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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事件驱动(001118)

华宝事件驱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 业事件 驱动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2015 年 2 月 13 日证监 许可 【2015】249 号文注册,
进行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华宝 兴业 事 件驱 动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明 书” 或“ 本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 对 本基 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 基 金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 承担基 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个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 基 金管 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等其他 风险 。 本 基金 是一只 主 动投 资的 混合 型基 金, 其长 期平 均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 资 者在 进行 投资 决策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 说明 书》 及 《基 金合同 》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 ,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 目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 验、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 是否 和投资 者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 自 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 值,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也 不构 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购 (或申 购)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资 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化 导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2014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进 行 了 部分 更新。 本招 募说明 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5 年 10 月 8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 和净 值表 现 截 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数 据未 经审 计。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3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 31 七、基 金合 同生 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基金 转换 ................................................................................... 41 十、基 金的 投资 ............................................................................................................................. 45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8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9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0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4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5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7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8 十八、 风险 揭示 ............................................................................................................................. 73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5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0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4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5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6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其 他 有 关规定 及《 华宝 兴业 事件 驱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 兴业事件 驱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投 资目 标、 策略 、 风险 、费率 等与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资 者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 实 性、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 理 人解 释。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 作出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 同编写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基 金合 同是 约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之 间权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7-1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华宝兴 业 事件 驱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华 宝 兴业 事 件驱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基金 合 同的 任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华 宝兴 业事件 驱动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对该 托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华 宝兴 业事件 驱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期 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华宝 兴业 事 件驱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行 政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 解释、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通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 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7-2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投资 者: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 者的 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者 21、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办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销 售机 构: 指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构 23、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 金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交 易过 户等 24、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 接 受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 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资 者开立 的、 记录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认 购、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 业务 导致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7、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指2015 年 4 月 8 日; 28、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 清 算完 毕,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规 定 时间 受理 投资 者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不包 含 T 日) 34、 开放 日: 指为 投资 者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7-3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 业务 规则》 : 指 《华 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 所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资 者共同遵 守 37、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 资者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 条件 要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0、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申 请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金 份 额 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2、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指 投 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扣 款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 资者 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 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单 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44、元 :指 人民 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6、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7、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的过 程 50、固 定收 益品 种: 指在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可的 其他 交易 场所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国 债、 中央银 行债 、政 策性 银行 债、短 期融 资券 、 中 7-4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期票据 、企 业债 、公 司债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 可转 换债券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证券 公司 短期 债 、 资产支 持证 券、 同业 存单 等债券 品种 51、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 抗力 :指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7-5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51% 的 股份 ,外 方股 东领 先资产 管 理有 限公 司 持有 49% 的股 份。 (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人员 情况 1、 董事会 成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助理 、南 方证 券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 总经理 、南 方证 券 公 司研究 所总 经理 级副 所长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 总裁、 董事 长。 现 任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华宝 投资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洋 保险(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司 金融 分 析师,Acthop 投资 公司 财务 总 监。2003 年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 任公 司营 运总 监、董 事会 秘书 、副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总 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国 财政 部、法 国兴 业银 行、 领先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 专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 先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兴集 团从事 内审 监察 及国 际业 务战略 风险 管理 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 市场 执行 董事、 中国业 务 发展 负责 人。2013 年5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公司 任总 经理 高级 顾问。 现任 公司 常务 副总 经理。 7-6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硕 士。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 浦电 子中国 集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 信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上 海胡 光律 师事 务所 主任、 首席 合 伙 人 。 尉安宁 先生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 助 理研究 员, 世界 银行 农业 经济学 家, 荷兰 合作 银行 东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 管,新 希望 集团 常 务 副总裁 ,比 利时 富通 银行 中国 区 CEO 兼上 海分 行行 长,山 东亚 太中 慧集 团董 事长。 现任 上海 谷 旺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陈志宏 先生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 合 伙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集 团 中国区 董事 长。 现任 华彬 国际投 资( 集团) 有限 公司 高 级顾 问。 2、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 事, 硕士 。曾任 普 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 询 金融 机构 业务副 总裁 ,索 尔文 国际 副总裁 ,法 兴集 团人 力资 源高级 执行 副总 裁兼 执行 委员会 委员 。现 任 法 兴集团 中国 区负 责人 ,集 团管理 委员 会委 员。 欧江洪 先生 ,监 事,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 办、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 主管、 宝钢 集 团 办公室 (董 事会 办公 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 宝 钢集 团 办公厅 秘书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 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营运 副总 监。 3、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 历同 上。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硕士。 曾任 南方 证券 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研究 部总 经理助 理、 南 方 证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发 展研 究中 心总 经理兼 投资 管理 部 总 经理、 华宝 信托 投资 责任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董事 会秘书 ,华 宝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董事 、副 总 经 理。2007 年8 月 加入 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华 宝兴 业行 业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资 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市 场部 任职 。2002 年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公 司参 与公司 的筹 建工 作, 先后 担任公 司清 算登 记 部 总经理 、营 运副 总监 、营 运总监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7-7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刘月华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 工 作。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拟任 基金 经理 徐林明 先生, 复 旦大 学经济 学 硕士,FRM , 曾 在兴 业证 券、 凯龙 财经 (上 海) 有 限 公司、 中原 证券从 事金 融工 程研 究工 作。2005 年8 月加 入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任金 融工 程部 数 量 分 析 师、 金融 工程 部副 总经理 。 2009 年 9 月起 任华 宝兴 业 中证 10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0 年2 月起 任量 化投 资 部总经 理, 2010 年 4 月起 兼任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价 值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华宝 兴业 上证18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6 月任 助理 投资 总监 , 2014 年9 月兼 任华 宝兴 业量 化 对冲 策略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4 月起 任华宝 兴 业事 件驱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陈 建 华先 生, 硕 士研 究生, 曾在 南方 证券 上海 分公司 工 作。2007 年 8 月加 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先 后在 研究 部、 量化 投资 部任 助理 分析 师、 数量 分析 师、 华 宝兴 业上证 180 价值 ETF 、 华宝兴 业上 证180 价值 ETF 联 接基 金经 理助 理, 兼任 华 宝兴 业上证 180 成长ETF、华 宝兴 业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 基金 经理 助 理, 2012 年12 月 起任华 宝 兴业 中证 100 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4 月起 任华 宝 兴业事 件驱 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权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高 端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华宝 兴业 国策 导向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闫旭女 士, 助理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 部总 经理 、华 宝兴业 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收益 增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稳健 回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经 理。 范红兵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医 药生 物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宝 兴 业行业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经 理。 