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安鑫宝 1 号 保 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于2015 年3 月13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 391
号 文 准予募集 注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 投
资 人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 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 发 行 。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 加 了
本 基 金 整 体 的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人 购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视 为 同 意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约
定。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包 括 因 政策、 经济周期 、 利 率 、 通 货 膨 胀 和 信 用 等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市 场 风 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以及 其 他 风 险 等。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5 年10 月3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10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21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5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28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3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34
九 、 基 金 的 保 本 ................................................ 43
十 、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46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57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71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72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73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79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81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84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85
十 九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91
二 十 、 风 险 揭 示 ................................................ 95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 98
二 十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100
二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18
二 十 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32
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35
二 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36
二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 137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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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 中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5 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 以 下 简 称 “ 指 导 意 见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海 安
鑫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中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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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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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 同 : 指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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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3、 《 指 导 意 见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0 年10 月26 日 颁 布 并 实 施 的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4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7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9、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2、 保 证 人 、 担 保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保 本 金 额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23、 保 本 义 务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周 期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除 外 )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的 机 构
2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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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销 售 机 构 :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6、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户 等
27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8、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9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0、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2、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4、 保 本 周 期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本 基 金 每 2 年 为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不 存 在 该 对 应 日 期 的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该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不 存 在 该 对
应 日 期 的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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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 基 金 合 同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35、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36、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的 最 后 一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不 存 在 该 对 应 日 期 的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 基 金 合 同 》 中 如 无
特 别 指 明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37、 持 有 到 期 : 在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其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至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 在 第 二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后 续 各 保
本 周 期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开放 期 申 购 、 自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至 相 应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38、 开 放 期 :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到 期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赎
回 与 申 购 操 作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期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及 之 后 最 长 9 个工
作 日 的 时 间 ( 最 长 共 计 10 个 工 作 日 ) , 其 中 开 放 期 首 个 工 作 日 仅 开 放 赎 回
业 务 , 其 余 工 作 日 仅 开 放 申 购 业 务
39、 开 放 期 申 购 : 指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0、 折 算 日 : 指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41、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指 在 折 算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
1.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42、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乘
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43、 开 放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开 放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44、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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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到 期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45、 保 本 金 额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为 开 放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及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46、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指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开 放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47、 保 本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开 放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开 放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该 补 足 该 差 额
48、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指 依 据 《 指 导 意 见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与 保 证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或 者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或 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 以 保 证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保 本 保
障 事 宜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49、 保 证 : 指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本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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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范 围 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50、 保 证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保 证 人 签 订 的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51、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指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52、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53、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54、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 T 日)
55、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56、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57、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58、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59、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0、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61、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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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62、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63、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64、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工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65、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6、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67、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8、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9、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70、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71、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72、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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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 政 编 码 :200120
成 立 日 期 :2004 年 3 月 18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鹏
总 经 理 : 黄 鹏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 务 (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
注 册 资 本 : 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兰 嵘
联 系 电 话 :021-38429808
股 东 名 称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1.591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3.409 %
法 国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5.00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
陈 浩 鸣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海 洋 石 油
开 发 工 程 设 计 公 司 经 济 师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保 险 处 主 管 、 资 产 处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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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长 , 中 海 石 油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党 委 书 记 。
成 赤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资 金 部 融 资 处 处 长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融 资 部 副 总 监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黄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风 控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无 锡 证 券 ) 交 易 员 、 投 资 经 理 、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无 锡 证 券 ) 上 海 海 伦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交 易 员 、
证 券 投 资 部 投 资 主 管 、 上 海 邯 郸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无 锡 县 前
东 街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无 锡 人 民 东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无 锡 华 夏 南 路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兼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TAY SOO MENG ( 郑 树 明 ) 先 生 , 董 事 。 新 加 坡 国 籍 。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历 任 新
加坡 Coopers & Lybrand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行 政 及 财 务 部 门 主
管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营 运 总 监(亚太区, 日 本 除 外) 、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新 加 坡 执 行 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行 销 总 监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硕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金 融 研 究 所 综 合 研 究 室 主 任 。 曾 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WEIDONG WAN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美 国 德 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 Sidley Austin(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芝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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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 MB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张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复 旦 大 学 “ 当 代 中 国 经 济 ”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 复 旦
发 展 研 究 院 副 院 长 、 博 士 生 导 师 。
