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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投文体休闲(001795)

上投文体休闲: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上投摩根文体休闲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核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2015]1879 号文 核 准 日 期 :[2015 年 8 月 3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5-2 【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5 】年【8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79 号文注册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政 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 非上市企 业,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 企业经营风险高、 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 点。 投资 中 小企业私募债将存在违约风险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 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上投摩根 文体 休 闲 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4 十、基金的财产 .............................................................. 41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十六、风险揭示 .............................................................. 5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9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0 二十二、备查文件 ............................................................ 90


5-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 及《上投摩 根 文体休闲 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合同 ”或“基 金合同”) 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上 投摩根 文体 休闲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 金” 或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 是投资者 据 以 选 择 及 决 定 是 否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上投摩根 文体休闲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上投 摩根 文体休 闲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 对 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 上投摩根 文体休闲灵活配 5-2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 上投摩根 文体休闲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上投摩 根 文体休闲 灵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 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5-3 22 、 销售机 构: 指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上 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 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 3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 总 数加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固定收 益品种: 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证券 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券融资工具、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51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 三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 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 99 号 震旦国际大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陈开元 总经理:章硕麟 成立日期: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 号文批准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 年 8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 变更事项。 公司注册资 本保持不变 ,股东及出 资比例分别 由上海国际 信托有限公 司 67%和 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33 %变更为目前的 51% 和49% 。 2006 年 6 月 6 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该 更名申请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并于 2006 年6 月2 日在国 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2009 年 3 月31 日, 基金 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二亿五千万 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 该变更事项于 2009 年3 月 31 日在国 家工商总局完成 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开元先生,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先后任职于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共青团上海市财政局委员会,英国伦敦 Coopers &


5-6 Lybrand 咨询 公司等, 曾任上海市财政局对外经济财务处处长、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董事: 董事:Paul Bateman 毕业于英国 Leicester 大 学。 历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 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全球投资管 理业务 CEO 。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 摩根资产管理委员会主席及投资委员会会员。 同时也是摩 根大通高管委员会资深成员。 董事:许立庆


台湾政治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富林明台湾业务总经理、摩根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现任怡和 (中国) 有限公司主席、 怡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香港商会中国委员会副主席; 富时台湾交易所台湾系列五十指数咨询委员会主席。 董事:Jed Laskowitz 获美国伊萨卡学院学士学位(主修政治)及布鲁克林法学院荣誉法学博士学位。 曾负责管理 J.P Morgan 集 团的美国基金业务。 现任摩根资 产管理亚洲 基金行政总 裁及亚太区 投资管理业 务总监;J.P Morgan 集 团 投 资管理及环 球基金营运 委员会成员 ;美国资金 管理协会(MMI )董事会成员;纽约 州大律师 公会会员。 董事:潘卫东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机构处处长(挂职) 、上海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董事: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财富管理部总经理、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胡越


5-7 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现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 理。 董事:章硕麟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台湾)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协理、摩根大通(台湾)证券副总经理、 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俞樵 经济学博士。 现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经济与金融学教授及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 曾 经在加里伯利大学经济系、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系、复旦大学金融系等单位任教。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现任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教授及系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 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和上海市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戴立宁 获台湾大学法学硕士及美国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台湾财政部常务次长。 现任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独立董事:李存修 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利校区企管博士( 主修财务) 、企管硕士 、经济硕士等学位。 现任台湾大学财务金融学系专任特聘教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长:郁忠民 研究生毕业,高级经济师。 历任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稽查处、 机构处处长; 上海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上海国际集团金融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长。 监事:Simon Walls


5-8 获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的数学学士学位。 历任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td 总裁、 首席运营官;JPMorgan Trust Bank 总裁、首席运营官以及基础架构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日本董事长以及投资管理亚洲首席行 政官。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现 任 上 投 摩 根 亚 太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天 然 资 源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首席风险官; 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章硕麟先生,总经理。 获台湾大学商学硕士学位。 曾任怡富证券(台湾)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协理、摩根大通(台湾)证券副总经理、 摩根富林明(台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侯明甫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 获企业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台湾金鼎证券公司、 摩根富林明 (台湾) 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 (台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富林明 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证券投资研究、公司管理兼投资相关业务管理。 经晓云女士,副总经理。 获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 办公室副主 任(主持工 作) 、市场管 理部经理, 经 纪 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和运作。 陈星德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学博士学位。 曾 任职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中国证监会、 瑞 士银行环球 资产管理( 香港) 、国投 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并曾担任 上投摩根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一职。 张军先生,副总经理


