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回报:关于新增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稳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基 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的相关规定, 为满足投资 者的理财需求, 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途径, 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决定自 2 0 1 5 年 1 1 月 1 8 日起, 对诺安稳 健回报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增加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部分条款及相关法律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 基 金份 额分类 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分级后 本基金将设两级基金份 额 :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代码为 000714(与分级前基金代码相同) 。新设 C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0 0 2 0 5 2 。 2、有关业务规则 (1)A 类基金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规则 与现行规则相 同 , 目 前已持有本基 金的投资者 , 其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2)本公司暂不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转换。 3、相关费用说明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与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 0 日的收取 0.5%的赎回费用。 (3)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 5 % 年费率计提。 (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率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5)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 . 1 % 。 4、C 类份额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 投资者可自 2015 年 1 1 月 18 日起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5、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6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 015 年 1 1 月 1 8 日起, 本公司将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 网站、基 金份额发 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的修 订 1、为确保 上述基金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 金就相关基金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项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 化,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修订 详见附件《诺安稳健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3、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 w w w . l i o n f u n d . c o m . c n ) 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全文。 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下期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公 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4、 投资者可通过 本公司的网站 (w ww .l io nf un d. co m. cn ) 或客户服务电 话 ( 4 00 -8 88 -8 99 8) 咨询相关情况。 5、本公司 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6、投资者 申请使用网上 交易业务前, 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 、相关规则, 了解 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 投资者应慎重选择, 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 交易信息, 特别是账 号和密码。 7、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 一、 基金合 同修 改 前后文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52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 根据认购费、申购费、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53 、A 类基金份 额: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54 、C 类基 金 份 额 :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 称为C 类基 金份额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无 八、 基金份 额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 取认购/ 申 购费用 ,且本类 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称为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 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中 列示 。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 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 募说 明书和 相关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 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类别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1 、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 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1 、本基 金 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 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各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 该类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 于 7 日(不含7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7 日但少于30 日 (不含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本基 金各类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 5 、 本基 金各类基金 份 额的 赎 回费用由该类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 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不少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月(不含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0.5% 的赎回 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本基金不少于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不含6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 的赎 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50% 计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本基金不少于6 个月的 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一天,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 售服 务费收 费标准 ;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销 售服务 费 ; 第 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销售服 务费 ;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开户费用 、 账户维 护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 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金的开户费用 、 账户维 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 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无 3 、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 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六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 、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 A 类基 金 份额和C 类基金 份额之间由于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 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 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七)临时报告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 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临时报告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第 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 资 产具 有 同等 的 分配权。 二、 托管协 议修 改 前后文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 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 则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本基 金各基金份 额 类别 在 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于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十一 、基金 费用 无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 提比 例和计 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 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0.1% 年费 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十一 、基金 费用 (六) 基金管理费、 基 金 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 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七)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的复 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 以及 《 基金合同 》 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结 算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 具有 同等的 分配权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