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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辉(001582)

大成景辉: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 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大成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北 京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第 2 页 重 要 提 示 大成 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18 日证监 许可 【2015 】1309 号文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 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具有 中等水平 的预期收益和风险水 平,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做出独立、 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 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投 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提










































































第 3 页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第 4 页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2 目


录 ...................................................................................................................................................... 4 一 、绪


言 .............................................................................................................................................. 5 二 、释


义 .............................................................................................................................................. 6 三 、基金 管理人 .................................................................................................................................... 10 四 、基金 托管人 .................................................................................................................................... 25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 28 六 、基金 的募集 .................................................................................................................................... 30 七 、基金 的备案 .................................................................................................................................... 33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34 九 、基金 的投资 .................................................................................................................................... 42 十 、基金 的财产 .................................................................................................................................... 48 十 一、基 金资产 估值 ............................................................................................................................ 49 十 二、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 54 十 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56 十 四、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58 十 五、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59 十 六、风 险揭示 .................................................................................................................................... 65 十 七、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69 十 八、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71 十 九、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97 二 十、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14 二 十一、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 116 二 十二、 备查文 件 .............................................................................................................................. 117













































































第 5 页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其 他有关 规定 及 《大成 景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 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销 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 基金投资 者 欲了解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 大成景辉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第 6 页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大成 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基 金合 同:指 《大 成 景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大成 景辉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指 《大 成 景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大成 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第 7 页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 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 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 期: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期 间, 最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第 8 页 34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则》 , 是 规范基 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 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第 9 页 51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2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 10 页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比例 48% ) 、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 )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持股比例 2% )四 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 剑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公司组织架构下设二十三个部门, 分别为股票投资部、 研究部、 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 固定收益总部 (下设公募 投资部、 非 公募投资部、 固收研究部、 运营交易室) 、 数 量与指数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市场部、 战 略 客户部、 互联网金融总部 (下设电子商务部 、 平台创新部、 研发部与技术支持部) 、 产品研 发与金融工程部、 品牌管理与营销策划部、 信息技术部、 交易管理部、 基金运营 部、 客户 服 务部、 国际业务部、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 计划财务部以及行政部。 公司在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武汉、 福州、 沈阳、 广州、 南京 和青岛等地设立了十家分公司, 拥有两家子公司, 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此外, 公司还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战略 规划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公司以 “责任、 回报、 专业、 进取” 为经营理念 , 坚持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企业 精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 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 高成长的投资 组合,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5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大成中










































































第 11 页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 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证 500 深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 只 QDII 基金 :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纳斯达 克 10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53 只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景 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大 成 价 值 增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债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蓝 筹稳 健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 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大成 景阳领先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 成强化收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优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 大 成 月 添 利 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 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大 成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 场基金、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 产业升级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大 成 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互联网思 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中证互联网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正向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和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董事会:













































































第 12 页 刘卓 先 生, 董事长 ,工 学学士 。曾 任职于 共青 团哈尔 滨市 委、哈 尔滨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 年 6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 年 8 月, 任哈尔 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2 年 4 月, 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 副董事长, 国际法学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 职于共青团河 南省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职 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 员, 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罗登攀先生, 董事、 总经理, 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 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 、 金融 风 险管理师 (FRM ) 资格。 曾任毕马威 (KPMG ) 法律 诉讼部资深咨询师、 金融部资深咨 询师, 以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 年至 2012 年 , 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划委专家顾问委员, 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 兼任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执委会委员。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3 月起兼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 雄 先 生 , 董 事 , 金 融 学 博 士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 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任人民日报社事业 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 年 2 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 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在读。 具注册会计师、 注册 资产评估师资格。 现任 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2 年 6 月 起,兼任 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 师, 中 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 教研室 主任, 东北 财经大学 金










































































