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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文体休闲(001795)

上投文体休闲: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上 投 摩根 文体 休 闲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理 人:上 投 摩根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二○一五 年十一 月


4-1 鉴 于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有 限 责 任公司 ,按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 按 照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具 备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 资格 和能 力; 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投摩根 文 体 休 闲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的 基金 管理 人 ,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上 投摩根 文体 休闲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的基 金托 管人 ; 为明确上投摩根 文 体 休 闲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特制 订本协 议。 一、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名称:


上投摩 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富城 路 99 号 震旦 国 际大 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开元 成立时 间:2004 年5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字[2004]5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4-2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拾 伍元 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海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与 《上投 摩根 文 体休 闲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订立 。 (二) 目的


4-3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 确上投摩根文体休闲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上投 摩根 文体 休闲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在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 投 资 运作、 净值 计算 、 收 益分 配、 信 息披 露及 相互 监督 等相关 事宜 中的 权利 、 义 务及职 责,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的原则 ,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 议 。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的所 有术 语与 《基 金合 同》 的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含义 。 若有 抵触, 应以 《基 金合 同》 为准, 并依 其条 款解 释。 三、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技 术系 统,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方 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货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 资 产支持 证券 、 股 指期 货、 股票期 权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资于 本基金 所定 义的文体 休闲主题 相关 的证券 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 和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保 持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内部研 究组 合股 票库 、 债 券库 、 投资 风格 证券 库 等 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4-4 (1)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投资 于本 基金 所定义 的 文 体休 闲主 题 相 关的证 券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2)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4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6)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7)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本 基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本基 金在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中的 债券 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 展期; (11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10% ; (12)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之 和 ,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总市 值 的20% ; (14)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 占 基金资 产 的0%-95% ;


4-5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6 ) 本 基 金 因 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的 权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开 仓卖 出认 购期权 的, 应持 有足 额标 的证券 ; 开 仓卖 出认 沽期 权的, 应持 有合约 行权 所需 的全 额现 金或交 易所 规则 认可 的可 冲抵期 权保 证金 的现 金等 价物; (18) 本基 金未 平仓 的期 权合约 面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其 中, 合 约面值 按 照行权 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9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及 股票期 权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就股 指期 货开户 、 清 算、估 值、 交收 等事 宜另 行具体 协商 ; (20)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本 基 金持有 一家 企业 发行 的中 小企业 私募 债, 不得 超过 该债券 的 10% ; (21)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140% ; (22)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期 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 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复核 。


