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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元宝货币(001987)

东方金元宝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方 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 零一 五年 十一 月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根据 2015 年 11 月 2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2441 号) 准予募集注册。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 金管理人” ) 保证 《东 方金元宝 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 1 二、释





..................................................................................................................... 2 三、基 金管 理人


............................................................................................................. 6 四、基 金托 管人


........................................................................................................... 19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7 六、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3 九、基 金的 投资 ........................................................................................................... 42 十、基 金的 财产 ........................................................................................................... 51 十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 52 十二、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7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9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3 十六、 风险 揭示


........................................................................................................... 69 十七、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3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7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98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1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2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03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货币 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 》 、 《关于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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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释


义 在《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东方 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东方金元 宝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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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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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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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 47、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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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 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 号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6 月11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800 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5,400 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800 万元 9% 合


计 20,000 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 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产品委员会、IT 治理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 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销售部、公募业 务部、电子商务部、专户业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七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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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 北京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公司设督察长, 分管风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 董事长, 经 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 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 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 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 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 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 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 副总裁, 东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 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 财务科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 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 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 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 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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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 员、研究员,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 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 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 田瑞璋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副总 经理,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总经济师、 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 (副部级) , 中国工商 银行党委副书记、 副行长、 中央金融工委委员 (副部级) , 工商东亚 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全国政协委员、工商东亚董事长;现任中国扶贫开发协会常务副会长(中组 部任命、 副部级) 、 中 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 中国宏观 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晋商银行独立董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 授,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 生委员会副主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关雪凌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东欧中亚研究所副 所长、所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俄罗斯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欧亚 社会发展研究所特约高级研究员,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石嘴山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 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 高级经济师 。 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 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 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 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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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杨晓燕女士, 监事, 硕 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 20 余年金融、 证券从业经历; 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 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经理。2011 年5 月加盟 本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证券投资一部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 年2 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 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 年7 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 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 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 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 年6 月加盟本公 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 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姚航女士,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1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就职于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2010 年 10 月加盟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 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东方金账簿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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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介绍。 李仆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历 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 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 年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 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9 年证券 从业经历。2006 年6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债券研究员、 债券 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 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东方央视财经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7 年基金从业经历。 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 年5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朱晓栋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6 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 年12 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 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 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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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 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于2015 年7 月31 日更名为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东方新策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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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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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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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 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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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 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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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 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 讨论、 检讨内控制度, 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 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 和业务环节。 (3)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 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 馈系统。 (5) 建立科学的聘用、 培训、 轮岗、 考评、 晋升、 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 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 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 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 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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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 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 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 理工作。 (2)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风险 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 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 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负责对公司、 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 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 内部控制制度包 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 算控制 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 内部管理控制制 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 行 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 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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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控制制度。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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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赵天杰 中国民生银行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在北京正 式成立,是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 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 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多种经济成份在中国金融业的涉足和实 现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国民生银行有别于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而为 国内外经济界、金融界所关注。中国民生银行成立十余年来,业务不断拓展,规 模不断扩大,效益逐年递增,并保持了良好的资产质量。 2000 年12 月19 日,中国民生银行A 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中国民生银行 40 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 挂牌交易。2004 年11 月8 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 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 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成为国 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 范例。 中国民生银行自上 市以来 ,按照“团结奋 进,开 拓创新,培育人 才;严 格管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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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 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先后推出了 “大集中” 科 技平台、 “两 率” 考核机制、 “三卡” 工程、 独立评审制度、 八大基础管理系统、 集中处理商 业 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 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


2007 年11 月,中国民生银行获得2007 第一财经金融品牌价值榜十佳中资银 行称号,同时荣获《21 世纪经济报道》等机构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 。 2007 年12 月,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福布斯》 颁发的第三届 “亚太地区最大规 模上市企业50 强”奖项。 2008 年7 月,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 “2008 年中国最具生命力百强企业” 第三名


在《2008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评价报告》中中国民生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第 6 位,在公司治理和流程银行两个单项评价中位列第一。 2009 年6 月, 中国民生银行在 “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竞争力评测活动” 中获2009 年中国本土银行网站“最佳服务质量奖” 。 2009 年9 月,在大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中国民生银行 被评为“2009 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佳机构” 。在“第十届中国优秀财经证券 网站评选” 中, 中国民生银行荣膺 “最佳安全性能奖” 和 “2009 年度最佳银行网 站”两项大奖。 2009 年11 月21 日, 在第四届 “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 上, 中国民生银行被 评为“2009 年?亚洲最佳风险管理银行” 。 2009 年12 月9 日,在由 《理财周报》 主办的 “2009 年第二届最受尊敬银行评 选暨2009 年第三届中国最佳银行理财产品评选” 中, 中国民生银行 获得了 “2009 年中国最受尊敬银行” 、 “最佳服务私人银行” 、 “2009 年最佳零售银行” 多个奖项。 2010 年2 月3 日, 在“ 卓越 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 评选活动中, 中国民 生银行一流的电子银行产品和服务获得了专业评测公司、 网友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荣获卓越2009 年度金融理财排行榜“十佳电子银行”奖。 2010 年 10 月,在经济 观察报主办的“2009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评选”中,中 国民生银行获得评委会奖—— “中国银行业十年改革创新奖” 。 这一奖项是评委会 为表彰在公司治理、激励机制、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管理架构、商业模式六个 方面创新表现卓著的银行而特别设立的。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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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011 年12 月,在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联合近40 家成员行共同举办 的 2011 中国电子银行 年会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2011 年中国网 上银行最佳网 银安全奖” 。这是继2009 年、2010 年荣获“中国网上银行最佳网银安全奖”后, 中国民生银行第三次获此殊荣,是第三方权威安全认证机构对民生银行网上银行 安全性的高度肯定。 2012 年6 月20 日, 在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 中国民生银行贸易金融业务以其 2011-2012 年度的出色业绩和产品创新最终荣获 “2012 年中国卓越贸易金融银行” 奖项。这也是中国民生银行继2010 年荣获英国《金融时报》 “中国银行业成就奖 —最佳贸易金融银行奖”之后第三次获此殊荣。 2012 年11 月29 日, 中国民生银行在 《The Asset》 杂志举办的2012 年度AAA 国家奖项评选中获得“中国最佳银行-新秀奖” 。 2013 年, 中国民生银行荣获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年度 中国优秀股权和创业投资中介机构 “最佳资金托管银行” 及由21 世纪传媒颁发的 2013 年PE/VC 最佳金融服务托管银行奖。 2013 年荣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民营企业内部审计优秀企业。 在第八届“21 世纪亚洲金融年会”上,中国民生银行荣获“2013?亚洲最佳 投资金融服务银行”大奖。 在“2013 第五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中,中国民生 银 行 荣获“2013 卓越竞争力品牌建设银行”奖。 在中国社科院发布的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2013)》 中, 中国民 生银行 荣获“中国企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第 一名” 、 “中国银行业社会责任指数第一名” 。 在 2013 年第十届中国 最佳企业公民评选中,中国民生银行荣获“2013 年度 中国最佳企业公民大奖” 。


2013 年还获得年度品牌金博奖“品牌贡献奖” 。 2014 年获评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民生金融奖”、 “年度公益慈善优秀项目 奖”。 2014 年荣获 《亚洲企业管治》 “第四届最佳投资者关系公司”大奖和“2014 亚洲企业管治典范奖”。 2014 年被英国 《金融时 报》 、 《博鳌观察》 联合授 予“亚洲贸易金融创新服务”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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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称号。 2014 年荣获 《亚洲银行家》 “中国最佳中小企业贸易金融银行奖”, 获得 《 21 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最佳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奖,获评《经济观察》报“年 度卓越私人银行”等。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春萍:女,北京 大学本 科、硕士。资产 托管部 副总经理。曾就 职于中 国投 资银行总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和资产 托管部。 历任中国投资银行总行业务经理,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代表处代表, 中国民生银行金融市场部处长、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主 持工作)等职务。具有近三十年的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外资银行工作经验,具 有广阔的视野和前瞻性的战略眼光。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 年7 月9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 成为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首家获批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银行。为了 更好地发挥后发优势,大力发展托管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 部从成立伊始就本着充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客户提供高品质托管服务的 原则, 高起点地建立系统、完善制度、组织人员。资产托管部目前共有员工 60 人,平均年龄36 岁,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 上文凭。基金业务人员100%都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截止到2015 年6 月30 日, 本行共托管基金59 只, 分别为天治品质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基金、长信增利动 态策略证券投资基金、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信用 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深证基本面 6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月盈安心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消费升级混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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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增利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建信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中银互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高等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金腾通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纯债稳定添利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稳定得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德邦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德邦福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大健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东方永润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信鑫安会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稳健 增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建信 鑫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财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泰康 薪意宝货币市场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 泰生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资产净值为1650.46 亿元。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 障国家 的金融方针政策 及相关 法律法规贯彻执 行,保 证自 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业务 内部风 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 民生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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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监督中心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 心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 部内设独立、专职的风险监督中心,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 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中心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中心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中心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 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监督中心, 该中心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 中心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 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 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四)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监督中心指导业务中心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 的《应急预案 》 ,并组 织员工定期演 练;建立 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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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从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监控等五个方面构建了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 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 间业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 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中心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 建立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中心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 构。 