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南方积配(160105)

南方积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积极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南 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截止日:2015 年10 月14 日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 金管 理人 .................................................................................................................................. 8 
§4 基 金托 管人 ................................................................................................................................ 17 
§5 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6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52 
§7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 58 
§8 基 金的 投资 ................................................................................................................................ 60 
§9 基 金的 财产 ................................................................................................................................ 69 
§ 10 基 金资 产估 值 .......................................................................................................................... 70 
§ 11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4 
§ 12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75 
§ 13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76 
§ 14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7 
§ 15 风 险揭 示 .................................................................................................................................. 80 
§ 16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2 
§ 17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84 
§ 18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96 
§ 1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 102 
§ 20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5 
§ 21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其 查阅方 式 ............................................................................................ 107 
§ 22 备 查文 件 ................................................................................................................................ 108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 示 
南方积 极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南方 积极配 置基 金” 或 “ 本基 金”)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2004 年 6 月 11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4]84 号 文批 准发 起 设立,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于2004 年10 月14 日生 效。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本基金 管理 人” 或 “ 基金 管理人” 或 “ 管理人 ”)保 证招募 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 表 明 其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作出 实质 性 判 断 或保 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时应 认真 阅读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基 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 经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作了修 订并 已于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报刊 或网 站进 行了 公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5 年 10 月 14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5 年9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 §1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并 于2004 年 6 月1 日 起施行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 法》) 、2014 年 7 月 7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发 布并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起 施行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和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2004 年8 月17 日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发布 并 于2004 年8 月17 日施 行的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市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以 下简 称《业 务规 则》 )以 及《 南方积 极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的信息,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 §2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 南方 积 极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或南 方积 极配 置基 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南方 积极 配置混 合型 基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 本基 金合同 的 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指 《南 方积 极配 置混 合型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发售公 告或 本发 售公 告: 指《南 方积 极配 置基 金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基金 法》 指2003 年 10 月 28 日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议通 过 并于2004 年6 月1 日起 施 行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指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指2004 年 6 月 29 日中 国证 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 施行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2004 年6 月11 日 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于 2004 年 7 月1 日起 施行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业务 规则 》 指2004 年8 月17 日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发 布并 于2004 年8 月17 日 起施行 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 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 指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人 民银 行或 其他 经国 务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 合同约 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 受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指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 国工 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 销售场 所指 场外 销售 场所 和场内 交易 场所 ,分 别简 称场外 和场内 场外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外的 销售 机构 进行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的 场所 场内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内的 会员 单位 进行 基金 份额认 购、 上市 交易、 申购 和赎回 的 场所 销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销 售代 理人 : 指依 据 有关销 售代 理协 议办 理基 金销售 的代 理机 构 会员单 位: 指具 有开 放式 基金代 销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注册登 记人 :指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 注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个人投资 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有 关法律 法规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可以 投资 于证券 投 资基金 的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基金募 集期 : 指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基 金募 集期结 束并 达到 成立 条件 后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合同备 案 手续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之 日 基金存 续期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至 基金 合同 终止 ,基 金存续 的不 定期 之期 限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T 日: 指认 购、 申购 、赎 回 或其他 交易 的申 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 起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日/天 :指 公历 日 月:指 公历 月 发售: 指场 外认 购和 场内 认购 场外认 购: 指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资 者通 过场 外销 售机 构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场内认 购: 指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资 者通 过场 内会 员单 位申请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日常交 易: 指申 购、 赎回 和上市 交易 申购: 指基金 存续期 间投 资者通过 场外 或场内 销售 机构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申 请购买 本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存续期 间持 有本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通 过场外或 场内 销售机 构向 基金管 理 人提出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上市交 易 : 指 基金 存续 期间 投资者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 以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基 金份额 的 行为 系统内转 托管 : 指持 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跨系统转 登记 : 指持 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间 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 指注 册 登记人 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录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账 户,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 记人 的注 册登记 系统 证券账户 : 指 注册登 记人 给投资者 开立 的用于 记录 投资者持 有证 券的账 户, 包括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和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记录 在该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人 的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 指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等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指定报 刊: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包括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等 网站: 指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www.nffund.com; www.icbc.com.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 §3 基金 管理人 3.1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 六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注册资 本:3 亿 元人 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 :鲍 文革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是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4 号文 批准 , 由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 司、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公 司、广西 信托 投资公 司共 同发起设 立。2000 年,经 中国证监 会证 监基金 字[2000]78 号 文批 准进行 了增 资扩 股, 注册 资本达 到 1 亿元 人民 币。2005 年 ,经 中 国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 进行 增资 扩 股, 注 册资 本达1.5 亿元 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 监许 可[2010]1073 号文 核准 深圳 市机 场 ( 集 团) 有限 公司 将其持 有 的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2014 年公 司进 行增 资 扩股, 注册 资本 金 达 3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股权 结构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45% 、深 圳市 投资控 股有 限公 司 30% 、 厦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15% 及兴 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10% 。 3.2 主要人 员情 况 3.2.1 董事 会成 员 吴万善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中国 人民 银行江 苏省 分行金 融管 理处 科员 、 中国 人民银 行南 京市 分行 江宁 支行科 员 ; 华 泰证 券证 券发 行部副 经理 、 总经理 助理 ; 江 苏省 证券 登记处 总经 理; 华泰 证券 副总经 理、 总裁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兼党 委副 书记 、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华 泰金 融控 股 ( 香港) 有限 公司 董事。 张涛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河海 大学 技术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博士 学位。1994 年8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 历 任总裁 秘书 、 投资银 行一 部业务 经理 、 上海总 部投 资银行 业务 部 副 总经理 、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总裁 助理 兼董 事会 办公 室主任 、 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现 任华 泰证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党委委 员; 华泰 长城 期货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华 泰金 融控股 (香 港 )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健先 生, 董事 , 中 共党 员, 毕 业于 南京 林业 大学 经济及 管理 专业 , 获 硕士 学位。1994 年 12 月 加入 华泰 证券 并一 直在华 泰证 券工 作, 历任 人事处 职员 、人 事处 培训 教育科 科长 、 投资银 行总 部股 票事 务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副总经 理 、 投 资银行 一部 高级经 理 、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发行 部经理 、 资 产管 理总 部总 经 理、 投 资银 行总 部业 务总 监 、 总裁 助理、 副总裁 、 董 事会 秘书 等职 务。 现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的副 总裁 、 党 委委 员、 董 事会 秘书; 华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 华 泰紫 金投 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江 苏股 权交易 中心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泰瑞 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江 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证 通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夏桂英女 士, 董事, 中共 党员,高 级经 济师,26 年 法律公司 管理 经济工 作从 业经历 。 毕业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律 专业, 获法 学硕 士 学 位。 曾 先后担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中 国法制 研究 所 教师 、 深 圳市 人大法 工委 办公室 主任 科员 、 深 圳市 光通发 展有 限公 司办 公室 主任 、 深 圳市 投 资管理公 司总 法律顾 问、 深圳市对 外劳 动服务 有限 公司党总 支书 记、董 事长 等职。2004 年 10 月加 入深圳 市投 资控股 有限公司 ,历 任法律 事务 部部长、 企业 一部部 长职 务。现任 深圳 市投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深圳 市通 产集 团有 限公司 董事 、 深 圳市 高新 投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城 市建 设开 发 (集 团)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中小 企业 信用 融资 担保 集团有 限公 司 董事。 项建国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中南 财 经 大学 财务会 计专 业。曾 在江 西财 经大 学任 教并担 任审 计教 研室 副主 任,其 后在 深圳 蛇口 信德 会计师 事务 所 、 深圳市 商贸 投资 控股 公司 、 深圳 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任职 , 历 任深 圳市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投 资部部 长、 投资 发展 部部 长、 企 业一 部部 长、 战 略发 展部部 长, 长期 从事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控产 业园 区开 发运 营公司 副总 经理 、 中 国深 圳对外 贸易 ( 集 团) 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高新 投集 团有 限公 司监 事、 华 润五 丰肉 类食 品 ( 深圳)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建 筑设 计研 究总院 有限 公司 董事 。 李自成 先生 ,董 事, 中共 党员, 硕士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厦 门大 学哲 学系 团总 支副书 记 、 厦门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办 公室主 任、 营业 部经 理、 计财部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厦门 国际 信托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工 会主 席、 党总支 副书 记 。 现任厦 门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庄园芳 女士 , 董 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经济 师。 历任 兴业证 券交 易业 务部 总经 理助理 、 负 责人, 证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投 资总 监; 现任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兴业 创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兴 证( 香港 )金 融控 股有限 公司 董事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 杨小松 先生 , 总 裁, 中共 党员, 经济 学硕 士, 注册 会计师 。 历 任德 勤国 际会 计师行 会 计 专业翻 译 , 光 大银 行证 券 部职员 , 美 国NASDAQ 实习 职员 , 证 监会 处长 、 副主 任。2012 年加 入南方 基金 ,担 任督 察长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副 书记。 姚景源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硕 士。 历任 国家 经委 副处长 、 商 业部 政策 研究 室副处 长、 国际合 作司 处长 、 副 司长 、 中国 国际 贸易 促进 会商 业行业 分会 副会 长、 常务 副会长 、 国 内贸 易部商 业发 展中 心主 任、 中国商 业联 合会 副会 长、 秘书长 、 安 徽省 政府 副秘 书长、 安徽 省阜 阳市政 府市 长、 安徽 省统 计局局 长、 党组 书记 、 国 家统计 局总 经济 师兼 新闻 发言人 。 现 任国 务院参 事室 特约 研究 员, 中国经 济 50 人 论坛 成员 , 中国统 计学 会副 会长 。 李心丹 先生 , 独 立董 事, 金融学 博士 , 国 务院 特殊 津贴专 家, 国务 院学 位委 员会、 教育 部全国 金融 硕士 专业 学位 教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 历 任东南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助教 、 讲 师、 副 教授、 教授 , 现 任南 京大 学工程 管理 学院 院长 、 金 融工程 研究 中心 主任 、 南 京大学 创业 投资 研究与 发展 中心 执行 主任 、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江苏 省省委 决策 咨询 专家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 上市委 员会 委员 及公 司治 理委员 会委 员 、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 国 信证 券等 单 位的博 士后 指导 导师 , 中 国金融 学年 会常 务理 事、 国家留 学基 金会 评审 专家 、 江 苏省 资本 市 场研究 会会 长、 江苏 省科 技创新 协会 副会 长。 周锦涛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工商管 理博 士, 香港 证券 及投资 学会 高级 资深 会员 。 曾任 职香 港警务 处( 商业 罪案 调查 科), 香港 证券 及期 货专 员办 事处, 及香 港证 券及 期货 事务监 察委 员 会, 退 休前 为该 会的 法规 执行部 总监 。 其 后曾 任该 会法规 执行 部顾 问及 香港 汇业集 团控 股有 限公司 独立 非执 行董 事。 现任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顾问 。 郑建彪先 生, 独立董 事, 中共党员 ,经 济学硕 士,20 年以上 证券 从业经 历。 毕业于 财 政部科 研所 , 曾任职 于北 京市财 政局 、 深圳蛇 口中 华会计 师事 务所 、 京 都会 计师事 务所 等 机 构, 先 后担任 干部、 经理 、 副 主 任等工 作。 现 担任 致同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通合 伙) 董 事 合伙人 ,中 国证 监会 上市 公司并 购重 组专 家咨 询委 员会委 员职 务。 周蕊女 士, 独立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 曾 工作 于北 京市万 商天 勤 (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京市 中伦 (深 圳) 律师 事务所 、 北 京市 信利 (深 圳) 律 师事 务所 , 现 任北 京市金 杜 ( 深圳 ) 律师事 务所 华南 区管 理合 伙人, 全联 并购 公会 广东 分会副 会长 、 广 东省 律师 协会女 律师 委员 会副主 任 、 深 圳市中 小企 业改制 专家 服务 团专 家、 深圳市 中小 企业 公共 服务 联盟副 主席 、 深 圳市易 尚展 示股 份有 限公 司独立 董事 。 