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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创新A(001411)

诺安创新:关于新增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创新 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基
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的相关规定, 为满足投资
者的理财需求, 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途径, 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 对诺安创 新驱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增加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部分条款及相关法律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 基 金份 额分类 情况
1 、基金份额类别
分级后本基金将设两级基金 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代码为 001411 (与分级前基金代码相同) 。新设 C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002051 。
2 、有关业务规则
(1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 回规 则与现行规则 相同,目前已 持有本基 金的投 资者,
其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2 )本公司暂不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转换。
3 、相关费用说明
(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与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收取 0.5% 的赎回费用。
(3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
(4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率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年费率计提。
(5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
4 、C 类份额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
投资者可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5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6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 , 本公司 将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 议的修 订
1 、为确保 上述基金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就相关基 金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项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
化,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修订详见附件《诺安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3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全文。 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下期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公
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4 、 投资 者可 通过 本公司的 网站 (www.lionfund.com.cn ) 或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 ‐888 ‐8998 )
咨询相关情况。
5 、本公司 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6 、投资者 申请使用网上交易 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 易协议、相关规则 ,了解
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 投资者应慎重选择, 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 交易信息, 特别是账
号和密码。
7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基金合 同修 改 前后文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52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
根据认购费、申购费、管理
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
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53 、A 类基金份 额: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
份额
54 、C 类基 金 份 额 :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 称为C
类基 金份额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本 情况
无 八、 基金份 额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
取认购/ 申 购费用 ,且本类 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称为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
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中 列示 。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
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
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
募说 明书和 相关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
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类别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1 、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1 、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
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均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
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
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各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 该类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
额除以该类基金份额的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
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7 日但少于30 日 (不含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
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本基 金各类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
5 、 本基 金各类基金 份 额的 赎
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设 定, 具体 见 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不少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月(不含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
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本基金不少于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不含 6 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 的赎
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本基金不少于6 个月的
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 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一天,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
一天,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一家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 的合法 权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
售服 务费收 费标准 ;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销 售服务 费 ;
第 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销售服 务费 ;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
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开户费用 、 账户维
护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
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金的开户费用 、 账户维
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 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收
无 3 、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
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 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结算机构分别支
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六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 、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 A 类基 金 份额和C 类基金
份额之间由于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
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第 十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
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七)临时报告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
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临时报告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
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第 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六、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
资 产具 有 同等 的 分配权。
二、 托管协 议修 改 前后文对 照表
章节 原文 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九、 基金收 益分 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
则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
则
3、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该类别的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本基 金各基金份 额 类别 在
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于的
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 等分配 权;
十一 、基金 费用 无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
提比 例和计 提方法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销售 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 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
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 年费 率计提 。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
提的 销售服 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 额前一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十一 、基金 费用 (六) 基金管理费、 基 金
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
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
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七)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的复
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 等有关规定
以及 《 基金合同 》 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结 算机构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
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7、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
具有 同等的 分配权 。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