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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500(161017)

富国5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 0 一 五年 第 二 号)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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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要提 示 】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7 月14 日证监许可【2011】1095 号
文核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 年10 月12 日正式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 在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5 年10 月12 日,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至 2015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的募集 .....................................................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4 
十、基金的投资 ..................................................... 6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十七、基金的信息 披露 ............................................... 94 
十八、风险揭示 ..................................................... 9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5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 《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投资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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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本合同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 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 政府规章及其他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 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的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 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 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基金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单位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基金合同当 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合法存续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 日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募集期 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 日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有 效 申 请 工 作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T+n 日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在基金募集期间,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在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成 现 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 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 内 场外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系统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户 交易账户 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交 易 业务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 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 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 10 月12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 十 二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 括公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的 研 究 管 理 等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 投 资 、 量 化 衍 生 品 投 资 及 境 外 权 益 等 各 类 投 资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 作 职 责 , 暂 与 综 合 管 理 部 合 署 办 公 ; 综 合 管 理 部 : 负 责 公 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 公 司 文 秘 管 理 、 公 司 ( 内 部 )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 政 后 勤 管 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成 都 分 公 司 )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 销 管 理 部 : 负 责 营 销 计 划 的 拟 定 和 落 实 、 品 牌 建 设 和 媒 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 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 责 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负责基 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 务部: 负责 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10 月12 日,公司有员工 321 人,其中61.1%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2005 年4 月至 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麦 陈 婉 芬 女 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 文 学 及 商 学 学 士 , 加 拿 大 注 册 会 计 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经 纪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冰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 中级审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自 营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 评 估 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计 划 部 副 经 理 、 证 券 部 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金 融 学 院 党 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伍时焯 (Cary S. Ng)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加 拿 大 特 许 会 计 师 。 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 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 财 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 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增光先生, 监事长,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 公 司 纪 委 书 记 、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 公 司 会 计 ,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室 主 任 ,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银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 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任 职 ; 在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方 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 学历。 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 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监事,本科学历,CFA。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 任 职 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职 员 , 郏 县 国 营 一 厂 厂 长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电 子 商 务 总 监 助 理 。 历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任 电 子 商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10 月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 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营 销 总 部 投 资 顾 问 、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市场 部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副营销总裁。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现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 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 (MSCI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 究 员 , 巴 克 莱 国 际 投 资 管 理 公 司 (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 醒先生, 研究生学 历,16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验。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1) 李笑薇, 北京大学学士, 普林斯顿大学硕士, 斯坦福大学博士。 自 2003 年1 月开始 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曾任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 公 司 (MSCIBARRA), 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Global Investors ) 大 中 华 主 动 股 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12 月至今任富国沪深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1 年1 月至2012 年 5 月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 富 国 上 证 综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1 年 10 月至今任富国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兼任副总经 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具有中国基金从业资格。 (2) 徐幼华, 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 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投资经 理助理;2006 年7 月至2008 年 1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数量研 究员, 2009 年1 月至2011 年5 月 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数量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2011 年5 月起任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4 月18 日起正式更名为“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 经理 ,2011 年10 月起任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起任富国中证工业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体 育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兼 任 量 化 投资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方旻 先生,研究生学历。自 2010 年 2 月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历任 航 天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软 件 工 程 师 , 赛 门 铁 克 软 件 工 程 师 , 硕 康 万 国 软 件 技 术 有 限公司需求分析师。