5-9 毕业于同济大学,获管理工程硕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秘书、公司业务部业务科科长,徐汇支行副行长、 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并曾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一职。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任职于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美国 MBP 咨询公司、 中国证监会。 5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基金经理 周战海先生,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 任国金证券研究所资深分析师 、 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研究员,自 2010 年 8 月起 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行业专家、基金经理 。 6 .基金管理 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侯明甫先生, 副总经理; 杜猛先生, 投资一部投资总监; 孙芳女士, 投资二部投资总监; 孟晨波女士, 货币市场投资部总监; 赵峰先生, 债券投资部总监; 张军先生, 基金经理; 吴 文哲先生,研究总监;黄栋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 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职责。


5-10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 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证 券 法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及 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 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下列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 ) 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 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 )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 )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 )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 ) 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 )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 、 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 或违规经营; (2 )违反 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 )故意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 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它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 基金经理承诺


5-11 (1 )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它 第 三 人 谋 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 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包 括基金管理 人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 各 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基金 管 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基 金管理人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 规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 内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 项 规 定。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应 当涵盖基金 管理人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不得 留 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内部 控制制度的 制定应当随 着有关法律 法规的调整 和基金管理 人 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5-12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4 、风险管理 体系: (1 )董事会 下设风险控 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战略 和控制政策 、 协 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 )董事会 下设督察长 ,负责对基 金管理人各 业务环节合 法合规运作 的监督检查 和 基 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 )经营管 理层下设风 险评估联席 会议,进行 各部门管理 程序的风险 确认,评估 成 员 包括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稽核、风险管理、 基金投资、 基金运作等各部门主管。风 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 措施。 (4 )监察稽 核部负责基 金管理人各 部门的风险 控制检查, 定期不定期 对业务部门 内 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时提出 修改建议。 (5 )风险管 理部负责投 资限制指标 体系的设定 和更新,对 于违反指标 体系的投资 进 行 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 )风险管 理部负责协 助各部门修 正、修订内 部控制作业 制度,并对 各部门的日 常 作 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上 投摩根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风 险管理 架构图


5-13 四 、基金 托管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管理部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 督察长 董事会 股东会 监察稽核部


5-14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 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401 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 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 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15 五 、相关 服务机 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客户服务电话:95566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5-1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热线: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邮编:200031 )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国际互联网网址: www.swhysc.com 联系人:黄莹 (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2005 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 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 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巍 (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17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全国) 、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袁长清(代 行)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675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108 ; 网址:www.csc108.com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1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5-19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7)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 喆 联系人: 李航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热线:010-95558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2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0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2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 —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2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3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5-21 (2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2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2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2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网站:licaike.hexun.com (30)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5-2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 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站: www.yilucaifu.com (3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站:www.leadbank.com.cn (3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站:fund.bundtrade.com (33 ) 上海 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34 )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35 )北京 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2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 心 A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吴港平 联系电话:8621-61233277 联系人:汪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王灵 六 、基金 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 关 5-24 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 2015 年8 月 3 日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2 、基金类别 :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募集的基本信息 1 、募集方式 :直销及代销 2 、募集期限 :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募集对象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募集场所 :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5 、基金的面 值:每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认购费率 :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1.2%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0.8%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7 、基金认购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 计算公式如 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认 购费率)/ (1+认购费率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 基金份额面 值 上述计算结果( 包括基金 份额的份数)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25 本基金的 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 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 、认购申请 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 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和认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资人可以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基金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安排:


自 2015 年 11 月18 日到 2015 年 12 月 16 日, 本 基金向境内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 如遇突发事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 其中周六、 周日发售 情况见各基金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经备案 后生效。 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 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条件并经备 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 请基金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 公告。 2 、认购手续 :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 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 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 间, 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 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 、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基金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投 资 者 可 在 其 认 购 后 的 二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其 认 购 网 点 查 询确认情况。 4 、认购的限 额: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 低金额为每次人民币 1,000 元(含认 购费) 。 5 、募集资金 利息的处理方式:


5-26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 具体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 、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基 金管理人及 销售机构不 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 构 为 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27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和 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以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28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前 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 购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首次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含 申购费) 、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 100 元人民币 。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基金投 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29 2. 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按 照份额进行 赎回,申请 赎 回 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每次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 100 份, 应一次性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 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 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单个投资人 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上 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 募 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 (1 +申购 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 费率 人民币 100 万以下 1.5 % 人民币 100 万以上(含) ,500 万以下 1.0 % 人民币 500 万以上(含) 每笔人民币 1,000 元 2. 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以上(含 ) ,30 日以内 0.75%


5-30 30 日以上( 含) , 一年以 内 0.50% 一年以上( 含) ,两年以内 0.35% 两年以上( 含) ,三年以内 0.2 % 三年以上( 含)


0 %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 额的处理方 式: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 基 金 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赎 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 基 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赎 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9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31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回申请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5-32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发生 暂停申购或 赎回并重新 开放的,基 金管理人应 提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基 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含2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33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 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34 九 、基金 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定量及定性研究方法, 结合自上而下的宏观产业分析与自下而上的个股挖掘, 优选 文体休闲主题上市公司,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0%-95% ; 投资于本基 金所定义的 文 体 休闲主题相 关的证券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 对宏观经济、 国 家 政 策 、 资 金 面 和 市 场 情 绪 等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重 要 因 素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 重 点 关 注 包 括 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净出口增速、通胀率、货币供应、利率等宏观指标的变化趋势, 结合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 产风险收益特征, 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各类证 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 适度调整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 分配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 、股票投资 策略 (1 )文体休 闲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含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和休闲娱乐三个主题。 文化产业包含平面媒体、 互联网传媒, 院线, 影视动漫, 游戏, 有线电视网络, 互联网 信息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营销传播,营销服务、职业培训、在线教育等。 体育产业包含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 体育媒体、 体育培训、 体育医疗、 体育彩票、 赛事 运营、健身娱乐、场 馆服务等。


5-35 休闲娱乐包含休闲用品、 摄影产品、 景点、 酒店、 度 假村与豪华游轮、 休闲设施、 餐馆、 旅行社、在线旅游、博彩等。 根据本基金投资理念及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中选取了以下与文体 休闲主题相关的行业, 分别是: 传媒、 计算机、 电子、 休闲服务、 房地产、 纺织服装、 轻 工 制造、商业贸易、通信、家用电器、交通运输、汽车、食品饮料、综合。 上述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将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未来随着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 本产品也将视实际情况将相关行业纳入本基金文体休闲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此外, 本基 金将对申银万国行 业分类标准进行密切跟踪, 若日后该标准有所调整或出现更为科学的行业 分类标准, 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 采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并重新界定文体休闲主题 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 )行业配 置策略 由于文体休闲主题涉及多个行业, 我们将遵循自上而下的宏观产业分析逻辑, 从行业生 命周期、 行业景气度、 行业竞争格局等多角度, 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价值, 对基金资 产 在行业间分配进行安排。 1) 行业景气度分析 行业的景气度受到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自身基本面等多因素的共同影响, 本基金将分析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对各行业的影响, 并 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 消费者需求 变化、 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 判断各个行业的景气度。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景气良好或长 期增长前景看好的行业。 2) 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本基金将分析各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 重点配置处于成长期与成熟期的行业, 对处 于幼稚期的行业保持积极跟踪, 对处于衰退期的行业则予以回避。 部分行业从大类行业看处 于衰退期, 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通过创新转型获得新的成长动力, 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 业的公司进行投资。 3) 行业竞争格局 主要分析行业的产品研发能力和行业进入壁垒, 重点关注具有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和较高 的行业进入壁垒的行业。 (3 )个股精 选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系统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密切关注受益于国家文化体育产业政策扶持、 满足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消费升级需求的行业和公司,同时重点投资于创新商业模式、 5-36 引领新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的相关行业及公司, 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带来的投资机 会。本基金将不低于 80% 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文体休闲主题相关行业。 在具体操作上,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方法, 在备选行业内部通过定量与定 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绩质量、 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等, 精选具有良好 成长性、 估值合理的个股。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定量的方法分析公司的财务指标, 考察上市公 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 成长能力、 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 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票。 此外, 本基 金将从公司所处行业的投资价值、 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 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能力、 商业模式、 受益于经济转型的程度等多角度对 股 票进行定性分析。 为了避免投资估值过高的股票,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发 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 综合利用市盈率法 (P/E ) 、 市净率法 (P/B ) 、 市盈率-长期成 长法(PEG) 、折现现金 流法(DCF)等估值方法 对公司的估 值水平进行 分析比较, 筛选出估 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的公司进行投资。 3 、固定收益 类投资策略 对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选择, 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 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 极主动的组合管理,自上而下进行组合构建,自下而上进行个券选择。 在组合构建上, 结合对宏观经济、 市场利率、 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 析, 根据交易 所 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 对收益率曲线进行预测, 对投资组合进行久期 管理和信用管理,并定期对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在个券选择上,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趋势、 货币政策及不同 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对目标个券进行内部评级, 重点选择那 些流动性较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策略有: (1 )利率预 期策略:本 基金首先根 据对国内外 经济形势的 预测,分析 市场投资环 境 的 变化趋势, 重点关注利率趋势 变化。 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物价 水 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 )估值策 略:建立不 同品种的收 益率曲线预 测模型,并 利用这些模 型进行估值 , 确 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 根据收益率、 流动性、 风险匹配原则以及债券的估值原则构建投资 组合,合理选择不同市场中有投资价值的券种。 (3 )久期管 理:本基金 努力把握久 期与债券价 格波动之间 的量化关系 ,根据未来 利 率 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通过久期管理,合理配置投资品种。


