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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创盈A(001141)

泰达创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1月)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泰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 要提 示 泰 达宏 利创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已于2014 年3 月 5 日获中 国 证 监会 证监许 可 『2014 』249 号文 注册 , 并于 2015 年3 月16 日获得 证券 基金 机 构 监 管 部 关 于 泰 达 宏 利 创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延 期 募 集 备 案 的 回函 ( 机构部 函[2015]646 号) 。 本基金 合同于 2015 年3 月30 日生效 。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 不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 实质 性判 断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当 投资者 赎 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者 根据所 持有 份额 享受基 金的收 益, 但同 时也要 承担相 应的 投资 风险。 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 产 品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管理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风 险 和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 金, 属于证 券 投 资基金 中较 高 风险 的品 种, 其 长期 平均 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现 的保证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者 在认 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5 年9 月30 日,有关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5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录 一、绪言 ..................................................................... 1 二、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19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23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24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24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35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43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45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46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51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52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54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55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 60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63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65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80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91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93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96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96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以 及 《泰达 宏利 创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 书阐述 了泰 达宏利 创盈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投 资目 标、策 略、风 险、 费率 等与 投 资者 投 资决 策有 关的全 部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存在任 何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基 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基 金 投资 者 自 依基 金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泰达 宏利 创盈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泰达宏利 创盈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泰达宏 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泰达宏利创盈灵 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起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 作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 关不 时做出的 修订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 金合 同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 享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7、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法 登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内 依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基 金销 售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 金,发 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机 构:指 泰达 宏利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符 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业 务: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基 金销售 业务 的确 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登 记机 构: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 为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账 户: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26、基 金交 易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 由出现 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 束之 日止 的 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 时间 受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 方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 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本基金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转 换: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按照基 金合 同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 其持有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 申请, 约定 每期 申购日、 申购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 申购 日在 投资 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他 合法收 入及 因运 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 金资 产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 金资 产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 金份 额类别 :指 根据认 购费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方 式的 不 同 将基金 份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各基金 份额 类别 分别设 置代码 ,分 别计 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 类基 金份额 :指 在投资 者认 购或申 购时 收取认 购费 或申购 费, 但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2、B 类基 金份额 :指 在投资 者认 购或申 购时 不收取 认购 费或申 购费 、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B 类份额” 53、销 售服 务费: 指从 基金资 产中 计提的 ,用 于本基 金市 场推广 、销 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指 定媒 体: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 披 露的 报刊、 互联 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5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 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 元人民币 股权结 构: 北方国 际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51 % ;宏利 资产 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49% 泰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原 名湘 财合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湘 财荷 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 2002 年6 月, 是中国首 批合资 基金管 理公 司之 一。