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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回报A(000714)

诺安回报:关于新增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稳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基
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的相关规定, 为满足投资
者的理财需求, 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途径, 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决定自 2 0 1 5 年 1 1 月 1 8
日起, 对诺安稳 健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增加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部分条款及相关法律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 基 金份 额分类 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分级后 本基金将设两级基金份 额 :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代码为 000714(与分级前基金代码相同) 。新设 C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0 0 2 0 5 2 。
2、有关业务规则
(1)A 类基金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规则 与现行规则相 同 , 目 前已持有本基 金的投资者 ,
其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2)本公司暂不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转换。
3、相关费用说明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与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 0 日的收取 0.5%的赎回费用。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 5 % 年费率计提。
(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率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 . 1 % 。
4、C 类份额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
投资者可自 2015 年 1 1 月 18 日起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5、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6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 015 年 1 1 月 1 8 日起, 本公司将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的修 订
1、为确保 上述基金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 金就相关基金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项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
化,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修订 详见附件《诺安稳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3、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w w w . l i o n f u n d . c o m . c n ) 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全文。 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下期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公
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4、 投资者可通过 本公司的网站 (w ww .l io nf un d. co m. cn ) 或客户服务电 话 ( 4 00 -8 88 -8 99 8)
咨询相关情况。
5、本公司 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6、投资者 申请使用网上 交易业务前, 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 、相关规则, 了解
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 投资者应慎重选择, 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 交易信息, 特别是账
号和密码。
7、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
一、 基金合 同修 改 前后文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52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
根据认购费、申购费、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53 、A 类基金份 额: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54 、C 类基 金 份 额 :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 称为C
类基 金份额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无 八、 基金份 额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
取认购/ 申 购费用 ,且本类 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称为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
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中 列示 。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
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
募说 明书和 相关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
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类别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1 、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1 、本基 金 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
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各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 该类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
于 7 日(不含7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7 日但少于30 日 (不含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本基 金各类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
5 、 本基 金各类基金 份 额的 赎
回费用由该类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 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不少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月(不含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0.5% 的赎回
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本基金不少于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不含6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 的赎
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50% 计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本基金不少于6 个月的
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一天,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
售服 务费收 费标准 ;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销 售服务 费 ;
第 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销售服 务费 ;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开户费用 、 账户维
护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
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金的开户费用 、 账户维
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 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无 3 、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
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六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 、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 A 类基 金 份额和C 类基金
份额之间由于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
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
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七)临时报告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
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临时报告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第 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
资 产具 有 同等 的 分配权。
二、 托管协 议修 改 前后文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
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
则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本基 金各基金份 额 类别 在
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于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十一 、基金 费用 无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
提比 例和计 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
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0.1% 年费 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十一 、基金 费用 (六) 基金管理费、 基 金
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
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七)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的复
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
以及 《 基金合同 》 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结 算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
具有 同等的 分配权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