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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债券(161902)

万家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万 家 增 强 收 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第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万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2004 年6 月14 日 《关 于同意 天同 保本 增 值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批 复》 (证 监基金 字[2004]86 号 )公 开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04 年 9 月28 日正 式生 效。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8 月24 日 《 关于 核准 万家 保 本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有 关变 更基 金类 别决 议的批 复》 ( 证 监基 金字[2007]243 号文 ) 核准 。自 2007 年 9 月 29 日起 , 本 基金 由保 本基 金转型 为债 券型 基金 , 基 金名称 由 “ 万家 保本 增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变更为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自 2007 年9 月29 日起, 由《 万家保 本增 值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而 成的 《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生 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 中国证 监会 审核同意, 但中 国 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 募 集的 核 准, 不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收 益作 出 实 质性 判断、 推荐 或保 证, 也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 投资 于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 2015 年 9 月 29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5 年6 月30 日。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和基 金合同 生 效 ................. 31 第七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32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 41 第九部分





基金 的业绩 .............................. 54 第十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56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 57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 64 第十三部 分





基 金的融资 、融券 ...................... 66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的费用 与税收 ...................... 67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 69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 70 第十七部 分





风 险揭示 .............................. 75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合同的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77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4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 要 .................... 80 第二十部 分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 容 摘要 ................ 94 第二十一 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服务 ............... 103 第二十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5 第二十三 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 放 及查阅方 式 ......... 106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 107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5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等有 关 法律 法规以及《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万家 增强 收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 风险、费率等 与投资 者投 资决 策有 关的 全部必 要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 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基金 投资 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了解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6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 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本基金由万家 保本 增值证券投资 基金修 改基 金合 同而 成 2. 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万家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万家增强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本 基金 合同 由《 万家 保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订而 成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 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万 家增强收益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托 管协议由《万家 保 本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订 而成 6. 招募说明书:指《 万家 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 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会 公开 发售 时对 基金 情况进 行说 明的 法律 文件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每 6 个 月更新 1 次,并 于 每6 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更 新 内容截 至 每6 个 月的 最 后1 日 7. 万家 保本 基金 :指 万家 保本增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8.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 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 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及 对该 等法 律法 规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9. 《 基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议 通 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 实施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对其 不时作 出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2011 年6 月 9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中 国: 指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不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 区和台 湾地 区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或 其地 方派出 机构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7 1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自 然 人 18.机 构投 资者 :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在中 国依 法注 册登记 并存 续 或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机构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 及其 他现 实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可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 券市 场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0.基金 投资 者 :指 个人 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投资 者 22.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 、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及定期 定额 投 资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4.直 销机 构: 指万家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5.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7.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 基金 投资 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 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8.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万家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或 接受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基 金账 户 :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 录其 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户 30.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 卖 基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1.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 万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始日 , 本 基 金合同自万家保本 增值证 券投资基金第一个 保本周 期到期日的次日生 效,原 《万家保本增值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同一日 起失 效 32.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程 序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 期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集中申购期:指 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 仅开放 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 ,最长不超过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8 1 个月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6.日 :指 公历 日 37.月 :指 公历 月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 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有 效申请 工作 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40.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为 基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的 工作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基金 投资 者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3.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 内,基金 投资 者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44.赎 回: 指 在 基金 存续 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 基金份 额的 行 为 45.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 在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行 为 46.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 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变更 所 持基 金份额 销售 机 构的操 作 47.巨额赎回: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 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48.元 :指 人民 币元 49.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 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50.基 金资 产总 值 :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 其他 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5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 净资 产 值 5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的数 值 53.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 值的过 程 54.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 体 55.不 可抗 力 : 指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 不能 克服 , 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签 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 同的任何事件,包 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 灾、政府征用、 没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9 收、法 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或 其他 突发 事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0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一) 名称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 住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 家嘴 投资大 厦9 层 (三)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浦电路 360 号陆 家嘴投 资大 厦 9 层 (四) 法定 代表 人: 方一 天 (五) 总经 理: 方一 天 (六) 成立 日期 :2002 年8 月 23 日 (七)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 【2002 】44 号


(八) 经营 范围 :基 金募 集、基 金销 售、 资产 管理 和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九)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十)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币 (十一 )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十二 )联 系人 :兰 剑 (十三 )电 话:021-38909626











传 真:021-38909627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 正式成 立,注 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目 前管 理 二十一 只开 放式 基金 , 分 别为万家 18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万家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 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双 引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基金、万家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万 家 稳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万 家添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万 家中 证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信用 恒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万家日日薪货 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强化 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 上 证 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新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家 双利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 现金宝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万家瑞丰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万 家瑞 兴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万家 品质生 活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公司股 权结 构为 :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11%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1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 大学 本科,学士学位,先 后在 上海财政证券公司、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 信息 网络 有限 公司 任职,2014 年10 月加 入万 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12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2015 年 2 月起 任 公司总 经理 。 董事马永春先生,政 治经 济学硕士学位,曾任 新疆 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 室科 长,新疆通宝 投资有限公司总经 理,新 疆对外经贸集团总 经理, 新疆天山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现任新疆国 际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兼总 经理 。 董事袁西存先生,中 共党 员,研究生,工商管 理学 硕士,曾任莱钢集团 财务 部科长,副部 长,齐 鲁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计划 财务 部总 经 理 ,现 任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独立董事陈增敬先生 , 中 国民主建国会 成员, 博士 研究生,教授,曾任 山东 大学数学院讲 师兼副教授,法国 国家信 息与自动化研究所 博士后 ,加拿大西安大略 大学保 险系访问学者、 兼 职教授,山东大学 金融研 究院(现更名为山 东大学 齐鲁证券金融研究 院)常 务副院长兼教授 , 现任山 东大 学齐 鲁证 券金 融研究 院院 长兼 数学 院副 院长、 教授 。 独立董事骆玉鼎先生 ,中 共党员,研究生,经 济学 博士,副教授,曾任 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 学院银 行系 讲师 , 上 海财 经大学 证券 期货 学院 副教 授、 副 院长 , 美 国国 际管 理研究 生院 (雷 鸟) 访问研究员 ,上海 财经大 学证券期货学院副 院长兼 副教授,新疆财经 大学金 融系支教教师, 上 海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副院 长、常务副院长, 上海财 经大学金融学院副 教授, 现任上海财经大 学 商学院 副院 长。 独立董 事黄 磊先 生, 中国 民主建 国会 成员 ,经 济学 博士, 教授 ,曾 任贵 州财 经学院 财政 金 融系教 师、 山东 财经 大学 金融学 院院 长、 山东 省政 协常委 ,现 任山 东财 经大 学资本 市场 研究 中 心主任 、山 东金 融产 业优 化与区 域管 理协 同创 新中 心副主 任、 山东 省人 大常 委、山 东省 人大 财 经委员 会委 员、 教育 部高 校金融 类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委 员。 (二)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 先 生, 硕士学位,经济师。 曾任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 户主管、公司投行 部项目 经理,新疆国际实 业股份 有限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 现任新疆国际实 业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兼副总 经理 。 监事张 浩先 生, 中共 党员 ,现任 山东 省国 有资 产投 资控股 有限 公司 综合 部( 党委办 公室 ) 部长( 主任 )。 监事李丽女士,中共 党员 ,硕士,中级讲师, 先后 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济南 分行、济南卓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2 越外语 学校 、山 东中 医药 大学。2008 年3 月 起加 入 本公司 ,现 任公 司综 合管 理部总 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本 科, 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 之光 商贸有限公司、北方 之星 数码技术(北 京) 有限 公司 、 路通资 讯 香港有 限公 司 ,2007 年4 月起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 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总 监。 监事陈 广益 先生 , 硕 士学 位, 先 后任 职于 苏州 对外 贸易公 司、 兴业 全球 管理 有限公 司。2005 年3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司基 金运 营部 总监 。 (三)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员