4-6 (三 ) 基 金托 管人在 上述 第 ( 一) 、 (二 ) 款 的监 督 和核查 中发 现 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议 的约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的 规定 , 应当 视 情况暂 缓或 拒绝执 行 ,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依 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时 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 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本 协议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并 依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四、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核 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及 投 资 所 需的 其 他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 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五、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4-7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 业务和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前 募集资 金的 验资 和入 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管 理人宣 布停 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 等有关 规定 的 ,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进行 验资 , 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以上 ( 含2 名 )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以本 基金 名义 在基金 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的 指定 营业 网点 开立 存款账 户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该账 户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的 保管 和使 用。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 相关信 息变 更 4-8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5、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协 助。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则 使用 并管 理。 6、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 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设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人 民银 行报 备。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4-9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对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的 正本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合同 复印件 , 并 在复 印件 上加 盖 公章,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 在 合同约 定范 围内 , 合 同原 件 不得转 移。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六、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及 执行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发送 指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 事先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书 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 知 ” ) , 载明基金 管理人 有权发 送指令 的人 员名单 (以下 称“指 令发 送人员” )及各 个人 员的权 限范围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指令 发送 人员 的人 名印 鉴的预 留印 鉴样 本和 签字 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授权通知 应加盖 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 授权签字 人签署 , 若由 授权签 字人 签署 , 还 应附 上法定 代表 人的授 权书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授权通知 后以电 话确 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授权通知及其 更改负 有保密义务,其内 容不得 向指令发 送人员 及相 关操 作人 员以 外的任 何人 披露 、泄 露 , 法律法 规或 有权 机关 要求 的除外 。 (二) 指令 的内 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 人在 运作 基金财 产时 , 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资 金划 拨及 投资 指令 。 相 关 登记结 算公 司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结 算通 知视 为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指 令。 (三)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行 1、指令由“授权通 知”确 定的指令发送人员 代表基 金管理人用加密传 真的方 式或其他 双方确 认的 方式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 对于 指令 发送 人员发 出的 指令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已经撤 销或 更改 对指 令发 送人员 的授 权, 并且 基金 托管人 已收 到该 通知 , 则 对于 此后该 指令 发送人 员无 权发 送的 指令 , 或 超权 限发 送的指 令 , 基金管 理人 不承 担责任 。 2、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基 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 和交 易权限 内 , 并 依据相 关业 务规则 发送 指令 。 指 令发 出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3、基金托管人在接 受指令 时,应对指令的要 素是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 授权通 知相符等 4-10 进行表 面真 实性 的检 查 , 如有疑 问必 须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对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 基 金托 管 人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 行, 不得 不 合理 延误 。 4、基金管理人应在 交易结 束后将银行间同业 市场债 券交易成交单 经有 权人员 签字并 加 盖印章 后及 时传 真给 基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 时, 应为 基金托 管人 执行 指令留 出执 行指 令时 所必 需的时 间。 因基金 管理 人 指 令传 输不 及时未 能留 出足 够的 执行 时间 , 致 使指 令未 能及 时执 行所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 错误 指令 的情形 主要 包括 : 指 令要 素错误 、 无 投资 行为 的指 令、 预 留印 鉴错误 等情 形。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错 误时 , 有 权拒 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对基金 管理 人更 正并 重新 发送后 的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核对 确认 后方 能执 行。 (五)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 规规 定或者 《基 金合 同》 约 定, 应当不 予 执行, 并立 即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要 求其 变更 或撤 销相关 指令 , 若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发出上 述通 知后 仍未 变更 或撤销 相关 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拒绝 执行 , 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下达指 令时 ,应 确保 基金 的银行 存款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余 额 , 确保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有足 够的证 券余 额。 对超 头寸 的指令 , 以 及超 过证 券账 户证券 余额 的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执 行, 但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金 合同 》约 定和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正确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合法 合规 的指 令, 致使 本基 金 和 基金 管理 人 的利 益 受到损 害, 基金 托管 人 在 发现后 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 补救, 并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除此 之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执行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合 法 合 规指 令 对 基 金 和基金管理人 造 成 的 损 失不 承 担 任 何责 任 ,但 应予 以必 要的 协助 与配合 。 (七) 被授 权人 员及 授权 权限的 变更


基金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知 的内容 进行 修改 (包 括但 不限于 指令 发送 人员 的名 单的修 改 , 及/或 权限 的修 改) , 应当 至少提 前 1 个工 作日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修 改授 权通 知的文 件应 由基 4-11 金管理 人加 盖公 章并 由法 定代表 人或 其授 权签 字人 签署, 若由 授权 签字 人签 署, 还 应附 上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权 书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授 权通 知 的 修 改应 当 以 加 密 传真 的 形 式 发送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同时 电话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收 到变 更通知 后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确 认 。 基 金 管理人 对授 权通 知的 内容 的修改 自基 金托 管人 电话 确认后 于 通 知载 明的 生效 时间起 生效 。 基 金管理 人在 此 后3 个 工作 日内将 对授 权通 知修 改的 文件原 件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七、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一)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 券买 卖的 证券经 营机 构。 1、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 准: (1) 资金 雄厚 ,信 誉良 好 。 (2)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 行为规范,最近一 年未因 重大违规行为而受 到有关 管理机关 的处罚 。 (3)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 制度, 并能满足本基金运 作高度 保密的要 求。 (4)具备基金运作 所需的 高效、安全的通讯 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 基金进 行证券交 易的需 要, 并能 为基 金提 供全面 的信 息服 务。 (5)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机构和专 门研究 人员,能及时、定 期、全 面地为基 金提供 宏观 经济 、 行 业情 况、 市 场走 向、 股票 分析 的研究 报告 及周 到的 信息 服务, 并能 根据 基金投 资的 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 研究 报告 。 2、选 择代 理证 券买 卖的 证 券经营 机构 的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以上 标准 进行考 察后 确定 证券 经营 机构 。 基 金管 理人 与被 选择 的证券 经 营机构 签订 委托 协议 , 并 按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将 委托 协议 (或 交 易单 元 租 用协 议) 的原件 及时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3、相 关信 息的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交易单 元 的 号码 、 券 商名 称、 佣金 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 及变 更情况 ,其 中 交 易单 元 租 用应至 少在 首次 进行 交易 的 10 个 工作 日 前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 单元 退 租应 在次 日内 通知 到基金 托管 人。


