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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睿鑫A(001939)

光大睿鑫: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光 大 保 德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 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 关于 准予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35 号) 
注册日期:2015 年10 月 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 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 
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2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 基金的投资 ................................................. 42 十、 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六、 风险揭示 ................................................... 69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09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 管 理公司 治 理 准则( 试 行 ) 》 、 《 光 大 保德信 睿鑫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 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光 大保德信 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光大保德信 睿 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光大保德信 睿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光大 保德信 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 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6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 、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赎 回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48、A 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的,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 49、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 认购费/ 申购费, 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0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55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56 、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 就基 金 合 同 而言 , 不 包 括香 港 特 别 行政 区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7、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8、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46-48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33074700 传真: (021)6335115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现任保德信金融集团 业务管理部总裁兼首席 投资官。 陶耿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 中国国籍, 曾任职于中国银 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证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监会上海监管局。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 长 , 联 鼎法 律 事 务 所( 中 国 台 湾) 、 泰 运 法律 事 务 所 (中 国 台 湾 )律 师 。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 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 行长、 党委书记,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现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四级行员。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 志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华 东 政 法 学院 ( 现 华 东政 法 大 学 )法 律 史 专 业硕 士 。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 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 、 监 事 会成 员 孙佚先 生, 监事长, 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 监事,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 监事, 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 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 先后 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市场销 售(总)部总监,并兼任券商 业务 部总监。 3 、 公 司 高级 管 理 人 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简历同上。 李 常 青 先 生 ,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化 学 系 教 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高级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2010 年 7 月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 交 易 部 经理 , 光 大 证券 资 产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2003 年参 加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4 月 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曾任深圳蛇口安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张弛先生,CFA,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 (Lancaster University ) 金融学硕士 。 曾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 战略策划 部总监助理。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后, 先后担任产品总监、 市场与 产品总监、 代理首席市场总监、 首席市场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 席市场总监。 4 、 本 基 金拟 任 基 金 经理 蔡乐女士 , 金融投资学学士,2003 年7 月至2005 年2 月任方正证券固定收 益部项目经理;2005 年3 月至 2014 年8 月历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研究员兼交易员、投资经理助理、自有账户投资经理。 2014 年 8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5 、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于进杰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红利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 按照 招 募 说 明书 列 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证券 法 》 、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法 律法 规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 露因 职 务 便 利获 取 的 未 公开 信 息 、 利用 该 信 息 从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促 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漏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证 券 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的 原 则 为 基金 份 额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制 概 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 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 证基 金 管 理 人的 经 营 运 作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行 业监 管 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和 化 解 经 营风 险 , 提 高经 营 管 理 效益 , 确 保 经营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 保基 金 管 理 人成 为 一 个 决策 科 学 、 经营 规 范 、 管理 高 效 、 运作 安 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 内 部 控制 的 五 个 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 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 授 权 分 工, 操 作 相 互独 立 。 其 次, 基 金 管 理人 更 注 重 “软 控 制 ” ,基 金 管理人 的 管 理 层 牢固 树 立 内 部控 制 和 风 险管 理 优 先 的理 念 和 实 行科 学 高 效 的运 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 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 ,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 内 部 控制 原 则 (1 ) 健 全性 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应 当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性 原 则 : 通过 科 学 的 内部 控 制 手 段和 方 法 , 建立 合 理 的 内部 控 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 内 部 控制 机 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 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1 )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 事会 专 门 委 员会 及 督 察 长 —— 根 据 董事 会 的 授 权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 察稽 核 部 ——根 据 总 经 理及 督 察 长 的安 排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 、内部控制 层次 (1 ) 员 工自 律 和 部 门主 管 的 监 控 。 所 有 员 工上 岗 前 必 须经 过 岗 位 培训 , 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 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 责任; (2 ) 管 理层 的控制 。管 理 层 采 取各 种 控 制 措施 , 管 理 和监 督 各 个 部门 和 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 事会 及其专 门委 员 会 的 监控 和 指 导 。所 有 员 工 应自 觉 接 受 并配 合 董 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 《 公司章 程 》 —— 指 经 股 东 会批 准 的 《 公司 章 程 》 ,是 基 金 管 理人 制 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 部控 制 大 纲 —— 是 对 《 公司 章 程 》 规定 的 内 部 控制 原 则 的 细化 和 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3 ) 公 司基 本 管 理 制度 —— 是 基金 管 理 人 在经 营 管 理 宏观 方 面 进 行内 部 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 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 门规 章 制 度 以及 业 务 流 程 ——部 门 规章 制 度 以 及业 务 流 程 是在 公 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 进 行 拟 订、 修 改 , 经总 经 理 办 公会 批 准 后 实施 的 。 