2 、 监 事 会 成 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副 书 记 、 总 稽 核 兼 合 规 总 监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 司 平 湖 生 产 项 目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Denis LEFRANC ( 陆 云 飞 ) 先 生 ,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 学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总 监 。 历 任 法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管 委 员
会 审 计 师 , 法 国 兴 业 银 行 法 律 顾 问 、 资 本 市 场 及 资 产 管 理 法 务 部 门 副 主 管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法 遵 主 管 及 法 律 顾 问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裁 , 法 国 兴 业 资 产 管 理 集 团 亚 太 区 执 行 长 , 东 方 汇 理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北 亚 区 副 执 行 长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亚 洲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 副 执 行 总 监 。
康 铁 祥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博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控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省 招 远 市 绣 品 厂 财 务 科 科 员 , 上 海 浦 发 银 行 外 汇 业 务 部 科
员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助 理 风 控 经 理 、 风 控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张 奇 先 生 , 职 工 监 事 。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工 程 师 、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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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陈 浩 鸣 先 生 , 董 事 长 。 简 历 同 上 。
黄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新 长 宁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销 售 经 理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连 分 行 行 长 秘 书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经 理 助 理 、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风 控 委 员 会
委 员 。2007 年 10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2011 年 10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2013 年 2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2013 年 7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 宇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 锡 市 统 计 局 秘 书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发 行 调 研 部 副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2004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 2011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1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2015 年 4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王 莉 女 士 , 督 察 长 。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国 际 经 济 法 专 业 学 士 。 历 任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部 翻 译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助 理 。2006 年 9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察 稽 核 经 理 、 监 察 稽 核 部 部 门 负 责 人 、
督 察 长 兼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2015 年 5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兼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4 、 基 金 经 理
刘俊先生,复旦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历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策略研究部策略分析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与并购部高
级 项 目 经 理 。2007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产 品 开 发 总 监 。2010 年 3 月
至 2015 年 8 月 任 中 海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2 年 6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优 势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3 年 7 月至
今 任 中 海 安 鑫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4 年 5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积
极 收 益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5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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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2015 年4 月3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 金 经 理 姓 名 管 理 本 基 金 时 间
刘俊 2015 年4 月3 日- 至今
6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黄 鹏 先 生 , 主 任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夏 春 晖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研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策 略 分 析 师 、 基 金 经 理 。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理 投 资 总 监 、 投 资 副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江 小 震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7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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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中 国 证 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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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1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1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概 述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控 制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合 自 身 具 体 情 况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并 制 定 了 科 学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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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风 险 管 理 的 理 念 和 文 化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的 原 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 产 、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分 离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4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体 系
公司的风险控制组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董事会负责
控 制 公 司 整 体 运 营 风 险 ; 二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 负 责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领 导
及 政 策 决 定 ; 三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业 务 风 险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 四 、 各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对 各 自 业 务 活 动 中 潜 在 的 风 险 通 过 执 行 制 度 进 行 控 制 。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 和 工 作 计 划 , 确 保 公 司 已 具 有 了 管 理 其 面 临 的 所 有 风 险 所 需 的 必 要 系 统 、
运 作 制 度 和 控 制 环 境 , 并 通 过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发 挥 更 权 威 的 监 督 作 用 。 董 事 会 通 过 控 制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 风 险 的 最 终 控 制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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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进 行 决 策 和 协 调 , 是 公 司 日 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其 具 体 职 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 公 司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 公 司 保 持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和 完 备 程 度 进 行 检 查 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保 证 公 司 为 控 制 风 险 所 制 定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得 到 贯 彻 和 执 行 。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 司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规 定 , 并 督 导 部 门 员 工 严 格 执 行 。
5、监 督 机 构 的 合 规 检 查 作 用
公司日常管理中的监督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公司督察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成 , 其 主 要 作 用 是 对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
其 中 ,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通 过 定 期 审 阅 公 司 督 察 长 工 作 报 告 和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 , 从 而 加 强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运 作 情 况 的 监 督 。
督察长是董事会常设的执行监督职能的岗位,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 公 司 保 持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和 完 备 程 度 进 行 检 查 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监察稽核部是公司管理层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包括风险管理活动)
进 行 合 规 性 检 查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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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保 证 公 司 为 控 制 风 险 所 制 定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得 到 贯 彻 和 执 行 。
6 、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 控 。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组 织 结 构 、 员 工 道 德 素 质 等 内 容 。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 统 。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 诺 遵 守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2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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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 ,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 确 各 部 门 职 能 与 授 权 范 围 来 完 成 ;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财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要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1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
(1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1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1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声 明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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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概 况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成 立 日 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5,123,350,416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08]1037 号
联 系 人 : 李 玉 彬
联 系 电 话 :(0755) 2216 8677
经 营 范 围 : 办 理 人 民 币 存 、 贷 、 结 算 、 汇 兑 业 务 ; 人 民 币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各 项 信 托 业 务 ; 经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发 行 或 买 卖 人 民 币 有 价 证 券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外 汇 存 款 、 汇
款 ; 境 内 境 外 借 款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在 境 内 境 外 发 行
或 代 理 发 行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或 代 客 买 卖 外 汇 及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贸 易 、 非 贸 易 结 算 ; 办 理 国 内 结 算 ; 国 际 结 算 ; 外 币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贷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黄 金 进 口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币 兑 换 ;
结 汇 、 售 汇 ; 信 用 卡 业 务 ; 经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或 允 许 的 其 他 业 务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平 安 银 行 , 股 票 简 称 : 平 安 银 行 , 股
票 代 码 :000001 ) 是 原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吸 收 合 并 原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方 式 完 成 两 行 整 合 并 更 名 后 的 银 行 , 是 总 部 设 在 深 圳 的 全 国 性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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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平
安 ” )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持 有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共 计 约 26.84 亿 股 , 占 比 约52.38% ,
为 平 安 银 行 的 控 股 股 东 。
截至 2014 年 6 月 底 ,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总 额 21,364.75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长
12.94% ; 各 项 存 款 余 额 15,089.04 亿 元 , 较 年 初 增 长 23.99% ; 各 项 贷 款 ( 含
贴 现 ) 余 额 9,382.27 亿 元 ,较 年 初 增 幅 10.73% ; 截 至 6 月 末 , 实 现 净 利 润
100.72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33.74% ; 准 备 前 营 业 利 润 189.97 亿 元 , 同 比 增 长
52.02% ; 根 据 中 国 银 监 会 《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 平 安 银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11.02% 、8.73% 、
8.73% , 满 足 监 管 标 准 。
截至 2014 年 6 月 底 , 平 安 银 行 在 全 国 47 个 城 市 拥 有 分 行 38 家 , 各 类
网点 566 家 , 基 本 形 成 对 东 北 、 华 北 、 华 东 、 华 南 、 中 部 、 西 南 和 西 北 地 区
的 全 面 覆 盖 , 并 在 香 港 设 有 代 表 处 , 与 境 内 外 众 多 国 家 和 地 区 逾 2000 家银
行 建 立 了 代 理 行 关 系 。
2013 年 年 中 , 平 安 银 行 正 式 成 立 了 3 个 行 业 事 业 部 、11 个 产 品 事 业 部
和 1 个 平 台 事 业 部 , 标 志 着 事 业 部 经 营 体 制 的 正 式 全 面 实 施 。 事 业 部 是 银 行
基于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理 念 , 按 照 “ 流 程 银 行 ” 要 求 , 对 重 点 行 业 、 重 点 业
务 进 行 嵌 入 式 管 理 和 专 业 化 经 营 的 战 略 性 举 措 。
平 安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 下 设 市 场 拓 展 室 、 创 新 发 展 室 、 估 值
核 算 室 、 资 金 清 算 室 、 督 察 合 规 室 、 规 划 发 展 室 、IT 系 统 支 持 室 7 个 团 队 ,
现 有 员 工 45 人。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陈 正 涛 , 男 , 中 共 党 员 , 经 济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高 级 理 财 规 划 师 、
国 际 注 册 私 人 银 行 家 , 具 备 《 中 国 证 券 业 执 业 证 书 》 。 长 期 从 事 商 业 银 行 工
作 , 具 有 本 外 币 资 金 清 算 , 银 行 经 营 管 理 及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经 营 管 理 经 验 。
1985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在 武 汉 金 融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任 教 ;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 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任 客 户 经 理 ; 1993 年 8 月至1999 年 2 月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武 昌 支 行 任 计 划 信 贷 部 经 理 、 行 长 助 理 ;1999 年 3 月-2000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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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青 山 支 行 任 行 长 助 理 ;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公 司 银 行 部 任 副 总 经 理 ;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2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解 放 公 园 支 行 任 行 长 ;2003 年 3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机