3.2.2 监事 会成 员 舒本娥女 士, 监事,15 年 的证券行 业从 业经历 。毕 业于杭州 电子 工业学 院会 计专业 , 获学士 学位 。 曾 任职 于熊 猫电子 集团 公司 , 担 任财 务处处 长工 作。1998 年 10 月加入 华泰 证 券, 历 任计 划资 金部 副总 经理、 稽查 监察 部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理 。 现 任华 泰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负责人 、 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监事 会主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1 席、 华泰 长城 期货有 限公 司副董 事长 、 华泰紫 金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泰瑞通 投资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姜丽花 女士 , 监 事, 中共 党员, 高级 会计 师, 大学 本科毕 业于 深圳 广播 电视 大学会 计学 专业。 曾在 浙江 兰溪 马涧 米厂、 浙江 兰溪 纺织 机械 厂、 深 圳市 建筑 机械 动力 公司、 深圳 市建 设集团、 深圳 市建设 投资 控股公司 工作 ,2004 年深 圳市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成 立至今, 历任 公司计 划财 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财务 预算 部副 部长, 长期从 事财 务管 理、 投融 资、 股 权管 理、 股东事 务等 工作 , 现 任深 圳市投 资控 股有 限公 司考 核分配 部部 长 , 深圳 经济 特区房 地产 (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深圳市 建安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国 际招标 有限 公司 董事、 深圳 市深 投物 业发 展有限 公司 董事 。 苏荣坚 先生 , 监 事, 中 共 党员, 学士 学位, 高级 经 济师。 历任 三明 市财 政局 、 财委, 厦 门信达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 厦门 国 际 信托投 资公 司财务 部业 务主 办、 副经 理, 自营 业务 部 经理; 现任 厦门 国际 信托 有限公 司财 务总 监兼 财务 部总经 理。 林红珍女士, 监 事 ,投 资 经济 管 理 专 业 学 士 学位, 后 参加 人 民 大 学 金 融 学院 研 究生 进 修 班。 曾任 厦门 对外供 应总 公司会 计 、 厦 门中友 贸易 联合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厦门外 供房 地 产 开发公司 财务 部经理 ,1994 年进入 兴业 证券, 先后 担任计财 部财 务综合 组负 责人、直 属营 业部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会 计部计 划财 务部 经理 、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助理 兼审 计部经 理 、 风 险 管理部 副总监 、稽核 审计 部副总 监、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兴 业证券 风险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兴业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 监 事 。 苏民先 生, 职工 监事, 博士 研究生 , 工 程师。 历任 安徽 国投深 圳证 券营 业部 电脑 工程师 , 华夏证 券深 圳分 公司 电脑 部经理 助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副 总监、 市场 服务 部总监 、电 子商 务部 总监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监 。 张德伦 先生 , 职 工监 事, 中共党 员, 硕士 学历 。 历 任北京 邮电 大学 副教 授、 华为技 术有 限公司 处长 、 汉唐证 券人 力资源 部总 经理 、 海 王生 物人力 资源 总监 、 华 信惠 悦咨询 公司 副 总 经理、 首席 顾问 ,2010 年1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现 任 人 力资 源部 总监。 徐超先 生, 职工 监事,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担 任建 设银 行 深圳分 行科 技部 开发 中心 副经理 , 2000 年10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信 息技术 部主 管 、 总 监助 理 、 副 总监 、 执行 总监, 现任 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林斯彬 先生 , 职工监 事 , 民商法 专业 硕士 , 先 后担 任金杜 律师 事务 所证 券业 务部实 习律 师、浦 东发 展银 行深 圳分 行资产 保全 部职 员、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 察稽 核部法 务主 管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监察 稽核 部职 员,2008 年 12 月加 入南 方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历 任监察 稽核 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总监 助理 、副 总监 ,现任 监察 稽核 部执 行 总 监。 3.2.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吴万善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杨小松 先生 ,总 裁, 简历 同上。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2 俞文宏 先生 , 副 总裁 , 中 共党员 , 工 商管 理硕 士, 经济师 , 历 任江 苏省 投资 公司业 务经 理、 江苏 国际 招商公 司部 门经理 、 江苏 省国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 理、 江苏 国信 高 科技创业 投资 有限公 司董 事长兼总 经理 。2003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现任南 方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党委 委员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郑文祥 先生 , 副 总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曾任 职于 湖北 省荆州 市农 业银 行、 南方 证券公 司、 国泰君安 证券 公司。2000 年加入南 方基 金,历 任国 债投资经 理、 专户理 财部 副总监、 南方 避险增 值基 金基 金经 理、 总经理 助理 兼养 老金 业务 部总监 ,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朱运东 先生 ,副 总裁 ,中 共党员 ,经 济学 学士 。曾 任职于 财政 部地 方预 算司 及办公 厅 、 中国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北 京分 公司总 经理 、产品开 发部 总监、 总裁 助理 、首 席市 场执行 官,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党 委委员 。 秦长奎 先生 , 副 总裁, 中共 党员, 工 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南京汽 车制 造厂 经营 计划 处科员 ,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营 业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兼 基金部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副 总经 理兼 债券部总 经理 。2005 年加 入南方基 金, 曾任督 察长 兼监察稽 核部 总监, 现任 南方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纪 委委 员。 常克川 先生 , 副总 裁 , 中 共党员 ,EMBA 工商 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农业 银行 副 处级秘 书, 南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业务 部总 经理 、 沈 阳分 公司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联合证 券 ( 现为 华泰联合 证券 )董事 会秘 书、合规 总监 等职务 ;2011 年加入 南方 基金, 任职 董事会秘 书、 纪委书 记, 现任 南方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裁 、 董 事会秘 书、 纪委 书记 、 南 方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李海鹏先 生,副 总裁, 工 商管理硕 士。曾 任美 国 AXA Financial 公司 投资部 高级分 析 师,2002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 高级 研究员、 基金 经理助 理、 基金经理 、全 国社保 及国 际业 务部 执行 总监 、 全 国社 保业务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 部总监 、 总 经理助 理兼 固定 收益投 资总 监 , 现任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固 定收 益投 资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香港 )董 事。 鲍文革 先生 , 督 察长 , 中 国民主 同盟 盟员 , 经 济学 硕士。 历任 财政 部中 华会 计师事 务所 审计师,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 投行部 及计 划财务 部总 经理助理 ,1998 年 加入南 方基金, 历任 运作保 障部 总监 、 公 司监 事、 财 务负 责人、 总经 理助 理, 现 任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南方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3.2.4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为:2004 年10 月至 2005 年 3 月, 李 明;2005 年 3 月至2006 年 3 月, 陈 键;2006 年3 月至2008 年1 月 , 姜 文涛;2008 年1 月至 2010 年1 月, 张 慎平;2010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 ,李 源海;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 李源 海、 蔡望 鹏;2015 年 2 月至今 ,蔡 望鹏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3 蔡望鹏 先生 , 清 华大 学固 体 力 学专 业硕 士学 历, 具有 基 金从业 资格 。 2008 年4 月至 2013 年 2 月, 担任 博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机械 行业 研究 员;2013 年 2 月加 入南 方 基金, 担任 南 方稳健 、南 方稳 健二 号的 基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1 月至今 ,任 南方 积配 基金 经理;2015 年 7 月至 今, 任南 方中 国梦 基金经 理。 3.2.5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总裁杨 小松 先生 , 副 总裁 兼固定 收益 投资 总监 、 南 方东英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 董 事李海 鹏先 生 , 总裁 助理 兼权益 投资 总监 史博 先生 , 交 易管 理部 总监王 珂女 士, 投资 部总 监 陈键先 生, 专户 投资 管理 部总监 蒋峰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总 监韩 亚庆 先生 。 3.2.6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3.3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3.4 基金管 理人 关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风险 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4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化 职业操 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 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9)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 纵市 场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1)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2)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3.5 基金管 理人 关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5 3.6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 能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受 雇人 或任 何 第 三者 谋取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3.7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 证公 司规 范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管 理风 险、 经营 风险 以及操 作风 险, 确保 基 金财务 和公 司财 务以 及其 他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从而最 大程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利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 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 密、 运行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部控 制制 度是 指公 司为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 建立 的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 方法、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度 、 部 门业务 规章 等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对 各项 基本 管理制 度 的总揽 和指 导, 内部 控制 大纲明 确了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内 部会 计控制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制 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急 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 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2 、内 部控 制原 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 涵盖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运 作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 通过科 学的 内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 理的内 控程 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 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 有资产 、其 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分 离。 相互制 约原 则 。 公司 内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并 通 过切实 可行 的措施 来实 行。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6 成本效 益原 则 。 公司 应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 各部 门及 各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运用科 学 化 的方法 尽量 降低 经营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


3 、主 要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制度 公司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等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制订 了基 金会 计制 度、 公司 财 务会计 制度 、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职 责, 并针对 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密 的会 计系 统控制 。 内部会 计控 制制 度包 括凭 证制度 、 复 核制 度、 账务 处理程 序、 基金 估值 制度 和程序 、 基 金财务 清算 制度 和程 序、 成本控 制制 度 、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 销 管理 办法 、 财 产登 记 保管和 实物 资产 盘点 制度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 务交 接制度 等。 (2 )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风险控 制制 度由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组织 各部 门制 定 , 风 险控制 制度 由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 则、 风 险控 制的 机构 设置 、 风险 控制 的程 序、 风险 类型的 界定 、 风 险控 制的 主要措 施、 风险 控制的 具体 制度 、风 险控 制制度 的监 督与 评价 等部 分组成 。 风险控 制的 具体 制度 主要 包括投 资风 险管 理制 度、 交易风 险管 理制 度、 财务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岗位 分离 制度 、 防 火墙制 度、 岗位 职责 、 反 馈制度 、 保 密制 度、 员工 行为准 则等 程序 性风险 管理 制度 。 (3) 监察 稽核 制度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负责 监督 检查基 金和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 况。督 察长 由总 经理 提名 ,董事 会聘 任, 并经 全体 独立董 事同 意。 督察长 负责 组织 指导 公司 监察稽 核工 作。 除应 当回 避的情 况外 , 督 察长 享有 充分的 知情 权和独 立的 调查 权。 督察 长根据 履行 职责 的需 要, 有权参 加或 者列 席公 司董 事会以 及公 司业 务、 投 资决 策、 风险 管理 等相关 会议 , 有 权调 阅公 司相关 文件 、 档 案。 督察 长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期 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告 , 并在 董事 会及 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 员会 定期会 议上 报 告基金 及公 司运 作的 合法 合规情 况及 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情 况。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门 , 具 体执行 监察 稽核 工作 。 公司 配备了 充足 合格 的监 察稽 核人员 , 明确规 定了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内部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程 。 检查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和人 员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章的 情况 ; 检 查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和 人员执 行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 规章的 情况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7 §4 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洪 渊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截至2015 年 9 月 末,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205 人 ,平 均年龄30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宗 旨, 依 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体 系、 规 范 的管理 模式 、 先进的 营运 系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 为 境内 外广 大 投资者 、 金 融资 产管 理机 构和企 业客 户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展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 成熟的 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投 资基 金 、 信托资 产、 保险 资产 、社 会保障 基金 、安 心账 户资 金、企 业年 金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股 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 业银 行信 贷资产 证券 化、 基金 公司 特定客 户资 产管 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 门类 齐全的 托管 产 品体系 , 同时 在国内 率先 开展绩 效评 估 、 风险 管理 等增值 服务 , 可以为 各类 客户提 供个 性 化 的托管 服务 。截 至 2015 年 9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 托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496 只 。自 2003 年以 来, 本行 连续 十一 年获 得 香港 《亚 洲货 币》 、 英 国 《 全球托 管人》 、 香港 《 财资 》 、 美国 《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9 项 最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获 得国 内外 金融领 域的 持续 认可和 广泛 好评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8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过 程风险 管理作 为 重要工作 来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年七次顺 利通 过评估 组织 内部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的最 权威 的 SAS70 ( 审计标准 第 70 号)审 阅后 ,2014 年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第八 次通 过 ISAE3402(原 SAS70 )审 阅获 得 无保留 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也 证 明中 国工 商银 行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经 与国 际 大型托管 银行 接轨, 达到 国际先进 水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度 化、常规 化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当符 合国 家法律 法规 及监 管机 构的 监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 整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 务经营活 动必 须在发 生时 能准确及 时地 记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 活动 必须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 度应根据 国家 政策、 法律 及经营 管 理的 需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9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 门履行托 管人 职责的 管理 部门;直 接操 作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 产托管业 务与 传统业 务实 行严格分 离, 建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 导与部门 高级 管理层 作为 工行托管 业务 政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树立 “ 以人为 本” 的内控 文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定 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 部通过制 定计 划、编 制预 算等方法 开展 各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 托管部通 过稽 核监察 、风 险评估等 方式 加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 通过业务 操作 区相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应 急准备 与 响应 。资 产托管业 务建 立专门 的灾 难恢复中 心, 制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职稽核 监察 部门, 配备 专职稽核 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 全员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体 系需 要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0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 资产托管 部十 分重视 内控 制度的建 设, 一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 托管部工 作重 点之一 ,保 持与业务 发展 同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 线。 五、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等 有关 证券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关联 投资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基金管 理人 选择 存款 银行 、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的 合法 性 、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 基金托 管人 对上 述事 项的 监督与 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实际 投资 运作 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 上 述监 督内 容的约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 整改 , 整 改 的时 限 应 符 合 法规 允 许 的 投资 比 例 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并 改正 。 