截 至目前 ,公 司管 理着包 括泰达 宏利 价值 优化型系 列基金 、泰达 宏利 行业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泰 达宏利 风险 预算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 泰达宏 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 利首选 企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市 值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泰 达宏利 集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品 质生活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红利先 锋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 中证 财富大盘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领先 中小 盘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 达宏利聚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 宏利逆 向策略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信用合 利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收益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 达宏利 瑞利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养老收 益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 淘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利 转型机 遇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 改革 动力量化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策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泰达 宏 利 创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泰 达宏利 复兴 伟业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泰达 宏利 新起 点灵活配 置混合 证券投 资基 金、 泰达宏 利蓝筹 价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新思 路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泰 达宏 利创 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在内的三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 劲 梅 女 士 , 董 事 长 。 拥 有 天 津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担 任 天 津 信 托有限 责任公 司研 究员 ,天弘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级 研究员 ,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有限 公司高 级项 目经 理,天 津市泰 达国 际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融 资与风险 管理部副部 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刘建先生, 董事。 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天津财经学院, 获法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学位。1988 年至 2001 年任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副处长; 2001 年至2003 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 2003 年至 2014 年任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 年 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4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杨雪屏 女士 ,董事 。拥 有天津 大学 工科学 士和 中国人 民大 学新闻 学硕 士 学 位。1995 年至 2003 年 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 担任记者及编辑;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 秘书科; 自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 曾担任 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孙 泉 先 生 , 董 事 。 拥 有 天 津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和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及 美 国 芝加哥罗斯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8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信托投资公司, 负责信贷和外汇管理工作;1989 年任职天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负 责区域发展、 国企改革、 对外合作政策 的研究和制定工作;1997 年任职天津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总 公 司 企 划 部 , 负 责 企 业 发 展 战 略 研 究 和 计 划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2001 年任职天津泰达投资控股公司资产管理部, 负责泰达控股重组并购、 资源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整合、 上市筹 备和 金融 类、实 业类企 业的 经营 管理工 作。现 任天 津泰 达投资控 股公司 资产管 理部 经理 ,渤海 产业基 金投 资管 理公司 、恒安 标准 人寿 保险公司 和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 何 达 德 先 生 , 董 事 。 毕 业 于 英 国 伦 敦 城 市 大 学 , 取 得 精 算 学 荣 誉 理 学 士 学 位。 现 为宏利行 政 副总 裁及宏 利人寿 保险 (国 际)有 限公司 首席 行政 总监,宏 利 资产 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司 首 席行 政总 监, 负责宏 利于香 港的 全线 业务,包 括个人保险、 雇员福 利及财富管理等业务。 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 利人寿保险 (国 际)有 限公司 及宏 利资 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之董 事。现 为澳 大 利 亚精算学 会及美国精算学会会员, 在寿险及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 多年的丰富经验, 其间担任多个领导层要职。 任赛华女士, 董事。 毕 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 (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学学士学位, 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 任女士于 2007 年加盟 宏利资 产, 曾任 首席行 政事务 总监 ,现 担任宏 利资产 亚洲 区零 售经销部 主管。 早 年任 女士 曾任 职于亚 洲和加 拿大 的著 名国际 投资银 行、 会计 事务所及 省级退 休金委 员会 ,监 管托管 业务的 销售 及担 任全球 基金服 务客 户关 系管理、 新业务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泰 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美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 学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掌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 资产, 并确保 公司 的投 资业务 符合监 管规 定。 出任现 职前, 杜先 生掌 管宏利于 亚洲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 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 曾获派 驻纽约 、伦 敦及 悉尼担 任杠杆 融资 及资 产担保 证券等 不同 部门 的主管, 拥有二十 多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汪 丁 丁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毕 业 于 北 京 师 范 学 院 数 学 系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力 学部理学硕士学位,1990 年获夏威夷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84 年至 1998 年 先后担 任中国 科学 院系 统科学 研究所 助理 研究 员、美 国东西 方中 心人 口研究所 访问学 者、博 士后 研究 员、香 港大学 经济 与金 融学院 助理教 授、 德国 杜依斯堡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大学经 济系客 座教 授、 北京大 学中国 经济 研究 中心副 教授及 美国 夏威 夷大学经 济系访问教授。 目前担任北京大学及浙江大学教授, 自 2007 年至今, 担任东北 财经大学“社会与行为”跨学科教育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兼主任。 周 小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毕 业 于 浙 江 大 学 法 学 院 ,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学位、 民商法法学博士学位。1990 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大学、 中国人民银行非 银行金 融机构 监管 司、 君泽君 律师事 务所 、安 信信托 投资股 份有 限公 司。曾担 任全国 人大常 委会财 经 委员会 《信托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法 》起草 小 组成员、 安信信 托投资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目 前担 任 中 国人民 大学信 托与 基金 研究所所 长、君 泽君律 师事 务所 合伙人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联合 法律硕 士导 师、 中国信托 业协会培训与资格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主编。 杜英华女士,独立董事,任期始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毕业于南开 大学法 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1992 年 10 月,与其他合伙 人共同发起 设立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 现任该律所副主任, 正高级律师, 具有 22 年法律实 务经验。同时担任天津第五届律师协会理事、天津第六届律师协会监事。 何自力先生, 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 经济学博士。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 年至 1985 年, 于宁夏自治 区党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 历任经济学系系主 任、经 济学院 副院 长, 担任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兼任 中国经 济发 展研 究会副会 长和秘书长、 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 年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 伯克利分校作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 年至 2008 年任 职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担任 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 陈景涛 先生 ,监事 。拥 有澳大 利亚 麦考瑞 大学 商学学 士、 麦考瑞 大学 应用 金融学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 年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 巴克莱 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 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 投资经理,现担任北亚投资负责人。 王泉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学士、 经济学硕士。2002 年3 月加入泰达宏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利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工 作至今 ,历任 基金 运营 部基金 会计、 基金 运营 部副总经 理、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运营副总监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0 月起 担任运营总监。 邓艺颖女士,职工监事 。