自 2010 年 2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量 研究员;2014 年4 月至2014 年 11 月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5 年5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全 指 证 券 公 司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富 国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总监助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 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遵 守 法 律 法规 的 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 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 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关 于禁 止 性 行 为的 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六 ) 基 金经 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 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 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 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监 督 、 检 查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当 发 现 公 司 及 公 司 管 理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的 基 金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重 大 经 营 风 险 或 者 隐 患 等 情 形 时 , 督 察 长 应 当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应 当 密 切 跟 踪 后 续 整 改 措 施 , 并 将 处 理 情 况 向 董 事 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 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 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 际、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 最 佳托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2004 年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 技术保障处、 营 运 中 心 、 委 托 资 产 托 管 处 、 保 险 资 产 托 管 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处 、 境 外 资 产 托 管 处 、 综 合 管 理 处 、 风 险 管 理 处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 律师等专 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 业务 素质好、 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 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6 月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287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积 极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阳 领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创 新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同 德 主 题 增 长 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 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鸿 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丰 和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久 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成 长 价 值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鸿 利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银 河 收 益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中 信 全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债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息 收 益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动 态 精 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精 选 增 值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银 利 精 选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瑞 强 势 地 区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分 红 增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优 选 分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精 选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 季 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弹 性 市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长 城 安 心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内 需 增 长 贰 号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首 选 企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价 值 成 长 双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动 力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策 略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金 牛 创 新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益 民 创 新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核 心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复 兴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成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双 利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深 化 价 值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巴 黎 竞 争 优 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优 选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成 长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治 稳 健 双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信 利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锋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进 取 策 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行 业 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 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中 小 盘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创 业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 商 信 用 添 利 债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消 费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汇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富 国 可 转 换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泰 达 宏 利 领 先 中 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 添 富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消 费 服 务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黄 金 主 题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中 邮 中 小 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浙 商 聚 潮 产 业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 易型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南 方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上 投 摩 根 新 兴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交银施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 信 内 需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中 证 内 地 消 费 主 题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核 心 竞 争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行 业 轮 动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亚 洲 ( 除 日 本 ) 机 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逆 向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新 锐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小 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消 费 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全 球 房 地 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新 经 济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新 社 会 责 任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月 添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目 标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资基金、 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理 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中 债 新 综 合 指 数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支 柱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易 方 达 月 月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 鑫 量 化 配 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安 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惠 理 惠 利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 顺 长 城 品 质 投 资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可 转 换 债 券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标 普 中 国 可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荣 祥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中 国 企 业 境 外 高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焦 点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安 短 融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研 究 阿 尔 法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行 业 轮 换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目 标 收 益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高 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利 群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稳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四 季 金 利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永 福 养 老 理 财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丰 益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国 证 医 药 卫 生 行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定 期 支 付 双 息 平 衡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光 大 保 德 信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易 方 达 投 资 级 信 用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趋 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润 元 大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双 月 红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国 有 企 业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安 达 信 用 主 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 金 、 中 邮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永 利 信 用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信 息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岁 岁 恒 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景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万 家 市 政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稳 定 添 利 债 券 型 证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 通 通 源 一 年 目 标 触 发 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信 用 增 利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品 牌 传 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浓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汇 