胡戈游 先生 ,助 理投 资总 监、华 宝兴 业宝 康消 费品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兴 业宝 康 灵 活配置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华宝 兴业 品质 生活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 7-8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本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 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将遵 守 《基 金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 关规定 , 并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下列行 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侵 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6) 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 公开 信息、 利用 该信息 从 事或 者明 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相 关的 交易活 动; (7)玩 忽职 守, 不按 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8)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金 经理 承诺 7-9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 牟取 不 当利益; (3)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或 利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 易活动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组 织 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 合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 事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基金 管理人 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管 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内 容: (1) 搭建 风险 管理 环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 置相 应的 组 织机构 、 建立 清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 道、配 备适 当的 人力 资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分 析风 险。 检查 存在的 控 制措 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 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 后果 并 将风 险归 类。 (4) 度量 风险 。 评估 风 险水 平 的高 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 手段,也有 定量 的度量 手 段。 定 性 的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重 程度 分别 进 入相应 的级 别。 定量 的方 法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 指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 (5) 处 理风 险。 将 风险 水 平与既 定的 标准 相对 比, 对于那 些级 别较 低、 在 公 司所定 标准 范 围以内 的风 险, 控制 相对 宽松一 点, 但仍 加以 定期 监控, 以防 其超 过预 定标 准;而 对较 为严 重 的风险 ,则 制定 适当 的控 制措施 ;对 于一 些后 果可 能极其 严重 的风 险, 则除 了严格 控制 以外 , 还准备 了相 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6) 监 视与 检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进行 实时 监视, 并定 期评 价其管 理 绩效, 在必 要 时结合 新的 需求 加以 改变 。 (7) 报 告与 咨询。建立 风险 管 理的 报告 系统,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董 事会 、 公司 高 级管 理人 员及监 管部 门及 时而 有效 地了解 公司 风险 管理 状况 ,并寻 求咨 询意 见。 2、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7-10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岗位 ,并渗 透到 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维 护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独立性 原则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和 岗 位,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 固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 财产、 其他 资产 分 离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 部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相 互制 约, 并通 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 制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管 理、交 易、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研 究、 市场 营销 等相关 部门 , 应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 须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定 严格 的批 准 程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 本,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制 度和 各项 规定, 并在 此 基础上 遵循 国际 和行 业的 惯例制 订;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一 位 员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营 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修改或 完善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要求和 内 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建 立 完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 立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 快速反 应机 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 术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 制、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 保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 制等。 (3)督 察长 制度 7-11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司总 经理 提名 ,董 事会 聘任,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同 意。 督 察长的 任免 须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关 专 门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 基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 规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 制情况 。督 察长 发 现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 存在 问题时 ,应 当及 时告 知公 司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 负责 人,提 出处 理意 见 和整改 建议 ,并 监督 整改 措施的 制定 和落 实; 公司 总经理 对存 在问 题不 整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 求的, 督察 长应 当向 公司 董事会 、中 国证 监会 及相 关派出 机构 报告 。 (4) 监 察稽 核及 风险 管理制 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所 赋予 的权 限内 ,按 照所规 定的 程 序和适 当的 方法 ,进行 公正 客 观的 检查 和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评 价 公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 各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 性,对 内控 制度 的 缺失提 出补 充建 议; 进行 日常风 险监 控工 作; 协助 评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 况; 负责包 括基 金经 理 离任审 查在 内的 各项 内部 审计事 务等 。 3、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声明 书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上关 于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 确;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根据市 场 变化 和基 金管 理人 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7-12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 国 建设 银行 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总 部设在 北京 。中 国建 设银 行于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挂牌 上市(股票代 码 939) ,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上市( 股 票代码601939)。于 2014 年 末, 中国 建设 银行市 值约 为2,079 亿美元 ,居 全球 上市 银行 第四位 。 于2014 年末 ,本 集团 资产总 额 167,441.30 亿元 ,较上 年 增长 8.99% ;客 户贷 款和垫 款总 额 94,745.23 亿 元, 增长 10.30%; 客户 存款 总额128,986.75 亿 元, 增长 5.53%。 营业收 入 5,704.70 亿元, 较上 年增 长 12.16% ; 其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2.28%, 净利 息收 益率(NIM)2.80% ; 手续 费及 佣金净 收入 占营 业收 入比 重为19.02%;成 本收 入比为 28.85% 。 利润 总额 2,990.86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6.89% ;净 利润2,282.47 亿元 ,增 长6.10%。资本 充 足率 14.87%,不 良贷款 率 1.19% , 拨备 覆 盖率 222.33% 。 客户基 础进 一步 夯实 ,全 年公司 机构 有效 客户 和单 位人民 币结 算账 户分 别新 增 11 万 户和 68 万 户, 个人 有效 客户 新增1,188 万 户。 网 点 “三 综合” 覆盖 面进 一步 扩大, 综合 性 网点 达到 1.37 万 个, 综合 柜员 占比 达到 80% , 综 合营 销团队 1.75 万个 , 网 点功 能逐 步向 客户营 销 平台、 体验 平 7-13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台和产 品展 示平 台转 变。 深化网 点柜 面业 务前 后台 分离, 全行 超 过1.45 万个营 业 网点 30 类柜 面 实时性 业务 产品 实现 总行 集中处 理, 处理 效率 提 高60%。总 分行 之间 、总 分行与 子 公司 之间 、境 内外以 及各 分行 之间 的业 务联动 和交 叉营 销取 得重 要进展 ,集 团综 合性 、多 功能优 势逐 步 显 现 。 债务融 资工 具累 计承 销 3,989.83 亿 元, 承销 额连续 四年同 业排 名第 一。 以 “ 养颐” 为主 品牌 的养老 金融 产品 体系 进一 步丰富 ,养 老金 受托 资产 规模、 账户 管理 规模 分别 新增 188.32 亿元 和 62.34 万 户。 投资 托管 业务 规 模增幅 38.06% ,新 增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只 数和 首发份 额市 场领 先。 跨境人 民币 客户 数突 破 1 万个、 结算 量达 1.46 万 亿元 。 信用 卡累 计发 卡量 6,593 万张 , 消费 交易 额16,580.81 亿元, 多项核 心 指标 同业 第一。 私人银 行 业务 持续 推进, 客户数 量 增长 14.18%,金 融 资 产增长 18.21% 。 2014 年 , 本 集团 各方 面良好 表 现, 得 到市 场与 业界广 泛 认可, 先后 荣获 国内外 知 名机 构授 予 的100 余 项重 要奖 项。 在英 国 《银 行家 》杂志 2014 年“世 界银 行1000 强 排名” 中 ,以 一级 资本 总 额 位列 全球第 2;在 英国 《 金融 时报 》全球 500 强排名 第 29 位, 新兴 市场500 强 排名第 3 位; 在美国 《福 布斯 》杂 志 2014 年全 球上 市公 司 2000 强 排 名中 位列第 2; 在美 国《财 富》 杂志 世界 500 强排 名第 38 位 。此 外 ,本集 团还 荣获 国内 外重 要媒体 评出 的诸 多重 要奖 项,覆 盖公 司治 理、 社会责 任、 风险 管理 、公 司信贷 、零 售业 务、 投资 托管、 债券 承销 、信 用卡 、住房 金融 和信 息 科 技等多 个领 域。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下 设综 合处 、基金 市场 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 场处 、 理 财 信 托股 权市 场处、QFII 托管处 、 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 核算 处、 监督 稽 核处 等9 个职 能处 室, 在上海 设有 投资 托管 服务 上海备 份中 心, 共有 员工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 会计师 事务 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已 经成为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银行 郑州 市分 行、 总行 信贷部 、总 行 信 贷二部 、行 长办 公室 工作 ,并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北 省分行 营业 部、 总行 个人 银行业 务部 、总 行 审 计部担 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信 贷业 务、 个人 银行 业务和 内部 审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 服 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计 划 财务部 、信 贷经 营部 、公 司业务 部, 长期 从事 大客 户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 服 务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7-14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张军红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 零 售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行 长办 公室 ,长 期从 事零售 业务 和个 人存 款业 务管理 等工 作, 具 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张力铮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建 筑经 济部 、信贷 二部 、 信 贷部、 信贷 管理 部、 信贷 经营部 、公 司业 务部 ,并 在总行 集团 客户 部和 中国 建设银 行北 京市 分 行 担任领 导职 务, 长期 从事 信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 业务 等工作 ,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和 业 务管 理经验。 黄秀莲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长 期从事 托管 业 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 客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户 为 中 心”的 经营 理念 ,不 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履 行托 管人 的各 项职 责,切 实维 护资 产 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 托管 服务。 经过 多年 稳步 发展 ,中国 建设 银行 托 管 资产规 模不 断扩 大, 托管 业务品 种不 断增 加, 已形 成包括 证券 投资 基金 、社 保基金 、保 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 托管业 务体 系, 是目 前国 内托管 业务 品种 最 齐 全的商 业银 行之 一。 截至2015 年6 月末 , 中国 建设 银行 已 托管 514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 行专业 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业 务水 平, 赢得 了业 内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2009 年至 今连 续五年 被国 际权 威杂 志《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章 和 本 行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监 察,确 保业 务的 稳健 运 行, 保 证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管 业 务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 导。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 设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 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理严 格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存 放、 使用 , 账 7-15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制 约机 制严格 有效 ;业 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 管理 ,实 施音像 监控 ;业 务 信 息由专 职信 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技 术系 统 完 整、独 立。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自 行 开 发的 “ 托管 业务 综合 系统——基金 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合 同规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投 资组 合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定 期编写 基金 投资 运 作 监督报 告,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在 日常 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 检查监 督。 (二) 监督 流程 1.每工 作日 按时 通过 基金 监督子 系统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 现 投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 通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情况核 实, 督促 其 纠 正,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后 ,对 涉及 各基 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及交 易对手 等内 容 进 行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根据 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情况, 定期 编写 基金 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的 合 法 合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 格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通过 技术 或非 技术 手段 发现基 金涉 嫌违 规交 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释 或 举 证,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16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1)直 销柜台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大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731、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真 :021-50499663、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直销e 网金 系统 办理 本 基金的 认/ 申购、 赎回、 转换 等业 务, 具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网站 公告 。 网上 交易 网址: www.fsfund.com 。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7-17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5)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电 话: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 bank.pingan.com (6)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 国?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7-18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7)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1 (8)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 服电 话:400-8888-666 / 95521


