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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油气(163208)

诺安油气: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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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诺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 重 要 提示 (一) 诺安 油气能 源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1 年8 月9 日证监许可 【2011 】1258 号文核准公 开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 2011 年9 月 27 日正式 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 本基 金为基 金中 基金(FOF),主要 投资 于全球 范围 内优质 的石 油、天 然气 等能 源类基金 (包括 ETF ) 以 及公司股票, 基金净值会因为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 包括投资标的风险 、 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等; 二是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汇率及外汇风险管制、 政治管制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三是基金运作风险,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交易清算风险、 技术系统运行风险、 通讯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 在投资本基金前, 投资者 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 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 “买者自 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六)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 在相关条件 成熟的情况下, 本基金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 投资者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进行变现。 在上市交易 期间, 如出现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本基金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的情况, 本基金 将暂停申购, 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 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 折溢价率可能因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 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 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本基金二 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 动。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2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已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 。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2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6 月30 日( 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4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人 .......................................................................................... 76 第十九部分


境外托管人 .......................................................................................... 83 第二十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 13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40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4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 境外证券 投 资管理试 行 办法》 、 《关 于实施< 合 格 境内机构 投 资者境外 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有关问题 的 通知》 、 《深 圳证券交 易 所证券投 资 基金上市 规 则》 等有 关 法律、法 规及《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的投资目标、 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风险以及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 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并注意基金管 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中 华 人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诺 安油 气能源 股票 证券投 资基 金(LOF)招募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及其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5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业务规则》: 指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 自2013 年6 月 1 日起施 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施行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公布、 同年 7 月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自同年 7 月 5 日起 实施的 《关于实施< 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 有关 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6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签 订 的 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结 算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或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 招 募 说 明 书 》 和 《 基 金 合 同 》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 《 基 金 合 同 》 和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月;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巨额赎回: 指 在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 投资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申 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向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本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销售场所: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销 售 及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 场 外 ” 和“场外”;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8 场外: 指 不 利 用 深 圳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外 认 购 、 场 外 申 购 、 场外赎回; 场内: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的 场 所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场 所 ; 通 过 该 等 场 所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也 称 为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基金账户: 指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结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 投 资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9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n 指自 然数;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申 购 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 券 发 行 人 所 公 告 的 会 或 将 会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权 益 的 任 何 未 完 成 或 已 完 成 的 行 动 , 及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 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且 不 能 克 服 , 且 在 本 《 基 金 合 同》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0 第 三 部分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主要 投资于 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 行业类基金 (包 括 ETF ) 以及 公司股票 , 基金净值会因为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波动 、 行业及公司的经营 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 三类: 一是 本基金特有风 险, 包括投资标的风险、 主动管理风险、 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等; 二是 境外投资风险, 包括汇率及外汇风险管制、 政治管制风险、 税务风险、 法律风险等; 三是基 金运作风险, 包括 管理人风险、 操作风险 、 会计核算风险、 交易清算风险 、 技术系统运行 风 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 特 有 风险 1 、投资标的 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 行业类基金 (包括 ETF ) 以及 公司股票,以分享石油、天然气等能源 行业长期增值的收益。 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 与国内国际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强, 因此能源 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是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之一 。 另外, 石油 、 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价格走势 是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另一主要 风险因素。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指数化投资工具 (包括 ETF )以及主动管理基 金 和上市公 司 股票,因 此 ,本基金 将 面临被动 型 和主动型 投 资工具的 特有风险。 (1 )指数 化 投资 工 具, 如石油 、天 然气 等 能源 行业指 数基 金(含 ETF)以及 石油 天然 气等能源类商品 ETF 的 投资风险


1 ) 能源行业是周期性行业, 宏观经济及行业的波动将造成能源行业指数基金 (含 ETF ) 净值的波动,使投资者面临周期性风险。 2 )能源行业 指数基金(含 ETF )及 能源商品 ETF 净值波动率与影响石油、天然气等能 源类商品价格的风险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 对石 油、 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价格产生负面影响 的因素也会对石油、天然气以及能源指数 ETF 的基金净值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因素如下: ○ 1 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行业供 求情况; ○ 2 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行业储备情况; ○ 3 政治风险,例如战争; ○ 4 气候状况; ○ 5 其他因素。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1 3) 由于能源 行业 ETF 及 能源商品 ETF 市场价格受到二级市场需求和供给的影响, 能源 行业 ETF 及 能源商品 ETF 二级市场价 格可能与该基金资产净值不同。 因此, 如果投资人选择 通过二级市场变现,可能随之产生价格风险。


4 )能源行业ETF 及能源商 品 ETF 投资 标的有可能因缺乏流动性而对基金产生损失。 5 )由于能源 商品 ETF 主 要是持有能源类商品期货合约来复制能源市场表现,因此, 能 源商品 ETF 净值表现与现货价格不具有完全相关性。


6 )由于能源 商品 ETF 持 有国债,因此,基金资产有可能因国债收益率的变动而产生损 失。


7 )能源商品 ETF 所持有的 期货合约需要在合约到期之前进行 展期 。由于不同期货合约 价格波动率不同, 因此, 在 展期过程中, 基金可能产生 展期亏损, 并使基金净值表现与业绩 比较基准产生较大偏差。


8 )如果能源 商品 ETF 持 有柜台交易的期货合约,则该基金可能产生对手方信用风险。


(2 )主动管 理基金及能源类公司股 票的投资风险 主动管理基金及能源类公司股票除受 能源行业周期性影响以及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类商 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外,还存在下列风险: 1 )主动管理 基金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管理经验不足,投资风格多变; 2 )能源类公 司股票受公司基本面、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不利影响。 2 、主动管理 风险 指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型基金, 通过 “核 心- 卫星” 策 略精选全 球 石油天然 气 等资源行 业 优质基金 ( 含 ETF )及 公司股票 。 在本基金 精选基金以及个股的操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 技术、 经 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 相关信息、 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处的基金或个股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 续的优于其他的基金或者股票。 3 、上市交易 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 )基金 合 同生效 六个 月后 , 在相 关条件 成熟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 投资者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进行变现。 (2 )在上 市 交易期 间, 如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导 致突破 国家 外汇局 批准 的外汇 额度 ,本 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 )当本 基 金因外 汇额 度原因 暂停 申购期 间出 现了较 高的 折溢价 率, 折溢价 率可 能 因 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 亦可能导致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2 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4 )本基 金 二级市 场收 盘价折 溢价 率可能 因石 油天然 气等 能源市 场价 格波动 等市 场因 素发生较大变动。 ( 二 ) 境外投 资 风 险 1 、汇率及外 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 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 经 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外币 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部 分国家/ 地区 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 从 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2 、政治 管制风险





