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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七天A(161622)

融通七天: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 以通 讯 方式 召 开 融 通 七天 理 财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第 二 次 提 示性 公 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或“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5 年 11 月 13 日在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rtfund.com ) 及 《证券时报》 发布了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并于 2015 年 11 月 16
日在上述网站和报纸上发布了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 会议 基 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 定,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融通七天理财 基金” 或 “本基
金” ) 的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 方式:通讯方式 
2 、 会议投票 表决起止时间: 自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3 日 17 : 00 止 (以
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


3 、会议通讯 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邮政编码:518053


-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融 通七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 投资人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8088 咨询。 二 、 会 议审议 事 项 《关于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见附件 一) 。 上述议案的说明 及基金合同的详细修订内容 详见《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改 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 三、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 权 益 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5 年 11 月 18 日,即 2015 年 11 月 18 日交易 时间结束后, 在 本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加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四 、 表 决票的 填 写 和寄交 方 式 1 、本次会议 表决票详见 附件 二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从相关 报纸上剪裁 、复印、登 录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 个人投 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 资者自行投 票的,需在 表决票上加 盖本单位公 章 ,并提供 加盖公章的 企 业 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 门的批文 、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自行投票 的,需在表 决票上加盖 本机构公章 (如有)或 由 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者签署表决票 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个人投 资者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个 人 投 资者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附件 三 ) 。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 )机构投 资者 委托他 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 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机 构 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详见 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 个人,还需 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 人为机构 ,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6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委托他人 投票的,应 由代理人在 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 并 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 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 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 )以上各 项 及本公告 正文全文 中 的公章、批 文、开户证 明及登记证 书,以基金 管 理 人的认可为准。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需 将 填 妥 的 表 决 票 和 所 需 的 授权书等 相 关 文 件 自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 至 2015 年 12 月 13 日 17: 00 以前 (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 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 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 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邮政编码:51805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融 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4 、投资人如 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8088 咨询。


-4- 五 、 计票 1 、本次通讯 会议的计票 方式为: 由 基金管理人 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 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2 、本基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 3 、表决票效 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 填写完整清 晰,所提供 文件符合本 会议通知规 定,且在截 止时间之前 送 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 见未选、 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 )表决票 上的签字或 盖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 均为无效 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 复提交表决 票的,如各 表决票表决 意见相同, 则视为同一 表 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 )送达时间 不是同一天 的,以最后 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 票为准,先 送达的表决 票 视 为被撤回; 2 ) 送达时间 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3 )送达时间 按如下原则 确定:专人 送达的以实 际递交时间 为准,邮寄 的以 本公告 指定 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六 、 决 议生效 条 件 1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本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 2 、《关于融 通七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修改 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 议案 》须经 参 加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5- 二)通过; 3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本基金管理 人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 、 二 次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及 二 次 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 《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 有效表决票所代表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 召开,根据 2013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 及《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本基 金管理人可 在规定时间 内就同一议 案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作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 次大会 相 关 机构 1 、召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15 层 联系电话:0755-26948088 传真:0755-269350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8088 网址:www.rtfund.com 邮政编 码:518053 2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 :北京市 中信公证处 4 、见证律师 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 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6- 2 、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有关公 告可通过 融通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 站查阅, 投资人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3-8088 咨询。 3 、关于本次 议案的说明 见附件四《 融通七天理 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方 案说明书 》。 4 、本通知的 有关内容由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7- 附件一:《 关于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附件二: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8- 附件一: 关于融通 七 天理 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修改基金 合 同有 关 事项 的 议案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 考 虑到 融通七 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 金” ) 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变更本基金的名称和基金 类别, 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费用、 运作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等事项 。 同时鉴于 《基金合同》 生效于新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实施前, 《基金合同》 的部分 条 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故本次 《基金合同》 在变更上述事项的同时, 对其他部分条 款 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 同时 根据 《运作办法》 的 规定,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 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 下, 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 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 规则并提前公告。 为实施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述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 办 理 本 次 基 金 合 同 修改 的 有 关 具 体 事 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根 据 现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和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的有关内容 对基金合同进行 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9- 附件二: 融 通七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营业执照 号) 基金账号(如有多个,请逐一填写)


