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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新收益混合A(002095)

博时新收益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 
 
 
 
 
 
 
 
 
博时 新收 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博 时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8 月12日 证监许可[2015]1948 号文 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 市场前景 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 流动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 风
险 及 其 他 风 险 等。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中 高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的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 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以1.00 元初始面值募集基金份额, 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 投资有可 能
出现亏损或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初始面值。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 往
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1 
第二部分释义 ............................................................................................................................... 2-1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3-1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4-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6-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7-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1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9-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10-1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11-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 12-1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13-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4-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5-1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16-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7-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8-1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9-1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0-1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21-1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22-1 招募说明书 
 2-1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博时 新收 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以及 《博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 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是根 据 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 注册。基金 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2-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博时新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招募说明书 
 2-2 
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 、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受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招募说明书 
 2-3 
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类别 
51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52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
基金份额 
53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招募说明书 
 2-4 
54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3-1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韩强 
联系电话:(0755)8316 9999 
博 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经 中 国 证 监会 证 监 基 字[1998]26 号 文 批
准设立。 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49%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 %;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12%; 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 6 %;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 2% 。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 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 分别是: 权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投资部、 特定资产管理部、 年金投资部、 产品规划部、 营销服务部、
客户服务中心、 国际业务部、 销售管理部、 养老金业务部、 战略客户部、 机构- 上海、 机构-
南方、 券商业务部、 零售- 北京、 零售- 上海、 零售- 南方、 互联网金融部、 董事会办公室、 总
裁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投资风格小组) 、 研究 部。 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 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 公募基金组、 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销售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和销售战略管理、 市场分析与策略管理、 协调组织、 目标和费
用管理、 市场销售体系专业培训。 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招募说明书 
 3-2 
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 机构- 上海和机构- 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 华
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 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究、
拓 展 和 服 务 等 工 作 。 券 商 业 务 部 负 责 券 商 渠 道 的 开 拓 和 销 售 服 务 。 零 售- 北 京 、 零 售- 上海、
零售- 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划、总
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 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 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 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 新产品报批、 主管部门沟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 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 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 台建设、业 务拓展和客 户运营,推 动公司相关 业务在互联 网平台的整 合与创新 。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规划管理、 资源协调和国际业务的产品线研发, 会同博时国
际等相关部门拟定公司国际业务的市场策略并协调组织实施。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
服务和咨询 工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责 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 会及董事会 各专业委员 会各项会务 工作 ;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监 事的联络、 沟通及服务 ;基金行业 政策、公司 治理、战略 发展研究 ;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 政府公共关系管理; 党务工作; 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 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 行政后勤支持、 会议及文
件管理、 公司文化建设、 品牌传播、 对外媒体宣传、 外事活动管理、 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 。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 培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员工沟通、 人力资源 信
息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 预算管理、 财务核算、 成本控制、 财务分析等工作。 信息技 术
部 负 责 信 息系 统 开 发 、网 络 运 行 及维 护 、IT 系统 安 全 及 数据 备 份 等 工作 。 基 金 运作 部 负 责
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险 管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险 得到良好监 督与控制 。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 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 并向 公
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沈阳分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 分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 沈阳 、 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 沪、 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 ,还设有全 资子公司博 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以及境外子 公司博时基 金(国际 )
有限公司。 
二、主 要成员 情 况 招募说明书 
 3-3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 博士, 董事 长。 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 计划处处长, 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党委副书记, 广东 发
展银行行长、 党委副书记, 招商银行副行长、 执行董事、 副董事长、 党委副书记, 在招商银
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桑自国先生,博士后,副董事长。1993 年起历 任山东证券投资银行部 副总经理、副总
经理、泰安 营业部副总 经理,中经 信投资公司 总经理助理 、中经证券 有限公司筹 备组组长 ,
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2011 年 7 月 起, 任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副董事长。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电子
有限公司。1993 年起,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2005 年 12 月起
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分管经纪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 信息技术中心, 兼任 招
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博士,总经理。1990 年起先后在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 计院、中国证监会
工作。 2015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2015 年 7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作,
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总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投资 部总经理、 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股票销售交易部总
经理 (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 、 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 会监事。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招募说明书 
 3-4 
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杨林峰先生 ,硕士,高 级经济师, 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 于国家纺织 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 就职于上海市国资委
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 至今,出任上海盛业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
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
会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东城
区电子仪器一厂、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社科院美国研究所、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布鲁津 斯
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2008 年 1
月, 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 支持中国经济、 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研究的非营利公
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2012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李南峰先 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四川
大学经济系、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工作, 历 任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 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华 润 深 国 投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副 董 事 长 。1994
年至 2008 年 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 上 海印染机械修配厂,任共
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 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国际招商局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香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国招募说明书 
 3-5 
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 至今,兼任湘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CNL )
董事; 2013 年 6 月至今, 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 12 月 至今,