5-37 4 、可转换债 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含交易分离可转债) 兼具权益类 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性和股性特征, 在对公司 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 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 具有较高安全 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其中,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需经 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主 要从自上而下判断景气周期和自下而上精选标的两个角度出发, 结合信用分析和信用评估进 行,同时通过有纪律的风险监控实现对投资组合风险的有效管理。 6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 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 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基金管 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制 度 并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7 、股票期权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 本基金 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 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 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 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8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 主要从资产池信 用状况、 违约相关性、 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 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 利差补偿程度等 方 5-38 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确定资产合理配 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 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文体休闲主题相关的证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4)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5-39 (15)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7)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的 0%-95% ; (18)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 基 金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0) 本基 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 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1) 本基 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 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3)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 (24)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5)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5-40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800 指 数收益率*60%+ 中债总指 数收益率*40% 中证 800 指 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300 成份股共 同构成, 较好的反映了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 适合 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 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 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 算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是市场 5-41 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实际 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应履 行适当的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产品, 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水平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5-42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十 一、基 金资产 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期货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 种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固定收益品 种 收 盘价中所含的 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减去 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 中所含的 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5-43 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 值 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票期权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5-44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 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5-45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5-46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 、期 货公司 及其 登记结算 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由于其他不 可 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二、基 金的收 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5-47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十 三、基 金的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5-48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5-49 十 四、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有 充足 理 由更 换会 计 师事 务所 , 须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五、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的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5-50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5-51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5-52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5-53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7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股票期权信息披露 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5-54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 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 力; (2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 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十 六、风 险揭示 一、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者心理和 5-55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主要 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 险。因财政 政策、货币 政策、产业 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 国家宏观政 策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证 券市场是国 民经济的晴 雨表, 随着 经济运行的 周期性变化 , 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 险。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 动会导致证 券市场价格 和 收益率的 变动。利率 直 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 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素 的影响,如 管理能力、 行 业 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 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 风险。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收益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 因 为 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从 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2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 管理运作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 识、经验、 判断、决策 、技能等, 会 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管 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因 素的变化也 会影响基金 收 益 水平。 3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投资收益而进行 组合调整时, 可能会由于个股的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票或债券买进 或卖出; 二是为应付投 资者的赎回, 当个股的流动性较差时, 基金管理人被迫在不适当的价 格大量抛售股票或债券。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 、特定风险 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文体休闲主题相关的证券, 基金业绩除了受到股票和债券市场 整体表 现的影响外,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 文体休闲主题投资 机会的持续性和标的证券的未来表现, 可 能存在基金业绩阶段性弱于市场整体表现的风险。 5 、股指期货 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因此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 (1 )市场风 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 )市场流 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3 )结算流 动性风险: 基金保证金 不足而无法 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 波动导致保 证 金 5-56 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 )基差风 险: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 )信用风 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 )作业风 险 :因交易 过程、交易 系统、人员 疏失、或其 他不可预期 时间所导致 的 损 失。 6 、股票期权 投资风险: (1 )市场风 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 )流动性 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 易量而产生的风险。 (3 )保证金 风险:由于 无法及时筹 措资金满足 建立或者维 持衍生品合 约头寸所要 求 的 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4 ) 基差风 险: 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5 )信用风 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 )操作风险 :因交易 过程、交易 系统、人员 疏失、或其 他不可预期 时间所导致 的 损 失。 7 、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为中小微、 非上市企业, 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薄弱、 企业经 营风险高、 信息披露透明度不足等特点。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建立并严格执行特定的信用分析 制度, 对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进行信用风险管理。 但如果发行人未真实披露其财务及 经营管理信息, 或基金管理人对其信用风险判断有误,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将存在违约风险, 极端情况下,存在债券投资本金完全无法回收的风险。 同 时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交 易 平 台 为 上 交 所 与 深 交 所 的 特 定 平 台 或 通 过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可能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未 能持有到期, 将可能在二级市场交易时承担相当幅度的流动性折价,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基金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8 、操作或技 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违 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公司、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9 、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5-57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0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 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 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 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完善 而 产 生的风险; (3 )因人为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 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 导致的基金 管理人、基 金代销机构 等机构无法 正 常 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基金投资 者自愿投资 于本基金, 须 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 基金还通过 基金代销机 构代理销售 , 但 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 代销机构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七、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58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 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5-59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基 金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 文体休闲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5]1879 号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5-60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5-61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5-62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5-63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 户,按照《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5-64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作需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5-65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符合 有关法律法 规,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经 中 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 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 在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 允 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三)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5-66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未设立日常 机构的,基 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5-67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5-68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 第 (2 ) 款、 第 2 条第 (3)款 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 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 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前 提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 网络、电话 或 其 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 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在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 的 前 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5-69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八)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 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七)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八) 计票