审议事项:《关于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代理人) 签 字或盖章 2015年


























-10- 说明: 1 、 请 以打 “ √ ” 方 式在 相应 栏 内 注 明表 决 意 见 。持 有 人 必 须选 择 一 种 且只 能 选 择 一种 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证券账户卡号下的全部该类基金份额( 以 权益登 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 的表决意见。 2 、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 签字/ 盖章部分填写 不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 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 的,视为无效表决。 3 、 本 表决 票中 “证件号码 ” , 仅 指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认购、 申购 本基金 时 所使 用 的 证 件号 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基金账号错填、 漏填但不影响认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 不影响 表决票效力。 4 、表决票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本基金所有份额的表决意见。 ( 本 表 决 票 可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rtfund.com ) 下 载 并 打 印 , 在 填 写 完 整 并 签 字 盖 章后均为有效。 ) -11- 附件三: 授 权委托书 (样本) 兹委托

















代 表本人 (或本机构) 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13 日的以 通讯方式召开的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对 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表 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本授权继 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 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 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15 年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 本授权委 托书中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 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2 、本授权委 托书 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其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的授权。


-12- 附件四: 融 通七天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方案说明 书 一、声明 1 、融通七天 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3 年 3 月 14 日生效。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融通 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 (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与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审议《关于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2 、鉴于《基 金合同》生 效于新《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实施前,《 基金合同》 的 部 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故本次 《基金合同》 在修改上述事项的同时, 对其他部 分 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 。 3 、本次修改 基金合同事 宜属原 注册 事项的实质 性 变更,经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 会 申 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4 、本次基金 合同 修改方案 须经参加 本次持有人 大会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 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 存在无法 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 能。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本基 金管理人自 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6 、中国证监 会对本次 本 基金 变更注 册 所作的任 何决定或意 见,均不表 明其对本次 转 型 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 的价值或投资人 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 金合同 修改 内容汇 总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请参见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1-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草案) 》 全文 指定媒体 指定媒介 第一部 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 分前言 三 、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由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核 准 ,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变 更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 分前言 五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或 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 、 本 基金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成 立 并 运 作 , 若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 分释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4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融通七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 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本 基金由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指 《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第二部 分释义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删去 第二部 分释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8、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2-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根据2012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 《关 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 十二条的决定》修订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 分释义 新增 17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 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 分释义 18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 销 售 机 构 : 指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18 、 投资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金, 销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 销 售 机 构 : 指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合同》生效日,原《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第二部 分释义 28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删去 第二部 分释义 新增 29 、 基 金 转 型 : 指 对 包 括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 益 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融通汇财 宝 货币市场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第二部 分释义 35、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去 第二部 分释义 新增 35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第二部 分释义 37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0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3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 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37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 行为 40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 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 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第二部 分释义 44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债后的价值 4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7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48 、 运 作 期 起 始 日 : 对 于 每 份 认 购 份 额 的 第 一 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 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 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 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 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49 、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首 个 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对应的下一个周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到期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 次两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止。以此类推 50 、 周 对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对 认 购 份 额 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 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日期 5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A 类、B 类两 类基 金份额。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 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即 A 删去


-4-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A 类和B 类基金 份额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52、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 额 53、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 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 金份额 第二部 分释义 54、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 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44 、摊余成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 续 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第二部 分释义 55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56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最 近 七 个 自 然 日 ( 含 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5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6、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第二部 分释义 新增 48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 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9、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33%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50、B 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达到 B 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2、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 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 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 级为A 类基金 份额 53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值 55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5- 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过程 第二部 分释义 58 、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 、 指定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8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二部 分释义 60、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61 、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62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删去 第三部 分基金 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部 分基金 基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 除运作期到期日外, 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 于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 首 个 运 作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 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 起始日) ,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 次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 作期指首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周对 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止。 以此类推。 每 个 运 作 期 内 的 到 期 日 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能提出赎回申请。 2、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 赎回申请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提 出 赎 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删去


-6- 未申请赎回,则该基金份额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 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管 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申 请 赎 回 的 , 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赎回事宜。 第三部 分基金 基本情 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和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 保 持 相 对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第三部 分基金 基本情 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去 第三部 分基金 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金 额 , 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即 A 类 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 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 外。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金 额 限 制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在开始调整前 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 数 量 限 制 及 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对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不 同 的 费 率 计 提 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 本基金将设 A 类 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份额限制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的数量限制 及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开始调整 实施 前 依据《 信 息 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级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上 一 级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全 部 升 级 为 上 一 级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当 投 资 者 在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满 足 该 级 基 金 份 额 最 低 份 额 要 求 时 ,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基 金 账 户 保 留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全 部 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 规定。


