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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B(150048)

消费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于 2011 年8 月1 日证监 许可【2011 】1205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9 月28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资 , 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 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 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 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风 险(如 投资 风险、上市 交易风险 、 杠杆机制风 险、折/ 溢 价交易风险 、 风险收益 特征变化风 险、份额折 算风险 等) 。 巨额赎回风 险是开放式 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包括 银华消 费份额、 消费 A 消费A 份额、 消费 B 份额)的 10% 时, 投资 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 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2 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 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 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单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9 月28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5 年 3 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39 七、基金的募集 .............................................................................................................................4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九、 消费 A 份额与消费 B 份额的上 市交易................................................................................44 十、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5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57 十二、基金的投资 .........................................................................................................................59 十三、基金的业绩 .........................................................................................................................70 十四、基金的财产 .........................................................................................................................71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7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9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8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二十一、风险揭示 .........................................................................................................................9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0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2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3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05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一、绪言 《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 与 投 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 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 基 金 管 理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其 他 人 提 供未 在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作 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基 金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为 本 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合 同 的 承 认和 接 受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资人 欲 了 解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和 义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金合 同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 :指银华消费主题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 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 :指《银华消费主题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 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28 日 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25 日修订通过、2011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 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 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台湾地区 、 香港、 澳门)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18.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的合称 19.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0. 基金销售 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 直销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基金销售 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 注册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册 登 记 、 基金 交易的 确认 、 清 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等 26. 注册登记 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7.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深圳证券 账户: 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 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 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间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 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深圳证 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投资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3.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所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已 开 通 基金 转 换 业 务的 开 放 式 基金 ( 转 出 基金 ) 的 全 部或 部 分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5.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 , 由 销 售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定 银 行 账 户内 自 动 完 成扣 款 及 基 金申 购 申 请 的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6. 银华消费 份额: 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认/ 申 购的银华 消费 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投 资 人 在 场内 认 购 的 银华 消费 份 额将 自 动 进 行基 金 份 额 分离 ; 投 资 人在 场 内 申 购的 银 华 消费 份 额 , 可 选 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47. 消费A 份 额:银华 消费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或选择 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即指更名前的“银华瑞吉份额”, 基 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 月 9 日发布公告将原银华瑞吉份额更名为消费 A 份额 48. 消费B 份 额:银华 消费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 自动分离或选择 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即指更名前的“银华瑞祥份额” ,基 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1 月 9 日发布公告将原银华瑞祥份额更名为消费 B 份额 49. 消费A 份 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 消费 A 份额 而言,指 1.00 元 50.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消费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开放 日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基金 总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 额)的 10% 时 的情形 51. 元:指人 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 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 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价值 55. 银华消费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 金 资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 过 程 57.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 日/ 天: 指公历日 59. 月:指公 历月 60.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1. 场内: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2. 注册登记 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 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 通过场内会 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 上市交易 :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 额的行为 65. 《上市交 易公告书》 :指 《银华 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之银华瑞吉份额和消费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66. 系统内转 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7. 跨系统转 托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 登记 的行为 68. 自动分离 :指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 5 份银华消费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 1 :4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份 消费 A 份额 和 4 份消费 B 份额的 行为 69. 配对转换 : 指本基金的银华 消费 份额与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之 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 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0. 分拆: 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5 份银 华 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 换成 1 份消费 A 份额与4 份消费B 份 额的行为 71. 合并: 根 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消费 A 份额与4 份消费B 份 额申 请转换成 5 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2. 消费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 消费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4%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 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一 年 期 存 款基 准 利 率 为准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所在 年 度 的 年基 准 收 益 率为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日 中国 人 民 银 行 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4% ”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 消费 A 份额持有人的该 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消费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 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 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3. 消费A 份 额累计 约定应得收益: 消费 A 份额依 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 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4.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 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 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5 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 设立的全国性 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49% ) 、 第 一创业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出资 比例:29% )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1% ) 及山西 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1% ) 。 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 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和“ 薪 酬 与 提名 委 员 会 ”2 个 专 门 委员 会 , 有 针对 性 地 研 究公 司 在 经 营管 理 和 基 金运 作 中 的 相 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部、 投 资 管 理 三 部 、量 化 投 资 部、 研 究 部 、市 场 营 销 部、 机 构 业 务部 、 国 际 合作 与 产 品 开发 部 、 境 外投 资 部 、 交 易 管 理 部 、养 老 金 业 务部 、 风 险 管理 部 、 运 作保 障 部 、 信息 技 术 部 、互 联 网 金 融部 、 投 资 银行 部 、 公 司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行政财务部、 深圳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 战略发展部等 22 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 京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 股 投 资 决 策 、固 定 收 益 投资 决 策 、 量化 和 境 外 投资 决 策 ” 三个 专 门 委 员会 。 公 司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负 责 确 定 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 行 部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 经 理 ; 中 国蓝 星 化 学 工业 总 公 司 处长 , 蓝 星 清洗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蓝 星 化 工 新 材 料 股 份公 司 筹 备 组组 长 ; 西 南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副 总裁 ; 中 国 银河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裁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董 事、 总 裁 。 此外 , 还 曾 先后 担 任 中 国证 监 会 发 行审 核 委 员 会委 员 、 中 国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组 审 核 委 员会 委 员 、 中国 证 券 业 协会 投 资 银 行业 委 员 会 委员 、 重 庆 市证 券 期 货 业协 会 会 长 、 盐 田 港 集 团外 部 董 事 、国 投 电 力 控股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独 立 董事 、 上 海 城投 控 股 股 份有 限 公 司 独立 董 事 等 职 务。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西 南 证券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兼 任 中 国 上市 公 司 协 会并 购 融 资 委员 会 执 行 主任 、 中 国 退 役 士 兵 就 业创 业 服 务 促进 会 副 理 事长 、 中 证 机构 间 报 价 系统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中 航 动 力 股份 有 限 公 司 独立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 则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公共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 责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现 任 第一 创 业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 总裁 , 兼 任 第一 创 业 投 资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第 一 创 业 摩根 大 通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董 事 。 还担 任 中 国 证券 业 协 会 第五 届 理 事 会理 事 , 中 国 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杨树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 发 展 战 略 委 员 会副 主 任 委 员, 吉 林 省 高级 专 业 技 术资 格 评 审 委员 会 评 委 ,第 十 三 届 长春 市 人 大 代表 , 长 春 市 特 等 劳 动 模范 , 吉 林 省五 一 劳 动 奖章 获 得 者 ,全 国 五 一 劳动 奖 章 获 得者 , 吉 林 省劳 动 模 范 ,吉 林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三 届、 第 四 届 决策 咨 询 委 员。 曾 任 职 吉林 省 财 政 厅、 吉 林 会 计师 事 务 所 涉外 业 务 部 主任 ; 广 西 北 海吉兴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吉林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裁、 总 裁 ; 东 北证 券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总 裁、 党 委 书 记; 东 方 基 金管 理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董 事长 。 现 任 东北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 副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 MBA 、 国际 商 务 师 。 曾 任 中 国 南 光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广 东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上海 海 博 鑫 惠 国际 贸 易 有 限公 司 董 事 、常 务 副 总 经理 。 现 任 海鑫 钢 铁 集 团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助 理 ,兼 任 北 京 惠 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基 金部副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 市场拓展部总监;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代总经理、 代董事长。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 任 , 院 长 助 理 ,副 院 长 。 现任 中 国 社 会科 学 院 美 国研 究 所 党 委书 记 、 所 长; 中 国 社 科院 世 界 社 会保 障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社科 院 研 究 生院 教 授 , 博士 生 导 师 ,政 府 特 殊 津贴 享 受 者 ,中 国 人 民 大学 劳 动 人 事学 院 兼 职 教 授 , 武 汉 大学 社 会 保 障研 究 中 心 兼职 研 究 员 ,西 南 财 经 大学 保 险 学 院暨 社 会 保 障研 究 所 兼 职教 授 , 辽 宁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 工程技术大学客座教授。 王恬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 深圳天骥基金董事 ; 中 国 国 际 财务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 董事 长 ; 首 长四 方 (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执 行 董 事 。