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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日盈(511930)

中融日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1 中融 日 日 盈交 易 型 货 币市 场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中融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国 泰 君安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2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2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七、 基金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2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 基金信息披露.................................................................................................... 27 十一、 基金费用........................................................................................................ 28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30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31 十五、 禁止行为........................................................................................................ 32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 十七、 违约责任........................................................................................................ 34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6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36 二十、 其他事项........................................................................................................ 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37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成立时间: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29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 监许可[2014]511 号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简称 “ 《暂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4 行规定》 ” ) 、 《 中融日日盈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 算、 收益分配、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资金清 算、 信息披 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协议的所有术语或简称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应当投资 于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5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 期存款 利率为 基准利率 的 浮动 利率债 券,但市 场条件 发生变 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 人根据 (2) 所述的监 督标准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对 象和投 资范围 进行监督,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 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 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 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 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同时,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 合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 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等。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 金与由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 金存款 银行仅 限于有基 金托管 资格、 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以及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 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0% ;存 放在不具 有基金 托管资 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 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其 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7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b )根 据有关 规定予 以豁免信 用评级 的短期 融资券, 其发行 人最近 三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c )本 基 金持 有的 短期 融 资券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的, 基 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 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另有约定 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 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8 制、融资 限制、 基金投 资比例等 按照(2)所 述监督标 准进行 监督。 如发现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 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 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 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 有权拒绝 执行相关结算事宜 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 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 关规定不符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 和程序 (1 )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 动。 (2 )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9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3 )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禁 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 《基 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 应拒绝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由基 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 交 割的理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 不符的, 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每 半年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交易对手名单后的 2 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 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10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按照有关 法规规 定,与 基金托管 人、存 款机构 签订相 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 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 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 的各项规定。 (4 )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的,基 金管理 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以及存款证实书 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组 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率的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11 1、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指令违 反《基金 法》及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 存在违 反《基 金法》及 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的行为,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合。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严 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和协 助基金 托管人 依照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 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拒 绝、阻 挠对方 根据托管 协议的 规定行 使核查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一) 根据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 日 年化收益率、保存基金托管业务记录/ 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进行核查。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12 (二)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财产进行 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三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 内以书 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2、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基金托 管人应遵 守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 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地持有并保 管基金财产。 3、基金 托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和债券 托管账 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4、基金 托管人 对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管 人的其他 财产及 其他基 金的财 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 金合同和 本 托管 协议 的 约定保管 基金财 产,如 有特殊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13 情况 双方 可另行协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 成 场内交易交收、收 银行汇划费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资 产生的 应 收资产 ,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达到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 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中,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并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 责。 (三)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负责 本基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基 金管理 人应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 业机构 开设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 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14 4、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 《 人民币 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条例》 、 《 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 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和 本基金 联名的 方式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2、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 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 互保基金、 权证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以基金 的名义申 请并取 得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2、基金 托管人 负责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 报备。 3、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共 同代表 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 债券回 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 定期存款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15 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 (七) 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 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 由基金管理人移 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证券, 基金管理人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 同只有一份 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务指令。 2、基金 管理人 应当事 先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书 面授权通 知,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指令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并在授权通知上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 令的人员名单、 联系方式及相应的权限。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至少两名以上的有权 发送指令人员。 3、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授 权通知 应加 盖公 章。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授权通知原件后以回函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通 知及其 更改负有 保密义 务,其 内容不 得向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 指令的内容 1、指令 是基金 管理人 在运作基 金财产 时,向 基金托管 人发出 的资金 划拨及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16 证券交割 等书面 文书, 包括付款 指令 ( 含赎回 、分红付 款指令 ) 、银 行间债券成 交通知单、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 实物证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或证券交 割指令等。 