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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成长(519692)

交银成长:关于增加H类基金份额类别及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H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及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的 公 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及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 称 “ 本基 金 ” )基金 合 同 和招募 说 明 书的约 定 , 为 满
足香港地区客户的投资需求, 经征 求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并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
金管理人 ” ) 决定自2015 年11 月17 日起增加本基金的H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事项 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分 类 情 况:


本基金按照销售区域及费率标准的不同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H 类 两类基金 份额。 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实施后, 本基金的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 动划归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类别,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 本基 金新增加的 H 类基金份额类别,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H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起 始 日 期 及 业 务 规 则 等 相 关 信 息 敬 请 关 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后续公 告。


二、 本基金 各 类 份 额类 别 的 销 售费 用 费 率 情况 如下:


(一)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本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费 率或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 对于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 25%计入基金资产, 对于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基金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资产。


三、 其他事 项 :


(一)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 旗下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 也不开通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与H 类 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二)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三) 本基金管理人暂不开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业务;


(四)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于2010 年12 月16 日发布了 《交 银 施 罗 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股 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更 名 的提示 性 公 告》 , 故 于 本次 修 订 基 金合同 过程中 将本 基 金 的业绩 比 较 基 准 一并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四、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 修 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 《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 上述变更及修订事项已履行了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 基金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全文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供投资者登录查阅。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上 述 调 整 内 容 在 本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对 上 述 相 关 内 容 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 , www.bocomschroder.com ) 或 拨 打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 十一月十七日 附 件 : 《 交银 施 罗 德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修改 前 后 文 对照 表 》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基 金 合同内 容 修 改 后 基金合 同 内 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规范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 ” ) 运 作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 特订立 《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 。 (一) 订 立 《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交 银 施 罗 德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 。 第二部分


释义 《基金法》: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金法》 : 指自 2004 年6 月1 日起施 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证券投资基金法》; 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销售办法》: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 指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运作办法》: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 指 自 2014 年8 月8 日 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 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上证所《业务规则》: 指 2005 年7 月 14 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 并于 2005 年7 月14 日起 施行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无 第二部分


释义 业务规则: 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业务规则:指《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 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 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向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 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 应履行的职责 ;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 或 中 国 香港 地 区 销 售 机 构 将 代 表 H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名 义 持 有 “ 内 地 互 认 基 金 ” (H 类 基金份额) , 并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中; 第二部分


释义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 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 金的机构 ; 第二部分


释义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及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代销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 符合 《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销售协议,办 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 具备基金销售资 格的,办理 H 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第二部分


释义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 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第二部分


释义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销售网点: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 金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 第二部分


释义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日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第二部分


释义 T 日:指销售 机构 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 第二部分


释义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 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第二部分


释义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 A 类 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 H 类 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 ; 第二部分


释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 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七、


基金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按 照 开放日 收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七、


