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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智联混合(519644)

银河智联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5-1 银河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 年 十一月



























































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7 月 1 日《 关于准予银河智联 主 题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注册的批 复》( 证监 许可 【2015 】1470 号) 的 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 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 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 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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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2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52 十、基金的投资 ..................................................... 53 十一、基金财产 ..................................................... 6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 ................................................... 70 十五、基金税收 .....................................................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八、风险揭示 .....................................................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2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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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一、绪言 《银河 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银河智联主题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银河智联主 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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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 指 《 银河 智联主 题灵 活 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合 同 》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本 基 金 签 订之 《 银河智联 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 指 《 银河智联主题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银河 智联主 题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行 业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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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6 、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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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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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43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49 、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 、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52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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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基金 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 代表人: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 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 二)主 要人 员 情 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许国平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 东京代表处代表、 研究 局调研员、 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 主任,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董事刘立达先生, 中共党员, 英国威尔士大学 (班戈) 金融 MBA。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 略发展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金融市场处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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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控,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 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 董事王志强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届董 事会连任。 历任上 海机电 (集团) 公司科长、 处长、 总会计师, 上海久事公司计财部副总, 上海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 副总会计师等职。 现任上海市城市建 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熊人杰先生,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曾任职于湖南人造 板厂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广电总公司、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深圳市 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唐光明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10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董事,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中国船舶工业总 公司综合计划司投资一处科员, 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项目经理, 首都机场集团 公司业务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卢丽平女士,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9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局劳 动组织处副处长、 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 苏丹大尼罗河石油作业公司人力资源部 高级主管, 中油国际 (苏丹) 劳动工资部部门经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供公司 人事劳资部劳动组织处处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专职 董事。 董事尤象都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1 年10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国家经济体制改 革委员会宏观司财税处、 投资处副处长, 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 (后为总行营业 部 ) 办 公 室副 主 任 ( 主持 工 作 ) 、信 贷 部 副 总经 理 兼 综 合处 处 长 、 资产 保 全 部 副 总 经 理 、 支行 管 理 处 副处 长 ( 主 持工 作 ) 、 西单 支 行 负 责人 , 财 政 部综 合 司 综 合 处副处长、 处长,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月坛支行行长,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尤象都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总 经理职务,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由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代为履行总经理职务。 该事 项已经于 2015 年8 月21 日对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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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告。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 被选举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二届、 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 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门总经理,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 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沈祥荣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 工程师。2010 年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 历任国家计委、 经委、 国务院办公厅副处长、 处长、 副局长, 中国华诚集团董事长, 第十届上海 市政协委员。现任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 年 4 月 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独 立 董 事。 历 任 中国 人 民 银 行国 家 外 汇 管理 局 办 公 室副 主 任 、 主 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 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中 心 综 合 研 究 部 副 经 理 ,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组 成 员,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基金管理部总监、 基金经理、 金融工程 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朱洪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华东分部总经理、 远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银河证券上海总部党 委书记、 总经理、 公司纪检委员; 亚洲证券 (银河证券党委派任) 总裁、 党委书 记; 银河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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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监事吴磊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2013 年 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先后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副 总 经 理 陈勇 先 生 ( 代为 履 行 总 经理 职 务 ) ,中 共 党 员 ,大 学 本 科 学历 。 历 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 联合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高 级 经 理 ,中 国 银 河 证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总 裁 办公 室 秘 书 处副 处 长 、 处长 、 ( 党 委 办公室) 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 现兼任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 表人。 原总经理尤象都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由副 总经理陈勇先生代为 履行总经理职务。 该事项已经于2015 年8 月21 日对外公告。 督察长董伯儒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 司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高级经理,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 持保障部总监等职。现 兼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神玉飞先生, 中共党员, 博士研究生学历,7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07 年9 月 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宏观策略研究员、 行业研究员、 银丰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等职, 期间 主要从事宏观策略行业研究和股票投资策略研 究工作。 