第 13 页 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 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主要从事金融业产 业组织结构、 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 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三项国家社科基金、 三 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 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 并负 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在国 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 大学 光华管 理学 院讲席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金融 系 联合系 主任 ,院长 助理 ,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 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 生, 监事长 ,中 国人民 大学 经济学 专业 研究生 ,高 级经济 师。2006 年被亚 洲风 险与危 机管 理协会 授予 “企业 风险 管理师 ”资 格。2007 年 起任中 国银 河投资 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常务副总裁(至 2012 年 7 月) 、党委委员;2010 年 7 月起,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 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吉林 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2012 年 6 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 7 月起至今,任中 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杭 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1999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 监察稽核部总监 助理、 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现任 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萍女士, 职工监事, 文学学士。1991 年至 1992 年任中国农 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会计。1993 年至 1998 年任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主任。1999 年至 2009 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2010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杜鹏女士, 督察长, 研究生学历。1992 年-1994 年, 历任原 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 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广东省南方金 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 广东华侨 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 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 年 3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 年 3 月—2015 年 7 月兼任 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第 14 页 钟 鸣 远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金 融 学 硕 士 。 曾 任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资 金 计 划 部 职 员 , 联 合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投 资 经 理 ,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研 究 员, 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2014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 助理总经理。 2014 年 11 月 起兼任 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2015 年 1 月起任 大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剑先生, 副总经理, 公共管理硕士。 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 (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 深 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 深圳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 年 1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 副总经理, 哈佛大学法学博士。2000 至2002 年 就职于 Hunton & Williams 美国及国际律师事务所,2002 至 2006 年任中银 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2006 至2009 年任香 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 至 2014 年任 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 行业务主管。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任首席战略官 ,2015 年8 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 副总经理, 大学本科学历。 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 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记、 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 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 新疆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 中 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 1 月加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 市场部副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客户服务部总监 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副总经理。 2 、 本基金基 金经理 黄万青女士, 经济学硕士,1999 年 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任交易部交易员、 债券基金经理助理、 景福基金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小组股票型基金债券投资经理、 大成价值 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大成景阳领先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 4 月 7 日至 2013 年 3 月 7 日期间担任 景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07 月 13 日至 2013 年 3 月 7 日期间 任大 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 8 日至 2011 年 6 月 5 日任大 成积极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 8 日至 2011 年 6 月 5 日 任大成策略回报股










































































第 15 页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 28 日 起任大成景秀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 、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2 名。名单如下: 钟鸣远, 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张翼, 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固 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王立, 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大成景 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 16 页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资 计划 、投资 意向 等,除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建立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 、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第 17 页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 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反 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 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 金管 理人不 从事 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 18 页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 规定限制。 (六)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泄 漏在 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 益 , 维 护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证 券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公 司 管 理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司建立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 司管理层对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 证公 司经营 运作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行业 监管规 则,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第 19 页 (2 )防 范和 化解经 营风 险,提 高经 营管理 效益 ,确保 经营 业务的 稳健 运行和 受托 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 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涵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机 构和 各级人 员, 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 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 本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 面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涵 盖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得 留有制 度上 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 时性 原则。 随着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调 整和 公司经 营战 略、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控 制环 境构成 公司 内部控 制的 基础, 控制 环境包 括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化 、公 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 司管 理层牢 固树 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 培养 全体员 工的 风险防 范意 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 全公 司法人 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督 职能 ,禁止 不正 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公 司的 组织结 构体 现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各 部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操










































































第 20 页 作相互独立。 公司建立决策科 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依据公 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岗 位职 责明确 ,有 详细的 岗位 说明书 和业 务流程 ,各 岗位人 员在 上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公司 督察 长和内 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于 其他 部门, 对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实行 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风 险 管理 部主要 负责 对投资 组合 的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等进 行风 险测 量, 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 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 包括整体表现分析、 业绩构成分析以及 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 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 )建 立有 效的人 力资 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 制, 确保公 司各 级人员 具备 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 立科 学严密 的风 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 险进 行识别 、评 估和分 析, 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8 )建立严 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 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 )确保 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层 充分 了解和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建立 健全 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 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 )公司 适当 授权, 建立 授权评 价和 反馈机 制, 包括已 获授 权的部 门和 人员的 反馈 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 )建 立完 善的资 产分 离制度 ,公 司资产 与基 金财产 、不 同基金 的资 产之间 和其 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 建立 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 清 算、 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 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 )维护 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 建立 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内部控制










































































