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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睿鑫A(001939)

光大睿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德信睿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 利 、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根据法 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独立 运 用 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基金 合 同 收取基 金 管 理费以 及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中国 证 监 会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基金 合 同 及有关 法 律 规定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 , 如认为 基 金 托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或委 托 其 他符合 条 件 的机构 担 任 基金登 记 机 构办理 基 金 登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 勉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履行 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理 人 在 募集期 间 未 能达到 基 金 的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 同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依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 金 财
产; 
2 )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 金 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监 管 部 门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3 ) 监 督基金 管 理 人对本 基 金 的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 金管理 人 有 违反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 规 行为, 对 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事 人 的 利益造 成 重 大损失 的 情 形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证 券 账户、 为 基 金办理 证 券 交易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 人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门 ,具有 符 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 配 备 足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 财 产 相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 的 不同的 基 金 分别设 置 账 户,独 立 核 算,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开 设 基 金财产 的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 及 投资所 需 的 其他账 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 ) 复 核、审 查 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 各类 基金 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 其合法 权 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所投 资 基 金产品 , 了 解自身 风 险 承受能 力 , 自主判 断 基 金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额 范 围 内,承 担 基 金亏损 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 止的有 限 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 会和基 金 合 同另有 规 定 之外, 当 出 现或需 要 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或 销 售 服务费 收 费 标准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提高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 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 况 可 由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 后 修改,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 调整本 基 金 的申购 费 率 、 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方式或
者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 修改对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益无 实 质 性不利 影 响 或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在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的 前 提下, 基 金 管理人 、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规定或 基 金 合同另 有 约 定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表基 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上( 含 百 分之十 )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代 表 和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 代表基 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上( 含 百 分之十 )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就 同 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百分之十 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会 议 的 召集人 负 责 选择确 定 开 会时间 、 地 点、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托 证 明 的内容 要 求 (包括 但 不 限于代 理 人 身份, 代 理 权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项。 
(2 ) 采取通 讯 开 会方式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 人 决 定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 
(1 ) 现场开 会 。 由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本 人 出席或 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席 会 议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凭 证 、受托 出 席 会议者 出 具 的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 经 核对, 汇 总 到会者 出 示 的在权 益 登 记日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2 ) 通讯开 会 。 通讯开 会 系 指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 其 对表决 事 项 的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金 托 管 人(如 果 基 金托管 人 为 召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权他 人 代 表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 ) 上 述第 3 ) 项 中直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受 托 代表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
第 (2 )款第 3 ) 项规定 比 例 的,召 集 人 可以在 原 公 告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在不与 法 律 法规冲 突 的 前提下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可 通 过网络 、 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 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5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授 权 他 人代为 出 席 会议并 表 决 的,授 权 方 式可以 采 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为关 系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重 大事项 , 如 基金合 同 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 一般决 议 须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 分之一 ) 通 过方为 有 效 ;除下 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 特别决 议 应 当经参 加 大 会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
会 或 本 合同另 有 约 定外, 转 换 基金运 作 方 式、更 换 基 金管理 人 或 者基金 托 管 人 、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由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会 议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中 选 举 三名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代 表担任 监 票 人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并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过程 应 由 公证机 关 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分关 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 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 有 关 基金分 红 条 件的前 提 下 ,本基 金 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数最 多 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 收 益 分配方 式 分 两种: 现 金 分红与 红 利 再投资 , 投 资者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 基金收 益 分 配后 两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不能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益分 配 基
准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由于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 、 与 基 金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 费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 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10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2% 年 费 率 计提 。 基金管理 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 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因未 履 行 或未完 全 履 行义务 导 致 的费用 支 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他根 据 相 关法律 法 规 及中国 证 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不得 列 入 基金费 用 的 项目。 五 、 基 金 财产 的 投 资 方向 和 投 资 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 获取 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 板 、 创业板 及 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 、固定 收 益 类 金 融工具 (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府 债 、 次 级债、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券、可 转 换 公司债 券 ( 含可分 离 交 易可转 债 ) 、 货 币市场工具、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等 ) 、 权 证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 货 以及法 律 法 规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 府 债券。 如 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3、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股 票 资 产占基 金 资 产的比 例 范 围为 0% —95%, 债 券 、货币 市 场 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 2 ) 每 个交易 日 日 终在扣 除 国 债期货 和 股 指期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 以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 一 家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该 证 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 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 基 金所持 有 的 债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市 值和买 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计算 方 法 和 公告 方 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市的 非 固 定收益 品 种 (包括 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 值 日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含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 债 券 ,另有 规 定 的除 外 )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 的 估 值 净 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 估值。 4 ) 银 行间市 场 交 易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选 取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6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国债 期 货 合约, 一 般 以估值 当 日 结算价 进 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如 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 基 金 合同 解 除 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 基金 财 产 清 算方 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组 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成 员由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职 责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 负 责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计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进 行 外 部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 务 所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 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