网 址:www.gtja.com


联 系人 :芮 敏祺


联 系人 :朱 雅崴


联 系电 话:021-38676666


(9)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0)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上 海淮 海中路 98 号 7-19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400 -8888-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1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话 :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 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2)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 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13)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14)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 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 5 号 东吴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7-20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5)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0 亿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国际互 联网 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 人: 黄莹 (16)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郑 舒丽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公司网 址: http://www. stock.pingan.com (17)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 期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凌 7-21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18)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 责任 公司(2015 年 9 月 15 日 并入 中信 证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 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迪 凯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19)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20)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21)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7-22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2)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 第二 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23)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学 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曦 、康 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2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7-23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26)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国 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8)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 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9)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名称: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中 心 26 楼 7-24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邮政编 码:200122 注册资 本:16.9 亿 元人 民币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30)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全国 ) (31)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国际 金 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宜 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7-25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3)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 新 区 (新 市区 ) 北 京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邮 编:830002)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 服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34)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注册资 本: 1604792982 元人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洪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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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5)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 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7-26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021-962518 (36)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 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 服电 话: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7)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 址 :福 州市 五四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福 建省外 请 加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38)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39)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梨 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40)深 圳众 禄基 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7-27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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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219031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 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韩 东霞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上 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7-29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 锋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 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 展 银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星 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俞 伟敏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棣 、张 勇 7-30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5 】249 号 《关 于核准 华宝 兴业 事件 驱动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批复 》 核准 ,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 募 集期从 2015 年 4 月 2 日起 , 至 2015 年 4 月 3 日止 , 共募集 7,461,027,267.18 份基金 份 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63287 户。 7-31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4 月8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连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之一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7-32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机构 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或 其他相 关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 公 告。基 金投 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者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 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购 、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 申购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月 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 间在 赎回开 始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或者 转换。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者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7-33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 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申请 即为 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 在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 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资 者应 在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 售网 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资 者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投 资者 应 及 时查询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请 申购 基金 的金 额 通过其他 销 售机构 和直销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人 民币 ( 含申购 费) 。通 过直销 柜台 首次 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申购 费) ,追 加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每笔 100 元 人民币 (含 申购 费) 。 已 在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柜台 购买 过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的 投资 者, 不受 直销柜 台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各销 售机 构 对最 低申 购限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其他销 售机构 的 投 资者 欲转 入 直销 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 额。 投资者 可 多次 申购 ,对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份额 不设 上 限限 制。 2 、申请 赎回 基金 的份 额 7-34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 可 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按照 份 额进 行赎 回, 申 请赎回 份 额精 确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不得 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时 或赎 回后 在 销售 机构 保留的 基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的,在 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3、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 基金 份额 余额 限 制、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上限 等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六) 申 购费 与赎 回费 1、申购 费 本基金 采取 前端 收费 模式 收取基 金申 购费 用。 投 资者 可 以多 次申 购本 基金 ,申 购 费率 按每笔 申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表 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于 100 万 1.2% 50 万以 下 1.5% 申购费用 由投 资者 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费 等各 项费用 。 2、赎回 费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随 基金 持有时 间的 增加 而递 减。 本基金 的赎 回费率 表 如 下: 持有基 金份 额期 限 赎回费 率(%) 小于 7 日 1.50% 大于等 于 7 日 ,小于 30 日 0.75% 大于等 于 30 日, 小于 1 年 0.50% 大于 等于 1 年 ,小于 2 年 0.25% 大于等 于2 年 0 注 : 此处 一年按 365 日计算 7-35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对于收 取的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 投 资者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于 收 取 的 持续 持有 期长 于等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 月的 投资者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 理人 将不低 于其 总额 的 75%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收 取 的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等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者 的赎 回费 ,基 金管理 人将 不低 于其 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长 于 6 个月 的投 资 者, 应当 将不 低 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计入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结 算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注:此 处 1 个 月按 30 日 计算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 促 销计划 ,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赎回 金额 与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1、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的 情形下 :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适 用固 定金 额的 情形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购 金额-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申 购份 额的计 算结果 均按 舍去 尾数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申 购 费用、 净申 购金 额的 计算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 由 基金资 产承 担。 例: 假定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86 元 ,某 投资 者当日投资 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 对应 的本 次 前端申购 费率为 1.5%,该投资者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7-36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份 额=98522.17/1.086=90720.23 份 即: 投资 者投资1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定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86 元, 可 得到90720.23 份基金 份额 。 2、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赎回 金 额 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投 资者 赎回 本基金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两 年三 个 月, 对应 的赎 回 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15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 用=11500×0%=0 元 赎回金 额=11500-0=11500.00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两年 三个月 ,假 设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1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额为 11,500.00 元。 3、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 算,并在 T+1 日 内公 告。遇特 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基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之前 可以撤 销。 2、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自 T +2 日起 有权 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3、投 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登 记手续 。 7-37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3 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申 购申 请会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或发生 其他 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 的异 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售系 统、 基金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者 的 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 资者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 应足 额支 付;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有 7-38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回申 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即 认为 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者 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 上(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 公告。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 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公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 期 限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 日, 基金管 7-39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理人可 以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自 行确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基金 暂停公 告的 次数 , 并 应于重 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 估值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三 )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决 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情 形而 产 生的 非交易 过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司 法强 制 执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收费 。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六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 者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资者 在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 7-40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九、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转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 的持 有人 均可 以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申 请和 办理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 金 的转换 。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场所 相同。 )本公 司在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官 方微 信和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渤海 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东 吴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华 宝证 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江 海证 券 有 限公司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华 安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申 万宏 源 证 券有限 公司 、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上 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中 经北 证( 北京) 资产 管理 有 限 公司开通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管理的 宝康 系列 基金 (宝 康消费 品基 金、 宝康 灵活 配置基 金、 宝康 债 券 基 金 ) 、 多 策 略增 长基 金、 动 力 组合 基金、 收益 增长基 金、 先进 成长 基金、 行业 精 选基 金、 大 盘精 选 基 金、 增 强收 益债 券基金 (A 类/B 类) 、 现 金宝 货 币市场 基金 (A 类/B 类/E类 )、 中 证 100 指数 基 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新兴 产业 基金 、可 转债 基金、 上 证 180 成 长 ETF 联接基金、 医药 生 物基金 、 资 源优 选基 金、 服 务优选 基金 、 创 新优 选基 金、 生 态中 国基 金、 量化对 冲基 金、 高端 制造 基金、 品质 生活 基金 、稳 健回报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司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江 海 证 7-41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券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 国国 际金融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德 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长 城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齐 鲁证 券有 限 公 司、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中 信 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 司、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杭 州数 米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宜 信普 泽投 资 顾 问(北 京) 有限 公司 、中 经北证 (北 京)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已 开 通 本基金 与万 物互 联基 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须 都是 该销 售机 构代 理销售 的本 公 司 管理的 基金 。其 他销 售机 构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办 理时间 、流 程以 销售 机构 及其网 点的 安排 和 规 定为准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具 体办 理时 间与基 金申 购 、 赎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 与 转出基 金的 申购补 差费 。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 中 25% 归 转出 基金基 金 财产, 其余 作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 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率为 转入 基金 和转 出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差 额;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于 转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费 为零 。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 基金 转换 公式 为: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单 位净 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出 份额*转出 基金 单位 净值 净转出金 额=转出 总金 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转 出金 额/ (1+补差 费率 ) 7-42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 购费 率差) 转换补差 费用= 净 转出 金额-净 转入 金额 转入份 额= 净 转入 金额/转 入基金 单位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可 更改 上述 公式 , 但 应最迟 在新 的公 式适用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交 易时 间 段 内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 交 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 人可在 T+2 工作 日及 之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 请的网 点进 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基 金管 理人 按先 进先 出的原 则对 该持 有人 基金 账户在 该销 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 换,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份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从 本基金 、宝康系 列基金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合 基金 、收 益增 长基金 、 先进 成长 基金 、行 业 精选 基金 、增强 收益债 券、 中证 100 指数 基金 ( 前端 收费 模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 基金 、 新兴 产业 基金、 可 转 债 基金 、上证 180 成长ETF 联 接基 金、 医药 生物 基金、 资源 优选 基金 、服 务优选 基金 、创 新优 选基金 、生 态中 国基 金、 量化对 冲基 金、 高端 制造 基金、 品质 生活 基 金、 稳健 回 报基 金、 万物互 联基金 转 出, 单笔 转换 申请 份 额不 得低于 100 份; 从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转 出,单 笔转 换申 请 份 额 不 得低于 100 份。 因为 转换等 非赎 回原 因导 致投 资人在 销 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少于该 基金 最低 保留 份额 数量限 制的 ,注 册登 记机 构不作 强制 赎回 处理 。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 人提 出的 基金转 换 申请, 在当 日交 易时 间内 可 以撤 销, 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 得撤 销。 2、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确认成 功后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7-43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1) 不可抗 力; (2) 货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停 估值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 变。 2、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 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 明书中 未予 载明 的事 项,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拒 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4、暂停 基金 转换 ,基 金管理 人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5、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信 息披露 媒体 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益 情况 。 如 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对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进行 调整 。暂 停结束 ,重 新开 放 基 金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基金 转 换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的 情况 。 7-44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积极 发掘 可能 对上 市公司 当前 或未 来价 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各 类事 件, 把握各类 事件创 造出的 投资 机会 ,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求 长期 、稳 定的 资本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固 定收 益品 种和 货币 市场 工 具( 包括 国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可 交换 债券、 中小 企业 私 募 债 、 央 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 含超 短期融 资 券) 、 资产 支持 证券、 质押 及买 断式 回购 、 银行存 款、 大额 存单 等) 、股指 期货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60-95% , 其中 , 投资 于事 件驱 动主 题相 关 证券 的比例 不 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80%;其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综合 运用 定量 和定 性的分 析手 段, 积极 发掘 可能对 上市 公司 当前 或未 来价值 产生 重 大 影响的 各类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于 并购 重组 、股 权激 励、业 绩超 预期 、重 要股 东投资 行为 、 定向增 发等, 把握 事件 驱动 相关 的投资 机会 ,力 争实 现资 产的稳 健增 值。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大 类资 产配置 策略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究 ,综 合考 虑宏 观经 济、国 家财 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企 业盈 利、 市场估 值以 及市 场流 动性 等方面 因素 分析 判断 决定 大类资 产配 置比 例 。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影 响行 业和 公司 投资价 值的 事件 性因 素作 为投资 的主 线, 以 事件 驱动 作 为核 心的投 资策略 ,通过 对上 市公 司各类事 件的深 入分 析来精 选个股 。