董事长 :方 一天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总经理 :方 一天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副总经 理: 李杰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从事 行政 管 理、机 构客 户开 发等 工作 ;2003 年至 2007 年任 职 于兴安 证券 ,从 事营 销 管 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 职于 齐鲁 证券, 任营业 部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等职 。2011 年 加入 本公 司, 曾 任综 合管 理 部总监 、 董事 会秘 书 、 总 经理助 理 ,2013 年 4 月 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2014 年10 月 至 2015 年2 月 代任 公司 总经 理。 督察长:兰剑先生, 法学 硕士,律师、注册会 计师 ,曾在江苏淮安知源 律师 事务所、上海 和华利 盛律 师事 务所 从事 律师工 作,2008 年 1 月进 入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工作,2015 年 4 月 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简 历


现任基 金经 理: 高翰昆 , 基金 经理 , 英国 诺丁汉 大学 硕士 。2009 年7 月加 入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 历任 研究部助理、交易 员、交 易部总监助理、交 易部副 总监,现任公司万 家新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 双引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万家现金宝 货币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万 家双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万家增强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瑞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和万 家瑞 兴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肖侃宁 、李 源海 :本 基金 成立日 至 2005 年5 月 李源海 、孙 海波 :2005 年5 月至2005 年 10 月 孙海波 :2005 年10 月至2006 年2 月 路志刚 :2006 年2 月至2008 年9 月 张旭伟 :2007 年5 月至2010 年8 月 朱颖:2010 年8 月至 2011 年 11 月 李泽祥 :2011 年6 月至2012 年8 月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3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主


任 :方 一天 副主任 :黄 海、 陈工 文 委


员 :罗 毅、 张军 、莫 海波、 白宇 、卞 勇 方一天 先生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经 理 黄海先 生, 公司 投资 总监 。 陈工文 先生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罗毅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张军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莫海波先生,投资研 究部 总监、万家和谐增长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万家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万 家行 业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白宇先 生,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卞勇先 生, 量化 投资 部总 监、万家 18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万 家中 证红 利指 数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万 家中 证创 业 成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和万 家上 证 38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取得基 金代 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依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以基金管理 人名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 为;


(十二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4 (十三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监 会有 关规 定的 行为 发生。 (二)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遵 守 《 证券 法》 、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 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 的 发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人 财产混 同 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三)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强化 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利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 定,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 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秩 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己 ;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 发展;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 券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 中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成 分; 13.侵占 、 挪用 基金 财产 ; 14.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 未公开 信息 、 利 用该 信息 从事或 者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事相 关的 交 易活动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5 15.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 (四)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本 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 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 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 面、 审慎、适时”的要求 ,为 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 方向 、投资策略以 及基金组织方式和 运作方 式,坚持基金运作 “安全 性、流动性、效益 性”相 统一的经营理念 ,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必 须遵 循以下 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 风险 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 的不 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贯穿 于各项业务过 程和各 个操 作环 节, 覆盖 所有的 部门 、工 作岗 位和 风险点 ,不 能存 在制 度上 的盲点 。 2. 有效性原则。各种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 合国 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 、法 规及规章,必 须具有高度的权威 性,成 为全体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 动指南; 任何人不 得拥有 超越制度或违反 规 章的权 力。 公司 的经 营运 作要真 正做 到有 章必 循, 违章必 究。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应当 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固有 财产、 基金 财 产及其他 财产 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各 项制 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 的业 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 工作 岗位之间的相 互制约、相互制衡 的原则 ,监察稽核部门具 有其独 立性,必须与执行 部门分 开,业务操作人 员 与控制人员必须适 当分开 ,并向不同的管理 人员负 责;在存在管理人 员职责 交叉的情况下, 要 为负责 监控 的人 员提 供可 以直接 向最 高管 理层 报告 的渠道 。 5. 多重风险监管原 则 。公 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 风险 ,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 立了多重风险 监控架构。即由各 机构及 业务职能部门进行 自我风 险控制的第一层级 的控制 ;由监察稽核部 门 及风险 控制 委员 会组 成的 公司监 察系 统的 第二 层级 的风险 控制 。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 的制 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 系, 使风险控制工 作更具 科学 性和 可操 作性 。 (二)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 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 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 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 托资 产的安全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6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三) 内部 控制 的防 线体 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 织的 风险控制, 公司设立 “权 责统一、严密有效 、 顺序 递进 ”的四道 内控防 线: 1.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 一道 内控防线。属于单人 、单 岗处理业务的,必须 有相 应的后续监督 机制, 各岗位应当 职责明 确,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各岗 位人员 在上岗前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建立相关部门、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监督 制约 的工 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 控防 线。 建立重要 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制 度, 明确 业务 文件 签字的 授权 。 3. 成立独立的风险控 制部 门,从而形成第三道 内控 防线。 公司督察 长 和 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 执行 情况 ,各职能部门 、岗位 的业务执行情况 实 施 严格 的检 查和 反馈 。 4.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 会定 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 整体 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 见,形 成第 四道 内控 防线 。 (四)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环境 风险 控制 (1) 制度 风险 —— 对于 公 司组织 结构 不清 晰、 制度 不健全 带来 的风 险控 制; (2) 道德 风险 ―― 由于 职 员个人 利益 冲突 带来 的风 险控制 。 2. 业务 风险 控制


(1) 前台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 (2) 后台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规 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内 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7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 李 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承继原中国农业银 行全部 资产、负债、业务 、机构 网点和员工。中 国 农业 银行网点遍布 中国城 乡,成为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 领域最广,服务 对 象最多,业务功能 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之一。 在海外,中国农业 银行同 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 赢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 企业之 列。 作为 一家 城乡 并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 有商业 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 秉承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慎 稳 健经营 、 可持 续发 展, 立 足县域 和城 市两 大市 场 , 实施差 异化 竞争 策略 , 着 力打造 “ 伴你 成长” 服务品牌,依托覆 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 化网络和多元化的 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 客 户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 务 ,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 第一 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 内商 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业绩突 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 球 托管人 》 评为 中国 “最 佳 托管银 行 ” 。2007 年中 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得 无保 留意 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表 明了 独立 公正第 三方 对中 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 运作流 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 的健全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 着 力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 牌声 誉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金 牌理 财 ’ TOP1 0 颁奖 盛典 ”中成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8 绩突出 , 获 “最 佳托 管银 行 ”奖。2010 年 再次 荣获 《首席 财务 官》 杂志 颁发 的 “最 佳资 产托 管 奖”。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立 , 2004 年9 月更 名为 托管 业 务部 , 内设 养 老金 管理 中 心、 技术 保障 处 、 营 运中 心 、 委托 资产 托管 处 、保险资产托管 处、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 境外 资产托管处、综合 管理处 、 风险管理处, 拥 有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托 管业 务 系 统。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工 程师 、 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 务团队成员专业水 平高、 业务素质好、服务 能力强 ,高级管 理层均 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业 经验 和 高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 外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共 213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 平衡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大 成 积极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大成景阳领 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 新成长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长盛同 德主题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汉盛证券投资 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 证券投资基金、鸿 阳证券 投资基金、丰和 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 券投资基金、长盛 成长价 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 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 金、大成价值增长 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债券 投资基 金、银河稳健证券 投资基 金、银河收益证 券 投资基金、长盛中 信全债 指数增强型债券投 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长 盛 动态精选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大成精选 增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 银利精选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富国天瑞 强 势地区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 分红增 利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国泰货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金、新华优 选分红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 货币市场基金、交 银施罗 德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 垄 断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诚四 季红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 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 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 货币市场基金、 长 城安心回报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核心 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 长城内需增长贰 号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长 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 吴价值 成长双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动 力 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 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益民创 新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 邮核心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华夏复 兴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 国天成红利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 利优选灵活配置 混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9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申 万巴黎 竞争优势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新华 优选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惠理成长动力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天治稳健双 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 筹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利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锋 股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 配置混 合型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建信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 华 内需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司治 理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上证 180 公 司治 理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LOF) 、 景 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 核心优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信 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信 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易 方达消费行业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 利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大成景丰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兴 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工银瑞 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深证 红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富 国可转 换债券证券投资 基 金、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泰 达宏利领先中小盘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交 银施罗 德信用添利债券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东 吴中 证新兴 产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四季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商安瑞进取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社 会责任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工银瑞信消 费 服务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 中邮 中小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 聚潮产业成长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嘉实领 先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广 发中 小板 3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 制造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 、 上投摩 根新 兴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 证 300 价 值交 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交 银 施 罗 德 深 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 证 5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长 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消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长盛 同瑞 中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核 心 竞争力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汇添富信用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 大保德 信行业轮动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 国海亚洲(除日本 )机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 添富逆向投资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新 锐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 万菱 信中 小板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 华金 刚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理 财 14 天债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20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全球房 地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理 新经 济主 题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建新 社会 责任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理 财宝 7 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月添 利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安 信目 标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7 天 理财宝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 理 财 21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易 方达 中债 新综 合指 数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工银 瑞信 信用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大成现金增 利货币 市场基金、景顺长 城支柱 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易方达月 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摩根士丹利华鑫量 化配置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 金、东 方央 视财 经 50 指数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理 财 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万 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金元 惠理惠 利保本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南方 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招 商双 债增 强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景顺长城品 质投资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 海可转换债券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融通 标 普中国可转债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现金 宝场内实时申赎货 币市场 基金、交银施罗 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国泰中国企 业境外 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富兰克林国 海 焦点驱 动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沪深 300 等权 重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广发聚源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 成景安短融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研 究 阿尔法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新华行业轮换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 年 期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汇添富高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东 方利群 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 投资基金、南方稳 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四 季金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 华 夏永 福养 老理 财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丰 益信 用 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 行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罗德定期支付 双息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光大保德信 现金宝 货币市场基金、易 方达投 资级信用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趋 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润元 大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 盛双月红一年期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富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达 信用主题轮动纯 债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景 顺长 城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永 利信用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工银 瑞信信 息产业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 祥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 兰克林国海岁岁恒 丰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 景益货 币市场基金、万家 市政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建信稳 定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投 摩根 双债 增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活 期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 触发式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大成信用增 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 品牌传 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浓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汇添富恒生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航 天海工装备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21 广发新动 力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东吴阿尔 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 币 市场基金、前海开 源可转 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新华鑫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 富 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中 小板 创业 板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建信改革 红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周期回报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中海积极收益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环 保 产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博 时裕 隆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寿 安保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前 海开 源 沪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天 弘季 加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新 华鑫 安保 本一 号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永鑫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景 益平 稳收 益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申万 菱 信中证军工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招商可 转债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 场 基金、 宝 盈科 技 30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润元大 医疗 保健 量化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 惠祥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建信稳定 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东方新兴成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双 月定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嘉 实新 兴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商招利 1 个月 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说 明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 范运作、 严格 监察,确 保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 产的安 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 息的真 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保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督 和评价 。 托管 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了 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 职 权。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岗位 职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检查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 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 用,账户资料严 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信 息披露 人负 责, 防止 泄密 ; 业务实 现自 动化 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 立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22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 设置 将《基金法》、《运 作办 法》、基金合同、托 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 种输入 监控系统,每日登 录监控 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作,并通过 基 金资金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指令 等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其他 行为 。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 、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 面警 示。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 人进行 提示 ; 3 、 书 面报 告。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示 有 关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23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万 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本公 司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电路 360 号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方 一天 联系人 :李 忆莎 电话:(021)38909771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0800 ;95538 转 6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 回等 业务, 具体 交 易细则 请参 阅本 公司 网站 公告。 网上交 易网 址:https://trade.wjasset.com/ (二) 代销 机构 (1)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客服电 话:95533 (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cb.com (4)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5)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95580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24 公司网 站: www.psbc.com (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电话:010 -65541405 传真:010 -65541281