在 规定时 间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基 金 合同和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 当拒 绝执行 ,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改 正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能在 通 知 期限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依照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1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2 §5 相关 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 构 5.1.1 场外 销售 机构 5.1.1.1. 直销 机构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 :张 锐珊 5.1.1.2. 代 销机 构 代销银 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姜 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王 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 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田 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3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 市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牛 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李 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 储蓄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国华 客户服务 电话: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中山 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吉 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东 城区朝 阳门北大 街 9 号 东方 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 人:常 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越秀 区 东风东路713 号 法定代表 人:董 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4 11 中国民生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洪 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外 大街 6 号光 大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大中 心 法定代表 人:唐 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平安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深 圳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建一 联系人: 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4 杭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庆春路46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太普 联系人: 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5 上海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侯 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5 16 东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 市莞城 区 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 :卢国 锋 联系人: 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17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建 联系人:李慧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18 宁波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 市鄞州 区 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19 浙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 省杭州 市 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 人:沈 仁康 联系人: 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公司网站 :www.czbank.com 20 重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 市渝中 区 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 人:甘 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 :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21 东莞农村 商业银 行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东城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 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何 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6 22 乌鲁木齐 市商业 银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乌鲁 木齐市 新 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黎 联系人: 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3 广州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广州 大 道北 195 号 法定代表 人:姚 建军 联系人: 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37590726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24 河北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 庄市平 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 人:乔 志强 联系人: 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25 江苏江南 农村商 业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办公 地址 :常州 市天宁 区 延宁中路668 号 法定代表 人:陆 向阳 联系人: 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www.jnbank.cc 26 厦门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 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厦门市 湖滨北 路 101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表 人:吴 世群 联系人: 刘冬阳 电话:0592-227526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代销券 商及 其他 代销 机构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7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 市江东 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表 人:吴 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 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民生路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 人:兰 荣 联系人: 夏中苏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罗湖 区 红岭中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十 六层至 二 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如 联系人: 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8 6 中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 省济南 市 市中区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李 玮 联系人: 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立路 66 号4 号 楼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门 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常青 联系人: 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天河区 天 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广州 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 场 5、18、19 、36、38、39 、41、42 、43、44 楼 法定代表 人:孙 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 服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 网点 公司网站 :广发 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29 10 长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特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耀华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江 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 人:宫 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中 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亮马桥路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王 东明 联系人: 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 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长乐路 989 号40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梅 联系人: 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0 15 中国中投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与 福中路 交 界处荣超 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 、05、11 、12 、13 、15、 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联系人: 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 西部证 券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 疆乌鲁 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 大成国 际 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 齐 市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巍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 省长沙 市 天心区湘 府中路 198 号标 志商务 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俊波 联系人: 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 凤凰大 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 人:牛 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1 19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 市崂山 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 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 人:许 刚 联系人: 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张 志刚 联系人: 唐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A 座16-18 层 法定代表 人:余 政 联系人: 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公司网站 :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中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 人:潘 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2 24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 北京市 西城区 金 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 人:祝 献忠 基金业务 联系人 :李慧 灵 联系电话 :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 省成都 市 高新区天 府二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杨 炯洋 联系人: 张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武汉 市新华 路 特 8 号长 江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杨 泽柱 客户服务 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户服 务网站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姜 昧军 联系人: 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 市自由 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杨 树财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3 29 上海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西藏 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龚 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曼华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30 江海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 江省哈 尔 滨市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孙 名扬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 无锡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 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城金 融 一街 8 号7-9 层 法定代表 人:姚志 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莞城区可 园南路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 市南开 区 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 人:王 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4 34 平安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谢 永林 联系人: 石 静武 联系电话:021-38631117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东城 区 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常 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 工业园 区 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范 力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西路5 号广 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邱 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丰台区 西四环南 路 55 号7 号楼 401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民田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 人:宋 志江 联系人:李琳 联系电话:0755-82707857 客服电话:400-188-3888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5 公司网站:www.chinalions.com 39 南京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 玄武区大 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 : 江苏 省南京 市 玄武区大 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 人:步 国旬 联系人: 陈秀丛 联系电话 :025-83367888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公司网站 :http://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政务文化 新区天 鹅 湖路 198 号财智 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李 工 联系人: 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办公地址 :云南 省昆明 市 北京路 155 号附1 号红塔大 厦 9 楼 法定代表 人:况 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联系电话 :0871-63577946 公司网站 :http://www.hongtastock.com 42 银泰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竹子林四 路紫竹 七 道18 号光 大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黄 冰 联系电话 :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 :4008-505-505 公司网站 :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 杭大路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 人:吴 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6 44 华宝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环球 金融中 心 57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客 服 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 省太原 市 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 人:侯 巍 联系人: 郭熠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 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刘学 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47 华福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 大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 人:黄 金琳 联系人: 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 0591 )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科技中一 路西华 强 高新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华侨 城 深南大道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黄 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7 49 国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 省桂林 市 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深圳 市 福田区竹 子林四 路 光大银行 大厦 3F 法定代表 人:何 春梅 联系人: 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 市郑东 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 人:菅 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 —69099882 客服电话 :0371-967218 、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 市江北 区 桥北苑 8 号西南 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余 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 德邦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普陀 区 曹杨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福山路500 号城 建国际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姚 文平 联系人: 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8 53 中航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 市红谷 滩 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 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王 宜四 联系人: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4 国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 省合肥 市 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 省合肥 市 阜南路 166 号润 安 大厦 A 座25 层 法定代表 人:蔡 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全国 统一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 徽省内 热 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5 国盛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 信 国际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曾小 普 联系人: 周 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56 中国国际 金融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建国 门 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丁 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公司网站 :www.cicc.com.cn 57 大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 市城区 迎 宾街 15 号 桐城中 央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 省太原 市 长治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心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 人:董 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39 58 方正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 长沙芙 蓉 中路 2 段 华侨国 际 大厦 22 —24 层 法定代表 人:何 其聪 联系人: 高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59 财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际 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 人:沈 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公司网站 :www.ctsec.com 60 东海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 省常州 市 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 人:朱 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东新街 232 号陕 西 信托大厦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刘 建武 联系人: 冯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0 62 新时代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表 人:田 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63 瑞银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7 号英 蓝 国际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程 宜荪 联系人: 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64 金元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 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 市深南 大 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陆 涛 联系人: 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65 万联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 市天河 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66 国金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成都 市东城 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冉 云 联系人: 刘婧漪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jyzq.