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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新机遇混合A(002057)

中银新机遇混合: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银 新 机遇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赎 回、 定期定 额投 资
业 务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11 月 2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中银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中银新 机遇 混合 
基金主 代码 A 类 基金 份额 :002057 ;C 类 基金 份额 :002058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5 年 11 月 19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中银 新机遇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中银 新机
遇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有 关约定 
申购起 始日 2015 年 11 月 20 日 
赎回起 始日 2015 年 11 月 20 日 
定期定 额投 资起 始日 2015 年 11 月 20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 时间 
中银新 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在开 放日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等业 务, 具 体办理 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
赎回时 除外 。 投资 者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 赎 回申 请 且注册 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 的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 回 的价格 。 若未 来
出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应 的调 整, 并在 实施 日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3. 日常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电子直销 平台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 购本基 金 2 
份额时 ,每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柜台 申购本 基金 份
额时, 首次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0 元 ,追 加 申购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各 销售
机构对 上述 最低 申购 限额 、 交 易级 差有 其他 规定 的 , 以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 为准 。 投 资者 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 金份额 时 , 不 受申 购最 低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 者可 多 次申购 , 对单 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 不设上 限限 制。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2、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 费用。C 类基 金份 额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费率 如下 : 
申购费 率 
客户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1000 元/ 笔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A 类 基 金份额 和C类基
金份额 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 
2、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或 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 一定 的优惠 。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 将其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如 遇巨额 赎回等情 况发生而 导致延 期赎回时 , 3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4.2 赎回费率 
 
持有期 限(Y ) 赎回费 率 
A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C 类 基金 份额 赎
回费率 
Y <30 天 0.50% 
Y≥ 30 天 0 
注:上 表中 ,1 个月 按 30 天计算 ,2 个月 按 60 天计 算 ,以 此类 推。 投资 人通 过日常 申
购所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 限自登 记机 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计 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 本 基金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针对 A 类基 金份 额,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不 低于 1.5%的赎
回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不 低于 0.7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 月 的投资 人收 取不 低 于 0.5% 的赎回 费, 并
将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长 于 3 个 月但 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于持 有期 限
长于 6 个月 (含 )的 投资 人不收 取赎 回费 。 
针对 C 类 基金 份额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的投 资 人收取 不低 于 0.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持有 期限 长 于 30 日 (含 )的 投资 人不 收 取赎回 费。 
赎回费 中计 入基 金财 产之 余的费 用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按“ 先进先 出”
的原则 , 对该 持有 人账 户 在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处 理 , 即 注册 登 记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 注 册 登记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 以确 定被 赎 回基金 份额 的持
有期限 和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对上述 业务办理 规则、程 序、数 量限制 等
进行调 整, 并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于 四舍 五入 导 致的误 差归 入基 4 
金资产 。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 办 理方 式 
申请办 理本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投资 者须 拥有 基金管 理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 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 理此项业
务,具 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2 办 理时 间 
自 2015 年 11 月 20 日起 正 式开通 ,本 业务 的申 请受 理时间 与本 基金 日常 申购 业务受 理
时间相 同。 
5.3 办 理机 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基金 管理人电子直销平 台 及 中国 银 行 的 营 业 网 点 办 理 本基 金 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业 务发 展情况 , 调整 业务 办理 机 构, 届时 将按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5.4 定 期定 额投 资金 额 
本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00 元 (含 100 元) , 本 公司 的基 金电子 直
销平台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200 元 (含 200 元) 。 具 体以 各销 售机构 的规 定
为准。 投资 者可 与各 销售 机构就 本基 金申 请开 办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约定 每期 固定扣款 金额 。 
5.5 扣 款日 期及 扣款 方式 
投资者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相关 流程 和业 务规 则 遵循各 销
售机构 有关 规定 。详 情请 咨询各 销售 机构 的当 地销售 网点 。 
5.6 定 期定 额投 资费 率的 说 明 
若无另 行公 告 , 定 期定 额 投资费 率和 计费 方式 与日 常申购 业务 相同 。 如有 费 率优惠 以基
金管理 人相 关公 告为 准。 
5.7 扣 款和 交易 确认 
每期实 际扣 款日 为基 金申 购申请 日 , 并 以该 日 (T 日 )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计算申 购
份额 , 申 购份 额将 在 T +1 工作日 确认 成功 后直 接计 入投资 者的 基金 账户 。 基 金份额 查询 起
始日 为 T +2 工作日 。 
5.8 变 更与 解约 
如果投 资者 想变 更每 期扣 款金额 和扣 款日 期 , 可 提 出变更 申请 ; 如果 投资 者 想终止 定期 5 
定额申 购业 务, 可提 出解 除申请 。具 体办 理程 序请 遵循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白 志中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联系人 :徐 琳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投资者 可通 过中 银基 金电 子直销 平台 申购 本基 金, 申购期 内提 供 7× 24 小 时申 购服务 。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 中银 基金” 官 方微 信服务 号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联系人 :张 磊 
6.1.2 其他场外销售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宋 亚平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 排 自 2015 年 11 月 20 日起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 发 6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分别 披露开 放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敬请 投资者 留 意 。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 仅对本基 金开放 基金份额 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有 关事项 予 以说明 ; 2.投资者 欲了解本 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详细 阅读 《 中银 新机 遇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中银 新机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等法律 文件 。 投 资 者 亦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38834788 / 400-888-5566 或 登 陆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cim.com 了解相关 情况。 3.风 险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职 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基 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及 其净值 高低 并不 预示 其未 来业绩 表现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 则 ,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银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基 金定期 定 额投资 是引 导投 资者 进行 长期投 资 , 平 均投 资成 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期 定 额投资 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能 保 证投资 者获 得收 益 , 也 不 是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财 方式 ,敬 请注 意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投资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基 金合 同 、 最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等 法律 文件 , 了 解拟投 资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并 根 据自身 投资 目的 、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 等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匹配 。 特此公 告。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