7-45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事 件驱 动主 题的 界定 事件投 资策 略是 一个 系统 的体系 ,通 过分 析特 定事 件对上 市公 司价 值和 股价 表现的 影响 , 寻 求投资 机会 , 获 取由 该事 件带来 的收 益。 可能 会对 上市公 司二 级市 场表 现有 影响的 事件 范围 很广 , 包括但 不限 于并 购重 组、 股权激 励、 业绩 超预 期重 要、股 东投 资行为 、定 向增 发 等。 本基金 将深 入研 究了 五类 事件, 共同 构成 整体 的事 件驱动 投资 策略 ,未 来还 有更多 的策 略 可 以不断 扩展 : 1) 并购 重组 事件 的界 定 公司并 购一 般包 括收 购和 兼并。 收购 一般 指一 家企 业用现 金或 者有 价证 券购 买另一 家企 业 的 股票或 者资 产, 以获 得对 该企业 的全 部资 产或 者某 项资产 的所 有权 ,或 对该 企业的 控制 权。 兼 并 指两家 或者 更多 的独 立企 业,合 并组 成一 家企 业, 通常由 一家 占资 金、 技术 、市场 等 方面 优势的 公司吸 收一 家或 者多 家公 司。 并 购是 企业 迅速 拓展 生产经 营规 模, 促进 资本 集中、 资源 优化 配置, 实现增 长目 标的 重要 途径 。 资产重 组是 指企 业与 其他 主体在 资产 、负 债或 所有 者权益 诸项 目之 间的 调整 。资产 重组 是 在 资产结 构上 的重 大调 整, 而且往 往对 公司 的运 营产 生深远 的影 响, 这些 影响 包括生 产效 率的 提高 、 生产成 本的 降低 、渠 道的 整合、 公司 管理 水平 的提 升等等 多个 方面 。由 于资 产结构 和运 营模 式 的 调整, 发生 资产 重组 后的 公司, 其未 来的 估值 水平 会与之 前的 估值 发生 明显 的改变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 注上 市公 司并购 重组 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包括 已经 实施 并 购重 组 及公 告并购 重组董 事会 预案 的, 同时 也关注 有并 购重 组预 期的 上市公 司, 具体 包括 但不 限于:1) 终 止重 大资 产重组 的上 市公 司;2) 上 市公司 或控 股股 东股 权发 生变化 的;3)谋 求行 业转型 或 追求 外延 式增 长的上 市公 司;4)大 集团公 司 小上 市公 司等 公司 分析 。 本基金 将通 过深 入的 研究 ,综合 评估 并购 重组 企业 的行业 增长 前景 ,以及 并购 重 组活 动给上 市公司 带来 的协 同效 应、 价值低 估和 市场 份额 提升 等,包 括但 不限 于通 过并 购重组 方式 实现 公 司 的经营 转型 、规 模扩 张、 竞争优 势和 品牌 价值 提升 、效率 改善 、盈 利能 力提 高等。 综合评 估并 购重 组公 司所 处行业 、并 购重 组形 式、 并购重 组目 的、 资产 定价 、交易 总价 值/ 注入资 产评 估价 值、 交易 总价值/股 票总 市值、 公司 市值、 预期 盈利 增速、 估 值等因 素, 优选 行业 前景看 好、 成长 性高 、价 值低估 的并 购重 组公 司。 2) 股权 激励 事件 的界 定 股权激 励包 括股 票期 权﹑ 员工持 股计 划和 管理 层收 购等多 种不 同的 表现 形式 。股权 激励 计 划 以股权 形式 给予 企业 经营 者一定 的经 济权 利, 使他 们能够 以股 东的 身份 参与 企业决 策﹑ 分享 利 润 ﹑承担 风险 ,从 而勤 勉尽 责地为 公司 的长 期发 展服 务。从 公司 管理 实践 来看 ,股权 激励 对于 改 善 7-46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治 理结 构, 降低 代理 成本、 提升 管理 效率 ,增 强公司 凝聚 力和 市场竞 争力 起 到非 常积 极的作 用。本 基金 将通 过对 实施 股权激 励的 公司 进行 分析 ,综合 考虑 公司 质地 和行 权条件 ,构 建 组 合 。 3)业 绩超 预期 事 件的 界定 业绩超 预期 表现 为上 市公 司业绩 预告 披露 的预 期净 利润和 上期 相比 有较 大幅 度的增 长, 并 超 出市场 一致 预期 增速 ,存 在基本 面超 预期 投资 机会 。本基 金将 结合 上市 公司 基本面 、业绩 预告中 净利润 同比 增速 和市 场一 致预期 增速 进行 综合 分析 筛选, 构建 投资 组合 。 4) 重要 股东 投资 行为 事件的 界 定 重要股 东投 资行 为包 括高 管、公司 大股 东的 二级 市场 增 持行 为。 增持 行为 一般 表 示高 管和股 东对公 司未 来股 价的 看好 ,二级 市场 会有所 反映 。本 基 金将 通过 对增 持金 额、 比 例等 筛选 ,构建 投资组 合。 5) 定向 增发 事件 的界 定 定向增 发是 指上市 公司 向符 合 条件 的少 数特 定投 资者 非 公开 发行 股份 , 进行 直 接融资 的行 为。 上市公 司通 过定 向增 发方 式融资 ,进 行项 目投 资、 收购资 产、 发展 业务 、补 充资金 等活 动, 有 利 于公司 的发 展。 本基 金将 通过对 定增 的定价 、规模 、类别 、盈 利能 力等 分析 ,构建 投资 组合 。 6) 其他 事件 除了上 述的 事件 类型 外, 本基金 也会 紧密 跟踪 诸如 行业重 大事 项发 布、 国家 战略导 向、 公 司 重大合 同签 订、 公司 管理 层人员 变动 、公 司新 产品 的研发 或推 出等 各类 事件 ,分析 研究 这些 事 件 对公司 价值 和未 来发 展可 能产生 的影 响, 进一 步选 择有投 资潜 力的 标的 。 (2)行 业配 置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定期 根据 行业景 气度 、行 业杠 杆、 行业动 量等 定量 指标 以及 宏观经 济环 境 、 行业事 件性 因素 等方 面的 定性分 析, 对各 行业 的发 展前景 和投 资价 值进 行评 估、排 序, 并根 据 评 估结果 确定 本基 金的 行业 配置。 (3)个 股选 择 本基金 广泛 收集 市场 公开 的各类 重大 事件 信息 ,对 上市公 司公 告重 大资 产重 组、股 权激 励 、 股权变 更、 重要 股东 增持 业绩预 告、 定向 增发 等公 告的公 司进 行分 析研 究, 通过定 性与 定量 相 结 合的方 式, 综合 分析 其投 资价值 和成 长能 力, 确定 投资标 的股 票, 构建 投资 组合。 1)初 选股 票池 在事件 驱动 的范 畴内 , 剔 除明显 不具 有投 资价 值的 股票 。 如ST 和*ST 的 股票、 流动 性差 的股 票以及 涉及 重大 案件 和诉 讼的股 票等 。 