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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日盈(511930)

中融日盈: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 融日 日盈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基 金合 同摘 要 
 
一、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瑶 
设立日期:2013 年 5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亿伍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5003388 
(二 ) 基金托管人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 1999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 照基金 合同获 得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自 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登 记机构 ,获 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对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 选择、 更换销售机 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 抵押进行融资; (1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4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关规 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于基金 管理人 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季 度、半 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遵守法律法规或未执行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及 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反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导致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高 销售服 务费率 ,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4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低基金 的销售 服务费 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在 法律法 规允许 和对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前 提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 (5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者登记机 构的相 关业务 规则发 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8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 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 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为红利 再投资 ,记入 投资人收 益账户 ,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权益和其本金 (投资人基金份额) 一起参加当日的 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3、 “每 日分配 、利随 本 清”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百 份基金 已实现收 益为基 准,为 投资人每 日计算 当日收 益并分配 ,记入 投资人 收益账户。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 以现金支付给投资 人;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人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 若当日已 实现收 益大于 零时,为 投资人 记正收 益;若当 日已实 现收益 小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投资 人卖出 部分基 金份额时 ,不支 付对应 的收益; 但投资 人份额 全部卖 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投资 人当日 买入的 基金份额 自买入 当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三)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 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6%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6%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五、基 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资产支持证券,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中 期票据,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 年)的中 央银行 票据,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 年)的债 券回购 以及中 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期存 款利率 为基准利 率的浮 动利率 债券,但 市场条 件发生 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 基金与 由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 基金存 款银行 仅限于有 基金托 管资格 、基金销 售业务 资格以 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0% ; 存放在不 具有基 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 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 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 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2)根据 有关规 定予以 豁免信用 评级的 短期融 资券,其 发行人 最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 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3)本基 金持有 的短期 融资券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0 )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 )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财产 不得用于 下列投 资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交 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机关取消上述禁止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 其中,当 日基金 份额总 额包括截 至上一 工作日 (包括节 假日) 未结转 份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1 10000 1 7 7 365 7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不足 7 日, 则采 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 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假日最后一日基金份额的七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自决 议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 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 议的处理和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不 包括香港 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 及台湾 地区) 法律管辖。 九、基 金合同存放地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