制 定的 依 据 包 括法 律 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 7 、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内部 控 制 的 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 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1 、 基 金 托管 人 概 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1998】3 号 联系人: 洪渊 联系电话:(010) 66105799 2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 3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产 品 线 。 拥有 包 括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5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428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英 国 《 全球托 管 人 》 、香 港 《 财资》 、 美 国《环 球 金 融》 、 内 地 《证券 时 报 》 、 《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 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 已 经 与 国际 大 型 托 管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 先进 水 平 。 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 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 部 门 ( 内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资 产 托管部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 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 应 当 符合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及 监 管机 构 的 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的 各 项经 营 管 理 活动 都 必 须 有相 应 的 规 范程 序 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经 营 活动 必 须 在 发生 时 能 准 确及 时 地 记 录; 按 照 “内控优先 ”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 审 慎 性原 则 。 各 项业 务 经 营 活动 必 须 防 范风 险 , 审 慎经 营 , 保 证基 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 应 根 据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管 理 的 需 要适 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原 则 。 资 产托 管 部 托 管的 基 金 资 产、 托 管 人 的自 有 资 产 、托 管 人 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 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务 与 传 统 业务 实 行 严 格分 离 , 建 立了 明 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查 。 主 管 行领 导 与 部 门高 级 管 理 层作 为 工 行 托管 业 务 政 策和 策 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 托 管 部 在实 现 内 部 控制 目 标 方 面的 进 展 , 并根 据 检 查 情况 提 出 内 部控 制 措施,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 控制 。 资 产 托管 部 严 格 落实 岗 位 责 任制 ,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 “ 互 控 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 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 4 ) 经 营 控制 。 资 产 托管 部 通 过 制定 计 划 、 编制 预 算 等 方法 开 展 各 种业 务 营 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险 管 理 。 资产 托 管 部 通过 稽 核 监 察、 风 险 评 估等 方 式 加 强内 部 风 险管理, 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全 控 制 。 我们 通 过 业 务操 作 区 相 对独 立 、 数 据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建 立 了 基于 数 据 、 应用 、 操 作 、环 境 四 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 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 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 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 设置 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稽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织 结 构 , 实施 全 员 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需 要 从上 至 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3 ) 建 立 健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部 十 分 重 视内 控 制 度 的建 设 , 一 贯坚 持 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是 托 管 部 工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 业务 发 展 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和 有 关基 金 法 规 的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 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后 六 个月 开 始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 直 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46-48 层 电话: (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 (021)63350429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 刘佳 网址:www.epf.com.cn ( 二 ) 代 销机 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登 记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46-48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63350651 传真: (021)63352652 联系人:杨静 (四)律 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五)会 计师 事 务 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计 师 公司全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会计师:薛竞、周祎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六、 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10 月8 日证监基金字 【2015】 2235 号 《关于 准予光大保德信睿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文件注 册募集。 ( 二 ) 基 金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三)基 金份 额 类 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费或申购费的,称为 A 类 基 金份 额 ; 不 收取 前 后 端 认购 费/ 申 购费 , 而 从 本类 别 基 金 资产 中 计 提销售 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 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 基金份 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 金类 型 :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五 ) 基 金的 运 作 方 式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契约型开放式 ( 六 ) 募 集安 排 1 、 募 集 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 、 募 集 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 、 募 集 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 募 集 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 述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开 放式 基 金 业 务的 城 市 ( 网点 ) 的 具 体情 况 和 联 系方 法 ,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 、 募 集 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 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 基 金 的面 值 、 认 购价 格 及 计 算公 式 、 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取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2% 100 万元(含100 万元)到 300 万元 0.06% 300 万元(含3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02%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元(含100 万元)到 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含3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数=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 例1:某 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费率为 1.20%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 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1+1.20% )=4,940.71 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认购份额=(4,940.71+5)/1.00=4,945.71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4945.71 份基金份额。 例2: 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 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 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 元 认购份额=(5,000+5)/1.00=5,005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5,005 份基金份额。 7 、 投 资 人对 基 金 份 额的 认 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光大保德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账 户 的 客 户无 需 重 新 开户 ) , 然 后办 理 基 金 认购 手 续。投 资 人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以 上 手 续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请 参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销售机构公告。 (3 )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种类和数量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待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 构打印交易确认单。 (4 )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 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投资人也可至本基金直销 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 投资人在设立募 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 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 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多次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认购的, 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 计费。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 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 迟在调整前 两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 募 集 资金 利 息 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行 为 结 束 前,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10、 其他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 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 据市 场 情 况 在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的 情 况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类别, 相关份额类别的收费标准 将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七、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 基 金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时 募 集 资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 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销 售 机构 不 得 请 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 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 上 述方 式 进 行 申购 与 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1、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每次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2、直销网点 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3、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最高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 5 、 基金管理 人 可 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定 申 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人 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五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登 记机 构 可 以 在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允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六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 购时收取基金前端 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15% 100 万元(含100 万元)到 300 万元 0.08%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300 万元(含3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03%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100 万元)到 300 万元 0.80% 300 万元(含3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见下表 : 持续持有期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7 天)到30 天 0.75% 30 天(含30 天)到6 个月 0.5% 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 0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 持续持有期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5% 30 天以上(含30 天) 0 3、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 ( 七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和 价 格 1 、 申 购 份额 余 额 及 赎回 金 额 的 处理 方 式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 基 金 申购 份 额 的 计算 : 基金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3: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在T 日投资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1.50%,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1+1.50%)=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 =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0 =4,105.09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4,105.09 份基金份额。 例 4: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在T 日投资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 元 申购份额=5,000/1.200=4,166.67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得到4,166.67 份基金份额。


3 、 基 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 (1)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5: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10 天,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75 %=86.25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86.25 =11,413.75 元 例 6: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10 天, 该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5%=57.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57.50=11,442.50 元 4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公 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 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T日 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 或 某些 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 响或 损 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或 登 记 机 构的 异 常 情 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况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 十 二 )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 十 三 ) 基金 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 十 四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 十 五 ) 基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七 ) 基金 的 冻 结 、解 冻 与 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允 许 基金 管 理 人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质 押 业 务或 其 他 基 金业 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力争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 获取 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含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上 市 的股 票 ) 、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 含 可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 、货 币市场工具、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等) 、 权 证 、 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 — 9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 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 并通过 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1 ) 宏 观经 济 运 行 的变 化 和 国 家的 宏 观 调 控政 策 将 对 证券 市 场 产 生深 刻 影 响。 本基金通过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国家财政政策、 央行货币政策、 物价 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构建宏观经济分析平台; (2 ) 运 用历 史 数 据 并结 合 基 金 管理 人 内 部 的定 性 和 定 量分 析 模 型 ,确 定 影 响各类资产收益水平的先行指标, 将上一步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量化为对先行指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标的影响,进而判断对各类资产收益的影响; (3 ) 结 合上 述 宏 观 经济 对 各 类 资产 未 来 收 益影 响 的 分 析结 果 和 本 基金 投 资 组合的风险预算管理,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行业分析与自下而上研究入库的投资理念 , 在以整个 宏观策略为前提下, 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 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 寻找 出表现优异的子行业和优质个股 ,并将这些股票组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1 )行业分析 在综合考虑行业的周期、 竞争格局、 技术进步、 政府政策、 社会习惯的改变 等因素后,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的子行业。 (2 )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在核心股票库的基础上, 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从价值和成 长等因素对个股进行选择,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与市场估值水平, 精选 估 值 合 理 且成 长 性 良 好的 上 市 公 司进 行 投 资 。同 时 , 本 基金 关 注 国家 相 关 政策、 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产生的重大影响, 本基金将在深入挖掘这 类政策、事件的基础上,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结合盈利增长指标、 现金流量指标、 负债比率指标、 估值指标、 盈利 质量指标等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 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深 入挖掘, 并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评析, 为个股选择 提供依据。 