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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利鑫(002137)

诺安利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的 权利和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 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 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 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 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 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 申购 、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基 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 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 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 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 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 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 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 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 5
年以上;
(1 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 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 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托管人;
(2 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托管人违
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 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 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 4 )基金 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 人承担全部 募 集 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计 银 行同 期 存款 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 束后 3 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7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 运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 《基 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 资金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 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 ,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 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 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 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 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 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 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 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 8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 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 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 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 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 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本基 金合同当事各方的 权利义务 以本基金 合同为依 据 ,不因 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 程 序和 规则
1、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在 保本周期到期后依 据基金合 同变
更为 “ 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要求提高该等费率标准的除外;
(6)变更 基金类别,但在 保本到期 后按基金 合同约定 变更为 “诺安利 鑫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保本周 期内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 人或保本 保障机制,但因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宣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 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
况, 或者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9)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但在 保本到期 后按基金合同约定 变更为 “诺安
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 、 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的,
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0 )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 序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 含 1 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3)保本 周期内,因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
告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 或者在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
分立、 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4)保本 周期到期后,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的情况 下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并维持
或变更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5)保本周 期到期后,在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的情况 下转型为 “ 诺安利 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按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6)保本 周期到期后,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的情 况下转型 为“ 诺安利 鑫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并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诺安利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7)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8)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9)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变更收费方式;
(1 0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 1 ) 对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 2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 3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 管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 0 日内 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 0 %以上 ( 含 1 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 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 0 %以上 ( 含 1 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 集的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 0 % 以上 (含
1 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 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基金份额持有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 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 对,汇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 / 2 ) 。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 3 以上 (含
1 / 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 会。通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 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 / 2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 3 以上 (含
1 / 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 3)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受托 代 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情 况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
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基 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 0 %以上 ( 含 5 0%)选 举产生一 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报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 ( 含 5 0 %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 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终止 《基金合同》 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如果 会议主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 0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1 1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 无需召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的 保本
(一) 保本周期
除提前到期情形外, 本基金以每 2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 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的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 , 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基金管理人
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 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 第一个保本周期
之后各保本周期自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若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但在保本周期内, 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增长 率连续 1 5 个工 作日达到或超过当 期保本周 期的保本 周期目 标收益率,则基金 管理人将
在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连续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的第 15 个工作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提前到期条件之日起不超过
2 0 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 。
(二) 保 本
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在第 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一直
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份额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
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的保本 额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 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后 的各保本 周期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的保本额分为上一 保
本周 期选 择或 默认 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 保本
额, 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
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 一保本周期选择或 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 保本周期 并持有到 当期保本周期到期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 持有到当期保本 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 期申购或过渡期转 换入本基 金并持有 到当期保 本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的保本额为:
保本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过 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 持有到当期保本 周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转换费用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将按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 基金
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额, 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 并在保本周
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含第二十个工作日) 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其后各
保本周期到期日,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
周期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转换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额, 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
当期保 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 红款项之 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 有效的基 金合同 、 《保证 合
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持有 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不
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三) 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第一个保本周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第 一个保本周期后的 各保本周 期而言,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过 渡期内申购
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
基金 上一 保本 周期 选择 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 份额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
3、对于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于保本周 期到期后 无论选择赎回、转换
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均适用保本条款。
(四) 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 周期到期日,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 到期日基金份额净 值
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额;
2、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基金保 本周期到 期日前(不包括该 日)赎回 或转换转 出的基金份
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 周期内发生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 情形 ,且 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本偿付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 抗力的原因导致基 金投资亏 损;或因 不可抗力 事件直接 导致基金管理人或 担
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情形基金管理人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五) 保本基金的到期处理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新的保本周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 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 变更为“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同时, 基金的投资目标 、 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 上述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方式