客服电 话: 95558 公司网 址:http://www.citicib.com.cn (7)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842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http://www.bankcomm.com (8)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0)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 (021 )52629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11)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95577 (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





公 司网 站:www.hxb.com.cn (14)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0531-81283728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25 传真:0531-81283735 客服电 话:95538





公 司网 址: www.qlzq.com.cn (15)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010)68016655 公司网 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 -62152814 客服电 话:4008 -888 -666 公司网 址:http://www.gtja.com (17)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08 (免 长途 费) ; (010 )851305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免长 途费 ) 公司网 站: 中信 建投 证券 网


www.csc108.com (18)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客 服电 话: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http://www.avicsec.com


(1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电话: (8621 )63325888 客服电 话:021-962506 公司网 址:http://www.dfzq.com.cn (20)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电话: :(023) 63786397


传真: (023)63786312 客服电 话:023-63786240 公司网 址:http://www.swsc.com.cn


(21)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 )87555888 转各 营业 网 点(无 专门 的客 户服 务电 话)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2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2) 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电话:010-85252664 传真:010-85252655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公司网 址: www.mszq.com


(23 )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电 话:0755-83516094








传 真:0755-83516199








公 司网 站:http://www.cc168.com.cn (24)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公司网 址:www.sw2000.com.cn (25)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4008888111 (26)江 海证 券经 纪有 限 责 任公司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7)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021 )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htsec.com (28)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29)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咨询电 话: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27 (3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1) 广发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 服电 话:96326(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0591)





网 址:www.gfhfzq.com.cn (3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33)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21-3892990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4)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统一客 服电 话:95558





公 司网 站地 址:http://www.citics.com (35)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6) 五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7)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8)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9)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28 网址:www.ebscn.com (41)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2)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www.dwjq.com.cn (43)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原中 信金 通证券 )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4)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45)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46)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7)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8)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www. ehowbuy.com (5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29 (51) 北京 展恒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2)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3)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4) 和讯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站:licaike.hexun.com (55) 增财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 400-001-8811 网站:www.zcvc.com.cn (56)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2 公司网 站:http://www.china-invs.cn/ (57)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228


公司网 站: www.jyzq.cn (58) 万银 财富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808-0069 公司网 站:www.wy-fund.com (59)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客服热 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0)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网址:fund.qianjing.com (61) 上海 汇付 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0-2819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 关法 律 、 法规的要 求, 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 售本基金, 并 及时公告。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电话:010 -58598888 传真:010 -58598824 三、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16 层( 邮编:100738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0 楼( 邮编:200120 )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四、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大 成律 师事 务所上 海分 所 住所: 上海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24 层 电话: (021 )3872 2416 联系人 :华 涛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31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和 基金合同生效 万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为 万家 保本 增值 证券投 资基 金修 改基 金合 同后的 延续 。 万家保本增值证券投 资基 金(以下简称“万家 保本 基金”) 原名天同保 本增 值证券投资基 金, 根 据中 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14 日 《关 于同 意天 同保本 增值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批复 》 ( 证 监基金字[2004]86 号)和《关于天同保本 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 间的确认函》(基金部 函 [2004]49 号) 的核 准进 行募 集 。 基 金合 同 于2004 年9 月28 日 生效 。 募 集规 模 为2,193,790,610.57 份基金 份额 。 万家保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 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托管人为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 司,担 保人 为国 家开 发投 资公司 。万 家保 本基 金第 一个保 本周 期为 3 年 ,即2007 年 9 月 28 日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 2007 年 8 月 15 日, 万 家 保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以 通讯 方式 表决 通过 了 万家 保本 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改 议案,内容包 括 调整 投资目标、投资 理 念、投 资范围和策略, 取 消保证 担保 , 修改 基金 合同 相关内 容和 更名 为万 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等一 系列 事 项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8 月 24 日证 监基 金字[2007]243 号 文核 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生效。依据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决议,《 万家保 本增值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为《 万 家增强收益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 类别变更为债券型 基金, 取消保证担保, 调 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 围和 策略, 同时 基金 更名 为 “ 万家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 《 万 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于2007 年9 月29 日起 生效。 本 基 金 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 至 11 月 16 日 进 行 了 集 中 申购, 有 效 净 集 中 申 购 金 额 为 242,944,327.33 元人 民币 。集中 申购 结束 后, 本基 金管理 人 于 11 月 21 日按 照 1:1.068726189 的比例 对集 中申 购前 原有 基金份 额进 行了 拆分 , 拆 分后 ,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000 元 。 按 照 拆分后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 值1.0000 元 人民 币计 算, 集 中申购 有效 净申 购资 金及 其产生 的利 息结 转 的基金 份额 共 计243,082,455.76 份。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32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通过 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 心及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具体的代销 机构请参看本招募 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 务机构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 代 销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销 售机构 可以 酌情 增加 或减 少其销 售网 点、 变更 营业 场所。 当条件成熟时,投资 者可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 指定 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 或网上等形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 法另行 公告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开放时 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基金投资者 在开放日 申请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业 务办理 时间参见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或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前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的 要求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现已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公告暂 停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换 。 投资 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的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购 的数 额限 制 (1)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的 直 销机构 及代 销机 构申 购时 ,原则 上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500 元, 实际操 作中 ,各 销售 机构 可根据 自己 的情 况调 整申 购金额 限制 。 (2)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暂 不设 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2.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本基金 暂不 设定 单 笔 最低 赎回份 额。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33 3.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 份额最 低数 量限 制