2)定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 还必须结合企 业学习与创新能力、 企业发展战略、 技术专利优势、 市场拓展能力、 公司治理结 构和管理水平、 公司的行业地位、 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 给予股票一 定的折溢价水平, 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的结 果, 本基金进一步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度对备选股票进行评估。 对于价值被低估 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对于价值被 高估但成长性良好, 或价 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 本基 金将通过深入的调研和缜密的分析, 有选择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地进行投资;对于价值被高估且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不予考虑投资。 3、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使 基金资产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 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为此,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 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实施情 况 、 市 场 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 情 况 、 市场 流 动 性 情况 来 预 测 债券 市 场 整 体利 率 趋势, 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 流动性、 信用状况和利率敏感度等因素进行综 合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在确定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场成交情况, 对各个目 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 包括信用利差, 流动性利差, 期权调整利差 (OAS), 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 选出定价合理或被低估, 到期期限符合组 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 的 分 析 , 充分 考 虑 股 指期 货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通 过 多 头 或空 头 的 套 期保 值 策略, 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利 率 风 险 ,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性 。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整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 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 流 、 经 营 稳 定 性 等 关 键 因 素 , 确 定 最 终 的 投 资 决 策 。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 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 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 还 率 等 多种 因 素 影 响。 本 基 金 将在 基 本 面 分析 和 债 券 市场 宏 观 分 析的 基 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9、权 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量 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 价值挖掘策略、 杠杆策略、 双向 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同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若认为有 助 于 基 金 进行 风 险 管 理和 组 合 优 化的 , 可 依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 四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 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范 围为 0% —95% , 债 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 ;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10%; (7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7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23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50% 。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可以 灵活调整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 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 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 A 股市场代表性。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 限 公 司 编制 并 发 布 ,该 指 数 样 本具 有 广 泛 的市 场 代 表 性, 涵 盖 主 要交 易 市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 是中国目前较权威、 应用较广的指数。 基于上述指数的主 要特征,我司认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 全债指数收益率×50% ” 能够真实、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力争在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 获取长期、 持续、 稳定 的合理回报,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相关指数停止编制, 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相关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相 关权 利 ,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 通 过关 联 交 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十、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十一、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非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包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含 证 券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 取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的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挂 牌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和 私 募 债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2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和 权 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发 行 未 上 市或 未 挂 牌 转让 的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对 银行 间 市 场 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未 提 供 估值 价 格 的 债券 , 按 成本估值。 4 、 银 行 间市 场 交 易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选 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 、 同 一 债券 同 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 易的 , 按 债 券所 处 的 市 场分 别 估 值。 6 、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国债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值 当 日 结 算价 进 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四 ) 估 值程 序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 、 两类基金 份 额 净 值是 按 照 每 个工 作 日 闭 市后 , 该类基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值 错 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当 事 人 , 并根 据 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由 估 值错 误 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 期 货交 易 市 场 遇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八 ) 特 殊情 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券 、 期 货 交易 所 及 登 记结 算 机构发送 的 数 据 错误 , 有 关 会计 制 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2% 年费率计 提。 基金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费 用 的 调 整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 此项调整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 五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同 一 类 别 的 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 两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不 能 低于 面 值 , 即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四、 基 金 的 会 计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十五、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1 ) 基 金合 同 是 界 定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的 各 项权 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是界 定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介披 露 所 投 资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名称 、 数 量 、期 限 、 收 益率 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 期 货交 易 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因 其 他 原 因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属 于 会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不 能 出 售或 评 估 基 金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十六、 风险揭示 ( 一 )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 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当 证 券 发 行人 不 能 够 实现 发 行 时 所做 出 的 承 诺, 按 时 足 额还 本 付 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 发 、 竞 争 加剧 等 风 险 。