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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鑫丰A(001408)

建信鑫丰:关于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建 信 鑫 丰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增 加 C 类 基 金 份 额 
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公 告 
为适应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9 日起对公司管理的 建信鑫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 金份额 ,并
将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 加 C 类基 金份额 式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
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 或 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原
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 全部转换为建信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A 类
基金份额。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费率结构如下所示: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1408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
购本基金, 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情形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承
担。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 < 7 天 1.5% 
7 天≤N <30 天 0.75% 
30 天≤N <1 年 0.50% 
1 年≤N < 2 年 0.25% 
N ≥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
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
用 全 额 进入基 金 财 产;对 于 持 有期长 于30 日但少 于3 个月的 基 金 份额所 收 取 的 赎
回费, 赎回 费用75% 归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 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
额 所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赎 回 费 用50%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有 期 长 于6 个 月 的 基 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25%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者调低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 新 的 费率或 收 费 方式实 施 日 前2日 在 至 少一家 中 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介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站公告。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 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2141 
申购费率为0 
增加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 费率 
N <30天 0.5% 
N ≥30 天 0 
注: 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并按照持有期限的不同将
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或者调低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包括: 
本公司直销机构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 本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 增加 C 类基 金份额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 建信鑫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的相关 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 同》 的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四条释义: “53 、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建信 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各基 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 、C 类 基 金 份 额 :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 销售 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 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 认购/ 申购 费用、赎回 时根据持 有 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可以互相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 3、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1 )增加“一、基金份额类别”: “建信鑫丰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 (2 )本部分“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中, 原“2 、申购 份 额 的计算 及 余 额的处 理 方 式:本 基 金 申购份 额 的 计算详 见 招 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 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6、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 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以 及 对份额 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修 改 为 :“2 、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及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 本基金 申 购 份额的 计 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申 购 费 ,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赎回费;C 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7、 本基金 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 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 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反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以 及 对份额 持 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率 。” 4、 在 《基 金合同》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之 “ 三 、 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 , 原“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 在 《基 金合同》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 “一 、 召开事由” 之“2 、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以及对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 , 原“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修 改 为 :“ (1 )调 低基 金 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 和 其他应 由 基 金承担的费用 ;” 6、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四、估值程序”中 , 原“1 、基金 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后 , 基 金资产 净 值 除以当 日 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修 改 为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各 类 别 基金资 产 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7、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增加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从 C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中, 增加第 3 项: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 (3 )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中, 原“3、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修改为:“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8、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 (1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下, 原 “2 、本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式 分两种 : 现 金分红 与 红 利再投 资 , 投资人 可 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修 改 为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人 不 选 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 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2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下, 原“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 改 为 : “4 、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 将修改后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及 《 建信鑫丰回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登载于公司网站。 投资者可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cbfund.cn 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010-66228000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