本基金暂不设定基金 份额 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实际 操作中,各销售机构 可根 据自己的情况 调整该 数量 限制 。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 场情 况,调整上述 第 1 至 3 项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在调 整生效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知价”原则, 即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金 采用 金额 申购 和份 额赎回 的 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基 金投 资者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序 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予 以公 告。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基金投资 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申 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 基金 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份 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予 成交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投资 者 可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购 与赎 回的 成交 情况。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功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 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 还 给投资 者。 基金投 资者 T 日赎 回申 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基 金销 售 机构 在T+7 日 (包 括该 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数 额和价 格 1. 申购 费用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34 本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2.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不收 取赎 回费 用。 3.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 的基金 转换 费率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 基 金投资 者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对基 金投资 者适 当调 整基 金转 换费率 。 5.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1)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 应的费用(若有)后,以 申 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采 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2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 照 四 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 小 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 (2)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者申 购 万 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10,000 元, 假 定T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1.1000 元 ,计 算 过程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1000 =9,090.91 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1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000 元 , 可 得 到 9,090.91 份基 金份 额。 (3)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 定某 投资 者 持 有万 家增强 收益 债券 型基 金 99 万份, 假设 赎回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为1.1500 元, 其 可得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990, 000 ×1.1 5 00 =1,138,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99 万份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0 元,则可得到 1,138,500 元净 赎回 金额 。 6.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 式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35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份 额 总数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 告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七.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在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 自动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扣 除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 记手 续。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 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 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并 最迟 于开 始实 施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和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 4.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或 注册 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 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 分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基金 管理 人认为会损害 已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申购 ;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 基金投资 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 者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和 处理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 请,基金管理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36 人应按时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 额,若 出现 上述 第 3 项 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投 资 者 在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前一日的 基金总 份额 的10% , 即认 为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金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 行。 (2)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付 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基金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 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 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赎 回 的部分申请将被撤 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并以该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如 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 资 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回 处理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金 管 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代销机 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向中国 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并 通过 邮寄、 或传 真或 者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在 3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连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进 行公告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37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 案,并 依照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第 2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 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2 个 工作 日在 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金 转换 目前本基金在 本公司 直销 中心、直销网上交易 和直 销电话委托 等渠道开 通与 万家行业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 万 家优选 , 基 金代 码:161903)、万家 18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 金简称 : 万家 180 指 数, 基金代 码:519180 ) 、 万 家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 简称 : 万 家红 利, 基金 代 码:161907 ) 与万 家稳 健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 称: 万家 稳增 , 基金代 码:A 类:519186 ,C 类:519187 ) 、 万 家和 谐 增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简称:万家和谐( 前) ,基金代码:519181 )、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 金(简称:万家 货 币,基金代码:519508 )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 :万家引擎,基 金 代码:519183 )、万家精 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简称:万家精选,基金 代 码:519185 )、万 家中证 创业 成长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简 称: 万家 中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 , 基 金代码 : 161910)、 万家信 用恒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简 称: 万 家信用 恒利, 基金 代码:A 类:519188 ,C 类: 519189 ) 、 万家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万家添 利:161908 ) 、 万 家日日 薪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简称 :万 家日日 薪 A ,基 金代 码:519511 ;万 家日 日薪B, 基 金代码 :519512 )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 在代销渠道,在同一 注册 登记机构登记(中登 上海 TA和中登深圳T A 不属 于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 ) , 由同 一销 售机 构销售 的 、 使 用同 一个 交 易账户 的由 本公 司管 理的 基金可 以互 相转 换。 开通转 换的 具体 代销 机构 名称和 在该 机构 开通 的可 转换基 金的 名称 ,参 见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Ⅰ、基 金转 换费 用及 基金 转换份 额 本公司 所有 基金 间转 换费 用的计 算规 则统 一如 下: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加 上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补 差两 部分构 成, 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 两只基金的申购费 差异情 况和转出基金的赎 回费而 定。基金转换费 用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38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1 ) 基 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 转出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 的申购费率的,补 差费率 为转入基金的申 购 费率和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 率之差额;转出基 金金额 所对应的转出基金 申购费 率高于转入基金 的 申购费 率的 ,补 差费 为零 。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赎回 费 的 25% 归入 转 出基金 资产 。 2 、 本公 司对 通过 直销 网上 交易和 电话 委托 进行 的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实 施优 惠, 详情 如 下 : (1) 由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转 换为非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时 ,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 率的四 折 。 但 转入 基金 标 准申购 费率 高 于0.6% 时 , 优惠后 申购 补差 费率 不低 于 0.6% ; 转入 基金 标准申 购费 率低 于 0.6% 时 ,申购 补差 费率 按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率 执行 。 (2) 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时, 按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优 惠费 率 之差的 四折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3)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 于或等 于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申购 费补 差为 零。 3 、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1-D)/(1+H)+G]/E





F=B ×C ×D





J=[B ×C×(1-D)/(1+H)] ×H





其 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赎 回费 率;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基金 份额 净值 ;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的赎 回费 ;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对应 的未 支付 收益 (仅 限转出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时) ;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当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时, 则 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特别提示:由万家 180、 万家优选、万家和谐 (前 端)、万家引擎转入 万家 精选、万家红 利、 万家 稳增A 时 , 如 果 投资者 的转 出金 额 在 500 万 ( 含) 至1000 万之 间, 在收取 基 金 转换 的 申购补 差费 时, 将直 接按 照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收取 , 不再 扣减 申购 原基 金时 已缴纳 的 1000 元申 购费。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39 具体转入份额以注册 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转 入份 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 入保 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转换费用的计算 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数 点后 两位 。 Ⅱ、转 换业 务规 则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转 换的 两只基 金必 须都 是由 同一 销售机 构销 售的 、 使 用同 一个交 易账 户 的、 且由 本公 司管 理的 基 金。 若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不 在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 (中 登上 海 TA 和中 登深 圳TA 不属 于同 一注 册 登记 机 构) , 则应 在提 交转 换申请 之前 在对 应销 售机 构的同 一交 易账 户下开 立转 入基 金所 在的 注册登 记机 构对 应的 基金 账户。 特别提示:若通过本 公司 直销中心、直销网上 交易 和直销电话委托发起 基金 转换申请,如 果转出基金份额对 应的交 易账号没有关联上 转入基 金所需的基金账户 ,系统 会自动增开基金 账 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需 另外提 交开 户申 请。 2 、 单笔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申 请份额 为 500 份 , 单 笔转 换申请 不受 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数 额和 转 出基金 最低 赎回 数额 限制 。 3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 单位 进行申请。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时,转 出方的基金 必须处于可赎回 状 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 于可申 购状态。如果涉及 转换的 基金有一只不处 于 开放日 ,基 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失 败。 4 、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法 , 即 以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 出、 转入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基础 进 行计算 。 5 、 正常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T+1 日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T 日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申请 进行 有 效性确 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转换 基金 成功 的, 注册 登记机 构在 T+1 日 办理 转 出基金 的权 益扣 除 以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 登记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向 销售 机构查 询基 金转 换 业务的 确认 情况 ,并 有权 转换或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6 、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份额及 基金 转换 中净 转出 申请份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10%的情况 ,为巨额赎 回。发生巨额赎回 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 组合情况,决定 全 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 对于基金转出和基 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 到 部分确 认的 情况 下, 未确 认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7 、 转换 后, 转 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期 自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登记于 注册 登记 系统 之日 起开始 计 算 。 8 、 如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全额或 部分 转出 其持 有的 万家货 币基 金余 额时 , 基 金管理 人将 自 动按比例结转账户 当前累 计未付收益。若账 户当前 累计未付收益为负 时,该 收益 将一并计入 转 入基金 份额 。 9 、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 进先 出” 的业 务规 则, 即首 先 转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 份额 , 如 果转 换申请 当日 ,同 时有 赎回 申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 赎回后 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40 Ⅲ、本公司可以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 业务 规则及有关限制,但 最迟 应在调整生效 前3 日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 定情 况下不采用申购、赎 回等 基金交易方式,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将某 一基金账户的基金 份额全 部或部分直接划转 至另一 账户,包括强制执 行、继 承、捐赠或经注 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形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投资 者 。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 必须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到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的柜台 办理 。