如 果 基 金 所投 资 的 上 市公 司 基 本 面或 发 展 前 景产 生 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可 能因 为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管理 水 平 、 手段 和 技 术 等因 素 ,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 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 投资人大额赎回 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 券 市 场 的流 动 性 受 到价 格 、 投 资群 体 等 诸 多因 素 的 影 响, 在 不 同 状况 下 , 其 流 动 性 表现 是 不 均 衡的 , 具 体 表现 为 : 在 某些 时 期 成 交活 跃 , 流 动性 非 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 4、 股指期货的风险 (1 ) 杠 杆风 险 : 因 股指 期 货 采 用保 证 金 交 易而 存 在 杠 杆, 基 金 财 产可 能 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 ) 基 差风 险 : 在 利用 股 指 期 货对 冲 市 场 系统 风 险 时 ,基 金 资 产 可能 因 为 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 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3 ) 股 指期 货 展 期 时的 流 动 性 风险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股 指期 货 头 寸 需要 进 行 展期操作, 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 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 当股指期货 市场流动性不佳、 交易量不足时, 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 交易成本增 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 ) 期 货盯 市 结 算 制度 带 来 的 现金 管 理 风 险: 股 指 期 货采 取 保 证 金交 易 制 度,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资金管理要求高。 当市场持续向不利 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 ) 到 期日 风 险 : 股指 期 货 合 约到 期 时 , 本基 金 的 账 户如 仍 持 有 未平 仓 合 约, 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因此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 ) 对 手方 风 险 : 资产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资 产投 资 于 股 指期 货 时 , 会尽 力 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 况下, 所 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 ) 连 带风 险 : 为 基金 资 产 进 行结 算 的 结 算会 员 或 该 结算 会 员 下 的其 他 投 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 失。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8 ) 未 平仓 合 约 不 能继 续 持 有 风险 : 由 于 国家 法 律 、 法规 、 政 策 的变 化 、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 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 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 经济周期变化、 市场利率波动、 缺乏合约交易 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 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 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置风险、 股票投 资风险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收益会受宏观经济、 市场偏好、 行业波 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 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 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基金; 另外, 由于本基 金还可以投资债券等其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 现一定幅度的波 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 8、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 (2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量现金; 或由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 基 金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直 接 办理 销 售 。 基金 并 不 是 销售 机 构 的 存款 或 负 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 或 者 背 书 , 销 售 机 构 并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十七、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 管理 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 金 管 理 费以 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 会 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 规 定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 包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括但不限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 依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 基 金 托 管费 以 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 门 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3 )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 如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 反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设 证 券 账 户、 为 基 金 办理 证 券 交 易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 托管 部 门 , 具有 符 合 要 求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 他账 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8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类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及义务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1)分享 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 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投 资 基 金 产品 , 了 解 自身 风 险 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 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损 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 的有 限 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 、 召 开 事由 (1 ) 除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另有 规 定 之 外 ,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 准 或 销 售 服 务费 收 费 标 准 (根据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提高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 况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 调 整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方式或 者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或 修改 不 涉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 会 议 召集 人 及 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 同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 应当由基 金 托 管 人 自行 召 集 , 并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六 十 日 内 召开 并 告 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 上( 含 百 分 之十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 上( 含 百 分 之十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确 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 和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权益登记日。 3 、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 于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 表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集 人 决 定 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还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本 人 出 席或 以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席 会 议 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者 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 记 日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 系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对 表决 事 项 的 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按 基 金 合 同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4 )上述第 3 ) 项 中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 第(2 ) 款第 3 ) 项 规定 比 例 的 ,召 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 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在 不与 法 律 法 规冲 突 的 前 提下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可 通 过 网络 、 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开会的程序进行。 (5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授 权 他 人 代为 出 席 会 议并 表 决 的 ,授 权 方 式 可以 采 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点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 之一 )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 当 经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或 本 合 同另 有 约 定 外, 转 换 基 金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担任 监 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 即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4 ) 计 票 过程 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 生 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 分关 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 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合 同 解 除 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 一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1 、 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46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成立时间: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3074700 传真:021-63351152 联系人:殷瑞皞 2 、 基 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 、各 类 汇 兑 业务 ; 代 理 资金 清 算 ; 提供 信 用 证 服务 及 