4 、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及 升 降 -7- 级 规 则 、 或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和 相 关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停 止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 或 者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 率 水 平 、 或 者 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等 ,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依 据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 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删 去)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 发 售 方 式 、 发 售 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 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删去 第四部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由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8- 分


基 金的历 史沿革 (新 增) 资基金转型而来。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准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2]1715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 年3 月7 日至 2013 年3 月12 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融通七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3 月14 日生 效。





融 通 七 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融通七天理财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内容包括融 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范 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 修 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名为 “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2015 年





日 起 , 《 融 通 汇 财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 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进 行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9- 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担。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在 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下 一 个周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份 额 每 个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下一个周对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登记机 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各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别进行处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 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 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 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 规 定为准; 4、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日收益 为基准,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 部 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 结 算并支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 户 内的待支付收益不结转,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部 分 赎回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足以弥补待结转的负收益。 第六部 分基金 5、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 5、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 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限额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 -10-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进行公告。具体限额数额如有变更,将最迟在新的限额实 施 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 立 ; 登 记 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正常情况下, 投资人赎回 (T 日) 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2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 发 生 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 购 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 怠于查询, 致 使 其 相 关 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 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对 上 述 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上限、 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笔申 购上限,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发 生 其 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 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 申 购。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 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 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 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1、2、3、5、6、7 、8、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 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 赎 回。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12-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已 确 认 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暂 时 不 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6 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 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 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 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 的,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 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或经基金管理人授权的销售机构受理上述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 务。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 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 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13-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按 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 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 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七、基金的预约申购赎回 在 销 售 机 构 支 持 预 约 功 能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办理预约申购和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申购和 预约赎回安排详见届时公告。 删去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 易 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 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 收 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峰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删去 第七部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12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14-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 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 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 结 构和收费方式;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新增 (16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17 )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定 的 其 他 权 利。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 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 ;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删去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15- 务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 年化收益率 ;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 缴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险;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新增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暂 未 设 日 常 机 构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 增设日常机构。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 召开事由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的除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 售服务费,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 (12 )对基金合同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事项;