不同国 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 会导致市 场 波动进而 影 响基金收 益 ,产生风 险 ;此外, 基 金所投资 的 国家/ 地区 可 能会不时 采取某些管制措施,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 、税务 风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在 税 务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 当 投 资 某 个 国 家/ 地 区 市 场 时, 该国家/ 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 该行为会 使 基金收益 受 到一定影 响 。此外, 各 个国家/ 地 区 的税收规 定 可能发生 变 化,或者 实施具有 追 溯力的修 订 ,从而导 致 基金向该 国 家/ 地区缴 纳 在基金销 售 、估值或 者 出售投资 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4 、法律 风险 由 于 各 个 国 家/ 地 区 适 用 不 同 法 律 法 规 的 原 因 , 可 能 基 金 的 某 些 投 资 行 为 在 部 分 国 家/ 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或者由于税制、 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 给交 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 三 ) 基金运作风险 1 、管理人风 险 管理人风险又分为专业水平风险和诚信风险。 管理人专业水平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 能由于缺乏境外市场知识与较高职业水准, 基于主观的或者客观的原因没有及时掌握境外金 融市场动态并获取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在境外投资决策和运作中失误, 而导致境外投资的收 益受到不利影响。 管理人诚信风险是指管理人的员工可能在境外投资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操作, 或者在与 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发生冲突时照顾私利,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形成管理人诚信风险。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3





2 、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 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 操作风险:


(1) 内部程序 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 员工的操 作造成的错误;


(3) 违规操作 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3 、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如 经常性的串户、 账务记重、 透支、 过失付款 、 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 日终轧账假平、 会计 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4 、交易清算 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 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 进 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5 、技术系统 运行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 、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 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 技术失误或自 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从而导 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7 、不可 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 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 四 部分


基金 的 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在全球范围内精选优质的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行业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4 类基金(包括 ETF )以及 公司股票进行投资,为投资者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募基金(包括 ETF); 普通 股、 优先股 、 存托凭证 等权益类证券; 银行存 款、 可转让 存单、 回购 协议 、 短 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以及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 投资于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资产的 60% , 投 资于基金的资产 中不低于 80% 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正常的市场状况下, 本基金将会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 基金(包括 ETF)及公司股票。本 基 金投资的 基 金主要包 括 (1 )石油 天 然气等能 源 行业基 金,包括能源行业 ETF ( 即跟踪能源行业指数的 ETF )及能源 行业股票基金(包括跟踪能源 行业指数 的 指数基金和 80%以上资产投资于能 源 行业公司 股 票的主动 型 基金) 。 (2 ) 以跟踪 商品指数或商品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商品类基金。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 (1 ) 石油和天 然气等能 源 行业的开 采 、加工、 销 售及运输 等 企业股票; (2 )能源设 备 及服务等 企 业股票 ; (3 )新能源 及替代能源,如风能、太阳能、其他环保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企业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 三、投 资 理念 石 油 、 天 然 气 等 资 源 的 稀 缺 与 需 求 持 续 增 长 的 矛 盾 凸 显 油 气 等 能 源 行 业 的 长 期 投 资 价 值。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精选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 (包括 ETF ) 及优质公司股票进 行投资,为投资者实现资本稳健、长期增值的目标。 四 、 投 资策略 1 、 资产 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采用“双重配置”策略。第一层是大类资产类别配置, 第二 层是 在权益类资产内的“核心”组合和“卫星”组合的配置。权益类资产包括基金(包括 ETF ) 和股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如图 1 所示: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5 图 1 : 诺 安油气 能 源 股票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 )资产 配 置 策略图 (1 )大 类 资产 配 置 ——资 产 组 合配置 策 略 本基金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将贯彻 “自上而下” 的资产组合配置策略, 通过分析全球宏 观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 借助基金管理人宏观经济量化的研究成果, 分析和比较权益类、 固 定收益类和流动性工具等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运用定 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基金资产配置长期比例。 本基金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动态变化和市场趋势,根据盈利增长、流动性、估值水平、 投资主体行为、市场情绪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积极地调整各类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例, 把握市场时机,力争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2 )权 益 类资 产 配 置 —— “核心- 卫星 ” 资 产配置 策 略 本基金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采用“核心 —卫星”资产配置策略。 “核 心 —卫星”投资 策略将组合资产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为 “核心” 组合, 该组合主要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 行业基金, 包括能源行业 ETF 、 能源 指数基金以及主动型能源基金, 以分享能源行业的长期 收益; 另一部分为 “卫星” 组合, 主 要投资于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类商品 ETF 及能 源行业个 股,通过不同资产类别的优化配置以及优质个股的精选,力争追求超额投资收益。 “核心—卫星” 资产配置策略将主动投资策略与被 动投资策略相结合。 根据宏观经济环 境、 经济和产业周期, 股 票市场估值、 市场投资主题和风格转换, 以及市 场整体的波动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对“核心—卫星”之间的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和调整。 2 、 “核 心 ”组 合 投 资策略 在“核心”组合中,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主要包括: (1 ) 以跟踪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类行业公司股票指数为投资目标的 ETF 及 指数基金。 (2 ) 以超越 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类行业公司股票指数为投资目标的主动管理型基金。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6 (1 )实 现 “核 心 ” 投资策 略 具 体步骤 : ①考虑到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宏观经济环境的不同、 经济发展及产业周期的不一致, 以 及各市场行业板块估值、 市场投资主题和风格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将初步确定在全球不同地 区和市场配置能源行业基金的比例; ② 根据基金 管理人对全球各区域经济及能源行业短、 中、 长 期发展走势的分析和预期, 调整“核心”组合在各主要资本市场的投资比例; ③ 基金管理 人在前述配置比例基础上,从投资品种库中选择代表性强、跟踪质量好、 流动性高和费率较低的 ETF 或指数型 基金以简单有效快速准确的获取能源行业投 资收益, 同 时精选业绩突出、评级优秀和流动性强的主动管理型能源基金以获取超额收益。 (2 )精 选 指数 型 基 金(包 含 ETF ) 保证 “ 核 心”投 资 策 略的实 现 1 ) 指数 型 基金 (包含ETF) 选 择 指标 投资于指数型基金 (包含 ETF ) 的主 要目标是简单、 有效、 快速、 准确的获取能源行业 投资收益,基于此,该类基金的选择指标主要包括: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② 做市商评 价指标: 包括做市商的基本情况、 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 历史成交量等; ③ 基金管理 团队评价指标:投资 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 ④ 基金投资 组合评价指标: 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 效率; 基金的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归因分析等; 基金的年内日均成交量及流动性; 基金的费率等等。 2 ) 基金 筛 选: 形 成 指数型 基 金 (包含 ETF )的 备选 基 金 池 ① 定性分析 ,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和做市商 - 基金管理 人:公司历史、管理规模和公司管理层、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过往法律纠纷等; - 基金产品: 成立时间、 投资理念、 费率水平、 资产增长 、 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 投资流程 :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 、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 基金管理 团队: 团队结构和稳定性、 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 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 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7 - 风险控制 :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流程、 员工风险意识、 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方案; - 做市商能 力评估(主要针对 ETF)。 ② 定量指标 ,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 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深入了解基 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投资技巧; - 基金的表 现分析: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 基金的风险 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源以及基金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 - 基金的投 资风格分析: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并长期保持一 致; - 基金规模 ;


