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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积极价值混合(00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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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华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工商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募说明书


【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7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5】1493 号文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 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 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是由目前 国内中小企 业的发展状 况所导致的 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 付本金或利息 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主 要是由债券 非公开发行 和转让所导 致的无法按 照合理的价格 及时变现的风险。 由于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特殊性, 本基 金的总体风险将有所提高。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 资基金中的 中等预期风 险中等预期收 益品种,预 期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 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 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对投资者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录 一、 前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6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14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20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 22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26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27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37 十 、 基 金 的财 产 ..................................................................................................... 45 十 一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46 十 二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50 十 三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52 十 四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54 十 五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 55 十 六 、 风 险揭 示 ..................................................................................................... 61 十 七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 65 十 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 67 十 九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 84 二 十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 101 二 十 一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 102 二 十 二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 103 二 十 三 、 备查 文 件 ............................................................................................... 104 招募说明书 一、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 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 新华积极价 值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 下 简 称 “基金”或 “本基金” ) 的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 新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 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 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 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新华 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 资者:指依 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 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 构:指 新华 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 务:指基金 登记、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业 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 构: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 的登记机构 为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或接受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 户: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 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招募说明书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 期 28、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 集期:指自 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投 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 同 和招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 换: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按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41、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 申请,约定 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 机构于每期 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 益: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 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 产总值:指 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 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 产估值:指 计算评估基 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募说明书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设立日期: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 】197 号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齐岩 电话: (010)68726666 传真: (010)88423310 股权结构: 出资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注册资本金比例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750 58.62%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7680 35.31% 杭州永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320 6.07% 合计 21750 100% (二)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陈重先生: 董事长, 金 融学 博士。 历任原国家 经委中国企 业管理协会 研究部副 主任、主任 ,中国企业 报社社长, 中国企业管 理科学基金 会秘书长, 重庆市政府副招募说明书 秘书长,中 国企业联合 会常务副理 事长, 享受 国务院特殊 津贴专家 。 现任 新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张宗友先生 : 董事,硕 士。历任内 蒙古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营业部经理 、人事部 经理;太平 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 经纪业务;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 总裁,分管 人力资源、 信息技术、 经纪业务等 事务。现任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 司 总经理。 于芳女士: 董事。 历任 北京市水利 建设管理中 心项目管理 及法务专员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齐靠民先生 :董事,博 士。曾就职 于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分 行、蔚深证 券公司、 汉唐证券公 司,曾任恒 泰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副 总裁等职务 ,现任恒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胡波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历任 中国人民大 学财政金融 学院教师、 中国人民 大学风险投 资发展研究 中心研究员 、副主任、 执行主任, 现任中国人 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副教授 。 宋敏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 四川省资阳 市人民法院 法官、中国 电子系统 工程总公司 法务人员、 北京市中济 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现任职于北 京东清律师事 务所。 张贵龙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曾 任 山西省临 汾地 区教育 学院教师。 现任职于 北京大学财务部。