添 富 恒 生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航 天 海 工 装 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广 发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吴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天 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可 转 债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鑫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景 顺 长 城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双 动 力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改 革 红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周 期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证 环 保 产 业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博 时 裕 隆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季 加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新 华 鑫 安 保 本 一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诺 安 永 鑫 收 益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 疗 保 健 量 化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月 月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海 惠 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稳 定 添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新 兴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双 月 定 期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嘉 实 新 兴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高 端 制 造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添 益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 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 药 卫 生 指 数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天 时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鹏 华 先 进 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 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 场 基 金 、 南 方 理 财 金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创 新 动 力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东 方 添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夏 沪 港 通 恒 生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产 业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投资基金(LOF)、 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前海 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大 中 华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战 略 转 型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天 弘 云 端 生 活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证500 原 材 料 指 数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智 能 装 备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宝 盈 转 型 动 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中 证 银 行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穗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稳 健 添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新 能 源 汽 车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英 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融 中 证 一 带 一 路 主 题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邮 信 息 产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南 方 改 革 机 遇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融 通 新 区 域 新 经 济 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农 业 产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中 证 海 外 中 国 互 联 网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国寿安保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交 银 施 罗 德 多 策 略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金 元 顺 安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医 药 科 技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长 盛 国 企 改 革 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深 证 成 份 交 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 乐 享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清 洁 能 源 主 题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弘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证 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信息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风 险 控 制制 度 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 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 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蒋超良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电话: (010)95588 传真电话: (010)95588 联系人员: 杨先生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 陈洪源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 话: 010-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人代表: 常振明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常振明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小姐 客服电话: 95528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 1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2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 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 13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 1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 15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法人代表: 廖玉林 联系电话: 0769-22100193 传真电话: 0769-22117730 联系人员: 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站: www.dongguanbank.cn ( 16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 号 法人代表: 何沛良 联系电话: 0769-22866268 传真电话: 0769-22866268 联系人员: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7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 1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 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 1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 2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 21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客服电话: 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 22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41 和42 楼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 2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 24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 25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 26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人代 表: 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 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 27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28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人代表: 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 陈剑虹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公司网站: www.essence.com.cn ( 29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楼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 30 )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62207935 传真电话: (0551)62207935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 31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蔡霆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 32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33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 34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35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36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37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人代表: 雷杰 联系电话: (010)57398062 传真电话: (010)57398058 联系人员: 徐锦福 客服电话: 95571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 3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134 联系人员: 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 39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 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 www.962518.com ( 40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A 座 12、13 层 法人代表: 董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电话: 0351-4130322 联系人员: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公司网站: www.dtsbc.com.cn ( 41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 杨宇翔 联系电话: 95511-8 传真电话: 95511-8 联系人员: 吴琼 客服电话: 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 42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人代表: 张雅锋 联系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电话: (0755)83704850 联系人员: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公司网站: www.ghzq.com.cn ( 43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传真电话: 0371--65585899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 44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法人代表: 常喆 联系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电话 :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员: 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公司网站: www.guodu.com ( 45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人代表: 许建平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员: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 www.hysec.com ( 