- 基金的历 史跟踪误差以及变动,ETF 还需要考 虑流动性和成交量等; - 第三方评 级机构(如晨星、理柏等)对基金的评级。 3 ) 基金 优 选: 形 成 指数型 基 金 (包括 ETF )核 心基 金 池 ①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备选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 行分析判断, 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基金进行评估打 分。


② 确定核心 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 指数型基金(包含 ETF )核 心基金池。 (3 )精 选 主动 型 能 源行业 基 金 保证“ 核 心 ”投资 策 略 的实现 : 1 ) 主动 型 基金 选 择 指标 投资于主动型基金的主要目标是在实现能源行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精选业绩突出、 评级 优秀和流动性强的主动基金实现超额收益,基于此,此类基金的选择指标包括主要包括: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 经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② 基金管理 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 ③ 基金投资 组合评价指标:基金的长期业绩表现、基金的波动性、风险调整后收益、 业绩归因分析及基金的费率等等。 2 ) 基金 筛 选: 形 成 主动型 基 金 的备选 基 金 池 ① 定性分析 ,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团队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8 - 基金管理 人:公司历史、管理规模和公司管理层、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过往法律纠纷等; - 基金产品: 成立时间、 投资理念、 费率水平、 资产增长、 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 投资流程 :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 、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 基金管理 团队: 团队结构和稳定性、 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 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 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 风险控制 :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流程、 员工风险意识、 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方案; ② 定量指 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 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 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投资技巧、 择时 和选股能力; - 基金的表现 分析 :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 基金的风险 分析: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源以及基金风 险调整后的收益; - 基金的投 资风格分析: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并长期保持一 致; - 基金规模 ;


- 第三方评 级机构(如晨星、理柏等)对基金的评级。 3 ) 基金 优 选: 形 成 主动型 基 金 的核心 基 金 池 ①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备选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 行分析判断, 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基金进行评估打 分。


② 确定核心 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主动型基金的核心基金池。 (4 )构 建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将在核心基金池基础上构建组合, 主要根据基金资产整体在全球不同市场投资的 头寸、单个基金历史业绩表现和投资价值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单个基金的权重。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9 另外, 本基金还可以根据组合的风险特征分析, 对个别基金投资比例进行一定调整, 以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优平衡。


(5 )组 合 调整


由于短期内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商品市场通常会受到一些非理性或者非基本面因素的影 响并进一步传导到能源行业从而产生波动, 本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对引起市场波动的长期和短 期的各种不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3 、 “卫 星 ”组 合 投 资策略 在 “卫星” 组合中, 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 (1 ) 以跟踪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品商品价格 或商品价格指数为投资目标的能源类商品 ETF;;( 2 )全球范 围内优质的石油、天然气等能 源类公司股票。 (1 )实 现 “卫 星 ” 投资策 略 具 体步骤 : ①本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究能源商品价格趋势、 能源行业盈利和估值水平变化, 利用两 者之间价格的差异化波动进行商品和股票资产的优化 配置。 进一步的, 基金管理人将深入研 究全球范围内不同市场商品价格发展走势、 不同市场行业周期、 投资风格、 估值水平等因素 , 分析基金投资此类市场获得超额收益的可能性,最终定位“卫星”策略投资的市场。 ②根据 “卫星” 策略确定的资产类别和市场, 本基金管理人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主动选 择最优和最有代表性的石油天然气商品 ETF 和 能源行业股票,在符合资产配置决策基础之 上,结合投研团队的研究分析成果,运用最优化技术实现“卫星”组合配置。 (2 )石 油 天然 气 等 能源类 商 品 ETF 投资策略 1 ) 基金 选 择指 标 ① 基金管理 公司:公司管理该类基金的经验和管理历史以及规模;


② 做市商评 价指标:有做市商的基本情况、报价连续性和买卖价差,历史成交量等; ③ 基金管理 团队评价指标:投资理念、投资风格、历史业绩和稳定性; ④ 基金投资 组合评价指标:基金所跟踪指数和市场的代表性;基金的长期表现和跟踪 效率; 基金的波动性和风险调整后收益及业绩归因分析等; 基金的年内日均成交量及流动性; 基金的费率等等。 2 ) 基金 筛 选: 形 成 备选基 金 池 ① 定性分析 ,主要针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团队和做市商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20 - 基金管理 人:公司历史、管理规模和公司管理层、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 主要客户和过往法律纠纷等; - 基金产品: 成立时间、 投资理念、 费率水平、 资产增长、 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 投资流程 :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 、投资人员和研 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 基金管理 团队: 团队结构和稳定性、 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 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 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 风险控制 :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 流程、 员 工风险意识、 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 的应急处理方案; - 做市商能 力评估。


② 定量指 标,主要针对基金投资组合


- 基金历史 业绩及业绩归因分析; - 基金风险 调整后的收益; - 基金历史 跟踪误差及变动;


- 基金规模 、流动性和成交量;


- 第三方评 级机构(如晨星、理柏等)对基金的评级; - 基金的商 品期货合约投资所涉及的现货价格收益率(Spot Rate ) 、滚 动收益率 (Rolling Yield ,指当 前投资的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通过头寸展期而转入下一月份合约 所产生的损失或者收益)和现金收益率情况 ,以及期货合约展期的具体策略。


3 ) 基金 优 选: 形 成 核心基 金 池 ① 基金优选


本基金分析研究人员将结合备选基金池中对于每只备选基金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指标进 行分析判断, 并结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微调, 最后根据计算结果对备选基金进行评估打 分。


② 确定核心 基金池


根据评估打分和优选结果确定本基金投资的核心基金池。


(3 )股 票 投资 策 略 : 自 下而上,重视公司基本面,应用合理的价值投资成长的理论, 精选投资股票。 1 ) 自下 至 上, 重 视 基本面 :首先根据量化指标构建备选股票池,然后应用以合理的价 值投资成长的理论,对备选股票再次进行精选,建立核心股票池。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21 2 ) 建立 备 选股 票 池 根据公司增长性、估值水平指标、盈利质量、价格趋势, 、 规模、流动性等一系列量化 指标对股票进行初步筛选,建立备选股票池。 3 ) 建立 核 心股 票 池 应用合理的价值投资成长的理论对备选股票再次筛选: 本基金专注于在价值和成长之间 寻找投资机会, 从备选股票池中选择那些具有价值优势又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 市盈率和 增长之间的比率(PEG ratio )是我 们考虑的重要指标。 (4 )构 建 投资 组 合


