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泰和:关于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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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顺长城泰和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 经与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对景 顺长城
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类别 (该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收取赎回费用, 并 从该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同时 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
本公司 自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 开通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
自主选择按照 C 类收费 模式 (C 类基金份额代码:001507 ) 申购本基金份额, 亦可选择按照
A 类收费模式 (A 类基金份 额代码:001506)申购本 基金份额 。
一、增设C 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 本 情况
原有收取申购费 (前端) 和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 A 类基金份额, 新增收取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命名为 C 类 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收取赎回费。投
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 份额 或 C 类 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所适用的费率分别如下:
(一)A 类基 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代码:001506)
1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0%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4%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 、A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30 日 0.75%
30 日(含)-6 个月 0.5%
6 个月(含) 以上 0
注:1 个月 指 30 日
(二 )C 类基 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代码:001507)
1 、C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0 。 2
2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 。
C 类基金份额 的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 、C 类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5%
30 天(含) 以上 0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二、C 类 基金份 额 适 用的销 售 机 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 广场第 1 座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话:0755-82370388-1661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 、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 中心包括本 公司直销柜 台及直销网 上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直 销前置式自 助 前
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 、销售机构
(1 )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 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 )渤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5 )苏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项喻楠
传真:0512-69868389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4
(6 )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7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0)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1)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2)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4)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6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 -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5)天相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6)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17)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 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8)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7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19)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0)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1)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2)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8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3)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5337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222 111
网址:www.gsstock.com
(25)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6)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9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7)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28)川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 中心 B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29)中信 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 越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www.shzq.com
(31)诺亚 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 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1 -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2)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3)北京 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 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34)万银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11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35)宜信 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1809 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36)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 -001 -8811
网址:www.zcvc.com.cn
(37)厦门 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厦门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林松
联系人:袁艳艳
电话:0592- 3122703
传真:0592-80607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0-777
网址:www.dkhs.com.cn
(38)北京 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 中心 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12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39)嘉实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40)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 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 陈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41)北京 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67525
网址:www.5irich.com
(42)泰诚 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13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销售办法》 和基金 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三 、 对 《 景 顺长 城 泰和 回报 灵 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订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第二部分 释义 ”中,新增内容如下:
“51、 销售 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 、 基金份 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的不同, 将基金 份
额类别分为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 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不收取
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 金份额 ”
(二)“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
修订后: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
(三)“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中,新增内容如下: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 取认购/ 申购 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
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 基金份
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14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第四部分 基金 份额的发售”中的“二、基金份额的认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 、认购费 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修订后:
“1 、认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
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五)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修订后: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15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某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六)“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中 的“三 、申 购 与赎回的 原则”,修 订 内
容如下:
修订前:
“1 、“未知 价”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 基
准进行计算; ”
修订后:
“1 、“未知 价”原则, 即申购、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某 类别基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七)“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中 的“ 六、申 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 及 其
用途”,新增及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 、本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 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的 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 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 不
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 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 算 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16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修订后:
“1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2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三 位,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由 此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某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 的 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 用由投资 人承担,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 登 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6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 算 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
(八)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下
的“2 、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7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修订后: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 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九 )“第 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中 的“ 十、暂 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2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修订后:
“2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中的“三 、基金份额 持有人 ”, 修 订
内容如下:
修订前: 18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修订后: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十 一) “第 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中的 “ 一、 召开事由 ” 下的 “1 、 当出现 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修订后: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
(十二)“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中的 “ 一、 召开事由 ” 下的 “2 、 以下情 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修 订内容如
下:
修订前:
“(1 )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修订后:
“(1 )调低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
(十三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四、估值程序”,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修订后: 19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 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十四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 的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修订后: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十五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中的 “ 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新增内 容 如
下:
“3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
(十六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中的 “ 二、基金 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 准 和
支付方式 ”,新增内容如下:
“3 、基金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本
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 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
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20
(十七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中的 “ 二、基金 费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 准 和
支付方式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修订后: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十八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中 的“ 三、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 ”,修 订 内
容如下:
修订前:
“1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 利 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修订后:
“1 、本基金 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 利 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分
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同一
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2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
可对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九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中的 “ 五、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 ”,修 订 内
容如下:
修订前: 21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修订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二十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中的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下的 “ (七)
临时报告”,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修订后:
“16、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二十 一) “第二十四 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按照《 基金合同》 正文的修订 内 容
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其 他需要 提 示 的事项
1 、本基金增 设基金份额 并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 》对本基金 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 人
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基金管理 人将在更新 的《 景顺长 城 泰和回报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 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22
3 、本公告仅 对本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
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igwfmc.com) 的本基 金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 、投资者也 可以通过 拨 打本公司客 户服务热线 :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 陆
网站 www.igwfmc.com 获取 相关信息 。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