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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新策略A(001318)

东方新策略:托管协议(2015年11月13日修订)查看PDF公告

合同编 码: 光 银托管 2015J004 
 
 
 
 
东方新策 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15 年 11 月 13 日修订) 
 
 
 
 
 
 
 
 
 
基金管理人 : 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5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4 十一、基金费用 --------------------------------------------------------------------------------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40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2 十五、禁止行为 -------------------------------------------------------------------------------- 4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十七、违约责任 -------------------------------------------------------------------------------- 50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3 二十、其他事项 -------------------------------------------------------------------------------- 5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5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 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 一、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设立日期: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 年 联系电话:010-66295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 】75 号 联系人: 林迈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等有关 法律法规、 《东方新策略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称“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95% , 投 资于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a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b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 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c、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 该证券的 10%; e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g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5 %; h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l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6 ①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②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 货合约价 值与有 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 证券指股 票、债 券(不 含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③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本 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④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P 、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q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r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7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 易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审 议,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8 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银行定期存款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 理人在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过程中, 必须符合补充协议就投资品种、 投资比例、 存 款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在投资过程中, 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 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六) 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中期票据的过程中, 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 在投资过 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9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 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的 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0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 定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管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应 及时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1 五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期 货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 设置账户,确保基金 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按 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产,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募集 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2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金融街丰盛支行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 设基金托管专户,保 管 基金的银 行存款。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 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 法 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仅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3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 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 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4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 司、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 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 取得二 份以 上正本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与 合同原件 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5 六 、指 令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 权 文件,内容包括被授 权 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基 金 管理人电话确认后, 授 权文件即 生效。 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 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 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 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 有 保密义务,其内容不 得 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 红付款指令、回购到 期 付款指令、与投资有 关 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深证通或托管网银电子指令方式, 传真方式为备份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6 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指令;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 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 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 则对于此后该交易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 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 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 如需在划 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 在发送指令时, 应 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 间) 。基 金管理 人发送 有效指令 (包括 原指令 被撤销、 变更后 再次发 送的新指 令)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 如基金管理人要 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 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 的前一日 17:00 前将新股申购 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 上午 10:00 时。对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 认购权证行权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 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 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由于 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7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于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资金未能及时 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 人应指 定专人 接收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预先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 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 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 应及时办理。 指令执行完毕后,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 资金等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 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 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需撤销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 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8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 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当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同时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新 的被授 权人的姓 名、 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与基金管理 人确认后, 授权文件即生效。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 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 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电 话确认。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 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 如发现问题, 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 金托管人 未执行 或未及 时执行基 金管理 人的合 法指令, 导致基 金财产 遭受损失 的, 由基金托管人在托管费收入限额内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19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 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 《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 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 保基金托 管人申 请接收 结算数据 。交易 单元保 证金由被 选中的 证券经 营机构交 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 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 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 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前 2 个 工作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 行重新核算、 调整。 基 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 付金当日, 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 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 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证券结 算保证金 管理办 法》 , 在每月前 2 个营业日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 整, 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 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 基金管 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 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 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 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 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 为保证 RTGS 交易成功, 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 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通过深圳 综合协 议平台 的公司债 、私募 债,结 算方式为 逐笔全 额非担 保交收, 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 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 管人发送非担 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管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1 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但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该必需 的时间 不长于 正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人 日常处理 该指令 所用的 平均时间 ) 。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 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 交 收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基金 管理人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 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 确保双方账目相 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确认、清算由基 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 册 登记机构 负责。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2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 个开放日的申购、赎 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 数 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 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 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工作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托注册登记机构应通 过 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 数 据传输系 统发送有 关数据 (包括 电子数据 和盖章 生效的 纸制清算 汇总表 ) ,如 因各种原 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 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 注册登记业务,应保 证 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 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 中产生的应收款,应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 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3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 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 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 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结算遵循“ 全额清算、 净 额交收”的原则,每 个开 放日按照托管账 户应收 资金与应付资金 的差额 来确定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 T +2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 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 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T +2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 +3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 算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 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 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 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 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 开 展转换业务之前,基 金 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4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 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 金 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 理 ,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 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 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 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 定进行公 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 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 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 行 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将 资 金 划 入 专 用 账 户 。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5 八、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 日基金份额的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股 票、债 券、权证 和银行 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 股指期 货合约、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6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7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 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 品 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 市 场分别估 值。 (5 )基金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按 成 本估值。国家有最新 规 定的,按 其规定进行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合约,一般以估 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 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 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8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8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9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 接 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 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 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0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 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 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 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1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 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 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 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2 九、基金收益分 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 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如投资 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 红方式为准;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 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 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 享 受当次分红,分红权 益 登记日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3 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4 十、基金信息披 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应按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进行信 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 除按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信息披 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但是, 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 法 院判决或裁定、仲裁 裁 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 、临时 报告、澄 清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基金投资 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 审 计 后 , 方 可 披 露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 诚实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5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于本章第 (二) 条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复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互相监督, 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起草、 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6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7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0.8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 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E×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三)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8 本基金仅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 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 由登记机构代收, 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四 )证券/ 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及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 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 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39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 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0 十二、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 式,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 人因编 制基金 定期报告 等合理 原因要 求基金管 理人提 供相关 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真 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1 十三、基金有关 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 大合同文本后,应及 时 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 基 金托管人 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 同 、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按各 自职责 完整保存 原始凭 证、记 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 年 以上。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2 十四、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 过;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 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 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基金 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 理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3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 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 理 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2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通 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 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 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4 (5 )公告: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 托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 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 、提名:如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时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 持 有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 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5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6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7 十六、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备案后执行 。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 行 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各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变现 和 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8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 对基金 财产进 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 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 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9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0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 一方当事人违约, 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给 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就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 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2 .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 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 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四) 一方当事人违约, 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 提 供 合 理 的 必 要 支 持 。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1 (六)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2 十八、争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 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3 十九、托管协议 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 金管理 人在向 中国证监 会申请 发售基 金份额时 提交的 托管协 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 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二) 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 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本协议一式六份, 协议双方各持二份, 备存二份, 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4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 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5 二十一、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