46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 47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 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 48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人代表: 姚文平 联系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电话: 021-68767880 联系人员: 朱磊 客服电话: 400 8888 128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 49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 50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 、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 51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 52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 5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刘爽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 54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 55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 56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 57 )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J 单元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 ( 58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59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60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61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 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 ,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62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电话: 0571-86800423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63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 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 64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场内代销机构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为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 二 )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住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廖海 经办律师: 梁丽金、刘佳 (四)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7 月 14 日证监许可【2011】1095 号文核准。 ( 一 ) 基 金类 型


股票 型


( 二 ) 基 金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 上市开放式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四 ) 基金 募集情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验, 截至 2011 年10 月11 日止, 富国500 本 次募集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户数共计 6,111 户,富国 500 已 收到首次发行募集 (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 本金) 为人民币 455,241,485.70 元,折合 455,241,485.70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人 民 币 245,764.18 元, 折合245,764.18 份基金份额。 以上收到的实收基金(本息)共计人 民币 455,487,249.88 元,折合 455,487,249.88 份基金份额。富国 500 已收 到首 次发行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实收基金(本金)为人民币455,241,485.70 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基 金 备案 的 条 件 1.本 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 件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 之日起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公告 。 3.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投 资 者 认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投 资 者 所 有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利 息 的 具 体 金 额 及 利 息 转 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 个 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 三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0 月12 日正式生效。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3、基金上市条件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 金 上 市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书 。 基 金 获 准 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期 间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暂 停 基 金 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 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暂 停 基 金 上 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可 恢 复 本 基 金 上 市 ,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基 金 恢 复 上 市 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终 止 基 金 的 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 五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 和 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 单 位 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上公告 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本基金于 2011 年10 月21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 “先进先出”的原 则 ,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先 确 认 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本基金 的申购、 赎 回等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等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 按 新 规定执行; 7、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 四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1、场外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 采 取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单 个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额为 人 民币10 元; 采取后端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的, 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 币 100 元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 最低申购金 额 限 制 外 , 当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设 定 的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上 述 金 额 限 制 时 , 投 资 者 还 应 遵 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20,000 元;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业 务 的 不 受 直 销 网 点 单 笔 申 购 最 低金额的限制, 前端申购 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 后端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 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3 、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须 遵 守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约 定。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基 金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由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指 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支 付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赎回款项, 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六 ) 申 购费 率 和 赎 回费 率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 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 用。 1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A、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 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 (M,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45% 100 万≤M<500 万 0.36% 500 万≤M 每笔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前端收费模式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 将 来 出 现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本 公 司 将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备案。 2)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按持有 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6% 1 年-3 年(含) 1.0% 3 年-5 年(含) 0.5% 5 年以上 0 各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时 采 取 的 收 费 模 式 以 其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实 际 办 理 过 程 中根据 支 付 渠 道 不 同 可 能 存 在 限 制 办 理 后 端 申 购 模 式 的 情 况 , 具 体 以 实 际 网 上 交 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2)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赎回费率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定为 0.5%。 投 资 者 选 择 交 纳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时 , 适 用 变 动 的 赎 回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按 持 有 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调 低申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 调整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 申 购份 额 与 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 (1)前端申购模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的 适用绝对费用数额的申购,净 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 -前端 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3: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1.5%, 假定申 购当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 =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 =9,383.07份 (2) 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后端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 在投资者赎回或转换 该部分基金份额时收取。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1)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 用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例4: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00?0.5% =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52.50 =10,447.50 元 (2)后端收费模式 投 资 者 赎 回 以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收 取 后 端 赎 回 费 和 后 端 申 购 费 。 后 端 赎 回 费 率 及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费 率 标 准 执 行 。 