现 任 南 方 国际 租 赁 有 限 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 员 会 仲 裁 员 ; 北京 市 律 师 协会 国 际 业 务委 员 会 副 主任 委 员 ; 海问 律 师 事 务所 合 伙 人 、律 师 , 浩 天信 和 律 师 事 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政 府 特 殊 津 贴 享受 者 、 中 国注 册 会 计 师协 会 非 执 业会 员 、 中 国会 计 学 会 理事 、 中 国 会计 学 会 对 外学 术 交 流 专 业 委 员 会 副主 任 、 中 国会 计 学 会 教育 分 会 前 任会 长 、 中 国管 理 现 代 化研 究 会 常 务理 事 、 中 国优 选 法 统 筹 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 务 科 长 ; 北 京 京放 经 济 发 展公 司 计 财 部经 理 ; 佛 山证 券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监 事长 及 风 险 控制 委 员 会 委员 。 现 任 第 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致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秘书、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一处秘书、 重 庆 市 国 有 资 产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办 公 室秘 书 、 重 庆市 国 有 资 产监 督 管 理 委员 会 企 业 管理 三 处 副 处长 。 现任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证 券事务代表。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 事 业 部 副总 经 理 ; 湘财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稽核 经 理 ; 交银 施 罗 德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运 营 部 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收款主 管 、 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 总监助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副所 长 、 平 安 证 券 资产 管 理 事 业 部 总 经 理 、平 安 大 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总经 理 、 广 发基 金 机 构 投资 部 总 经 理 等职。2011 年3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现任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 投资管理二部总监及投资经理 。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 析 部 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 2009年9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 任银华全球核心 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经理 和 公司 总 经 理 助理 职 务 。 现任 银 华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副 总 经 理, 兼 任 公 司量 化 投 资 总监 、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以及 境 外 投 资部 总 监 、 银华 财 富 资 本管 理 ( 北 京) 有 限 公 司董 事 、银华 国 际 资 本 管理 有 限 公 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2 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 指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华中证800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银 华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督 察 长 。现 任 银 华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副 总 经理 及 银 华 国际 资 本 管 理 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现任 银 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 金经理 周思聪女士: 硕士学位。2008 年 7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行业研究组长 及基金经理助理职务。 自 2014 年1 月 13 日起担 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杨靖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11 年 9 月28 日至 2012 年4 月 13 日。 王琦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2 年3 月27 日至 2012 年12 月 3 日。 韩广哲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2 年11 月2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17 日。 马君女士,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 2013 年12 月 16 日至 2015 年7 月16 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封树标、周毅、王华、姜永康、 王世伟、郭建兴、倪明、董岚枫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 , 先后在 研究策划部、 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 资 基 金 、 银华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银 华 富裕 主 题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经理 。 现 任 银华 中 小 盘 精 选 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和 银 华 回 报灵 活 配 置 定期 开 放 混 合型 发 起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理、 投资管理一部总监及A 股基金 投资总监 。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2005 年 曾 就 职于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员、 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 曾担任银 华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 银 华 保本 增 值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银 华 永 祥 保本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银 华 中 证 转 债 指 数 增强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 现任 公 司 总 经理 助 理 、 投资 管 理 三 部总 监 及 固 定收 益 基 金 投 资总监以及 银 华 财 富 资本 管 理 ( 北京 ) 有 限 公司 董事, 并同 时 担 任 银华 增 强 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3 王世伟先生,硕士学位,曾担任吉林大学系统工程研究所讲师;平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南方 基 金 公司市场部总监; 都邦保险投资部总经理; 金元证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2013 年1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 曾担 任 银 华 财富 资 本 管 理( 北 京 ) 有限 公 司 副 总经 理 , 现 任银 华 财 富 资本 管 理 ( 北京 ) 有 限 公 司总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证 券 自营业 务 工 作 , 历任 交 易 主 管、 总 经 理 助理 兼 监 理 等职 ; 并 曾 就职 于 华 商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投 资 管理 部 , 曾 担 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 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优 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 、 债 券基金助理、 行业研究员、 股票基金助理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职务。 2011 年4 月加 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 。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 年10月 加 盟 银 华 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4.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销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转 托 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 在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 围内 决 定 和 调整 基 金 的 除调 高 托 管 费率 和 管 理 费 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 本 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和 其 他 监 管 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 担 任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4 10. 选择、 更 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 选择、更 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赎 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 银华消费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 文 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5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1.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及 限 制 全 权 处理本 基金的投资。 2.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止违 反《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3.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止下 列行为的发生: (1 )本基金 投资于其他基金; (2 )以基金 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动用银 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 )将基金 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 )从事证 券信用交易; (6 )以基金 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有 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从事证 券承销行为; (9 )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6 (10)违反 证券 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 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 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 因基 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 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上投 票权的 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6 )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7 )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1.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 、 合 规 性 风 险 、声 誉 风 险 和外 部 风 险 。针 对 上 述 各种 风 险 , 本公 司 建 立 了一 套 完 整 的风 险 管 理 体系 , 具 体 包 括以下内容: (1 )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应的组织 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 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7 (2 )识别风 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 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 ) 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 把 风 险 水 平划 分 为 若 干级 别 , 每 一种 风 险 按 其发 生 的 可 能性 与 后 果 的严 重 程 度 分别 进 入 相 应的 级 别 。 定 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 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承担它, 但需加以 监 控 。 而 对较 为 严 重 的风 险 , 则 实施 一 定 的 管理 计 划 , 对于 一 些 后 果极 其 严 重 的风 险 , 则 准备 相 应 的 应 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 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 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原则 A. 全 面 性 原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 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 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C. 相 互 制 约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 行 的 相 互 制 衡 措施来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 有 效 性 原则 。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必 须 从 实 际 出 发 , 主 要 通 过 对 工 作 流 程 的 控 制 , 进 而达到 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 防 火 墙 原则 。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计 算 机 技 术 系 统 等 相 关 部 门 ,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适当 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 适 时 性 原则 。 公 司 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 营 方 针 、 经 营理 念 等 内 部环 境 的 变 化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政策 制 度 等 外部 环 境 的 改变 及 时 进 行相 应 的 修 改 和完善。 (2 )内部控 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针对 公 司 在 经营 管 理 和 基金 运 作 中 的风 险 进 行 研究 并 制 定 相应 的 控 制 制度 。 在 特 殊情 况 下 , 风 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8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 制 定 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全 面 检 查 与监 督 , 参 与公 司 风 险 控制 工 作 , 发生 重 大 风 险事 件 时 向 公司 董 事 长 和中 国 证 监 会 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这 些 因 素 对公 司 总 体 经营 目 标 产 生影 响 的 程 度及 可 能 性 ,并 将 评 估 报告 报 公 司 董事 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理 、 基 金 运作 、 市 场 等业 务 部 门 有明 确 的 授 权分 工 , 各 部门 的 操 作 相互 独 立 , 并且 有 独 立 的 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 或 差 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 晰 、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 司 员 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合 理性 、 完 备 性和 有 效 性 ,监 督 公 司 内部 控 制 制 度的 执 行 情 况, 揭 示 公 司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的 风 险 , 及时 提 出 改 进意 见 , 促 进公 司 内 部 管理 制 度 有 效地 执 行 。 监察 稽 核 人 员具 有 相 对 的 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 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 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A.本公司确 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 北京。 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5 年10 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 票代码 601939) 。于 2014 年末,中国建设银行市值约为 2,079 亿美元,居全球 上市银行第四位。 于 2014 年末 , 本集团资产总额 167,441.30 亿元, 较 上年增长 8.99% ; 客户贷款 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元,增长 10.30% ;客户 存款总额 128,986.75 亿元 ,增长 5.53% 。营业收入 5,704.70 亿元 ,较上年增 长 12.16%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28% , 净利 息收益率(NIM)2.80% ; 手 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 比重为 19.02% ;成本收入 比为 28.85% 。利润总额 2,990.86 亿元 ,较上年增长 6.89% ;净 利润 2,282.47 亿元,增长 6.10% 。资本 充足率 14.87% ,不良贷款 率 1.19% ,拨 备覆盖率 222.33% 。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 万户和68万 户,个 人有效客户新增1,188 万 户。 网点 “ 三综合” 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综合性网点达到1.37万个, 综合柜员占 比达到80% , 综合营销团队1.75 万个 , 网点功能逐步向客户营销平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 深 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 万 个营业网点30 类柜面实时 性业务产品实现总行集中处理, 处理效率提高60% 。 总分 行之间、 总分行与子公司之间、 境内外以及各分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营 销取 得重要进展,集团综合性、多功能优势逐步显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0 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3,989.83亿元 ,承销额连续四年同业排名第一。以“养颐”为主品牌的养老 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 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 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 万户。 投资 托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新增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只数和首发份额市场领先。跨境人民币客户数突破1 万个、结算量达1.46 万 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6,593 万张 ,消费交易额16,580.81 亿元,多项核心指标 同业第一。私人银行业务持续推进,客户数量增长14.18%,金融资产增长18.21%。 2014 年,本 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 在英国 《 银行家》 杂志2014 年 “ 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 ; 在英国 《金融时报》 全球500 强排名 第29 位, 新 兴市场500 强 排名第3 位;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2014 年全 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 位列第2 ;在 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此外, 本集团还荣获国 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 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 信 托 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 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 长 办 公 室工 作 , 并 在中 国 建 设 银行 河 北 省 分行 营 业 部 、总 行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 、总 行 审 计 部担 任 领 导 职 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 贷 经 营 部、 公 司 业 务部 , 长 期 从事 大 客 户 的客 户 管 理 及服 务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客 户 服 务 和业 务 管 理 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行 业 务 部 、行 长 办 公 室, 长 期 从 事零 售 业 务 和个 人 存 款 业务 管 理 等 工作 ,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 服 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信贷 部 、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 理 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1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 客 户 为 中 心”的 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险 管 理 和 内部 控 制 , 严格 履 行 托 管人 的 各 项 职责 , 切 实 维护 资 产 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委 托 人 提 供高 质 量 的 托管 服 务 。 经过 多 年 稳 步发 展 , 中 国建 设 银 行 托管 资 产 规 模不 断 扩 大 ,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 截至 2015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14 只 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财 产 的 安 全完 整 , 确 保 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 。