第 21 页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公 司自 觉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按 照投 资管理 业务 的性质 和特 点严格 制定 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 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建立 投资 对象备 选库 制度, 根据 基金合 同要 求,在 充分 研究的 基础 上建立 和维 护备 选库。 4 )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格 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有关规 定, 符合基 金合 同所规 定的 投资目 标、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投资 决策 有充分 的投 资依据 ,重 要投资 有详 细的研 究报 告和风 险分 析支持 ,并 有决 策记录。 4 )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立 科学 的投资 管理 业绩评 价体 系,包 括投 资组合 情况 、是否 符合 基金产 品特 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 交易 实行集 中交 易制度 ,基 金经理 不得 直接向 交易 员下达 投资 指令或 者直 接进 行交易。 2 )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交易 管理 部门审 核投 资指令 ,确 认其合 法、 合规与 完整 后方可 执行 ,如出 现指 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 )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 22 页 7 )根据内部 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 立严 格有效 的制 度,防 止不 正当关 联交 易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基金 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 )公 司在 审慎经 营和 合法规 范的 基础上 力求 金融创 新。 在充分 论证 的前提 下周 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 操作程序、 经济后果等, 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 立和 完善客 户服 务标准 、销 售渠道 管理 、广告 宣传 行为规 范, 建立广 告宣 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制 定详 细的登 记过 户工作 流程 ,建立 登记 过户电 脑系 统、数 据定 期核对 、备 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公 司按 照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建 立完 善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 )公司 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 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 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 )掌握 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 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 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 信息 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 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 )通过 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 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 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 (16 ) 公司 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 可靠性、 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具备身 份验证、 访问控制、 故障恢复、 安全保护、 分权制约等功能。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 不得向他人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 ) 对信 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 真实和完整, 并能及 时、 准










































































第 23 页 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 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 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 ) 信息 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 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 进行排除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 、 《企 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 明确 职责划分, 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 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 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 金为会 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 )采取 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 )建立 凭证 制度, 通过 凭证设 计、 登录、 传递 、归档 等一 系列凭 证管 理制度 ,确 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 )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 )建立复核 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 采取合 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 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 时点的价值。 (24 ) 规范 基金清算交割工作, 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 )建立 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 )制订 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 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 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 (27 ) 严格制 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 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28 ) 公司 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 据公 司 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 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第 24 页 (29 ) 公司 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对公司管理层负责, 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确 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 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 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 强化 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 公司 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 25 页 四 、 基 金托管 人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01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联系人:曲迪 联系电话:(010) 6622 3584 传 真:(010 )66226045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 年 ,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18 年来,北 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 先后实现引资、 上市、 跨区域、 综合化等战略突 破。目前, 已在北京、 天津、上海 、西安、深 圳、杭州、 长沙、南京、济南及南昌等10 大 中心城市设立300 多家分支机构, 发起设立北京延庆、 浙江文成及吉林农安北银村镇银行, 成立香港和荷兰阿姆斯特丹代表处,发起设立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 ——北银消费金融公 司, 首批试点合资设立中荷人寿保险公司, 先后设立中加基金管理公司、 北银金融租赁公司, 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4 年9 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1.49 万亿元,实现净利润126 亿元,成本收 入比仅23.49% 。ROA1.19% ,ROE19.76% ,不良贷款率0.76% ,拨备覆盖率为336.57% , 资本充足率10.19% ,品牌价值201.36 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99 位,首次跻 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 打造了人均效益和资产质量 “双优银行”。 18 年来, 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在医疗、 教育、 慈善、 赈灾等方面向社会捐助 超过1 亿元, 充分彰显了企业社会责任。 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 北京银 行 赢得了社会各界的 高度赞誉, 先后荣获 “全国文明单位” 、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 、 “中










































































第 26 页 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 、 “最佳区域性银行” 、 “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 、 “最佳 便民服务银行” 、 “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 “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 “最具持续投 资价值上市公司” 、 “最受尊敬银行” 、 “最值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 及 “中国优秀企业 公民”等称号。 2 、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 毕业于中国人民 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 具有十多年银行和证券行 业 从业经验。 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作。 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 先后从 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及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7 月至2012 年9 月 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 年9 月 起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4 年12 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 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 搭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 内设核算估值岗、 资金清算 岗、 投资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 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 算、 资产估值、 资金清算、 投资监督、 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 “严谨、 专 业、 高效” 的经营理念,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 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专户理财、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保险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 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管理, 确保 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披露,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










































