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1 67 财富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 :长沙 市芙蓉 中 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蔡 一兵 联系人: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33 400-88-35316 (全国) 公司网站:www.cfzq.com 68 恒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办公地址 : 呼和 浩特市 赛 罕区敕勒 川大街 东 方君座 D 座14 层 法定代表 人:庞 介民 联系人: 魏巍 联系电话 :0471-3953168 网址:www.cnht.com.cn 69 华龙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 市城关 区 东岗西路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李 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70 华鑫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徐汇 区 宛平南路8 号 法定代表 人:俞 洋 联系人: 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1 日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内蒙 古呼和 浩 特市新城 区锡林 南 路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西座11 层 法定代表 人: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文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2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72 英大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 厦 三十、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 人:吴 骏 联系人: 吴尔晖 联系电话 :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公司网站 :www.ydsc.com.cn 73 大通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 省大连 市 沙河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 中心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 大连 市沙河 口 区会展路129 号大 连期货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红光 联系人: 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4 天相投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新街口外 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林 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网址 :www.jjm.com.cn 75 联讯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办公地址 : 广东 省惠州 市 惠城区江 北东江 三 路惠州广 播电视 新闻中 心 三、四楼 法定代表 人:徐 刚 联系人: 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3 76 东兴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金融大街5 号新 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魏 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7 开源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 西安 市高新 区 锦业路 1 号都市 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李 刚 联系人: 黄芳 电话:029-81887063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http://www.kysec.cn 78 中邮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陕西 省西安 市 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 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城 区 珠市口东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 人:丁 奇文 联系人: 邱丽君 电话:010-67017788-919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9 中国民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赵 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4 80 太平洋证 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 省昆明 市 青年路 389 号志 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 北展北街 九号华 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 元 法定代表 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1 宏信证券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锦江区人 民南路 二 段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刘 晓亚 联系人: 郝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82 天风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 区 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 四 楼 办公地址 : 湖北 省武汉 市武昌区 中南路99 号保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 人: 余磊 联系人: 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3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虹口 区 飞虹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杨浦 区 昆明路 508 号北 美 广场 B 座12F 法定代表 人:汪 静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5 84 深圳众禄 金融控 股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罗湖 区 梨园路物 资控股 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薛 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85 上海好买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虹口 区 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 市 虹口区欧 阳路 196 号 ( 法 兰桥创意 园)26 号 楼2 楼 法定代表 人:杨 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6 杭州数米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余杭 区 仓前街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滨江 区 江南大道3588 号 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 人:陈 柏青 联系人: 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7 上海长量 基金销 售投资 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浦东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张 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6 88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徐汇 区 龙田路 195 号3 号 楼C 座 7 楼 法定代表 人:其 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9 北京展恒 基金销 售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沙峪镇 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 人:闫 振杰 联系人: 王琳, 翟文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90 浙江同花 顺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文二西路 一号元 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 省杭州 市 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 子商务产 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凌 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1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北四环中 路 27 号 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李 招弟 联系人: 张莉 电话:010-5949736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7 92 和讯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朝外大街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王 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3 宜信普泽 投资顾 问 (北京 )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9 号 楼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建国路 88 号SOHO 现代城 C 座1809 法定代表 人:沈 伟桦 联系人: 王巨明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4 浙江金观 诚财富 管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 市拱墅 区 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大厦 )13 楼 法人:徐 黎云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95 泛华普益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 省成都 市 成华区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于 海锋 联系人: 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8 96 嘉实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B 座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赵 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7 深圳市新 兰德证 券投资 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华强北路 赛格科 技 园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宣武门外 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16 层 法定代表 人:杨 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98 北京恒天 明泽基 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经济 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 市朝阳 区 东三环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梁 越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010-56810780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99 深圳宜投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南山 区 粤兴二道6 号武 汉 大学深圳 产学研 大楼 B815 房(入 驻深圳 市 前海商务 秘书有 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 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华 建强 联系人: 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49 100 北京创金 启富投 资管理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 北京 市西城 区民丰胡 同 31 号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 人: 梁蓉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1 海银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东方路1217 号 陆家嘴金 融服务 广场 16 楼 法定代表 人:刘 惠 联系人: 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2 上海联泰 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 试验区 富 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长宁 区 金钟路 658 弄2 号 楼B 座 6 楼 法定代表 人:燕 斌 联系人: 汤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money.com 103 北京增财 基金销 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 区 南礼士路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 人:罗 细安 联系人: 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0 104 上海汇付 金融服 务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黄浦区 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服电话 :400-820-281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105 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重庆 办公地址 : 渝中 区中山 三路 107 号上站 大 楼平街 11-B,名 义层 11-A,8-B4,9-B 、C 法定代表 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06 中信期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 市福田 区 中心三路8 号卓 越 时代广场 (二 期 )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 人 :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07 本基金其 他代销 机构情 况 详见基金 管理人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5.1.2 场内 销售 机构 场内销 售机 构是 指具 有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 并经 相关 证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认可 的相 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具体 名单以 交易 所网 站刊 载内 容为准 。 5.2 登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电 话:010-59378982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1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 :程 爽 5.3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广东华 瀚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东 路 1002 号宝 安广 场 A 座16 楼 G.H 室 负责人 :李 兆良 电话: (0755 )82687860 传真: (0755 )82687861 经办律 师: 杨忠 、戴 瑞冬 5.4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陈 熹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陈熹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2 §6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6.1 场外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 6.1.1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场外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1 )本 公司 直销 网点 ; 2 )经 本公 司委 托, 具有 销 售本基 金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或其他 机构 的营 业网 点。 6.1.2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始 办理 申购 、赎 回。 申购、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管 理人 与销售 代理 人约 定。 在确定 了基 金开 放日 申购 、 赎回 的时 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最 迟在 开放 前 3 个工 作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6.1.3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前撤 销。 6.1.4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请方 式: 书面 申请 或 管理人 公布 的其 他方 式。 2 、确 认与 通知 :当 日(T 日)在 规定 时间 之前 提交 的申请 ,投 资者 通常 可 在 T+2 日到 网点查 询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情况 。 3 、款 项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本 基金 申请 确认 后,赎 回款 项将 在 T+7 日 内划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延期 赎回 的情 形时 ,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6.1.5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本基 金代 销机 构首 次申 购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均为 1000 元。 本 基金 代销 机构首 次 申购和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 机构约 定的 为准 。 本基 金直 销网点 最低 申 购金额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定 和调整 ; 2 、本 基 金 单笔 赎回 申请 不 得低于 1 份, 投资 人全 额 赎回时 不受 上述 限制 ,基 金销售 机 构在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前提 下, 可 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高单笔 赎回 申请 份额 要求 限制, 具体 以基 金销售 机构 公布 的为 准, 投资人 需遵 循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规 定。 具体 内容 详见 2015 年2 月25 日发布 的《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调 整旗 下部 分基金 最低 赎回 限额 的公 告》。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3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赎 回份 额的数量 限制 ,调整 前的 三个工 作 日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公告 ; 4 、申购 份额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有效 份额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并四舍 五入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5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按 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以当 日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按 四舍 五入 的方法 计算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6.1.6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不 高 于 1.5% ,随 申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如下 表所 示: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1000 万 1.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为 0.5% , 赎回 费 的 25% 归基 金 资产所 有。 如本 基金 推出 后端收 费 模式, 则赎 回费 率将 另行 公告。 3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最 高不 得超过 法律 法规规定 的限 额。在 法律 法规规 定 的限制 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决定实 际执 行的 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 在 《招 募说 明书 》 中进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需要 调整 费率时 , 应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下 , 对 基金 销售 费用 实行一 定的 优惠 , 费 率优 惠的相 关规 则和 流程 详见 基金管 理人 或其 他基金 销售 机构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或通 知。 6.1.7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 的计算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申 购份 额和 赎回 金额 。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 申 购金 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 申购 金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对 应费 率为1.5%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1.016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 (1+1.5%) =98,522.17 元 前端申 购费 用= 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68 =96,894.35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4 赎回费 用=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10 万份 基金 份额 , 赎 回费 率 为0.5%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是1.0168 元, 则 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费 用=100,000 ×1.0168 ×0.5% =508.40 元 赎回金 额=100,000 ×1.0168 -508.40 =101,171.60 元 3 、本基 金每个 工作日 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 ,当日 基金 份额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下一工 作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6.1.8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 金成功 后, 注册登记 人在 T+1 日自动 为投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册登 记 手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 投资 者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注册 登记人 在T+1 日自 动为 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最迟 于实施 日 前3 个工 作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6.1.9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的 情形和 处理 方式 1 、暂 停或 拒绝 申购 的处 理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基金 场内 交易 停牌 时 ; (3)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4)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5)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暂停申 购情 形; (6)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发生上 述 (1) 到 (5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上 述(6) 项拒 绝申 购 情形时 ,申 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申 购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2 、暂 停赎 回的 处理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5 本基金 必须 保持 足够 的现 金或者 政府 债券 , 以 备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款项。 