投 资 托 管 业务 部 专 门 设置 了 监 督 稽核 处 , 配 备了 专 职 内 控监 督 人 员 负责 托 管 业 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以 保 证 托 管业 务 的 规 范操 作 和 顺 利进 行 ; 业 务人 员 具 备 从业 资 格 ; 业务 管 理 严 格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 实 行 集中 控 制 , 业务 印 章 按 规程 保 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有 效 ; 业 务操 作 区 专 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 实 施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 由专 职 信 息 披露 人 负 责 ,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 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 管 业 务 综 合系 统 ——基金 监 督 子 系统 ” , 严 格按 照 现 行 法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规定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 等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 写基 金 投 资 运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 所提 供 的 基 金清 算 和 核 算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 管理 人 发 送 的投 资 指 令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2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 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资比 例 超 标 等 异常 情 况 , 向基 金 管 理 人发 出 书 面 通知 , 与 基 金管 理 人 进 行情 况 核 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 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 进 行合法 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 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机构 (1 )场外代 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4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4)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5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7)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施传荣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9)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 号商 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林黎云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蔡霆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6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会 展 路129 号 大 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A 座- 大连期货 大厦38、3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3)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 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4)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26)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7)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 号泰 利明苑写字楼A 座二区4 层 法定代表人 黎维彬 联系人 朱瑜 客服电话 010-51789309 网址 www.gkzq.com.cn 28)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2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7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 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邓鹏怡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gs.com 3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李慧灵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32)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 号 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 付琦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马晓男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8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8)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3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田德军 联系人 田芳芳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9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47)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A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0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王薇 网址 www.ajzq.com 5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 国际商务中心201 、 501 、 502 、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95336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5)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n 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1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60)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6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2)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话 95525 ;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5)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2 6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漪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6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 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俞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6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7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 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73)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3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范超 客服电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75)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6)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 地大厦7 、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 省外请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77)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188-3888 ; 全 国 统 一 电 话 委 托 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7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娟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80)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4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1)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8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 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8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 路2 号莲富 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许曼华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8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6)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87)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4 楼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5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8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 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9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楼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 王鹏宇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1) 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曹亦思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9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 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李欣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黄婵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6)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6 注册地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长生(代)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9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9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99)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0)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 刘宇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洪诚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 号元 茂大厦903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7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104)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6 层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 中心 A 座23 层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7)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10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 楼 联系人 徐昳绯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 楼(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和 基 金 合 同等 的 规 定 ,选 择 其 他 符合 要 求 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8 (2 )场内代 销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二 ) 注册登 记 机 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 四 ) 会计师 事 务 所及经 办 注 册会计 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楼)16 层 执行事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算规则 ( 一 ) 基金份 额 结 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消费 份 额 ” ) 、 银华 消 费主题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 消费 A 份额” ) 与银 华 消费主题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 极收益类份额(即“ 消费 B 份额 ” ) 。其中,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4 的比 例 不变。 (二)基金份 额 的 自动分离与 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 认购的全部银华消费份额按照 1:4 的比 例 自动分离为预期 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 根据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比例,消费 A 份额在场内基金 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20% ,消费B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8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按 1 ∶4 的比 例 分拆成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投资 人也可按 1 ∶4 的配比将其 持有的 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申 请合 并为场内银华消费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 银华消费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 不 上市交易。 消费 A 份额 与消费 B 份额 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 购或赎回 。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消费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消费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 其 持 有的场外银华 消费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后上市 交易。投 资人可按 1:4 的配比将其 持有的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额合 并为 场内银华 消费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七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 其 所 产 生 的 银 华 消费 份 额 不 进 行自 动 分 离 。投 资 人 可 选择 将 上 述 折算 产 生 的 银华 消费份 额按 1 :4 的 比例分拆为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 额。 (三)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额的 参考 净 值计算 规则 基于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消费 A 份 额 和消费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 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对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分别进行 参考净值计算,每 5 份银 华消费份额所代表的资产 净值等于 1 份消费 A 份 额和 4 份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0 消费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 消费 A 份额为 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 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 消费 A 份额的本金及消费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消费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消费 A 份额 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 剩余净资产计为消费 B 份额的 净资产 。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消费A 份额 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 ” , 同期银行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所 在 年 度 的年 基 准 收 益率 为 “ 基 金合 同 生 效 日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公 布 的 金融 机 构 人 民币 一 年 期 存 款基准利率+4%”。 2.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对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 额进行 参考净值计算。 在进行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 额各自的 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 确保消费 A 份额的本金及消费 A 份 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 之 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消费 B 份额的净资产。 消费 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 消费 A 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 消费 A 份额应计收 益的天数确定。 3.每5 份银 华消费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消费A 份 额和 4 份消费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消费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消费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 失本金的风险 。 (四)本基金 基 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 公告 T 日银 华消费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及 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 1.银华消费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1 T 日银华消费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的份 额 数之和。 2.消费A 份 额和 消费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 1 ( A ? ? 消费 8 . 0 2 . 0 A A 消费 银华消费 消费 NAV NAV NAV ? ? ? 其中: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 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 T 日} ; 银华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份消费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B 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份消费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R 为当年消费 A 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以及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2 七、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 集 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8 月 1 日证监 许可 【2011】1205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9 月 22 日结束 募集,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508,705,414.04 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913 户。 ( 二 ) 基金类 型 混合型基金 ( 三 ) 基金的 运 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上市交 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五 ) 基金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9 月 28 日正式生效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 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4 九、消费 A 份额与消费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 上市交 易 的 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 消费 A 份额与消费 B 份额上 市交易。 ( 二 ) 上市交 易 的 地点 本基金消费 A 份额与消费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 上市交 易 的 时间 本基金消费A 份额与消费B 份额于2011 年10月21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四 ) 上市交 易 的 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 证 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消费 份额所分离的消费 A 份 额与 消费 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 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 参考净值; 2.