赎 回 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率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申 购 ( 或 转 换 入 )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后 端 申 购 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4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申 请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基 金 不 足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的 申 购 资 金 零 头 由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返 还 给 基 金投资者 。 例9: 如例3, 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1.5%,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9,383.07 份,申购费用为147.78 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如 果 该 投 资 者 选 择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则 因 场 内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9,383 份 , 不 足1 份 部 分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返 还 给 投 资 者 。 计 算 方 法如 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383×1.050 =9,852.15元 退款金额=10,000-9,852.15 -147.78=0.07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八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注册 登 记 1、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 份额。 2、 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应当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九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 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第 6 项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十 ) 暂 停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此 时 , 本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转 出 申 请 可 按 同 样 的 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 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一 ) 巨额 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办 理 完 成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并 通 过 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十二)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第 2 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2 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 三 ) 基金 转 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 开通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代码: 前端为 161017 , 后端为 161021) 与本公司旗下其他 注册登 记在深圳中登下且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转换业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 注册登记在深圳中登下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包括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代 码:前端 161005 ;后端 161006)、富国天丰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代 码:前端 161010;后端161018)、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代码: 前端为161017, 后端为 161021)、富 国 天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代 码 :161015 ) 以及今 后募集的注册登记在深圳中登下且开通转换业务 的其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 有关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查阅相 关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2、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与 基 金 申 购 、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后端转后端”的原则 。 4、基金转换费用 (1) 前端转换费用: 前端基金 转换费用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补差的标准收取。当 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 补差费为零 。 (2) 后端转换费用: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对 于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基 金 , 其 后 端 收 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 ×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3) 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 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 则按 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特 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5、重要提示 (1)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 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实际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办 理 过 程 中 根 据 支 付 渠 道 不 同 可 能 存 在 限 制 办 理 后 端 收 费 模 式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情 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2)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本 基金管 理人 旗 下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等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亦 可登陆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服电话 (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 长途话费) )查询。 (3)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 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 相关 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 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 十四)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 情 况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在 非 交 易 过 户 中 ,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 某 一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另 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上 述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相 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十五) 基金 的 转 托管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以 通 过 具 有 代 销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以 申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请场外赎回。 1、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间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托管 的行为。 (2)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 具体业务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 十 六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七) 基金 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应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转 出 申 请 、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基金的投资 ( 一) 投 资 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 5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 , 通 过 数 量 化 的 方 法 进 行 积 极 的 指 数 组 合 管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目 标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票 (包括 创业板、 中 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其中,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 投 资理 念 指 数 化 投 资 分 享 中 国 经 济 长 期 增 长 之 成 果 , 增 强 型 策 略 提 高 指 数 化 投 资 之 效 率,量化增强方式实现增强型策略之目标。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以 “指数化投资为主、 主动性投资为辅” , 在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一 定程度地调整个股,力求投资收益能够跟踪并适度超越目标指数。 1、标的 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中证 500 指 数是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 构 建 的 包 括 大 盘 、 中 盘 、 小 盘 、 大 中 盘 、 中 小 盘 和 大 中 小 盘 指 数 在 内 的 规 模 指 数 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中证 500 指数全称 “中证小盘 500 指数” ,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 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 中流 动 性 好 、 代 表 性 强 的 小 市 值 股 票 , 综 合 反 映 了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内 小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 状况。 如果中证 5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 (单纯 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 数 , 或 证 券 市 场 上 有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 推 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依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法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 并 依 据 市 场 代 表 性 、 流 动 性 、 与 原 指 数 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变 更 后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2、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 本 基 金 主 要 策 略 为 复 制 目 标 指 数 , 投 资 组 合 将 以 成 份 股 在 目 标 指 数 中 的 基 准 权 重 为 基 础 , 利 用 富 国 定 量 投 资 模 型 在 有 限 范 围 内 进 行 超 配 或 低 配 选 择 。 一 方 面 将 严 格 控 制 组 合 跟 踪 误 差 , 避 免 大 幅 偏 离 目 标 指 数 , 另 一 方 面 在 指 数 跟 踪 的 同 时 力求超越指数。 富国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借鉴国际一流定量分析的应用经验,利用多因子 alpha 模型预测股票超额回报, 在有效风险控制及交易成本最低化的基础上优化投 资组合。 (1)多因子 alpha 模型—— 股票超额回报预测 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对中国股票市场的长期研究为基础,一定程度上结 合 前 瞻 性 市 场 判 断 , 用 精 研 的 多 个 因 子 捕 捉 市 场 有 效 性 暂 时 缺 失 之 处 , 以 多 因 子 在不 同个股上的不同体现估测个股的超值回报。概括来讲,本基金 alpha 模型的 因 子 可 归 为 如 下 几 类: 价值(value) 、动量(momentum) 、 成 长(growth) 、情绪 (sentiment) 、质量(quality)。 这 些 类 别 综 合 了 来 自 市 场 各 类 投 资 者 , 公 司 各 类 报 表 , 分 析 师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各方面信息。富国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富国长期积累并最新扩展的数据库,科 学 客 观 地 综 合 了 大 量 的 各 类 信 息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及 变 化 对 各 类 信 息 的 重 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2)风险估测模型 ——有效控制风险预算 指 数 化 投 资 力 求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 主 动 性 投 资 则 需 要 适 度 风 险 预 算 的 支 持 。 风 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 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模型, 有效将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本 基 金 采 取 “ 跟 踪 误 差 ” 和 “ 跟 踪 偏 离 度 ” 这 两 个 指 标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与 评 估 。 