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动态策略: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安信 动态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增加 C 类份额并 修
改基金合 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安信动态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将自2015 年11 月17 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安信 动态策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并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本次增加C 类份额及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不会对
原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不利影响。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C 类份额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份额或C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
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 安信
动态策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 本基金C 类份额可与本公司已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进行转换,并适用已公告的基金转换费用及转换份额计
算规则。
A 类和 C 类份额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 A 类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185)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登记和销售。
(2)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持有日期 Y(天)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365 天 0.50%
365 天≤Y<730 天 0.10%
Y ≥7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
的 投 资 人收取 的 赎 回费,100% 归 入基 金 资 产;对 持 续 持有期 超 过 30 天(含 30
天) 但少于 9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75%归入基金资产; 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90 天(含 90 天)但少于 18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50% 归入基金资产;对
持续持有期超过 180 天 (含 180 天 )但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25%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2029)
(1)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2)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3)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30 天 0.50%
T≥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包括: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渠道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
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C 类份额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就 《 安信 动态策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 实质性不利 影响,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1、在《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3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0、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以下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在《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
取 申 购 费用、 赎 回 时收取 赎 回 费用, 且 从 本类别 基 金 资产中 计 提 销售服 务 费 的 ,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在《基金合同》 “第六 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 本部分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中增加: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投资人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 而是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2) 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中,原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
修改为:
“3 、 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及 余 额 的处理 方 式 :本基 金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详见 招 募
说明书。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中,原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修改为:
“4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4) 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中,原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修改为:
“5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
(5) 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中,原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修改为:
“6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分别由赎回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4、在《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中进行如下修
改:
本部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原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修改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5、在《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
“一、召开事由 ”中:
(1) 在“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中, 原
“ (5 )提高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的 报酬标 准 ( 根据法 律 法 规的要 求 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修改为: “ (5 )提高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的 报酬标 准 或 提高销 售 服 务费( 根 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2) 在“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原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修改为:
“ (1 )调低 基 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 、 销售服 务 费 和其他 应 由 基金承 担 的
费用;”
(3) 在“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原
“ (3 )在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调 整本基 金 的 申购费 率 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调低赎
回费率; ”
修改为:
“ (3 )在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围 内 调 整本基 金 的 申购费 率 或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调低赎
回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
6、在《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中:
(1) 在“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增加“3、 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 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中,增加第3 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相关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3) 在“四、费用调整”中, 原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 C 类基金份额销售
服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或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在《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1)“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下,原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修改为: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 金 红 利或将 现 金 红利自 动 转 为 该类 别 基 金份额 进 行 再投资 ; 若 投资者 不 选 择 ,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同一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权 益 登 记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
(2)“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下,原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修改为:
“2、 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下,原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改为:
“3、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4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下,原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修改为: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该类别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6、在《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本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下
(1)本部分 “(七)临时报告 ” 下,原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修改为: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
变更;”
(2)本部分 “(七)临时报告 ” 下,原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修改为: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3)本部分 “(七)临时报告 ” 下,增加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7、《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
行修订。
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 登载于公
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
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 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8-088 了解详情。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 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