投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应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交纳 过户 费用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 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转 托管 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 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 合理原 因, 可以 暂停 该业 务或者 拒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转 托管 申请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确 定。投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 每 期扣款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 划最低 申购 金额 。 新增加的开通定期定 额投 资的代销机构,基金 管理 人将随时进行公告, 具体 可到基金管理 人网站 查询 。 十六、 其他 情形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 基金份额的冻 结手续 、冻 结方 式按 照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41 第八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满足 基金 资产 良好 流动 性的前 提下 ,谋 求基 金资 产的稳 健增值 。 二.投 资理 念 把握价 值发 现过 程 , 谋求 价值最 优实 现 。 三.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现 金、 短 期金 融工 具 、 资产 支持 证券、 权证、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中期 票据、 银行 存款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 含可 转换 债券) 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 股票等 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根据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相 关政 策的 变动 ,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相应调 整上 述投 资比 例并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产 品。 四.投 资策 略 (一) 固定 收益 类品 种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在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时合 理评 估收 益性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 追 求基 金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债 券投 资策略 , 自上 而下 地进 行投 资管理 。 通过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分析 , 形成对 短期 利率 变化 方向 的预测 ; 在此 基础之 上 , 确定组 合久 期和 类别 资产 配置比 例 ; 以 此 为框架 , 通过 把握收 益率 曲线形 变和 无风 险套 利机 会来进 行品 种选 择。 针对 可转换 债券 、 含 权债券 、 资产 证券化 品种 及其它 固定 收益 类衍 生品 种, 本基 金区 别对待 , 制 定专门 的投 资策 略。 1. 利率 预期 策略 利率变 化是 影响 债券 价格 的最重 要的 因素 , 利 率预 期策略 是本 基金 的基 本投 资策略 。 通 过对宏 观经济. 金融 政策、 市场供 需、市 场结构 变化 等因素 的分析 ,采用 定性 分析与 定量分 析相结 合的 方法 ,形 成对 未来利 率走 势的 判断 ,并 依此调 整组 合久 期和 资产 配置比 例。 2. 久期 控制 策略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42 在利率 变化 方向 判断 的基 础上 , 确 定恰 当的久 期目 标, 合理 控制 利率风 险 。 在预期 利率 整体上 升时 , 降 低组 合的 平均久 期; 在预 期利 率整 体下降 时, 提高 组合 的平 均久期 。 3. 类别 资产 配置 策略 不同类 型的 债券 在收 益率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上存 在差异 , 债 券资 产有 必要 配置于 不同 类型的 债券 品种 以及 在不 同市场 上进 行配 置, 以寻 求收益 性、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补 偿间 的最 佳平衡 点。 本基金 将综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税 收及 市场 结构等 因素 分析 的结 果来 决定投 资组 合的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4. 债券 品种 选择 策略 在 上述 债券 投资 策略 的 基 础上 , 本 基金 对个券 进行 定价 , 充 分评 估其到 期收 益率 、 流 动 性溢价 、 信 用风 险补 偿、 税收、 含权 等因 素, 选择 那些定 价合 理或 价 值 被低 估的债 券进 行投 资。 具有以 下一 项或 多项 特征 的债券,将 是本 基金 债券 投 资重点 关注 的对 象: (1) 符合 前述 投资 策略 ; (2) 短期 内价 值被 低估 的 品种; (3) 具有 套利 空间 的品 种 ; (4) 符合 风险 管理 指标 ; (5) 双边 报价 债券 品种 ; (6) 市场 流动 性高 的债 券 品种。 5. 套利 策略 市场波 动可 能导 致噪 声交 易、 非理 性交 易甚至 错误 交易 , 使 套利 机会出 现 。 套利策 略包 括跨市 场回 购套 利、 跨市 场债券 套利 、结 合远 期的 债券跨 期限 套利 、可 转债 套利等 。 6.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品 种投资 策略 资产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ABS) 、 住 房抵 押贷 款支 持证 券(MBS) 等 在内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 定价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包 括市场 利率 、发 行条 款、 支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偿 还率 等 。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上 述基 本面因 素 , 运用 数量 化定 价模型 ,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进行合 理定 价 , 合理控 制风 险, 把握 投资 机会。 7.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债 券 ( 含可分 离转 债) 兼具 权益 类证券 与固 定收益类 证券 的特性, 具有 抵御下 行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43 风险、 分享 股票 价格 上涨 收益的 特点 。 本 基金 在对 可转换 债券 条款 和发 行债 券公司 基本 面进 行深入 分析 研究 的基 础上 , 利用 可转 换债 券定 价模 型进行 估值 分析 , 投 资具 有较高 安全 边际 和良好 流动 性的 可转 换公 司债券 ,获 取稳 健的 投资 回报。