构 业 务 部 任 总 经 理 ;2005 年 5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硚 口 支 行 任
行 长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 月 在 招 行 武 汉 分 行 同 业 银 行 部 任 总 经 理 ; 自
2008 年 2 月 加 盟 平 安 银 行 先 后 任 公 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产 品 及 交 易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 一 直 负 责 公 司 银 行 产 品 开 发 与 管 理 , 全 面 掌 握 银 行 产 品 包 括 托
管 业 务 产 品 的 运 作 、 营 销 和 管 理 , 尤 其 是 对 商 业 银 行 有 关 的 各 项 监 管 政 策 比
较 熟 悉 。2011 年 12 月 任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2013 年 5 月 起 任 平
安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工 作 副 总 裁 ( 主 持 工 作 )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2008 年 8 月 6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 银 监 会 核 准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
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理 念 和 经 营
风 格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确 保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的 有 效 性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确 保 业 务 的 安 全 、 稳 健 运 行 , 促 进 经 营 目 标 的 实 现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有 总 行 独 立 一 级 部 门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 是 全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的 管 理 和 运 营 部 门 , 专 门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的 职 权 和 能
力。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事 业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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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全 部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1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行 业 普 遍 使 用 的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监 控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2 、 监 督 流 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监 控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 促 其 纠 正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 进 行 合 法 合 规 性 监 督 。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投 资 独 立 性 和 风 格 显 著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4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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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1 、 直 销 网 点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鹏
电 话 :021-68419518
传 真 :021-68419328
联 系 人 : 周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9788
公 司 网 址 :www.zhfund.com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58 号 远 洋 大 厦 F218
负 责 人 : 李想
电 话 :010-66493583
传 真 :010-66425292
联 系 人 : 邹 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8-978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 司 网 址 :www.zhfund.com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公 司 网 址 :www.z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 增 减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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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鹏
电 话 :021-38429808
传 真 :021-68419328
联 系 人 : 周琳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 话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黎明
经 办 律 师 : 黎 明 、 孙 睿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杨 绍 信
联 系 电 话 :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 系 人 : 赵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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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会 计 师 : 薛 竞 、 赵 钰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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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3 月13 日
证监许可 〔2015 〕391 号 文准予募集 注册 。
( 二 ) 基 金 类 型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存 续 期
不 定 期
( 五 )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 六 ) 募 集 方 式 和 募 集 场 所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或增减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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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 八 )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
本 基 金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 15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 基 金 份 额 初始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份额 及 计 算 公 式
(1 ) 基 金 份 额 初始 面 值 : 本 基 金 基金份额初始 面 值 为 1.00 元 人 民 币 ,
按 初始 面 值 发 售 。
(2 )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3 )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4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采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时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当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认 购 份 额 =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产 生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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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利 息 为 3.00 元 , 则 该 投 资 者 可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认 购 份 额 = (10,000 +3.00 )/1.00 =10,003.00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如 果 该 笔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利 息 为 3.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10,003.00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认 购 的 程 序
(1 )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2 )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销 售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规 则 。
(3 ) 认购 的 方式 及 确 认
1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付 认 购 款 项 。
2 ) 认 购 确 认
对于 T 日 ( 此 处 , 特 指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的 工 作 日 ) 交 易 时 间 内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将 在 T+1 日 ( 同 上 )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但 对 申 请 有 效 性 的 确 认 仅 代 表 确 实 接 受 了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申 请 的 成 功 确 认 应 以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的 登 记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投 资 人 应 及时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结 果 。
(4 ) 认 购 数量 限制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认 购 , 对 单 一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期 间 累 计 认 购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首 次 认 购 及 追 加 认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网 点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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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当存入专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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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 否 则 《 基 金 合 同 》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1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售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基 金 资 产 规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续20 个工作 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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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后 , 如 果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人 民 币 5000 万 元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并 终 止 , 而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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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内 不 开 放 申 购 及 赎 回 业 务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 即
本 基 金 仅 在 开 放 期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内 的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 在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价 格 , 但 若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结 束 之 后 提 出 申 购 申
请 的 , 视 为 无 效 申 请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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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 赎 回 遵 循 “ 后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处 理 时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 认 购 、 申 购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及时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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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2 、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3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 份
( 除 非 该 账 户 在 销 售 机 构 或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 或 转 换 导 致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 份 , 剩 余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即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为 1 份。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1 、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2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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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并 进 行 公 告 。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投 资 者 以 金 额 申 购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 申 购 份 额 以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 则 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10,000/1.050 =9,523.8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0 ,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9,523.81 份 基 金 份 额 。
2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基金 份 额 的 赎 回 价 格 以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份 额 ?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额净值
赎 回 金 额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例: 某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 0 , 0 0 0 × 1 .100 =11,000.00 元
即 : 投 资 人 赎 回 10,000 份 基 金 份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0 元 , 可 得 到 11,000.00 元 赎 回 金 额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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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总 数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发 生 其 他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之 一 的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开 放 期 按 暂 停 申 购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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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期 间 相 应 顺 延 。
(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 发 生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5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开 放 期
按 暂 停 赎 回 的 期 间 相 应 顺 延 。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工作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符 合 法 律 法 规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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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于 当 日 全 部 予 以 接 受 和 确 认 。 但 对 于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全 额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款 项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按 比 例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延 缓 支 付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工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二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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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三)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 十 四)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 十 五)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 十 六)基金份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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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业 务 规 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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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保 本
( 一 ) 保本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期
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保本金
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基金管
理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多 次 认 购 或 申 购 、 赎 回 的 情 况 , 以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确 定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 二 ) 保 本 周 期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保 本 的 期 限 。 本 基 金 每2 年 为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的,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
