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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新财富混合A(002054)

中银新财富混合: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 银 新 财 富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十一 月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3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4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2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3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和 执行 ................................................................................ 15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8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0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5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5 十一、 基金 费用 ..................................................................................................... 27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28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29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30 十五、 禁止 行为 ..................................................................................................... 32 十六、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3 十七、 违约 责任 ..................................................................................................... 35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6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37 二十、 其他 事项 ..................................................................................................... 37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7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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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鉴于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 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拟募集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或 “ 基金” );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拟 担任 中银新 财富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中银 新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中银 新财富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中 银新财 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中 定义的 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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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时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 理以 及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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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依据 、目 的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中 银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对象 是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品种,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 据、地 方政 府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可 转换公 司债券 、可 分离 交易可转 债、可 交换债 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资 券、 超级 短期融资 券、资 产支持 证券 、次 级债、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币市 场工 具等 ),国债 期货,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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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债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和 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债券、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 存 款、定 期存款 及其他 银 行存款 ) 、货 币市场 工 具、权 证、 股指期 货、国 债期 货以 及经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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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 金财 产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 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个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国 债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 入、卖 出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 债券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不 包括 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8、本 基金 持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9、法 律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投 资限 制。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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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因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 规定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上 述限 制,如 适用于 本基 金,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不 需要 经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 大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 的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 销的证 券, 或者从 事其他 重大 关联 交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 政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 基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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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 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 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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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6)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 的流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 保证 基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行审 核。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述 资料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 总成本、 总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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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 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 法规、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本着 审慎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针 对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投资, 制定 了相 关风险 控制制 度及 决策 流程,以 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已将经 董事 会批准 的相 应风险 控制 制度及 决策 流程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若基 金管 理人 对相关 制度进 行修 订, 应及时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人 应依据 届时 有效 的制度 文件及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议 的约 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是 否遵守 相关 制度 、决策 流程、 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 的监 督 1.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应遵 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基 金 投资 中期票 据风 险控制 补充 协议》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相关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提供 给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是 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以及相 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 的 情况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确定基 金投 资中期 票据 的,应 根据 《托管 协议 》及相 关补 充协 议的约 定向基金 托 管人 提供其 托管基 金拟 购买 中期票 据的数 量和 价格 、应划付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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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1 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信息 进行 审核,基 金托 管人 认 为 上述 资料可 能导 致基金 投资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投资 中期 票 据 前就 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 理人 风 险 管理 部门就 基金 投资中 期票 据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查 资料 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 有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 国证监 会请 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其他 方面 进行监 督。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各 类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金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 确认、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 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查。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自 将不 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 有权 在发现 后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 复并 改正,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 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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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2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 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和 期货账户 及债券 托管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是 否及 时、 准确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 算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 是否 根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交 收,是 否按照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规 定进 行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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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3 基金管 理 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规定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 金资产 没有到 达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收 。由 此给 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进 行验 资,出 具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部 资金存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开 立的 基金 银行存款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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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存款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资 金 支付 ,并 使 用 交 通银 行 企业 网上 银 行 ( 简称 “ 交 通 银行 网 银 ” ) 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 民币银 行账户 结算 管理 办法》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例 实施细 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 通过后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及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债券 托管账 户,并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及 资金的清 算。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申 请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场 进行 交易 ,由基金 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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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 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银 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事 先 书 面通 知 ( 以 下 称 “ 授 权 通知 ” ) 基 金 托 管人 有 权发 送 指 令的人 员名单 、签 字样 本、预 留印鉴 和启 用日 期,注 明相应 的权 限, 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以下简称 “ 被 授权人 ” ) 身份 的方 法。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出 的授 权通 知 应加 盖 公章 。 基金管 理人发 出授 权通 知后, 以电话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确认 ,授 权通 知自其上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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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6 面注明 的启用 日期 开始 生效, 在此后 三个 工作 日内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授 权通知的 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 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 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 额、 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照 其授权权 限 发 送 指 令。 指 令由 “ 授权通知” 确定 的 被 授权 人 代 表 基金 管 理人 用传 真 的 方 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发 送后基 金管理 人及 时通 过电话 与基金 托管 人确 认指令内 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 确保基金银行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 的,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保 证在当 日完成 划付 。 对 基金管 理人在 没有 充足 资金的情 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可 不予执 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因为不 执行该 指令 而造 成损失 的责任 。 如 基金 管理人要 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 金托管 人电话 确认 。 基 金管理 人指令 传输 不及 时或账 户资金 不足 ,未 能留出足 够的执行时间, 致使指 令未能及时执行的,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应 将银 行间 市场成 交单加 盖预 留印 鉴后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对于被 授 权 人 发 出的 指 令,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否 认其 效力 。 基 金 托管 人 依照 “ 授权通知” 规定的 方法确 认指 令的 有效后 ,方可 执行 指令 。 指令 执行完 毕后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仅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授 权文 件对 指令进行 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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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7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约 定形 式向 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传真 或双 方认可 的其他 方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加盖 公章 的被授权 人变更 通知, 注明 启用 日期, 同时电 话通 知基 金托管 人。被 授权 人变 更通知自 其上面 注明的 启用 日期 起开始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对授 权通知 的内 容的 修改自启 用日期 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在 此后三 个工 作日 内将被 授权人 变更 通知 的 正本送 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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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8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 、交 易及清 算交 收安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 、期 货 买 卖的证 券 、 期货 经 营机 构的标 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应代表 基金 与被选 择的 证券经 营机 构签订 交易 单元租 用协 议。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将基 金交易 单元号 、佣 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负责选 择代 理本基 金股 指期货 交易 的期货 经纪 机构, 并与 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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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9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核对证券账户 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及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的责 任界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 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 T +2 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 户。