自2012 年12 月起担任银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索峰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 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先生, 总经 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 生, 研究部总监刘风华女士, 股票投资部副总监王培先生, 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韩晶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 三)基 金管 理 人 职 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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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1 、 依 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则 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资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 严 格 按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14 、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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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18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不从 事 违 反 《基 金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不从 事 以 下 违反 《 基 金 法》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 取的未公开 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 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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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操 守 , 督 促和 约 束 员 工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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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基 金 经理 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或者以 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六) 基 金 管理 人 内 部 控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 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 控制环境 、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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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 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 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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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 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 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相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定 期 会 议 上 报 告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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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9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14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金: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 四 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9 月 分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 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 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 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于2014 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 较上 年增长 8.99%; 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 增长10.30%; 客户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 增长5.53% 。营业收入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12.16% ;其中,利息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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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增长12.28%,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 为19.02% ; 成本收入比为 28.85%。 利润总额2,990.86 亿元, 较上年增长6.89%; 净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6.10%。资本充足率14.87% ,不良贷款率1.19%, 拨备覆盖率 222.33%。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 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 增11 万户和 68 万户, 个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 万户。 网点 “三综合” 覆盖面进 一步扩大,综合性网点达到 1.37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0%,综合营销团队 1.75 万 个,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 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 全行 超过 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 类柜面实时性业务 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 处理效率提高 60%。 总分行之间、 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 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销取得重要进展, 集团综合性、 多功 能优势逐步显现。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3,989.83 亿元,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 “养颐” 为主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 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 账户 管理规模分别新增 188.32 亿元和62.34 万户。投资托管业务规模增幅 38.06%, 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 1 万 个、 结算量达1.46 万 亿元。 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 万 张, 消费交易额16,580.81 亿元, 多项核心指标同业第一。 私 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 客户数量增长 14.18%, 金融资产增长 18.21%。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 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4 年“世界 银行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 球500 强排名第29 位, 新兴市场 500 强排名第3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排名 第38 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 治理、 社会责任、 风险管理、 公司信贷、 零售业务、 投资托管、 债券承销、 信 用 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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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 220 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 资 产托 管 部 主 要人 员 情 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 室工作, 并 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 部, 并在总 行集 团客 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经营 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 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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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 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 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 利 用 自行 开 发 的 “托 管 业 务 综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系 统 ” , 严格 按 照 现 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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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2、监督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 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 通 过技 术 或 非 技术 手 段 发 现基 金 涉 嫌 违规 交 易 , 电话 或 书 面 要求 基 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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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基 金 份额 发 售 机 构 1、直销机构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 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 :(021)38568985 联系人: 郑夫桦、张鸿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号院A-F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孙妍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 址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天 河 路 1 号 锦 绣 联 合 商 务 大 厦 25 楼 2515 室( 邮 编:510075)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 206 号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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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地址:南京市太平南路 1 号新世纪广场B 座805 室(邮编:210002)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西路 17 号赛格景苑2 楼(邮编:518048)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 代销机构 (1 ) 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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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7)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户服务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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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沈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1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11)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 电话:95511-8 联系人: 郑舒丽 网址: www.pingan.com (1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肖婷 网址:www.ci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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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1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20 层经 纪业务管理 部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4683893


传真: (010)84685560 联系人:陈忠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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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 (0755)83025666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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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2)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 (23)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 电话: (024)22955449