2、监事会成员 王海兵先生 :监事会主 席,学士。 山西财经学 院会计学专 业,曾任山 西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业务部副经 理、山西天 元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部 经理、长财 证券经纪有限 责任公司财 务部副经理 、财务总监 、恒泰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负责 人、合规总监 等职务,现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会忠先生: 职工监事, 硕士。 八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研究 部行业分析 师。现任 新 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 金融工程 部副总监、新 华灵活主题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 华鑫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经理、 新华鑫益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行 业轮换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新华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别冶女士: 职工监事, 金融学学士。 8 年证券从业经验, 历任 《每日经济新闻》 、 《第一财经 日报》财经 记者,新华 基金媒体经 理,现任新 华基金总经 理办公室主任 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陈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宗友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徐端骞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历 任上海君创 财经顾问有 限公司并购 部经理、 上海力矩产 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并 购部经理、 新时代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投行部项目 经理, 新华 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兼运作保障 部总监。现 任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晏益民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历 任大通证券 投行总部综 合部副总经 理,泰信 基金机构理 财部总经理 ,天治基金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天 治基金总经 理助理,新华 基金总经理助理,现任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齐岩先生: 督察长,学 士。历任中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解 放北路营业 部职员、 天津管理部 职员、天津 大港营业部 综合部经理 。现任 新华 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督 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会忠先生: 经济学硕 士, 历任新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部行业分析师。 现任新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金 融工程部副 总监、新华 灵活主题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新 华鑫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新华行业轮 换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新华 中证环保产 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新华增盈 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 招募说明书 主席:总经 理张宗友先 生; 成员: 总经理助理 兼投资总监 、基金管理 部总监崔 建波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于泽雨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禁 止 将 基 金 财 产 用 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招募说明书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他活动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6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7 ) 除 依 法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它 业 务 外 , 直 接 或 间 接 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 谋 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 息 ,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招募说明书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 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 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基金 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 控制环 境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 基础,环境 控制包括管 理思想、经 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 管理层 通过定期学 习、讨论、 检讨内控制 度,组织内 控设计并以 身作则、 积极执行, 牢固树立诚 实信用和内 控优先的思 想,自觉形 成风险管理 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 文化氛围, 增进员工风 险防范意识 ,使其贯穿 于公司各 部 门、岗位和业 务环节。 ③ 董事会 负责公司内 部控制基本 制度的制定 和内控工作 的评估审查 ,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 内部控制系 统承担最终 责任;同时 ,通过充分 发挥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 避免不正当 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制 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 建立决 策科学、运 营规范、管 理高效的运 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 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 事规则 、高 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招募说明书 统。 ⑤ 建立科 学的聘用、 培训、轮岗 、考评、晋 升、淘汰等 人事管理制 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 绩和个人工 作表现挂钩 的薪酬制度 ,确保公司 职员 具备和 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 员定期评估 公司风险状 况,范围包 括所有 可能 对经营目标 产生负面 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 ,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 总体经营目 标产生影响 的程度及可能 性 ,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 董事会层面 对公司经营 管理过程中 的风险控制 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 事会层面对 公司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 风险控制的 组织主要是 董事会通过 其下设的风险 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 员会在董事 会领导下, 着力于从强 化内部监控 的角度对公 司自有资 产经营、基 金资产经营 及合规性经 营管理中的 合规性进行 全面、重点 的跟踪分析并 提出改进方 案,调整、 确定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 度并评估其 有效性。其 目的是完善董 事会的合规监控功能,建立良性的公司治理结构。 督察长负责 风险控制委 员会决议的 具体执行, 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和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 授权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 动的合规合 法性进行监 督稽核;参 与公司风险控 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第二层次: 公司管理层 对经营风险 进行预防和 控制的组 织 主要是督察 长领导下 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金融工程部。 ①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 主要职 权是: 拟 定公司风险 控制的基本 策略和制度 ,并监督实 施;对公司 日常经营管 理风险进行整 体分析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负责公司的危机处理工作等。 ②监察稽核部是公司内部监察部门, 独立执行 内部的监督稽核工作。 金融工程 部数量分析 师使用数量 化的风险管 理系统,随 时对基金投 资过程中的 市场风险进行招募说明书 独立监控,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监控。 公司各职能 部门作为公 司内部风险 控制的具体 实施单位, 在公司各项 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 上,根据公 司经营计划 、业务规划 和各部门的 具体情况制 订本部门的业 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业 务控制制度、 会计核算 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 内部管 理控制制度 包括授权管 理制度、人 力资源及业 绩考核制度 、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 业务控 制制度包括 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控 制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管 理人员可以 充分了解与 其职责相关 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 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 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金 托 管 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 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3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宗 旨,依靠严 密科学的风 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 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 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 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 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 服务,展现 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 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 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 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 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 险管理等增 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5 年 3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28 只。 自 2003 招募说明书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 英国 《全球托管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5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质获得国 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 控建设 ”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 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 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 、 2007、 2009 、2010 、2011 年五 次顺利 通过 评估组 织内 部控制 和安 全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 的SAS70 ( 审 计 标 准 第70 号 ) 审 阅 后 ,2012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六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 对我行托管 服务在风险 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 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 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 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 国际大型托 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 想和经营风 格,形成一 个运作规范 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 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 风险,保证 托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 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 负责制定全 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 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 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责 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招募说明书 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 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 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 检查、评价 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 务流程、详 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 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并 采取了良好 的防火墙隔 离制度,能 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 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 查 。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 求下级部门 及时报告经 营管理情况 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 进展,并根 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 制措施,督促 职能管 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招募说明书 线 ” 、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 以人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 地控制和配 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 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进行 检查、监控 ,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资产托管部 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 了 基 于 数据、应用 、操作、环 境四个层面 的完备的灾 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 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 部不断提高 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 照预订时间演 练 发 展 到 现在 的 “ 随 机演 练 ” 。 从演 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部 完 全 有 能力 在 发 生 灾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 规章,全面 贯彻落实全 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 度和措施才 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 责任落实到 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 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 一 贯 坚 持 把 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 和方法融入 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 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招募说明书 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 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托管业务 是商业银行 新兴的中间 业务,资产 托管部从成 立之日起就 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 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 的风险防范 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重 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 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 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 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管 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基金 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 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 对上述事项 的监督与核 查中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 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 规允许的投 资比例调整 期限 。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 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 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招募说明书 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