其 中 , 跟 踪 误 差 为 核 心 监 控 指 标 , 跟 踪 偏 离 度 为 辅 助 监 控 指 标 , 以 求 控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目 标 是 : 力 争 使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3)交易成本模型 ——控制成本并保护业绩 本 基 金 的 交 易 成 本 模 型 既 考 虑 固 定 成 本 , 也 考 虑 交 易 的 市 场 冲 击 效 应 , 在 控 制成本最低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4)投资组合优化模型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预 期 回 报 , 风 险 及 交 易 成 本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优 化 。 其 选 股 范 围 将 以 成 份 股 为 主 , 并 包 括 非 成 份 股 中 与 成 份 股 相 关 性 强 , 流 动 性 好 , 基 本 面 信 息充足的股票。 3、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调整: (1)定期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主 要 根 据 所 跟 踪 的 目 标 指 数 对 其 成 份 股 的 调 整 而 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中证指数公司每半年审核一次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本基 金 将按照中证 500 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 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 成 份 股 权 重 调 整 时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在 股 权 变 动 公 告 日 次 日 发 布 的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成 份 股 的 流 动 性 进 行 分 析 , 如 发 现 流 动 性 欠 佳 的 个 股 将 采 用 合 理 方 法 寻 求 替 代 。 由 于 受 到 各 项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以 及 持 股 比 例 等 限 制 ,基 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此时也需要寻求替代。 4、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对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的 深 入 分 析 、 国 内 财 政 政 策 与 货 币 市 场 政 策 等 因 素 对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 进 行 合 理 的 利 率 预 期 , 判 断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本 走 势 , 制 定 久 期 控 制 下 的 资 产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构 建 和 管 理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具 体 采 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市 场 转 换 、 信 用 利 差 和 相 对 价 值 判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在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有 效 利 用 基 金 资 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5、金融 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在 法 律 法 规 许 可 时 , 本 基 金 可 基 于 谨 慎 原 则 运 用 权 证 等 相 关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以 控 制 并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 降 低 跟 踪 误差,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 五 ) 投 资决 策 依 据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等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 并 对 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做出定期的评估和检讨。 基 金 经 理 组 在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和 研 究 部 的 协助与支持下,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 投资策略, 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通过指数化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部 设 立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部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实 现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 六 ) 投 资决 策 流 程 1、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定期检验和更新股票超额收益预测模型, 并利用该预测 模 型 , 预 测 下 一 阶 段 各 成 份 股 的 超 额 收 益 率 ; 研 究 部 提 供 成 份 股 和 部 分 重 点 推 荐 的非成份股(包括拟发行新股企业与增发企业)基本面的 研究报告。 2、基金经理组基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未来市场走势的研究判断,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3、投资策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4、 基金经理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的投资策略构建指数增强型投资组 合 , 并 密 切 跟 踪 目 标 指 数 ; 同 时 结 合 成 份 股 情 况 、 流 动 性 状 况 、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的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等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监 控 和 动 态 调 整 , 以 实 现 对 跟 踪 误 差 和 跟 踪 偏 离度的有效控制。 5、 集中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策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 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6、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 定期 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 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7、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部 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七)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1% (指年收益率, 评价时 按期间折算) 。 中证 5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为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 现, 以沪深 300 指数为基础, 构建的包括大盘、 中盘、 小盘、 大中盘、 中小盘和 大中小盘指数在内的规模指数体系中 的组成部分。中证 500 指数全称“中证小盘 500 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 只沪深300 指 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小市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 证 券 市 场 内 小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 本 基 金 认 为 , 该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目 前 能 够 忠 实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股 票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可 以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 ( 八) 风 险 收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 票 指 数 增 强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九) 投 资 限制 1、禁止行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 后 如 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比 例 将 遵 从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十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一) 基 金的 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 十 二 ) 基金 投 资 组 合报 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8,637,340.67 81.26 其中:股票 248,637,340.67 81.2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6,531,466.56 18.48 7


其他资产 816,410.96 0.27 8


合计 305,985,218.19 100.00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109,195.00 0.40 B 采矿业 -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C 制造业 27,153,478.86 9.9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868,381.00 0.32 F 批发和零售业 2,252,008.00 0.8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81,694.45 1.01 H 住宿和餐饮业 7,200.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679,117.84 1.7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2,760,079.04 1.0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491,319.94 0.9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84,565.00 0.1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43,837.51 0.42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10,634.00 0.22 S 综合 - - 合计 46,141,510.64 16.82 3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835,730.00 0.67 B 采矿业 6,178,290.50 2.25 C 制造业 118,434,033.79 43.1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512,126.30 2.01 E 建筑业 4,004,295.90 1.46 F 批发和零售业 11,028,089.19 4.0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74,305.00 1.45 H 住宿和餐饮业 1,749,970.77 0.64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852,761.45 3.59 J 金融业 2,107,672.80 0.77 K 房地产业 15,833,476.34 5.7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445,822.72 1.9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564,116.00 1.66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906,190.00 0.6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02,444.13 0.4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935,628.21 1.80 S 综合 3,830,876.93 1.40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合计 202,495,830.03 73.80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645 中源协和 75,100 4,003,581.00 1.46 2 002183 怡亚通 73,800 3,202,182.00 1.17 3 600978 宜华木业 122,380 2,732,745.40 1.00 4 600429 三元股份 313,100 2,282,499.00 0.83 5 002191 劲嘉股份 172,200 2,149,056.00 0.78 6 600312 平高电气 159,000 2,117,880.00 0.77 7 600426 华鲁恒升 178,700 2,089,003.00 0.76 8 300144 宋城演艺 88,735 2,003,636.30 0.73 9 600765 中航重机 125,800 1,992,672.00 0.73 10 002437 誉衡药业 81,408 1,971,701.76 0.72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202 金风科技 102,000 1,378,020.00 0.50 2 600096 云天化 137,200 1,372,000.00 0.50 3 600391 成发科技 36,700 1,325,237.00 0.48 4 600029 南方航空 143,205 1,072,605.45 0.39 5 600358 国旅联合 103,200 1,017,552.00 0.37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是 否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 报 告 期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5,878.9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30.48 5 应收申购款 565,801.5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9 合计 816,410.9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645 中源协和 4,003,581.00 1.46 筹划重大事项 2 002183 怡亚通 3,202,182.00 1.17 筹划重大事项 3 600978 宜华木业 2,732,745.40 1.00 筹划重大事项 4 600429 三元股份 2,282,499.00 0.83 筹划重大事项 5 002191 劲嘉股份 2,149,056.00 0.78 筹划重大事项 6 600312 平高电气 2,117,880.00 0.77 筹划重大事项 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391 成发科技 1,325,237.00 0.48 筹划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 值 占 净 值 比 例 的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可 能 存 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 率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10.12-2011.12.31 -15.10% 1.33% -13.54% 1.65% -1.56% -0.32% 2012.1.1-2012.12.31 7.77% 1.45% 1.41% 1.46% 6.36% -0.01% 2013.1.1-2013.12.31 16.61% 1.38% 17.28% 1.37% -0.67% 0.01% 2014.1.1-2014.12.31 38.71% 1.14% 38.23% 1.18% 0.48% -0.04% 2015.1.1-2015.9.30 15.00% 2.80% 15.58% 2.88% -0.58% -0.08% 2011.10.12-2015.9.30 70.20% 1.71% 64.30% 1.75% 5.90% -0.04%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累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注:1.截止日期为 2015 年9 月 30 日。 2. 本基金于 2011 年10 月12 日成立, 建仓期 6 个月, 从2011 年 10 月12 日至2012 年 4 月11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户相独立。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处 分