4-12 (二) 基金 清算 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场 外交易 的清算交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根 据相关 登记 结算 公司 的结 算规则 办理 。 2、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 导致基 金资金 透支、超买或超卖 等情形 的,由责 任方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基 金管理 人同 意在 发生 以上 情形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3、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原因导致 基 金无法 按时支付清算款时 ,责任 方应对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承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在 交 收日(T+1 日)10:00 前 基金银 行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于 交 易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基金 的资 金头 寸不 足则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 托管人在执行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 银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 充足 的资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寸 不足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 划款 指令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划 款指 令 时 应充分 考虑 基金 托管 人的 划款处 理时 间 。 对 于要 求当 天到帐 的指 令 , 应 在当 天15:00 前发 送; 对于要 求当 天某 一时 点到 账,则 指令 需提 前2 个工 作小时 发送 ,并 相关 付款 条件已 经具 备 。 对于新 股申 购网 下公 开发 行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网下申 购缴 款日(T 日)的 前一工 作日 下班 前将新 股申 购指 令发 送给 基金托 管人 ,指 令发 送时 间最迟 不应 晚 于T 日上午10 :00 时。 对上海 证券 交易 所认 购权 证行权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行权 日 15:00 前将 需要 交付的 行 权金额 及费 用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16:00 前支 付至 登记 结算 公司指 定账 户 。 对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实行T+0 非担保 交收的业 务,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交 易 日14:00将 划款 指令 发送 至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 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 及时 , 致 使资 金未 能及 时划 入中登 公司 所造 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包括 赔偿 在深 圳市场 引起 其他 托管 客户 交易失 败、 赔偿 因占 用中 登深圳 公司 最低 备付金 带来 的利 息损 失。 在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情 况下,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 金合同 》 、 本协议 的指 令不 得 不 合理 拖延或 拒绝 执行 。 (三) 资金 、证 券账 目和 交易记 录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对本 基金 的资 金、 证券 账目及 交易 记录 进行 核对 。


4-13 (四)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的 资金 清算 1、T 日, 投资 者进行 基金 申购、 赎回 和转 换申 请,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分别计 算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进 行核对 ;基 金管 理人 将双 方盖章 确认 的或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采用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的 形式 传真 至相 关信 息披露 媒介 。 2、T+1 日, 登记机 构根 据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申 购份额 、赎 回金 额及 转换 份额, 更 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据库; 并将 确认 的申 购、 赎回及 转换 数据 向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 传送。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确认 数据 进行 账务处 理。 3、基 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账 户”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循“ 全额 清算 、净 额交 收”的 原 则,每 日(R 日 :资 金交 收 日,下 同) 按照 托管 账户 应 收资金(R-2 日 申购 申请 对 应申购 金额 与R-3 日 基金 转换 入申 请 对应金 额之 和) 与应 付资 金(R-3 日 赎回 申请 对应 赎回 金额与R-3 日 基金转 换出 申请 对应 金额 之和) 的差 额来 确定 托管 账 户净应 收额 或净 应付 额 , 以此确 定资 金 交收额 。当 存在 托管 账户 净应收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R 日 15:00 之 前从 基 金清算 账户 划 到基金 托管 账户 ;当 存在 托管账 户净 应付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R-1 日将 划 款指令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基金 管理 人的 划款 指令 将托管 账户 净应 付额 在 R 日 12:00 之前 划往基 金清 算账 户。 4、基 金管 理人 未能按 上款 约定将 托管 账户 净应 收额 全额、 及时 汇至 基金 托管 账户, 由 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未 能按 上款 约定 将托 管账户 净应 付额 全 额、及 时汇 至“ 基金 清算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个开 放日的申购、赎回 、转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 购资 金的 到账 情况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及时 划付 赎回 款项 。 八、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 个 开放 日对基金 财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值 时除 外。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 金合同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4-14 人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结 束后 计算 得出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 以双 方约定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进行 复核 , 并 以双方 约定 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精 确 到0.001 元 , 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 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 关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双方 应及时 进行 协商 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三 位内(含 第三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除 本协 议和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由于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 据 错误 ,导 致该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此承 担责 任。 若 基 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 净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如 果上 述 错 误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 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如 果返 还金 额 不 足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 担的 赔偿金 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偿 金额 的比 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 、 期 货 公司及其 登 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 或 由于 其 他不可 抗 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 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8、如 果基 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4-15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 月 度报 表的 编 制, 应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 合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 内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 制 完 毕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公 告 ;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 90 日内 予以 公 告。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两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3 个 工作 日内 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 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 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 上述 文件 往来 均以加 密传 真的 方式 或双 方商定 的其 他方 式 进行。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4-16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依 据 1、基 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该 基金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根 据持有 该基 金份 额的 数量 按比例 向 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 行分配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未 分配 利润 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低 数。 2、收 益分 配应 该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 于收 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1、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 定制 定。 2、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收 益分 配日 之 前将 其制 定的 收益 分配方 案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 托管 人应 于收 到收 益分配 方案 后完 成对 收益 分配方 案的 复核 ,并 将复 核意见 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复核 通过 后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将 收益 分配方 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并及 时公告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于 收益 分配 日之 前就 收益分 配方 案达 成一 致,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将 收益 分配方 案及 相关 情 况 的说 明提 交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上述 文件 提交 完毕之 日起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利 对外 公告 其拟订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且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实 施该 收益分 配方 案, 但有 证据 证明该 方案 违反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的除 外。 3、基 金收 益分 配可采 用现 金红利 的方 式, 或者 将现 金红利 按 除 权日 除权 后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的 方式 (下 称“再 投资 方式 ” ) , 投资 者可以 选择 两种 方 式中的 一种 ;如 果投 资者 没有明 示选 择, 则视 为选 择现金 红利 的方 式处 理。 4、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收益 分配 方案 和提 供的现 金红 利金 额的 数据 ,在红 利 发 放日 将分 红资 金划 入基金 管理 人指 定账 户。 如果投 资者 选择 转购 基金 份额,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当 进行 红利再 投资 的账 务处 理。 十、基 金信息 披 露 (一) 保密 义务