第 27 页 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建立了业务管理制度、 内部 控制制度、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 复核、 审批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控制, 制约 机制严格 有 效;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未经授权不得查看; 业务操作 区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系统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 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第 28 页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 固话费) (1 )大成基 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王欢欢、白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基 金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19 层 联系人:徐舲 电话:021-62185377/63513925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 、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3 层













































































第 29 页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 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 冯艾 联系人: 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第 30 页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6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5 】1309 号文注册募 集。 (二)基金类型 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的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或称为认购期、首发期或募集期)为自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 到 2015 年 11 月 19 日,本 基金于该期间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 超过 3 个月 。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 此 类变 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通知。 (四)发售对象 中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 单见发售公告)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上 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 业务的城市 (网点) 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 机构的公告、 通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










































































第 31 页 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 个 销 售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内 对 于 机 构 或 个 人 的 每 天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可 能 不 同, 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日常业务办理 时间。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 价格为 1.00 元。 (九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 、基金投资 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投资 者在基 金募 集期内 可以 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认 购费按 每笔 认购申 请单 独计 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认购以金 额申请, 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认 购期间单个投 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市 场情况 ,调 整认购 的数 额限制 ,基 金管 理人最迟于调整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 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50 万 1.20% 50 万≤ M<200 万 1.00% 200 万≤M<500 万 0.6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一)基金认购费用的计算













































































第 32 页 1 、 当投资者 选择认购 本基金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申请总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认购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50.00 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 (1 +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 1,185.7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98,864.23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 基金,可得到 98,864.23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份额 、余额的处理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三)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四)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第 33 页 七 、 基 金 的 备 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本基金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和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2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前, 基金投 资者 的认购 款项 只能存 入专 用账户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 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 募集 期届满 ,未 达到基 金合 同的生 效条 件,或 基金 募集期 内发 生不可 抗力 使基 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 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 基金 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 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 十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五千万元, 基金合同 自动终 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34 页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 35 页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投资者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 2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可 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 具体业务 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 的金 额和










































































第 36 页 赎回的份额、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1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 纳申购 费用 ,费率 按申 购金额 递减 。投资 人在 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 M< 20 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1000 元/ 笔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时间(T )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6 个月 0.5 % 6 个月≤T<1 年 0.1% 1 年≤T<2 年 0.05% T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第 37 页 4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和赎 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份 额余额 的处 理方式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 回金 额的处 理方 式:赎 回金 额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申购份额 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于开放期投资 4 万元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 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50%)= 39,408.87 元 申购费用=40,000- 39,408.87 =591.13 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 37,893.14 份


3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 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0 =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 ×0.05% =5.25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 —5.25=10494.75 元 4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










































































第 38 页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享有或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 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 在每个运作期的开放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注 册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第 39 页 5 、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第 40 页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 办理, 并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第 41 页 (十五 ) 基 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八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 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第 42 页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地 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货 币市场 工具) 、国债 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债券 、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资策略 基金将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在 综 合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基 本 面 、 证 券 市 场 走 势等宏观因素的基础上, 通过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控制基金资产整体风险。 在个券投资 方面采用 “自下而上” 精选策略, 通过严谨个股选择、 信 用分析以及对券种收益水平、 流 动 性的客观判断,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精选个券构建投资组合。


1 、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股 票 、 债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状 况 与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定 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政策、 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 判断 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 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 对各大 类资产的 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 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依据各因素 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2 、 债券投资 策略













































































第 43 页 首 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资 金 面 动 向 分 析 和 投 资 人 行 为 分 析 判 断 未 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 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次, 结合信用分析、 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再次, 在 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1) 、久期配 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 把 握 领 先 指 标 , 预 测 未 来 走 势 , 深 入 分 析 国 家 推 行 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 据此预测 利率趋势和债券市场 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 (2) 、类属配 置策略 确 定 目 标 久 期 后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 市 场 利 率 、 债 券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深 入 分 析 , 预测各类属资产预期风险及收益情况, 确定债券组合资产在利率品种、 信用品种等资产之间 的分配。


(3) 、信用债 投资策略





①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的 每 支 信 用 债 券 必 需 经 过 公 司 内 部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系 统 进行评级, 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信用债方可进行投 资, 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 风险。 ②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 伴 随 经 济 周 期 的 波 动 ,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不 同 阶 段 , 信 用 利 差 通 常 会 缩 小或扩大, 通过对经济周期前瞻性的判断, 把握利差的变动会带来投资机会。 同时, 本基金 将积极关注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带来的利差机会, 选择 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 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本基金还将研究各期限信用债利差的历史水平、 和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 发掘偏离均值较多、 相对利差可能收窄的 债券。


