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景颐宏利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 景 顺长城 景 颐 宏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募 集 已 获中国 证 监 会证监 许 可
[2015] 2266 号准予募集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 机构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
4 、 本 基金的 发 售 对象为 符 合 法律法 规 规 定的可 投 资 于证券 投 资 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份 额
将自2015 年11 月23 日至2015 年12 月23 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 其他销售机
构网点公开发售。
6 、 投 资者欲 购 买 本基金 , 需 开立本 公 司 基金账 户 。 基金 募集期 内本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和 指 定 销售 网 点 同 时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手 续 。 在 基 金 募集期
间,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 、 一 个投资 者 只 能开设 和 使 用一个 基 金 账户。 已 经 开立本 公 司 基金 账户和
销售机构要求的交易 账户的投资者无须再开立基金 账户和交易 账户, 可直接认购
本基金。
8 、 投 资者有效 认 购款 项 在 基 金募集 期 间 产生的 利 息 将折算 成 基 金份额 归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9、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 为10 元,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
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 认购申
请 时 , 应遵循 本 公 司及各 销 售 机构的 相 关 业务规 则 ) 。直销 中 心 每个账 户 首 次 认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
购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投资者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
10、 销售机构 (指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 机构) 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
该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 应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 投资者 应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11 月19 日《上海证券报》
上的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 募 说 明 书及 本 公 告 将同 时 发 布 在本 公 司 网 站(www.igwfmc.com) 及 销售机构网
站,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2、 其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销售网点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 在募集期间, 各 销售机构 还将适时增加部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
单、 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 的公告, 或拨打
本公司及各 销售机构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14、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认购事宜,也
可拨打招商银行 及其他各销售机构 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5、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 ,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606 咨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该券种具有
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 业绩不稳定、 内部治理规范性 不够、 信
息 透 明 度 低 等 因 素 导 致 其 不 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 的 责 任 而 使 预 期 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
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 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
的可能性。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4
目
录
重 要提示 1
一 、本次 募集的 基本情 况 5
二 、发售 方式及 相关规 定 6
三 、开户 与认购 程序 9
四 、清算 与交割 13
五 、基金 的验资 与基金 合同的 生效 13
六 、本次 募集当 事人及 中介机 构 14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5
一 、 本 次 募集 的 基 本 情况
1、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 景颐宏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 类为 001920、C 类为
001921 )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6、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公司深圳总部。
(注: 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直销前置
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
(2)其他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 销售机构 将另行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5 年11 月23 日至2015 年12 月 23 日。
(2 ) 自2015 年11 月23 日起, 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
售,先购先得。 自 2015 年 11 月 23 日起 3 个 月内 ,若本基金所募集总份额不少
于 2 亿份 ,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6
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若自基金
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届满, 本基金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则 基金管理人以其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 、 发 售 方式 及 相 关 规定
1 、 本 基金的 发 售 采取金 额 认购 的方式, 在发售 期 内 面向个 人 投 资者和机构
投资者同 时进行。
2、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 称为A 类;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为 001920、C 类
为001921 。两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提供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份额类别间转换的数量
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决定并另行公告。
3、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
收 取 认 购费。 投 资 者在认 购 A 类基 金 份 额时需 交 纳 的认购 费 费 率按认 购 金 额 递
减。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7
拟 实 施 特定 认 购 费率的 养 老 金客户 范 围 包括基 本 养 老基金 与 依 法成立 的 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也拟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 过 基 金管理 人 的 直销机 构 认 购本基 金 A 类基 金 份 额的养 老 金 客户认 购 费
率见下表: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4、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 0.18%
100 万≤M <500 万 0.09%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②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 A 类基金份额, 所对 应
的认购费率为 0.60% 。 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 则认购份额
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100,000/( 1+0.60 %)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
(99,403.58+100 )/1.00=99,503.58 份
即: 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定
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 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者账户登记
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99,503.58 份。
例: 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 C 类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
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
(100,000+100 )/1.00=100,1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
份额 100,100.00 份。
5、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 为10 元, 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
制 (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
的交易限额, 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提交基金 认购申
请 时 , 应遵循 本 公 司及各 销 售 机构的 相 关 业务规 则 ) 。直销 中 心 每个账 户 首 次 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募集期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9
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
者需求调整直销中心的最低认购标准。
6 、 募 集期 内 投 资 者可以 重 复 认购本 基 金 。 募集 期 间 不设置 投 资 者单个 账 户