兼任深圳市创鑫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 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 监事。1974 年 12 月入伍服役。 自 1979 年 4 月 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 办公室、农 村金融研究 所、发展研 究部、国际 业务部等部 门担任科员 、副处长 、
处长等职务;1993 年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 1998 年 8 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在零 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 1999
年 10 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先后在 总部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 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 年 8 月起先后到 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 天津办事处 、北京办事 处担任总经 理;2014
年 3 月至今 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
长城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 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事。 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 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 险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
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
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 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监事。1998 年起 历任南天信息系统集成公司任软件工程师、北京万招募说明书 
 3-6 
豪力霸电子科技公司任技术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S 系统分 析员、东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2010 年 4 月 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 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 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及代总经理, 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 , 副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技
上 海 投 资 公 司 、 融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长 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从 事 投 资 管 理 工 作 。2005
年 2 月加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
究部总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股票基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 博
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 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
事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
组合经理、 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兼任博时基金 (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 监察法律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督察长, 兼 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招募说明书 
 3-7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曦女士,学士。2008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助理、投资分析员、
研究员、 投资助理。 现任博时混合基金 (2015.9.7- 至今) 、 博时新趋势混合基金 (2015.9.7-
至今)、博时新起点混合基金(2015.9.7- 至今)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魏凤春、欧阳凡、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现任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经理兼年金投资部
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权胜先生, 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 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 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 特定资产投资经理、 特定资产管理 部
副总经理、 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
投资总监。 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 博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经理。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 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
组合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理。 
魏凤春先生, 博士。 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 江南信托、 清华大学、 江南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工作。2011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现任宏观策略部
总经理兼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FOF)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 研究部副总经理。 现任研究部总经 理
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 基金、 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 博时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基金经
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招募说明书 
 3-8 
三、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
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招募说明书 
 3-9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 基 金经理 承 诺 招募说明书 
 3-10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 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 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 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 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 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招募说明书 
 3-11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 用于识别、 监
控和降低风险。 
3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 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 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 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 对可能出现的 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 能
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 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 明确其职责 所在 ,
控制风险。 
 招募说明书 
 4-1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管 人 情 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 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 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 股,9 月22 日 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 (股票代码:3968), 10 月5 日 行使 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 止,2015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4.9089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5% ,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1.81%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 管业务。招 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 质最全的商 业银行,拥 有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招募说明书 
 4-2 
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 (QFII ) 、全国社会保障 基金 托管、 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 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 管系统、服 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 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 统” 、托管业 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年 发展,招商 银行资产托 管规模快速 壮大。2015 年招商银行 加大高收益 托 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8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36 只 ,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740.04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23.28 亿元, 同比增长 62.43%, 托管资产余额 5.72 万亿元, 同比 增
长 103.46% 。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托
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 国金融品牌 「金
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 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 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 洋运输(集 团)总公司 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 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 行招募说明书 
 4-3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 行黑龙江省 分行,华商 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 圳市分行 ,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 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 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8 月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 招商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平衡 型证券投资 基金和招商 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益民多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德 盛红利股票 证券投资基 金、上证中 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盛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中 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能 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银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易 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强收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招募说明书 4-4 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添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 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新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开放 混合型投资 基金、宝盈 瑞祥养老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银 华永益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华安国际龙头(DAX) 交 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经济灵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金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新 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 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 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 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 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 时上证 50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鹏华中证新 能源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东方 红睿逸定期 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汇添富医疗服务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 聚焦 30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东方红京东大数据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互联网+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丝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 富恒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共 126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 管资产,托 管资产为 57,216.20 亿元人民币。 ( 四) 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 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覆盖 各项业务过 程和操作环 节、覆盖所 有室和岗位 , 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性 原则。内部 控制的核心 是有效防范 各种风险, 托管组织体 系的构成、 内 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招募说明书 4-6 (3 )独立性 原则。各室 、各岗位职 责应当保持 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 管 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具 有高度的权 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 不受内部控 制 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 纠正。 (5 )适应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适应 我行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 的需要,并 能随着托管 业 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 应 的 修 订 和 完 善 。 (6 )防火墙 原则。业务 营运、稽核 监察等相关 室,应当在 制度上和人 员上适当分 离 ,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 )重要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在 全面控 制的 基础上,关 注重要托管 业务事项和 高 风 险领域。 (8 )制衡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在 托管组织体 系、机构设 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 程 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效 益原则。内 部控制应当 权衡托管业 务的实施成 本与预期效 益,以适当 的 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 制度建设。 招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制 定了《招商 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 业 务 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 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 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急 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灾 难备份中心 ,各种业务 数据能及时 在灾难备份 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风 险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托管 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 人 双 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 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4-7 (3 )业务信 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采用加密方 式传输数据 。数据执行 异 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 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 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 对业务办理 过程中形成 的客户资料 , 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 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技 术系统风险 控制。招商 银行对信息 技术系统管 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 管理、电脑 密码设置及 权限管理、 业务网和办 公网、与全 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 源控制。招 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过 建立良好的 企业文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 进 行 人 力 资 源 控 制 。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基金投 融资比例 、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基 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 内容的约定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 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 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招募说明书 4-8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5-1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 号中粮广场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电话:(010 )65171166 传真:(010 )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电话:(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招募说明书 6-1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募 集 本基金,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8 月12日证监许 可[2015]1948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一、 基金名称 博时 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 基 金 存 续期限 和 运 作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四、 募 集 期 限与募集对象 1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 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五、 募 集 方 式与募集场所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 基 金 募 集规模 上 限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 基 金 份 额的类 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 称为A 类基金份额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 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 告 两类基金 份 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 资 人在 认购/ 申 购基 金份 额 时可 自行 选 择基 金份 额 类别 。本 基 金不 同基 金 份额 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不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产 生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6-2 八、 基 金 份 额的初 始 面 值、认 购 价 格和认 购 费 用 1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A 类基金 份 额 、C 类基 金 份 额 的认 购 费 率 按认 购 金 额 进行 分 档 。 投资 人 在 一 天之 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 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 额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0.6%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2% 0.2%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认购费用由认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 费用。 3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 位 , 小 数 点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4 、计算举例 例:某投资人投资 1 万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 费率为 0.6%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 =(9,940.36+3 )/1.00 =9,943.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则 其可得到 9,943.3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九、 投 资 人 对基金 份 额 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招募说明书 6-3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不 再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 、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 认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投 资 人 认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 首 次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00 元 ,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和追 加最低认 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十、 募 集 期 间认购 资 金 利息的 处 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5-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 基 金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 金合同 不 能 生效时 募 集 资金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 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 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 形的,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招募说明书 8-1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 赎回 一、申购 、赎回及 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 购、赎 回 开 始日及 业 务 办理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数额限 制 1 、 投资人申 购 A 类基金 份额, 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 申购单笔 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 投 资 人申 购 C 类基金份额,首次 单 笔 最 低 申 购金额 为人 民 币 5,000,000 元 ,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和追 加最低申 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 得 低于 100 份;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招募说明书 8-2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某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申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招募说明书 8-3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80%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0.3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 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A 类基金份额赎 回费率 C 类基金份 额 赎 回费率 Y < 7 日 1.5% 0.50% 7 日≤ Y<30 日 0.75% 0.50% 30 日≤ Y<一年 0.5% 0 Y≥ 一年 0% 0 (注:一年指 365 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一年的 A 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 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 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七、A 类 基金 份 额 与 C 类 基 金 份额的 申 购 份额与 赎 回 金额的 计 算 方式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当申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招募说明书 8-4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 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 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0.80%) =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 =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150=8,626.6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 元本金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可得到 8,626.63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某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某 一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方式为: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 , 则 可 得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总额 = 10,000 ×1.068= 10,680.00 元 赎回费用 = 10,680.00 ×0.5% = 53.40 元 赎回金额 = 10,680.00 - 53.40 = 10,626.6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3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招募说明书 8-5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八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登记 业务 1 、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 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的 情 形 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8-6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 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招募说明书 8-7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或传真在 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3 、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四 、 基金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招募说明书 8-8 十七、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份 额 的 冻结 、 解 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9-1 第 九 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多种投资策略的有机结合,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力争为基金持有人 获取长期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 股指期货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 司债、永续 债、可交换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 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 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互相补充的方法, 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资产类之间进行相对稳定的适度配置, 强调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分析与自下 而 上的市场趋势分析有机结合进行前瞻性的决策。 (二)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 期限结构策略、 信用策略、 互换策略、 息差策略、 可 转换债券投资 策略等。 1 、期限结构 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 具体策略又分为招募说明书 9-2 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信用利差, 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 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曲线走势; 二是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 基于 这两方面的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分别采用 (1 )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 (2 ) 基于信用 债信用变化策略。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 违约风险、 久期、 流动性、 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 投资管 理人可以同时买入和卖出具有相近特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券种,赚取收益级差。 