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聚盛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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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广 发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平安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发售日期: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2015 年 11 月 27 日
目录
重要提示 ........................................................ 2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 4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 8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8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 13
五、清算与交割 ................................................. 16
六、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 17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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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877 号文注册。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银行”)。
4 . 本 基 金的 募 集 对 象为 符 合 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将自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1 月 27 日 (具体时间安排详
见本公告正文) 通过 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公
开发售, 若本基金的募集期内 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 则另行公
告。
7.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 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
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已经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投资人无需再开立基金账户, 直接办理新基金的认购业务即可。 若投资人在不
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不承
担认购失败责任。 如果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 3
买 本 基 金 ,则 需 要 在 该代 销 网 点 增开 “ 交 易 账户 ” , 然 后再 认 购 本 基金 。 投 资 人
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 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募集期内本公司
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 开户和
认购的具体程序请见本发售公告正文。
8 . 在 基 金募 集 期 内 ,每 一 基 金 投资 者 通 过 本公 司 网 上 交易 系 统 每 个基 金 账
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 含认
购 费 ) , 直销 机 构 网 点( 非 网 上 交易 系 统 ) 每个 基 金 账 户首 次 认 购 的最 低 限 额 为
50,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募集
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9 . 投 资 者在 募 集 期 内可 以 多 次 认购 本 基 金 ,认 购 期 间 单个 投 资 者 的累 计 认
购规模没有限制,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 就不再接受撤销申
请。
10. 销售机构 (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对申请的受理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
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即本公司) 的登记确认为准。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 2015 年 11 月 1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等媒体上
的《广发聚盛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基 金 合 同 、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和本基金代销机构网站 (详见本公
告 正 文 ) 。投 资 者 亦 可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下 载 基金 申 请 表 格和 了 解 基 金募 集 相 关 事
宜。
12.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代销机
构咨询。
13.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城市外, 各代销机构可能随时增加部
分基金销售城市。 具体城市名单、 联系方式及相关认购事宜, 请留意近期本公司
公告, 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本公司在募集期内还可能 4
增加新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
查询。
14 . 对 未 开 设 代 销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 请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105828 或020-83936999) 及直销专线电话 (020-89899073 ) , 垂询认购事宜。
15. 本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并可根据 基金销
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 发行方式
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 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价格下降等,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
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
同》 。
一 、 本 次 募集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名 称
基金名称: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广发聚盛混合
A类基金代码为:002025
C类基金代码为:002026
( 二 ) 基 金类 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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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的 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 五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六 )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目标上限。
(七)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八 ) 销 售渠 道 与 销 售网 点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
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具体 6
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
和投诉等。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 九 ) 募 集时 间 安 排 与基 金 合 同 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15 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27日 ,期间面向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 募集期满, 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
件, 本基金将宣布基金合同生效, 但基金管理人亦可视情况适当延后期限; 若未
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 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同时
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4.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 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 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 7
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 十 ) 基 金认 购 方 式 与费 率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 额 对认 购 设 置 级差 费 率 , 认购 费 率 随 认购 金 额 的 增加 而 递
减, 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0%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 万元 1.0%
50 万元≤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A 类基 金 份 额 认购 费 用 不 列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基 金 的 市 场推 广 、
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 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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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 (99,009.90+50 )/1.00=99,059.9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 类份额, 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
的利息,可得到99,059.90份基金A 类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10,000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 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 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10,000+5)/1.00 = 10,005 份
二、募集方 式 及 相 关 规定
在募集期内, 本基金将由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面
向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发售, 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本公司网
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
低限额为10 元 (含认购费) , 直销机构网点 (非网上交易系统) 每个基金账户首
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50,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
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
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三 、 个 人 投资 者 的 开 户与 认 购 程 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机构认购。个人投资者在T+2 日(T日为申请日)
可以通过原办理网点提供的服务方式查询或打印认购申请确认单。
(一)网上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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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认购时间为本基金份额发售日 (周六、 周日正常营业) , 全天24小时接受开
户及认购业务。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上的《广发基金电
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 ) 尚 未开 通 广 发 基金 网 上 直 销的 个 人 投 资者 , 可 以 通过 中 国 工 商银 行 借
记卡、 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借记卡、 招商银行
借记卡、 交通银行借记卡、 广东发展银行理财通卡 (带银联标志) 、 兴业银行卡
或者第三方支付通联支付、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gffunds.com.cn) , 根据页 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
可直接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广发基金网上直销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广发基金网上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二)直销机构销售网点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1 :30,13:00-16:3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
① 客户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等) 原件及复印件 ( 第
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② 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需公证)及代办
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③ 指定的个人同名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借记卡等)原件及复印件;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⑤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⑥ 填妥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个人版) 》 。
注: 其中③中所提供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 (或借记卡等) 账户将作为投资人 10
赎回、 分红及无效认 (申) 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此账户可为投资
人在任一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完全一致。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
户:
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60200012983838382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机构开立基金账户时登
记的客户名称;
② 已经开户的注明交易账号;还没有开户的注明资金用途“**购买广发聚
盛混合” , 并确保在2015年11月27日16:30前到账 (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
闭的最后时间,即17:00) ;