招募说明书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11 号海通时代商务中心 C1 座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10-68730999 联系人: 张秀丽 公司网址: www.n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8866 (2)电子直销:新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trade.nc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电话:023-63711923 传真:023-63710297 联系人:陈猷忧 ( 三 )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招募说明书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 四 ) 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电话:010-88095588 传真:010—8809119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伟、胡慰 联系人:胡慰 招募说明书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基 金设 立 的 依 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5 年 7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5】1493 号文注册。 ( 二 ) 基 金类 型 、 基 金的 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 募 集对 象 本基金的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 人 投 资 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四 ) 募 集方 式 和 销 售场 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需 要,变更或 增减其他符 合要求的机 构销售本基 金,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 五 ) 投 资者 对 基 金 份额 的 认 购 1、认购时间安排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原则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招募说明书 (3)已受理的认购申请,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 ; 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5、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 六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面值 和 认 购 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500 万≤M<1000 万


0.20%


M ≥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采用 金额认购、 全额缴款的 原则,以前 端收费的形 式收取认购 费用,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 。 ( 七 ) 认 购份 额 的 计 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招募说明书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1)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 费用;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3 元,认购 费率为 1.2%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 +1.2%)=4,940.71 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认购份额=(4,940.71+3)/1.00=4,943.7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3 元,认购费率为 1.2% ,则得到 4,943.71 份基金份额。 ( 八 ) 认 购的 方 法 与 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 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 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九 ) 募 集资 金 及 利 息的 处 理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基 金 募 集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 集 期满, 经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手续出具相关验资报告后, 募集资金划入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2 、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招募说明书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招募说明书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基 金 备 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案 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 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 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 二) 基 金 合 同 不能 生 效 时 募集 资 金 的 处理 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基金 存 续 期 内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数 量和 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 运作 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与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 本 基金的销售 机构包括直 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 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 回。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 二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 、赎 回 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 的 ,其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个开放日 的申购 、赎回 的价格 。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情况 ,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 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依照 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 况下,对上 述原则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 根据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 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 内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 ,正 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 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 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 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 申请即为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 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招募说明书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1、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 ;投资者在直 销机构 的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 上交易系统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 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 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全部 赎回。 如因红利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0 份之情况, 不受 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 及 最低持有份 额 的数量 等 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 。 ( 六 ) 本 基金 的 申 购 费率 和 赎 回 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 端收费模式 ,投资人有 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 算。申购 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500 万≤M<1000 万