(1)本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 理人将提 前公告并 提示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到 期
操作。在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操作,均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 期到期后,本基金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 期到期后,本基金 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 续条件 , 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 续持有变更
后的“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将其 持有的所 有基金份 额选择上 述四种处 理方式之一,也可以
部分选择赎回、转换转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3)本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后 ,如基金 份额持有 人没有作 出到期选 择 ,本基 金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 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
(1)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 。
(2)在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3)在到 期操作期间,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收该 期间的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 管
费。
(4)本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前 ,基金管 理人将提 前公告并 提示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出到 期
操作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到期操作申
请。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 3 0 个工
作日内(含第 30 个工作日)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 无论选择 赎回 、转 换到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 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持 有到期后 选择赎回 基金份额、转换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 以及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诺
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而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
日与 到期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保
本额,由当期 有效的基 金合同 、 《保证 合同》或 《风险买 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 保本
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
障。
(3) 在到期操作期间内 ( 除保本周期到期日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进
行赎回或转换出时, 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 后 (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 至赎回或转换出
的实际操作日 (含该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 选择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或转型为 “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 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
到期日(不含)后至最近折算日(含)或新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的净值波动风险。
5、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
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 (含该日) 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
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 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
在此限定期限内, 投资人可按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见本基
金 《 招募说明书》 。 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 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 , 视同为过渡期
申购。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 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 期最后一日 ( 含该日 ) 期间的净
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暂停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 但未在到
期操作期间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 将无法在过渡期内变现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 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 证额度或保本偿 付额度
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办法。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 工作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 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 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 . 0 0 元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 , 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 购、 申购 、 转换入或者
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操 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 适用下一
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 如果下一保本周期到期
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
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则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 、 《 保证合同》 或 《风
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并由相应保本
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 额的保本 额为折算 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 申购 /转换的 费用之和;从上一保本
周期转入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额为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 后 , 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 的日常申购、 赎回、 定期定
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相应基金份额
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6、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 周期届满时,若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本 基金变更 为“ 诺安利 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 基金管理人或保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 周期届满,本基金 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 或变更为 “诺安利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予以公告。
(3)对于 投资者在本基金募 集期内认 购的基金 份额 、保 本周期内 申购或转 换转入的基
金份额, 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转入
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
“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
产净值。
7、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 周期届满时,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下 ,本 基金将继 续存续。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 周期届满时,在不 符合保本 基金存续 条件下, 本基金将 变更为 “诺安利 鑫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8、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本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 满 , 在发生 保本赔付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不能 全额履
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保
证责任 通知书 》 ( 应当载 明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的本基金保本赔付 差额、基
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 处开立的 账户信息 )。担保 人应在收 到基金管 理人发出 的《履行保证责任通 知书》后
的 5 个工 作 日 内,将《履 行保证责任 通知 书 》载 明 的代 偿款项划入 基金管理 人指 定 的本 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 2 0 个工作日内 (含第 20 个工作日) 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
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第一个 保本周期 之后的各保本周期 届满,由当 期有效的 基金合同 、 《保
证合同》 或 《风险买断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 务人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并由相应保本周期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保本保障。
(2)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查收 资金是否 到账。如 未按时到 账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履行催付
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四、 基金保 本的 保 证
1、本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 期内由担 保人提供 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 任保证;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证范围为保本赔付差额, 即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有人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 计分
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的情况及其为本基金提供的保本保障额度, 由基金管
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第一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 金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提供的 保本金额(即认购保本
金额) 为: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2)担保 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金额即保 证范围为:在保本 周期到期 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即“可赎回金额”) 加上
认购 并持 有到 期的 基金 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 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
3)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期内 申购或 转换入, 以及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前( 不包括该
日) 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 范围之内, 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 限额不超过按 《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认购保本金额。
4)保本 周期到期日是指 本基金 保本周期 (如无特 别指明, 保本周期即为本基 金第一个
保本周期) 届满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最长为 2 年,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
2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 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个工 作日。在 保本周期 内,如果 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收益率 连续 15 个工 作日达到 或超过保 本
周期 目标收益 率,则基 金管理人 将在满足条件之 日起 1 0 个工 作日内公告本基金 当前保本 周
期提前到期。 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 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
日, 该提前到 期日距离 满足条件 之日起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且不得晚于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2 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3)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4)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按 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 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 金份额与到期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乘积 加上 其认 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 于本
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 但在基金 保本周期 到期日前(不包括 该日)赎 回或转换出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 本周期内发生本基 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或更换基 金管理人 的情形 , 且担保人不同
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 ,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 可抗力的原因导致 基金投资 亏损;或 因不可抗 力事件直 接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
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 书面同 意修改《 基金合同》条款, 可能 加重担 保人保证责任 的,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5)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基金 份额持有人于此同 意授权基 金管理人 作为其代 理人代为 行使向担保人索偿 的权
利并办 理相关的 手续(包括但 不限于向 担保人发 送《履行 保证责任通 知书》及代收相关 款项
等)。如果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 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 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 应
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 《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担保人发出书面
《履行 保证责任 通知书 》 ( 应当载 明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 保本赔付
差额、 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 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 保人应在收到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 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 书》后的 5 个 工 作日内 , 将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
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
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 担
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 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担保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 在保本 周期到 期日后 20 个工 作日( 含第 20 个工 作日)内将保本
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 保本周期到期日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 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与相