5-70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九)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5-71 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收益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若 《基 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二)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 三)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五、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5-72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 二)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三)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5-73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目 标 采用定量及定性研究方法, 结合自上而下的宏观产业分析与自下而上的个股挖掘, 优选 文体休闲主题上市公司,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 券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的 0%-95% ;投 资 于本 基金 所 定义 的文 体 休闲主题相 关的证券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文体休闲主题相关的证券 5-74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4)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5)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5-75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7)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的 0%-95% ; (18)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 本 基 金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0)本 基 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 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21) 本基 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3)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 (24)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5)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5-76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 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 种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 固定收益品 种 收 盘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5-77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减去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 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以第三方估 值 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票期权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7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程序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5-79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六)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 七)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九、 争议解决方式


5-80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十、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方式 1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 份, 除上 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 式二 份 外,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 九、基 金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上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具体信息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 章) 2 、基金托管 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5-81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 的 0%-95% ; 投资于本基 金所定义的 文 体 休闲主题相 关的证券不 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内部研究组合股票库、 债券库、 投资风格证券库等各投资品种 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 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 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本基金所定义的文体休闲主题相关的证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5-82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2)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14)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 基金资产的 0%-95% ; (15)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 本 基 金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7) 本基 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 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18) 本基 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83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 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0)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 金持有一家企业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得超过该债券的 10% ; (21)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约定,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 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 的 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 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5-84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 正当理由未 执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 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5-85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 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 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 用的规定。 5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在 5-8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提供协助。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 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 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 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 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开 放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 5-87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 ,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6 、除本协议 和《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外,由于 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的 任何基金净 值 数 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 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 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 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 期货公司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5-88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 告。 《基金合 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5-89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及律师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协议约定事项 如与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不一致,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 十、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5-90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者对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对账单。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二)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金投资者 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三)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fm.com) 查询详情 。 (四)联系方式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400 889 4888 网址:www.cifm.com 二 十一、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 十二、 备查文 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批准上投摩根 文体休闲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上投摩 根 文体休闲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上投摩 根 文体休闲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管 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 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七) 上投摩 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91 ( 八) 中国证 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