日 起 至2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不 存 在 对 应 日 的 ,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
( 三 )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1 、 对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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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基 金 份 额 。
2 、 对 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保 本 周 期 而 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 指 折 算 后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 但 按 照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第 二 条
第 3 项 的 约 定 未 获 得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除 外 。
( 四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 或 开 放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 或 开 放 期 申 购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开 放 期 申 购 保 本 金 额 、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2 、 发生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
3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
且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偿 付 责 任 ;
4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5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情 形 ;
6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从 本 基 金 上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超 过 保 证 人 提 供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保 本 额 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第 二 条 第 3 项的约定 确 认 的 可 享 受 保 本 条 款 的 基 金 份 额 之
外 的 其 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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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经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可 能 加
重 保 证 人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偿 付 责 任 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8 、 保 证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主 张 权 利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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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
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
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时 可 以 获 得 保 本 金 额 保 证 。
( 一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1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保 证 人 。
(1 ) 保 证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本 部 分 简 称 为 “ 瀚 华 担 保 ”)
住 所 : 重 庆 市 北 部 新 区 财 富 大 道 1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1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东 塔13F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国 祥
成 立 日 期 :2009 年 8 月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35 亿元
联 系 人 : 买 建 辉
联 系 电 话 :010-57766602
传 真 :010-57766700
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及其他担保和再担保
业 务 ; 财 务 顾 问 、 资 产 管 理 、 投 咨 询 业 务 。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和指导下,经重庆
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批准,由全 国 25 家民营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以货
币 资 本 出 资 设 立 的 全 国 性 大 型 商 业 担 保 机 构 , 注 册 资 本 金35 亿 元 , 持 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经 营 许 可 证 》 , 机 构 编 码 为 渝 062002L , 获 评 信
贷 市 场AAA- 、 资 本 市 场AA+ 信 用 评 级 , 是 全 国 十 大 最 具 影 响 力 担 保 机 构 之 一 ,
中 国 万 亿 担 保 规 模 上 榜 机 构 30 强。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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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瀚华担保已设立重庆、北京、辽宁、四川、江苏、陕西、大连、天津、
山东、贵州、苏州、湖北、广西、广东、河北、甘肃、黑龙江等 15 家经营
机构,经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批准, 全 部 持 有 融 资 性 担 保 机 构 经 营 许 可
证。
瀚华担保遵循现代企业管理规范运作,并始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时
俱进,注重各类金融创新产品设计;凭借多层次的反担保组合和科学的客户
资信评估体系,有效阻断客户风险;通过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宏观经
济的研究和行业分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通过过程控制、团队建设、激励
机 制 和 资 金 补 偿 机 制 基 金 合 同 等 , 有 效 控 制 经 营 风 险 。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14 年6 月30 日瀚华担
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232.56 亿元,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末
的 净 资 产 为33.20 亿 元 。 截 至2014 年12 月31 日 , 瀚 华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保 本 基 金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偿 付 责 任 的 总 金 额 为42.2 亿 元 , 未 超 过 上 一 年 度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的10 倍。
(2 ) 保 证 范 围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
(3 ) 担 保 额 度
保 证 人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的 保证 责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及 其 保 本 保 障
范 围 和 额 度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
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按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确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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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开放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开放期申购
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
额 部 分 。
( 二 ) 保 证 合 同
鉴 于 :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约 定 了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 见 《 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二 部 分 )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担 保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关 于 保 本 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 保 人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合
同 ” 或 “ 《 保 证 合 同 》 ”)。 担 保 人 就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份 额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份 额 ” )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 保
证 合 同 》 为 准 。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本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保
证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其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 保 证 合 同 》 的
承 认 、 接 受 和 同 意 。
除 非 本 《 保 证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 本 《 保 证 合 同 》 所 使 用 的 词 语 或 简 称 与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中 的 释 义 部 分 具 有 相 同 含 义 。
1 、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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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的 保 本 金 额 ( 即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为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乘 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 即 1.00
元 ) 。
(2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乘 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 ) 加 上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
(3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4 ) 本 基 金 首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2 年后
的 对 应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对应 日 ,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以 每 2 年 为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 即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2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止 , 此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本 基 金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至 2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 本 基 金
不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2 、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
3 、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 担 保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
4 、 除 外 责 任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发 生 时 , 保 证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 在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即 “ 可 赎 回 金 额 ”) 加 上 其 认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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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保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情
形;
(3 ) 在保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4 ) 在保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5 ) 未经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 基 金 合 同 》 条 款 , 且 可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6 )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 或 《 基
金 合 同 》 约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5 、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1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保本赔付 差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额 、 需 担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户 信息) 。
(2 )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载 明 的 代 偿 款 项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定 账户 中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款 项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20 个 工 作 日 ( 含 第 20 个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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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日 ) 内 将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4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 保 证 合 同 》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第 21 个工
作 日 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 争 议 的 处 理 ”
约 定 ,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追 偿 的 , 仅 得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
6 、 追 偿 权 、 追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1 )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按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代 偿 款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而 支 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为 代 偿 追 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 调 查 取 证 费 、 诉 讼 费 、
保 全 费 、 评 估 费 、 拍 卖 费 、 公 证 费 、 差 旅 费 、 抵 押 物 或 质 押 物 的 处 置 费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担 保 人 出 具 的 书 面 追 偿 通 知 书 后 十 五 日 ( 含 ) 内 归 还
全 部 代 偿 资 金 、 代 偿 资 金 占 用 费 的 , 代 偿 资 金 占 用 费 按 照 6 个 月 内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执 行 ; 超 过 十 五 日 的 每 日 按 代 偿 金 额 的 万 分 之 五 计 算 代 偿 资 金
占 用 费 直 到 收 回 全 部 代 偿 资 金 、 代 偿 资 金 占 用 费 和 因 追 偿 而 产 生 的 合 理 费 用
之 日 止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 向 担 保 人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 还 款 时 间 、 还 款 方 式 , 并 按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合 理 费 用 和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 担 保 人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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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及 其 他 费 用 , 并 赔 偿 给 担 保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7 、 担 保 费 的 收 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
(2 ) 担 保 费 收 取 方 式 : 担 保 费 从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取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中 列
支 , 按 本 条 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起 , 于 每 月 前 10 个 工 作 日 内向 担 保 人 支 付 上 一
月 担 保 费 , 并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最 后 一 个 月
担 保 费 。 担 保 人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合 法 发 票 。
(3 )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 每 日 担 保 费= (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0.15% )/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
担 保 费 计 算 期 间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 起 始 日 及 终 止 日 均 应 计 入 计 算 期 间 。
8 、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保 证 合 同 》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发 生 争 议 时 , 各 方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向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提 起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且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等 解 决 争 议 的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9 、 其 他 条 款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本 基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 保 证 合 同 》 。
(2 )本 《 保 证 合 同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后 成 立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
(3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 保 证 合 同 》 规 定 的 义 务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面 履 行 了 其 在 《 基 金 合 同 》 项
下 的 义 务 的 , 本 《 保 证 合 同 》 终 止 。
(4 )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的 , 双 方