消费A 份 额与 消费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消费A 份 额与 消费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 倍; 4.消费A 份 额与 消费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消费A 份 额与 消费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 五 ) 上市交 易 的 费用 消费 A 份额 与 消费 B 份 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 上市交 易 的 行情揭 示 消费 A 份额 与 消费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前一 交易日消费 A 、消费 B 基金份 额的 参考净值。 ( 七 ) 上市交 易 的 停复牌 、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市 和 终 止上市 消费 A 份额 与 消费 B 份 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及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对 基金 上 市 交 易的 规 则 等 相关 规 定 内 容进 行 调 整的, 基金合 同 相 应予以 修 改 ,且此 项 修 改无须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5 十、 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 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 消费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与 赎 回 场所 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人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 申 购 赎 回 资 格 的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会 员 单位 。 投 资 人需 使 用 深 圳证 券 账 户 ,通 过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交易 系 统 办 理 银华 消费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银华消费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 资 人 需 使 用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深圳 ) 开 放 式基 金 账 户 办理 银 华 消费 份 额 场 外 申购 、 赎 回 业 务。 本 基 金场 内 、 场 外代 销 机 构 名单 参 见 本 招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部分 相 关 内 容及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 按 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 进 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基金销 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 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账 户 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公告) 。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交易 时 间 , 场外 业 务 办 理时 间 以 各 销售 机 构 的 规定 为 准 , 但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公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外 。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时间 外 提 交 的 申 请 按 下 一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6 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 但应 在 实 施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 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10 月 26 日起开始办理 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的 , 其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为 下 一开 放 日 银 华 消 费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五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银华 消费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持有份额的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 资 人 通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银 华 消费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 圳 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 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 六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银华消费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银 华 消费份额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须持有足够的银华消费份额可用 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7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 构 对 申 购 申请 的 受 理 并不 代 表 申 请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与 赎回 的 确 认 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 括 该 日 ) 内将 赎 回 款 项划 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账户 。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付 办 法 参 照本 基 金 合 同 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 回的 登记结算 (1 ) 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 算手续。 (3 )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 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 七 ) 申购与 赎 回 的数额 限 制 1. 投资人通 过场内 办理银华消费份额申购时 , 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人民币 , 通过 场外办理 银华消费份额 申 购 时 , 代 销 机 构 的代 销 网 点 及网 上 直 销 交易 系 统 每 个基 金 账 户 首笔 申 购 和 追加 申 购 的 每 笔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 对 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理 银华消费份额 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银华消费份额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 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 额必须是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 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投 资 人 将场 外 申 购 的 银华消费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 限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8 制。 4.本基金不 对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银华消费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金 管 理 人 必须 在 调 整 生效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 至 少在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八 ) 申购 和 赎 回 的价格 及 其 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 最高为 1.5%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 下表所 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 本 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的前端收费模式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具体 如下表所示: 特定申购费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 特定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45% 50 万元≤M <100 万元 0.36%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8%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 , 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固定赎回费率 0.5% ,不 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9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费率 Y <1 年 0.5 % 1 年≤Y <2 年 0.25 % Y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 ,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 赎回费率。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自2013 年1 月25日起, 本 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 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 定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 特定赎回 费率 Y <1 年 0.125% 1 年≤Y <2 年 0.0625% Y ≥2 年 0 注:1 年指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 本 基 金 申购 费 在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在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用由 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 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本基金赎 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6.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费率或计算方式 如 发 生 变 更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于 新 的 费 率或 收 费 方 式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以特 定 交 易 方式( 如 网 上 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 等 进 行基 金 交 易 的投 资 人 定 期或 不 定 期 地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部 门 要 求 履行 必 要 手 续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适当 调 低 申 购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0 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 九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方 式 1.本基金银华 消费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申 购 份 额计 算 结 果 保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数 点 后 两 位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银华消费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6,000 元 通过场内申购银华消费份额, 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 当日 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6,000/ (1 +1.5% )=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 =5,576 份( 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 6,000 元从场内申购银华消费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 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5,576 份银华 消费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银华消费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 元 通过场外申购银华消费份额, 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 1.5% , 假设申购 当日 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 +1.5% )=5,911.33 元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1 申购费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 =5,576.7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0 元申购银华消费份额,假设申购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 其可 得到 5,576.73 份银华消费 份额。 2.本基金银华 消费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银华消费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银华消费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消费 份额 10,000 份,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银华 消费份额 10,000 份, 假设赎 回当日银华 消费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例四:银华消费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 某投资人赎回银华消费份额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 一年三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 =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28.70 =11,451.3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 银 华 消费 份 额 一 年 三 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银华消费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2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 ( 十 ) 申购和 赎 回 的注册 登 记 1. 本 基 金 的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银 华 消费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开放 式 基 金 账户 下 ; 场 内认 购 、 申 购的 银 华 消费 份 额 或 上 市交 易 买 入 的 消费 A 、 消 费 B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 记 在 证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银 华 消费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交 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的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 场内赎回,但可按 1 :4 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 消费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 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银 华 消费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 转 托 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 :4 比例分离 为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后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一 )拒绝 或 暂 停申购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管理 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 金 资 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面影 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 如果投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二 )暂停 赎 回 或者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3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 回 款项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向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额支付,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未 支 付 部分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发生 的 情 况 制定 相 应 的 处理 办 法 在 后续 开 放 日 予 以支付。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公 告 。投资 人 在 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暂 停银 华 消费份 额 的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暂 停 赎 回 公告 。 在 暂 停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 ( 十三 ) 巨额 赎 回 的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银华消费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包括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 额、 消费 B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 期 赎 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单 个 账 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额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可 以 选择 延 期 赎 回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自 动 转 入 下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 与 下 一开 放 日 赎 回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 先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 的 银 华 消 费 份 额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4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业务规则 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 出 份 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 ) 暂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 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银华 消费份额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 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当 日 接受 赎 回 比 例不 低 于 上 一 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银华份额、银华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申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申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回 部 分 , 投资 人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期 赎 回 或 取消 赎 回 。 选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止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日 的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净 值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投 资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十四) 暂 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按 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 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 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刊登公告的频率调整为一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 银华消费 份额净值。