金融学硕士,2004 年 5 月至 2005 年 4 月 就职于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公司任业务部;2005 年 4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先后 担任 交易 部交易 员、固 定收 益部 研究员 、 研究 部总 监业 务助理兼 研究员、 研究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现任投资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具备 10 年 基金从业经验,10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傅 国 庆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毕 业 于 南 开 大 学 和 美 国 罗 斯 福 大 学 , 获 文 学 士 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 北方国 际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 从事信 托业 务管 理工作 ,期间 曾任 办公 室主任、 研发部经理、 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 年 9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07 年 1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 张萍女 士, 督察长 。毕 业于中 国人 民大学 和中 国科学 院, 管理学 和理 学双 硕士。 先后任 职于 中信 公司、 毕马威 国际 会计 师事务 所等公 司, 从事 财务管理 和管理咨询工作。2002 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任监察稽核部副总 监。2005 年10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部总监。2006 年11 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4、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士, 理学学士;2008 年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 任交易部交易员,负责债券交易工作;2013 年 9 月至 2014 年 9 月 担任固定收 益部研究员, 从事债券研究工作;2014 年10 月至 2015 年2 月, 担任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3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 11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6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6 日起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18 日起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具备 7 年 基金从业经验,7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刘欣先生, 清华大学理学硕士;2007 年7 月至 2008 年12 月就职于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定量分析师 ;2008 年12 月至2011 年7 月就职于嘉 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定量分析师 ;2011 年7 月加入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产品与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自 2013 年8 月至今担任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2012 年 8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 宏利财富大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2 年 8 月 16 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7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逆向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3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30 日 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1 日至 2015 年 9 月 24 日担任泰 达宏利全球新格局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备 8 年基金从业经验 ,8 年证券 投资 基金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包 括公司 总经 理刘建 ,投 资副总 监兼 研究部 总监 邓艺 颖,金 融工程 部门 负责 人戴洁 ,固定 收益 部门 负责人 卓若伟 ,资 深基 金经理吴 华。 投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决 策事项 ,可 分类固 定收 益类事 项、 权益类 事项 、其 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邓艺颖、卓若伟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刘建、邓艺颖、戴洁、吴 华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 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 章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息 ,或 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 者明 示、暗 示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活 动 ;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 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对倒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勤勉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 投资计 划等信 息 或 利用 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设 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 保 持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负 责对 公司 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 作进 行稽核和 检查;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 内部 控制体 系结 构是一 个分 工明确 、相 互牵制 的组 织结构 ,由 最高 管理层 对内部 控制 负最 终责任 ,各个 业务 部门 负责本 部门的 风险 评估 和监控, 监察稽 核部负 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管理 措施 的执 行。具 体而言 ,包 括如 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 负责 制 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 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 (2) 督察长 :独 立行 使督察 权利; 直接 对董 事会负 责;及 时向 董事 会及/ 或董事 会下设 的相 关专 门委员 会提交 有关 公司 规范运 作和风 险控 制方 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 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管理系 统的发 展提 供协 助,使 公司在 一种 风险 管理和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 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 风险负 全部 责任 ,负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险管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于 内控 有明 确的分 工,确 保各 项业 务活动 有恰当 的组 织和 授权,确 保监察 稽核工 作是 独立 的,并 得到高 管人 员的 支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并定 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 理分开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 交易 集中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 健全岗位 责任制: 建立、 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时 将各自 工作 领域 中的风 险隐患 上报 ,以 防范和减 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使用适 合的 程序 ,确认 和评估 与公 司运 作和投资 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 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 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用以提 示指 数趋 势、行 业及个 股的 风险 ,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2005]25 号 联系人:徐昊光 电话: (010)85238982 传真: (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 市场二室、 风险管理室和运营室 4 个 职能处 室。资 产托 管部 共有员 工 29 人 ,高 管 人员拥 有硕士 以上 学位 或高级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年 2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 《 证券投资基金 法》 和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资 格管 理办法 》实施 后取 得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资 格的 第一家银 行。自 成 立以 来, 华夏 银行资 产托管 部本 着“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的行业精 神,始 终遵循 “安 全保 管基金 资产, 提供 优质 托管服 务”的 原则 ,坚 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 先进的技术系统、 优秀的业务团队、 丰富的 业务经 验, 严格 履行法 律和托 管协 议所 规定的 各项义 务, 为广 大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 高效、 专 业的托管服务, 取得了优异业绩。 截至2015 年6 月末,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券商集合计划、 银行理财、 信托、 保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险等各类产品合计 593 只,托管规模12,206.5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法 规、 行业监 管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理规 定,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严 格监察 ,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行 ,保 证基 金资产的 安全完 整,确 保有 关信 息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负 责华夏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的风 险管 理与内 部控 制工作, 总行审 计部对 托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专门设置 了风险 管理室 ,配 备了 专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内 控监 督工 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 和能力。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原 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 整性 原则: 一切 业务、 管理 活动的 发生 都必须 有相 应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监 督制 约必 须渗透 到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和 各个操 作环 节, 覆盖到 资 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 时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在发 生时能 准确 及时地 记录 ;按 照 “内 控优先 ”原 则, 新设机 构或新 增业 务品 种时, 必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的规 章制度 ;