传真: (024)2295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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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联系人:宋伟 客服电话: (024)22955438 网址:www.chstock.com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2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 周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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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566 传真: (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2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联系人: 邓颖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3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5351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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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传真: (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3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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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841160 传真:(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瑞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 、 第 三 方 销 售 机 构 (1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址 :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1818-188 网 址 : www.1234567.com.cn (2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685 弄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903 ~90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850-099 网 址 : www.howbuy.com (3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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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住址 : 杭 州 市 江 南 大 道35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4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25 楼I 、J 单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788-887 (5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90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 体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名单 为准。 ( 二) 基 金 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 师 事务 所 和 经 办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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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 四)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注 册 会 计师 : 名称: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东 方 经 贸 城 安 永 大 楼16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葛 明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濮 晓 达


电 话 :(021)22288888


传 真 :(021)22280000


联 系 人 : 蒋 燕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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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 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470 号 注册 日期:2015 年7 月1 日 ( 一) 基 金 类型 与 存 续 期间 1、 基金类型:混合型基金 2、 存续期间:不定期 3、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 二) 募 集 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 三) 募 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四) 募 集 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 ( 五) 募 集 场所 本公司的直销 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广州分公 司、南京分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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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任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光大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场内代销机构: 通过上证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 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证所会员。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本 基金之 份额发售公告。 ( 六)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初 始 面 值 、认 购 价 格 及计 算 公 式 、认 购 费 用 1、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人民币1.00 元 2、 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 、本基金 的 认购费率按 认 购 金 额递 减 。 投 资人 在 募 集 期内 可 以 多 次认 购 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 已受理的认购申 请不允许撤销。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 的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2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认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 4、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将采用外扣法计算认购费用。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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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 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 额返还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份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得的利息为3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1.20%)= 9,881.42元 认购费用 = 10,000-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 =(9,881.42+3)/1.00 = 9,884.42份 如果投资人是 场外认购,则认购份额为 9,884.42 份;如果投资人是场内认 购,认 购份额为9,884 份,其余0.42 份对应的金额返 还给投资人。 例 2: 某投资人一次性投资6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 如果认购期内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 = 6,000,000-1000=5,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 (5,999,000+1800)/1.00= 6,000,800.00 份 ( 七) 投 资 人对 基 金 份 额的 认 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的客户无需 重新开户) ,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 资 人 认 购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请 详 细 查 阅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3、 认购方式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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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T 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自 T+2 日 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 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情况。 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4、 认购限制 (1)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 受理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2) 本基金场外代销机 构首次认购 和追加认购 的最低金额 按照基金管 理人和 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 , 场内认购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本基金直销网 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 , 法律、法 规或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八) 首 次 募集 期 间 认 购资 金 的 管 理和 利 息 的 处理 方 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 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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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七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一 ) 基 金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 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时 募 集 资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 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销 售 机构 不 得 请 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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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 管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进行。 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 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 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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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 的申 购 与 赎 回申 请 可 以 在基 金 管 理 人规 定 的 时 间以 内 撤 销 ,但 申 请 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 、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人 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定


1 、 场 外 交易 时 , 投 资者 通 过 销 售机 构 首 次 申购 基 金 份 额单 笔 最 低 限额 为 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场内交易时, 投资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且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 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 场外交易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交易时, 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若某投 资者托管的基金份 额不足 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 10 份的, 投资者 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 、 投 资 人可 多 次 申 购, 对 单 个 投资 人 累 计 持有 份 额 不 设上 限 限 制 。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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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定 申 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 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 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不成 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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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六 ) 基 金的 申 购 费 和赎 回 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 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 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1.5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 上述赎回费率中,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个月按30 日计算; 1 年按365 日计算,2 年按730 日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7 日(含)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两者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 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 ( 含) 但少于6 个 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 (含)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未 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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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背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 