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5 ( 十五 )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消费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之 间 的 转 换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届 时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六 ) 基金 转 托 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 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 消费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银华 消费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 消费份额场内赎回或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上 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 ) 跨系统 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 消费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银华消费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 (十七) 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 从 某 一 投 资 人基 金 账 户 转移 到 另 一 投资 人 基 金 账户 的 行 为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受 理继 承 、 捐 赠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的 非 交 易 过户 以 及 注 册登 记 机 构 认可 、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 在上 述 何 种 情 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捐 赠 给 福利 性 质 的 基金 会 或 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指 司 法 机 构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强 制划 转 给 其 他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 构 受理 上 述 情 况下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其他 销 售 机 构 不得 办 理 该 项业 务 。 对 于符 合 条 件 的非 交 易 过 户申 请 按 基 金注 册 登 记 机构 的 规 定 办理 , 并 按 基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6 金注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 基金 的 冻 结与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 合 法 律 法规 的 其 他 情况 下 的 冻 结与 解 冻 。 基金 份 额 被 冻结 的 , 被 冻结 的 基 金 份额 产 生 的 权益 按 照 我 国 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十九 ) 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中 确 定 。 投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自 行 约 定 每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金 额 必 须 不 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 上述 (十七) 、 (十八) 和 (十九) 项规则等可相应进行调整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7 十一、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 一 ) 份 额配 对 转 换 是指 本 基 金 的银 华 消费份额 与 消费A 份额 、 消费B 份额 之 间 的 配对 转 换 , 包括 以 下 两 种 方式的 配 对 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五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消费 A 份额与四 份 消费 B 份 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消费 A 份额与四份 消费 B 份额 申请转换成 五份银华消费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 二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机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会对具备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资格的证券公司名单进行更新, 投资者可登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 (www.chinaclear.cn) 查询最新 名单, 本公司对该名 单的更新不再另行公告。 ( 三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1 年10 月 21 日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 间 进 行调整并公告。 ( 四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原 则 1.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 为 消费 A 份 额和 消费 B 份额的银华 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 5 的整 数倍。 3.申请合并 为银华 消费份额的消费 A 份额与消费 B 份额必 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为整 数且 满足 1:4 的配比关系 。 4. 银华消费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 消费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方 可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8 进行。 5.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五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程 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 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 六 ) 暂停份 额 配 对转换 的 情 形 1. 深 圳 证 券交 易 所 、 基 金 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 配 对 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 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 七 ) 份额配 对 转 换的业 务 办 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 体 见 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与结 构 转 型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 二 )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 股 票 ) 、债 券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权 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国 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规 和 监 管 机 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 其中 投资于 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 权 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 三 ) 投资策 略 1. 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将优先考虑对于股票类资产的配置,在采取精选策略构造股票 组 合 的基础上,将剩余资产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2.股票投资 策略 (1 )对大消 费行业的界定 根据消费行业的属性,本基金将可直接面对下游终端消费者的行业定义为消费品行业。基于这 样 的 定 义 , 大 消费 行 业 分 类在 申 万 行 业分 类 的 标 准上 , 共 划 分为 三 类 : 即必 需 消 费 品、 可 选 消 费品 和 其 他 消 费 品 。 其 中, 必 需 消 费品 和 可 选 消费 品 两 种 分类 都 是 基 于目 前 申 万 行业 二 级 分 类的 已 有 消 费品 行 业 的 划 分 形 成 的 。同 时 , 我 公司 在 对 消 费品 行 业 深 刻理 解 的 基 础上 , 认 为 有一 些 行 业 虽然 目 前 尚 未被 官 方 划 入 消 费 品 行 业, 但 是 其 属性 已 经 基 本具 备 消 费 品的 行 业 属 性, 即 可 直 接面 对 下 游 终端 消 费 品 的行 业 , 我 们 也 将 这 类 公司 划 入 我 们的 消 费 品 行业 选 择 中 ,且 将 其 定 义为 其 他 消 费品 行 业 。 具体 而 言 , 本基 金 将 下 列 子行业定义为大消费行业: 第一组 可选消费组 餐饮旅游、 纺织服装、 家用电器、 商业贸易、 信息服务 第二组 必需消费组 农林牧渔、食品饮料、医药生物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0 第三组 其他消费组 消费电子、 建筑装饰、 消费轻工、 航空、 消 费制造、消费金融服务、乘用车 (2 )自上而 下的行业配置策略 我国经济从投资拉动转向消费拉动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 各 个 消 费 子 行 业均 受 益 于 居民 消 费 升 级的 大 趋 势 。本 基 金 将 对经 济 转 型 过程 及 其 带 来的 消 费 结 构的 变 化 趋 势 进行跟踪分析,不断发掘各个行业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分别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大消费行业的各个子行业进行分析: 1) 生 命 周 期分 析 : 根 据 大 消 费 行 业 各 个 子 行 业 以 及 对 应 的 企 业 所 处 的 不 同 阶 段 ( 创 业 期 、 成 长期、 成熟期和衰退期) , 对企 业进行盈利性分析, 挑选出处于成长期, 预期营业收入及利润能够超过行业平均 水平从而能够推动业绩稳定持续成长的个股。 2) 政 策 支 持分 析 : 根 据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等变化,分析各项政策对消费 行 业 各子行业的影响,超配受益于国家政策较大的子行业,低配受益国家政策影响较小的子行业。 (3 )定量分 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1) 定 性 分 析: 根 据 对 大 消 费 各 个 子 行 业 的 发 展 情 况 和 盈 利 状 况 的 判 断 , 从 基 本 面 角 度 对 未 来 几年内 相关子行业内的上市公司能够带来的投资回报进行分析。 2)定量分析: 在精选消费行业股票的基础上, 本基金采用以下方法分析其估值水平: 市盈率法 (P/E)、 市净率法 (P/B ) 、 市销率法 (P/S ) 、 市盈率-长期成长法 (PEG ) 、 企业价值/ 销售收入(EV/SALES)、 企业 价值/ 息税折 旧摊销前利润法 (EV/EBITDA ) 、 自由 现金流贴现模型 (FCFF、FCFE ) 或 股利贴现模型 (DDM ) 等。通过估值水平分析,发掘出价值被低估或估值合理的股票。 3) 投 资 价 值综 合 评 价 : 根 据 基 本 面 的 具 体 变 化 和 估 值 的 变 化 , 对 消 费 行 业 上 市 公 司 的 投 资 价 值进行 综合评价,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且估值水平合理的上市公司。 3.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久期调整策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套利策略、个券精选策略和 可 转 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等,以兼顾投资组合的收益性 与流动性。 (1 )久期调 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 利 率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1 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主动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 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 )类属配 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 确 定 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在市场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交易所和银行间等市 场 的 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的 到 期收 益 率 变 化、 流 动 性 变化 和 市 场 规模 情 况 , 相机 调 整 不 同市 场 中 固 定收 益 类 资 产 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信用利差水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 测 分 析 以 及 税 收因 素 的 影 响, 综 合 考 虑流 动 性 、 收益 性 等 因 素, 采 取 定 量分 析 和 定 性分 析 结 合 的方 法 , 在 各 种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3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 发 生 变化时差异较大。 一般情况下, 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采取子弹型策略 (bullet strategy ) 组合表 现较好,在债 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略(barbell strategy )组合表 现较好。 (4 )骑乘策 略 在预期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较为平稳的情况下,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 入 收 益 率 曲 线 最陡 峭 处 所 对应 的 期 限 债券 , 随 着 基金 持 有 债 券时 间 的 延 长, 债 券 的 剩余 期 限 将 缩短 , 到 期 收 益率将下降,基金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5 )个券精 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在综合考虑信用等级、期限、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 、 税 赋 特 点 、 提前 偿 还 和 赎回 等 因 素 的基 础 上 , 建立 不 同 品 种的 收 益 率 曲线 预 测 模 型, 并 通 过 这些 模 型 进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2 估 值 , 重 点选 择 较 高 到期 收 益 率 、价 值 被 低 估、 预 期 信 用质 量 将 改 善、 期 权 和 债权 突 出 、 属于 创 新 品 种 而价值尚未被市场充分发现的个券。 (6 )可转换 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上, 采 用 Black-Scholes 期 权 定 价模 型 和 二 叉 树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等 数 量 化 估 值 工 具 评 定 其 投 资 价 值 , 选 择 其 中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发 行 条 款 相对 优 惠 、 流动 性 良 好 ,并 且 其 基 础股 票 的 基 本面 优 良 、 具有 较 好 盈 利能 力 或 成 长 前 景 、 股 性活 跃 并 具 有较 高 上 涨 潜力 的 品 种 ,以 合 理 价 格买 入 并 持 有, 根 据 内 含收 益 率 、 折溢 价 比 率 、 久 期 、 凸 性等 因 素 构 建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投 资 组合 , 获 取 稳健 的 投 资 回报 。 此 外 ,本 基 金 将 通过 分 析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股 性 和债 性 的 相 对价 值 , 通 过对 标 的 转 债股 性 与 债 性的 合 理 定 价, 力 求 选 择 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7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 偿 还率 、 违 约率 等 。 本 基金 将 深 入 分析 上 述 基 本面 因 素 , 并辅 助 采 用 蒙特 卡 洛 方 法等 数 量 化 定价 模 型 , 评 估其内在价值。 ( 四 ) 投资决 策 依 据和决 策 流 程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国家宏 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 )国家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 )货币市 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先通过研究平台由研究员精选出一篮子大消费行业股票,重点配置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 大 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3 费 行 业 上 市公 司 , 再 由基 金 经 理 采取 等 权 重 化投 资 方 法 构建 股 票 投 资组 合 , 并 根据 定 期 分 析和 评 估 结 果 阶段性调整。 (1 )主动选 股 本基金依托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通过专业化分工、深度研究、持续跟踪,由研究员精选出 具 有 长 期 竞 争 力和 投 资 价 值的 大 消 费 行业 上 市 公 司作 为 投 资 标的 , 精 选 出一 篮 子 可 供投 资 的 股 票库 。 对 于 选 入 股 票 库 的股 票 , 将 采取 买 入 并 持有 的 策 略 ,原 则 上 如 无特 殊 事 件 将每 季 度 调 整一 次 股 票 库, 以 降 低 换 手率,分享复利回报。 (2 )等权重 化配置 公司的量化投资部门将对该股票库的全部股票实施等权重化配置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等权重 化 配 置 有 助 于 最大 程 度 分 享小 企 业 成 长为 大 企 业 带来 的 投 资 机遇 , 同 时 通过 交 易 规 则约 束 , 能 够降 低 频 繁 交 易带来的成本。 (五)业绩比 较 基 准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80%+ 中国债券总 指数收益率×2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更 加 适 合 用于 本 基 金 的业 绩 基 准 时, 本 基 金 可以 在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后 变 更 业 绩比 较 基 准 并 及时公告。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属 于 较 高预 期 风 险 、较 高 预 期 收益 的 基 金 产品 。 从 本 基金 所 分 离 的两 类 基 金 份额 来 看 , 消 费 A 份额具 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消费 B 份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 七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 非 系 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4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 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7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品种除外;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基 金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 本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 管 协 议 中 明确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行 投 资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制 订 严 格 的投 资 决 策 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5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股东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 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九 ) 基金的 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 十)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 年 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 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8,115,448.82 78.90 其中:股票 198,115,448.82 78.90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6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2,438,301.13 20.88 7 其他资产 535,122.97 0.21 8 合计 251,088,872.92 100.00


2. 报 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 类 的股 票 投 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6,677,429.54 10.7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0,171,029.38 36.2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168,089.06 6.5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3,342,193.82 13.4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437,260.70 3.3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261,292.90 3.3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214,457.42 4.10 O 居民服务、修 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4,843,696.00 1.95 合计 198,115,448.82 79.60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7 3.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股 票 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0094 国联水产 765,580 14,921,154.20 5.99 2 300028 金亚科技 757,513 13,498,881.66 5.42 3 300104 乐视网 292,409 11,953,679.92 4.80 4 600313 农发种业 985,438 11,756,275.34 4.72 5 002268 卫 士 通 240,607 11,568,384.56 4.65 6 600967 北方创业 790,940 11,207,619.80 4.50 7 000930 中粮生化 898,100 11,082,554.00 4.45 8 000888 峨眉山A 964,538 10,214,457.42 4.10 9 300059 东方财富 272,933 9,820,129.34 3.95 10 000768 中航飞机 400,500 8,983,215.00 3.61


4. 报 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 种 分类 的 债 券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债 券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十名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投 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贵 金 属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 五名 权 证 投 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股 指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 投 资 的国 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8 11.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中 包 括 金亚 科 技 ( 股票 代 码 300028 ) 根 据 金 亚 科技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于 2015 年 6 月 4 日 发 布 的 公告 , 该 上 市公 司 因 涉 嫌证 券 违 法 违 规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的 有 关 规定 , 中 国 证券 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 决 定对 公 司 进 行 立 案 调 查。 在 上 述 公 告公 布 后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对 上 述 上 市公 司 进 行 了进 一 步 了 解和 分 析 , 认为 上 述 处 罚 不 会 对 金亚 科 技 的 投资 价 值 构 成实 质 性 负 面影 响 , 因 此本 基 金 管 理人 对 上 述 上市 公 司 的 投 资 判 断 未发 生 改 变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的 前 十 名 证券 的 其 余 九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没 有被 监 管 部 门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编 制 日 前 一年 内 受 到 公开 谴 责 、 处罚 的 情 况 。 11.2.