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 、 开 户 与认 购 程序
一、通过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15 年11 月23 日至2015 年 12 月23 日9:00 至16:00 (周六 、 周日、 法
定节日不受理) 。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 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业务申请表》 ;
?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税 务 登 记 证 等 有
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 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或银行 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
? 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
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 准确, 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 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0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
? 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尚未开户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工作日)在
直销中心打印基金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
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方能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 )投 资 者 所填写 的 票 据在汇 款 用 途中必 须 注 明购买 的 基 金名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并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入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 “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到账。
户名: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
账号:4000032419200729470
大额支付行号:102584003247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 造成认购无效的, 本公司及直销专户
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 ) 如果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 则 投资者当日认购申请无效,
投 资 者 需 在 资 金 到 账 之 日 重 新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 且 资 金 到 账 之 日 方 为 受 理 申 请 日
(即有效申请日) 。
(3 )至 募集 期 结 束,以 下 情 况将被 视 为 无效认 购 , 款项将 退 往 投资者 的 指
定资金结算账户: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 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1
二、通过 招商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一)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网点办理: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5:00 (当日15:
00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个人投资者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与
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
2)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并存
入足额认购资金;
B、 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开户手续: ①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 (包括
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 下同) ; ② 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
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③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C、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D、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95555 提交认购申请。
(2)网上办理:
1)招商银行客户登陆招商银行网上银行;
2)客户通过“一网通证券(http://info.cmbchina.com) ”或“个人银行
专业版”-投资管理-基金 (银基通) -开放式基金链接进入, 选择 “基金
账户-基金开户”,或登陆财富账户专业版 “投资管理”- “基金”选择
“账户管理”,根据提示填写网上开户申请书;
3)业务受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24小时受理网上认购业务申请(本基金
募集期最后一日网上受理基金认购申请时间截至当日15:00) ,除日终清算
时间 (一般为17:00至20:00) 外 , 均可进行认购。 当日15:00之后的 委 托
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4)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5)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2
3 ) 个 人 投 资 者 如 到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需 本 人 亲 自 办 理 ; 如 通
过网上银行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
易密码进行。
(二)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程序
(1)网点办理: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 9:30 至下午15:00 (当
日15:00 之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周六、周日暂停受理 。
2 )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及 认 购 程 序 : 事 先 办 妥 招 商 银 行 机 构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 、 被 授 权 人 携 带 授 权 机 构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印 鉴 、 营 业 执 照 或 事 业 社 团
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
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C、基金业务授权书;
D、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E、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2)注意事项:
1)投资者认购时需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3)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注:投资者在 招商银行详细的开户及认购手续敬请以 招商银行 的规定为准。
三、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 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具体遵循各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和有关规定,
各 销售 机构联 系 方 式请见 “ 六 、本次 募 集 当事人 及 中 介机构 ” 的 “ ( 三)销售机
构”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提示
1 、 请 有意认 购 基 金的投 资 者 尽早向 直 销 中心或 销售网点索 取 开 户和认 购 申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3
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的网站 www.igwfmc.com 上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 、 清 算 与交 割
1 、 基 金募集 期 间 募集的 资 金 全部被 冻 结 在本基 金 募 集专户 , 在 基金募 集 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 机构 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 、 基 金 的验 资 与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1、 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
券投资基金法》 规定, 并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
基金备案手续:
(1 )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自募 集 期 限 结束 之 日 起十日 内 聘 请法定 验 资 机构验 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 基 金募集 达 到 基金备 案 条 件的, 自 基 金管理 人 办 理完毕 基 金 备案手 续 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 、 如 果募集 期 限 届满, 未 满 足基金 备 案 条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 承担下 列 责
任:
(1 )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4
六 、 本 次 募集 当 事 人 及中 介 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 杨皞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三)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 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 注 : 直销中 心 包 括本公 司 直 销柜台 及 直 销网上 交 易 系统/ 电 子 交易直 销 前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5
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
2、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销售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 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1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六)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俞伟敏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