但是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基金 转换 行为 ; (5) 基金 场内 交易 停牌 时 ; (6)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已 接受 的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足 额兑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兑付, 可兑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兑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兑 付, 并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投资 者在申 请赎 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发生基 金合 同或 招募 说明 书中未 予 载 明的 事项 , 但基 金管理 人有 正当 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 基金赎 回 ,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经 批准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6.1.10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内, 本基 金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请 总份 额之余 额 ) 与 净转出 申请 份额 (该 基金 转出申 请总 份额扣 除转 入申 请总 份额 之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10%的 情形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部 分延 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兑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按单 个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 下一个 开放 日办 理。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优先 权并 以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但 投资 者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时 ,基金管 理人 应通过 指定 报刊和 网 站在3 个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内刊 登公 告, 并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6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进行 公告 。 6.1.11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暂停 结束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至 少一 种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工 作日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1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一 次 。 暂 停 结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连 续 刊 登 基金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 公告 并 在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近 一 个 工 作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6.2 场内基 金份 额的申购 与赎 回 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及 2005 年 8 月 22 日 披露 在报 刊及 网站 的《南 方积 极配 置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开放场 内申 购、 赎回 的公 告》。 6.3 基金的 转托 管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 统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 买 入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 登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或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持 有人 证券 账户下 。 2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只能 申请 赎回 , 不能 直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卖 出;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可 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卖出 ,也 可以 直接申 请 赎 回 。 2 、系 统内 转托 管 1 ) 系统 内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 (网 点)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 更办 理 基金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 网 点)时 ,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不能 通存 通兑 的, 可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内 转 托 管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7 3 )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位 ( 席 位)时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跨 系统 转登 记 1 )跨系 统转登 记是指 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登记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3 )跨 系统 转登 记限 于在 已 注册的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和 其证券 账户 之间 进行 。 4 )基 金份 额的 跨系 统转 登 记需要 两个 交易 日的 时间 ,即持 有人 T 日提 交跨 系 统转登 记 申请, 如处 理成 功, 经过 两个工 作日 (T+2 日 )可 申请赎 回或 卖出 。 5 )暂 停跨 系统 转登 记的 情 形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至 开放申 购赎 回日 期间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期 间 (R-2 日至R 日,R 日为 权 益登记 日) 。 (3) 处于 冻结 状态 的基 金 份额。 6.4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执行 和经 注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下 的 非交易 过户 。 其 中, “ 继 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 只 受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 社会团 体的 情形 ; “司 法 执行 ” 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 其他组 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6.5 基金转 换 本基金 暂不 开通 与本 公司 现有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的转 换。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8 §7 基金 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的日 常交 易包 括上 市交易 和申 购赎 回两 种方 式。 本 章是 有关 基金 的上 市交易 , 申 购赎回 适用 上一 章《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的 相关 规定。 (一)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二)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2004 年12 月20 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三)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本 基金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 数倍 ; 3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4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 业务 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四)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比 照封闭 式基 金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五)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在深 圳交 易所 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同 时揭 示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六) 上市 交易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T 日 买入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在T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登 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者 自T+1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者T 日 卖出 成功 后, 注 册登记 人在T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办 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按照 《业 务规则 》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八) 暂停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59 本基金 上市 后, 发生 下列 情况之 一时 ,应 暂停 上市 交易: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低于1000 人; (2) 基金 总份 额连 续 20 个工作 日低 于2 亿份 ; (3) 违反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被中 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通知 后, 应立 即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 暂停上 市公 告。 (九) 恢复 上市 的公 告 暂停上 市情 形消 除后 , 基 金管理 人可 向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提 出恢 复上 市申 请, 经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核准 后, 可恢 复本 基金上 市, 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刊 登恢 复上市 公告 。 (十) 终止 上市 的情 形和 处理方 式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本 基金应 终止 上市 交易 : (1) 自暂 停上 市之 日起 半 年内未 能消 除暂 停上 市原 因的; (2) 基金 合同 终止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上 市; (4)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认 为 须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况。 发生上 述终 止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在 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后终 止本 基金 的上市 , 并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刊 登终 止上 市 公 告。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0 §8 基金 的投资 8.1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通 过积极 操作 进行 资产 配置 和行业 配置 , 在 时机 选择 的同时 精选 个股, 力争 在适 度控 制风 险并保 持良 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为投 资者 寻求 较高 的投资 收益 。 8.2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高 于债券 型基 金、货 币市 场基 金。 8.3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采用 上证 综指 , 债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采 用 上证国 债指 数 。 本基 金定 位在混 合型 基金 , 以 股票 投资为 主 , 国 债投资 只是 为了回 避市 场 的 系统风 险, 因此 ,本 基金 的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可以 表述为 如下 公式 : 基金整 体业 绩基 准= 上证 综指×85% +上 证国 债指 数×15 % 8.4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公 开发 行的 各类 股票 、 债券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投 资 品种。 其中 , 股 票投 资范围 为所 有在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的 、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A 股 ; 债 券投 资 范围包 括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债 、 可 转债 、 短 期票 据和回 购等 ; 剩 余部 分的 现金资 产将 主要 投资于 各类 银行 存款 。 在以上 投资 范围 内, 根据 本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和 投资 策略 , 本 基金 将从中 选 择 出适合 的投 资对 象, 完成 资产配 置、 行业 配置 和个 股选择 的过 程。 其中 , 资 产配 置将在 上述 各大类 投资 品种 之间 进行 , 以 决定 股票 和债券 的投 资比例 , 本 基金大 类资 产投 资的 目标 比例为 :股 票 85% , 债券 10% ,现 金 5% ,可 能比 例为 :股票 40% - 95% , 债券 0% -50% , 现金5%-10% ; 行业配 置将 以与 国民经 济增 长具 有高 度关 联性、 贡献 度 大、 成长 性快 、 投 资价 值 高的六 个行 业为 主, 这六 个行业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整个股 票投 资的 65% ; 在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 置的基 础上 ,本 基金 进行 个股的 选择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1 8.5 投资理 念 本基金 将股 票型 、 配 置型 和积极 操作 型基 金相 结合 , 采用 定量 分析 和定 性分 析相结 合的 方法, 在秉 承南 方基 金 管 理公司 一贯 的投 资理 念的 基础上 ,按 照以 下理 念进 行投资 : 积极投 资原 则: 本基 金认 为 中国证 券市 场是 一个 非完 全有效 市场 。 因 此, 通 过积 极投资 , 动态资 产配 置和 行业 配置 , 挖掘 出投 资价 值被 市场 低估的 股票 或债 券, 可以 获得超 过市 场平 均水平 的收 益。 价值投 资原 则: 通过 对中 国经济 发展 的结 构变 化和 各行业 发展 周期 的研 究, 通过对 上市 公司投 资价 值的 定性 和定 量研究 ,进 行价 值投 资。 研究为 本原 则 : 本基 金坚 信在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 创造价 值 。 通 过对上 市公 司具有 前 瞻 性的研 究, 挖掘 上市 公司 内在投 资价 值, 有助 于规 避上市 公司 的道 德及 信用 风险。 8.6 投资策略 本基金 秉承 的是 “积 极配 置” 的 投资 策略 。 通 过积 极操作 进行 资产 配置 和行 业配置 , 在 此基础 上选 择个 股, 力争 达到 “在 适度 控制风 险并 保持良 好流 动性 的前 提下 , 为 投资 者寻 求 较高的 投资 收益 ”的 投资 目标。 在本基 金中 , 配置分 为一 级配置 、 二级 配置和 三级 配置 , 其 中一 级配置 就是 通常所 说 的 资产配 置, 二级 配置 是指 股票投 资中 的行 业配 置, 三级配 置也 就是 个股 选择 。 1 、一 级配 置( 资产 配置 ) 一级配 置是 在大 类资 产的 层面上 进行 配置 , 大 类资 产是指 股票 、 债 券、 现金, 配置的 结 果是确 定这 三类 资产 在总 资产中 的比 例。 我国证 券市 场取 得了 令人 瞩目的 成就 , 但 仍处 于初 期的发 展阶 段, 表现 出在 市场非 完全 有效的 情况 下较 高的 投资 收益和 较大 的投 资风 险并 存, 系 统风 险高 于非 系统 风险的 特征 。 这 表明通 过积 极操 作获 取超 额收益 的可 能, 也表 明资 产配置 的重 要性 。 本基金 的资 产配 置根 据宏 观经济 情况 、 及 未来 较长 一段时 间内 股票 走势 的判 断决定 。 在 调整资 产配 置比 例时 , 本 基金重 点考 虑以 下三 个方 面: 一是 政策 面的变 化 , 二是宏 观经 济的 发展情 况 , 三 是市 场本 身的 规律 。 通 过这 三个 方面 对市 场的上 升或 下降 方向 及程 度做出 预测 , 动态调 整股 票二 级市 场的 投资仓 位, 最终 达到 资产 配置的 目标 。 作为配 置的 结果 , 当 预期 股票市 场出 现时 间较 长、 幅度较 大的 上升 行情 时, 本基金 股 票 投资比 例可 以达 到或 接 近95%。 也 就是 说, 在既 定情 况下, 本基 金可 以作 为一 只全股 票基 金 看待 。 一 般情 况下 , 在 一 级配置 中 ,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少量 国债 仅是 为了 应对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2 、二 级配 置( 行业 配置 ) 二级配 置是 在大 类资 产内 部进行 二次 配置 ,主 要是 指股票 投资 中的 行业 配置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2 具体而 言 , 在 股票投 资部 分, 本基 金将 选择出 与国 民经济 增长 具有 高度 关联 性、 贡献 度 大、 成 长性 快、 投 资价 值高 的六个 行业 , 对 这些 行业 的股票 进行 重点 投资 ; 在 债券投 资部 分, 本基金 将根 据剩 余期 限结 构,结 合久 期策 略选 择重 点 投资 品种 ,在 国债 、金 融债、 企业 债 、 可转债 、 短期 票据及 回购 间进行 选择 性投 资; 在现 金方面 , 本基 金将以 基金 流动性 管理 为 原 则,在 保证 满足 赎回 要求 的情况 ,根 据上 述的 一、 二级配 置进 行比 例调 整。 我国经 济高 速增 长的 同时 不同行 业分 享经 济增 长成 果能力 显现 出一 定的 差异 。 这表明 在 考虑宏 观面 的整 体经 济周 期的同 时也 需要 关注 行业 的经济 周期 , 通过 对其 中表 现最好 的行 业 进行重 点投 资, 能更 好地 分享整 体经 济增 长的 成果 。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研究 方法 , 结合 行业 PEG 定量 研究, 最终达 到 行业配 置的 目标 。 自 上而 下的研 究方 法是 指通 过对 主要 宏 观经 济数 据的 分析 和预测 , 确 定主 要宏观 经济 变量 的变 动对 不同行 业的 影响 。 自 下而 上的研 究方 法是 指通 过对 外部环 境、 产业 政策和 竞争 格局 的分 析预 测, 确 定行 业结 构变 化对 各个行 业的 潜在 影响 。 行 业PEG 研究 方法 是指通 过定 量分 析行 业市 盈率和 行业 增长 率之 间的 比率关 系, 确定 行业 的投 资价值 。 作为配 置的 结果 ,本 基金 所选择 的六 个行 业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整个 股票 投资 的 65% 。 3 、三 级配 置( 个股 选择 ) 三级配 置是 在一 、二 级配 置之后 对个 股的 选择 。 本基金 按照 价值 投资 理念 , 通过 综合 考虑 上市 公司 的产品 定位 与市 场空 间、 市场潜 力与 增长速 度、 竞争 环境 与行 业结构 、 成 本控 制与 利润 水平、 绝对 估值 与相 对估 值, 确 定行 业中 投资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的公 司,最 终完 成个 股选 择的 过程。 8.7 投资决 策依 据和决策 程序 1 、决 策依 据 (l)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 。依 法决策是 本基 金进行 投资 的前提 ; (2) 宏观 经济 发展 态势 、 微观经 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是本 基金 决策 的基础 。(3) 投 资 对 象 收 益和 风 险 的 配比 关 系 。 在 充分 权 衡 投 资对 象 的 收 益 和风 险 的 前 提下 做 出 投 资决 策,是 本基 金维 护投 资者 利益的 重要 保障 。 2 、决 策程 序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决策 程序如 下: (l)决 定主要 投资原 则: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定 基金 的主要投 资原 则,并 对基 金投资 组 合的一 二级 配置 比例 等提 出指导 性意 见。 (2)提 出投资 建议: 研究 人员通过 对中 国经济 发展 的结构变 化和 各行业 发展 周期的 研 究, 从 众多 行业 中精 选出 与国民 经济 增长 具有 高度 关联性 、 贡 献度 大、 成长 性快、 投资 价值 高的六 个行 业的 股票 进行 投资 , 根 据对 六个 行业 的上 市公司 进行 研究 , 确定 公司 的投资 价值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3 向基金 经理做 出投资 建议 ;根据 基金经 理提出 的要 求进行 研究并 提出投 资建 议。(3 )制 定 投资决 策: 基金 经理 在遵 守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 投资 原则前 提下 , 根 据证 券分 析人员 提供 的投 资建议 以及 自己 的分 析判 断,做 出具 体的 投资 决策 。 (4)进 行风险 评估: 风险 控制委员 会定 期召开 会议 ,对基金 投资 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 , 并提出 风险 控制 意见 。 (5)评 估和调 整决策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根 据环 境的变化 和实 际的需 要调 整决策 的 程序。 8.8 建仓期 本基金 的建 仓期 一般 情况 下为两 个月 ,将 根据 实际 情况进 行调 整。 8.9 投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l)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2)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得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3)本 基金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所申 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 数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本 次的 股票 发售 总量 ; (4) 遵守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他 比例 限制 ; (5)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 对上述 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 的变 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则 不在限制 之内。 2 、为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本 基金 禁止 从事下 列行 为: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 供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 的投资 ;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4 (8)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8.10 基金 管理 人代表基 金行 使权利 的处 理原则 及方 法 1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2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 的经营 管理 ; 3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和增值 ;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厉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8.11 基金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8.12 基金 投资 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 盈利。 基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806,534,777.82 62.16 其中: 股票


806,534,777.82 62.1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1,954,641.50 0.92 其中: 债券


11,954,641.50 0.9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00 15.4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5 金融资 产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6,729,585.76 21.33 8 其他资 产


2,212,785.84 0.17 9 合计