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清 算 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 代理 业 务 ;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 汇 贷 款 ;外 币 兑 换 ;出 口 托 收 及进 口 代 收 ;外 汇 票 据 承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款; 外 汇 担 保 ;发 行 、 代 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 卖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与 基金 管 理 人 之间 的 业 务 监督 、 核 查 1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投资 行 为 行 使监 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含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上 市 的股 票 ) 、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 含 可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 、货 币市场工具、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等) 、 权 证 、 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 为: 本 基 金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范 围 为0%—95%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下 述基 金 投 融资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 票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 不超 过 本 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进 入 全 国 银行 间 同 业 市场 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 金余 额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3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入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产净值的 10%; 14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入 国 债 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与有 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5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出 股 指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持 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6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内 交易 ( 不 包 括平 仓 ) 的 股指 期 货 合 约的 成 交 金 额不 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 基 金 所持 有 的 股 票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期 货 合 约 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18 ) 单 只 证券 投 资 基 金持 有 单 只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9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入 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20 ) 在 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出 国 债 期 货合 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 金持 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1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2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国 债 期货 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履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3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4 )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5 ) 基 金托 管 人 依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托管 人 按 以 下方 式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参 与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的 交 易对 手 资 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 人 与 交 易对 手 重 新 确定 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仍 未 改 正 时造 成 基 金 资产 损 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 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 要 求 的 有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限 于 拟 发 行证 券 主 体 的中 国 证 监 会批 准 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 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 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 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按 照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进 行监督和核查 。


2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本 托 管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 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产 保 管 的 原则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安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 管 理 人的 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以 及投 资 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 对 于因 基 金 认 (申 ) 购 、 基金 投 资 过 程中 产 生 的 应收 财 产 , 应由 基 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 、 募 集 资金 的 验 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 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 基 金 的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 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4 、 基 金 证券 账 户 与 证券 交 易 资 金账 户 的 开 设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5 、 债 券 托管 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请 并 取 得 进入 全 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一 起 负 责 为基 金 对 外 签订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 其 他 账户 的 开 设 和管 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任公司或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 或票 据 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间 的 损 坏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 责 任应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8 、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复印 件或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四)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人复 核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 五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 合 同 生 效日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六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 七 ) 托 管协 议 的 变更 与终止 1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1 、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 供 信 息 资讯 服 务 , 投资 人 如 果 想了 解 申 购 和赎 回 等 交 易情 况 、 基 金账 户 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63352654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2 、 红 利 再投 资 本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 红 利再 投 资 于 本基 金 ,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将 其 所 获红 利 按 分 红权 益 再 投 资日 ( 具 体 以届 时 的 分 红公 告 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3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 额 投 资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我 公 司 发 布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介 及公司网 站的公告。 4 、 基 金 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介及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公司网站的公告。 5 、 资 料 寄送 服 务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 ) 账 户 查 询 系 统查 阅对账单。 4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也可 拨 打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服热 线 索 取 订阅 电子、 短信 对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6 、 在 线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投 资者 可 登 录 本公 司 网 站 账户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基 金账 户 情 况 、交 易 明 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 (3 ) 投 资者 可 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 获取 基 金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各类 信 息 , 包括 基 金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7 、 网 上 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业务 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8 、 投 诉 处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客 服 电 话 人工 服 务 、 客服 电 话 语 音留 言 、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一、 其 他 应 披 露事 项 暂无。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二、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二十三、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