4-17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除为履行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的义 务所必要 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目 的使 用、 利用 其所 知悉的 基金 的信息 , 并且 应当将 基金 的信息 限制 在 为 履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 该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 内。 但是, 如下 情况 不应 视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 务: 1、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为遵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 等监管机 构的命 令、 决定 所做 出的 信息披 露或 公开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 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 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应 的 信息披 露职 责。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积极 配合、 互相 督促 、 彼 此监 督, 保 证其 履行 按照法 定方 式和 时限 披露 的义务 。 2、本基金信息披露 的所有 文件,包括《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定 期报告 、临时报 告、 基 金资 产净 值公 告及 其他必 要的 公告 文件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予 以公 布。 3、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 会计报告必须经具 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4、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刊 ” ) 和基金 管理人 的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进 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其 他 公 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介 不 得 早于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披 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5、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与备 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的规定将 招募说 明书、定 期报告 等文 本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并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查 询和 复制 要求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文本 存放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查 询有 关文 件提供 必要 的场 所和其 他便 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6 、对于 因不可 抗力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情形 导致 基金信息 的暂 停或延 迟披 露的( 如 暂停披 露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采取 补救 措施 。 不可 抗力 等情 形消 失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恢复 办 4-18 理信息 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于每个 上半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 每 个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在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及年 度报 告 中分别 出具 基金 托管 人报 告。 十一、 基金费 用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 费 E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2-5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在 首期 支付 基金管 理费 前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托管 人出 具正式 函件 指定 基金 管理 费的收 款账 户 。 基 金管 理人 如需要 变更 此 账户, 应提 前10 个工 作日 向托管 人出 具书 面的 收款 账户变 更通 知。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4-19 核对一 致后 , 由基 金托 管人 于次月 首日 起 2-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按 照基金 发展 情况 , 并 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约 定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调低 基金 管理费 率 及 基金 托管费 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四 ) 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之 外的 其他基 金 费 用,应 当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执 行。 (五 ) 对于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包 括基 金费 用的计 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支 付方 式等) 的基 金费 用, 不得 从任何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十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4-20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十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存 (一)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存 基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 基金托管 人应 保存基 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 为 15 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或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的 除外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本 协议 第十 条的 约定对 各自 保存 的文 件和 档案履 行 保密义 务。 (三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变更 后, 未变 更的 一方有 义务 协助 接任 人接 收基金 的 有 关文件 。 十四、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的更换