2)策 略精 选股 票池 7-47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初选 库的 范围 内, 按照 各策略 定量 和定 性的 筛选 方法, 综合 评估 涉及 事件 的股票 ,另 外 利 用估值 指标 如市 盈率 (P/E)、市 净 率(P/B)、市 盈 增 长 率(PEG ) 等评 估公 司的 安 全边 际, 利用 现金流 指标 如流 动比 率、 现金充 足率 和盈 利指 标如 毛利率 、 净 资产 收益 率 (ROE ) 等来 评估 当前 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能力 ,剔除 基本 面较 差或 短期 风险过 大的 标的 ,构 建策 略精选 组合 。 3、固 定收 益类 投资 工具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基于 流动 性管 理及 策略性 投资 的需 要, 将投 资于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和资产 支持 证 券, 投资的 目的 是保 证基 金资 产流动 性, 有效 利用 基金 资产, 提高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收益 。本 基金 将 密 切关注 国内 外宏 观经 济走 势与我 国财 政、 货币 政策 动向, 预测 未来 利率 变动 走势, 自上 而下 地 确 定投资 组合 久期 ,并 结合 信用分 析等 自下 而上 的个 券选择 方法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4、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依 据法 律法 规并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基 金将 通过对 证券 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达 到管 理投资 组合 风险 的 目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指 期货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统性 风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 体 风险的 目的 。 5、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风 险。 6、 其他 金融 工具 投资 策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于其 他金 融产品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监管 机构 的 规 定及本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制定与 本基 金相 适应 的投 资策略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方 式等 。 (四) 投资 管理 1、 决策 依据 本基金 主要 依据 下列 因素 决定基 金资 产配 置和 具体 证券的 买卖 : (1) 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环境及 其 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2) 国家 货币 政策 、产 业 政策以 及证 券市 场政 策; (3) 事件 驱动 主题 上市 公 司的发 展状 况和 跟踪 调研 结果; (4)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 2、投资 决策 流程 (1)投 资决 策机 制 7-48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公司的 投资 决策 实行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负 责制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的 授权 具体 承担 基金 管理工 作。 投资 总监 负责 监督管 理基 金日 常投 资活 动。公 司投 资决 策 机 制为分 级授 权机 制, 即: 第一级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定 基金 经理 的投 资组 合配置 提案 和重 点投 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决 策机 构, 以定期 或不 定期 (会 议频 率每月 不少 于 一 次)会 议的 形式 讨论 和决 定基金 投资 的重 大问 题。 第二级 ,投 资研 究联 席会 议。确 定投 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研究部 、投 资管 理部 定期 或不定 期( 会议 频率 双周 一次或 更多 )召 开投 资- 研究联 席会 议 , 研究、 交流 投资 信息 ,探 讨、解 决投 资业 务的 有关 问题。 双周 投资 -研 究联 席会议 就研 究部 提 交 的全市 场模 拟组 合与 配置 、宏观 及行 业策 略, 以及 研究员 提交 的各 行业 模拟 组合、 三级 股票 池 、 重点投 资品 种等 进行 充分 讨论。 基金 经理 根据 联席 会 议的成 果及 自身 判断 确定 投资组 合配 置提 案 。 第三级 ,基 金经 理。 在各 自的权 限内 执行 和优 化组 合配置 方案 。 (2)投 资流 程 1)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负 责投资 决 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资产 配置 做 出决策 。 2)研究 人员 负责 投资 研究和 分 析 研究人 员根据 自 身以 及其 他研究 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构建初 选股 票池 和策 略精 选股票 池,就基 金的股 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和 个股 买卖 提出 建议 。 3)基金 经理 小组 负责 投资执 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提出 投资 组合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建议 ,同时 结合 股票 排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 成投资 计划 提交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并 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 会的 决策 ,具体 实施投 资计 划。