另 行 签 署 合 同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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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5 ) 本 《 保 证 合 同 》 一 式 五 份 , 双 方 各 持 两 份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一 份 ,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 三 ) 影 响 保 证 人 担 保 能 力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处 理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情 形 的 ,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持 续 监 督 、 在 确 信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形 下 及 时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保 证 人 或保本
义 务 人 上 述 通 知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
( 四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和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变 更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1 、 更 换 保 证 人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程 序
① 提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提 名 新 保 证 人 , 被 提 名 的 新 保 证 人 应 当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保 证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② 决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就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决 议 。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约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表 决 通 过 。
③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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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④ 保证 义 务 的 承 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保 证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并 将 该 保 证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新 保 证 合 同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原 保 证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将 由 继 任 的 保 证 人 承 担 。 在 新 的 保 证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保 证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
⑤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 由 更 换 后 的 保 证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提 供 保 证 责 任 , 此
项 保 证 人 更 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3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证 人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2 、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程 序
① 提 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提 名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 被 提 名 的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当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保 本 。
② 决 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就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决 议 。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约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表 决 通 过 。
③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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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④ 保 本 义 务 的 承 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并 将 该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之 日 起 生 效 。 自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原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本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将 由 继 任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 在 新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保 本 义 务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本 责 任 。
⑤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 由 更 换 后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 此 项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3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3 、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1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程 序
① 提 名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提 名 新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下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 被 提 名 的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应 当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② 决 议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就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事
项 进 行 审 议 并 形 成 决 议 。 相 关 程 序 应 遵 循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约 定 的 程 序 规 定 。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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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表 决 通 过 。
③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决 议 须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④ 保 本 保 障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与 新 保 证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 并 将 该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之 日 起 生 效 。 在 新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接 任 之 前 , 原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本 保 障
义 务 。
⑤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新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并 另 行 确 定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 此 项 变 更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证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 新 签 订 的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或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3 ) 本 基 金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的 , 应 当 另 行 与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签
署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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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采 用 保 本 投 资 策 略 , 在 保 证 本 金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健 增 值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
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划 分 为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 其 中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等 属 于 风 险 资 产 。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前 3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在 开 放 期 间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 本 基 金 不 受 该 比 例 的 限 制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以 CPPI 策 略 为 主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和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通 过 CPPI 策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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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动 态 调 整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确 保 本 基 金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其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某 一 目 标 价 值 , 从 而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本 前 提
及 获 取 组 合 的 上 行 收 益 。
1 、CPPI 策 略 与 资 产 配 置
本 基 金 以 CPPI 策 略 为 主 , 通 过 设 置 安 全 垫 , 对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以 确 保 基 金 在 一 段 时 间 以 后 其 价 值 不 低 于 事 先
设 定 的 某 一 目 标 价 值 , 确 保 到 期 保 本 。
CPPI 策 略 的 原 理 可 以 用 下 面 的 公 式 加 以 说 明 :
t t t
A D E ??
()
t t t t
E M A V ? ? ?
1
t t t
V F X ? ? ? ( )
其 中 ,At 表示 t 时 刻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Dt 表示 t 时 刻 的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净 值 ,Et 表示 t 时 刻 风 险 资 产 净 值 ;
M 为 风 险 乘 数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动 态 调 整 ;
Vt 表示 t 时 刻 的 动 态 保 本 金 额 , 称 为 价 值 底 线 ; (At-Vt )称 为 安 全 垫 ,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价 值 底 线 之 间 的 差 额 ;
Ft 表示 t 时 刻 的 最 低 保 本 金 额 , 称 为 保 本 底 线 ;
Xt 为 在 保 本 底 线 基 础 上 上 浮 的 比 例 。
该 策 略 的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如 下 :
(1 ) 确 定 保 本 底 线 Ft : 根 据 本 基 金 2 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的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投 资 金 额 ) 和 合 理 的 折 现 率 设 定 当 前 应 持 有 的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数 量 , 使
得 这 部 分 资 产 到 期 后 本 利 之 和 等 于 期 末 目 标 价 值 ; 此 现 值 即 为 保 本 底 线 ;
(2 ) 确 定 价 值 底 线 Vt : 根 据 保 本 底 线 的 值 上 浮 一 定 比 例 Xt 作 为 动 态
保 本 金 额 , 即 确 定 价 值 底 线 。 价 值 底 线 的 设 立 是 为 更 好 的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下 跌 风 险 , 力 争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高 于 价 值 底 线 水 平 , 从 而 更 好 的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标 。 上 浮 比 例 Xt 采 取 动 态 调 整 和 定 期 调 整 相 结 合 的 策 略 , 主 要 考 虑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增 长 、 风 险 资 产 与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及 市 场 状 况 等 因 素 决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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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价 值 底 线 的 调 整 贯 彻 只 升 不 降 的 原 则 , 其 实 际 运 作 中 的 效 应 为 : 当 市 场
处 于 阶 段 性 上 涨 的 时 候 , 逐 渐 加 大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获 取 更 高 的 收 益 ,
当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达 到 上 限 的 时 候 , 由 于 价 值 底 线 的 提 升 , 可 以 保 证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40% 的 上 限 。 在 风 险 资 产 市 场 表 现 从 顶 部 开 始 回 落
的 时 候 , 组 合 中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迅 速 下 降 , 达 到 了 避 险 的 目 标 , 但 由 于
价 值 底 线 的 自 动 提 升 , 从 而 锁 定 了 前 期 已 实 现 的 收 益 ;
(3 )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超 过 价 值 底 线 的 数 值 , 该 数 值 即 为 安 全 垫At-Vt ;
(4 ) 确 定 风 险 乘 数 M : 风 险 乘 数 主 要 通 过 考 察 以 下 几 方 面 因 素 进 行 选
取 并 由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通 过 数 量 化 研 究 进 行 定 期 的 重 新 评 估 与 调 整 :
a 、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情 况 ;
b 、 基 金 资 产 的 风 险 情 况 ;
c 、 国 内 外 政 治 经 济 情 况 。
M 值 的 取 值 范 围 为 0-5 之 间 。
(5 )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及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 将 相 当 于 安 全 垫 与 风
险 乘 数 的 乘 积 的 资 金 规 模 投 资 于 风 险 资 产 ( 如 股 票 等 ) 以 谋 求 本 基 金 高 于 目
标 价 值 的 收 益 , 除 风 险 资 产 外 剩 余 资 金 投 资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到 期 保 本 ;
(6 ) 动 态 调 整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计 算 新 的 安 全 垫 , 就 风 险
资 产 和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的 比 例 进 行 动 态 微 调 。
2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1 ) 久 期 配 置 :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趋 势 性 变 化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利 用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模 型 , 确 定 宏 观 经 济 的 周 期 变 化 , 主 要 是 中 长 期 的 变
化 趋 势 , 由 此 确 定 利 率 变 动 的 方 向 和 趋 势 。 根 据 不 同 大 类 资 产 在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的 属 性 , 即 货 币 市 场 顺 周 期 、 债 券 市 场 逆 周 期 的 特 点 , 确 定 债 券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本 方 向 和 特 征 。 结 合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以 及 债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分 析 ,
根 据 收 益 率 模 型 为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的 久 期 配 置 。
(2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 基 于 数 量 化 模 型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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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后 , 通 过 研 究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分 析 模
型 对 各 期 限 段 的 风 险 收 益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各 个 期 限 的 骑 乘 收 益
进 行 分 析 。 通 过 优 化 资 产 配 置 模 型 选 择 预 期 收 益 率 最 高 的 期 限 段 进 行 配 比 组
合 , 从 而 在 子 弹 组 合 、 杠 铃 组 合 和 梯 形 组 合 中 选 择 风 险 收 益 比 最 佳 的 配 置 方
案。
子 弹 组 合 ,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集 中 分 布 ;
杠铃组合 ,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尽 量 呈 两 极 分 布 ;
梯 形 组 合 , 即 使 组 合 的 现 金 流 在 投 资 期 内 尽 可 能 平 均 分 布 。
(3 ) 债 券 类 别 配 置/ 个 券 选 择 : 主 要 依 据 信 用 利 差 分 析 , 自 上 而 下 的 资
产 配 置 。
本 基 金 根 据 利 率 债 券 和 信 用 债 券 之 间 的 相 对 价 值 , 以 其 历 史 价 格 关 系 的
数 量 分 析 为 依 据 , 同 时 兼 顾 特 定 类 别 收 益 品 种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 综 合 分 析 各 个
品 种 的 信 用 利 差 变 化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高 时 持 有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可 分 离 可 转 债 等 信 用 债 券 , 在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较 低 时 持 有 国 债 等 利 率 债
券 , 从 而 确 定 整 个 债 券 组 合 中 各 类 别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
个 券 选 择 : 基 于 各 个 投 资 品 种 具 体 情 况 , 自 下 而 上 的 资 产 配 置 。
个 券 选 择 应 遵 循 如 下 原 则 :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 同 等 风 险 中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品 种 , 同 等 收 益 率 风 险 较 低 的
品 种 。
流 动 性 原 则 : 其 它 条 件 类 似 , 选 择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品 种 。
(4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基 于 信 用 品 种 投 资 略 , 在 此 基 础
上 重 点 分 析 私 募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 首 先 , 确 定 经 济 周 期 所 处 阶 段 ,
研 究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和 政 策 变 动 中 所 受 的 影 响 , 以 确 定 行
业 总 体 信 用 风 险 的 变 动 情 况 , 并 投 资 具 有 积 极 因 素 的 行 业 , 规 避 具 有 潜 在 风
