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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安康养老A(000367)

国泰安康养老:关于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 国泰 安 康养 老 定期 支 付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增 加C 类基
金 份 额并 修 改基 金 合同 的 公告 
 
为了更好 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国泰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 本公司”)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 中 国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 ) 协商一致, 决定自2015 年11 月 16 日起对旗下国泰
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 增加 C 类基金份
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起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 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
代码,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 (现有份额) 或 C 类基金份额对
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已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其
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 基金 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 ,基金代码:000367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持有期<7 日 1.50% 7 日≦持有期<30 日 0.75% 30 日≦持有期<6 个月 0.50% 6 个月≤持有期<1 年 0.10% 1 年≤持有期<2 年 0.05% 持有期≥ 2 年 0% ( 注 : 赎回份 额 持 有时间 的 计 算,以 该 份 额在登 记 机 构的登 记 日 开始计 算 。 1 年为 365 天,2 年为730 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 日且 少于3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二)C 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 ,基金代码:002061 1、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30 日 0.50% Y≥30 日 0.00%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3 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0.1% 年费率计提。 二、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机 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 详 见 本 公 司 届 时 相 关 公 告 。 三、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国泰安 康 养 老定期 支 付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增 加 C 类 基金 份额 符 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公司 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 果, 对《 国泰安康养老定期支付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相关内容进行 了修订。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的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定 , 并 已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 基金合 同 》 的 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 在《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45 、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6、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48、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 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其中,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 份 额 将分别 计 算 并公布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4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 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 (三)在 《基金合同》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中第 5 点,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5 、 赎回费 用 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承 担,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赎回费,并将 上 述 赎 回费全 额 计 入基金 财 产 ;对持 续 持 有期少 于 3 个月 的 投 资人收 取 不 低 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修订后: “5 、 赎回费 用 由 赎回基 金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承 担,在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 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 基金C 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0.5%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四 ) 在 《基金合同》 “第八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 三、 基5 金份额持有人 ”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修订后 :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五 ) 在 《 基金合同》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 “一、 召开事由” 中,修订内容如下: 1、 “1、 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修订前: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订后: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2 、 “2、 以下 情 况 可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协 商 后修改 , 不 需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修订前: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订后 :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或销售服务费” (六)在《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六部分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之“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中增加 : “3 、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以下序号 依次更改。 ( 七 ) 在《基 金 合 同》 “ 第 十 六部分 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之“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增加内容如下: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1%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6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2、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修订后: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八 ) 在 《基金合同》 “第十 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之 “五、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中,修订内容如下 : 1、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中,修订前: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 金 份额申 购 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 修订后 :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 金 份额申 购 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7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前 款 规定的 市 场 交易日 的 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 2、 “ (七) 临时报告”中, 修订前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 修订后 : “16 、 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 3、 “ (七) 临时报告”中, 修订前 :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修订后 : “17 、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类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九 ) 在 《基金合同》 “第二十 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中相应进行修订 。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 、 基 金管理 人 将 在更新 的 《 国泰安 康 养 老定期 支 付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中, 对涉 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 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 加 C 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人欲了 解 上 述 基 金的 详 细 情 况, 请 仔 细 阅读 刊 登 于 基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tfund.com ) 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 、 投 资 人可 访 问 本 公司 网 站 (www.gtfund.com ) 或 拨 打全 国 免 长 途话 费 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 )咨询相关情况。 8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