投资组 合方 案经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审核 后, 基金 经理 向交易 部下达 具体 的投 资指 令 ,交 易员根 据投资 决定 书执 行指 令。 4)绩效 评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绩效评 估人员 利 用相 关工 具评 估。 5) 内部 控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督察 长、副总 经理 、监察 稽核 部和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 内控 制度 的 制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7-49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80% +上证 国债 指数 收益 率×20% 。 沪深300 指数 是由 上海 和深 圳 证券 市场 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 成的 成 份股 指数, 沪深300 指 数样 本覆 盖了 沪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上证国 债指 数是 以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所有 固定 利率国 债为 样本,按照 国债发 行 量加 权而 成。它 推出 的目 的是 反映 我们债 券市 场整 体变 动状 况,是 我们 债券 市场 价格 变动的 “ 指示 器” 。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依 据维 护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变更 业绩 比 较 基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及时 公告 ,而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预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 票型 基金, 高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 场基金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比 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其中 ,投 资于 事件 驱动 主题相 关证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7-50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5)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7)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金 托 管 人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基 金管 理人 应 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8)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7-51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或 按变 更后 的规 定执 行。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 事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 管 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 定代 表基 金独 立行 使股 东 权利 和债 权人 权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当 利 益。 (九)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2015 年 9 月 30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 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7-52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权益投 资 2,978,415,969.88 82.20 其中: 股票


2,978,415,969.88 82.20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30,000,000.00 9.11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09,017,611.64 8.53 8 其他资产