七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数额 和 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 申 购的 有 效 份 额为 按 实 际 确认 的 申 购 金额 在 扣 除 相应 的 费 用 后, 以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 赎 回金 额 为 按 实际 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当 日 基金 份 额 净 值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 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申购 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 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 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有效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 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 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 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份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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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例 3: 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非网上交易) , 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 (1+1.5% )=39,408.87 元 申购 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 (40,000-591.13)/1.040=37,893.1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 申购, 可得到 37,893.14 份基金份额 ; 如果投 资人是场内申购, 申购 份额为 37,893 份,其余 0.14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1.016× 0.5%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1.016-50.80=10,109.2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其持有 30 天的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 购 与赎 回 的 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立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3、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立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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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登 记 办 理 时间 进 行 调整, 并最迟于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 九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期 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临时 停 市 ,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 或 某些 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 响或 损 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 暂 停赎 回 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临时 停 市 ,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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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 赎 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确认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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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刊登 公告或者通知代销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况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或者最 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 三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 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四 ) 基金 的 转 托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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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五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六 ) 基金 份 额 的 冻结 、 解冻和质 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所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 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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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九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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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十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 通过灵活 的资产配置、 策略配置与严谨的风险管理, 追求实现基金资产持续稳定增值的前 提下,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股 指 期 货 、国债期货 以 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的智联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 三 ) 投 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大 类 资产 配 置 过 程中 , 结 合 定量 和 定 性 分析 , 从 宏 观、 中 观 、 微 观 等多 个 角 度 考虑 宏 观 经 济面 、 政 策 面、 市 场 面 等多 种 因 素 ,综 合 分 析 评 判 证 券 市场 的 特 点 及其 演 化 趋 势, 重 点 分 析股 票 、 债 券等 资 产 的 预期 收 益 风 险 的 匹 配 关系 , 在 此 基础 上 , 在 投资 比 例 限 制范 围 内 , 确定 或 调 整 投资 组 合 中 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 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 , 货币供应量(M0 ,M1 ,M2) 的增长 率等指标。 本 基 金 考 虑的 政 策 面 因素 包 括 但 不限 于 货 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产 业 政策 的 变化趋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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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本 基 金 考 虑的 市 场 因 素包 括 但 不 限于 市 场 的 资金 供 求 变 化、 上 市 公 司的 盈 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 、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对 本 基 金 定义 的 智 联 主题 领 域 相关 行业及其 子行 业 的 精 选以 及 对行业内相关股票的深入分析,挖掘该类型股票的投资价值。 (1 )智联主题的界定及涵盖 所谓 智联主题,集中体现在“工业 4.0”和“互联网+ ”领域,以信息化、 智能化、网络化为基础,基于 互联网、物联网等对资源 进行整合,通过以信息 化与智能化、 自动化技术的高度融合,最终实现以生产高度数字化、网络化、 机器自组织为标志的 产业升级。 本基金定义的智联主题 主要涵盖以下层次: 1 )智能与自动化:包括 智能交通、智能制造(工业 4.0) 、智能环保、智 能医疗、智能农业、智能物流、智能电网、智能安防、智能家居、智能服务、 智慧生活等行业; 以及自动化技术开发、 自动化设备开发及制造、 传感器、 仪 器仪表设备 、芯片设计制造等; 2 )互联、物联、电商; 3 )应用智能化、自动化、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的受益行业,包括互联网 对传统行业的改造等; 4 )当前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于智联主题行业,且未来有望 成为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预期的公司; 5 )为智联主题相关行业提供服务、支持的相关受益行业。 未来随着经济 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基金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对 智联主题 相关股票的识别及认定。


(2)精选个股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定 性 与 定 量相 结 合 的 方式 , 对 本 基金 定 义 的 智联 主 题 相 关行 业 及其子行业 的 上 市 公 司的 投 资 价 值进 行 综 合 评估 , 精 选 具有 较 高 成 长性 、 较 高 盈利质量 、合理估值水平、具有较强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 1)定性分析 本 基 金 将 通过 定 性 分 析, 深 入 分 析 相关行业、 企 业 的 基 本面 以 及 国 家 相关 政策、人口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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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① 研发能力 研 发 能 力 的强 弱 关 乎 着本 基 金 定 义的 智 联 主 题相 关 公 司 的长 期 生 命 力。 本 基 金 将 重 点投 资 具 有 明确 的 产 品 开发 战 略 、 良好 的 研 发 团队 、 有 保 障的 研 发 开 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 ② 市场能力 本 基 金 将 重点 考 察 上 市公 司 是 否 建立 相 应 的 营销 体 系 , 公司 的 销 售 能力 , 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 企业的产品线 公 司 是 否 有完 善 的 产 品线 布 局 , 能否 推 出 具 有高 市 场 容 量的 品 种 并 使短 、 中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 公司治理结构 本 基 金 将 重点 考 察 公 司的 法 人 治 理结 构 , 实 际控 制 人 的 发展 战 略 , 关联 交 易等事项。 ⑤ 公司管理 公 司 的 管 理团 队 是 否 和谐 高 效 , 能够 在 公 司 战略 、 作 业 与成 本 、 质 量与 安 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 政府政策 本基金 将 密切 关 注 政 府社 会 保 障 政策 、 行 政 管制 等 政 策 的调 整 对 本 基金 定 义的智联主题各行业及其子行业 的影响。 ⑦ 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 因经 济 发 展 而导 致 的 人 均收 入 水 平 的提 高 , 都 会对 我 国 经 济和 产 业 的 发 展 产生 深 远 的 影响 。 本 基 金 将 动 态 的 跟踪 这 些 变 化, 并 分 析 其影 响 。 经 济结构调整升级将是本基金在投资中需要的重点考虑的因素。 2)定量分析 本 基 金 在 定量 指 标 方 面, 重 点 考 察企 业 的 成 长性 、 盈 利 能力 的 估 值 水平 , 选择具 有 智联 主 题 属 性的 、 公 司 财务 健 康 、 成长 性 好 、 估值 合 理 的 股票 作为本 基金备选投资目标 。 成 长 性 指 标方 面 , 本 基金 主 要 考 虑 (不限于) 主 营 业 务 收入 、 净 利 润增 长 率 、 经 营 性现 金 流 量 增长 率 及方向 、 主 营 业 务利 润 增 长 率及 其 增 长 变动 的 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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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和速率 等指标,用以上指标对成长性进行研判。 盈 利 指 标 方面 , 本 基 金主 要 考 虑 (不 限 于 ) 总资 产 报 酬 率、 净 利 率 、净 资 产收益率 、 盈利现金比率 (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等指标来研判盈利能力和 质量。 价 值 指 标 方面 , 本 基 金采 用 适 当 的估 值 指 标 和 估 值 模 型 ,对 公 司 股 票价 值 进 行 评 估 ,具 体 可 采 用的 方 法 包 括股 息 贴 现 模型 、 自 由 现金 流 贴 现 模型 、 市 盈 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 等。本基金主要考虑 PE 、PB 、PEG 、PS 等 指标。 增 长 潜 力 方面 , 本 基 金在 关 注 公 司历 史 成 长 性的 同 时 , 更加 注 重 其 未来 盈 利 的 增 长 潜力 。 本 基 金将 对 上 市 公司 未 来 一 至三 年 的 主 营业 务 收 入 增长 率 、 净 利润增长率等指标进行预测研判。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债 券投 资 以 久 期管 理 为 核 心, 采 取 久 期配 置 、 利 率预 期 、 收 益率 曲 线估值、类属配置、单券选择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对可 转 换 债 券条 款 和 发 行债 券 公 司 基本 面 进 行 深入 分 析 研 究的 基 础 上 , 利 用可 转 换 债 券定 价 模 型 进行 估 值 , 并结 合 市 场 流动 性 , 投 资具 有 较 高 预期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参 与股 指 期 货 交易 , 以 套 期保 值 为 目 的。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对 指数 点 位 区 间 判 断, 在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前提 下 , 决 定套 保 比 例 ;再 根 据 基 金股 票 投 资 组 合 的 贝 塔值 , 具 体 得出 参 与 股 指期 货 交 易 的买 卖 张 数 。