(4) 、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 主 要 采 取 分 散 投 资 , 控 制 个债持有比例。 同时, 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 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控制 投资风险。 3 、资产支持 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以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










































































第 44 页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 、 股票投资 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将 适 度 参 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采 用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个 股 选 择 方 法 , 在 拟 配 置 的 行 业 内 部 通 过 定 量 与 定 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本基通过选择基本面良好、 流动性高、 风险低、 具有中长 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 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追求股票投资组 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 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 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 另一方面, 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 成长收 益的机会。 5 、 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本 基 金 可 以 主 动 投 资 于 权 证 , 其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综合 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6 、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 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 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 和流动性好的特点, 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 获取市场敞口, 投资策略包括多 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 为避免市场冲击, 提 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 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 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 指期货平仓; 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 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然后逐步 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 当现货全 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 确定投资方案。 7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第 45 页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所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四) 投资限制 1 、基金的投 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的 0% —95%,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金 以 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 (2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第 46 页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 基金 所 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本基 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第 47 页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2%


本基金以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大类资产配置, 力求实现基 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为投资目标, 以 “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2% ” 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市场出现 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 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 并将及时公告。 上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 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参与所 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48 页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 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 49 页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第 50 页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 与 国债 期货合 约 , 一般以 估值 当日 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第 51 页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 任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因 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第 52 页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 果出 现差错 的当 事人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如果 出现 基金管 理人 认为属 于紧 急事故 的任 何情况 ,会 导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 53 页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 估值 技术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54 页 十 二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90%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










































































第 55 页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 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 56 页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 金分红 与红 利再投 资, 投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后 基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于 面值 ;即基 金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4 、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第 57 页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58 页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的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 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 ) 基金 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59 页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 称“网 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2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










































































第 60 页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第 61 页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第 62 页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或 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7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信息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后两 个交 易日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的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和 招募 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 一)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第 63 页 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第 64 页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第 65 页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基 金” ) 是一种 长期 投资工 具, 其主要 功能 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 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 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 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特定 风险和其他风险 。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的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和微 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 从 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 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 利率 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










































































第 66 页 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 险 可 按 专 业 机 构 的 信 用 评 级 确 定, 信 用 等 级 的 变 化 或 市 场 对 某 一 信 用 等 级 水 平 下 债 券 收 益 率 的变化都会影响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 , 存在更大的信用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 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动 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评级 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 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上 述 风 险 特 点 使 得 这 类 债 券 可 能 出 现 因 信 用 水 平 波 动 而 引 起 的 价 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 也会给基 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5 、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 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 投资的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 资风险。 6 、购买力风 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 高 级专业人才流动、 因为中国加入WTO而产生的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 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其所发行的股 票价格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 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第 67 页 2 、新产品创 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投资 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如可赎回债券所带来的 赎回风险, 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 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 整体 流动性 相对 不足 。 证券 市场的 流动 性受到 市场 行情、 投资 群体等 诸多 因素 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 性 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 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 现尤为突出。 2 、证券 市场 中流动 性不 均匀, 存在 个券和 个股 流动性 风险 。由于 流动 性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 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 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 或者买入 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个券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 种风险在出现个券和个股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不能完全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 和个券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与国债期货交易。 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自身 特有的风险 点。 投资 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 信用风 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 市场 风险 是指由 于期 货价格 变动 而给投 资人 带来的 风险 。市场 风险 是 期货 投资 中最 主要的风险。 2 、 流动性风 险是指由于 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差 风险 是指 期 货合 约价格 和标 的指数 价格 之间价 格差 的波动 所造 成的风 险, 以及 不同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限价差风险。













































































第 68 页 4 、保证 金风 险是指 由 于 无法及 时筹 措资金 满足 建立或 维持 期货合 约头 寸所要 求的 保证 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 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 失的风险。 6 、操作 风险 是指由 于内 部流程 的不 完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者 疏漏 ,或者 系统 出现 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 、现金管理 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 在管 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此外, 本基 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 法按正常时限 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 、大额赎回 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债 券 和 股 票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 、顺延或暂 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 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 、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 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 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 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 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第 69 页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效 ,应 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 资产 净值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低于五 千万 元,基 金合 同 自动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第 70 页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第 71 页 十八、 基 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卓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2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第 72 页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 选择、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 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第 73 页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 、 基金托管人简况













































