2、基金 管理人 发给基 金托管人 的指令 应写明 款项事由 、到账 时间、 金额 、 账户等, 并应加盖在 基金托管人处的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下达的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 (三)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 )指 令需有 授权通 知确定的 预留印 鉴和签 字,并由 授权通 知确定 的有权 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上签字后, 代表基金管理人用 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2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 法》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 同和托 管协议的约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 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3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 金管理 人在业 务指令已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但该 指令被 执行之 前,可 以更改或撤销原指令。 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 需的合理时间, 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5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交易结束 后将 银 行间同 业市场 成 交单及 时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1 )基 金托管 人在接 收指令时 ,应对 指令的 书面要素 是否齐 全、指 令印鉴 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 确认。 如发现问题, 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经确认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 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 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并且按照托管协议约定 的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通知基金托管人, 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要求基金 管理人 传真提 供相关交 易凭证 、合同 或其他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17 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 )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 由资产管理人 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 未能留出 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 不由资产 托管人承担。 (3 )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 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 指令,基金托管人 有权 拒绝执行,并采取相应措施 。 4.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四)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 形主要包括: 指令要素错误、 无投资行为的指 令、 无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费用支付指令、 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错误指令, 应及时告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改正后重新 发送。对于错误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 (五) 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1、基金 托管人 在对基 金场外投 资指令 进行审 核时,如 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不论交易是否生效, 均不予 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 托管人 在对基 金场外投 资指令 进行 审 核时,如 发现投 资指令 有可能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暂缓执行指令, 通知基金管理人。 3、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下 达指令 时,应 确保基金 的银行 存款账 户或结 算备付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 对超 头寸场外交易资金清算指令, 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 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18 (六)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1.基金 托管人 因故意 或过失错 误执行 指令或 未及时执 行指令 ,致使 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负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 金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基金 管理人 在发送 指令时, 应为基 金托管 人执行指 令留出 执行指 令时所 必需的时间。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 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 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1、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授权变更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 基金管理人应 以传真的方式将授权变更文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通过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 有权发送指令人员的姓名、 权限、 联系方 式、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应立即以传真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 认。 授权变更文件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方式确认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2、基金 托管人 更改接 受基金管 理人指 令的人 员及联系 方式, 应提前 通知基 金管理人。 七、基金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 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 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 负责 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 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 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 将被选中 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 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 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 保证金由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 构交付 。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 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 成 交量 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 金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19 (二)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 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结算备 付金管理 办法》 ,在每 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 额进行重新核算 、 调整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 金当日, 在 资金调节表中 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 。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 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 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 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 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 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 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 管 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 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及质押 券 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 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场内投资交易 资金结算 ;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头寸不足, 基金 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 资金清算。 如果未遵循 上述 规定备足资金头寸, 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 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 基金管理人 在进行融资 回购 业务时, 用于融资回购的 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汇款的质押权。 如因 基 金管理人 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 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质押券进行 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20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划款指令时 , 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 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 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 基金资金头寸 充 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 指令不得拖延或 拒绝执行 。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 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 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 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 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按日进行资金记录的核 对。 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资金记录 与基金会计账簿上 的记录完全一致。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 账目, 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 基金申购和赎回 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确认 、清算 由基金 管理人或 其委托 的登记 机构负 责。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每 个开放日 的申购 、 赎回 、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数 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 本基 金( 或本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登记 机构每 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21 4、 登记 机构应 通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立 的加密 系统发送 有关数 据( 包括 电子 数据和盖 章生效 的纸制 清算汇总 表) , 如因各 种原因 , 该系统 无法正 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 有关 规定 保存。 5、 如基 金管理 人委托 其他机构 办理本 基金的 登记业务 ,应保 证上述 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 。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资金 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登记 机构办理 。 7、 对于 基金申 购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款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 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 ,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 因 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 的 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 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 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 指令的格式 、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 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 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 基金的份额, 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1 日 16:00 前, 登记机构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 金 托管人 在 登记机构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 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 )赎回资金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22 1、T+1 日 10: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 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1 日 10:00 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将赎回资金 ( 含赎回费) 于 T+1 日 15:00 前划往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 特殊 情况 时, 双方协商处理。 划款当日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六 )投资银行存款 的特别约定 1、 本基 金投资 银行存 款前,应 于 基金 托管人 签署《证 券投资 基金 投 资银行 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 协议》 。 2、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采用双方认可的 方式办理。 3、 基金 管理人 投资银 行存款或 办理存 款支取 时 ,应提 前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 人,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七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23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 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拒 绝进行赔 偿 时, 如果因 基金管理 人过错 造成 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 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 之外 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 估值错误 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 出现估 值错误 的当事人 未按规 定对受 损方进行 赔偿 , 并且依 据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 或 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 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 估值错误 。 (四) 基金资产净值、 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24 收益 是指每 百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 七日 年化收益率是指以最近七日 (含节 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 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 取上述公式 类似 计算。 2、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暂行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 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2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净 值、每 百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 予以公布。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不一致的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结果有差异, 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 、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25 造成的损失, 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 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任何第三方 负责。 (六)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财务数据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 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 金财务 报表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立 编制。 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定 期报告 文件应 按中国证 监会公 布的《 信息披露 办法》 要求公 告。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3 )基 金管理 人在月 度报表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表提 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26 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基金托管人在对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 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 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为红利 再投资 , 记入 投资人 收 益账户 , 免收 再投资 的费用 。 投资人 收益账户 里的权益和其本金 (投资人 基金份额) 一起参加当日的 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 “每 日分配 、 利随 本清 ”。 本基金 根据每 日基金收 益情况 ,以每 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 投资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 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 人 ;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投资 人卖出 部分基 金份额时 ,不支 付对应 的收益; 但投资 人份额 全部卖 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 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投资 人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额 自买入 当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27 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 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 基金份额的 每 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七日 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 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义务 除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 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 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 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为 遵守和 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 决或中 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 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募集信息、 运作信息、 定 期报告、临时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28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 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 管理人起草、 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暂停信息披露的情形 (1 )不可抗力; (2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 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29 日期顺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 下: H=E ×0.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三)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30 (四) 从基金财 产中 列支基 金 管理人的 管理 费、基 金 托管人的 托管 费及基 金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其 他 基 金 费 用 ,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对于任何基金合同中没有载明、未经公告的基金费用 (包括基金费用的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 在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允许的条 件下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协 商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十二、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本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持有人名 册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 电子传输数据文件、 电子光盘文件、 纸文件) 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送达基金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31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 安全、 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 的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 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 自所保管的基金档案应尽相应的保密义务。 本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执行。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 管理人 签署重 大合同文 本后, 应及时 将合同文 本正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2、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将与 本基 金账务 处理、 资金划拨 等有关 的合同 、协议 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 的全部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 行。 (二)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32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法》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 本协议当事人利用基金财产从事 《基金法》 第 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 活动; (三) 基金托管人擅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托 管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被 依法取消 基金管 理资格 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33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34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履行托管协议或履行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托管协议的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没有义务为另一方的承担连带责任; 因共同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 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 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损失 等 ; 4. 基金 托管人 由于按 基金管理 人符合 《基金 合同》及 《托管 协议 》 约定的 有效指令执行而造成的损失等; 5. 基金 托管人 对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 管人以 外机构的 基金资 产,或 交由商 业银行、 证券经纪机构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及其收益, 因该等机 构欺诈、 疏忽、 过失、 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等, 但由于基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的除 外;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对 由于第 三方发 送或提供 的数据 错误给 本基金 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三) 本托管协议一方违反本托管协议给协议另一方造成损失的, 违约方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 ( “违约方” ) 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失, 而另一方当事人 ( “守约方” ) 赔偿了该基金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违约方应赔偿由此发生的 所有成本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五)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35 利益的前提下, 本托管 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一 方违约后, 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 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 为明确责任, 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 下达违 法、违 规的投资 指令所 导致的 责任,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 违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中国证监会报告。 2、投资 指令下 达人员 在授权通 知载明 的权限 范围内下 达的投 资指令 所导致 的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授权 (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 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 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 托管人 未能正 确识别投 资指令 上签名 和印鉴与 预留签 字样本 和预留 印鉴的表面形式是否一致,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投资指令, 应由基 金托管人承 担相应的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已从表面形式上进行审慎审查而未发现 异常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4、无正 当理由 ,基金 托管人拒 绝执行 或延误 执行基金 管理人 合法 有效 的投 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金 托管人 保管期 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 中心或基 金管理 人委托 的基金销 售 机构 未能将 其收取 的基金份额款项全额、 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由此产生的责任 不由基 金托管人 承担。 但是, 在发生基金份额款项未能全额、 及时汇至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的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 管理人 制定的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 中存 在 错误,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按 下面情况确定: 分配方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 则不承担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36 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 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8、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管理人应 收取的 管理费 数额计算 错误,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应 收取的 托管费 数额计算 错误, 由此产 生的责 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 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基金管理人对其违约行为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并不影响承担 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 追索的权利。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 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 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 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 册 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37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 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详见签署页 。 中融日 日盈 交易 型 货 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 议 38 (本页为《 中融日日盈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 中融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 二〇一 五年








日 签订地: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