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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天宝A(000892)

九泰天宝: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九泰 天 宝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增 加 C 类份
额 并 修改 基 金合 同 的公 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 ,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
司”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和 《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 经
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将自 2015 年 11 月 14 日 起
对本公司管理的 九泰天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
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 , 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C 类基金份额 
 
自 2015 年 11 月 14 日起,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
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 A 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 )或 C 类基金份额
(新增加的份额) 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 A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现有份额) ,基金代码:000892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高 于 1.50%, 且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费用项 单笔金额 (M) 收费标准 申购费 M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 ≤M<500 万 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0%,随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 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费用项 持有期限 (N) 收费标准 赎回费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5 日 0.50% 365 日≤Y<730 日 0.25% Y≥7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有期少于3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30 日以上 (含) 且少于90日( 不含 )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 日以上(含)且少 于180日( 不含)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180日以上(含)的 投资 者 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新增 加的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002028 (1)C 类基金 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 (2)C 类基 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项 持有期限 (N) 收费标准 赎回费 Y<30 日 0.50% Y≥30 日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C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3)C 类基 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20%,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 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渠道包括:


本基金 C 类份额 的销 售渠道 暂仅 包括本 公司 直销机 构。 如有其 他销 售渠 道 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 增加 C 类 份额 符合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公司 就《 九泰天宝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 订。 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 ,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 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在《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中 增加两条释义: “52 、 销 售 服 务 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 额分类: 本 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之后 的释义序号依次修改。 2 、在《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本基金根据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 称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 费的基金份 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C 类份 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 算 日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 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 新 的 基 金份额 类 别 等 ,调 整 实 施前基 金 管 理人需 及 时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 、在《基 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在“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增加:


1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4 、 在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中进行如下 修改: 本 部 分 “三、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中“ 每 份 基金份 额 具 有同等 的 合 法权益 。 ” 修改为: “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不 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 5 、 在 《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之 “一、 召开事由” 中: (1 ) 将“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中第(5) 小点合同原文: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


(2 ) 将“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第(1) 小点合同原文: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 用” 6 、在《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 (1 ) 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 , 增加 “3 、 基金销售服务费; ” , 以下费 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 ) 在 “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中 , 增加第 3 项: “3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 ,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2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 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登 记 机 构,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 7 、在《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 (2 ) “三 、基金收益 分配 原 则” 下 , 原“3 、基 金 收益 分配 后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修改为: “3 、 基 金收 益 分 配后任 一 类 基金份 额 净 值不能 低 于 面值 , 即 基 金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面值; ” (2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下 , 原“ 4 、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修改为: “4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之 间 由 于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8 、在《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本部分“( 七) 临时报告”下 ,原“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 改为: “17、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9 、 其他由 于本次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对 《基金合同》 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 “基金财产的估值”、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基金的信 息披露” 等部分 作 出的必要修改。 10、 《基金 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 修订。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 , 将修改后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登载于 公 司网站。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补充 ,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jtamc.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 628 0606 (免费电话)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九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1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