第 74 页 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29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88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2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有权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 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 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第 75 页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 商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 或 者有 权 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 过错 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 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第 76 页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 77 页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本 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 基金合同》 ; 但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3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第 78 页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第 79 页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在 表决截至日以前 对表决事项进 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 面形式进行投票的, 则召 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 见。













































































第 80 页 在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 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并表决)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 录相符;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第 81 页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第 82 页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证券 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第 83 页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第 84 页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0.9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支付 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0.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支付 日期顺延 至下一个工作日。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 85 页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 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 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地 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交 换债券、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货 币市场 工具) 、国债 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 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 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权证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 照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资策略













































































第 86 页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 自 上 而 下 ” 的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在 综 合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基 本 面 、 证 券 市 场 走势等宏观因素的基础上, 通过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以控制基金资产整体风险。 在个券投 资方面采用 “自下而上” 精选策略, 通过严谨个股选择、 信 用分析以及对券种收益水平、 流 动性的客观判断,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精选个券构建投资组合。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股 票 、 债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状 况 与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的 定 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 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政策、 市场流动性和估值水平等因素, 判断 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不同资产类别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的相对投资价值, 对各大 类资产的 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 从而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并依据各因素 的动态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2 、债券投资 策略 首 先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 资 金 面 动 向 分 析 和 投 资 人 行 为 分 析 判 断 未 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化, 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 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次, 结合信用分析 、 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再次, 在 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 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1 )久期配 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经 济 运 行 趋 势 , 把 握 领 先 指 标 , 预 测 未 来 走 势 , 深 入 分 析 国 家 推 行 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对未来宏观经济运行以及投资环境的影响, 据此预测 利率趋势和债券市场 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 (2 )类属配 置策略 确 定 目 标 久 期 后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 市 场 利 率 、 债 券 供 求 等 因 素 的 深 入 分 析 , 预测各类属资产预期风险及收益情况, 确定债券组合资产在利率 品种、 信用品种等资产之间 的分配。


(3 )信用债 投资策略





①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的 每 支 信 用 债 券 必 需 经 过 公 司 内 部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系 统 进行评级, 符合基金所对应的内部评级规定的信用债方可进行投资, 以事前防范和控制信用 风险。 ② 信 用 利 差 策 略 。 伴 随 经 济 周 期 的 波 动 ,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不 同 阶 段 , 信 用 利 差 通 常 会 缩 小或扩大, 通过对经济周期前瞻性的判断, 把握利差的变动会带来投资机会。 同时, 本基金 将积极关注信用产品发行人资信水平和评级调整带来的利差机会, 选择 评级有上调可能的信










































































第 87 页 用债,以获取因利差下降带来的价差收益。本基金还将研究 各期限信用债利差的历史水平、 和相同期限但不同信用评级债券的相对利差水平, 发掘偏离均值较多、 相对利差可能收窄的 债券。


(4 )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 主要采取分散投资, 控制个 债持有比例。 同时, 紧密跟踪研究发债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变化, 灵活调整投资策略, 控制投 资风险。 3 、资产支持 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结 构 以 及 资 产 池 资 产 所 在 行 业 景 气 变 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 、股票投资 策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将 适 度 参 与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 基 金 将 主 要 采 用 “ 自 下 而 上 ” 的 个 股 选 择 方 法 , 在 拟 配 置 的 行 业 内 部 通 过 定 量 与 定 性相结合的分 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本基通过选择基本面良好、 流动性高、 风险低、 具有中长 期上涨潜力的股票进行分散化组合投资, 控制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追求股票投资组 合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 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低价股票, 避免市场波动时的风险和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 另一方面, 利用成长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 益的机会。 5 、权证投资 策略 权 证 为 本 基 金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本 基 金 可 以 主 动 投 资 于 权 证 , 其 投 资 原 则 为 有 利 于 加 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本基金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综合 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 6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 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 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 和流动性好的特点, 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 获取市场敞口, 投资策略包括多










































