本基金“卫星”组合将在核心股票池和核心基金池的基础之上构建投资组合。 4 、 债券 投 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不同国家或地区 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作出判断, 运用数量化工具, 对不同国家及地区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 场信用环境变化作出预测, 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债券品种的影响、 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 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 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是: 久期 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骑乘策 略、相对价值策略、信用利差策略、回购放大策略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等。 本基金将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债券资产配置,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债券选择标准, 运用相应 的债券投资策略,构造债券组合。 5 、 现金 管 理策 略 现金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现金流预 测、现金持有比例管理、现金资产收益管理。 准确预测未来几个交易日的现金流动是做好现金管理的前提, 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把握因 基金的申购赎回、 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商品价格以及能源行业股票波动加大等因素引起的现 金流变化,编制基金现金流量表。 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是基金保持流动性的必然要求, 但现金资产的持有将会影响到 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形成现金拖累。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 制定合 理的现金资产持有比例。 对于基金持有的现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 提高现金资 产使用效率,尽可能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22 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若今后出现了更合理可行的投资于石油、 天 然气等能源类行业的投资方法和策略,本基金对投资方法和策略可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更新。 五、投 资决策 依 据 和决策 程 序 ( 一 ) 决策依 据 1 、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 2 、全球宏 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区 域经 济发展 情况 ,各国 微观 经济运 行环 境和证 券市 场走 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 3 、投资对 象 收益和 风险 的配比 关系 。在充 分权 衡投资 对象 的收益 和风 险的前 提下 做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 4 、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由基金经 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 二 ) 决策程 序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优先股、 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 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 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以及公募基金 (包括 ETF ) 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总体上,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流程如下: 1 、投资原则 的制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研究 人员和基金经理的有关报告, 决定基金投资的主要原则, 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性意见。 2 、资产配置 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环境、 经济和产业周期, 股票市场估 值、 市场投资主题和风格转换, 以及 市场整体的波动水平, 基金经理将对“核心 —卫星”之间的资产配置进行评估和调整。


3 、投资品种 库的构建 在基金投资方面, 研究员和基金经理通过建立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结合, 建立了一整 套指标体系, 通过指标体系选出备选基金池及核心基金池 。 在股票投资方面, 研究员首先根 据量化指标构建备选股票池, 然后应用以合理的价值投资成长的理论, 对备选股票再次进行 精选,建立核心股票池。 4 、组合构建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23 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 从投资品种库中选择代表性强、跟踪质量好、 流动性高和费率较低的 ETF 或指数型 基金 、优质的能源类股票及主动管理型基金进行组合 构建。





5 、组合 调整


基金经理 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组合进行调整, 超 出其 权限的调整, 需报投资 决策委员会审批。 组合调整至少每季度一次, 调整的标准主要是 由于 短期内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商品市场通常会受到一些非理性或者非基本面因素的影响而产生 波动并进一步传导到能源行业,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引起市场波动的长期和短期的各种不 同因素的研究与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投资风险。 6 、现金管理 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是基金保持流动性的必然要求, 但现金资产的持有将会影响到 本基金的跟踪效果, 形成现金拖累。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基金申购赎回、 能源价格 波动等因素 , 在保证基金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 通过量化模型计算出 最佳现金持有量, 从而提高现金资产 使用效率,缩小本基金的跟踪误差。


7 、风险控 制与评估 风险控制办公会定期召开会议, 听取投资管理部、 基金经理、 风险控制人员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的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计算基金跟踪误差以管理组合的市场风险。 跟踪误差是指 组合投资回 报率和所跟踪的指数回报率差额减去该差额平均值所得结果 的标准差, 跟踪误差用来测量投 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偏离度。 跟踪误差= 其中: 表示考察期内组合的投资回报率 表示考察期内所跟踪的指数的回报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24 年跟踪误差= 日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将在定期计算跟踪误差的基础上, 调整组合, 剔除风险过大的标的基金或股 票,以使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六 、 投 资限制 ( 一 )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购买不动 产 ; 5 、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揭 ; 6 、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证 ; 7 、购买实物 商品 ; 8 、除应付赎 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 9 、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10、 参与未 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11、购买证 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 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 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14、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 二)投 资 组 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25 1 、 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 。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2 、基金持 有 同一机 构( 政府、 国际 金融组 织除 外)发 行的 证券( 不包 括境外 基金 )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 3 、基金持 有 与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 边 监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地 区以 外的其 他国 家或 地区证券 市 场挂牌交 易 的证券资 产 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 的10%,其中持有任一 国 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基金不 得 购买证 券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行 该证 券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同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 以上具有 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同一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任 何一 只境 外 基金 ,不得 超过 该境外 基金 总份 额的20%。





6 、为应 付赎回 、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 投资境外伞型基 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8 、本基 金 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 金中基金; (2 )联接基 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 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 1-7 项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 商 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三)金融衍 生 品 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 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 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 、本基金 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投 资期 权支付 或收 取的期 权费 、投资 柜台 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26 3 、本基金投 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所有参 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不 低于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 )交易对 手 方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可 在任 何时候 以公 允价 值终止交易。 3 )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 四 ) 本基金 可 以 参与证 券 借 贷交易 , 并 且应当 遵 守 下列规 定 : 1 、所有参 与 交易的 对手 方(中 资商 业银行 除外 )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评级。 2 、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 3 、借方应 当 在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付 已借 出证券 产生 的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 、除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 现金; 2 ) 存款证明 ; 3 ) 商业票据 ; 4 ) 政府债券 ; 5 ) 中资商业 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 (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 、本基金 有 权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交 易并 在正常 市场 惯例的 合理 期限内 要求 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7 、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五)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1 、所有参 与 正回购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27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 、参与正 回 购交易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制 度对 卖出收 益进 行调整 以确 保现金 不低 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 %。 一旦买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 、买方应 当 在正回 购交 易期内 及时 向 本基 金支 付售出 证券 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 红。 4 、参与逆 回 购交易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取 市值 计价制 度进 行调整 以确 保已购 入证 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 %。 一旦卖方违约, 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对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 易中发 生的 任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六)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普能源行业指数 (净收益) (S&P 500 Energy Sector Index (NTR ) )。 标普能源行业指数(净收益)是标普 500 指数 (S&P 500 Index )的子 指数,该指数以 标普 500 指 数中能源行业的成分股为成分股, 各成分股都是世界上非常知名的能源公司, 分 别是美国石油、 天然气、 消耗性燃料、 能源设备及相关服务领域的领军者, 公司的基本面良 好、发展稳定。 综合标普能源行业指数 (净收益) 的 编制方法、 成分股覆盖特点及领域, 标普能源行业 指数(净收益)能够有效地反映出国际能源行业的价格趋势。 八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将会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优质的石油、 天然气等能源行业基金 (包括 ETF ) 及公司 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28 九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股东和 债 权 人权利 的 处 理原则 及 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十 、 基 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基金托管人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 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15 年6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166,114,395.49 87.79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2,820,740.85 12.06 8 其他资产 291,962.50 0.15 9 合计 189,227,098.84 100.00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29 (二) 报告 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


(三)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


(四) 期 末按 公 允价 值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比例 大小 排 序的 前十 名 股票 及存 托 凭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以及存托凭证 。


(五) 报告 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项主要列示按国际权威评级机构 (标普、 穆迪 ) 的债券信用评级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 期末未持有此类债券。


