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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优势行业A(000538)

诺安优势行业:关于新增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 安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诺 安 优势 行 业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新增基
金份额类别 并 修 改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部 分 条款 的公告 
 
根据 《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为满足投资
者的理财需求, 提供更 多样化的投资途径 , 经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决定 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起,对 诺 安优势行业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本 基金” ) 增加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 并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部分条款及相关法律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 、 基 金份额 分 类 情况 
1 、基金份额 类别 
分级后本基金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代码为 000538(与分级前 基金代码相同)。 新设C 类基金份额代码为 002053 。 
2 、有关业务 规则 
(1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规 则与现行规 则相同,目 前已持有本 基金的投资 者,
其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 
(2 )本公司 暂不对 A 类 、C 类 基金份 额进行自动份额类别转换。 
3 、相关费用 说明 
(1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 与 A 类基金 份额保持一致 。 
(2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收取 0.5% 的 赎回费用。 
(3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的管理费率 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 费率计提 。 
(4 )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托管费率为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的 年费率计提 。 
(5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1% 。 
4 、C 类份额 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 
投资者可自 2015 年11 月18 日起办理 本基金 C 类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5 、C 类份额 的销售机构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 
6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收益 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5 年 11 月18 日起 ,本公司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的 修 订 
1 、为确保 上述基金增加 新的基金份 额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 定,本基金 就相关基金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项修订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
化,对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修 订详见 附件 《诺安优势 行业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3 、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查阅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
全文。 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下期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公
司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4 、 投资者可 通过本公司的网站 (www.lionfund.com.cn ) 或客户 服务电 话 (400-888-8998 )
咨询相关情况。 
5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6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 交易业务前 ,应认真阅 读有关网上 交易协议、 相关规则, 了解
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 投资者应慎重选择, 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 特别是账
号和密码。 
7 、本公告的 解释权归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 诺安 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 
一 、 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文 对 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 改 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52、其他 52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净 值 
53 、 A 类基 金份 额 :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额, 称 为 A 类基金
份额 
54 、 C 类基 金份 额 : 在 投资 人
认购/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 且 从 本 类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销售 服 务 费, 称为 C
类 基 金 份额 
55 、 其他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本情 况 
无 八 、 基 金份额 的 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所 收 取 费 用
的 差 异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申
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 购 费 
用 ,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额,称为 A 类 基 金 份额 ;
在投资人认购/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认购/ 申 购 费 用 , 且 从 本 类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称为 C 类 基 金 份额。 相
关 费 率 的 设 置 及 费 率 水 平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示。 
本 基 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
份 额 时 可 自 行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的 转 换 规 定 请 见 招
募 说 明 书和相 关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取 消 某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 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 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独 设 置 基 金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本 基 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 后 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 承 担。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 、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 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 基 金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3 、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 金额 单位为元。 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 续持有本基金少 于 7 日(不含 7 日)的投资 人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对持续持 有本基金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 (不含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 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 金额 单位为元。 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本 基 金 各类 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 费 用 由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金财 产 。 5 、 本基 金 各类 基 金 份额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设 定 , 具体 见 招 募说明 书 。


的赎回费, 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 本基金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不含 3 个月)的投资 人 收 取 不 低 于 0.5% 的赎回 费, 并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本基金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 于 6 个月(不含 6 个月)的 投资人收 取 不低于 0.5% 的赎 回费, 并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50% 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6 个 月的 投资人, 应当 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 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 相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申 购 与 赎回 十、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 十、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公告 2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并 公布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 净值。 3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一天, 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作日在一家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各类基 金 份 额 净值。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及 权利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法权 益 。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一、 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 一、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 )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提 高 销 售 服 务 费收费 标 准 ;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 销售 服 务 费 ;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销 售服 务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 费和 诉讼费;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 费和 诉讼费;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 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 、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无 3 、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不收 取 销 售 服 务费 , C 类 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 服 务费年 费 率 为 0.1% , 按前一日 C 类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 提 。销售 服 务 费 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1%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 额 每日应 计 提 的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份 额 前 一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于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划 出 , 经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个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 述 “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9 项 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别 的 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 A 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基 金 份 额 之 间由于 A 类 基 金份 额 不 收 取而 C 类 基 金 份额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导 致 在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上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配权 ;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七)临时报告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准、 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临时报告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任一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错误达该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分之零点五;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五、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五、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剩 余 资 产 具 有同等 的 分 配权。 二 、 托 管协议 修 改 前后文 对 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 改 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九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分配的原 则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一) 基金 收益分配的原 则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面值; 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别 的 每 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 本 基 金 各基 金 份 额类别 在 费 用 收 取 上 不 同 , 其 对 于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配权 ; 十 一 、 基金费 用 无 ( 三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提 比 例 和计提 方 法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不收 取 销 售 服 务费 , C 类 基 金份 额的 销 售 服 务费年 费 率 为 0.1% , 按前一日 C 类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1% 年 费率 计 提 。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E ×0.1%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金 份 额 每日应 计 提 的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份 额 前 一日基 金 资产净值 十 一 、 基金费 用 (六)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 付 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七)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 售服务费的复 核 程 序 、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定 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 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 根 据 本 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 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 工 作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结 算 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结 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 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支付。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7 、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7 、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剩 余 资 产 具 有 同 等的分 配 权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 基金 份额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