5,913,926.18 0.16 9 合计





3,623,347,507.70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6,703,752.67 0.74 B 采矿业 31,345,757.50 0.87 C 制造业 1,388,340,378.72 38.49 D 电 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产 和 供应 业 17,421,611.76 0.48 E 建筑业 33,184,806.80 0.9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68,812,851.09 10.2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3,901,951.51 2.3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78,861,786.41 2.19 I 信 息 传输、 软件 和信 息技术 服 务业 401,717,874.03 11.14 J 金融业 - - 7-53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K 房地产 业 66,184,015.35 1.8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20,363,396.14 3.3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22,785,208.98 0.6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19,757,918.91 6.0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6,965,860.01 3.24 S 综合 2,068,800.00 0.06 合计 2,978,415,969.88 82.58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917 电广传 媒 5,028,816 96,905,284.32 2.69 2 000063 中兴通 讯 5,464,041 85,239,039.60 2.36 3 600138 中青旅 4,065,140 81,709,314.00 2.27 4 300133 华策影 视 3,266,164 79,694,401.60 2.21 5 000800 一汽轿 车 5,209,002 75,790,979.10 2.10 6 000888 峨 眉山 A 6,371,534 67,474,545.06 1.87 7 002551 尚荣医 疗 3,337,457 65,914,775.75 1.83 8 600754 锦江股 份 2,214,229 63,969,075.81 1.77 9 002033 丽江旅 游 4,377,774 54,284,397.60 1.51 10 300003 乐普医 疗 1,632,348 52,218,812.52 1.45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54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 前五 名贵 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的 前五 名权 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 卖) 合约市 值 (元) 公允价 值变 动( 元) 风险说 明 公允价 值变 动总 额合 计(元 ) 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收益 (元 ) 46,620.00 股指期 货投 资本期 公 允价 值变动 ( 元) 0.0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将依 据法 律法 规并 根据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参与 股指期 货投 资。 本基 金将 通过对 证券 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采 用流 动性 好、 交易 活跃的 期货 合约 ,达 到管 理投资 组合 风险 的 目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指 期货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期 货对 冲系 统 性 风险、 对冲 特殊 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的 杠杆 作用 ,以 达到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 体 风险的 目的 。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其 长期 平均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本 基金 的投 资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目 标。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的 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7-55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发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立 案 调 查,也 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无证 券投 资决 策程 序需特 别说 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06,757.10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739,565.75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4,034.22 5 应收申 购款 223,569.11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913,926.1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0917 电广传 媒 96,905,284.32 2.69 重大事 项停 牌 2 600754 锦江股 份 63,969,075.81 1.77 重大事 项停 牌 7-56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7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5 年9 月30 日, 所列 数据 未 经审计 。 1、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比较基 准 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04/08-2015/06/30 -1.00% 2.36% 4.53% 2.14% -5.53% 0.22% 2015/04/08-2015/09/30 -29.90% 3.35% -19.29% 2.44% -10.61% 0.91%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累计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 比较: 华宝兴 业事件 驱动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 的 6 个月 内 达到 规定 的资 产组 合, 截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 7-58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 二 、基金 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 及 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他 专用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 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律 责任 , 其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 产 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 抵 销 。 7-59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 三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外 披 露 基金净 值的 非交 易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 资产支 持证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 券 发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除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外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据 估值 ; (3) 交 易所 挂牌 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 券、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 上市的 股 票、 固定 收益 品种 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 允 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以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估 值。 7-60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及 结 算规 则 以《 中国 金融期 货交易 所结 算细 则》 为准 。 5、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原 因, 双方 协 商 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 以 公布。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 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 时 性。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三 位 以内( 含第 三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 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7-61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 进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未 及时 更 正 已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 得 到更正 。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 且仅对 估值 错 误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 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定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7-62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 责 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 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 估值 方法 的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 或 登记 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等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7-63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 四 、基金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余 额,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 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是 现金 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减去 每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详见届 时基 金管 理人 发布 的公告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日内 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 作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金 红 利 小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 7-64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 五 、基金的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基 金的 证券/期货 交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户维 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1.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 令。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0.25%÷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务 数据 , 自 动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支 取,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 7-65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令。 费 用自 动扣 划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进行 核对 , 如 发现数 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 -9 项 费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7-66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 六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面方 式确 认 。 (二) 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 的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7-67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 七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 息 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 披露 ,并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 披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明 确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 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 涉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7-68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 书 面说 明。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 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2、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 的 当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公告。 4、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 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站 、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5、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 信 息资料 。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 半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7-69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 报 告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7、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下 列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仲 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7-70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澄清 公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介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金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 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9、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并予 以公 告。 10、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信 息。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年 度报 告 等 定期报 告和 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 损 益情况 、风 险指 标等 ,并 充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以及 是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本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的 比例 和报 告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细 。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基 金季 度报 告中 披露 其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总 额、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 例 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 10 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明细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建立 健全 信息 披露 管理 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 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 报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 7-71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募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 的相 关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 披露 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 露同 一信 息的内 容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 当 制 作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 公 众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7-72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致 基 金 收益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 主 要包 括: 政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如 货币 政策 、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等 )发 生 变 化,导 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 呈周 期性 变化。 基金 投 资 于国债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利率风 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动 会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国 债 的价格 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2、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 回。 不断 变化的 申购 和 赎 回,尤 其是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赎回 时, 即使 市场 行情 没有发 生显 著变 化的 趋势 ,本基 金也 要进 行 股 票买卖 。然 而, 市场 的流 动性是 变化 的, 不同 时间 段、不 同的 股票 ,其 流动 性都各 不相 同。 一 般 来说, 股市 上涨 期, 市场 流动性 较高 ;股 市下 跌期 ,市场 流动 性低 ;大 盘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小 盘 垃圾股 流动 性较 低。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导 致本 基金无 法顺 利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或者 必须 付 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 险: 当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基 金由于 不能 顺利 买进 股票 , 使得 本基 金的 持仓 比例 被动 地发 生变 化, 可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本基 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 市场流 动性 较差 ,本 基金 为了兑 现持 有人 的赎 回, 必须以 较高 的 代 价卖出 股票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3、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60%的股 票投 资比 例, 具有对 股 票市 场的 系统性 风险 ,不 能完 全规 避市场 下跌 的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在市 场大 幅上 涨时 也不能 保证 基金 净 值 能够完 全跟 随或 超越 市场 上涨幅 度。 4、管理 风险 7-73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研 究水 平、 投资管 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 和证券 市场 判断 不准 确、 获取的 信息 不全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都 会 影 响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5、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 国债的 信用 风险 可以 视为 零,而 其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按 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定 ,信用 等级的 变化或 市场 对某 一信 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 的变 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 券的 价格 ,从 而影 响到 基金资 产。 6、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影 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 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登记 机构、 销售机 构、 证券/期货 交易所 、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7、合 规性 风险 指 基 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反法律 法 规及 基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基金 托管人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府 、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投资 者 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2、 除基 金管 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 过其他 销售 机 构销 售, 但 是, 基金 并 不是销 售机构 的存 款或 负债 , 也没 有经 销售 机构 担保 或 者背 书, 销售 机构 并不 能 保证 其收 益或本 金安全 。 7-74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十 九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 决议生 效后 两 日 内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并在 决议生 效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 在6个月 内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 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75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扣 除基 金财 产 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7-76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6)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费用 ;