4、 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 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 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会不断增加和完善。 5、 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 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 制度 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职风险监督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个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 稽核检查。总行审计部也不定期对资产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 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 在风险管理中, 技术控制风险比制 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可将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 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 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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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 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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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3 层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刘健 电话:010-57092637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调整销售 机构的公告。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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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66295873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 61 号新黄浦金融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赵立卿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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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基 金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 年11 月2 日证监 许可[2015]2441 号文准 予募 集 注册。 二 、基 金的类 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 金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 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五 、基 金的初 始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六 、募 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 销售 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及其他销售 机构 的 销 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 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 、募 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自2015 年11 月16 日至2015 年11 月18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 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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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九 、募 集规模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 十 、募 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 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 一、 认购安 排 (一)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发 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定并披露。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间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但已受理 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四)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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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 二、 认购费 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 三、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一)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 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 予以确认,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 份 (二)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四、 募集期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 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五、 募集资 金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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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 条件的, 自基 金管理 人 办理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 入专 门账户,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 金 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为基 金募 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 运作方 式、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 者终 止基金合同 等,并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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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八、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 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 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 日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 具体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 月开始办 理申 购,具 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 起不 超过三 个 月开始办 理赎 回,具 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 开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一) “确定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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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二)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 回遵 循“先 进 先出”原 则, 即按照 投 资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 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 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 数据 传输延迟、 通讯系 统故 障、银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在该等 故障消除后 及时划 往基 金份额持有 人银行 账户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 基 金合同载明 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 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 对申 购、赎 回 申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 申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 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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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量限制 (一) 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 每 次定期定额最低申购金额为1.00 元,具体办 理要求 以销 售机构的交 易细则 为准 ,但不得低 于基金 管理 人规定的最 低限额。 (二)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决定本基金 的总 规模 以及 单日 单笔/ 累 计申 购 、赎回的 最高限额, 但应最 迟在 新的限额实 施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 金 份额余额不 足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四)本基金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 上述规定 申购 金额和 赎 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 前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一)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1.00 元。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约定 的情 况下调 整 费率或 收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 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申购 份额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上述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 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舍弃 , 由 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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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为: 申购份额=100,000.00/1.00=100,000.00 份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 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1)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x 1.00+未结转收益 (2)若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正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x 1.00 (3)当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且未付收益为负时,分两种情况: 1)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足以弥补当前 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x 1.00 2)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后剩余基金份额乘以份额净值后的净值不足以弥补当 前未付负收益时,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x 1.00+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假定某投资者持有20,000 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 元: (1)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20,100.00 元 (2)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例4:假定某投资者持有20,000 份基金份额,未结转收益为-100.00 元: (1)若该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20,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20,000×1.00-100.00=19,900.00 元 (2)若该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剩余10,000 份基金份额,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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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足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00 元 (3) 若该投资者在T 日赎回19,950 份基金份额, 剩余50 份基金份额, 不足 以弥补未结转负收益,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9,950×1.00-19,950/20,000×100.00=19,850.25 元 八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 生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本 基金 出现当 日 净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 收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五)当日达到或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总规模限制。 (六)基 金管 理人接 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七)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 累计申购的最高限额。 (八)基 金资 产规模 过 大,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 找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八) 、 (九)项暂停 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 、暂 停赎回 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回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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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 生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三)证 券交 易所交 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 现继 续接受 赎 回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本 基金 出现当 日 净收益或 累计 未分配 净 收益小于 零的 情形, 为 保护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七)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日单笔/ 累计赎回的最高限额。