第 88 页 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 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 为避免市场冲击, 提 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 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 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 指期货平仓; 空头套期保值指当 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 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然后逐步 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 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 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 的稳定性,精细化 确定投资方案。 7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 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的 0% —95%,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金 以 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2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第 89 页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7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本基 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










































































第 90 页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 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三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2%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大类资产配置,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 值,以 “三 年期定 期存 款税后 利率+2%”作为业 绩比较 基准 可以较 好地 反映本 基金 的投资目 标。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市场出现 更合适、 更权威的比较基准, 并且更接近本基金风格时,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本基金管理人 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可选用新的比较基准, 并将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上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六) 风险收益特征













































































第 91 页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基 金 的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股 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 保护 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参与所 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在交 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 易所市 场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 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可 转换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 易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 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第 92 页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 次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 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 与国债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 中小企业 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第 93 页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直接 经济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第 94 页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95 页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 资产 净值连 续六 十个工 作日 低于五 千万 元,基 金合 同自动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第 96 页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 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 97 页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 人 名称: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刘卓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 )66223584 传真: (010 )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 年1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第 98 页 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 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汇拆借; 国际结算 ; 结 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 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 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包括 国 债、央 行票 据、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司债 、次 级债、地 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 、 中小企业私募债,可交换债券、 短期融 资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等 、货 币市场 工具) 、国债 期货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以及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 %;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2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 进行监督: (1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投 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的 0% —95%,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金 以 及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2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和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第 99 页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与 有价证 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权 证、资 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易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6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 基金 所










































































第 100 页 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7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 )本基 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下述 基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第 101 页 查。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 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择的、 本 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 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 在基 金存 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 式, 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 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 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第 102 页 (1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遵 守《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 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 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 (5 ) 基金托 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 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进行










































































第 103 页 监督。 (1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基金管 理人 应遵守 《关 于证券 投资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有关 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 。 (2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经 董事会 批准 的相关 投资 决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 度以及 基金 投资 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按照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 的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 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 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 104 页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效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违 反 约 定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 托 管协议及 相 关补充协 议 、和其他 有 关规定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令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规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证 券账 户和 期 货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第 105 页 4 、基金 托管 人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 别设 置账户 ,与 基金托 管人 的其他 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购、基 金投 资过程 中产 生的应 收财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但 对 此不承担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 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 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及时 核查资产托管专










































































第 106 页 户账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 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 本 基金的名义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为 基金 对外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 证券 也可存 入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第 107 页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 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保存期限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 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 法 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第 108 页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 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对在 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选 取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 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与国 债期 货合约 ,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进 行估值 ,估 值当










































































第 109 页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估 值。 如使用 的估 值技术 难以 确定 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 按成本估值。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 )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定估值。 3 、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第(7 )款 进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 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 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除 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管理人和托 管人根据各自的实际过错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 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双方应本着勤勉










































































第 110 页 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 由此造 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双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 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7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 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 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 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第 111 页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 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及 时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交下 列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合 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 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备份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 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 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 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112 页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 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托 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第 113 页 5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第 114 页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 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 ( 国内免长途 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 ×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 行 账 户 查 询、 基 金 净 值、 基 金 产 品等 自 助 查 询服 务 。 B 、人 工 坐 席 服务 : 提 供 每周 五 天, 每 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二 )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大 成 基 金 按 季 度 和 年 度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综 合 对 账 单 服 务, 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 电子邮件账单、 手机短信账单、 客 服热线查询、 纸质对 账 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 70 岁以 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 的持有人。 (三) 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 财经 汇提供专业、 独家、 一手的理财资讯, 并采 用分级服务方式提供差异化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财经汇平台或下载财经客户端,免费使用。 ( 四 ) 网 站 自 助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及交易情况查询、 个人资料修改、 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 提供理财刊物 查阅、 公司公告、 热点问答、 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 同时, 网 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 (客 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 线答疑服务。 (五) 网上交易服务


本 基金管理人 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 个人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撤单、 基金定 投、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码修改、 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 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 财富 俱乐部


财 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 (VIP ) 客户专门设立的 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 )客户提 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 投资 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各地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 (VIP ) 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工作。 (八) 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 投资理 财中心、 客服热线、 网站在线栏目、 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对于受理










































































第 115 页 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 T+1 日内 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 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第 116 页 二十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 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 117 页 二十二 、 备 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注册大成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 大成 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 《大成 景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