10)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和 非 交 易过户 等业务 规则 ; 7-77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 方式管 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的 价格 ;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保 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能 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时 间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本 的 条 件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7-78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 20)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当 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 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为 承 担 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全部 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30日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 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为基 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为基 金 办理 证券 、 期货交易 资金 清算 ;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提 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1)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产 托管 事宜 ; 7-79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保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 的 基金分 别设 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 己 及任 何第 三 人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机 构 ,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19)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 人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7-80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事 人, 直至 其 不 再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其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 4)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 者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 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 文件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 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 自主 做出 投资 决策,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 规则 7-81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表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未 设日常 机构 。 1、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前提 下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5) 对《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 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2、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7-82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 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并自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内 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10 日 内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配 合。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 含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并 至少 提前30日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于 会议 召开 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83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 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等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允许 的其他 方式召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 场开 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议程 : 1) 亲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 基金份 额 不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若到 会者 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 六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 事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 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 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面 形式在 表决 截 至 日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7-84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召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本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 基 金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月以 后、六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 4) 上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 理 人,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允 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本 基 金 亦 可采用 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 非现 场方 式相结 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 议程序 比照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的程 序进 行。 (4) 在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授权 其代 理人 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 律法 规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其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 应当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7-85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 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 持人 为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出 席会议 的代 表, 在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情 况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授权 其出 席会 议 的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分 之一)选 举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联 系方 式 等 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5 个 工作 日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6、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第2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 其他 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认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 面符 合 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 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 决 。 7、计票 7-86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现场 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会 召集 人授 权 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 召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如果 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 影响计 票和表 决结 果。 8、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通 过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日 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约 束力 。 9、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 的,基 金管 理人 提 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 程序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7-87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 效 后 两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并在决 议生 效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 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起30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意 见书; 6)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个 月。 4、清算 费用 7-88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6、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 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7、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其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 点 为 北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所 查阅 。 7-89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金 融 中心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100 号 上海 环球金 融 中心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成立日期 :2003 年3 月7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3]19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简称 :中 国建 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 同 7-90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业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收 付款 项及 代 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经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以 便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和其 他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股指期 货、 债券、 货币 市 场工具 、 资 产支 持证 券、权 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60-95% , 其中 , 投资 于事 件驱 动主 题相 关 证券 的比例 不 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80%;其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股 指期 货的 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比 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60-95%,其中 ,投 资于 事件 驱动 主题相 关证 券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 7-91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券 规 模的10 %; (9)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级 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0)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11)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12)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依据 下列 标准 建构 组合: 1)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2)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95%。 其中 , 有 价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 含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3)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应当 符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关 约定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3)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40% ; (14)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货 开户 、 清算、 估值 、交 收等 事宜 另行具 体协 商。 如果 法律 法规对 上述 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 受 相关限 制。 因证券/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92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 约定。 在上 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 款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 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易 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 三分 之 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 标 准 的、经 慎重 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选择交 易对 手。 基 金 托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 交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进行 更新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 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 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 手 发 生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 解 决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 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 承担 违约责 任及 其他 相 关 法律责 任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对 相应 损失 先行 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 基金 托 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 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进 行监 督。 7-93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 度 和比例 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 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本 基金 不投 资 有 锁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限于 可由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应保 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工 作的 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流通 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 响本 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 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并经 其董 事会批 准。 风险 处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动 性 困 难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 况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首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相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措 施, 在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 解决 基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 市场 发生剧 烈变 动等 原 因 而导致 基金 现金 周转 困难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 有 损失。 对本 基金 因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 动性 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如因 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带 赔偿 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 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投 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有关书 面资 料, 并保 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提供 调整 后的资 料。 上述 书面 资料 包括但 不限 于: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7-94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发 行人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 服务 协议。 4)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后 两个交 易日 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披 露所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价 值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锁 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比 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管理 工作 方面 有关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的建 立与完 善情 况 。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情况 。 4)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7、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书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 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 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 7-95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担 。 10、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对 方根 据本 托 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 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基 金管 理人 核 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 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基 金合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可 另 行协商 解决 。基 金托 管人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何 资 产 7-96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登 记结 算公 司结 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托 管资产 开户 银行 扣 收 结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 等费 用)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财 产 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2、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 验资 (1) 基 金募 集期 间 募集 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托 管人 的营 业机 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 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 开立 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停止募 集时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 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基 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 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的 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金 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 件下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4、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7-97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由 本基 金财 产 承担, 于证 券账 户开立 次 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 收;若 因基 金银 行存 款余 额不足 导致 证券 账户 开户 费无法 扣收 ,基 金 托 管人顺 延至 次月 第七 个工 作日进 行扣 收; 证券 账户 开立后 连续 六个 月内 ,因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余 额 持续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的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先行 支付 基金 托管人 垫付 的开 户 费 用。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 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 若 无相 关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 使用的 规定 执行 。 5、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 行间 市 场登 记结 算机构 的有关 规定 ,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 有人 账户 和资金 结算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 订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 6、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符 合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 果涉 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用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 助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 账 户。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 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 证等 的保 管 7-98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存 款开 户证 实 书等有 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 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 司或 票据营 业 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保管 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 期存款 证实 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 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的保 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 审计合 同、 基金 信 息 披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 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交易 日闭 市 后,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 算,精 确到0.001元, 小数点 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交 易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交易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每 个交 易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由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少 于 15 年。 如不 能妥善 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 承担 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7-99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双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 提 出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 京市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1、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 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7-100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二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者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机构 更改 。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 将根据 投资 者的 需要 寄送 以下 资料 : 1、开户 确认 书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开户 的, 于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十个 工作日 内向 投资 人寄 送开 户确认 书。 2、基金 投资 者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每月 度结 束后的3个 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 了电 子对账 单服 务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因 特殊 原因 需要获 取指 定期 间的 纸质 对账单 ,可 拨打 我 公 司客服 电话400-700-5588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按 “0”转 人工 服务, 提 供姓 名、 开户 证件号 码或 基金 账号 、邮 寄地址 、邮 政编 码、 联系 电话, 客服 人员 核对 信息 无误后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免费 邮寄 纸质 对账 单。 3、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二) 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 记 机构 将其所 获红利 按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义





本 基金 的"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是指 投资 人可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 , 约定每 月扣 款时 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于每月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定 资金 账户 内 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 金申 购申 请的一 种长 期投 资方 式。 投资者 在办 理本 业务 的同 时,仍 然可 以进 行 日 常申购 、赎 回业 务。 2、办理 时间


本业 务申 请受 理时 间为 开 放式 基金 法定 开放日 9:30 -15 :00 。





3 、 办理 场所 7-101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前 ,本 公司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交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平安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渤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平 安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华宝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公 司、 信达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江海 证券 有限公 司、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华安 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申万 宏源 证券有 限公 司、 中国 中投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浙 江 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宜 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 中 经北证 (北 京)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已开 通本 基金 的定 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其 中, 中 国建 设银 行只接 受个人 投资 者的 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扣款 金额


投资 者应 与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申 购) 金额 。最 低扣 款金 额应遵 循代销 机构 的规 定。 投 资人 在 本公 司直销 e 网 金申 请办理 本业 务的 每期 扣款 金额最 低不 少于 人民 币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 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 管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公 告。 (五)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基 金管 理人 的 网站 (www.fsfund.com )为基金投资 者提供 网 上查询 、网 上资 讯服务 。 (六)资 讯服 务 1、 投资 者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如下 电话 :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021-38924558, 该电 话 可转人 工座 席。 直销柜台 电话 :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50988055 7-102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互联 网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七) 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席 、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 议。投资 者还 可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对 该销售 机构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 八) 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 何您/ 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容 , 请联 系本 公司 资 讯服务 电话。请 确保投 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 招募 说明 书。 7-103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 三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指 定媒体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2015 年 4 月 9 日 刊登 了《华 宝 兴业 事件 驱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及《 关于调 降华 宝兴 业网 上交 易汇款 交易 方式 申 购 基金优 惠费 率至 一折 的公 告》、 2015 年 6 月 4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业 事件 驱动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赎 回及 转换 和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及《 关于 调整 华宝 兴业 部 分基 金网 上直销 申购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5 年 6 月 8 日刊 登了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华 宝兴 业事 件 驱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增加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5 年 6 月 10 日刊 登了 《华宝 兴 业事 件驱 动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暂 停申 购、 转换 转入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务 的公 告》、2015 年 6 月 11 日刊 登了 《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华 宝兴 业事 件驱 动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增 加代 销机构 的公 告》、2015 年6 月30 日 刊登 了 《 华宝 兴 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参加 交通银 行网 上银 行、 手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 年 7 月 1 日 刊登 了《 华 宝兴 业事 件驱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恢复 申购 、 转换 转 入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2015 年 7 月 14 日刊 登 了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参 加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2015 年 7 月 18 日 刊登 了《 华宝兴 业 事件 驱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5 年 7 月 27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中 信期货 有限 公司 为 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2015 年 7 月 31 日刊 登了 《关于 旗 下部分 基金 开展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 8 月 3 日刊 登了 《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加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行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 申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及《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增 加申 万宏 源西部 证券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的公 告》 、 2015 年 8 月 28 日刊 登了 《华 宝兴业 事件 驱动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2015 年半 年度报 告 (摘 要) 》、 2015 年 9 月 1 日刊 登了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 放式 基金 增加上 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 构 及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 年 9 月 29 日刊 登了 《华宝兴 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 整旗 下部 分开 放式基 金申 购金 额下 限的 公告》。 7-104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 四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7-105 华宝兴业事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十 五 、备查文 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者 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华 宝兴业 事 件驱 动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 的 文件 (二) 《华宝 兴业 事件 驱动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宝 兴业 事件 驱动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 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六)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 营业 执照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 阅或 下载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 协议及 基 金的各 种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1 月19 日 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