4 、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融资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 、可转换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 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转债券种。 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底 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转债的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相对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债券溢价率来 判断转债的股性,在市场出现投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本基金以持有到期 、 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 同 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三)股 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以定性和定量分析为基础, 从基本面分析入手, 主要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1 )本基金 将对股票的 风格特征进 行评估,从 股票池中选 择成长与价 值特性突出 的 股 票。 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市场上所有股票的风格特征进行评估。 成长股的重要评估指标是考察 公司的成长性。 价值投资的核心思想是寻找市场上被低估的股票。 通过以上评估, 初步筛选 出成长与价值股票池。 (2 )对股票 的基本面素 质进行筛选 ,应用基本 面分析方法 ,确定优质 成长股与优 质 价 值股的评价标准, 在第一步选择出的具有鲜明风格的股票名单中, 进一步分析, 选出基本面 较好的股票。 (3 )进行成 长与价值的 风格配置。 本基金将根 据对市场的 判断,动态 地调整成长 股 与招募说明书 9-3 价值股的投资比重,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报。 在以上形成的价值股、 成长股股票池中, 本基金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 宏观经济环境 等因素, 对成长与价值股的投资比例进行配置。 总体而言, 成长股与价值股在股票资产中进 行相对均衡的配置, 适度调整。 以控制因风格带来的投资风险, 降低组合波动的风险, 提 高 整体收益率。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跌风险。 本基 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 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 立足 于无风险套利,力求稳健的投资收益。 2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 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及结构设计的研究, 结合多种定价模型, 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招募说明书 9-4 0.5 %;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 ) 基 金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招募说明书 9-5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 综合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是由沪深A 股 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 最具代表性 的300 只股票组成,于2005 年4 月8 日正式发布,以 综合反映沪 深A 股市场整 体表现。中 证综合债券 指数是综合 反映银行 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因此, 以 “沪深300 指 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益率×50% ” 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 好 反应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募说明书 9-6 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 风险 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和 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招募说明书 10-1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11-1 第十一 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市 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 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招募说明书 11-2 (2 )首次公 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 工作 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招募说明书 11-3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招募说明书 11-4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 额等) ,进而 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11-5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 所 或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等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12-1 第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两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招募说明书 13-1 第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账 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8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三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招募说明书 13-2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 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 自动于次月 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至登记机 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 户费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 对无误后, 自 本 基金成立一 个月内由基 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 划付,如基 金财产余额 不足支付该 开户费用 , 由基金管理人于 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垫付,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 费用义务。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招募说明书 14-1 第十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15-1 第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 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 是界定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招募说明书 15-2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两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招募说明书 15-3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招募说明书 15-4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 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招募说明书 15-5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招募说明书 16-1 第十六部 分 风 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 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 作 规 程 等引 致 的 风 险, 例 如 , 越权 违 规 交 易、 会 计 部 门欺 诈 、 交 易错 误 、IT 系统 故 障 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充分、 投资操作出 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二、投资于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因为受到 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管理人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招募说明书 16-2 水平, 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同时, 本 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 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 精选成长与价值特性突出的上市公司股票, 这种对股票的评估 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将 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因而存在个股选择风 险。 2 、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 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 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 指数微小的 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者 权益遭受较 大损失。股 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 结算制度 ,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三、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 、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 、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3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招募说明书 17-1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并 自 决 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招募说明书 17-2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18-1 第十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权 利 与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4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招募说明书 18-2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募说明书 18-3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 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招募说明书 18-4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招募说明书 18-5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 可能有所不同。 1 )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招募说明书 18-6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招募说明书 18-7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日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招募说明书 18-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招募说明书 18-9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 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 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招募说明书 18-10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招募说明书 18-11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 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 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 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招募说明书 18-1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招募说明书 18-13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的处 理 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的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9-1 第 十九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 《 基金合同》明确约招募说明书 19-2 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 司债、永续 债、可交换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 债券(含可 分离交易可 转债)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本基金各 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0%-95% ; 中小企业私 募债占基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 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权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 。 基金 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10)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招募说明书 19-3 (11)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 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 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 基金 投资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 适 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财 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19-4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 制 人 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 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的 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 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2. 本基金投 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 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不受此限制;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 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19-5 (2 )基金管 理人负责控 制流动性风 险。流动性 风险主要包 括基金管理 人要求全部 提 前 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 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 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 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4 )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 行存款时, 应就相关事 宜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中 予以披露, 进 行 风险揭示。 (5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款 业务时,应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 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符合资 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 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 《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 寄 过 程 中 遗 失 后 ,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存款 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存款 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 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 ) 基金托 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证实书》 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 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银行存 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招募说明书 19-6 3. 存款投资 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 )基金管 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 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 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 足够的划款时间, 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投资指 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 )投资指 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 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 (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资金划 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 )存款证 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 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 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 )存款证 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招募说明书 19-7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 据 的 存 款 证 明 文 件 , 并按以上(2 )的方式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托管人。 (4 )账目核 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 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 “存款证实书” 的询证, 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定期存款行负责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加盖存款行公章的本基金存放在该机 构的存款余额证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并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后寄送至基金 托 管 人 指 定 联 系 人 。 (5 )到期兑 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 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 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 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的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行需按当 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 管 理 的 需 要 等 原 因 ,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 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 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 )基金资 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招募说明书 19-8 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 若存 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 )存款证 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 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 个交易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 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时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1. 本协议所 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招募说明书 19-9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 人 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 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 《托管协议》审 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 受 限招募说明书 19-10 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 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 人 根 据 法 律 、 法 规 、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 《中期票据投资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制度》 ) , 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 《制度》 的内 容与本协议不一致 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 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中期 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 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2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公募基 金投资于一 家企业发行 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不 超 过 该期证券的 10% 。


2.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因市场 变化, 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七)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前,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 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执行投 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资料 书面发至基 金 托招募说明书 19-11 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流动性风 险负责,确 保对相关风 险 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 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付结算。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 基金管理人 制定的风险 控制制度对 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 业 私 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行修改的, 应及时修 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是 否符合比例 限制进行事 后监督,如 发 现 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 管理人投资 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超 过投资比例 的,基金托 管 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 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八)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九)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招募说明书 19-12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十二)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 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招募说明书 19-13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委 托 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也 可 称 为 “ 托 管 账 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 ×基金(产品名称) ” ,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招募说明书 19-14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 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 形 式 将 期 货 公 司 提 供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初 始 资 金 密 码 和 保 证 金 监 控 中 心 的 登 录 用 户 名 及 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 重置后务必 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 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2.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3.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库,或存 入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 机构、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 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招募说明书 19-15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 将重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 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 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估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招募说明书 19-16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财务 报表后,进 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 符时 , 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 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 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 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七、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托管协 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19-17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 破产、撤销 等事由,不 能继续担任 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招募说明书 20-1 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交易 资 料 的寄送 服 务 1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正常开放期 每次交易结束后, 对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 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 博时一线通 电话、博时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 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对账 单; 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 资 者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http://www.bosera.com ) 自 助 订 阅 ; 或 发 送 “ 订阅 电子对账单 ” 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 长途话费)订阅。 二、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行、 邮储银行、 民生银行、 中信银行、 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 、 广发银行、 华夏银行、 上海银行的借记卡或 招商银行 i 理财 账户、 汇付天下天 天盈账户、 支 付宝理财专户均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 2 、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 、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 投 资 者 可 以 利 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获 取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类 信 息 ,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 、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 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 ,与客服代表进行在 线咨询互动。也可以 在“您问我答 ”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 、 电 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 投诉受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查 询 等 服务。 五 、 手 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访问博时 WAP 网站(http://wap.bosera.com ) 、移 动版直销网上招募说明书 20-2 交易系统(http://m.bosera.com )和博 时 APP 版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可以使用基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 资讯等功能和服务。 六 、 信 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 、 电 话理财 服务 投 资 者拨 打 博 时 一线 通:95105568 ( 免 长途 话费)可享 有 投 资 理财 交易 的 一站 式 综合 服务: 1 、 自助 语音服务: 基金管理人 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 密码修改、 传 真 索取等操作。 2 、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 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 在线办理基 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变更分红方式、 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 其中已开通协议支付 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 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信息 订制、账户诊断 等服务。 4 、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确保 投 资 前,您/ 贵 机构 已经 全 面 理解了 本 招 募说明 书 。 招募说明书 21-1 第二十一 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sera.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 二 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 博时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