1,297,431,790.9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4.42 0.00 B 采矿业 2,618.35 0.00 C 制造业 421,384,831.64 38.6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59,319,705.80 5.44 E 建筑业 35,754,993.15 3.2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728,592.12 1.3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0,687,571.82 2.8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42,068,455.51 3.86 J 金融业 37,552,451.45 3.44 K 房地产 业 35,499,450.56 3.25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8,021,004.17 4.4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2,062,808.50 2.9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4,559,880.65 0.4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4,892,399.68 4.11 S 综合 - - 合计 806,534,777.82 73.9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287,975 54,804,522.25 5.02 2 600674 川投能 源 5,224,000 54,016,160.00 4.95 3 000039 中集集 团 2,102,110 36,093,228.70 3.31 4 002572 索菲亚 928,569 35,582,764.08 3.26 5 600358 国旅联 合 3,364,451 33,173,486.86 3.04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6 6 002402 和而泰 2,272,951 32,707,764.89 3.00 7 300144 宋城演 艺 1,229,800 27,768,884.00 2.54 8 300332 天壕环 境 1,317,215 26,739,464.50 2.45 9 000100 TCL 集团 7,064,952 26,634,869.04 2.44 10 600398 海澜之 家 1,682,393 23,688,093.44 2.17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091,000.00 0.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863,641.50 0.1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954,641.50 1.1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1 国开 1301 100,000 10,091,000.00 0.92 2 113008 电气转 债 14,210 1,863,641.50 0.1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股 指期 货。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7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国 债期 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 没有 出现 被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83,630.23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93,622.56 5 应收申 购款 235,533.0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12,785.8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1,863,641.50 0.17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 8.13 基金 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标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1) - (3) (2) - (4)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8 准差 (2) 率(3 ) 准差(4) 2004.10.14-2004.12.31 -1.62% 0.22% -4.23% 0.90% 2.61% -0.68% 2005.1.1-2005.12.31 -3.29% 0.93% -4.98% 1.17% 1.69% -0.24% 2006.1.1-2006.12.31 122.84% 1.37% 104.55% 1.15% 18.29% 0.22% 2007.1.1-2007.12.31 112.40% 2.02% 78.94% 1.87% 33.46% 0.15% 2008.1.1-2008.12.31 -50.51% 1.90% -58.33% 2.42% 7.82% -0.52% 2009.1.1-2009.12.31 53.23% 1.54% 65.99% 1.61% -12.76% -0.07% 2010.1.1-2010.12.31 6.98% 1.33% -11.60% 1.21% 18.58% 0.12% 2011.1.1 -2011.12.31 -23.30% 0.99% -18.12% 0.98% -5.18% 0.01% 2012.1.1 -2012.12.31 1.90% 0.93% 3.37% 0.93% -1.47% 0.00% 2013.1.1 -2013.12.31 8.14% 1.09% -5.21% 0.98% 13.35% 0.11% 2014.1.1 -2014.12.31 27.46% 1.02% 44.65% 0.92% -17.19% 0.10% 2015.1.1-2015.9.30 20.97% 2.67% -3.42% 2.28% 24.39% 0.39% 自基金 成立 起至 今 376.00% 1.48% 128.08% 1.48% 247.92% 0.00%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69 §9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是指购 买的 各类 证券 价值 、 银行存 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 的价值 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其构成 主要 有: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 、运 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 、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三) 基金 资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资产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开 立基 金托 管专 户和 证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账 户、 以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及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销售 代理 人 、 注册登 记人 自有 的资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资产 的处 分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固有 资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资产 归入 其固 有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资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资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资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资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资 产。 非因 基金资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资 产强制 执行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0 §10 基金资 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 式加 密传 真至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 复核, 复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1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从 配股 除权日 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2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 事 人 (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 的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3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 价 值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4 §11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 、买 卖证 券差 价 ; 2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 因运用 基金 资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 额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 分配 次 数最多 为 4 次 ,年 度收 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年度 已实现 收 益的50% ; 3 、场外 投资者 可以选 择现 金分红或 红利 再投资 ;场 内投资者 只能 选择现 金分 红;本 基 金分红 的默 认方 式为 现金 分红; 4 、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净 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5 、基 金当 期收 益应 先弥 补 上期亏 损后 ,才 可进 行当 期收益 分配 ; 6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收益 每年至少 分配 一次, 但若 成立不 满 3 个月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年度 收益 分配 在基 金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的4 个 月内 完成; 7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8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四) 南方 积极 配置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和 公告 基金收 益方 案中 应载 明基 金收益 的范 围、 基金 净收 益、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基金 托管 人核实 后确 定并 公告 。 (五)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5 §12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 费; (7)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的 管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1.5% 的 年费率 计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的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0.25% 的年 费率 计算,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上述 (一) 中(3 )到 (7 )项 费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四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磋 商酌 情降 低基 金管理 费 、 基 金托管 费 , 下调前 述费 率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3 个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刊登公 告。 (五)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的各类 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 纳税 义 务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6 §13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立的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 师事务 所和 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须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3 、 基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在 五个工 作 日 内公 告。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7 §14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时 间内 , 通 过指 定报刊 和网 站等 媒介披 露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 资料。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同 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六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四十 五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募集 情况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 份 额发售 的结 果编 制基 金募 集情况 公告 , 并在 募集 期结 束的次 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三个 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 将 前日 的基 金资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九 十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 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报 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九) 临时 报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 即 可能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事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 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 包 括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 之三十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13 、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79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2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25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 重 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 (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三 十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 (十一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证 券交 易所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的 住所 和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证 券 交易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


基 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及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证券 交易 所供 公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十四 )本 基金 同时 遵循 《业务 规则 》中 有关 信息 披露的 规定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0 §15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定位 为混 合配 置型 基金 , 强 调采 用积极 策略 通过三 级配 置 (资产 配置 、 行 业配 置 和个股 配置 )进 行投 资, 因此属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较高预 期风 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品种 。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润 。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 坏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5 、信用 风险。 主要是 指债 务人的违 约风 险,若 债务 人经营不 善, 资不抵 债, 债权人 可 能会损 失掉 大部 分的 投资 ,这主 要体 现在 企业 债中 。 6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7 、债券 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 险。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是指 与收 益率曲 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 、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 险反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格 风险 (即 前面 所提 到的利 率风 险) 互为 消长 。 具体 为当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从 投资 的固 定收益 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行 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较少的 收益 率 9 、波动 性风险 。波动 性风 险主要存 在于 可转债 投资 中,表现 为可 转债的 价格 受到其 对 应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 响, 同时可 转债 还有 信用 风险 与转股 风险 。 转 股风 险指 相对应 股票 价格 跌破转 股价 ,不 能获 得转 股收益 ,从 而无 法弥 补当 初付出 的转 股期 权价 值。 (二) 配置 的风 险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1 虽然配 置将 会对 基金 资产 的增值 带来 超额 回报 ,但 由于信 息来 源的 不足 、滞 后或错 误 ,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在判 断宏 观市场 、 行 业周 期产 生偏 差及选 择证 券品 种的 失误 ,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配置 未能 达到 预期 的目 标,投 资者 将蒙 受一 定的 损失。 (三) 上市 交易 的风 险 本基金 将在 发行 结束 后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上市 , 由于上 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基 金, 产生 风险; 同时 , 可 能因 上市 后交易 对手 不足 导致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 另 外, 当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份额转 向场 外交 易后 导致 场内的 基金 份额 或持有 人数 不满 足上 市条 件时, 本基 金存 在暂 停上 市或终 止上 市的 可能 。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造 成管理 风险 。 (五) 流动 性风 险 本基金 属开 放式 基金 , 在 所有开 放日 管理 人有 义务 接受投 资者 的赎 回。 中国 股市波 动性 较大 , 在 下跌 时经常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果这 时出 现较 大数 额的 赎回申 请 , 则 使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 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另外, 固 定 收益证 券相 对于 股票 市场 流动性 较低 , 从而在 买卖 时较 难获 得合 理的价 格或 者要 付出 更高 的费用 。这 些都 构成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 (六) 本法 律文 件风 险收 益特征 表述 与销 售机 构基 金风险 评价 可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 风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 于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市场 普 遍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 述, 代 表了 一般 市场 情况 下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 险评 价, 不同 的销 售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 法也 不同 , 因 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 等级评 价与 法律 文件 中风 险收益 特征 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人 在购买 本基 金时 需按 照销 售机构 的要 求完 成风 险承 受能力 与产 品 风险之 间的 匹配 检验 。 (七) 其他 风险 1 、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 度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 制度建 立等 不完 善而 产生 的风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不 可抗 力可 能导 致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7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2 §16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应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2 、变更 基金合 同应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并报中国 证监 会批准 ,自 批准之 日 起生 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动 并属 于本 基金合 同必 须遵 照进 行变 更的情 形, 或者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不涉 及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而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 公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清 算小 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之日 起三个工 作日 内成立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清算 小组 必须在 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资 产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分 配。 清算小 组可 以依法 进 行必要 的民 事 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清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资 产; (2)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 产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价 ; (4)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变 现 ; (5)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6)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7) 进行 基金 剩余 资产 的 分配。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3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清 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清算 小 组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 , 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 例进行 分配 。 5 、基 金清 算的 公告 清算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 由清算 小组 公告 。 6 、基 金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保存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4 §17 基金合 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1983 年9 月17 日国 务院发 布的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 门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 的决 定》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资 者 自取得 依据 本基 金合 同发 售的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 不以在 本基 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运 用并 管理 基金资 产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5 (2)依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获得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其他 法定 收入和 法律 法规允 许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约 定收 入; (3) 提议 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4)监 督本基 金的托 管行 为,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规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5)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6) 发售 基金 份额 ; (7)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对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8) 委托 其他 机构 担任 注 册登记 人,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代表基金 行使 因运营 基金 资产而产 生的 股权、 债权 及其他 权 利; (10) 以自 身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1) 依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及本基 金合 同制 定或 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在基 金存 续期 内, 依据有 关的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暂 停受 理申购 、 赎 回申请 或暂 停上 市交 易; (13 ) 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14)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4)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分别 设账 、进行 基金 会计核算 ,编 制财务 会计 报告及 基 金报告 。 (5)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资 产; (6)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专业 人员办 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其 他 业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业 务; (7)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资产 相互 独立 , 保 证不 同基金 在资 产运 作、 财务 管理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8)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利用 基金资 产为 自己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外 的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资产 ; (9)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 业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6 (10)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 (11)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12)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 告义务 ; (13) 按照 有关 的法 律法 规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4)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5) 按规 定受 理并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6)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8)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9)确 保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的 时间 内发 出; 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 与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得到 有关 资料 的复印 件;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3 ) 因 基金 估值错 误给 投资者 造成 损失 的, 应先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对 不 应由其 承担 的责 任, 有权 向 过错 人追 偿; (24)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资 产 ; (2)依 据本基 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其 他法 定收入和 其他 法律法 规允 许或监 管 部门批 准的 约定 收入 ; (3)依 据有关 法规监 督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认为 基金管理 人违 反了本 基金 合同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提议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6)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7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3)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4)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有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资产 托 管 事宜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账 户设 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以 基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资金 账 户 ,以基 金托 管人及 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户 , 以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负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执 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并 负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往来;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11)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用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本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的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3 ) 采 用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 使 基金 投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4 ) 按 规定 出具基 金托 管情况 的报 告 , 复核 基金 业绩报 告 , 并 报银行 业监 管机构 和 中 国证监 会;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15 年 以上 ;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 依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益 和赎 回款 项自 基金 托管专 户 划出;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8 (20)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业监 管机 构,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1)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义务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 基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但不 承担 连带 责任、 赔偿 责任 及其 他法 律责任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2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 益;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 请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 项行使 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 注册登记 人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8)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5)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同 组 成。 (二) 召开 事由 下列事 项应 当通 过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决 定: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89 1 、修改 基金合 同(基 金合 同中约定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而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除 外) ;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事 项。 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 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情形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2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三) 召集 人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 基 金管 理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 能召集 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3、 代表基 金份额 百分 之十以上 (不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 代 表基 金份 额 百分之 十以 上 (不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之 十 以上 ( 不含10%)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0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报刊和 网 站上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会 议方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议 事程 序; (3) 会 议的 表决 方式 ; (4)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登 记日 ; (5)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6)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 (7)与 会者 须准 备或 履行 的 文件和 手续 ; (8)召 集人 认为 需要 通知 的 其他事 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通 讯方式 和书 面表决 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 的截 止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召 开。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 符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 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不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 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不含 50%);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1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 提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及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 无效表 决。 3 、如果 开会条 件达不 到上 述现场开 会或 通讯开 会的 条件,则 对同 一议题 可履 行再次 开 会的程 序,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10 天,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资格的 权利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化 。 4 、属 于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2) 经 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示的 在权 利登 记日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的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本基 金在 权利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不 含50% )。 属于以 通讯 开会 的方 式再 次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必须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1) 基金 管 理人 按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 性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托 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 ( 不含 50%); (4)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 同 时 提交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决 定终 止基金 、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不 含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 人发 出 会 议 通知 前 向 大 会 召集 人 提 交 需由 基 金 份 额持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2 有人大 会 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 后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 提案, 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10 天提交 召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现 场会 议的 通知后 ,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5 天前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有 5 天 的间隔 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5 天前 公告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 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提 案涉 及事 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 提交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2) 程 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对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做 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 , 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人不 同意 变更的 , 大会 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 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 不含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需 由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20% (不 含 20% )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 个月 。 2 、议 事程 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不含 50%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公 告会议 通知 时应 当同 时公 布提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天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七)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有一 票表 决权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3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就未 经公 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不含 50% ) 通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均 以一 般 决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须经出 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2/3 以上 ( 不含 2/3 )通 过方可 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 基金 管理人或 者更 换基金 托管 人、终止 基金 合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案 或同 一项提 案内 并列的各 项议 题应当 分开 审议、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对 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 清点 ,重 新清 点以一 次为 限 。 重新清 点后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 重 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九)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 准或者 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监 会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 日 起生效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4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在 至少 一种指 定报 刊和网 站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定。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修 改 1 、本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修 改 应经基 金发 起人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2 、变更 修改基 金合同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并报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自批 准 之日起 生效 。 但如 因相 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动并 属于 本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 进行 变更修 改的 情 形, 或 者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修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或者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 修改 后公 布,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本基金 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公告 并组 织清 算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 。 (1)存 续期间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达 不到 200 人 , 或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于 人民 币5000 万 元,基 金管 理人 将宣 布本 基金终 止; (2) 基金 经持 有人 大会 表 决终止 的; (3) 因重 大违 法行 为, 基 金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4)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无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 司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5)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本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无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 受其原 有权 利及 义务 ; (6)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的 其 他情况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 本基金 终止 后, 须依 法和 本基金 合同 对基 金进 行清 算。 本 基金 合同 于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基 金清算 结果 并予 以公 告之 日终止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5 四、争 议的 解决 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因基 金合 同而 产生的 或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 的,可 向基 金管 理人 注册 地人民 法院 起诉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 明书》 和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处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对投资 者按 此种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 告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6 §18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中 心区 福华 一路6 号 免税商 务大 厦塔 楼 31 、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 于中 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 代理 兑付 政府 债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 基 金 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7 衍生业 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之 间的 业务 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和 有关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基金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核 算、 基金 价 格的计 算方 法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基金 费用 的支 付、 基金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金 的划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的融 资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要 求其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确 认并以 书面 形式 给托 管人 发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托管 人 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二) 根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托 管人是 否 及时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是 否妥 善保 管基 金的全 部资 产、 是否 及时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向注 册登 记人 支付 赎回和 分红 款项 ,对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可定 期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进 行核查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托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灭失 、 减 损、 或处于 危险 状态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以 书面 方式 要求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 取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托 管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和 其他 有 关法规 的规 定,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 托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 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 金业 务执行监 督、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资 产保 管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应安 全保 管所 收到 基金的 全部 资产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资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自有 资产。 基金 托管 人应 为基 金设立 独立 的账户 。 本 基金 资产 与托 管人的 其他 资产 及其 他基 金的资 产应 该实 行严 格的 分账管 理。 托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 认) 购过 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资 产没 有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失 。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由基 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督促 注册 登记 人应 将募得 的全 部资 金存 入基 金托管 人为 基 金开立 的指 定账 户中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 当日 出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 告。 (三) 投资 人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申 购、 赎回 的款 项采 用净额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T+3 日 的赎 回款 与T+2 日 申 购款进 行 轧差净 额交 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 于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 (四)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基金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托 管人 和管 理人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义 开 立 任 何银 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 以 外 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 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 中 国人民 银 行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于 大额 现金 支付 管 理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监管 机构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和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其 他规 定。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99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六)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人 民银 行申请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 进行 交易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 业拆 借市场 交易 账 户, 由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设 债券 托管 乙类 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 查询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同业 拆借市 场交易 账户 和债券托 管账 户根据 中国 人民银行 、中 国外汇 交易 中心和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有关 规定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补充协 议, 进行 使用和 管理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一 起负 责为 基金对 外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 场回 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七)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或 交 易所登 记结 算公 司或 其他 的代保 管库 中。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托 管人对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承 担责 任。 (八) 和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管 理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 据基 金的 需要 以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合同 原件 由托管 人保 管。 四、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资 产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并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 后,签 名、 盖章 并以 加密 传真方 式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0 根据 《 基金 法》 , 开放 式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 则先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二) 净值 差错 处理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的 , 由 此造 成的投 资 者或基 金的 损失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率 的比 例各自 承担 相 应的责 任。 由于一 方当 事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能发 现 该错误 , 进 而 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错误 造成 投资 者或基 金损 失, 以及 由此 造成以 后交 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 损失 ,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 事人一 方负 责 赔偿。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 理, 如果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有 新的 规定 , 则 按新 的规定 执行 ; 如 果行 业 有通行 做法 , 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 益的前 提下 , 相 关各 方当 事人应 本着 平等 互利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 处理原 则。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相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 对相关 各方 各自的 账册 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 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 5 日内 完成 ;投 资组合 公告 每季 度公 布一 次,在 截止 日后 15 个 工作 日内公 告; 招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1 募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于截止 日 后 1 个 月内 公告 。 年中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 公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进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及时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年中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后 30 日 内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 中, 发现 相关 各方的 报表 存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 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 相关 各方 各 自留存 一份 。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 报复核 完毕 后, 需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件 审核 时提 示。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每月 最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过户 与注 册登记 人负 责制 定 。 基 金过 户与注 册登 记 人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负保管 义务 。 六、争 议的 处理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争议 , 双 方当事 人应 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的, 可以 在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通 过诉讼 解决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 责地履 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七、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终 止 (一) 本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二) 发生 以下 情况 ,本 托管协 议终 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 理 权; 4 、发 生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基金终 止事 项。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2 §19 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和修 改相 关服 务项 目。如 因系 统 、 第三方 或不 可抗 力等 原因 ,导致 下述 服务 无法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 相关 责任。 一、持 有人 交易 资料 的寄 送及发 送服 务 (一) 场外 投资 人 1 、交 易确 认单 每次交易 结束 后,投 资人 可在 T+2 个 工作日 后通过 销售机构 的网 点查询 或打 印交易 确 认单。 2 、纸 质对 账单 每季度 结束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基 金管 理人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且有 定制 的投 资人 寄送对 账 单, 资料 ( 含姓 名及 地址 等 ) 不 详的 除外 。 投资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nffund.com)、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3 、电 子对 账单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月度 、季 度、年 度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及月度 、季 度手 机短 信对 账单服 务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电子 邮件 或手机 短信 形式 向定 制的 投资人 定期 发送 。 投资 人可 通过基 金管 理 人网站(www.nffund.com ) 、 客 服 热 线 ( 400-889-8899 转 人 工 ) 、 客 服 邮 箱 (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 在线 客服 等途 径申 请/ 取消对 账单 服务。 (二) 场内 投资 人 每次交 易结 束后 ,场 内投 资人可 在 T+ 2 个 工作 日后 到交易 网点 进行 确认 单的 查询或 打 印,注 册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不提 供场 内投 资人 的对账 单服 务( 含纸 质及 电子对 账单 ) 。 投资人 可到 交易 网点 打印 或通过 交易 网点 提供 的自 助、电 话、 网上 服务 等渠 道查询 。 二、网 上在 线服 务 (一)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 可获 得如 下服 务: 1 、查 询服 务 场外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账户 号、 身份 证号 等开 户证 件号 码和查 询密 码登 录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南 方e 站 通” ,可 享有 基金交 易查 询、 账户 查询 和基金 信息 查询 服务 。


2、 信息 资讯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本基 金和 基金 管理人 的各 类信 息 , 包 括基 金的法 律 文件、 基金 公告 、业 绩报 告和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 等各类 最新 资料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3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场外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南方 e 站通 ” 办理本 基金 的开 户、 认购/ 申购、 定 投、 赎 回及信 息查 询等业 务。有 关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具 体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管 理人网 站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 则。 场内投 资人 可通 过交 易网 点提供 的网 站进 行网 上交 易。 4 、自 助答 疑服 务 场外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在 线客服 ” , 根 据提示 操作 并输 入要 咨询 问题的 关 键词, 便可 自助 进行 相关 问题的 搜索 及解 答。 5 、网 上人 工服 务 场外投资 人可 登录基 金管 理人网站 通过 “在线 客服 ”获得投 资顾 问、服 务定 制/取消 、 账户查 询等 专项 服务 。 6 、专 用客 户端 下载 场外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下 载专 用客 户端 , 如 IOS 版 和安 卓版 等, 通 过专用 客 户端获 得基 金净 值 查 询、 账户查 询、 理财 资讯 、 及 相关客 户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电子 直销 投资 人还可 通过 专用 客户 端进 行基金 交易 。 (二) 投资 人通 过关 注基 金 管理人 微信 公众 号 ( 可搜 索 “南方 基金 ” 或 “NF4008898899 ” ) , 可查阅 基金 净值 、 基 金动 态及活 动、 服务 资讯 等。 如绑定 个人 账户 , 还 可享 有基金 交易 (仅 限基金 管理 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 账 户查 询、 基 金交 易查询 、 持 有理 财基 金到 期日查 询等 服 务。 三、信 息定 制服 务 场外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 户服 务中 心提 交 信息定 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电 子邮件 或手 机短 信定 期发 送所定 制的 信息 。可 定制 的内容 如下 : 1 、电 子邮 件: 基金 份额 净 值、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各 类电邮 资讯 等。 2 、手 机短 信: 基金 份额 净 值、手 机短 信对 账单 、各 类短信 资讯 等。 四、账 户资 料变 更服 务 (一) 场外 投资 人 为便于 投资 人及 时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各项 服务 ,请投 资人 及时 更新 服务 联系信 息 。 投资人 可通 过以 下4 种方 式进行 服务 联系 信息 (包 括联系 地址 、 手 机号 码、 固定电 话、 电子 邮箱等 ) 的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电 子直 销投 资人 交易 联系信 息的 变更 , 请 遵照 基金管 理人 电子 直销相 关规 定办 理: 1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南方 e 站通 ”自 助修 改联 系信息 。 2 、致 电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 务中 心 400-889-8899 转 人 工修改 。 3 、 发送 邮件 至基 金管 理人 客服邮 箱service@nffund.com 或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交修 改申 请。 4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在线客 服” 在线 提交 修改 申请。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4 (二) 场内 投资 人 场内投 资人 账户 资料 变更 请到交 易网 点办 理。 五、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9-8899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 有如 下服务 : 1 、自 助语 音服 务: 提供 7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户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 等自助 查 询服务。 2 、人 工服 务: 提供 每周 七 天,每 日不 少于 8 小时 的 人工服 务( 法定 节假 日除 外)。 场 外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 热线 获得投 资顾 问、 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 息定 制、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3 、电话 交易服 务:基 金管 理人电子 直销 投资人 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电话 交易 系统办 理 开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 交易 撤单 、 交 易密 码修 改、 信 息查 询和 投资 人该 直销账 户下 开放 式基金 的赎 回、 转换 及分 红方式 变更 等业 务。 有关 基金电 话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请 参见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相关 公告 和业 务规则 。 六、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场外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人工 热线、 在线 客服 、书 信、 电子邮 件 、 短信 、 传 真及 各销 售机 构网 点柜台 等不 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如本招 募说 明书 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 理解 的内 容 , 请 通过 上述 方式 联系 基金 管理人 。 请确保 投资 前, 您/ 贵机 构 已经全 面理 解了 本招 募说 明书。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5 §20 其他应 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 期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信 期货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9-23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变 更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5-09-12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金亚 科技 ”股 票估 值价 格调整 的公 告 2015-09-0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8-27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8-26 南方积 极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 要) 2015-08-25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8-25 南方积 极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报 告 2015-08-25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诺亚 正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8-10 关于注 意防 范冒 用南 方基 金名义 进行 的非 法证 券活 动的提 示 2015-08-07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变更 基金 名称 、 基 金类 别并 修改基 金合 同等 相关 条款 的公告 2015-08-07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中信 建投 期货 为代 销机构 及通 定投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浦发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8-03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天风 证券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公 告 2015-07-3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江南 农村 商业 银行 、 第 一创 业、 大连 银行 、 青 岛银行 和包 商银 行为代 销机 构及 开通 定投 、 转 换业 务并参 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7-3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7-2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汇付 金融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7-20 南方积 极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5-07-20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相关 业务 调整 费率 优惠 方案的 公告 2015-07-15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7-14 关于京 东电 子交 易平 台实 施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5-07-0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7-08 南方基 金关 于公 司、 高管 及基金 经理 投资 旗下 基金 相关事 宜的 公告 2015-07-06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7-04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6-3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6-30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6-27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6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6-26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6-20 南方基 金关 于电 子直 销平 台开通 货币 基金 快速 转购 业务并 实 行 0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5-06-0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6-01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宜信 普泽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6-0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副总 经理 变更 的公 告 2015-05-29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5-23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5-22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新兰 德为 代销 机构 并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5-1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创金 启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业 务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5-05-11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公告 2015-05-07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5-05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深 圳分公 司负 责人 等信 息变 更的公 告 2015-04-28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在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公 告 2015-04-23 关于公 司旗 下基 金调 整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的提 示性 公告 2015-04-23 南方积 极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度 报告 2015-04-21 南方基 金关 于南 方积 配基 金参加 中国 农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 机银 行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4-20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从业 人员 在子 公司 兼任 职务情 况的 公告 2015-04-18 南方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增加 河北 银行 为代 销机 构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4-17 关于电 子直 销业 务增 加苏 宁易付 宝第 三方 支付 业务 的公告 2015-04-15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7 §21 招募说 明书存放及其 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 售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 投资 者可 在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 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本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但应 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南方积配(2015 年第 2 号)招 募说明书(更新) 108 §22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本基 金设 立的文 件; (二)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基金 合同 》; (三)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注册 登记 协议 》; (四) 《南方 积极 配置 混合 型基 金托管 协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八)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九)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