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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泰和A(001506)

景顺泰和:关于开放C类份额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开放 C 类
份额日常申购 和 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 送 出 日期 :2015 年 11 月 19 日 
 
1. 公 告 基 本信 息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 泰和回报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150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8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 景 顺 长 城 泰和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 景 顺 长 城 泰和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11 月 19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11 月 19 日 
下属 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 泰和回报混合 A 景顺长城 泰和回报混合 C 
下属 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506 001507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 申购、
赎回 
是 是 
注: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已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2.日常申购 和 赎 回 业 务的 办 理 时 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业
务,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和赎回业务时除外。


2 3. 日 常 申 购业 务 3.1 申 购 金额 限 制 本基金 A 类及C 类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 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 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 交 基 金 申 购投 资 申 请 时, 应 遵 循 本公 司 及 各 销售 机 构 的 相关 业 务 规 则) 。 直 销 中 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 ,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 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 购 费率 本基金 C 类份额无申购费。A 类份额不设后端收费模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3.2.1 前 端收 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0% 100 万≤M<200 万 0.8% 200 万≤M<500 万 0.4%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3.3 其 他 与申 购 相 关 的事 项





无 4. 日 常 赎 回业 务 4.1 赎 回 份额 限 制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 基金份额 不设最低赎回份额限制(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4.2 赎 回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N<30 日 0.50%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6 个月 0.5% N≥30 日 0


3 6 个月(含) 以上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个月指 30 日 4.3 其 他 与赎 回 相 关 的事 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 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5. 基 金 销售 机 构 5.1 场 外 销售 机 构 5.1.1 直 销机 构 本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 注 : 直 销 中 心 包 括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及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电 子 交 易 直 销 前 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 5.1.2 场 外非 直 销 机 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上海证券 4 有限责任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厦门市 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泰诚财富基 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5.2 场 内 销售 机 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 收 益公 告 的 披 露安 排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已于 2015 年 10 月 15 日起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其他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 C 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将 自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在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其他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 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 A 类及 C 类 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6 月 16 日 《中国证券报》 上的 《 景 顺 长 城 泰 和回 报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 投 资 人亦 可 通 过 本 公司网站或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查阅相关文件。 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 ) 查 询 或 者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垂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