8.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运 用类 别资 产配置 、 久期 管理 、 收 益 率曲线 、 个券 选择和 利差 定价管 理等 策略, 在严 格遵 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基 础上 ,进 行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 本基金 将特 别注 重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和 流动性 管理 , 本着 风险 调整 后收益 最 大化的 原则 , 确 定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类资 产的 合理 配置比 例, 保证 本金 相对 安全和 资产 流动 性, 以期 获得 长期稳 定收 益。 在投 资决 策过程 中 , 将评估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流动 性对 基金 资产流 动性 的影 响, 分散 投资 , 确 保所 投资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具 有适 当的 流动 性 ; 同时 密 切关注 影响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价 值的 因素 ,并 进行 相应的 投资 操作 。 本基金 将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进 行深 入研 究, 由债 券研究 员根 据公 司内 部 《 信用债 券库 管理办 法 》 对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信用 风险 和投 资价 值进行 分析 并给 予内 部信 用评分 和投 资 评级。 本基 金可 投资 于内 部评级 界定 为可 配置 类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对于 内部评 级界 定为 风险规 避类 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禁 止进 行投 资。 (二) 股票 投资 策略 1. 新股 申购 策略 本基金将 研究 首次发 行(IPO) 股票及 增发 新股的 上市 公司基本 面因 素,根 据股 票市场 整 体定价 水平 , 估计新 股上 市交易 的合 理价 格, 同时 参考一 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从而 制定 相 应的新 股申 购策 略。 本基 金对于 通过 参与 新股 认购 所获得 的股 票, 将根 据其 市场价 格相 对于 其合理 内在 价值 的高 低, 确定继 续持 有或 者卖 出。 2. 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股票 二级 市场 的投 资对象 主要 为相 对价 值被 低估的 成长 型股 票 , 通 过长 期持有 分 享高成长 性所带 来的收 益 。具体应 用 GARP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 选股法进 行股 票选择 。 GARP 选 股法 重视股 票投资 价值与成 长潜 力的平 衡, 既规避投 资标 的价格 高企 的风险 , 又具备 高速 成长 的优 势。 应用 GARP 选 股法 选择 出的 股票, 会有 潜在 的两 个收 益渠道 :没 有 考虑成 长潜 力下 , 价 值回 归中的 投资 收益 ; 成 长潜 力释放 带来 的价 值增 长, 从而可 以在 承 担 较低风 险的 情况 下实 现较 高回报 。本 基金 个股 选择 将主要 关注 以下 因素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44 (1)成 长性 因素 在成长 性因 素中 , 除 了关 注业绩 增长 速度 之外 , 业 绩增长 质量 同样 重要 。 具体 在财 务 指 标方面 , 我们 将重 点关 注 公司 的 i ) 过去 3 年每 股 收益复 合增 长率 ;ii ) 过 去3 年 主营 业务 收入增 长率 ;iii )ROE *(1-红利 支付 率) ;iv) 现金 流指标 。 在 定性 分析 方面 , 我们 将考 察 公司的 核心 竞争 能力 、内 部管理 和外 部经 营环 境等 因素。 只有 那些 业绩 增长 具有合 理基 础 、 且 在未 来能 够持 续的 公司 , 才符 合本 基金 的选 择标 准。 (2)估 值因 素 在估值 分析 中 , 本 基金 重点 关注市 盈率(P/E) 和 市净 率(P/B) 指标 , 并与 其业 绩增 长结合 , 计算PEG 指 标。PEG 指 标综 合了股 票的 未来 成长 潜力 以及当 前估 值水 平, 能够 反映目 前的 股 票价格 相对 于股 票的 成长 潜力是 否存 在高 估 。 对 于 PEG 指 标小 于1 或低 于行 业 平均水 平的 股 票,将 构成 本基 金的 核心 股票 库 。 (三)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 作为 控制投资风险和在有 效控 制风险前期下提高基 金投 资组合收 益的辅 助手 段。 本基 金的 权证投 资策 略包 括: 1.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司 基本 面研究 成果 确定 权证 的合 理估值 , 发现 市场 对股 票权 证的非 理 性定价 ; 2. 在产 品定 价时 , 主要 采用 市场公 认的 多种 期权 定价 模型以 及研 究人 员对 包括 对应公 司 基本面 等不 同变 量的 预测 对权证 确定 合理 定价 ; 3. 利用权 证衍 生工具 的特 性,本基 金通 过权证 与证 券的组合 投资, 来达到 改善 组合风 险 收益特 征的 目的 ; 4.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策 略包 括但不 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 、 看跌保 护组 合策 略 、 获 利保 护策略 、 买入跨 式投 资策 略等 等。 (四) 其他 金融 衍生 产品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密 切跟 踪国 内各 种金融 衍生 产品 的动 向, 一旦有 新的 产品 推出 市场 , 将在 届时 相应法 律法 规的 框架 内, 制订符 合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的投资 策略 , 同 时结 合对 金融衍 生产 品的 研究, 在充 分考 虑金 融衍 生产品 风险 和收 益特 征的 前提下 ,谨 慎进 行投 资 。 五.投 资决 策 (一) 决策 依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监 管规定 和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45 2. 宏观 经济 、 微观经 济运 行状况 , 货币 政策和 财政 政策执 行状 况 , 货币 市场 和证券 市 场 运行状 况; 3. 投研 团队 提供 的宏 观经 济分析 报告 、 策略分 析报告 、 固定 收益 类债券 分析 报告 、 定 量 分析报告 、 风险 测算 报告 等 。 (二) 决策 程序 1. 基金 经理 拟定 基金 总体 投资计 划 基金总 体投 资计 划的 拟定 , 由基 金经 理 根 据公 司投 研团队 撰写 的宏 观经 济报 告、 债 券研 究报告 、行 业及 上市 公司 分析报 告、 策略 研究 报告 等拟定 。 该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方 案 ( 即投 资组 合中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类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债 券组 合久 期等 。 如果基金经理 认 为 影响 市场 的因素产生了重大 变化 ,还可以临时提出新 的 总体 投 资 计 划 ,并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2. 投资 决策 会委 员会 审议 决定基 金总 体投 资计 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公司 投研团 队撰 写的 宏观 经济 、 行 业、 上市 公司 分析 报 告、 策略 研 究报告 、 债券 研究报 告 、 基金经 理拟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计 划 、 监 察稽核 部门 提供的 风险 分析 报告和 绩 效 评估 报告 等, 审议并 决定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3. 基金 经理 执行 基金 总体 投资计 划, 并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 合 (1) 基金 经理 严格 执行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资产 配置方 案; (2)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内 , 通过 对市 场估 值水 平的 分析, 结合 公司投 研团 队对 行业 景气 度、 行业 发展 趋势的 研究 , 充 分权 衡行 业集中 度 、 资产流 动性 等多 种因素 对投 资组 合风 险收 益水平 的影 响, 审慎 精选, 在本基 金核 心股 票库 的范 围内构 建本 基 金的股 票组 合。 (3)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 策委 员会确定的债券组合 久期 ,以及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债券 投 资 原 则,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4. 投资 指令 的下 达与 执行 及反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 并 以投资 指令 的形 式下 达至 集中交 易 室。 集 中交 易室 依据 投资 指令具 体执 行股 票和 债券 买卖操 作 ,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况 反馈 给基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46 金经理 并提 供建 议 , 以便 基金经 理及 时调 整交 易策 略。 5. 投资 组合 监控 与评 估 监察稽 核部 门对 基金 总体 投资计 划 的 执行 进行 日常 监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并定 期或不 定 期的提 供风 险分 析报 告。 公司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 提出风 险防 范措 施 。 监察稽 核部 门 定 期对 基金 投资组 合 进 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 研究 在一 段时 期内 基金 投资组 合 的变化 及由 此带 来的 收益 与损失 , 并对 基金 业绩 进行 有效分 解 , 以 便能 更好 地评 估资产 配置 、 个股选 择各 自对 基金 业绩 的贡献 度 , 并对 基金 经风 险调整 后的 业绩 进行 评估 ,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提供 绩效 评估 报告 。 6. 基金 经理 对组 合进 行调 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基金 申购 、 赎 回现 金 流情况 , 以及 风险监 控和 风险评 估结 果 、绩 效评 估报 告 对 组合 进行动 态调 整。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原 为新华 雷曼 中国 综合 债券 指数。 新华雷 曼中 国综 合债 券指 数 后更 名为 新华 巴克 莱资 本中国 综合 债券 指数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自 2009 年 4 月 1 日起,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由“ 新 华巴克 莱资 本中 国综 合债 券指数 ”, 变更 为“ 中证 全债指 数” 。 若未来 市场 发生 变化 导致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不再 适用 或有更 加适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据 市 场 发 展状 况 及 本 基 金的 投 资 范 围和 投 资 策 略 ,调 整 本 基 金的 业 绩 比 较基 准。 业绩 基准 的变 更须 经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并在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长期平 均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率低于 股票 型和 混合 型基 金, 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八.建 仓期 基金管理 人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 关约定 。 九.投 资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47 2.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 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 9.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11.基金 投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流 通受 限证券 ,限 于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但不 得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也不 得预 付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2.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 业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13.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变化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比 例或 者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调整完 毕。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十.禁 止行 为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48 本基金 禁止 以下 投资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将基 金财 产向 他人 贷款 或提供 担保 ;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或 者债 券;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及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行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和 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 任何 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二、 投资 组合 公告 万家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事 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5 年 7 月 19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的 财务指 标、 收益表 现和投 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本 报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已经 审计。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49 例(% ) 1 权益投 资 9,676,385.00 2.52 其中: 股票


9,676,385.00 2.5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52,784,727.00 91.92 其中: 债券


352,784,727.00 91.92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000,000.00 2.08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311,745.34 1.12 7 其他资 产


9,036,176.21 2.35 8 合计





383,809,033.5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676,385.00 2.5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50 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676,385.00 2.53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 票代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300 072 三聚环 保 120,000 3,781,200.0 0 0.99 2 000 513 丽珠集 团 71,500 2,859,285.0 0 0.75 3 002 202 金风科 技 150,000 2,026,500.0 0 0.53 4 002 508 老板电 器 28,000 1,009,400.0 0 0.26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51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29,071,869.00 7.61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0,186,000.00 10.5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0,186,000.00 10.51 4 企业债 券 94,185,280.00 24.64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41,219,000.00 36.94 6 中期票 据 41,128,000.00 10.76 7 可转债 3,915,800.00 1.02 8 其他 3,078,778.00 0.81 9 合计 352,784,727.00 92.29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 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01452 009 14 浙 农资 MTN001 300,000 30,999,000.0 0 8.11 2 041553 013 15 广 新 CP001 300,000 30,339,000.0 0 7.94 3 011599 058 15 锡 产业 SCP001 300,000 30,240,000.0 0 7.91 4 150205 15 国 开05 300,000 30,150,000.0 0 7.89 5 019317 13 国 250,000 25,300,000.0 6.62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52 债17 0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根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暂 不 可投资 于国 债期 货 。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0.1 本报告期内, 本 基 金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主 体 不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的,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也 不存 在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的 情况。 10.2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股票。 10.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85,177.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429,098.17 5 应收申 购款 221,900.12 6 其他应 收款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53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9,036,176.21