4、审 慎性 原则: 必须 实现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与 完整 ; 5、有 效性 原则: 必须 根据国 家政 策、法 律及 华夏银 行经 营管理 的发 展变 化进行 适时修 订; 必须 保证制 度的全 面落 实执 行,不 得有任 何空 间、 时限及人 员的例外 ;


6、独 立性 原则: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专门设 置了 风险管 理室 ,配备 了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控监督 工作 ,具 有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的职权 和能力。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等,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 利进行 ;业 务人 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制 约机 制严 格有效; 专门设 置业务 操作 区, 封闭管 理,实 施音 像监 控;指 定专人 负责 受托 资产的信 息披露 工作,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 投资比 例、 融资 比例、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其他相关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行 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目前网 上直 销支持 的银 行卡和 第三 方支付 有: 农行卡 、建 行卡、 中国 银行 卡、民 生银行 卡、 招商 银行卡 、兴业 银行 卡、 中信银 行卡、 光大 银行 卡、交通 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 “天天盈” 、 支付宝账户、 泰达宏利淘宝官方网 店(http://tfund.taobao.com/ )等。 泰达宏利淘宝官方网店:http://tfund.taobao.com/ ,支持支付宝账户。 泰达宏 利微 信公 众账 号 :mfcteda_BJ, 支持 民 生银行 卡、 招商 银行 卡 、支 付宝账户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销售机构 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陈秀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明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755-82492962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5)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www.1234567.com.cn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二)登记机构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六、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依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 【249】 号文 注册。 并于2015 年3 月1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 金机 构监管 部关于 泰达 宏利 创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延 期募 集备 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机构部函【2015】646 号)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混合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 务所 有限公 司( 特殊普 通合 伙)验 资, 本次募集 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2301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1,091,333,454.96 元,折合 基金份额1,091,333,454.96 份(其中A 类基金份额 795,431,374.79 份, B 类基 金份额 295,902,080.17 份);募集资金在基 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 币 97,526.69 元,折合 97,526.69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75,094.19 份,B 类基金份额为22,432.50 份), 合计募集份额为 1,091,430,981.65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795,506,468.98 份,B 类基金份额 为295,924,512.67 份)。 上述资金已于2015 年 3 月 30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 人 华 夏 银 行 开 立 的 泰 达 宏 利 创 盈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七、基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5 年 3 月 30 日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并根 据基金 合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定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而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60 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 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投 资者应 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但应在 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 年4 月3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赎回 或转换 申请且 登记 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 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登 记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 到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 销中心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者 不 受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但受追 加申 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 ,000 元人 民币(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 金额为100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申购费) ,单笔交易上限及单 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 可将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 按照份 额进 行赎回 ,申 请赎 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 在销售机构 (网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余基金份 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中心 申购的 养老 金客 户与除 此之外 的其 他投 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 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25% 100 万 元≤M<250 万元 0.20% 250 万 元≤M<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 0% 100 万 元≤M<250 万元 0.80% 250 万 元≤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就B 类份额而言,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0.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就 A 类份额而言,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不 低 于 0.75%的赎 回 费,并 将上述 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 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二分之一计入基金财产;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 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内 调整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调 整收费 方式 。申 购、赎 回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如发 生 变更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 照有关 规定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针 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话 交易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 投资 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要 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5、 根据2015 年4 月18 日基金管理人发布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网上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 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 2015 年4 月20 日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 淘宝旗舰店和微信公众平台 (微信 号:mfcteda_BJ )首 次 最低申 购金 额统 一调 整 为 10 元 ;追 加申 购金 额为单笔 10 元。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赎 回费 率 连续持 有期 限 ( 日历 日) 最低赎 回费 率 计入基 金资 产比 例 1 天-6 天 1.5%


100% 7 天-29 天 0.75%


100% 30 天-89 天 0.5%


75% 90 天-179 天 0.5% 50% 180 天-365 天 0.1% 25% 366 天-730 天 0.05% 25% 731 天 (含 )以 上 0% - B 类赎 回费 率 1 天-29 天 0.5%