-16- (12 )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其他事项;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 收费方式;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 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升降级规则 ;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4)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安排本基 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删去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 系发生重大变化;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新增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 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 行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 配合。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 额 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 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百 分 之 十 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 -17-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新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 机 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 日 常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相 关规定执行。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 不 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 分 之 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容、通知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知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 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第八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8-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2、通讯开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删去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新增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 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 决。 4、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或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 比 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或直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方可召开。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六、表决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六、表决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日常机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束力。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新增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19- 人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其他情形。 第九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核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 基金 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九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 核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 公告: 基金 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 备 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第九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更 换条件 和程序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更 换 的 条 件和程序。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上联合公告。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三、 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权利。 第十一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 四、 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 申 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 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 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 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 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 的 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权利。 第十二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20-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和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 在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 , 保持相对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 现 金 , 通知存款,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本 基 金 采 取自上而下的投资分析方法,在预判宏观经济形势 的基础上,跟踪通胀走势和政策取向,对收益率曲 线的变动进行分析和预测。在此基础上,综合使用 各种投资策略,以确定组合构成。本基金的具体投 资策略包括利率预期和资产配置策略、估值策略、 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选时与套利策略等部 分。 1、利率预期和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 (存贷款利率水平、 CPI 指 标、 GDP 增长率、 货币供应量、 汇率等) 判断当前经济周 期所处的阶段,关注并预测未来利率变化趋势,以 此决定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依照投资时 钟理论,根据各大类属资产的收益水平、平均剩余 期限、流动性特征(如平均日交易量、交易场所、 机构投资者持仓情况、 回购抵押情况等) , 决定基金 投资组合中各类属资产的配置比例。 2、估值策略 根 据 以 往 债 券 收 益 率 变 动 与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之 间 的联系,结合当期经济形势特点,建立不同品种债 券的收益率曲线预测模型,并通过这些模型对债券 进行估值,测算不同经济情景下各品种债券的价格 中枢和变动趋势。根据收益率、流动性、风险匹配 原则以及对债券估值变动的预测构建投资组合,合 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并根据投资 环境的变化相机调整。 3、久期控制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为 控 制 风 险 、 保 证 流 动 性 , 根 据 持 有 人 的 平 均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利率风险、 尽量降低基金资产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 提 高基金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 将 首 先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的 研 究 方 法 , 综 合 研 究 主要经济变量指标、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 情 景模拟, 进而判断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同时,本基金还将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对 影响资金面的因素进行详细分析与预判,建立资金面的场 景 模拟。 在 宏 观 分 析 与 流 动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历 史 与 经 验 数 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 价 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 。 区分当前利率债收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 面 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 线 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 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骑乘策略 当 市 场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向 上 倾 斜 并 且 相 对 较 陡 时 , 投资并 持有债券一段时间,随着时间推移,债券剩余年限减少, 市 场同样年限的债券收益率较低, 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 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在 多 数情况下,这样的骑乘操作策略可以获得比持有到期更高 的 收益。 3、放大策略 放 大 策 略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买 断 式 回 购 、 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的 债 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在回购利率过高、流 动 -21- 持有期限确定组合的平均持有期限,保证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7 天以 内。关注宏观经济指标 和政策取向,预判资金面状况,提前安排资金以应 对流动性紧张的市场环境。具体操作上,通过主动 控制同业存款的比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 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确保组合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资产;预判市场流动性状况,提前对债券投资的比 例和久期进行调整,在确保组合收益的前提下增强 变现能力。 4、选时与套利策略 市 场 和 品 种 的 多 样 性 以 及 风 险 收 益 差 异 提 供 了 丰富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如: (1) 分析市场变动趋势, 把握回购利率波动规 律,对回购资产进行时间方向上的动态配置策略。 根据回购利差进行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调整。 (2) 把握大盘新股发行、 季节因素、 日历效应 等,捕捉回购利率的高点。对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 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套利。 (3)对于跨期限套利,进行严格的实证检验,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操作。在短期债券的单个 债券选择上利用收益率利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 选择收益率高或价值被低估的短期债券,进行投资 决策。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 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 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 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 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 组合风险, 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益。 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放大策略等情况下,本基 金 将适时降低杠杆投资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1)信用风险控制。 本基金拟投资的每支信用债券必需经 过融通基金债券信用评级系统进行内部评级,符合基金所 对 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方可进行投资,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 用 风险。 (2)信用利差策略。 信用产品相对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等 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首先, 伴 随经济周期的波动,在经济周期上行或下行阶段,信用利 差 通常会缩小或扩大,利差的变动会带来趋势性的信用产品 投 资机会。同时,研究不同行业在经济周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影响,以确定不同行业总体信用风险 和 利 差 水 平 的 变 动 情 况,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规避具有潜在风险的行业 。 其次,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的变化会使产 品 的信用利差扩大或缩小,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内部评级在定 价 方面的作用,选择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用债,以获取因利 差 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 第三, 对信用利差期限结构进行研究, 分析各期限信用债利差水平相对历史平均水平所处的位置 , 以及不同期限之间利差的相对水平,发现更具投资价值的 期 限进行投资;第四,研究分析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 券 的相对利差水平,发现偏离均值较多、相对利差有收窄可 能 的债券。 (3)类属选择策略。 国内信用产品目前正经历着快速发展 阶段,不同审批机构批准发行的信用产品在定价、产品价 格 特性、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本基金将考虑产品定 价 的合理性、产品主要投资人的需求特征、不同类属产品的 持 有收益和价差收益特点和实际信用风险状况,进行信用债 券 的类属选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 前 国 内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场 以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为 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 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 未 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 策 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 行 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 支 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 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 与 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本基金 将在届时相应法律规的框架内, 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 资 策略,在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 谨 慎投资。


-22-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四、投资操作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公 司 投 资 方 面 最 高 层 决 策 机 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确定基金 投资策略。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 货币政策等分析市场利率的走向; 2、 固定收益研究团队分析债券市场基本面、 债 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 3、 固定收益研究团队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 信 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 固定收益研究团队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 市场投资策略的研究结果,结合基金特点向基金经 理提供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建议; 5、基金经理参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投资建议, 拟定下一阶段基金投资债券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讨论;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上报的投资策略建议和 资产配置方案,进行久期决策并形成决议; 7、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资产配置决议, 基金经理综合流动性、收益和久期策略构建资产组 合和进行个券选择,并负责债券组合日常管理和动 态优化; 8、 债券交易员接受指令进行询价和反馈后达成 交易,并且跟踪券款交割情况; 9、 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 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实 际 情 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删去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五、投资限制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超过397 天的债 券; (4)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7)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3) 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 超过397 天 的债券 、 资产 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 的企业债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3、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127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的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23-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为至少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 基金代销资格或QFII 托管人资格之一的商业 银行; (6)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 (根据协议可提前 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协议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 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的 A-1 级 或 相 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 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i )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 3)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 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 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因发生 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过397 天; (7 ) 本 基 金 的 存 款 银 行 为 具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人 资 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 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8)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不受此限制; (9)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 但剩余存续期 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AAA 以上(含AAA)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信 用 评 级 , 应 不 低 于 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 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 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期信用级别; ii )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 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 级) 。 同 一 发 行 人 同 时 具 有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和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的 ,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3)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24-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 内 予以全部减持; (12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14 个交 易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4) 、 (10) 、 (11)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政 策 等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限制。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1、禁止行为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三)禁止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删去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 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 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 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 在 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 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计算方法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 式 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 -25-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 的债券、 期 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 债券等。 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 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包 括 正 回 购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2、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的计算标准 (2)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 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2)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以 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 券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 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 基 准 为:七 天 通 知 存款税 后 利率。 通 知 存 款 是一种 不 约 定 存期, 支 取 时 需提前 通 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 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 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 基 金 定 位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注 重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和 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存款利率或 利 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 生 效。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或 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债券型 基 金 , 预期收 益 和 风 险水平 低 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删去