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股 指 期 货 当 时 的成 交 金 额 、持 仓 量 和 基差 等 数 据 ,选 择 和 基 金组 合 相 关 性高 的 股 指 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 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谨慎进行投资, 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 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 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展期策略、 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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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将审慎地 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 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 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 益。 6、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 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 据 权 证 与标 的 证 券 的内 在 价 值 联系 , 合 理 配置 权 证 与 标的 证 券 的 投资 比 例 , 构 建 权证 与 标 的 证券 的 避 险 组合 , 控 制 投资 组 合 的 下跌 风 险 。 同时 , 本 基 金 积 极 发 现可 能 存 在 的套 利 机 会 ,构 建 权 证 与标 的 证 券 的套 利 组 合 ,获 取 较 高 的投资收益。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 四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其中, 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 的智联主题相关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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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全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 标准 , 应 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申 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 基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 业市 场 进 行 债券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买 入 国 债期 货 合 约 价值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股 票 、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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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股票 总 市 值的 2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的 卖 出 国 债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 股 票投 资 比 例 的有 关 约 定 ;所 持 有 的 债券 ( 不 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 投 资 策略 应 当 符 合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人 合 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不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特 殊 情 形 除外 。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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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五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70%+ 上 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3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 一起构成,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上 证 国 债 指数 是 以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所 有固 定 利 率 国债 为 样 本 ,按 照 国 债 发 行 量加 权 而 成 。上 证 国 债 指数 是 上 证 指数 系 列 的 第一 只 债 券 指数 , 它 的 推出使我国证券市场股票、债券、基金三位一体的指数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设定本基金的基准为 中证 800 指 数收益率× 70%+ 上 证 国 债 指 数 收 益 率× 30% ,能客观反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或因指数编制及发布等方面的原因, 如果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 风 险收 益 特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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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本基金为 权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智联主题的混合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中等的投资品种, 其风险 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相关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相 关权 利 ,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 通 过关 联 交 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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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十 一 、 基 金 财 产 ( 一)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 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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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 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 值 方法 1、 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 未发 生 影 响 证券 价 格 的 重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 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 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行 有 明 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 策 性 银 行债 、 短 期 融资 券 、 中 期票 据 、 企 业债 、 公 司 债、 商 业 银 行金 融 债 、 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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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后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减 去 可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 下 , 应 以活 跃 市 场 上未 经 调 整 的报 价 作 为 计量 日 的 公 允价 值 ; 对 于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表 计 量 日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 , 应 对市 场 报 价 进行 调 整 以 确认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 不 存在 市 场 活 动或 市 场 活 动很 少 的 情 况下 , 则 应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值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对 银行 间 市 场 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未 提 供 估值价格的 债券,按成本估值。 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 结 算价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 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根 据 具 体 情况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映 公 允 价 值的 价 格 估 值。 5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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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估 值程 序 1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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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值 错 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 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当 事 人 , 并根 据 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由 估 值错 误 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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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2)错 误 偏差达到 基 金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 停 估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 易 市 场 遇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 出 现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属 于 紧 急事 故 的 情 况,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 不 能出 售 或 评估基金资产 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 金 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 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可 抗 力 原 因, 有 关 会 计制 度 变 化 或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及 登 记 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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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十 三 、 基 金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当 天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的确 定 、 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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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 六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中发 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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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 管 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 提。管理 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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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 四 ) 费 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酌情调低 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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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十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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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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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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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 界 定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的 各 项权 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是界 定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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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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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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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 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 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 七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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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 停或 延 迟 披 露基 金 信 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 不可抗力; 2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 期 货交 易 市 场 遇法 定 节 假 日或 因 其 他 原因 暂 停 营业时; 3 、 出 现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属 于 会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不 能 出 售或 评 估 基 金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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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十八、风 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额) 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 金募集或因拆分、 封转开、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 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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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 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险 。 