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若出 现上述 第( 四)项所述 情形,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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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 基金的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延 期赎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过邮 寄、传 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一)发 生上 述暂停 申 购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 管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 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三)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 ,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四)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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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 媒介连 续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 二、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 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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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十 六、 基金份额 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 照登记 机构 的相关规定 办理。 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 法规 、监管规章 及国家 有权 机关的要求 以及登 记机 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十 七、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 具备的情 况下 ,基金 管 理人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 的交 易场所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 并由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 的过户 登记 。基金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转让 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八、 其他业 务 在不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权利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前提 下,基金管 理人可 办理 份额的质押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可制 定相应的业 务 规则,届 时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但须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案并 提前公告。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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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分析,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 提下,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追求基金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在类别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结合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因素、金融市场监管 因素、利差变化因素、流动性指标、法律法规等分析债券、银行存款等各类资产 的市场趋势和收益风险水平,综合运用平均剩余期限调整策略和收益率曲线策略 对各类资产资产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1)平均剩余期限调整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市 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 并结合本公司开发的债券超额回报率预测模型, 对未来一股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对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进行 动态调整。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的配置,通过考察收益率曲 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通过积极使用买入并持有、骑乘收益率曲线等交易策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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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略,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 的超额收益。在期限配置方面,将在剩余期限决策的基础上,在不增加总体利率 风险的情况下,集中于决定期限利差变化的因素,从不同期限的债券的相对价值 变化中实现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短期债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 的配置比例。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 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 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 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并通过控制存款的比 例、保留充足的可变现资产和平均安排回购到期期限,保证组合的充分流动性 3、个券选择策略 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率的债券,并找出 这些债券价格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 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 会。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减少,但在较长一 段时间内市场中仍然会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 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更大收益。同时,随着市场 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 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5、回购策略 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合理选择恰当的回购策略,以实现资产的增值。通 过回购可以进行放大,在市场上升的时候增加获取收益的能力,并利用买入—— 回购融资——再投资的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博取更大的差价收益。在市场下 跌时,则可使用买断式回购策略以规避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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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四 、投 资管理 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 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 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预测利 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置、 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 出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 的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 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需经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 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 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 金经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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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六)风险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 告,使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策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 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 风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 剩余期限 (或回售 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 期票据;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 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 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 、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 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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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投资者 托管 人资 格的 商 业银行 。本 基金 存放 在 具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 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 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 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 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公 司 发行 的短 期融 资券及 短 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 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 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 全部减持;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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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4 、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支 持 证券 须具 有评 级资质 的 资信 评级 机构 进行持 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的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 、13、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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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的 计算方 法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 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 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定期存 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 (或回售期限) 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 的债 券、 期限在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逆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 币市场工具。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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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 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 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 定的通知期计 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 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发放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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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二)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三)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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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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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一 、 基金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 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 、估 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 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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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一)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 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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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 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 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 益损失(“ 受 损方”),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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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三)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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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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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十二、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三)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支付。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四)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 正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小于零时, 为投资 人记负收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五)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 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 其当日净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 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六)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七)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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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对当日的收益进行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五 、 本基金 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 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计算 见本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第 十五部 分。