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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运灵活配置(001465)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国金 鑫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 一次提示性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 已于2015 年11 月10
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 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和《国金 鑫运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国金 鑫运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的
基金管理 人 国金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以通讯方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17: 00 止 (投票表决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会议 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11 层 1113 室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 4、电话表决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10-58073628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终止国金鑫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关于终止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2 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见附件四) 。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5 年11 月 11 日, 即在2015 年11 月 11 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议纸质 表 决 票 见 附 件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从 相 关 报 纸 上 剪 裁 、 复 印 表 决 票 或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http://www.gfund.com) 下 载 并 打 印 表 决 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 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 证件正 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 加盖本单位公章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可 的其他印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自行投 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加盖 本 机构公 章(如 有)或 由授权代 表在表 决票上 签字(如 无公章 ) ,并 提供该授权 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签署表 决票的 其他证明 文件, 以及该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的 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 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 三) 。如 代理 人 为个人 ,还需提 供代理 人的身 份证件正 反面复 印件; 如代理人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 3 (4 )机构投资者委托 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 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 证明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 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 书复印 件等)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 委托他人 投票的 ,应由 代理人在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以 上各项 中的公 章、批文 、开户 证明及 登记证书 等,以 基金管 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5 年11 月 12 日起, 至 2015 年12 月11 日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 或邮寄挂 号信的 方式送 达至 公证 机关 的 办公地 址,并请 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国金 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以 公证机关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 为准; 快递送达的, 以 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 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 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证机关 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11 层 1113 室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二 )电话投票 4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会 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 2015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17: 00 以前 )可拨打公证机关 录音电话(010-58073628 )进行电话投票。 基金管理人 也将 通过公证机关录音电话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在 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 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意 愿向 其征集表决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 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 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督 和律师事务所的见证 下于本 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 后第 1 个工作日( 即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 意见效力的认定如下: (1 )纸质表决票 1) 纸质 表决票 填写完 整清晰, 所提供 文件符 合本会议 通知规 定,且 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 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纸质 表 决 票 上 的 表 决 意 见 未 填 、 多 填 、 表决意见模 糊 不 清 、 无 法 辨 认 或意愿无 法判断 或相互 矛盾,但 其他各 项符合 会议通知 规定的 ,视为 弃权表决,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纸质 表 决 票 上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部 分 填 写 不 完 整 、 不 清 晰 的 , 或 未 能 提 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 复提交纸质表 决 票 的 , 如 各 表 决 票 表 决 意 见 相 同 , 则 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5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2 )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能够核实身份并且可以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票; 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 效表决票; 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 视为弃权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复进行电话表决 的, 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电话表决内容 为准。





(3 )如 果同一 基 金份额存 在 有效 纸质表决 意见和 其他有 效非纸 质表决意见 的,以有效的纸质 表决 意见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 之和不小于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有效召开 ; 2、 本次 议案应 当经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3 、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不少于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管理人 可在规 定时间 内就同一 议案重 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授 权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出的 各类授权 依然有 效,但 如果授权方6 式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重 新 作 出 授 权, 则 以 最 新 方 式 或 最 新 授 权 为 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传真:010-88005816 2、基金托管人:中国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 北京市方正 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纸质表 决 票 时 , 充 分 考 虑 邮 寄 在 途 时 间 , 提 前 寄出表决票。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披露媒体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2000-18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终止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 《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 终止国金 鑫运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有关事项议 案的说明》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 月十一日


7 附件一 关于终 止 国金鑫运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 的议案 国金 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国金鑫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 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 提 议 终 止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终止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四 《关于终止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十一月十日


8 附件二 国金 鑫 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国金鑫 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5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 审议事项 表示 “同意” 、 “反对 ”或“ 弃权” , 并在相应 栏内 画“√”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填、 多填、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 、 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 基金份 额总数 ; 如表决 票上的 签字或 盖章部分 填写不 完整、 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 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 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 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2、本 表决 票可 从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http://www.gfund.com)下载 并打 印表决 票 , 或 从报纸上剪裁、复印。 9 附件三 授权委 托书 兹 全 权 委 托 先 生 / 女 士 或 机 构 代 表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参 加 表决截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11 日 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金 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 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 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相同议案的 ,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盖章) :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5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 权委托 书剪报 、复印或 按以上 格式自 制 ,在填 写完整 并签字 盖章后均为 有效。


10 附件四 关于终 止 国金鑫运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 议案的 说明 国金 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或 “本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成立并正 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具体方案如下: 一 、方 案要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审议 通过 《关于终止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 本基金仍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和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 申请办理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的申购、 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 《 基金 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的 规定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办理申购或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请, 具体规 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 ) 审议 通 过 《 关 于 终 止 国金鑫 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并公告的当 日 起 , 本 基 金 即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基 金 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 赎回 及转换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3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11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本基金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3、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 《基金合 同 》终止。 二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可行 性 (一)法律方面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终止 《基 金合同》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 额 之 和 不小于权 益登记 日 本 基 金总份额 的 二分 之一(含 二分之 一 )时 ,会议 有效召开;1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 在会议有效召开的前提下, 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并公告的当 日起, 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本 基金将根 据《基 金合同 》中有关 基金财 产清算 的规定, 成立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 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准备, 技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报贵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 、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主要 风险及 预备 措施 经我司慎重分析, 终止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是 议案未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 过 的风险 。 在提议终止 《基金合同》 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 我司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 并在拟定议案 时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要求。 议案公告后, 我司将积极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取得联系, 邀请其参与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以做 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 将在规定时间内, 按 照有关规定重新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就 终止 《基金合同》 议案 进行二次审 议 。 特此说明。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