0.30%


招募说明书 M ≥10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 回基金份额 时,赎回费 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 费率随赎回 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的增加 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6 个月 0.50% 6 个月≤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M 为 认购、申购金额;Y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个月指 30 日,1 年指 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 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 式, 调整后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 列示。上述费 率和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 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招募说明书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进行公告。 ( 七 ) 申 购份 额 和 赎 回金 额 的 计 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210 元,申购费率为 1.50% ,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 (1+1.50% )=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00-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210 =4,885.4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6,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21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4,885.4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招募说明书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 假设持有期为 100 日, 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5% ,假定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10 元=12,1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 0.5%=60.50 元 赎回金额=12,100-60.5=12,039.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 假定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039.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申 购与 赎 回 的 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对 上述登记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招募说明书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 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 十 )拒绝 或 暂 停 申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招募说明书 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 暂停 赎 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 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 获 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 十 二 )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 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 工作日在指 定 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 十 三 )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四 ) 基金 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件 具备的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交 易方式进行 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 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 五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 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 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招募说明书 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 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 体 ;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 理 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六 ) 基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七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 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额。 ( 十 八 )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国 家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招募说明书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主要投资于价值相对低估且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市值股票,追求基金资产长 期稳定的增值和收益, 在合理风险限度内, 力 争持续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资产 (国 债、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次级 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 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 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 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不高于 20%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比例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 投 资策 略 投资策略方 面,本基金 将以大类资 产配置策略 为基础,采 取积极的股 票投资策 略和稳健的债券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组合采用 战略性资产 配置与战术 性资产配置 相结合的策 略,即在各 类资产的 投资比例范 围内,持续 评估各类资 产的风险收 益状况,并 据此动态调 整各类资产配 置比例,以在控制基金资产净值下行风险的同时追求相对较高的收益。 本基金管理 人的宏观策 略组及固定 收益组采用 定性和定量 的研究方法 对上述关 键因素的运 行状态、发 展方向以及 稳定程度进 行深入分析 和研究,并 结合金融工程招募说明书 小组自行研 发的量化趋 势识别模型 、量化风险 度量模型以 及第三方研 究机构的研究 成果定期或 不定期向投 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 理提交股票 市场及债券 市场趋势分析 及风险评估 报告。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在综合分析 判断的基础 上动态调整 各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范围 ,基金经理 根据最新的 市场运行情 况以及对申 购赎回情况 的预期对大类 资产在比例范围内进行适度微调。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资产主要 投资于价值 相对低估且 具有良好成 长性的中小 市值股票。 本基金建立 系统化、纪 律化的投资 流程,遵循 初选投资对 象、价值评 估、成长性评 估、组合构建及优化等过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盘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1)初选投资对象 本基金采用以下标准对股票进行筛选,确定中小盘股票的主要备选投资对象: 将市场中所 有股票按流 通市值从小 到大进行排 序并累加, 本基金将选 取流通市 值 累 计 达 到 全 部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市 场 总 流 通 市 值60% 的股票作为中小盘 股票的主要备 选投资对象。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也可以成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对象。 (2)价值评估 运用P/E 、P/B 、P/S 、PEG 、EV/EBITDA 等相 对估值分析方法, 选择具有可比性 的时段和市 场,通过广 泛的估值比 较,分析行 业、个股的 合理估值区 间,深入发掘 行业和个股 层面由于具 备相对价值 优势而存在 的投资机会 ,挖掘价值 被低估且具有 持续增长能力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3)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将在 价值评估结 果的基础上 ,进一步通 过成长潜力 和基本面情 况两个方 面的筛选确定最终的中小盘股票投资标的。 在成长潜力 的筛选方面 ,本基金将 采用定量分 析与定性分 析的方法, 定量指标 主要包括 主 营业务收入 增长率、主 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 、净 利润增长率 、 销售收入增 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研发投入比例等指标。 在基本面情 况的筛选方 面,本基金 将 重点从下 列几个方面 考察企业的 成长性: ① 技术或产 品的发展前 景; ②企业 的市场战略 ; ③企业的 创新能力; ④企业管理层招募说明书 的背景; ○ 5 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等。 (4)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 合中单个证 券的预期收 益及风险特 性,对组合 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 险水平下追 求基金收益 最大化,同 时监控组合 中证券的估 值水平,在 市场价格明显 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债券投资策略 为降低基金 资产组合的 风险水平, 本基金择机 投资债券。 其中债券投 资策略主 要包括久期 策略、收益 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 曲线策略、 个券精选策 略、信用调整 策略、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选择策略 、收益率曲 线骑乘策略 、杠杆放大 策略、可转换 债券投资策略等 。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基 金管理人将 根 据审慎原 则,只选择 并投资债 券剩余期限 与保本周期 剩余期限相 匹配的个券 ,并且制定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董事会批准, 以防范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选择和投资。定性分析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5、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 等。可以从 信用因素、 流动性因素 、利率因素 、税收因素 和提前还款 因素等五个方 面进行考虑。 其中信用因素是目前最重要的因素,本基金运用 CreditMetrics 模型 —— 信用矩阵来 估计信用利 差。该模型 的方法主要 是估计一定 期限内,债 务及其它信用 类产品构成 的组合价值 变化的远期 分布。这种 估计是通过 建立信用评 级转移矩阵来 实现的。其 中先对单个 资产的信用 风险进行分 析,然后通 过考虑资产 之间的相关性 和风险头寸,把模型推广到多个债券或贷款的组合。