本 基 金投资 的 前 十 名股 票 没 有 超出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备 选股 票 库 之 外的 情 形 。


11.3. 其 他 资 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12,269.0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858.52 5 应收申购款 12,995.4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5,122.97


11.4. 报 告 期 末 持有 的 处 于 转股 期 的 可 转换 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 末 前十 名 股 票 中存 在 流 通 受限 情 况 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094 国联水产 14,921,154.20 5.99 重大事项 2 300028 金亚科技 13,498,881.66 5.42 重大事项 3 600967 北方创业 11,207,619.80 4.50 重大事项


11.6. 投 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 其他 文 字 描 述部 分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9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0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 过往 业 绩 并 不代 表 其 未 来表 现 。 投 资有 风 险 , 投资 者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 9 月 28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8.30% 0 .54% -7.69% 1.04% -0.61% -0.50% 2012 年 3.29% 1.06% 1.43% 1.02% 1.86% 0.04% 2013 年 22.41% 1.43% 5.75% 1.03% 16.66% 0.40% 2014 年 13.64% 1.32% 15.32% 0.94% -1.68% 0.38%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56.78% 2.47% 34.28% 1.77% 22.50% 0.70%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39.91% 4.37% -19.97% 2.68% -19.94% 1.69% 2011 年 9 月 28 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24.13% 1.81% 22.71% 1.29% 1.42% 0.52%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1 十四、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 其 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基 金 托 管 人和 本 基 金 联名 的 方 式 开立 基 金 证 券账 户 , 以 本基 金 的 名 义开 立 银 行 间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基 金 专 用 账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和 注 册 登 记机 构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 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 得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固有 财 产 的 债务 相 抵 销 ,不 同 基 金 财产 的 债 权 债务 , 不 得 相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其 自 有 资产 承 担 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 得 对基 金 财产行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和 其 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 金 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2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 基 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 二 )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市 价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进行 估 值 。 如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3 5. 如 有 确 凿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 规 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的 基 金 会 计责 任 方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 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 序 1. 银华消费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银华消费 基金份额净值和消费 A 、消费 B 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 基 金 管 理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银华消 费 基金份额净值和消费 A 、消费 B 份额参考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基金份 额 净 值的计 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计算 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 公告 T 日银 华消费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及 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 1.银华消费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消费 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的份 额 数之和。 2.消费A 份 额和 消费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N t R NAV ) 1 ( A ? ? 消费 8 . 0 2 . 0 A B 消费 银华消费 消费 NAV NAV NAV ? ? ? 其中: N 为当年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 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下一日至 T 日} ; 银华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份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份消费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B 消费 NAV 为估值日每份消费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R 为当年消费 A 份额约 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以及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六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5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 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 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 达 指 令 差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业 现 有 技 术水 平 不 能 预见 、 不 能 避免 、 不 能 克 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当 事 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取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 当 得 利 的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 )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更 正 而 未 更正 , 则 其 应当 承 担 相 应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应 对 更 正 的情 况 向 有 关当 事 人 进 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 差错的 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 差 错 责 任方 应 赔 偿 受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得 的 赔 偿 额加 上 已 经 获得 的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的 总和 超 过 其 实际 损 失 的 差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 任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6 方。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 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追 偿 , 如 果因 基 金 托 管人 过 错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基金 管 理 人 和托 管 人 之 外的 第 三 方 造成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 并拒 绝 进 行 赔偿 时 , 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受 损 方 承 担了 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向出 现 过 错 的 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与 消费 B 份 额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与 消费 B 份额 任一类别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 ) 因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 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7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 定 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八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个 开 放 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算 当 日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并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九 ) 特殊情 况 的 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基 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8 十 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利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 期 末 可 供分配 利 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 未 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 收益分 配 原 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消费 份额、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不进行收益分配。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9 十 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户维护费; 9.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市月费; 10.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 二 ) 上 述基 金 费 用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法 律 规 定的 范 围 内 参照 公 允 的 市场 价 格 确 定,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规定 。 ( 三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 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 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 管费率÷当年天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0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 金 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除 管 理 费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费用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 项发 生 的 费 用等 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 基金 合 同 生 效前 所 发 生 的信 息 披 露 费、 律 师 费 和 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可根 据 基 金 发展 情 况 调 整基 金 管 理 费率 和 基 金 托管 费 率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按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在 指定媒 体 上 刊登公 告 。 ( 六 )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1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 额 折 算 在消费 A 份额、银华消费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 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消费 A 份额、 银华消费份额。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消费 A 份额 和消费 B 份 额按照 基金 合同“四、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 消费 A 份额 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5 份银华消费 份额将按 1 份 消费 A 份 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 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的 份额配比保持 1 :4 的比 例。 对于消费 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 消费 A 份额每个会 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 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银华消费份额分配给 消费 A 份额持 有人。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5 份银华 消费份额将按 1 份消费 A 份额获得新 增银华消费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按 前 述 折算 方 式 获 得新 增 场 外 银华 消 费 份 额的 分 配 ; 持有 场 内 银 华消 费 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将 按 前 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消费 A 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本基金将对消费 A 份额和银华消费份额进行应 得收益的 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消费 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 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 下: 8 . 0 2 . 0 A B 消费 银华消费 消费 NAV NAV NAV ? ? ? 1.消费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消费 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 额折算 前消费 A 份额的 份额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2 ? ? 前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后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 NUM NUM NAV ? ? 5 1.000 - A - 消费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后 前 消费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NAV NUM 1.000 - A A ? 【 消费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后 银华消费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瑞吉份额期末 NAV 1.000 - 】 其中: 后 银华消费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前 银华消费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前 消费A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消费 A 份额的份额 数 2.消费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 消费 B 份额 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银华消费 份额 ? ? 前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后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 NUM NUM NAV ? ? 5 1.000 - A - 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消费份额= 后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NAV NUM 000 . 1 - A 5 ? 【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新增的银华消费份额的折算比例 = 后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NAV ? 5 000 . 1 - A 】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 定 期份 额 折 算 前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 银 华 消费份额 持有人新增的银华消费份额的份 额数 其中: 后 银华消费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前 银华消费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消费 A 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3 (4 )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2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银华消费份额当天折算前 资产 净值为 7,458,000,000 元。当天场外 银华消费份额、场内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 的份额数分别为 50 亿份 、5 亿份、30 亿份、120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 每份消费 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58000000 元,且未进行收益分配。 ①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 消费 A 份额和 银华消费份额,即 30 亿 份和 55 亿份 。 ②消费 A 份 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消费 A 份额 的份额数= 折 算前 消费 A 份额的份额数=30 亿份 ? ? 前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后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资产净值 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 NUM NUM NAV ? ? 5 1.000 - A - = [7,458,000,000 -(1.058000000-1.000)/5 ×5,500,000,000]/5,500,000,000 = 1.344 元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后 前 消费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NAV NUM 1.000 - A A ? = 3,000,000,000 ×(1.058000000-1.000)/1.344 = 129,464,285.71 份 消费 A 份额 新增份额折算成 银华消费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 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因此新增 银华消费份额为 129,464,285 份; 持有的 消费 A 份额为30 亿份。 ③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 新 增 的 场 外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 后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NAV NUM 000 . 1 - A 5 ? = 5,000,000,000/5 × (1.058000000-1.000)/1.344 = 43,154,761.90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 份 额 折 算 前 场外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 数+ 新增的场 外 银华消费份额 = 5,000,000,000+43,154,761.90 = 5,043,154,761.90 份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消 费 份 额 = 后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消费 NAV NUM 000 . 