100% 30 天-365 天 0.1% 0% 366 天-730 天 0.05% 0% 731 天 (含 )以 上 0%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申购 费用 后,以 申请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1)A 类申购份额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A 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 申购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 为1.0%,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1 + 申 购 费 率 ) =50,000 /(1+1.0 %)= 49,504.95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 -49,504.95=495.05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49,504.95/1.016 =48, 725.34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 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 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可得到 48, 725.3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B类申购份额 B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 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B类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 额净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值为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B 类 基金份额净 值 =50,000 /1.016 = 49,212.60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49,212.60 份B 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申 请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 设置不同的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 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 果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 万份, 持有时间为一年, 假设 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 ×0.05%=5.6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11,194.4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赎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94.40 元。 例如: 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 不满 30 天,在 T 日赎回 其持有 的B 类基金份额10,000 份,T 日的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投资人获 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 ×1.2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 ×0.5%=6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60.00=11,940.00 元 即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满30 天, 在T 日赎回其持有的 B 类基 金份额 10,000.00 份,T 日的 B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 1.200 元,则其可 得到赎回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金额为11.940.00 元。 3、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各 个基金份 额类别 单独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该 类别基 金资 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发 售在外 的该 类别 基金份 额总数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经 基金销 售机 构同 意,基 金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申 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 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7、为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6、7、8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 下列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 足额支 付,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于 当日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2 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开放基金转换业务, 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 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人 或其 他组织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提 供基金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 额申 购业务 是指 投资者 可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提 交申 请,约 定每期 扣款 时间 、扣款 金额, 由指 定的 销售机 构于每 次约 定扣 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 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实施方法 详见相关公告。 根据2015 年4 月18 日基 金管理 人发 布《 泰达宏 利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网上 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本公司自2015 年4 月20 日 起,投资者通过本公司官方网上直销、淘宝旗舰店和微信公众平台(微信号: mfcteda_BJ )定期定额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十七)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基础 上,通 过主 动管理 ,力 争创造 高于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是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等权 益类金 融工具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债、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地 方政府 债券 、中 期票据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债 券、债 券回购 、货 币市 场工具 、银行 存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充分 发挥 自身的 研究 优势, 将严 谨、规 范化 的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与积 极主动 的投 资风 格相结 合,在 分析 和判 断宏观 经济运 行状 况和 金融市场 运行趋 势的基 础上 ,自 上而下 决定债 券组 合久 期、期 限结构 配置 及债 券类别配 置;同 时在严 谨深 入的 信用分 析基础 上, 综合 考量企 业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以及各 类债券 的流动 性、 供求 关系和 收益率 水平 等, 自下而 上地精 选具 有较 高投资价 值的个 券。同 时, 本基 金深度 关注股 票市 场的 运行状 况与相 应风 险收 益特征, 在严格控制基金资产运作风险的基础上,把握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在分 析和判 断国 内外宏 观经 济形势 的基 础上, 并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资产配 置范围 内以 投资 时钟理 论为指 导, 通过 对经济 周期所 处的 发展 阶段及其 趋势的 分析和 判断 以及 不同资 产类别 的预 期表 现,对 基金资 产配 置进 行动态调 整,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 的 行 业配置 ,将 根据宏 观经 济中期 趋势 、政策 环境 变化、 各行 业关 键指标 情况以 及估 值区 间水平 等因素 的变 化, 结合公 司特有 的行 业配 置信号反 应模型,对行业配置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2)个股精选策略 研究员对上市公司和部分拟上市公司进行分析调研, 判断其成长动力来源、 成长潜 力和成 长的 可持 续性, 从中挑 选出 运营 情况良 好且具 有长 期竞 争力和成 长潜力的投资标的。本基金将选择合适时机,对此类优质公司进行投资。 (3)组合构建及策略 根据不 同时 期市场 的实 际情况 ,在 基金的 风险 承受范 围内 ,基金 经理 将结 合行业 配置、 个股 选择 的研究 分析结 果, 从基 金 股票 备选库 中精 选股 票构建实 际投资 组合, 并通 过使 用资本 增值、 均值 回归 、动量 等投资 策略 中的 一个或多 个,获取投资的超额收益。 资本增 值策 略 —以 资本 最大化 增值 为目的 ,在 既定的 资产 配置策 略和 基金 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调整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均值回 归策 略 —以 上市 公司真 实价 值为标 准, 通过比 对上 市公司 市场 价格 所反映 出的价 值, 提前 发现并 买入价 值被 低估 的个股 ,利用 市场 价格 向真实价 格回归的规律,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动量策 略 — 在实际 操作 过程中 ,基 金经理 会通 过对市 场整 体、行 业、 个股 的分析 判断, 确定 它们 是否显 示出反 应不 足、 反应过 度等特 征, 利用 市场表现 的短期连续性,获取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充分 发挥 自身的 研究 优势, 将严 谨、规 范化 的基本 面研 究分 析与积 极主动 的投 资风 格相结 合,在 分析 和判 断宏观 经济运 行状 况和 金融市场 运行趋 势的基 础上 ,自 上而下 决定债 券组 合久 期、期 限结构 配置 及债 券类别配 置;同 时在严 谨深 入的 信用分 析基础 上, 综合 考量企 业债券 的信 用评 级以及各 类债券 的流动 性、 供求 关系和 收益率 水平 等, 自下而 上地精 选具 有较 高投资价 值的个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 货 币市场 工具、 银行 存款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8)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总指数+2% 中债总 财富 总指数 由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公 司编 制,并 在中 国债券 网公 开发 布,具 有较强 的权 威性 和市场 影响力 ;该 指数 样本券 涵盖央 票、 国债 和政策性 金融债 ,能较 好地 反映 我国资 本市场 低风 险利 率水平 。本基 金是 灵活 配置型 基 金, 在严控风险的条件下为 , 为投资者获得稳定的资本回报为主要目的。 为此, 本基金选取 “中债总财富 总指数+2%”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变 更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属于 较高风 险的 品种, 其长 期平 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10 月 27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 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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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5,484,544.72 0.63 其中: 股票


35,484,544.72 0.6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537,151,177.20 9.53 其中: 债券


537,151,177.20 9.5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45,000,417.50 2.57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913,199,340.53 87.19 7 其他资 产


4,376,546.76 0.08 8 合计