(六)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的 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 告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比例 大 小排 名的 前 五名 金融 衍 生品 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九)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SPDR OIL EXP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SGA Funds Ma nagement,Inc. 37,494,650.11 20.60 2 SPDR-EN ERGY SEL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SSGA Funds M anagement 36,513,103.56 20.06 3 ISHARES- DJ ENERG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Black Rock Fu nd Advisers. 36,401,204.14 20.00 4 V ANGUA RD ENERG E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The Vanguard Group Inc. 35,021,487.99 19.24 5 ISHARES- GLB ENRG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Black Rock Fu nd Advisers. 19,456,412.17 10.69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30 6 UNITED STS OIL FD LP UNITS ETF 基金 契约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 ommodities Fun d,LLC 1,227,537.52 0.67 (十) 投资 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本 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证监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者在报 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其他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68.11 5 应收申购款 242,373.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48,420.76 8 其他 - 9 合计 291,962.50 4 、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 有尾差。 第 五 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 不 保 证 基金一定 盈 利,也不 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 往业绩并 不 代表其未 来 表现。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 报告期 基 金 份额净 值 增 长率及 其 与 同期业 绩 比 较基准 收 益 率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31 2011.9.27~2011.12.31 0.40% 0.04% 13.24% 2.33% -12.84% -2.29% 2012.1.1~2012.12.31 -5.18% 0.88% 3.67% 1.10% -8.85% -0.22% 2013.1.1~2013.12.31 14.39% 0.83% 20.49% 0.88% -6.10% -0.05% 2014.1.1~2014.12.31 -14.97% 1.25% -8.12% 1.16% -6.85% 0.09% 2015.1.1~2015.6.30 -4.21% 1.37% -5.18% 1.25% 0.97% 0.12% 2011.9.27~2015.6.30 -11.30% 1.02% 23.24% 1.21% -34.54% -0.19% 注:标普能源行业指数(净收益) (S&P 500 Energy Sector Index (NTR))。 二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比较 注: 本基金的 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第 六 部分 基金 管 理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32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





计 15000 100 % 二、证 券投资 基 金 管理情 况 截至 2015 年9 月27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四十三只开放式基金: 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小盘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上 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气 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诺安 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 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诺安 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鸿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稳固收益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天 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 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 聚利债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33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秦维舟先生, 董事长,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昌维 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 诺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徐卫晖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 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中化国际 (控股) 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 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赵忆波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员, 翰伦投资咨询公司 (马丁可利基金) 投资经理, 纽银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现任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齐斌先生, 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 资部副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清章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天津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 天津广播电视台宣传管理部 副主任。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 董事, 硕士 。 历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 经理, 中国对 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 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 部副主任, 中国人民银 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 中国银监会合作 金融监管部副主任, 内蒙古银监局、 山西银监局局长, 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 招商银行 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 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 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 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34 赵玲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 全国妇女联 合会宣传部负责人, 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 长, 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巡视员。 2 、 监事会成员 李 京 先 生 , 监 事 , 企 业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中 化 集 团 总 裁 办 公 室 部 门 经 理 , 中 化 集 团 香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 理兼世盈 (厦门)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赵 星 明 先 生 , 监 事 , 金 融 学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分 行 证 券 管 理 处 副 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 ,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 梅律吾先生, 监事, 硕士 。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副总监、 指数 投 资组副总监。 3 、 经理层成员 奥成文先生, 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中国通用技术 (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 公 司 资 产 经 营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2002 年 10 月开始 参加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任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文先生, 副总经理, 企业管理学博士 。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 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经理。2003 年8 月加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部总监、 发展战略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谷先 生, 副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CFA。曾任平安证 券公 司综合 研究 所研究 员、 西北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 2003 年 10 月加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 投资总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陈勇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董事、 资产管 理部基金经理, 民生证券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2003 年10 月加 入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 、 基金经理 宋青先生, 学士,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先后任职于香港富海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35 广西分行、 中国银行伦敦分行、 深圳航空集团公司、 道富环球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上海代 表处, 从事 外汇交 易、 证券投 资、 固定收 益及 贵金属 商品 交易等 投资 工作。2010 年 10 月 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国 际业务部总监。2011 年 11 月起任诺 安全球黄金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 7 月起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 理。 5 、 历任基金经理 梅律吾先生,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11 月担任本 基金基金经理。 6 、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分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具体如下: 股 票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 包 括 : 杨 谷 先 生, 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夏俊杰先生, 投资三部总监、 基金经理; 周心鹏先生, 投资二部执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 固 定 收 益 类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主 席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奥 成 文 先 生 担 任 , 委 员 包 括 : 杨 谷先生, 副 总经理、 投 资总监、 基 金经理; 杨 文先生, 副 总经 理; 谢 志华先生, 固定 收 益 部 执行总监、基金经理;王创练先生,研究部总监 。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 律法规 及登记 结算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订、 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 益分配等 方 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 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 合 同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36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选择 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 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登记 结算 机构 ,办 理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 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 购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如 认为基金 代 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 同》 、基金销 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37 证券投资; (6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7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 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 代 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4) 公平对 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分配;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38 (25)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 基 金管理 人 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 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及 基 金 合 同 禁 止的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 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 和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 金管理 人 的 风险管 理 体 系和内 部 控 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及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是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 保证 公司规范经营、 稳健运 作,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维护公 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益,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 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 机制、 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控制风险的管理系统。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及 内 部 控 制 的 总 体 目 标 在 于 建 立 一 个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 持续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 在充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础上, 维护公司的良好 声誉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39 2. 风险管理 制度 (1 )风险管 理的具体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的具体要求,公司风险管 理的总体目标为: 1 )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 )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3 ) 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经风险调整后的利益最大化; 4 ) 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和管理措施, 保障公司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经营目 标的全面实现,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 ) 建立高效运行、 控制严密、 科学合理、 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及时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 保证各项 业务稳健运行; 6 ) 借鉴和引用国际上成熟、 先进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技术, 不断提升公司国际化经 营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巩固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份额。 (2 )风险管 理的原则 公司的风险管理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 首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将 始 终 把 风 险 管 理 置 于 公 司 经 营 中 的 战 略 层 面 并 作为首要任务;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应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公 司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独 立 性 原 则 : 合 规 审 查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 督 察 长 和 合 规 与 风险控制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章 , 具 有 高 度的权威性,并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同 时 , 随 时 对 各 项 制 度 进 行适时的更新、补充和调整,使其适应基金业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 7 )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应 当 在 空 间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分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 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40 (3 )风险管 理的具体内容 1 )确立加强 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 以及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 )建立层次 分明、权责明确、涵盖全面的风险控制体系; 3 )建立定性 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控制方法; 4 )建立严格 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和措施; 5 )制定持续 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4 )风险管 理的体系 1 )依据风险 管理的具体目标与原则,公司设立了以下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 a .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 审 查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中 的 合 法 、 合 规 性 进 行 全 面 、 重 点 的 检 查 分 析 评 价 ,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中 的 风 险 进 行 合 规 检 查 和 风 险 控 制 评 估 。 并 出 具 相 应 的 工 作 报 告 和 专 业 意 见 提交董事会。 b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督 察 长 的 职 责 进行工作。 c . 公 司 设 风 险 控 制 办 公 会 ,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 下 制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和 政 策 , 对 公 司 研 究 部 风 险 管 理 组 提 交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作 出 全 面 的 讨 论 和 决 定 , 从 而 使 风 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d . 公司设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直 接 对 总 经 理 负 责 , 同 时 协 助 督 察 长 开 展 工 作 。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在 各 部 门 自 我 监 察 的 基 础 上 依 照 所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独 立 的 再 监 督 工 作 , 对 公 司 经 营 的 法 律 法 规 风 险 进 行 管 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e . 公司设风 险 控 制 部 , 负 责 根 据 公 司 各 类 业 务 的 特 点 和 需 求 , 制 定 各 个 风 险 领 域 ( 投 资 、 运 作 、 信 用 等 )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绩 效 评 估 方 法 , 并 监 督 其 执 行 ; 定 期 向 管理层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2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公司以上述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 构建 了科学严密,层次分明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分为三个层面: a . 第一层面为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 b . 第二层面为总经理、督察长、风险控制办公会及 合规与风险控制 部; c . 第三层面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 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立了严密的风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41 险控制防线, 能及时有效地发现、 识别、 防范及化解公司运营中存在的各种不同 类型风险。 3) 数量化的 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公 司 针 对 投资 过 程 中 的事 前 风 险 、事 中 风 险 和事 后 风 险 建立 了 一 整 套的 数 量 化 风险控制体系,从而做到在每个环节有效控制风险点。 投 资 前 的 风险 控 制 主 要是 通 过 严 谨、 细 致 的 研究 工 作 , 定性 与 定 量 相结 合 的 方 法来实现。 研究员通过调研作出定性的判断, 同时公司还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 如 : 风险指标体系 (包括标准差、 跟踪误差、 下方风险、 组合 VaR 等 ) 、 流动 性指标体 系 等,运用数量化模型进行价值评估。 事 中 的 风 险控 制 通 过 两个 手 段 来 实现 , 一 是 在交 易 系 统 中设 置 风 险 控制 条 目 , 当 基 金 经 理下 达 与 公 司风 险 管 理 规定 不 符 的 指令 时 , 指 令将 不 能 被 执行 , 从 技 术上 防 止 了 不 当投 资 行 为 的发 生 。 第 二是 高 频 率 的投 资 情 况 报告 , 可 随 时掌 握 投 资 过程 中的仓位、集中度、流动性多方面的状况。 事后风险控制包括业绩评价和业绩归因,为优化投资策略提供参考。