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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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十三、基金的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销售服务费; (四)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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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1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四) - (十)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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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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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十四、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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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十 五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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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 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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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 7 日,按类 似规则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基金 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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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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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摊余 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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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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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 六 、风险揭示 一般来讲,预期投资收益越高,所伴随的预期风险越大。本基金为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 、系 统性风 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经济、 政治、 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造成的影响, 其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①利率风险: 对于股票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将导致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等发生变化,同时改变市场参与者对于后市利率 变化方向及幅度的预期,这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发生变化,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对于债券投资而言,利率的变化不仅会影响债券的价格及投资者对于后 市的预期,而且会带来票息的再投资风险,对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②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③经济周期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的运行状况将 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盈利情况。证券市场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直接反应 将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④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 造成投资者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二 、非 系统性 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 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信用风险等。 ①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 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②信用风险: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发行人 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者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下降等原因造成的 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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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三 、流 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四 、运 作风险 ①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 断、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 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损 失的风险。 ②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③运作风险: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 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④道德风险:指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包括由内幕交易、违规 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五 、法 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 、其 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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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七、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一)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关于 《基金合同 》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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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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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八、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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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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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 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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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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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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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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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但法律 法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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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 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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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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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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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 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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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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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变更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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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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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十九、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日期: 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 年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 年2 月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事 结汇、售汇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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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业务;从事 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 保;代理收 付款项 ;保 险兼业代理 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提供 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之间的 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范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基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品种池 ,以便 基金 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 统,对 基金 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 包括: 现金、 通知存款、 一年 以内( 含 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 剩余期限 (或回 售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 据;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定期存款利率 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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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 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 ) 存款银行仅限于 有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托 管人 资格 的 商业银 行。 本基 金存 放 在具有 基金 托管 资格 的 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 除发生巨额赎回 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 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外; (9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公 司发 行的 短期 融资券 及 短期 企业 债券 的比例 ,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本基金投资的短 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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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 全部减持; (13 )本 基金 投资 的资产 支 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资 质 的资 信评 级机 构进行 持 续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5 )本基金的基金总 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对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间 内,本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开 始。 除上述第 (5)、( 12)、( 13) 项外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 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 重选 择的、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债券市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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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场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 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 金管 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银行间 债券市 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 托管 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 以 定期或不 定期对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 更新 ,新名单确 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 人负 责对交 易 对手的资 信控 制,按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 则进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 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 履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 托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 仍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 行予以 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 易对 手追偿。