如 申购净 额未 能如 期到账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由 责任 方承 担。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责任方追 偿基金的损失。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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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 +2 日 (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 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并 核 对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发送 分发 现金 红利的 划款指 令, 基金 托管人依 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 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 划款时间。 八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 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各类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 估值 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各 类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以 约定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 后,将 复核 结果 反馈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 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价格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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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1 的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 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 成本估值; (4)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或股票同 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或股 票所处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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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2 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 指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 价 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当 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 结算价 估值 。如 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9、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以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发现方 应及时 通知对 方, 以约 定的方 法、程 序和 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因 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金 管理人 。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 见,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 如 采 用 本 协 议 第 八 章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复 核 ” 中估值方法的第 1-8 项、第 10 项进行处理 时,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赔 偿金 ,就 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支 付的赔偿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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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3 金额,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按 照 管 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的比 例 各 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三)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四)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五)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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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4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对一 致。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 内公告。 半 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季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以约 定方 式将 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更 新招募 说明 书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反 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并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整 以双方 认可的 账务 处理 方式为 准。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 之日前 就相 关报 表达成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按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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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5 九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 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 具 体规 定如下: (1)同一类别内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 某 一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该类份 额 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益 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 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下 达收 益分 配的付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指令将 收益 分配 的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定账户 ,并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分配。 基金 收益 分配方案 须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 则、分 配时 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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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6 基金信 息披露 的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 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各类基 金份额 的 基 金资 产净值 公告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必要 的公 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 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 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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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7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 一、 基金费 用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6% 。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 对一 致后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与基 金管理 人协商 一致 的方 式 于次月 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每 月( 季度 、半年 或年) 末 ,按月( 季度、 半年或年) 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 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季度、半年或年) 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三) 基 金的 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 率为 0.10% ,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0.10% 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 10 %÷ 当年天 数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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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8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计 算,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末 ,按月 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 协商 一致 的方式 于 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给 登记机构,再由登记机构支付 给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 四 ) 证券账户开户 费 用:证券 账户 开户费 自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一个 月内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划付 ,如 资产 余额不 足支付 该开 户费 用,由基 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 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 五) 由于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 应当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基金 销售服务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 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 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约定 ,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做出书面解释, 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 可以 拒绝支付。 十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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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9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登记 机构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十 三、 基金有 关文 件档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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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0 金的有关文件。 十 四、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的 基金 管理 人形成 决 议, 该决 议需 经参加 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 二以 上( 含三 分之二 ) 表决 通过 ,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 业 务 资料 ,及 时向 临时基 金 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管 理 人办 理基 金 管 理 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临时 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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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1 师 事 务所 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 计, 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 ,同 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要 求 ,应 按其 要求 替换或 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基 金 管理 人有 关 的 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 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 提 名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 该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表 决 通 过 , 并 自 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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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2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 业 务 资 料 ,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 新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告 , 同 时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 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 ( 一) 《 基金 法》第 二十 条、 第三十 八条 禁止的 行为 。 ( 二)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 得用基 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第 七十 三 条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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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3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的 方 式公 开披露 的信 息,不 得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资金 头寸不 足的 情况下 ,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划 款指令。 ( 六)在 资金 头寸充 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本 协议的 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 绝 执行 。 ( 七) 除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为同 一机构 , 不得 相互 出资或 者持 有股 份。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行政上 、财务 上互 相独 立,其 高级基 金管 理人 员 或 其他 从业人 员不 得相互 兼职 。 ( 九) 《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法 规和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的,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相关限 制。 十 六、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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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4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 的工作人员。 2)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 依法 进行 必 要 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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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5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法 律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十 七、 违约责 任 ( 一)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履 行本 协议或 履行 本协议 不符 合约定 的,应 当 承担 违约责 任。 ( 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规 定 或者 本托管 协议 约定, 给基金 财产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应当分 别 对各 自的行 为依 法承担 赔偿 责任;因 共同 行为 给基 金财产 或者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对 损失 的赔 偿,仅 限于直 接损 失, 一 方 承担 连带责 任后 有权根 据另 一方过 错程 度向另 一方 追偿。但 是发 生下 列情 况, 当 事人 可以免 责: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 行使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 而造成的损失等 ;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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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6 证券公 司 、期 货公 司 等 其他机 构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期货 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机构欺诈、 故 意、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 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托管 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 果 由 于 本 协议 一 方 当事 人 ( “ 违约方” )的 违约 行 为 给 基 金资 产 或 基金 投 资 者 造 成 损失 , 而另 一方 当 事 人 ( “守约方” )赔 偿 了 基 金资 产 或基 金投 资 者 的 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 失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担 赔 偿 责任 。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保 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当继 续履行 本协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均 为直 接损失 。 十 八、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如 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上海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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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 届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议 草 案, 应经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双方 盖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 或盖 章 , 协 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管 协议 草案。托 管协 议以 报中 国 证 监会 注册的 文本 为正式 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起生 效。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 效期自 其生 效之日 起至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 三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四)基 金托 管协议 一式 四份, 除上 报 有关 监管 机构 一份外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 一 份, 基金托 管人 持有份 , 每 份具有 同等 的法律 效力 。 二 十、 其他事 项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当 事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规 定 协 商 办 理 。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签订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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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8 (本页无正文, 为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章 页)
























































基金管理人:中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