1 - A 5 ? = 500,000,000/5 × (1.058000000-1.000)/1.344 = 4,315,476 份 银华消费场内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银华消费场内份额取整计 算 (最小单位为 1 份 ) , 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因此 ,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 银华消费份额为 4,315,476 份。 银华消费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银华消费份 额的份额 数+ 新增的场内银华消费份额 = 500,000,000+4,315,476 = 504,315,476 份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4 5.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暂停 消费 A 份 额与 消费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消费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 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 折算 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月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后,基金管理人本着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而不再进行 定期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银华消费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小于等于 0.350 元时进 行 不定 期份额折算。具体规则如下: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日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等于 0.35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银华消费份额。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等于 0.35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 对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和 银华消费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 后本基金将确保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的比例为 1 :4 , 份额折 算 后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等于 0.350 元后,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银华消费份额三 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消费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消费 B 份额 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消费 B 份 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B B B 前 消费 前 消费 后 消费 NAV NUM NUM ?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5 其中: 后 消费B NUM :份额折算后消费 B 份 额的份额数 前 消费B NUM :份额折算前消费 B 份 额的份额数 前 消费B NAV :份额折算前消费 B 份额 参考净值 (2 )消费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份额折算前后消费 A 份额与消费 B 份额的份额 数始终保持 1 :4 配比; ②份额折算前消费 A 份 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 消费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银华消费份额 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份额折算前消费 A 的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 消费 A 份额与新增场内银华消费份额。 4 B A 后 消费 后 消费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A A A ? ? ? 后 消费 前 消费 前 消费 新增场内 银华消费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消费A NUM :份额折算后消费 A 份 额的份额数 后 消费B NUM :份额折算后消费 B 份 额的份额数 新增场内 银华消费 NUM : 份额折算前 消费 A 份额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前 消费A NUM :份额折算前消费 A 份 额的份额数 前 消费A NAV :份额折算前消费 A 份额 参考 净值 (3 )银华消 费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前 银华消费 前 银华消费 后 银华消费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银华消费 NUM :份额折算后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6 前 银华消费 NUM :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的份额数 前 银华消费 NAV :份额折算前银华消费份额净值 银华消费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代 表 的 资 产归 基 金 所 有 ; 银华消费 份 额 的 场 内份 额 经 折 算后 的 份 额 数 保 留 至 整 数位 ( 最 小 单 位为 1 份 ) , 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 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消费 A 份 额净值 、消费 B 份 额净值 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本基 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日, 三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 折算 后,银华消费份额、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三 类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 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消费份额 0.34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3,400 份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A 份额 1.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700 份消费A 份额+新增8,500 份 银华消费 份额的场内份额 消费B 份额 0.17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700 份消费B 份额 5. 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 消费 A 份 额与 消费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银华消费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 折算 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7 十 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 金 的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 二 ) 基金的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务报 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 以 更 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其 他 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当 依 法披 露 基 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 披 露 信 息的 真 实 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自然 人 、 法 人和 其 他 组 织。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其 他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务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 招募说 明 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并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的 招募 说 明 书 摘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9 ( 三 )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四 ) 基金合 同 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 同 生效公 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 《 上市交 易 公 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 工作日前, 将 《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 六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公告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累 计 净 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银华消费份额 开 始 办 理 申购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将 至 少 每 周公 告 一 次 基金 资 产 净 值和 银 华 消 费份 额 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消费 A 份额 和 消费 B 份 额各自的 参考净值 ; 2. 在消费A 份额和消费B 份额两类份 额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 银华 消费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 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发 售 网 点 以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日 的 银华消 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各自的 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银 华 消 费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各 自的 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 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银华消费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消费 A 份额和消 费 B 份额各 自的 参考净值和参考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 银华消费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格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 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 基金年 度 报 告、基 金 半 年度报 告 、 基金季 度 报 告 1.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金 年 度 报 告需 经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0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九 ) 临时报 告 与 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应 当 按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 编 制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人 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 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到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与消费 B 份额任 一类别 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1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银华消费 份额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开 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 本基金暂 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 本基金实 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消费A 份 额、 消费 B 份额上市交易; 30. 消费A 份 额、 消费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服务; 32. 中国证监 会 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 澄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息 进 行 公 开澄 清 , 并 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一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审议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十 二)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的 其 他 信息 ( 十 三) 信 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公 告 等 文 本文 件 在 编 制完 成 后 , 将存 放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所 在地 、 基 金 托管 人 所 在 地, 供 公 众 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2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主要 投 资 于 大消费行业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同时适度参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 一 ) 市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 响 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 流 通 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 着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走 势 变 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 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 会 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5.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多种因 素 都 会 导 致 上 市公 司 的 经 营状 况 和 盈 利水 平 发 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 资 的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就 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 前 较 低 的 收 益 率。 再 投 资 风险 反 映 了 利率 下 降 对 债券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利息 收 入 再 投资 收 益 的 影响 , 这 与 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 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同类技术、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3 提 供 同 类 产品 的 企 业 的激 烈 竞 争 ,部 分 上 市 公司 可 能 会 由于 这 种 竞 争而 导 致 业 绩下 滑 , 造 成其 股 票 价 格 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 债 券 价格 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二 ) 管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 相 关 信 息 的 占 有和 对 经 济 形势 、 证 券 价格 走 势 的 判断 , 进 而 影响 基 金 收 益水 平 。 因 此,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对 经 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1. 在 某 些 情况 下 如 果 基 金 持 有 的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交 易 量 不 足 , 将 会 导 致 证 券 交 易的执 行 难 度 提 高, 例 如 该 投资 品 种 的 买入 成 本 提 高, 或 者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本 地 变 现 ,从 而 对 基 金财 产 造 成 不 利的影响。 2. 本 基 金 的运 作 方 式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 不 断 波 动 。 若 由于 基 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导 致 本 基 金的 现 金 支 付出 现 困 难 ,或 被 迫 在 不适 当 的 价 格大 量 抛 售 证 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合规性 风 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而带来的风险。 ( 五 ) 操作和 技 术 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 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 注 册登 记 机构、 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六 ) 本基金 的 特 定风险 1.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此外,作为行业基金,在获取消 费 行 业收益的同时, 也必须须承担单一行业带来的风险。 2.基金运作 的特有风险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4 (1 )上市交 易风险 消费 A 与消费 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 资人 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消费 A 份 额与 消费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 消费 A 份额 与 消费 B 份额 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 制风险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消费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消费 B 份额 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消费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 消费 B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 银华消费份额和消费 A 份 额净值的变动幅度,即 消费 B 份额 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 溢 价交易风险 消费 A 份额 与 消费 B 份 额上 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 溢 价风险。 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 消费 A 份 额和 消费 B 份额的折/ 溢 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 )风险收 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银华 消费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等于 0.350 元时 , 本基金将进行份 额 不定期份额折算。原消费 A 份额 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 银华消费份额,因此原 消费 A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 算风险 ①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 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小数 点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舍去 部 分 所 代表 的 资 产 计入 基 金 财 产 。因此,在基 金 份 额 折算 过 程 中 由于 尾 差 处 理 而可能给 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 消费 A 份额或消费 B 份额的一部 分 投资人可能面 临 的 风 险 。由 于 在 二 级市 场 可 以 做交 易 的 证 券公 司 并 不 全部 具 备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颁发 的 基 金 代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5 销 资 格 , 而只 有 具 备 基金 代 销 资 格的 证 券 公 司才 可 以 允 许 投资人赎 回基 金 份 额 。因 此 , 如 果 投资人通过 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 消费 A 份 额或 消费 B 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 银 华 消费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 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 消费 A 份额或 消费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银华消费 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 基金份额。 (6 )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 额和 消费 B 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办理银华消费份额与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可能改变 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的 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 (7 )基金的 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银华消费 份额、消费 A 份额和 消费 B 份额 )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 金 银 华消费 份额和消费 A 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 过 卖 出 或 赎回 折 算 后 新增 份 额 的 方式 获 取 投 资回 报 , 但 是, 投 资 人 通过 变 现 折 算后 的 新 增 份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式 并 不 等 同于 基 金 收 益分 配 , 投 资人 不 仅 须 承担 相 应 的 交易 成 本 , 还可 能 面 临 基金 份 额 卖 出 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 七 ) 其他风 险 1. 