因 国 家宏 观 政 策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行 业 政 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 证券 市 场 受 宏观 经 济 运 行的 影 响 , 而经 济 运 行 具有 周 期 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 、 利 率 风险 。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 场 价 格和 收 益 率 的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 购 买 力风 险 。 基 金投 资 的 目 的是 基 金 资 产的 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 动性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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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 四 ) 信 用风 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五 ) 本 基金 投 资 策 略所 特 有 的 风险 (1) 智联主题投资的风险主要体现为 其涵盖的相关行业 及其子行业的高集 中 度 带 来 的风 险 , 如 果 其涵盖行业 波 动 结 构 发生 变 化 或 行业 轮 动 及 周期 转 换 , 本基金会面临投资机会减少 或行业配置的机构变动带来的困绕。 (2 ) 本 基金 动 态 评 估不 同 资 产 类在 不 同 时 期的 投 资 价 值、 投 资 时 机以 及 其 风险收益特征, 追求股票、 债券和货币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及资产的稳健增长, 但策略分析研判结果可能与宏观经济的实际走向、 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 股 票市场或个股的实际表现存在偏差,进而影响基金业绩。 ( 六 ) 投 资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的特 定 风 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 作为金融衍生品, 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 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差风 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 市 场风 险 是 指 由于 股 指 期 货 、国债期货 价 格 变 动 而给 投 资 者 带来 的 风 险。市场风险是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 流 动性 风 险 是 指由 于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国债 期 货 合 约 无 法 及 时 变现 所 带 来的风险。 (3 ) 基 差风 险 是 指 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 货 合 约价 格 和 标的 价 格 之 间 的价 格 差 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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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4 ) 保 证金 风 险 是 指由 于 无 法 及时 筹 措 资 金满 足 建 立 或者 维 持 股 指期 货 、 国债期货 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 操 作风 险 是 指 由于 内 部 流 程的 不 完 善 ,业 务 人 员 出现 差 错 或 者疏 漏 ,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 七 ) 未 知价 风 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可能受证券市场影响有所波动,产生未知价风险。 ( 八 ) 其 他风 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业 务 快 速 发展 , 在 制 度建 设 、 人 员配 备 、 内 控制 度 建 立 等方 面 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不 可 抗 力 可能 导 致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 九)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管 理 人 直 接办 理 本 基 金的 销 售 外 ,本 基 金 还 通过 代 销 机 构代 理 销 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 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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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自表决 之日起生效, 决议 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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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 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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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务机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 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金 认 购 、 申购 、 赎 回 款项 及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所 规定 的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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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 5 ) 在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损 或 者 《 基金 合 同 》 终止 的 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遵 守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和 登 记 机 构的 相 关 交 易及 业 务 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独 立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理 费 以 及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托 管 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 、 赎回或转 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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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 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集 资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员 进 行 基 金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 专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当 合 理 的 措施 使 计 算 基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 赎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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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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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24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募 集期 间 未 能 达到 基 金 的 备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 基金 合 同 》 约定 获 得 基 金托 管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监 管 部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 如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有权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设 证 券 账 户等 投 资 所 需账 户 、 为 基金 办 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 托管 部 门 , 具有 符 合 要 求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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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金 商 业 秘 密,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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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 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 召开事由 (1 ) 除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有 规 定 外 ,当 出 现 或 需要 决 定 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或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当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 背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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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 低 基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本 基 金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承 担 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的 申 购 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 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 基金 合 同 》 的修 改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或 修 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基 金 管理 人 、 登 记机 构 、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 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 照 法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其 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 基 金 合同 》 另 有 约定 外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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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确 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 于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 表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集 人 决 定 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还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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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 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本 人 出 席或 以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席 会 议 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者 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 记 日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 系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对 表决 事 项 的 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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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 书 面 意 见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机 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亦 可采 用 网 络 、电 话 等 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监管 机 关 允 许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亦 可采 用 网 络 、电 话 等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非 现 场 方 式 与 现 场 方 式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 第 2) 款、 第 (2 ) 条第 3 ) 款 规定 比 例 的 ,召 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 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重 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 