5,635,212,026.7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484,279.65 0.01 B 采矿业 1,635,059.25 0.03 C 制造业 20,756,375.56 0.37 D 电力、 热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17,786.92 0.0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25,347.22 0.00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 务业 1,864,260.04 0.03 J 金融业 8,504,133.00 0.15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73,691.40 0.01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823,611.68 0.01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5,484,544.72 0.63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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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1288 农业银 行 1,362,300 5,054,133.00 0.09 2 002339 积成电 子 150,000 5,010,000.00 0.09 3 002521 齐峰新 材 350,000 4,872,000.00 0.09 4 601166 兴业银 行 200,000 3,450,000.00 0.06 5 600104 上汽集 团 100,000 2,260,000.00 0.04 6 002391 长青股 份 100,007 1,996,139.72 0.04 7 603116 红蜻蜓 65,333 1,831,937.32 0.03 8 603979 金诚信 66,063 1,635,059.25 0.03 9 300485 赛升药 业 17,372 1,164,097.72 0.02 10 603589 口子窖 45,168 1,144,557.12 0.0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82,555,500.00 5.03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32,950,000.00 0.5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19,926,000.00 3.91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719,677.20 0.03 8 其他 - - 9 合计 537,151,177.20 9.5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20075 15 贴债 01 2,850,000 281,551,500.00 5.01 2 041560053 15 贵 州高 速CP001 2,000,000 199,960,000.00 3.56 3 112093 11 亚迪 01 200,000 20,350,000.00 0.36 4 041555027 15 帝泰 CP001 200,000 19,966,000.00 0.36 5 122214 12 大 秦债 125,000 12,600,000.00 0.22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 未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于股指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45,366.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699,998.42 5 应收申 购款 31,182.0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8 其他 - 9 合计 4,376,546.7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基 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 截止2015 年6 月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 泰达宏 利创 盈混 合 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2.70% 0.06% 2.30% 0.14% 0.40% -0.08%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泰达宏 利创 盈混 合 B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2.60% 0.06% 2.30% 0.14% 0.30% -0.08%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总指数+2%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变动的比较 泰达宏利创盈混合A 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3 月30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泰达宏利创盈混合B 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3 月30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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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成立 于2015 年3 月30 日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六个月 内为 建 仓期。 截止 本报 告期 末, 本基金 仍处 在建 仓期 。 十一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以 及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 其自 身的法 律责任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冻 结、扣 押或其 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权 ,不 得与 其固有 资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十 二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票 、权 证、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应 收款 项、其 它投 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价。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 活跃市 场 时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其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成本 能够 近似 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 活跃 市场 上未经 调整的 报价 作为 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对 于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代 表计量 日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 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 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 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净价估 值。对 银行 间市 场上含 权的固 定收 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荐 估值 净价 估值。对 于含投 资人回 售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回售 登记 截止日 (含当 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 照长待 偿期 所对 应的价 格进行 估值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 估值 价格 的债券 ,在发 行利 率与 二级市 场利率 不存 在明 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 销售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成 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 事人 遭 受 损失的, 过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估 值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 直接损失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的 费用由 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 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 协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 任方 仍应 对估值 错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 误责 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的 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类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 力或其 他原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份基金 份额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金份 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 对上述 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B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支付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 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销 售服 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划 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第 3-7 项及第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涉及 的各纳 税主 体,其 纳税 义务按 国家 税收法 律、 法规 执行。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 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露 ,并 保证 基 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采 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 种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采用阿 拉伯 数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货币单 位为 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 定《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排 、基 金投 资、基 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放 日 各 类基 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指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定 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率 ,并保 证 投 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的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 管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 管费 、销售 服务 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 引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披露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义务人 知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 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 报 刊和 网站 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需 要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得 早于 指定 报刊和网 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业机 构,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将 相关 档案 至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十 七 、风险揭示 本基金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主要 投 资于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等固 定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收益 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当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化 时 , 将 会 引 起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化, 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 购买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 是 指 收 益 率 曲 线 没 有 按 预 期 变 化 导 致 基 金投 资决策出现偏差。