险 的 行 业 ; 其 次 , 对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管 理 、 发 展 前 景 、 公 司 治 理 、 财 务
状 况 及 偿 债 能 力 综 合 分 析 ; 最 后 , 结 合 私 募 债 的 票 面 利 率 、 剩 余 期 限 、 担 保
情 况 及 发 行 规 模 等 因 素 , 综 合 评 价 私 募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 选 择 风
险 与 收 益 相 匹 配 的 品 种 进 行 配 置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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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3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本 基 金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选 择 其
中 经 营 稳 健 、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其 间 , 本 基 金 也 将 积
极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发 生 改 变 时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交 易 机 会 。
(1 ) 定 量 分 析
本 基 金 将 对 反 映 上 市 公 司 质 量 和 增 长 潜 力 的 成 长 性 指 标 、 财 务 指 标 和 估
值 指 标 等 进 行 定 量 分 析 , 以 挑 选 具 有 成 长 优 势 、 财 务 优 势 和 估 值 优 势 的 个 股 。
本 基 金 考 察 的 成 长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 主 营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本 基 金 考 察 的 财 务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资 产 负 债 率 。
本 基 金 考 察 的 估 值 指 标 主 要 包 括 : 市 盈 率 、 市 盈 率/ 净 利 增 长 率 。
(2 ) 定 性 分 析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实 地 调 研 等 方 法 , 综 合 考 察 评 估 公 司 的 经 营 情 况 , 重 点
投 资 具 有 较 高 进 入 壁 垒 、 在 行 业 中 具 备 比 较 优 势 、 经 营 稳 健 的 公 司 , 并 坚 决
规 避 那 些 公 司 治 理 混 乱 、 管 理 效 率 低 下 的 公 司 , 以 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 规 避 投 资
风 险 。
4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宏 观 经 济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质 量 和
构 成 、 利 率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的 提 高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
5 、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加 强 基 金 风 险 控 制 ,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增 值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期 权 估 值 模 型 , 根 据 隐 含 波 动 率 、 剩 余
期 限 、 正 股 价 格 走 势 , 并 结 合 本 基 金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进 行 权 证 投 资 。
( 四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 依 据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
分 析 研 究 进 行 决 策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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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 、 依 据 对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表 现 、 活 跃 程 度 和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进 行
决 策 ;
3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决 策 ;
4 、 风 险 控 制 贯 穿 投 资 过 程 各 环 节 。
( 五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为 明 确 投 资 各 环 节 的 业 务 职 责 , 防 范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规 范 的
投 资 流 程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定 股 票/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 形 成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决 议 。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 个 股 、 行 业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方 案 , 为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供 投 资 参 考 依 据 。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等 提
出 的 方 案 的 基 础 上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
及 时 反 馈 市 场 信 息 。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绩 效 进 行 分 析 。
( 六 ) 投 资 限 制
1 、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 本 基 金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
60% ;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前 3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 本 基 金 不 受 该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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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比 例 的 限 制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5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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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值的 10%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2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1 ) 承 销 证 券 ;
(2 )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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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 七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2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2%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 该 日 适 用 的2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 并 随 着2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的
调 整 而 动 态 调 整 。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保 本 周 期 为 2 年 ,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 目 前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类 似 于 保 本 定 息 产 品 。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 保 本 期 限 和 目
标 客 户 等 特 点 , 以 2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2%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保 本 受 益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合 理
地 衡 量 比 较 本 基 金 保 本 保 证 的 有 效 性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适 当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八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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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九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1 、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中 海 安 鑫 宝 1 号 保 本 混 合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为 242,009,317.46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4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4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 益 投 资 4,274,194.16 1.76
其 中 : 股 票
4,274,194.16 1.76
2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35,841,493.40 14.78
其 中 : 债 券
35,841,493.40 14.78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 金 属 投 资 - -
4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198,659,836.25 81.95
7 其 他 资 产 3,649,359.17 1.51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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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8 合计 242,424,882.98
100.0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24,750.00 0.01
C
制 造 业 752,874.64 0.31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 -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业
1,736,969.52 0.72
J
金 融 业 759,600.00 0.31
K
房 地 产 业 1,000,000.00 0.41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274,194.16 1.77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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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300166 东 方 国 信 39,939 1,434,608.88 0.59
2 002146 荣 盛 发 展 80,000 1,000,000.00 0.41
3 000728 国 元 证 券 20,000 759,600.00 0.31
4 000709 河 北 钢 铁 100,000 700,000.00 0.29
5 300469 信 息 发 展 6,596 302,360.64 0.12
6 300480 光 力 科 技 7,263 52,874.64 0.02
7 603979 金 诚 信 1,000 24,750.00 0.01
4、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国 家 债 券 - -
2 央 行 票 据 - -
3 金 融 债 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 业 债 券 35,148,813.00 14.52
5 企 业 短 期 融 资 券 - -
6 中 期 票 据 - -
7 可 转 债 692,680.40 0.29
8 同 业 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5,841,493.40 14.81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债 券 代 码 债 券 名 称 数量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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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张 ) 比 例 ( % )
1 124688 14 潜 城 投 80,000 8,496,800.00 3.51
2 122588 12 益 城 投 70,000 7,284,200.00 3.01
3 122931 PR 临 海 债 60,000 4,882,800.00 2.02
4 122207 12 骆 驼 集 45,000 4,625,100.00 1.91
5 122543 12 钦 开 投 40,000 4,198,000.00 1.73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10、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70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3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序号 名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68,835.37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2,532,105.89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048,417.91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649,359.17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明
1 000709 河 北 钢 铁 700,000.00 0.29 重 大 事 项 停 牌
2 300480 光 力 科 技 52,874.64 0.02 新 股 流 通 受 限
(6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本 基 金 由 于 四 舍 五 入 的 原 因 , 分 项 之 和 与 合 计 项 之 间 可 能 存 在 尾 差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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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业 绩 数 据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 本 期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比 较 表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4.3-2015.6.30 1.40% 0.29% 1.21% 0.01% 0.19% 0.28%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1.40% 0.29% 1.21% 0.01% 0.19% 0.28%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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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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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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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4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 如 使 用 的 估 值 技
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7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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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含第 3 位)发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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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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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3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
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赔 付 。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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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 行 协 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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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分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0 次 ,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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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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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
4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6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0.6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于次
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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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0.1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于次
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0.30 %÷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于 次 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4 、 开 放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本 基 金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上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10 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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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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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 、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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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一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二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三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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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基 金 合 同 》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各自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除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外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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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开 放 期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5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7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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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 终止 基 金 合 同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变 更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业务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仲 裁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5%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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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本 基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26 )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相 关 事 项 的 公 告 。