6、权证的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采用以下策略。 普通策略 : 根据权证定价模型,招募说明书 选择低估的 权证进行投 资。持股保 护策略:利 用认沽权证 ,可以实现 对手中持股的 保护。套利 策略:当认 沽权证和正 股价的和低 于行权价格 时,并且总 收益率超过市 场无风险收益率时,可以进行无风险套利。


( 四 ) 投 资管 理 程 序 1、 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管 理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审批基金大 类资产的配 置策略,以 及重大单项 投资。基金经 理的主要职 责是在投资 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大类 资产配置范 围内构建和 调整投资组 合 。 基金经理负 责下达投资 指令。 交易 部 负责资产 运作的一线 监控,并保 证确保交易指 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 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 对不同类别的大 类资产的收 益风险状况 作出判断。 基金管理人 的策略分析 师提供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 略建议,行 业分析师提 供行业和个 股配置建议 ,债券分析 师提供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 具的投资建 议,数量分 析师结合本 基金的产品 定位和风险 控制要求提 供资产配置的 定量分析。 基金经理结 合自己的分 析判断和分 析师的投资 建议,根据 合同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 资理念和投 资范围拟定 大类资产的 配置方案, 向投资管理 委员会提交投 资策略报 告 。投资管理 委员会进行 投资策略报 告的程序审 核和实质性 判断,并根据 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 建:分析师 根据自己的 研究独立构 建股票、债 券等投资品 的备选库 。 基金经理在 其中选择投 资品种,并 决定交易的 数量和时机 。对投资比 例重大的单一 品种的投资 必须经过投 资管理委员 会的批准; 投委会根据 相关规定进 行决策程序的 审核、投资 价值的实质 性判断,并 听取数量分 析师的风险 分析意见, 最终作出投资 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 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交易部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 交易部确保投资指 令处于合法 、合规的执 行状态, 对 交易过程中 出现的任何 情况,负有 监控、处置的 职责。 交易 部 确保将无 法自行处置 并可能影响 指令执行的 交易状况和 市场变化向基 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 风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 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招募说明书 和绩效分析 并提交报告 。风险评估 报告帮助投 资管理委员 会和基金经 理了解投资组 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 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以及组合收 益来源是否 是依靠实现 既定策略获 得。数量分 析师就风险 评估和绩效分 析的结果随 时向基金经 理和投资管 理委员会反 馈,对重大 的风险事项 可报告风险控 制委员会 。 6、 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 五 ) 投 资组 合 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9、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1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招募说明书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5、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或调整上 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 六 )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招募说明书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 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 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 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 ×中证 500 指数收 益率+4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中证500指 数是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 编制,其样 本空间股票 是扣除沪深300 指数样 本股及最近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前300 名的股票, 剩余股 票按照最近一年 (新股 为上 市 以 来 ) 的 日 均 成 交 金 额 由 高 到 低 排 名 , 剔 除 排 名 后20% 的 股 票 , 然 后 将 剩 余 股 票 按照日均总 市值由高到 低进行排名 ,选取排名 在前500名 的股票作为 中证500 指 数 样 本股。中证500指数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中国债券总 指数是由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于2001 年12月31 日推出的 债券指数。 它是中国债 券市场趋势 的表征,也 是债券组合 投资管理业 绩评估的有效 工具。中国 债券总指数 为掌握我国 债券市场价 格总水平、 波动幅度和 变动趋势,测 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价值 相对低估且 具有良好成 长性的中小 市值股票, 追求基金 资产长期稳 定的增值和 收益。本基 金认为,该 业绩比较基 准目前能够 忠实地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 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招募说明书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 时,本基金 管 理人 可以在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的情况下, 履行相关程 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 预期风险中等预期收益品种, 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 九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和 债权 人 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 及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2、 基金管 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招募说明书 十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 用 账户。开 立的基金专 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 算财产。基 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 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十 一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权 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 及负债。 ( 三)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 外公布。 ( 四)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对存在 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 市价的,采 用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 估值日无市 价,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 了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市场实际 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 估 值 。 招募说明书 5、 对只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对 只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综 合协议平台 交易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在不违 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关数据。