基金份 额 净 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工作日收市后该类 基金份额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类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八 、 基 金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八、基 金类别 设 置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 分 为 A 类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 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 金存续 期 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四、 发 售 方 式和发 售 渠 道 1 、 发 售 渠 道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场 内 、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认 购 本 四、 发 售 方 式和发 售 渠 道 1 、 发售渠道 :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 基金; 场外发售渠道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 名单见发售公告) ; 金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 单见发售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无 九 、 本 章节不 适 用 于 H 类 基 金 份额。 第五部分 基 金备 案 二、 基 金 合 同不能 生 效 时募集 资 金 的处理 方 式 2 、 若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销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 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二、 基 金 合 同不能 生 效 时募集 资 金 的处理 方 式 2 、 若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 构 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 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及 其他业务 一、 申 购 与 赎回的 场 所 1 、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网点;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例如本基金为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 编 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 额在中国香港地区的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办理。 一、 申 购 与 赎回的 场 所 A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 进 行 申 购2 、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相 关 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相 关 业 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或赎回: 1.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 2. 通 过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及 相 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 不 通 过 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及 相 关 业 务的场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H 类基金份额 投 资 人 可 通过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进行申购 或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以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及 其他业务 二、 申 购 与 赎回的 办 理 时间 1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的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二、 申 购 与 赎回的 办 理 时间 1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参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中载明。 基金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 3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 并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 2 、 投资 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A 类基金份 额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H 类 基 金 份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及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共同日期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 回 时 除 外 ) 。 “香港商业银行开放营业日”的定义详见招募说明 书补充文件。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 其 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 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及 其他业务 三、 申 购 与 赎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4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申 ( 认 ) 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三、 申 购 与 赎回的 原 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T 日 收市后计算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 、A 类基金 份额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 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及 其他业务 四、 申 购 与 赎回的 程 序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 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 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四、 申 购 与 赎回的 程 序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 规 定 时间 受 理 的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 正常情况下,本基 金 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向中国 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或以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基金份额的 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向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或以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 确 认 情 况 的 具 体 时 间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补 充 文 件 的 规 定 或 另 行 公 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及 其他业务 六、 申 购 费 用和赎 回 费 用 3 、投资人可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 用的 25% 归基 金 财产,其余部分 作为份额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 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上公告。 7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场 外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日 六、 申 购 费 用和赎 回 费 用 3 、 投资人可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 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 A 类基金份额 的赎回费用的 25% 归基金 财 产,其余部分作为份额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H 类 基金 份额的赎回费用 100% 归 基金财产。 5 、 本基金每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7 、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 场外 申购或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 按每份基金 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8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 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8 、 赎回金额 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及 其他业务 七、 申 购 份 额与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 金 提 供 两 种 申 购 费 用 的 支 付 模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选 择 前 端 收 费 模 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 七、 申 购 份 额与赎 回 金 额的计 算 1 、本基金申 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 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 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 减。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 持有时间递减。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仅适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每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补充文件中列示。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总额/ 发行 在外的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及 其他业务 九、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4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可 暂 停 申 购 的 情形; (5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有 损 于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某笔申购或数笔申购。 发生上述(1 )到(4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九、 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 笔申购或 数笔申购; (5 )H 类基 金 份额的资产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高于 50% 时,暂停接受 H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 (6 ) 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定的总额度时,暂停接受 H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1)到(3 ) 、 (5 )到(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 H 类 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公告要求,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及 其他业务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当日 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 十一、 巨 额 赎 回的情 形 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顺 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予 以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 作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将 按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 回的表示外,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对应类 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对持有 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选择 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4 ) 巨额赎 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三 个 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及 其他业务 无 十 八 、 本部分 约 定 的部分 业 务 暂不向 H 类 基 金份 额 投 资人开 通 , 具 体请见 招 募 说明书 或 其 补充文 件 的 规定。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一) 基 金 管 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一) 基 金 管 理人简 况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务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二) 基 金 管 理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8 )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 代销机构,对代销 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 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 代销协 议 及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二) 基 金 管 理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8 )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 销售 机构的相关行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销售 协议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三、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同一 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 无 九、 H 类基 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额持有人大会 本 基 金 的 香 港 代 表 及/ 或 中 国 香 港 地 区 销 售 机 构 可 作 为 本 基 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代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其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份额的登记 四、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义 务 6 、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四、 基 金 份 额注册 登 记 机构的 义 务 6. 按 本 基 金合 同 和 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的 规 定 为 投 资 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 的服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 业 绩 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 ×新华富 时A600 成长 指数+25% × 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新华富时 A600 成长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新华富时A600 成长指数是新华富时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 结 合 中 国 的 实 际 情 况 为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编 制 的 新 华 富 时 风 格 指 数 系列之一,旨在反映以收益和收入增长特征为主的、具有可识别 成长特点的股票投资组合。新华富时风格指数系列于 2003 年 12 月 12 日开始 计算,于 2004 年4 月30 日正式发布。 五、 业 绩 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75% ×富时中 国 A600 成长 指数+25% × 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是 富 时 中 国 A600 成长 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富时中国国债指数。 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是 富时集团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为中国资本市场编制的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 列之一,旨在反映以收益和收入增长特征为主的、具有可识别成 长特点的股票投资组合。富时中国风格指数系列于 2003 年 12 月 12 日开始计 算,于 2004 年 4 月30 日 正式发布。 本基金采用新华富时 A600 成长行业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 、 只 有 将 所 评 价 的 基 金 与 其 风 格 相 似 的 组 合 进 行 比 较 才 能 正确衡量基金业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 行业和股票,而新华富时 A600 成长 行业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 、 该 指 数 遵 循 富 时 指 数 一 致 的 基 本 编 制 方 法 , 保 证 全 球 范 围内的可比性; 3 、该指数编 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 、该指数遵 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容易 被全球投资 者广泛接受。 如 果 新 华 富 时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停 止 计 算 编 制 上 述 基 准 指 数 或 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 具 权 威 、 且 更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视 情 况 在 经 过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评 价 基 准, 并及时公 告。 本 基 金 采 用 富 时 中 国 A600 成 长 指 数作 为 股 票 投 资 部 分 的 业 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 、 只有将所评价的基金与其风格相似的组合进行比较才能正 确衡量基金业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对象是具有高成长特性的行 业和股票,而富时 A600 成长行业指数具有相似的风格; 2 、 该指数遵 循富时指数一致的基本编制方法, 保证全球范围 内的可比性; 3 、该指数编 制方法的透明度高; 4 、该指数遵循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 容 易被 全 球 投 资 者广泛接受。 如果富时集团停止计算编制上述基准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视 情 况 在经过适当的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 并及时公 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和 托 管 专 户 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 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代销 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交银施罗德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交银 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十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确认 和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份额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人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损方” )按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六 、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确认 和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 份额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偿责任。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 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应与 代销机构签订 《 代销协议》 。 《 代 销 协议》应依照《基金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以及基金管 理人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 代销 机构之 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销售机构签订《销售 协 议 》 。 《 销售 协议》 应依照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以及基金管理人 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订立,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之间在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五 、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 中 国 大 陆地区、中国香港地区及投资人所在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并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年度收 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10%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利再投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基 金 当 年 收 益 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 年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每 年 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各类基金份额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年度已实 现收益的 10% ; 3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目前仅支持现金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待条件成熟,收益分配; 6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至 少分配一次,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H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予以调整,并另 行公告; 4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年收 益分配; 6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 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收益 分配后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8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六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 费 用 现 金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六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 费 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当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计算方法, 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 务规定执行。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无 H 类 基 金 份额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的 披 露 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 工作日 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十)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 上证所《业务规则》 的 的有关规定。 (七)临时报告 (17 ) 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十)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还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 有 关 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五、 基 金 财 产的清 偿 、 分配顺 序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 金 财 产的清 偿 、 分配顺 序 (4) 按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份算 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 托管协 议 修 改 前后 文 对 照 表