3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控 制的目标 为在守 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基 础上, 实现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的 经营 目标, 公司 内部 控制的总体目标为: 1 ) 使 公 司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地 为 投 资 者 服 务 ,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侵犯; 2 )保护公司 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3 )树立良好 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声誉; 4 ) 健 全 公 司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管 理 要 求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科 学 合 理 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5 )建立切实 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6 )规范公司 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 )内部控 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42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一 方 面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 超 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在 职 能 上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性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 执行部门,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以及其他 资 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必 须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并 通 过 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 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 ) 环 境 控 制 : 指 与 内 部 控 制 相 关 的 环 境 因 素 相 互 作 用 的 综 合 效 果 及 其 对 业 务 、 员 工 的影响力, 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 组织机构、 企 业文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 ) 业 务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控 制 、 信 息 披 露 控 制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控 制 、 会 计 系 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方面的内部控制等。 a . 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涉及到 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 研究业务 控制主要包括: 公 司 的 研 究 工 作 应 保 持 独 立 、 客 观 , 为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的 全 局 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建立科学的研究工作管理流程和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 投资决 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 制 等 要 求 ;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授 权 制 度 ,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 并 保 留 决 策 记 录 ; 建 立 投 资 风 险 评 估 与 管 理 制 度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督 察 长 和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对投 资 决 策 和 投 资 执 行 的 过 程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检 查 ;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应 遵 循 良 好 的 职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43 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 基金交 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投 资 决 策 和 交 易 执 行 实 行 严 格 的 人 员 和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建 立交易执 行 的 权 限 控 制 体 系 和 交 易 操 作 规 则 ;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监 测 、 预 警 和 反 馈系统; 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建 立 完 善 的 交 易 记 录 制 度 , 及 时 核 对 并 存 档 保 管 每 日 投 资 组 合 列 表 等 文 件 ; 制 定 相 应 的 特 殊 交 易 的 流 程 和 规 则 ; 建 立 科 学 的 交 易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建 立 关 联 方 交易的监控制度。 b. 信息披露 控制: 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按 照 程 序 进 行 信 息 的 组 织 、 审 核 和 发 布 。 公 司 制 定 了 严 格 的 保 密 制 度 。 公 司 掌 握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在 信 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c. 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遵循安全性、 实用性、 可操作 性 原 则 , 制 定 了 信 息 系 统 的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硬 件 及 软 件 的 设 计 、 开 发 均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实 现 了 全 面 的 业 务 电 子 化 ; 公 司 实 行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 信 息 数 据 的 保存和备份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 统安全运行 。 d. 会计系统 控制: 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 《 企 业 财 务 通 则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制 定 了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与 岗 位 分 工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簿 记 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采 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 ;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 载 经 济 业 务 ,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 建 立 账 务 组 织 和 账 务 处 理 体 系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 建 立 复 核 制 度 ; 采 取 合 理 的 计 价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计 价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计 价 时 点 的 价 值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工 作 ,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建 立 严 格 的 成 本 控 制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 强 化 会 计 的 事 前 、 事 中 和 事 后 监 督 ; 制 定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物 交 接 制 度 , 严 格 会 计 资 料 的 调 阅 手 续 , 防 止 会 计 数 据 的 毁 损 、 散 失 和 泄 密 ;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财 税 制 度 和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44 财经纪律。 e. 监察稽核 控制: 公司设立督察长, 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聘任, 并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公 司 设 立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 对 公 司 经 营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保 证 合 规 与 风 险 控 制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确 保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 f. 其他内部 控制机制: 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销售和客户服务的控制、 对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 七 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 金管理人 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 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8 月9 日 证监许可 【2011 】1258 号 文核 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自 2011 年 8 月 29 日至 2011 年 9 月 20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工 作已于 2011 年 9 月20 日 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2,096 户。 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951,030,683.39 份。 第 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1 年9 月2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上 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 金上市后,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45 一 、 基 金上市


1 、 根据有关 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于2015年2 月17 日起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163208 )


2 、上市交易 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 上市首日的 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 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 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 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 民币;