7、 如有充 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存在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相关规 范且适用于 本基金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五)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 六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募说明书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如 果由于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 值错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 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 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 值错误发生 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 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 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损方”)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招募说明书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七)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特殊 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 招募说明书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招募说明书 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募说明书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


招募说明书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 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是界 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 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招募说明书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 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募说明书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 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招募说明书 在《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 (1)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 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 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 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 监会 相关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 指定 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 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十 六 、 风 险 揭 示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 “ 基金” )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 能 是分散 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 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 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 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 损失。基金 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 场风险,也 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 险和合规风险 等。巨额赎 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 特有的一种 风险,即当 单个 开放日 基金的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 过 上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百分之十 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 票 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基 金、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 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 承担不同程 度的风险。一 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 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 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自 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人应当 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额 投资和零存 整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别 。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 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 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但 是定期定额 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 资所固有的 风险,不能 保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 化,不会改 变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等行 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 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 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 资人 基 金 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 一) 市 场系 统 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政 治、经济、 投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会产 生波动,从 而对本基金 资产产生潜 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益水 平发生波动 。证券市场 中 这种不能 通过分散化 投资而消除 的风险,称 为市场系统性 风险。 ( 二) 上 市公 司 风 险 市场中可能 存在公司质 量迅速恶化 的上市公司 ,针对可能 投资此类股 票而产生 的风险, 本 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 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 三)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 股 票和 债券的 价格和收益 率,同时也 影响着企业 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本 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四) 流 动性 风 险 指基金资产 不能迅速转 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 付可能出现 的投资者大 额赎回的 风险。在开 放式基金交 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 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五 ) 信 用风 险 基金所投资 企业债券的 发行人如出 现违约、无 法支付到期 本息,或由 于企业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 六 ) 管理 风 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 能 等 , 招募说明书 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 形势、证券 价格走势的 判断,从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 七)本 基金 特有风险 1、 本基金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 转换债券的条款相对于普通债券和股票而言更 为复杂,对 这些条款研 究不足导致 的事件可能 为本基金带 来损失。例 如,当可转换 债券的价格 明显高于其 赎回价格时 ,若本基金 未能在可转 换债券被赎 回前转股或卖 出,则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 2、 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是由目 前国内中小 企业的发展 状况所导致 的发行人违 约、不按时 偿付本金或利 息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主要是由债 券非公开发 行和转让所 导致的无法 按照合理的价 格及时变现 的风险。由 于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 特殊性,本 基金的总体 风险将有所提 高。


本基金在选 择投资标的 时,将充分 考虑上述风 险给投资者 带来的不利 影响,在 投资比例和 标的选择上 进行严格的 风险控制, 最大程度降 低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 对本基金整体运作的影响。 ( 八) 资 产配 置 风 险 虽然资产配置将会对本基金资产的增 值带来超额回报, 但由于信息来源的不足、 滞后或错误 ,导致基金 管理人在判 断宏观市场 、行业周期 产生偏差及 选择证券品种 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配置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投资者将蒙受一定的损失。 ( 九) 不 可抗 力 风 险 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 风险;金融 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代 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 险,也可能导 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 十) 其 他风 险