10.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2,623,000.00 0.69 2 128009 歌尔转 债 1,292,800.00 0.34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公 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0513 丽珠集 团 2,859,285. 00 0.75 重大事 项停 牌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54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5 年6 月30 日。 基金管理 人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 低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 、本 报告 期净 值增 长率 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列 表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1 ) 净 值增 长率 标准差 (2 )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 率 (3)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标 准 差 (4) (1)-(3) (2)-(4) 2015 年上 半年 7.45% 0.41% 3.17% 0.09% 4.28% 0.32% 2014 年 22.75% 0.29% 10.82% 0.09% 11.93% 0.20% 2013 年 2.13%





0.10%





-1.07%





0.10%





3.20%





0.00% 2012 年 9.49% 0.12% 3.52% 0.07% 5.97% 0.05% 2011 年 -0.47% 0.21% 5.88% 0.13% -6.35% 0.08% 2010 年 2.32% 0.33% 3.10% 0.10% -0.78% 0.23% 2009 年 8.50% 0.33% 0.75% 0.09% 7.75% 0.24% 2008 年 7.86% 0.22% 9.32% 0.08% -1.46% 0.14% 2007 年 18.90% 0.46% 3.07% 0.05% 15.83% 0.41% 2006 年 17.75% 0.32% 2.73% 0.01% 15.02% 0.31% 2005 年 6.55% 0.09% 2.59% 0.00% 3.96% 0.09% 基金成 立 日至2004 年12 月 31 日 0.69% 0.07% 0.62% 0.00% 0.07% 0.07%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55 基金成 立 日至2015 年6 月30 日 164.07% 0.28% 53.82% 0.08% 110.25% 0.20% 注:1 、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全 债指 数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2004 年9 月28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注:本 基金 成立于2004 年9 月 28 日,于2007 年9 月29 日转 型为 债券 型基 金, 转型后 建 仓期为 半年,建 仓期 结束时 各项资 产配置 比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要 求。 报告期 末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要 求。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56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财 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 银行存 款 账 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 算资金 的 结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 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构 的固有 财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 或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及 其他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57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 准 确、 真 实 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计 价依 据。 二.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 工作 日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负债 。 四.估 值方 法 1. 股票 估值 方法 : (1)上 市流通 股票按 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① 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 方式 发行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 上市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 价估 值 ; ②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 首次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④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锁定 期内 按下 列方式 估值 : 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 取得 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应采 用在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作 为估 值日 该非公 开发 行 股票的 价值 。 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 的 股 票 的 初 始取 得成 本 低 于 在 证 券 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按 照下 列公式 确定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FV=C+(P-C) ×(D l-Dr)/Dl 其中;FV 为估 值日 该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的价 值; C 为该 股票 的初 始取 得成 本;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58 P 为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Dl 为 该股 票锁 定期 所含 的 交易天 数; Dr 为 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 即估值 日至 锁定 期结 束所 含的交 易天 数( 不含 估值 日当天) 。 (3)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2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2)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注: 2008 年 9 月 16 日 ,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 《关 于调 整 旗下基 金估 值原 则的 公告 》 , 自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 对本 基金 持有的 长期 停牌 股票 等没 有市价 的投 资品 种的 估值 将根据 “中 国 证监会 《关 于进 一步 规范 证 券投资 基金 估值 业务 的指 导意见 》 ” 规 定的 原则 确定 其公允 价值 , 并参考 《中 国证 券业 协会 基金估 值小 组关 于停 牌股 票估值 的参 考方 法》 中的 “指数 收益 法 ” 进行估 值, 指数 选用 证券 交易所 公开 发布 的行 业分 类指数 。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券 估值 方法 : (1)证 券交易 所 上市 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 净价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易 日 的收盘 净价 估值 ; (2)证 券交易 所 以大 宗交 易方式转 让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行 后续 计量 ; (3)未 上市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4)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 定收 益品种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5)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 本项第 (1)- (4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 (4) 小项规 定的 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 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证 估值 办法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59 (1)配股 权证 ,从配 股除 权日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若收盘价 高于 配股价 ,则 按收盘 价 和配股 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若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 股价, 则估 值为 零; (2) 认沽/ 认 购 权 证的 估 值: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到 卖 出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市 交 易的 认沽/ 认购 权 证投 资按 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 的该 权证 投资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按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未 上市交 易的认沽/认购 权证 投资,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交易所 停止 交易等 非流 通 权 证,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权 , 以 及停 止交 易, 但未行 权的 权证 , 采 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3)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按本项 第 (1) - (2)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情 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其他 有价 证券 按国 家有 关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 用 于公 开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 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送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 时间与 程序 进行 复核 ; 如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 则 签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 闭 市 后 , 基金 资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份 额 总数的数 值 ,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 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 在 每个 工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基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开放 式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60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 资 者 的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时 ; 4.如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 时 ; 5.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估 值错 误的 确认 与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 基金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 下述 “差 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基金 投资 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错 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 的 当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可能导 致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责,不 对间 接损失 负责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负 责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61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 则差 错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的行为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行 为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产 生的 有 关 费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 从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 (6)如果 出现差 错的 当事人 未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且 依据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 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 有 责任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 费用和 遭受 的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 资产净 值 0.25%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62 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误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 由 此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先 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按差 错情 形 , 有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1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时 , 按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 给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2 )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且造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其中基 金管 理人 承 担 50%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50%; 3 ) 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和核 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 4 )由于 基金管 理人提 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赔 偿 ;