基金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财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一 ) 估 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 二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等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 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 五 ) 估 值方 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 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 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 但未 行权的权证, 采用 估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 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1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六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的确 认 和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差错行为造成基金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差 错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正 常 的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 通 行 做 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进行协商。 ( 七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 殊情 形 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3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7 ) 项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4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 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4.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5.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分 配 的 时 间和 程 序 1.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收 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 基金 运 作 有 关的 费 用 1 、 基 金 费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 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 H 为每 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由 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保 留 变 更 或 提 高 指 数 使 用 费 的 权 利 ,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费 率 等 发 生 调 整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 算 指 数 使 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上述(一)中 3 到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申购费用 基 金 申 购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 金 赎 回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 四)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刊登公告。 ( 五) 其 他 费 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其 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 六) 基 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如果基金合同生 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 的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报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6、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 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报 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 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风险揭示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股 票 指 数 增 强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 债 券 型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本基金在力求对中证 5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 行 积 极 的 指 数 组 合 管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目 标 指 数 的 投 资 收 益 , 谋 求 基 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一 ) 投 资于 富 国 中证 500 指 数增 强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 的 主要 风 险 1、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宏 观 经 济 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 时 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因 此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市 场 、 技 术 、 竞 争 、 管 理 、 财 务 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本 基 金 依 据 经 济 周 期 中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的 特 征 , 通 过 投 资 相 应 的 受 益 资 产 , 力 求 保 护 基 金 财 产 不 受 通 货 膨 胀 、 通 货 紧 缩 等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的 负 面 冲 击 , 从 而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长 期 稳 定 的 投 资 回 报 , 但 仍 然 存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益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的风险。 2、信用风险 指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不 能 应 付 可 能 出 现 的 投 资 者 大 额 赎 回 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本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基金估值风险 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 险。 10、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 标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目 标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 标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 于 目 标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 于 目 标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目 标 指 数 中 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 产生跟踪误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4]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 于 基 金 应 对 日 常 赎 回 保 留 的 少 量 现 金 、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 差。 [6] 由 于 本 基 金 为 指 数 增 强 型 基 金 , 采 用 复 制 目 标 指 数 基 础 上 的 有 限 度 个 股 调整策略, 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跟 踪 误 差 。 如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如 出 现 变 更 目 标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将变更目标指数。 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将 与 新 的 目 标 指 数 保 持 一 致 , 投 资 者 须 承 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险与成本。 11、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声明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 金 合同 的变更 1.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依 法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 基金合同终止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基金合同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二)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 配。 基 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按 下 列顺 序 清 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 构相关业务规则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决 定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和 管 理 费 之 外 的 费 率 结 构 和 收费方式;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 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选择 、 更换代销 机构, 并依 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依 法 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 义务; (1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收益; (16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资料;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不 少 于 15 年; (1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履 行 其 义 务 ,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终止基金上市交易, 但因下述原因致使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无需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自 暂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 停 上 市 原 因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 基金合同终止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4)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8)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0)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 会 议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 的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并表决。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经核对、 汇总, 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50%,下 同)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 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和 统 计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效力;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②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 日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③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及 表决结果。 ②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计票结果。 ③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召 集 人 , 由 召 集 人 邀 请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三)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 执 行 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润的 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4)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 超过15 个工作日; (5)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四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 为 指 数 基 金 , 需 根 据 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签 署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在 通 常 情 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使 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 由 于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保 留 变 更 或 提 高 指 数 使 用 费 的 权 利 ,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费 率 等 发 生 调 整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 算 指 数 使 用 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5、 上述 1 中(3)到(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基 金资 产 的 投 资方 向 和 投 资限 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 50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 , 通 过 数 量 化 的 方 法 进 行 积 极 的 指 数 组 合 管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目 标 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 创业板、 中 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其中,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由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 后 如 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比 例 将 遵 从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方 法 和公 告 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 (七)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③ 因 自 暂 停 上 市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未 能 消 除 暂 停 上 市 原 因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④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⑤基金合同 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⑥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⑧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①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后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②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制作清算报告;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⑧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 议解 决 方 式 对 于 因 本 基 金 合 同 产 生 或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合 同 的 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 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 资本:1.8 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 创业板、 中 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 权证以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 、融券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由于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条 款 中 , 若 属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则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 后 如 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比 例 将 遵 从 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交 易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已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7、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基 金 流 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 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 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如 有合理理 由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 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后 不 承 担 上 述 损 失。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和基金认购、 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 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人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及时 核查账户余额。 (6)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书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及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凭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该 等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终止后 15 年。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的规定 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 (2)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a.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 次 发 行 未上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且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b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a-b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d.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a.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c.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e.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f.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g.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第 a-f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a.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b.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a-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a-c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e.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c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g 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d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 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正 常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 编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管理人应每 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的 登记 与 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 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交 易 资 料 的寄 送 服 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 三季度结 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制 对 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 持 有 本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并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 易 、 年 末 基 金份额余额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 账单。 (二)网 上交 易 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 三 ) 定 期定 额 投 资 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 四 ) 免 费信 息 定 制 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 金 管 理 公司通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 五 ) 网 络在 线 服 务 客 户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 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 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 六 ) 客 户服 务 中 心 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 七 ) 客 户投 诉 受 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 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 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 八 )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服 务 联 络 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1、2015 年6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关 于 在 京 东 电 商 平 台 开 通 富 国 基 金 官 方 旗 舰 店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业 务 的 公告》。 2、 2015 年7 月2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直 销 网 点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转 换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3、 2015 年7 月6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 4、 2015 年7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官方京东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 2015 年7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直 销 网 点 开 通 转 换 业 务 及 开 展 转 换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15 年8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京东官方旗舰店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2015 年8 月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8、2015 年9 月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9、2015 年9 月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 司 网 站 发 布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告》 。 10、2015 年9 月1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1、2015 年9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2、2015 年9 月2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核准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集的 文件


(二)《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 关于申请募集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之法律意 见书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