③ 投资人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②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③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④ 如系代理人办理的,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
正反两面)。
3.注意事项
(1)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未确认前,可以办理认购申请。如基金账户开户
失败,则认购申请失败,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
(2)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 (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
后时间,即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直销专户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
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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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人划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募集期截止日即2015 年11月27日16:30 (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
闭的最后时间,即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4)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三)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其他商业银行, 仅供投资者参考, 具体
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5:00,业务办理时间具体以
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银行借记卡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 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②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交下列资料办理认购手续:
① 已办妥的银行借记卡;
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四)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此程序仅供投资人参考, 具
体程序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5:00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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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
资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 。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 可申请认购
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投资人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
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有关注意事项
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五)特别提示
1.请有意认购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 销机构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放式
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
www.gffunds.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
料与下载文件中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3.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 13
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个人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顺延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 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
未补足的;
(4)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四 、 机 构 投资 者 的 开 户与 认 购 程 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的直销机构 (非网上交易)认购。
(一)直销机构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1 :30,13:00-16:30。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相关有效印鉴 ;
②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③ 《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④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⑤ 加盖预留印鉴的《印鉴卡 》(表格内“声明”处需加盖单位公章);
⑥ 预留同名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购的机构投
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购/ 申购的资金退款等
资金结算汇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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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有效印鉴的《开放式基金业务申请表》 ;
⑧ 加盖公章/预留印鉴的《投资者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⑨ 填妥的《广发基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机构版)》;
⑩ 汇款回执复印件。
注: ①、 ②、 ③、 ④、 ⑥、 ⑨均需在复印件处加盖单位公章 或相关有效印鉴。
(2)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 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
户:
户名: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602000129838383823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人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机构网点开立基金账户
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 广发聚盛 混合”,并确保在
2015年11月27日16:30前到账(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即
17:00);
③ 投资人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
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投资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②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③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 (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
后时间, 即17:00) 之 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的, 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
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认购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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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投资人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③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金额小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在募集期截止日即2015 年11月27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指定直销专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的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
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二)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如下: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仅供投资人参考, 具体程序
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渠道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开说明书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9:30~15:00 (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 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已开立了资金
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
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 需正反两面) ;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提出认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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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 ;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
(4) 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人还可通过电话委托、 自助/热自助
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有关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2)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三)特别提示
1 . 请 有 意认 购 本 基 金的 机 构 投 资者 尽 早 向 直销 机 构 网 点或 代 销 网 点索 取 开
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及认购申请表。 机构投资者也可从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网
站www.gffunds.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 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
材料与下载文件中的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网点与代销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3.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
定的资金结算账户,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4.若机构投资者认购资金当日申请时间之前,未将足额资金划到账,则当
日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在认购申请有效期内顺延受理。
5.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人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
(1)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注册或开户手续或办理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在认购期结束时仍
未补足的;
(4)本公司确认的其他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五 、 清 算 与交 割
1. 投资人无效认购资金将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3个工作日内 17
向投资人指定账户划出。
2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前 ,投 资 者 的 认购 款 项 只 能存 入 专 门 账户 , 不 得 动用 。 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本基金持有人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注册登记。
六 、 基 金 资产 的 验 资 与基 金 合 同 生效
1 . 募 集 期截 止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根据 注 册 登 记机 构 确 认 的数 据 , 将 有效 认 购
资金 (不含认购费) 及其所生利息一并划入在基金托管行的专用验资账户, 并委
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注册登记机构出具
认购户数证明。
2 . 若 基 金合 同 达 到 生效 条 件 , 基金 管 理 人 向中 国 证 监 会提 交 验 资 报告 , 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次日公告。
3 . 若 因 本基 金 未 达 到法 定 生 效 条件 而 导 致 基金 合 同 无 法生 效 , 则 基金 管 理
人将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 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七 、 本 次 募集 有 关 当 事人 或 中 介 机构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段西军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传真:020-8989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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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八)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部分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可能增加新的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投资
人可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查询。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层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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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 黄贞、陈桂华
联系人:程秉
(六)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吴迪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 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