基 金托管 人则 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情况进 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 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基金首次 投资 中期票 据 前,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 相应的 风险控制补 充协议 ,并 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补充协议的 约定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管理制度。 (六) 基 金如 投资银 行 存款,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 手范 围是否符合 有关规 定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 签署银 行存 款协议前, 应将草 拟的 银行存款协 议送基 金托 管人审核。 首次投资银 行存款 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与 基金 托管人就银 行存款 的投 资签署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 七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八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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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面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的,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 九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二) 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 责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 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7 日年化 收益率、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 十三) 基金 管理人 发 现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 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 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 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下一工 作日及 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函,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促基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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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金托管人改 正。基 金托 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十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固 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以其自有资 产承担 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令 ,基金 托管 人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何 财产 。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实现分账管理, 独立 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 关当 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基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任何责 任。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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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 募集期 间应开 立“基金 募集专 户” , 用于存放 募集的 资金。 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 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理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基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他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或未经 对方书面 同 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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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 ,基金 管理 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 。结 算备付金、 证券结 算保 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 托管人根 据中 国人民 银 行、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 本基金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银行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开立,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商议后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 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 投资 的有关 实 物证券等 有价 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 保管 责任,但基 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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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 的已实 现收 益/ 当日 该 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 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 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 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五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至 少应包括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20 年。 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 管人 要求或 编 制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 送交基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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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金托管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 保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方 当 事人应通 过协 商、调 解 解决, 协商、调解 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会进行 仲裁,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按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本托 管协 议双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 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本 托管协议 进行 修改。 修 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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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十、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 诺为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提 供一系 列 的服务, 并将 随着业 务 的发展 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 ,积 极增加或变 更服务 内容 ,努力提高 服务品 质,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开 户确认 基金管理 人为 投资者 提 供开户网 上查 询确认 服 务,投资 者可 通过登 陆 基 金管 理人网站了解相关的开户信息。 二 、资 料发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 人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供电 子对账 单 定期发送 服务 ,并为 有 需要的 投资者提供纸质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为保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获得方便 、快 捷、私 密 性较强的 对账 单信息 , 基金管 理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电子对 账单发 送服 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开户后可通 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客 服电话、客 服邮箱 留下 本人的电子 邮件地 址及 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为其发送电子对账单。 2、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基 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定制要 求 和相应的 客户 类别, 寄 送公司 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三 、呼 叫中心 服务 东方基金 呼叫 中心已 经 开通并能 为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提供 安全 高效的 信 息 查询 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 账户信息查 询与修 改以 及基金信息 的查询 ,在 这过程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有任何需 要帮助的地 方,均 可以 转接人工或 在语音 信箱 中留言;东 方基金 呼叫 中心同时受 理E-Mail、传真 等多样化咨询方式,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电话:010-66578578,400-628-5888(免长途通话费用) 东方基金呼叫中心传真:010-66578700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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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四 、短 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手机短 信服务,包 括交易 短信 、短信对账 单、净 值短 信、产品信 息、基 金分 红提示、公 司最新公告 等。未 预留 手机号码的 投资者 可拨 打客服电话 或登陆 基金 管理人网站 添加后获得 此项服 务。 若因网络、 数据传 输等 原因导致短 信内容 有误 ,具体内容 以公司信息为准。 五 、网 上交易 业务 本基金已 开通 网上交 易 业务,个 人投 资者可 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网上交 易 平台办 理基金的开 户、申 购、 赎回等各项 业务, 基金 管理人在遵 循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开 展网上交易 申购费 率优 惠活动,个 人投资 者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 交易 平台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时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详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查阅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开通网上交易 业务的公告。 为方便个 人投 资者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未来 在 各项技术 条件 和准备 完 备的情 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酌情丰富网上交易渠道。 六 、网 上查询 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所有东方 开放 式基金 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均可 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实 现 基金交 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 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七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东方基金呼叫中心(010-66578578 或 400-628-5888)、 基金 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 ) 、电子邮件 (services@orient-fund.com) 、 传真、 信件 等方式对基金份额管理人的工作提出 建议或意见 。基金 管理 人 将用心倾 听投资 者的 需求和意见 ,并按 照《 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投诉业务处理制度》流程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反馈。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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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八 、投 资顾问 服务 基金管理 人拥 有一支 具 有金融专 业技 能与良 好 沟通技能 的专 业的理 财 顾问团 队,分布于北京、上海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九、如本 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 何您/ 贵 机构 无法理 解 的内 容, 请通 过上述 联系 方 式联 系基金 管理 人。 请 确保 投资前 , 您/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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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一、其他应披 露事项 一、在本 基金 存续期 内 ,本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 机构设置 、职 能划分 可 能会发 生变化,职 能也会 相应 地做出调整 ,但不 会影 响本基金的 投资理 念、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应 遵守《 业 务规则》 等有 关规定 ( 包括本 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 并由 其解释与修 改,但 规则 的修改若实 质性地 修改 了基金合同 ,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三、本招 募说 明书将 按 中国证监 会有 关规定 定 期进行更 新。 招募说 明 书解释 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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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二、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 分别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 或 www.df5888.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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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 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东方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