(5 )本基金 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3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4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 、 基 金份额 的 上 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 、 暂 停上市 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 日起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46 四 、 终 止上市 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 工作日内发布基 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 、 上 市交易 规 则 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 整的, 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 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 十 部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 场 外申购赎回、 场内申购 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申 购与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 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申 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九、 相关服 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 与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47 1 、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9 月27 日生效, 于 2011 年11 月 10 日开始 办理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 2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 放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纽 约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的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3 、投资者 在 开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和 赎回 ,但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 外业务办理时间 为开放日的 上午 9 :30 — 下午 3 :00 。 4 、 基金管理 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 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但是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 赎回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5 、若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或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更改或 实际 情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 2 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赎 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 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场外销 售机 构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 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亦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 认购、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 采用固定费率。 4 、当日的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内撤销 ,在 当日业 务办 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人 办 理场外 申购 、赎回 应使 用基金 账户 ,办理 场内 申购、 赎回 应使用 深圳 证券 账户; 6 、投资人 办 理本基 金的 场内申 购、 赎回业 务时 ,需遵 守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并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48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申请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申请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 均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申 购本基 金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 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3 日后 (包括该日) 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 否则, 如 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 结算机构的 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 +10 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 如基金 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休市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 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 金销售机构最迟不超过 T +10 日内将 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 国家外汇管理相关 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 赎回款支付 时间将相应调整。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结算 (1 )基金投 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 登记 结算机构在 T +2 日为投资 者办理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 T +3 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 登记 结算机构在 T +2 日为投资 者办理相应的登记结 算手续。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49 (4 )基金 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登记 结算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 购与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1 、通过本 公 司直销 中心 、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 网上 交易 系统 目 前仅 对个人 投资 者开 通)或 代销 机构场外 申 购本基 金, 每个基 金账 户 首次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人民币(含 申购费) , 追 加申购的 最 低金额 为 人 民币1,000元 (含申购 费) 。本基金 的 定期定额 投 资业务 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 份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场 内赎回 本基 金的最 低份 额为100份基金份额 ,同 时赎回 份额 必须 为整数份额,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 ,999 份基金份 额。 3 、各代销 机 构对上 述最 低申购 限额 、交易 级差 、最低 赎回 份额有 其他 规定的 ,以 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 、基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 对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 购与赎 回 的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用 。 本 基金在 场内 和场外 的申 购费率 相同 ,最高为 1.5% ,且随申 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多次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具体费 率如下: 场外、场内申购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50 2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 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 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0.5 % 。 具体费率如下: 场外赎回费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3% T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 0.5% , 不按份额持有 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 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 依法收取短期赎回 费。基金管理人将于实施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6. 本基金申 购、 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申 购和赎 回 金 额的数 额 和 价格 (一)申购份 额 及 余额、 赎 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式 1 、 申购份额 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足 1 份 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51 2 、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场内和 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以 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 准 并扣除相 应 的费用, 计 算结果保 留 到小数点 后2 位,小数 点后2 位以后 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二 ) 申购份 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 对于 500 万 (含) 以上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固定 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足 1 份额 对应的 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 以 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 数 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6,000 元 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 1.5%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 +1.5% )=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 =5,576 份 (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 6,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5,576 份基金 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6,000 元 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 1. 5%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 (1 +1.5% )=5,911.33 元


申购费用=6,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 =5,576.73 份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52 即: 投资人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 , 则 其可 得到 5,576.73 份基金份额 。 ( 三 ) 赎回金 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为 11,422.60 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 =34.4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 -34.44 =11,445.56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 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 四 ) 基金份 额 资 产净值 的 计 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披露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53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 购和赎 回 的 登记结 算 本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按 照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正 常 情 况 下,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 手续,投资者自T+3 日 (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2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 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登记 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基 金份额 的 登 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但不可卖出。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十、拒 绝或暂 停 接 受申购 的 情 况及处 理 方 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 可 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本基金 进 行交易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市场或 外汇 市场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本基金 投 资的主 要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的公众 节假 日,并 可能 影响本 基金 正常 估值时; 4 、本基金 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或其 他重 大事件 ,继 续接受 申购 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 构或 登记 结算 机 构因技 术保 障或人 员伤 亡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6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 、基金资 产 规模或 者份 额数量 达到 了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上 限(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 8 、基金管理 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54 10、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 述 1 到 7 项 、第 9 项和 第 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况及处 理 方 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 可 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 金 进行交 易的 主要证 券交 易市场 或外 汇市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或 遇公 众节 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 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本基 金 投资的 主要 证券交 易市 场或外 汇市 场的公 众节 假日、 休市 ,并可 能影 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与投资时; (5 )本基 金 的资产 组合 中的重 要部 分发生 暂停 交易或 其他 重大事 件, 继续接 受赎 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结算 机构因 技术 保障或 人员 伤亡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注册登 记 系 统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时;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的, 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 现上述 第 (3 )款的 情形 时,对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延 期支 付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55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即认 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场外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 延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 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 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 过 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 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56 务的公告。 十三、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的 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指 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 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 转 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 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 1.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份额 登 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基金 赎回 业务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 )份额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理 上市 交易的 会员 单位 (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 金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57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七、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 结算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 易 过户。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死亡 , 其持有的 基 金份额由 其 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指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将其合 法 持有的基 金 份额捐赠 给 福利性质 的 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 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 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 冻 结 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结 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 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的费 用 与税 收 一 、 基 金的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因基金 的 证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在境外 市场 开户、 交易 、清 算、登记等各项费用以及为了加快清算向券商支付的费用) ; 4 、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58 6 、基金收益 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7 、为应付赎 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 、 《基金合 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 、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 除去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及 基 金 资 产 由 原 基 金 托 管 人 转 移 至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 由 于 境 外 托 管 人 更 换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1 、 基金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 、 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 关税、 印花税、 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 罚金及费用) 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 等; 12 、 为了基 金利益, 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 与基金有关的 诉讼、追索费用; 13 、基金上 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4 、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 总值中扣除。 二 、 与 基金运 作 有 关的费 用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 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如需要变更收款帐户,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0 个工作 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 变更通知。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59 H =E×0.3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 -15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与 基金销 售 有 关的费 用 1 、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用 。本 基金在 场内 和场外 的申 购费率 相同 ,最高为 1.5% ,且随申 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多次认购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具体费 率如下: 场外、场内申购费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5% 50 万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足 1 份 额对应 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 的部分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60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其中 25% 的部分归 基金资产所有, 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 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0.5 % 。 具体费率如下: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 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 赎回金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转换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上述 与销 售有关 的费 率。上 述费 率如 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5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场外赎回费 持有年限(T ) 赎回费率 T <1 年 0.5% 1 年≤T <2 年 0.3% T ≥2 年 0 场内赎回费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固定值 0.5% , 不按份额持有 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61 四 、 其 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 将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五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 同 生效前 的相 关费用 ,包 括但不 限于 验资费 、会 计师和 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用等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六 、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除非基金 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 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 、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62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开立的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 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及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在符合本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 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基 金托管人存在故 意或过失行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 并对第三方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 汇出、 兑换、 收汇、 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 凭证等相关资料, 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第十 三部分