(3)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注 册登记机 构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或 由于其 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63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4)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5)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本基金 管理 人和 本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本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本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64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1. 买卖 证券 差价 ; 2. 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 银行 存款 利息 ; 4.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基金 份额 面 值; 3. 收益 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 行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4.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 6 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50% ; 5. 本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 式分 为两种 : 现 金分 红与 红利 再投资 , 基 金投 资者 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息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6.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不影 响投 资者 利益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前提 下酌 情调 整以上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应 于变 更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 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 分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 容。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 公告与 实施 1.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 拟定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65 律法规 的规 定公 告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在分 配方 案公 布后(依 据 具体方 案的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就 支付 的现 金红 利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 费用 1.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如 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所 获现 金红 利不 足支 付前述 银行 转账 等手 续费 用 或者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数 额 , 注 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份 额。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66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融 资、融券 若法律 法规 允许 ,本 基金 可依法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6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费 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的销 售服 务费 4.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与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9.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管理 费率 为0.7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托 管费 率 ÷ 当年 天数, 本基 金年 托管 费率 为0.20%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 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68 ( 三)基 金的 销售 服务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 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基金 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费 等。本 基金 销售 服务 年费 率为 0.40% ,计 算方 法如 下: 基金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如 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 指令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销 售人 ,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四) 上述( 一) 中4 到9 项 费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五)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本基 金不 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2.本基 金 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3.基金 转换 费 在条件 允许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 开通 基金 转换 业务 , 具体 转换 费用 及计 算方 法等由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另行 规定 并公 告。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募 集期间 所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 计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费 率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有 关规 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基 金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6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 及 基金 托管 人分别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基 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基 金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 3.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后可 以更 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后 的 2 日内 公告。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70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 合《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信 息 披露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证 基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开 披露的 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文 文本 的,基 金信 息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将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1)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 者 决策的全 部事 项,说 明基 金认购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71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 的15 日前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2)基金 合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 的 法 律文 件。 (3)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动 中 的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 文件。 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 定 媒体 和 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 登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 4. 基金 开始 申购 、赎 回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申购 开始 日、赎 回开 始日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 告 。 5.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申购赎 回代 理机 构 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7.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72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式。 8.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73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销售 代理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 登 记结 算 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 申请 ; (24)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申请 ; (25)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9. 澄清 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10.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情况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本 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后 两个 交易日 内 , 应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 登载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情况 公告 ,披 露所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名称 、数量 、期 限 、 收益率 等信 息。 1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公 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开 时 间、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74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书 面文 件 或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披 露信息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致 。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75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示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管理中 将采 用审 慎的 原则 以规避 投资 风险 , 同时 也提 醒投资 者 注意以 下几 方面 的投 资风 险。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而 引 起的波 动, 将对 基金 收益 水平产 生潜 在风 险, 主要 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 国家 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 展政策 等 ) 和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 证 券市 场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具有周 期性 的特点 , 而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 对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 响,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影响。 虽然 本基 金可以 通过 资产 配置 来降 低这种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3.利率 风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 率, 影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债券回 购 , 其 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和 货币市 场供 求状 况的 影响 。 4.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务状 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 、 人 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 导致 企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公 司经 营不 善, 其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 避。 二.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 金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和赎回 。 如果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 都会影 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 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如果 基金资 产变 现能力 差 , 可 能 会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 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 能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 三.信 用风 险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 违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损失 和收 益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四.运营 风险 1. 管理 风险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76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与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相关 性较 大, 本基 金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人 的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 2.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引 致基金 资产 损失 , 例 如, 越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等。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自 基金 管 理公司 、注 册登 记机 构、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3. 法律 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4. 道德 风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公 司及其 人员 故意 违背 行业 公约、 职业 道德、 公司 管理 制度或 个 人承诺 ,而 给基 金管 理公 司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5.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机 构违 约、 基金 托 管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接 控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五.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 如果 债券 市场出 现整 体下跌 , 本 基金的 净值 表现 将受 到影 响。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77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下列涉及到 基 金 合同 内容 变 更 的事项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 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日 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78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职 责终 止 , 而在6 个月 内 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接 的 ; 3. 基金 托管 人 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基金 合并 ; 5.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 下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 (2)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审计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公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9)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79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报告于 基金 合同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公告 ;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3 个工作 日内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期 限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期限 为 6 个月。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80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基金投资 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完 全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 签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代销 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限 于: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缴 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81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处 获得 的不当 得 利;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自 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基 金 财产; (2) 获得 基金 管理 人报 酬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前提 下, 制订和调 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 决 定基金 的除 调高 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对于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本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 基金 当事 人 的利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注册 登记机构 ,并 对注册 登记 机构的 代 理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选 择、更 换代 销 机构 ,并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 有关法律 法规 ,对其 行为 进行必 要 的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2) 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以 基金 的名 义依 法为 基金融 资 、 融券;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82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由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注册 登 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 ,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 额认购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 同 等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规 定受 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 益 ; (16)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 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83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 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基 金 财 产、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权利。 2.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84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 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财 务会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 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 见,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少于 15 年 ;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17 ) 因 违反 基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21)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国 银监 会, 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85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拥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 二)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86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以上含 本数 , 下 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 召集 人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会 议形 式; (4)议 事程 序; (5)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87 (6)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7)表 决方 式; (8)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达意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经核 对、汇 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 的 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以 上; 2)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凭证和 受托 出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 份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 托 等 文件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及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88 个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2)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人 按本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 的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经通 知拒 不参 加收 取和统 计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表 , 同时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 托书 等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以及会议 召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就召 开 事 由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 会议 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临时提 案, 临时 提案应当 在大 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召集 人。 召集人 对于临时 提案 应当在 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 。 否 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并 保证 至少 与 临时 提案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的间 隔期 。 (3)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案(包括 临时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则 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89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 出决 定。 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 按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程序 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 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 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代理人以所代表的 基金份 额 50% 以 上 多数 选 举 产 生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90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 有效 , 除 下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 上通过方 为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未出 席大 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3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及 表决 结果 。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会 议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91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的 监督 下进 行 计票,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 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监督 计票 的, 不 影响 计票 效力及 表决 结果 。 但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两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 召集 人邀请 无直 接利 害关 系的 第三方 担任 监督 计票 人员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 并在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决定 。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自生 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和 基金 管理人 网 站公告 。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文 、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下列涉及到 基 金 合同 内容 变 更 的事项 应 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经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议事 程序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92 (6)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9)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1)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经修 订的 基金 合同 ,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在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 方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经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 之日 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上 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生效 后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二)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职 责终 止 , 而在6 个月 内 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接 的 ; 3. 基金 托管 人 人 职责 终止 ,而 在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基金 合并 ; 5.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93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国 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本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 基金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构 办公 场所 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94




















第二 十部 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浦 电路360 号 陆家 嘴投 资大 厦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方 一天 联系人 :兰 剑 电话:021 -38619810 传真:021 -38619888 成立时 间:2002 年8 月 23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 亿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F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 从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 汇存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95 款; 外 汇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 币兑 换;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查、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托 管 业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 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 现 金、 短期 金融 工具、 资产支 持证 券、 权证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产 (含可 转换 债券) 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股 票 等权益 类证 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20% ,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根据未 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相 关政 策的 变动 , 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相应调 整上 述投 资比 例并 投资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产 品。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股 票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4.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96 10%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20%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9.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10.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11.基金 投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流 通受 限证券 ,限 于由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 司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 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易 所或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证 券。 但不 得投资 有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也不 得预 付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规 定的 其它 投资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变化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的比 例或 者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调整完 毕。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关 约定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 为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 名 单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对 手名 单 。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97 名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 时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成 的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任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 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发 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托管 协议 的规定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 管理 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日 前及 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七)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98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 真 实性 ,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 的正当 指令 , 不 得 自 行运 用 、 处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如 果基金 财产 (包 括实 物证 券) 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损坏 、 灭 失的, 应由该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 二)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99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 付。 ( 三)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 关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 四)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00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商 议后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 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对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复核 的时 间及程 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 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净资产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 复核 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六.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方 法上意见 不一 致且协 商不 成时的 处 理原则 和程 序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开放 式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01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金 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由 基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国 法律 并从 其解释 。 九.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02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 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03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 交 易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 记 录 。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应根 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 要求 提交成 交 确认单 。 基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 在其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 交成 交确 认单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 录查询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查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 账单寄 送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对账 单包括 季度 对账 单与 年度 对账单 。 万家 基金 公司 已全 面开通 了 电子账 单服 务。 主要 有电 子邮件 账单 (季 度) 和短 信账单 (月 度) 两类 ,均 免费发 送。 四.信 息订 制服 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本基金 管 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客 户服务 中心提 交 信息订 制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电 子邮件 或手 机 短 信定 期发 送所订 制的 信息 。可 订制 的内容 如下 : 1 、电 子邮 件: 电子 邮件 对 账单、 每日 净值 播报 等。 2 、手机 短信: 短信对 账单 、账户交 易确 认、基 金交 易确认、 所有 基金周 末净 值、持 有 基金周 末净 值、 生日 祝福 等。 五.资 讯服 务 (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者拨打客户服务 电话 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 工座 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 询、传 真对 账单 、建 议投 诉等全 面的 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转6 、4008880800 ;021 -68644599 客户服 务传 真:021 -38909798 (二) 公司 网站 基金管 理人 的互 联网 地址 :www.wjass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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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04 投资人也可登录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在" 客户服务"->"网上客服"->" 客户 留 言" 栏目 中, 直 接提出 有关 本基 金的 问题 和建议 。 投资人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www.wjasset.com)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为投 资人 提供了 账户 查询 、 基 金信 息查询 、 投诉 建议等 服务 栏目 , 力 争 为投资 人提 供全 方位 的专 业服务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05


第二十 二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1 、2015 年 4 月 22 日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5 年第1 季度报 告”。 2 、2015 年 5 月 12 日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摘要 ”。 3 、2015 年 5 月 12 日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2015 年 7 月 20 日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了“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5 、2015 年 8 月 21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为万 家基 金代销 机构 并 实行优 惠费 率的 公告 ”。 6 、2015 年 8 月 26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半 年 度报告 ”。 7 、2015 年 8 月 26 日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发 布“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年 度 报告摘 要” 。 8 、2015 年 10 月13 日, 本公司 在 《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发 布“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增 加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限 公司 为万 家基 金代 销机构 并实 行 优惠费 率的 公告 ”。 9 、2015 年 10 月17 日, 本公司 在 《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报 》 发 布“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变 更公告 ”。 10 、2015 年 10 月 26 日, 本公司 在《 中国 证券 报》 、《上 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 发布“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5 年第 3 季 度报 告”。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06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营业 时 间免 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复 印件 , 但 应以 正本 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万家增 强收益 债券 基金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502 107 第二十 四部分





备查文 件 一.万 家保 本增 值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公 告 二.中国 证监会 《关于 核准 万家保本 增值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有 关变更 基 金类别 决议 的批 复》(证 监 基金字[2007]243 号) 三.《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四.《 万家 增强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五.法 律意 见书 ;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八.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资者 查阅 备查 文件 的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查阅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




































































万家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