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该 风 险 与 利 率 风 险 互 为 消 长 。 当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 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 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估 值风险:本 基金 采 用的估 值方法 有可 能不 能充分 地反映 和揭 示利 率风 险,或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时, 在一 定时 期内可 能高估 或低 估基 金资产的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将共 同协 商,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使调 整后 的基金 资产净 值更 能公 允地反映 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 流的不 稳定性 有关 。债 券发行 人期间 运营 收入 变化越 大,经 营风 险就 越大;反 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的 发行人 如果 不能或 拒绝 支付到 期本 息,或 者不 能履行合 约规定 的其他 义务 ,或 者其信 用等级 降低 ,将 会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 进而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 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 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四)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是 指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因 内 部控 制 存在 缺 陷 或者 人为 因 素 造成操 作失误 或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 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势 的判断 ,从 而影 响基金收 益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的收益 水平与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管 理技术 等相关 性较 大。 因此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理 人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管 理或 运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属于 混合型 基金 ,将根 据资 本市场 情况 灵活选 择权 益类、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投资比 例及 策略 ,因此 本基金 将受 到来 自权益 市场及 固定 收益 市场两方 面风险 :一方 面 如 果固 定收益 市场系 统性 风险 爆发或 对各类 固定 收益 金融工具 的选择 不准确 都将 对本 基金的 净值表 现造 成不 利影响 ;另一 方面 , 对 股票市场 的筛选 与判断 是否 科学 、 准确 ,基本 面研 究以 及定量 分析的 准确 性, 也将影响 到本基金所选券种能否符合预期投资目标。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 风险。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生效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并根 据基金 合同第 十九 部分 的约定 进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60 个工作日 ,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 照法 律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


14)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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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6)在 符合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制 订和 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3)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 保需 要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文 件或 资料在 规定 时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反 《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 基金 管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处 理时 ,应当 对第 三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 基金 管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2、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基 金财 产与 基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果 基金管 理人有 未执 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 据《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 加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18)面 临解 散、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3、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 当事 人,直 至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 同》上 书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 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 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 购 款项、 赎回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按 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并根据 基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60 个工作日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理人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 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则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 等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代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 应 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 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 日以 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两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书面 表决意 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 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重 新召 集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表 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 他非书 面方 式授 权其代 理人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在 会议 召开方式 上,本 基金亦 可采 用其 他非现 场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式 与非现 场方 式相 结合的方 式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的程序进 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 会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表 决, 并形 成大会决 议。大 会主持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授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 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 方可做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 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 的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 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 点。 监票 人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新 清点 后,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证,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 由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督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 。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 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法 规修 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出现如下 情形之一 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并根据 基金合 同第 十九 部分的 约定进 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60 个工作日 ,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少于200 人。