战 争 、 自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的损 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金 融 市 场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外的 风险,也可能 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 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公 司 主 要业 务 人 员 ( 如 基 金 经 理 ) 的 离 职 可 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 并 可 能 对基金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6 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7 二十二、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 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6 )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8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 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 本基金 合 同 的终止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 序 主要包括: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 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9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 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与消费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 据此由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与 消费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0 二十 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1 二十 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2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 的 变 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寄 送 1.基金投资 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站等途 径 自 助查询 账户情况。 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 在每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 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彩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 二 ) 红利再 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其 所 获 红利按 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咨询、 查 询 服务 1.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 时 登 录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 修改基 金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6-18 位数 字 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 拨 打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 四 ) 在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 ) 交 流服务。 ( 五 ) 电子交 易 与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 或 相 关公告。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3 二十 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2015 年7 月18日, 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 自2015年7 月16日 起马君女士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8 月7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即日起本基金更名为“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 2015 年 9 月30 日,本基 金管理人发布公告,自 2015 年10 月12 日起本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由 1000 元调整为 10 元。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4 二十 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 免 费 查 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5 二十八、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 核准银华消费主题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银华消 费主题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银华消 费主题分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 关于申请 募集银华消费主题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 件 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6 附件 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转 托管 等 业 务的 规 则 , 在法 律 法 规 和本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 围内 决 定 和 调整 基 金 的 除调 高 托 管 费率 和 管 理 费 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 本 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 担 任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 行 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 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 、 赎 回和登记事宜;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7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和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银华消费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 文 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8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 本 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的行为, 对基金 资 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成 重 大 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 管 理 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行 为 , 还应 当 说 明 基 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09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 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 额、银华 消费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 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0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 还 在 基金 交 易 过 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 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 金类别; (4 )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 下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1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 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增 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6 )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 法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 按 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自行召集 。 3.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 有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提 出 提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就 同一 事 项 要 求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都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持有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2 5.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得 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 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 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 讯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所采 取 的 具 体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机 关 及 其 联系 方 式 和 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 , 不影 响 计 票 和 表决结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 现场开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应 当出 席 , 如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 影 响 表 决 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3 力。 (3 )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 到 会 者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下同) ; 2) 到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到 会 者 出 具的 相 关 文 件符 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及 会议 通 知 的 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 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书面 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 接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银 华 消 费 份额、 消费 A 份额 、 消费 B 份 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50%); 5) 直 接 出 具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 话 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 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 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4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 围的 , 应 提 交大 会 审 议 ;对 于 不 符 合上 述 要 求 的,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提 案 提交 大 会 表 决, 应 当 在 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 案人 不 同 意 变更 的 , 大 会主 持 人 可 以就 程 序 性 问题 提 请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未 获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通 过 , 就 同一 提 案 再 次提 请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 公 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 能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会 的 银华消 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消费 B 份额 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50% ) 多数 选举产 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 作 日 在 公 证机 关 及 监 督人 的 监 督 下由 召 集 人 统计 全 部 有 效表 决 并 形 成决 议 。 如 监督 人 经 通 知但 拒 绝 到 场 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5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银华消费 份额、 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 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的 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消费 B 份额的 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 分 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 有效 ; 涉 及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 更 换 基金 托 管 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见 即 视 为 有效 的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 视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中 推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监 督 员 共 同担 任 监 票 人; 如 大 会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 ; 但如 果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大会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 重 新 清 点 ,而 出 席 大 会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大 会主 持 人 宣 布的 表 决 结 果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6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 机 关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如 监 督 人经 通 知 但 拒绝 到 场 监 督, 则 大 会 召 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3.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 证 书 全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 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 金类别; (3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 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7 (2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6 ) 基金管理人、 注 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对基金 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8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按照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 核 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 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基金合 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 程 序 主要包括: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8 (1 )基金合 同终止后,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 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理和确 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 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 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 财 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 -(3 )项规 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 纳 所 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与消费 B 份额各 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 据此由银华消费份额、 消费 A 份额 与 消费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清 算 过 程 中 的有 关 重 大 事项 须 及 时 公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结 果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 ,律 师 事 务 所出 具 法 律 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银 华 消 费 主 题 分 级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19 四 、争议 解决 方 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 。不 愿 或 者 不能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的 ,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 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 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 投 资者 在 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20 附件 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21 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之间的 的 业 务监督 、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4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95% ,其 中投资于大消费行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 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22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11)本基 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2)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23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比例,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 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 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24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 和协调, 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 基金流动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 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投 资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 关资料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 )中国证 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 )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 )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 )基金拟 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25 (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 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 完 善 情况。 (3 )有关比 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26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 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27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28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 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 《基金合同》 载 明的关于银华消费份额 净值计算规则及消费 A 份额和消费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 算 规则分别 计算以上三 类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及参考净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29 值,计算 结果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 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银华消费主题分 级 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130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 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