(27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10、 保 证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随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一 同 公 告 。
11、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12、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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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五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后 10 年。
( 六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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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 一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止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 开 放 期 的 期
限 、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等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 ; 否 则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并 终 止 。
( 二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进 入 开 放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并进入开放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开放期操作。本基金的开放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最
长9 个 工 作 日 的 时 间 ( 最 长 共 计10 个 工 作 日 ) , 其 中 开 放 期 首 个 工 作 日 ( 即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开 放 赎 回 业 务 , 其 余 工 作 日 仅 开 放 申 购 业 务 。
1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使 基 金 财 产 保 持 为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无法变现的基金财产,如在开放期内具备变
现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安 排 变 现 ) 形 式 。
2 、 基 金 的 赎 回
在 开 放 期 的 首 个 工 作 日 ( 即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赎 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金额以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当 日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默认选择进入下一个保本
周 期 。
3 、 比 例 确 认 : 若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按 照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如 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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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等于或超过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
的下一个保本周期保本额度,则基金管理人将对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进行比例确认,并及时公告确认比例的计算结果;同时,本基
金 将 不 开 放 开 放 期 申 购 。
4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1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1 )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20 个 工 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
保 本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保 证
人 发 出 书 面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 保 证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后 的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10 个 工 作 日
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进 行 分 配 和 支 付 。
3 ) 发 生 赔 付 的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
(2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操 作 细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提 前 进 行 公 告 。
5 、 基 金 的 申 购
(1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
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后,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保证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
一保本周期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方
法。
(2 ) 比 例 确 认 : 在 开 放 期 的 申 购 开 放 日 日 终 , 按 照 该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如果当日申购金额与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法律法规允许的本基金下
一保本周期的保本额度上限,则基金管理人对当日申购申请进行比例确认,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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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及 时 公 告 确 认 比 例 的 计 算 结 果 。 同 时 , 本 基 金 将 不 开 放 后 续 申 购 开 放 日 。
(3 ) 开 放 期 申 购 采 取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开 放 期 申 购 价 格 以 赎 回 申 请 确
认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进行开放期申购的,其持有
相应基金份额至开放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 担 。
(4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申 购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
(5 ) 开 放 期 申 购 的 日 期 、 时 间 、 场 所 、 方 式 和 程 序 等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并 提 前 公 告 。
6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
额 折 算 日 。
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开放期申购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
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基金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
元 ,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
( 三 )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1 、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2 、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资 产 的 形 成
(1 )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对于投资人认购或者在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
周期的,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
周 期 的 基 金 资 产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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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 放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于投资人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其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
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该等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
周 期 的 基 金 资 产 。
3 、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运 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起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
期 运 作 。
本 基 金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后 , 仍 使 用 原 名 称 和 基 金 代 码 办 理 日 常 业 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开放期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
基金份额以及开放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
自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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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风 险 揭 示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如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亦 存 在 着 无 法 收 回 本 金 的 可 能 性 。
( 一 ) 市 场 风 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主要由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和 债
券等固定收益 类 资产组成,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的 各 项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产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发 生 变 化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各 行 业 和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等 , 并
导致证券市场价格的变动,进而对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
险 。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5 、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 券 交 易 对 手 因 违 约 而 产 生 的 证 券 交 割 风 险 。
6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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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合 规 性 风 险
合 规 性 风 险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要 求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的 风 险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 如 基 金 经 理 ) 的 依 赖 也 可 能 产 生 管 理
风 险 。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
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
付 赎 回 支 付 所 引 致 的 风 险 。
( 五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1 、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2 、 本 基 金 采 用 CPPI 保 本 策 略 将 资 产 配 置 于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CPPI
保 本 策 略 在 理 论 上 可 以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的 , 该 策 略 的 重 要 前 提 之 一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安 全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仓 位 比 例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做 出 适 时 、 连 续
地 调 整 。 但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影 响 或 者 市 场 环 境 急 剧 变 化 的 影
响导致 CPPI 保 本 策 略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其 保 本 功 能 , 并 产 生 一 定 的 风 险 。
3 、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风 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指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和
转 让 , 约 定 在 一 定 期 限 还 本 付 息 的 公 司 债 券 , 其 发 行 人 是 非 上 市 中 小 微 企 业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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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行 方 式 为 面 向 特 定 对 象 的 私 募 发 行 。 因 此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较 传 统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风 险 更 大 , 从 而 增 加 了 本 基 金 整 体 的 债 券 投 资 风 险 。
4 、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不 开 放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 开 放 期 内 进 行 赎 回 与 申 购 操 作 , 其 中 开 放 期 首 个 工 作 日 仅 开 放 赎 回 业 务 ,
其 余 工 作 日 仅 开 放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 但 未 在 开 放 期 首 个
工 作 日 赎 回 , 将 无 法 在 开 放 期 内 变 现 。
5 、 保 证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引 入 保 证 人 机 制 下 也 会 因 下 列 情 况 的 发 生 而 导 致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不 能 偿 付 本 金 , 由 此 产 生 担 保 风 险 。 这 些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保 本 期 内
本 基 金 更 换 管 理 人 , 而 保 证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或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 导 致 本 基 金 亏 损 或 保 证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或 在 保 本 期 内 保 证 人 因 经
营 风 险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或 保 本 期 到 期 日 保 证 人 的 资 产 状 况 、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偿 付
能 力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而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等 。
6 、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风 险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如 发 生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 投 资 者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亦 存 在 无 法 收 回 本 金 的 可 能 性 。
7 、 开 放 期 间 未 知 价 风 险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投 资 者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届 时 公 告 的 开 放 期 间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方 式 进 行 到 期 操 作 。
当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不 含 该 日 ) 之 后 , 投 资 者 未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可 能 受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产 生 未 知 价 风 险 。
( 六 ) 其 他 风 险
1 、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如 计 算 机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从 而 带 来 风 险 ;
3 、 其 他 意 外 导 致 的 风 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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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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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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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 基 金 合 同 》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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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 基 金 合 同 》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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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业 务 规 则 ;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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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
9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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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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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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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日 常 机 构 。
1 、 召 开 事 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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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会:
1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但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 或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除 外 ;
5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6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除 外 ;
7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10)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3 )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2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或 基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2 )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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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 ) 保 本 周 期 内 因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保 证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或 某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保 本 周 期
内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因 歇 业 、 停 业 、 被 吊 销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宣 告 破 产
或 其 他 已 丧 失 继 续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能 力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新 的 保 证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或 保 本 保 障 机 制 ;
5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
6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7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
2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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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3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证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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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1 )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分
之一)。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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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含二
分 之 一);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3 个 月 以 后 、6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4 ) 上 述 第 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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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5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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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 表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7 、 计票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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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8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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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9 、 本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 可
执行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 当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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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 对 基 金 剩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月。
4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7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 四 ) 争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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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切 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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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2905-2908 室及 30 层
邮 政 编 码 :200120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鹏
成立日期 :2004 年 3 月 1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4]2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
注 册 资 本 : 1.466667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
业务 ( 涉 及 行 政 许 可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简称: 平 安 银 行)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建 一
成 立 日 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5,123,350,416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08]1037 号
联 系 人 : 李 玉 彬
联 系 电 话 :(0755) 2216 8677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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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
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外 汇 存 款 、 汇 款 ;
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
理 发 行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或 代 客 买 卖 外 汇 及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
黄 金 进 口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外 币 兑 换 ; 结 汇 、
售 汇 ; 信 用 卡 业 务 ; 经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批 准 或 允 许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 基 金 合 同 》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证 、
债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 划 分 为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 其 中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 股 票 、 权 证 等 属 于 风 险 资 产 。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经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类 金 融 工 具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其 中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债 券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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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前 3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在 开 放 期 间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 本 基 金 不 受 该 比 例 的
限 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 本基金 股 票 、 权 证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
60% ;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的 前 3 个 月 、 开 放 期 及 开 放 期 的 后 3 个 月 不 受 前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的 限 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除 外 ) , 本 基 金 不 受 该
比 例 的 限 制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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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2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15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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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如
法 律 法 规 及 交 易 所 无 强 制 规 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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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
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
及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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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3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准 文 件 。
2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有 关 发 行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等 发 行 资 料 。
3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的 证 券 登 记 及 服 务 协 议 。
4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锁 定 期 等 信 息 。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以 下 事 项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
2 )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
3 ) 有 关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
4 )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新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6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 制 定 严 格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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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
事 会 批 准 ,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 等 。
10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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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11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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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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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
预 留 印 鉴 , 具 体 按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办 理 。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
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 定 执 行 。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5 、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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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回 购 主 协 议 。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定 使 用 并 管 理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5 年。
( 五 ) 基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 告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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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六 ) 基金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改 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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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现 的 情 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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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个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2 个 工 作
日 后 (T+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20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该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 有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 对 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供 电
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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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2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询。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400-888-9788 或021-3878978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四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办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上交
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www.zhfund.co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zhfund.com )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相 关 公 告 。
( 六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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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 七 ) 投 资 者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service@zhfund.com
( 八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请 确 保 投 资 前 , 您/ 贵 机 构 已 经 全 面 理 解 了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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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五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 、2015-04-04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公告
2 、2015-06-13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3 、2015-06-19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4 、2015-06-27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澄 清 公 告
5 、2015-07-01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6 、2015-07-03
关 于 在 中 海 基 金 官 方 京 东 店 开 展 直 销 业 务 的 公 告
7 、2015-07-16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停 牌 后 估 值 方 法
变 更 的 提 示 性 公 告
8 、2015-07-20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第2
季 度 报 告
9 、 2015-08-26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 半 年
度报告
10、2015-08-26
中 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2015 年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6
二十 六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zhfund.co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海安鑫宝 1 号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137
二十 七 、 备 查 文 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中海 安 鑫 宝1号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集 注册 的
文 件 。
2、《 中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中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注册中海 安 鑫 宝1 号 保 本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法 律 意
见。
5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7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 二 ) 存 放 地 点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住 所 。
( 三 ) 查 阅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住 所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