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 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 商未 能解决 的,应 提交 位于 北京市 的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 其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904,643,509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 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结 汇、售汇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 创 业板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权证等 权益 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债) 、 短期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及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 置比例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 资于债 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 购、 货币 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5%;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 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3)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 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 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银行存款的风险 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案,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以 外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 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 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8、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9、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无 正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托 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托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监督、 核查 1、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情 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本 协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 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 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账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资金 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管 人的 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 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监 管机 构在本 托管 协议订 立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合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本 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市 场的变 化, 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查阅对账单。


2. 基金投资者也可向 本公司定制纸质、 电子 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 金管 理人旗 下基 金网上 直销 的银行 卡和 第三方 支付 有:农 行卡 、建 行卡、 中国银 行卡 、民 生银行 卡、招 商银 行卡 、兴业 银行卡 、中 信银 行卡、光 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 浦发银行卡、 广发银 行卡和汇付天下 “天天盈” 、 支付 宝账户等。 泰达宏利淘宝官方网店:http://tfund.taobao.com/ ,支持支付宝账户。 泰达宏 利微 信 公 众账 号 :mfcteda_BJ, 支持 民 生银行 卡、 招商 银行 卡 、支 付宝账户和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 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 通过客服电话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查 询基金 净值、 基金 账户 信息、 基金产 品介 绍等 情况, 人工座 席在 工作 时间还将 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内容 与格式 进行披 露, 并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3 月3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3 月3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发布《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4 月1 日、4 月 2 日及4 月4 日分别发布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发布《 关于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大额申购 等业务的公告》 。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4 月8 日、4 月9 日、4 月10 日及4 月 14 日 分别发 布《泰 达宏 利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金 调整长 期停 牌股 票估值方 法的公告》 。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4 月1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4 月18 日发布 《关于泰达宏利基金淘宝官方 旗舰店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及 4 月 22 日分别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5 月 6 日、5 月 7 日发布《泰达宏利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方法的公告》 。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5 月8 日发布 《关于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参加淘宝官方网店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5 月9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网上交易系统暂停使用中国银行线上支付系统的公告》 。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5 月12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上交易中国农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5 月1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5 月 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5 月18 日、5 月19 日、5 月20 日、5 月21 日、5 月 22 日、5 月 26 日、5 月 27 日、5 月 28 日、5 月 29 日、6 月 2 日、6 月 3 日、6 月 6 日及 6 月 9 日分别发布《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13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微信公众平台及淘宝店铺暂停服务的公告》 。 2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及 6 月 20 日分别发布 《泰达宏 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发布 《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上交易中国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2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6 月 30 日、7 月 1 日、7 月 3 日及 7 月 4 日分别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7 月 7 日发 布《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转换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2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7 月 7 日发 布《关于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大额申购 等业务的公告》 。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7 月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7 月7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7 月8 日、7 月9 日、7 月11 日、7 月14 日 及7 月15 日分别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 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第2 季度报告》 。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上交易农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7 月 24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上交易交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7 月 29 日、8 月 4 日、8 月 11 日及8 月12 日分别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8 月 1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8 月18 日、8 月19 日、8 月20 日、8 月21 日及8 月22 日分别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 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8 月25 日、 8 月26 日及8 月27 日分别发布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长 期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公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9 月8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开通基金网上交易快钱支付业务的公告》 。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9 月 16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上交易与微信交易建设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网上交易与微信交易农业银行卡暂停服务的公告》 。 二十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 机构的 住所, 投资 者在 支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对投资 者按此 种方 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http://www.mfcteda.com) 查 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 、 备 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达宏利创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泰达宏利创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泰达宏利 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1 、 存 放 地 点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住 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 查 阅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到 存 放 地 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买复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