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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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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 宏利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公告送 出 日 期 :2015 年 11 月 18 日
泰达宏利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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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告 基 本 信息
基金名称 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简称 泰达宏利绝对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1896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11 月 1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达宏利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泰 达宏利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 金 募 集 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 证监许可[2014]1416 号
基金募集期间
自 2015 年10 月19 日
至 2015 年11 月13 日 止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15 年 11 月 17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3,757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619,680,093.68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单位: 人
民币元)
145,332.83
募集份额 (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619,680,093.68
利息结转的份额 145,332.83
合计 619,825,426.51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
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情况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单位:份)
10,000,800.00
占 基 金 总 份 额 比
例
1.6135%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事项
-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
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
况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单位:份)
110,017.54
占 基 金 总 份 额 比
例
0.0177%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基 金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泰达宏利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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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获 得 书 面
确认的日期
2015 年 11 月 17 日
注:1 、 本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00
份;
2 、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00 份;
3 、 本基金自2015 年 10 月 19 日起至2015 年 11 月 13 日止, 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公开发售。
4 、 按照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 发 起 式 基 金发 起 资 金 持有 份 额 情 况
项目
持有份额总数 持有份额
占基金总
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
总数
发 起 份 额 占 基
金总份额比例
发起份额承
诺持有期限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10,000,800.0
0
1.6135% 10,000,8
00.00
1.6135% 3 年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
基金管理人股东
其他
合计 10,000,800.0
0
1.6135% 10,000,8
00.00
1.6135%
4. 其 他 需 要 提示 的 事 项
销 售 机构 受理 投 资人 认购 申 请并 不代 表 该申 请一 定 成功 ,申 请 的成 功与 否 须以 本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之后,到
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和网站www.mfcteda.com 查询交易 确认状况。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
本基金 的申 购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不超 过三 个月开 始办 理,本 基金 的赎回 自基 金合同 生 效 之 日泰达宏利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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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不超 过三 个月开 始办 理。在 确定 了本基 金开 放申购 和赎 回的日 期后 ,本基 金管 理人至 少 提 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予以披露。
5. 风险提示:
本 基 金为 发起 式 基金 ,基 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发 起 认购 ,并 不 代表 对本 基 金的 风险 或收益的
任何判 断、 预测、 推荐 和保证 ,发 起资金 也不 会用于 弥补 投资者 的投 资亏损 ,发 起资金 持 有 期 限
届满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继续持有本基金 。
基金 管理人 承 诺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投资 者投 资于本 基金 时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 告。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1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