(一 ) 基 金管 理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管理业 务资 料 , 并与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 或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及 时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基 金托 管人 应给 予积 极配合 , 并 与新 任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 基金 管理人 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值 。 (二 ) 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后 , 仍 应妥 善保管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资料 , 并 与新 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及 时办 理基 金财 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应 给予积 极配 合, 并与 新任 基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 管人核 对基 金资 产总 值和 净值。 (三) 其他 事宜 见《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十五、 禁止行 为 (一) 《基 金法 》 第 二十 一 条、第 三十 九 条 禁止 的行 为。 (二) 《基 金法 》第 七十 四 条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或 《基 金合同》 、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基 金托 管人不 得 动用或 处分 基金 财产 。


4-21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兼 职。 (五)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十六、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本协议 约定 事 项 如与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不 一致 ,应 以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为 准。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经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托 管协 议应 当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十七、 违约责 任和 责任划 分 (一) 本协 议当 事人 不履 行本协 议或 履行 本协 议不 符合约 定的 ,应 当承 担违 约责任 。 (二) 因本 协议 当事 人违 约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分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 承担连 带赔 偿责 任 , 对损 失的赔 偿 , 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 一方 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 方 过错程 度向 另一 方追 偿 。 当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当事 人可以 免责 : (1)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按照 当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市 场交 易规则 作为 或不作 为 4-22 而造成 的损 失等 ; (2) 基金 管理 人由 于按 照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进行 的投 资所造 成的 损失 等; (3)计 算机系 统故障 、网 络故障、 通讯 故障、 电力 故障、计 算机 病毒攻 击及 其它非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的意 外事 故。 (4) 不可 抗力 。 当 事人 迟 延履行 后发 生不 可抗 力的 ,不能 免除 责任 。 (三) 一方 当事 人违 反本 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四 ) 当 事人 一方违 约 , 另一方 在职 责范 围内 有义 务及时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 尽力防 止损 失的扩 大。 (五)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 的,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 议。 (六) 为明 确责 任, 在 不 影响本 协议 本条 其他 规定 的普遍 适用 性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由于 如下 行为造 成的 损失 的责 任承 担问题 ,明 确如 下: 1、由 于下 达违 法、 违规 的 指令所 导致 的责 任,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2、指令下达人员在 授权通 知载明的权限范围 内下达 的指令所导致的责 任,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即 使该 人员 下达 指令并 没有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的实 际授 权 ( 例如 基金 管理人 在撤 销或 变更授 权权 限后 未能 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


3、 基 金托 管人 未对 指令 上 签名和 印鉴 与预 留签 字样 本和预 留印 鉴进 行表 面真 实性审 核, 导致基 金托 管人 执行 了应 当无效 的指 令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各自 过错程 度承 担 责任 ; 4、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基金财 产(包 括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 坏、 灭失 ,由 此产 生的责 任应 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5、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其 应收取的管理费数 额计算 错误的责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后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则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相应 责任 ; 6、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对基 金托管人应收取的 托管费 数额计算错误的责 任。如 果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 同意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 则 基金 托管 人也应 承担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务 的相 应 责任; 7、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 不能依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业务 规则 及时 清算 的, 由责任 方承 担由 此给 基金 财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受损害 方造 成的 4-23 直接损 失 , 若 由于 双方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不能 依据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业 务规 则 及时清 算的 ,双 方应 按照 各自的 过错 程度 对造 成的 直接损 失合 理分 担责 任; 8、在资金交收日, 基金资 金账户资金首先用 于除新 股申购以外的其他 资金交 收义务, 交收完 成后 资金 余额 方可 用于新 股申 购 。 如 果因 此资 金不足 造成 新股 申购 失败 或者新 股申 购 不足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 如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因 此提 出赔 偿要 求, 相关法 律责 任 和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十八、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解 决。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并 按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及 律师 费 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三)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行 本协 议 的 其他 规定 。 十九、 托管协 议的 效力 (一)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双 方当 事人 的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 签字 人签 字并加 盖公 章 , 协 议当 事人 双方根 据中 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二 ) 本 协议 自 双方 签署 之日起 成立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公 告之 日止 。 (三) 本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双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四 ) 本 协议 正本 一式 陆 份, 协议 双方 各执 贰份 ,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各壹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4-24 二十、 托管协 议 的 签订 见签署 页。





(以下 无正 文)


(本页 为《 上投 摩根 文体 休闲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签署 页,无 正文 )


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管理 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