章节 原 托 管 协议内 容 修 改 后 托管协 议 内 容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阮红(代任)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七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安排 (四)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份额 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 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 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 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 T+2 日, 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 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基金 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 (四)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份额 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 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 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 资金交收 日, 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 项不能按时到账,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基金 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 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 人在账户资金充足、 划款指令于 T+2 日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 含 赎回费) 于 T+3 日 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TA 专 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 商处理。 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 处理。 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 会计处理。 2. 基 金 管 理人 在 账 户 资 金 充 足 、 划 款 指 令 于 资金交收 日前一 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 含赎 回费) 于 资 金 交 收 日上午 根 据 管 理 人 指 令 划 往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TA 专用账户 。 特殊情况时, 双方协商处理。 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 结 果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 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H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 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外公布。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并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每 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年度收 益分配比 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10% ; 3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红利再投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基 金 当 年 收 益 应 先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亏 损 后 , 方 可 进 行 当 年 收益分配; 6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收 益 每 年 至 少分配一次,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每 年 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各类基金份额的 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类基金份额 年度已实 现收益的 10% ; 3 、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红利再投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目前仅支持现金分红的收益分配方式,待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 H 类 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予以调整,并另 行公告; 4 、基金投资 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 、 基金当年 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年收 益分配; 6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7 、基金收益 分配后 每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8 、不同类别 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九、基金收益分配 无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 自行承担。当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无 (四)特别地,H 类 基金 份 额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的职责及信息披露方式参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十 六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4) 按 各 类基 金 份 额 在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发 生 时 各 自 基 金 份财产的清算 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