并 、 法 律法 规 及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的 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 议召 集 人 认 为需 提 交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 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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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50%)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 当 经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 人 或 者 基金 托 管 人 、终 止 《 基 金合 同 》 、 与其 他 基 金 合并 以 特 别 决议 通 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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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 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 即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 过程 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 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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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 部 分关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 金 合 同 涉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本 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并 自 表决 之 日 起 生效 ,决议生效 后 两 个 工作 日 内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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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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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 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 律师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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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 二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协 议 当 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许国平 成立日期:2002 年06 月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 票 据 承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行 、 代 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 债 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 金 融 债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卖 外 汇 ; 从事 银 行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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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业 务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及 担 保 ; 代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 箱 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核 查 和监 督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资 对 象 进 行监 督 。 《 基金 合 同 》 明确 约 定 基 金投 资 风 格 或证 券 选 择 标 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资 范 围 为 具有 良 好 流 动性 的 金 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 资产 支 持 证 券、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机 构以 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智联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 权证 、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定 义 的智联主题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本 基金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 国 债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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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产净值的 0.5%; (6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8 ) 本 基金 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 级 别)资 产 支 持 证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3% ;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 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买 入 国债 期 货 和 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值 之 和,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95% ; 其中 , 有 价 证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 、 权证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买入 返 售 金 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日 终 , 持有 的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 ) 本 基 金所 持 有 的 股票 市 值 和 买入 、 卖 出 股指 期 货 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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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所持有 的债券 (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内 交 易 (不 包 括 平 仓) 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的 成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投资之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 期货公 司三方一同就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期间, 本基 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 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本 托 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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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基 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 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 本 基金 投 资 的 受限 证 券 须 为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的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 投 资的 受 限 证 券限 于 可 由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或 中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负 责 登 记和 存 管 , 并可 在 证 券 交易 所 或 全 国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 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 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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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 事 会 批 准。 风 险 处 置预 案 应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因投 资 受 限 证券 需 要 解 决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失 调 、 基 金流 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 关 损失 的 应 对 解决 措 施 , 以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首次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前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 投资 受 限 证 券的 流 动 性 风险 负 责 , 确保 对 相 关 风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的 措 施 , 在合 理 的 时 间内 有 效 解 决基 金 运 作 的流 动 性 问 题。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或 市 场 发 生剧 烈 变 动 等原 因 而 导 致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供 足 额 现 金确 保 基 金 的支 付 结 算 ,并 承 担 所 有损 失 。 对 本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导 致 的 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 任 何 责任 。 如 因 基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基 金 出 现 损失 致 使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连 带 赔 偿 责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金托管 人 提 交 有 关书 面 资 料 ,并 保 证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的 有 关 资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有 关 资 料如 有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提 供调 整 后 的 资料 。 上 述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投 资 受 限 证券 比 例 如 违反 有 关 限 制规 定 , 在 合理 期 限 内 未能 进 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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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8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基 金 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7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上 述 事 项 及投 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 资 运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协 议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电 话 提 醒 或书 面 提 示 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报 送 基 金 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 若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 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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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1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履 行托 管 职 责 情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包 括 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 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擅自 挪 用 基 金财 产 、 未 对基 金 财 产 实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 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有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及 时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户。 (4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 保 管基 金 财 产 ,如 有 特 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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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托管资产 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 等费用) 。 (6 ) 对 于因 为 基 金 投资 产 生 的 应收 资 产 ,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7 ) 除 依据 法 律 法 规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外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应存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托 管 人 的 营业 机 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募 集 期 满 或基 金 停 止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 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的 条 件 , 由基 金 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其 营 业 机构 开 立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 并 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 ) 基 金银 行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 符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下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托 管人 专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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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 海分 公 司 、 深圳 分 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足 开 展 本 基金 业 务 的 需要 。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证 券 账 户 的开 立 和 证 券账 户 卡 的 保管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于证券账 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 金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 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 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 证券账 户开立后连续六个月内, 因本基金 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 法扣收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 )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在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国 证 监 会 或其 他 监 管 机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债 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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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法 律法 规 等 有 关规 定 对 相 关账 户 的 开 立和 管 理 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 规 定 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 行 存款开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上 海 分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 银行 间 市 场 清算 所 股 份 有 限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 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是指 基 金 资 产总 值 减 去 负债 后 的 价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 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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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 (2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每交 易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①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 策性银行债、 短期融资券 、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银行金融债、 可转 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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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 ①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a.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b.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c.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②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的 固定 收 益 品 种, 选 取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提 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对 银 行间 市 场 未 上市 , 且 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未 提 供 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4)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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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5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按 估 值 方法 的 第 4) 项 进 行 估 值时 , 所 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 达 到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公 告 ; 当发 生 净 值 计算 错 误 时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差 错 给基 金 和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造 成 损 失 需要 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 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 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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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 由 于证 券 、期货 交 易 所 及 登记 结 算 公 司发 送 的 数 据错 误 , 有 关会 计 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由于 各 自 技 术系 统 设 置 而产 生 的 净 值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内 容 如 法 律法 规 或 者 监管 部 门 另 有规 定 的 , 从其 规 定 。 如果 行 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 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4、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投 资 所 涉 及的 证 券 、 期货 交 易 市 场遇 法 定 节 假日 或 因 其 他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 )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 准 确评 估 基 金 资产 价 值 时; (3 ) 出 现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不 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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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 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 编 制 。 基金 年 度 报 告的 财 务 会 计报 告 应 当 经过 审 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编制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告 或 者 年 度报 告 之 前 及时 向 基 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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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和 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 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 金托 管 人 接 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 金管 理 人 接 管基 金 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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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 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 金 财 产 清算 报 告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后 5 个工 作 日 内 由基 金 财 产 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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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 二 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树立并倡导 “以客户为中心 ” 的服 务理念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至上 ”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卓越的 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 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 司网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 来提供公共服务;对于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 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 基 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 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持续完善服务。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 料寄 送 1、 对账单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求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纸 质 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申购 基 金 份 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 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 将支 付现金。 ( 三 ) 基 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 金转 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 呼 叫中 心 及 网 站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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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 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 基金 账户查询的缺 省 密 码 为 基金 持 有 人 开户 证 件 号 码的 后 六 位(若 开 户 证 件号 码 的 后 六位 包 含 特 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 替换)。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 人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400-820-0860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其 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呼 叫 中 心(400-820-0860)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24 小 时 账 户 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 以 得 到 各 种 网 上 在 线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基 金 平 台 可 以 进 行 自助开 户、基金 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和 呼 叫 中 心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电 话 进 行服务定制 。 ( 五 ) 投 诉和 建 议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呼 叫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呼 叫 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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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2 二 十 三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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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 二 十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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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 二 十 五 、 备 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 证监会 准予银河智联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件


(二)《 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银河智联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以上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 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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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