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认购保本金额, 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 《 基金合同 》
及本 合同上述 条款中约 定的保本 义务及保证责任 的,自保 本周期到 期后第 21 个工 作日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约定, 直
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
追偿的,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3、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1)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计算方式
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 / 当年日历天数
(2)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费支付方式
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担保费按上述公式每日计算,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
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担保费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
日中的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4、本基 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结束后的 各保本周 期 ,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当期 的保本保障机
制与届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披露。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的, 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
同。
5、影响担保人担保能力或保本义务人偿付能力情形的处理
保本周期内, 担保人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证合同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
风险买断合同项下保本偿付能力情形的, 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提出处理办法。 在确信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
的情况下 (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歇业、 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宣告
破产等) ,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 定尽快确定 新的担保 人 、保本 义务人或 保本保障
机制,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上述通知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
6、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变更
(1)发生下 列情形时,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的变 更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情况、 新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
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1)保本 周期内,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约 定在原有 担保人之 外增加新的担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
2)保本 周期内,因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宣告
破产或其他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保本偿付能力的情况,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 周期内,因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发生 合并或分 立 ,由合 并或分立 后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本 周期到期后,在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的情况 下转入下 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
人相应更换担保人、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 除上述第 ( 1 ) 款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外, 基金管理人更换担保人、 保本
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此种情况下, 具体的更换程序
如下: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①提名
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具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 (2)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②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在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
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⑤公告
基金 管理人在更换担 保人 或保 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日内 在至
少 一 家 指定 媒介 及基 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
人与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 。
2)更换保本保障机制
①提名
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被提名的新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保障。
②决议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变更保本保障机制 事项以及新保本保障 机制下的担保人 或保本
义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 / 2 以上(含 1 / 2)
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④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变更保本保障机制的决议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与新保本保障机制下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
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新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新增或 更换的新任担保人 或保本义 务人必须 具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担
任基金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资质和条件,并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担保人 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后,原担 保人或保 本义务人 承担的所 有与本基金保证责
任或保本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 在新任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保本偿付责任。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职责终止的, 原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妥善保管保本周期内业务
资料, 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 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及时接收。
7、保本 周期届满时,担保 人或基金 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 符合条件 的担保人或保本义 务人
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 并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
或风险买断合同, 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 本基金将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 否则, 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 型基金 , 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利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 原则 、执 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六次,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 2 0 %, 若 《 基金合同 》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保本周 期内,本基金仅采 取现金分 红一种收 益分配方 式 ,不进 行红利再 投资;保本
周期到 期后,若 本基金按 基金合同 约定变更为“诺安利 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则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 ;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 由此获得的基金份额, 视同申购, 不保本。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 与基金 财产 管 理、运用 有关费 用 的提 取、支 付方式 与 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 . 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 . 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结束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本基 金在到期操作期间 (除保本 周期到期 日 )和过 渡期内,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4、若保 本周期到期后,本 基金不符 合保本基 金存续条 件,而变 更为“ 诺安利 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后, 管理费、 托管费自转为变更后的 “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当日按下述标准开始计提:
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 5%的 年费 率 计 提, 基 金 托管 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上述“(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3-9 项 费 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 ,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 纳税主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行 。 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七、 基金财 产的 投 资方向和 投资限 制
保本 周期内 的投 资 :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保险策略, 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稳健增长。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 (包含中小
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 包含国债、 金融债、 企业/公司债 、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 、可交 换债券、 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 期
融资券 、中期票 据等)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 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划分为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 其中稳健资产主要投资于国债、 央行票
据、金 融债、企 业债、公 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次级 债、短期 融资券 、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品种。 风险资产
主要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 于 6 0 % 。股 票、权证 、股指期货等风 险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 40%,其 中本基金
持有 的全部权证 的 市 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3%,本基金 持有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债券、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 ;
(8)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 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 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4 )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且每日
所持 期货 合约 及有 价证 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 后的
余额;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40%;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 5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 0 % ;
(1 6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 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新保本周期开始 后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转型 为“诺安 利 鑫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后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个股精选,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谋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发行并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包含国债、金融债、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公司债/企业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 可交换债券、 央行票据、 短期
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 中期票据 等)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
具、 股指期货、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三)投资限制
转型为“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缴纳 的保证金 后 ,基金 保留的现 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 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 5% ;
(8)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 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 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 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 2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 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 B 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 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 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的 4 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 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 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 中 , 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 (不 含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时 ,
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1 7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 0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 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 8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 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方 法和公 告 方式
1、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九、 基金 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 产 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表决通过后生效 ,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 、 新 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 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 ,聘请 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 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 若 遇基金持 有的股票或其他 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 休
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争议 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 基金 合同 存 放地和 投资者取 得 基金 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