-26-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关 的 证 券 交易场 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交易日。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每万份基金已 实 现 收益和7 日年 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 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 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 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 摊余成 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达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 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 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值,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 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 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 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 了 避 免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 子定价” 。 当 “ 摊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达 到或超过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 信 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 反 映基金资产价值。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新增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 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 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 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 数点 后第5 位四舍 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七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4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 -27-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 布。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 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或者基金 7 日年化 收益率小数点后3 位以内 ( 含第3 位) 发 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 价 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 益率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1、估值错误类型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 差 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 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 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新增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 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 不 对 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 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出现估值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4.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一 步扩大。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 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每 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对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予以公布。


-28- 外公布。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新增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 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服务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新增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第十五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第十五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第十五 部分基 金费用 与税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30%。对于由B 类降级为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率。 本基金 B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01%,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 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率。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3%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A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 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即销售服务费率为零, 对于由 A 类升 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 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 机 -2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 -9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休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 使 无 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票 据 投 资 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 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 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 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第十六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 免收再 投资的费用; 3、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基金净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 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 分配, 若当日净 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 每个运作 期 期 末 累 计 收 益 支 付 方 式 只 采 用 红 利 再 投 资( 即红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若投资人在每个运作期期末累 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 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 基金款中扣除。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 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 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 获得自申购确认日 (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每日分配收益, 按月结转份额” 。 本基金收益根据每 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 投 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 计 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 为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截位,因截位形成的余额 按 截位尾数大小排序依次分配 0.01 元,直至实际分配收益与 当日基金总收益一致, 如果尾数相同则由登记系统随机分配。


2、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小 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 日 投资者不记收益。


3、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 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 月 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 金 份额。


4、 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 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 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 账 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 额 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 减 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 及 有 赎 回 、 转 换 等交易的帐户进行提前收益支付,将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 额 对应的待支付收益提前支付给投资者。


5、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 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 金 -30- 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 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的分配权益。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例如调整为 按 日结转份额等,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 部分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托管人复核。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个 运 作 期 期 末 例 行 收 益 结 转 ( 如 遇 节 假日顺延) ,不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日 例 行 的 收 益 分 配 不 再 另 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 审计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 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 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转型后 的 首个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 生效少于2 个 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 内容。 3、 基金 管理人将经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 站上。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删去


-31- 息披露 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方 法如下: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计算公式为: 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100 10000 / 365 7 / 7 1 ? ? ? ? ? ? ? ? ? ? ? ? ? ? ? ? i Ri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 日(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第4 位, 7 日 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 (二)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 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实现 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7 日年化 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3 位。如果 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披露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删去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3、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 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 益率 ,以及节假日 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4、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 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登载在指定媒 体上。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 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32-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临时报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四)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 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 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删去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的诉讼;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0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或仲裁;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5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百分之零点 五; 21、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七)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 (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其 所 管 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第十八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33-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 确认。 第十九 部分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表决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 部分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第二十 部分违 约责任 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 则进行投资而造成的损失; 2 、 基金管理人和/ 或 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行使或 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 部分违 约责任 三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 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 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 务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 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 一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 适用的 法律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仲裁地点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4- 第二 十 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 力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 基 金 与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 《 基 金 合 同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 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有 效 期 自 其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 基 金 合 同 》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法律文件。 1、 本基金合同由《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来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 以 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签章, 且经











日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通过,持有 人 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 起 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后正式实施基金转型。 自 基 金 实 施 转 型 之日起,《 融通七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失效 且《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 的 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该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