招募说明书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招募说明书 十 七 、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 生效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 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司 行使股东权 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 15)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 净值 ,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 履行信息 披 露及报告 义务; 招募说明书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 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 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 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方 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 三方处理有 关基 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 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 清 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 托 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 规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 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募说明书 20)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 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即视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 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招募说明书 2)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 身风险承受 能力, 自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 并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招募说明书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对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 取消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在 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转让等业务的规则; 8)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 ,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招募说明书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 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 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 到会招募说明书 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 之一) ; 若 本人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 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 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 之一 (含三 分之一) 以上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招募说明书 其他非书面 方式授权其 代理人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 金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 召集会议的 通知后,对 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 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 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招募说明书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 份文件的表 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但 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中选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 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的 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职责: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将 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 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本摘要如与正文不符,以正文为准)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 6 号力帆中心 2 号办公楼第 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重 成立时间:2004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97 号 注册资本:21,75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 务、发起设 立基金及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批准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 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 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说明书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 存款、贷款 、同业拆借 业务;国内 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 兑、贴现、 转贴现、各 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 清算;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代 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 业务;保管 箱服务;发 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企 业年金托管 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 理服务;年 金账户管理 服务;开放式 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 回业务; 资 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承诺 ;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 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行、代理发 行、买卖或 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 ;自营、代 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 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 汇、 售汇业务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债券资产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 券 、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 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1)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95% ,中小企业私募债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不 高 于20% , 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因 基 金 规 模 或 市 场 变 化 等 因 素 导 致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 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 限制:


a 、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b、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c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d、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h、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i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j 、 本基 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招募说明书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单只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p、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40% 。 q、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 或调整上 述限制的, 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除投资资产 配置外,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和检 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 求,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函 说明基金可 能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对 措施,便于 托管人实施交 易监督。 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 承销证券; ②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 从事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 政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① 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 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 则在该名单 中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 定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 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 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 回函确认收 到后,对名 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 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与 不在名单内 的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 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约 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 的交易结算 方式进行交 易。如果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 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 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③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 况调整核心 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 控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 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 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 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信用风险主 要包括存款 银行的信用 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 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 行选择方面 的风险。本 基金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 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 银行以外的 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 人在通知基 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 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①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招募说明书 ③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 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批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 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 人还应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 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④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 证监会批准 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 定期,基金 拟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 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 券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比 例、资金划 付时间等。基 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 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 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 前两个工作日 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⑤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知》规 定,对基金 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法 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 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就 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 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 保留查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 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 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无法达 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 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 切实履 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 担 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 管 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招募说明书 核查。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 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 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理 人赔偿因其 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 易程序尚未 成交的且基 金托管人在 交易前能够 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 现该投资指 令违反关法 律法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 估值完成后 方可获知的 监控指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 管人发现该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 挠基金托管 人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 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监 督 、核 查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招募说明书 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予 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基金 管理人进行 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招募说明书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 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 售机构按销 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的约 定,将认购 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 银行开设的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规定后,由 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 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 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设资产托 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 开立其他任 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 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 、 《 利率管理暂 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招募说明书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 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 理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 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 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银 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 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 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 管 人、基金 管 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有招募说明书 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 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 达、挂号邮 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份 额总份额后 的数值。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并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 。因此,本 基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基 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有市价的, 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 价,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 生了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3) 当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 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 或被以往市场实 际交易价格验证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对只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对只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综合协议平 台交易的中 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6) 在不 违背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 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关数据。


(7) 如有 充足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存在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相关规范且适用于本基金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管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 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应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由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招募说明书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 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 导致基金资 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造 成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 顺延错误而 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 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 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 最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 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 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 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8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应按照 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 则,分别独 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 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 关各方平行 登录的账册 记录完全相 符。若当日 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招募说明书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 更新一次 并 登载在网站 上,并将更 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 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 报告,在季 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在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相 关各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 相关各方认 可的账务处 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鉴 或 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 意见书 ,相 关各方各自 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会 计报告、半 年报告或年 度报告复核 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须分别妥 善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包 括 《基金招募说明书 合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的 基金 登记机构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 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权益登记 日、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托 管协 议 的 变 更和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协 商一致,可 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 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 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招募说明书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八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 产生的或与 本协议有关 的一切争 议 ,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 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 的地点在北 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 关各方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 料寄 送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开通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 (每 工作日)发送基金净值信息。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 多 种收 费 方 式 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基 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 办法见有关公告。 ( 三 ) 基 金电 子 交 易 服务 基金管理人现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 管理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更多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 四 ) 联 系方 式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如下电话: 客户服务专线:400-819-8866(免长途) 传真:010-68731199 互联网站: http://www.ncfund.com.cn (五)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一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无其它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二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 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三 、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 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准予 新华积极价 值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募 集注册的 文件 (二)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关于 申请募集注册 新华积极 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 华 基 金 管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