基 金 资产 估 值 一 、 估 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63 二 、 估 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日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三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 、 估 值方法 1 、已上市流 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 、 股票 和债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增 发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于 首 次发行 未上 市的债 券按 成本价 估值 ;对于 非上 市债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 新 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3 、开放式 基 金的估 值以 其在估 值日 公布的 净值 进行估 值, 开放式 基金 未公布 估值 日的 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4 、配股权 证 ,从配 股除 权日起 到配 股确认 日止 ,如果 收盘 价高于 配股 价,按 收盘 价高 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基金持 有 的 其他 有价 证券 ,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 行 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有价 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 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 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6 、在任何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 上述第 1-5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64 8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9 、估值中的 汇率选取原则: (1 )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 港币、 日 元、 欧元、 英 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 的中间价。 (2 )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 (北 京时间)彭博信息(Bloomberg) 数据 为准。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 以托管银行招商银行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 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根据《 基金 法》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10、 估值中 的税收处理原则: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五 、 估 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承担的责任。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同基金托管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分别 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 托 管人(或 其 授权代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按《基 金 合同》和 《 托管协议 》 规定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 资 所涉及 的主 要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或 外汇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65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延迟 估值有 利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保护; 4 、法律法规 、本合同约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 每个估值 日 的截止时 间 后计算开 放 日当日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并发送给 基 金托管人, 双方在核对时, 由于双方 会计系统原因容许差异的绝对数在份额净值 0.5% 以内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如因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错误,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 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八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1 、当基金 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含 第三位 ) 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当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托 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关于差错 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66 (2 )差错处 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 错人追偿, 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如采用 本 协议或 基金 合同中 估值 方法进 行处 理,若 基金 管理人 净值 计算出 错,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 管 理人采 用规 定估值 方法 外的方 法确 定一个 价格 进行估 值的 情形并 已告 知基 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 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 向监管机构报告, 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托管 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 4 )如基金 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单 方面 对外公 告基 金净值 计算 结果应 该在 公告 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 (最终) 复 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5 ) 由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登记 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经纪商/ 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6 )由于一 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另一 方当 事人在 采取 了必要 合理 的 措施 后仍 不能 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 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 7 )法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果行 业有通 行做 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8 )差错已 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67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 )差错的 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则差错 责 任方应赔 偿 受损方的 损 失,并在 其 支付的赔 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 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 13)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 错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 错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68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 、 特 殊情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章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 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 配 一 、 基 金利润 的构成 1 、买卖证券 差价; 2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 利息; 4 、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 ; 5 、持有期间 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该部分收益不得用于支付基金的利润分配) 。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 基 金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本基金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登记在 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其收 益分 配方式 分为 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 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69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 红方式,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4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基金红 利 发放日 距离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期 末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至日) 的时 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日;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 公 告与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六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 费 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 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5 、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 、基金管 理 人应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日 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70 7 、基金托 管 人定期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8 、 基金管理 人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 析年度报告。 二 、 基 金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采用中文。 一 、 《 招 募说明 书 》 、 《基金 合 同 》 、 《托 管 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招 募说明书》 、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二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 《 基 金合同 》 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71 公告。 四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2 个 工作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估值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 、 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 、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 金份额 上 市 交易公 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份额 上市交 易的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 定 期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1 、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7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 临 时报告 与 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偏差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73 22、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 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 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中国证 监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 澄 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 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 一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 、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 金合同》 ; 但 当基金规模小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90% , 基 金管理人有权终止 《基金合同》 而无需召开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74 份额持有人大会;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 基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降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 形。 2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基 金合同 》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执行 , 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 基 金合同 》 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六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75 3 、 当基金规 模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 90% ,基 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5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合 同》 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76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 十 八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 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77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 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A 股,4 月 9 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600036) , 是 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 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 (股票代码:3968), 10 月5 日 行使 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 止,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集团总资产 5.2212 万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2.40% , 权重法 下资本充足率 11.77% 。 20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室、 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6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 管 理托管、 合 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托 管 (QFII) 、全 国社会保 障 基金托管 、 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体系, 以 “保护您的业务、 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 托 管系统、 服 务和产品 : 在业内率 先 推出“网 上 托管银行 系 统” 、托管 业 务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 ”基 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 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经过十三 年 发展,招 商 银行资产 托 管规模快 速 壮大。2015 年招商银 行 加大高收 益 托管 产品营销力度,截止 9 月末新增托管公募开放式基金 38 只,新增首发公募开放式基金托管 规模 755.66 亿元。克服国内证券市场震荡的不利形势,托管费收入、托管资产均创出历史 新高, 实现托管费收入 27.90 亿元 , 同比增长 61.43%, 托管资 产余额 5.91 万亿元, 同比增 长 100.07% 。 作为公益慈善基金的首个独立第三方托管人, 成功签约 “壹基金” 公益资金托 管, 为我国公益慈善资金监管、 信息披露进行有益探索, 该项目荣获 2012 中 国金融品牌 「金 象奖」 “十大 公益项目”奖;四度蝉联获《财资》 “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78 二、主 要人员 情 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 深圳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丁伟先生, 本行副行长。 大学本科毕业, 副研究员。1996 年 12 月加入 本行, 历任杭州 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 杭州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南昌支行行长, 南昌分行行 长,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总行行长助理,2008 年 4 月 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招银国际 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 金托管 业 务 经营情 况 截至 2015 年9 月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 招商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 招 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德盛优 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优势 配置股票型证券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79 投资基金 、 益民多利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德 盛红利股 票 证券投资 基 金、上证 中 央企业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蓝筹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创新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华宝兴业可 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低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油 气能源股 票 证券投资 基 金(LOF)、中银中小 盘 成长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国泰 成 长优选股 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兴 全轻资产 投 资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LOF)、易方达纯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14 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鹏华中小企业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裕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双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新经济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亚洲票息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 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丰利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信 用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 3 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标普全球 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保 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利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中银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宝盈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新成长股票投资基金、 嘉实对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80 冲套利定期开放混合型投资基金、 宝盈瑞祥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永益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华 安国 际龙头(DAX)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华 安国际龙 头(DAX) 交易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中银 聚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新经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盈短 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经济灵活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研究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元三年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恒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合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新金融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弘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领先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沪港深优质企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 5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 开 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博时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收益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 鹏华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睿逸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证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 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沪港深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聚焦 30 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用众赢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信诚新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 红京东大 数 据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中银互联 网+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鹏华新丝 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改革红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 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128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管资产, 托管资产为 59,100.930 亿 元人民币。 四、基 金托管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 内部控制目标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81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稽核监察 室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 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 分行资产托管业务主管部 门, 对各岗位、 各业务室、 各分部、 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及时发现内部控 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 三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专业岗位设置时, 必须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 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3 、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覆盖 各项业 务过 程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室和 岗位 ,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 )审慎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的 核心 是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 托管组 织体 系的构 成、 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 性 原则。 各室 、各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不同托 管资 产之间 、托 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 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 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 )有效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具 有高度 的权 威性,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 部控 制约 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适应 我行托 管业 务风险 管理 的需要 ,并 能随着 托管 业务 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 )防火 墙 原则。 业务 营运、 稽核 监察 等 相关 室,应 当在 制度上 和人 员上适 当分 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82 (7 )重要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在 全面控 制的 基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 项和 高风 险领域。 (8 )制衡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在 托管组 织体 系、机 构设 置及权 责分 配、业 务流 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9 )成本 效 益原则 。内 部控制 应当 权衡托 管业 务的实 施成 本与预 期效 益,以 适当 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4 、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 的 制度建 设。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制 定了《 招商 银行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管理办法》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 、 《招 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和 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 会计核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 保密管理 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 规 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 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 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 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 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 准确、 有效地处理, 招商银行还制定了 《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 机事件应 急 处理办法》 , 并建立了 灾 难备份中 心 ,各种业 务 数据能及 时 在灾难备 份 中心进行 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 )经营 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托管 项目审 批、 资金清 算与 会计核 算双 人双 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务 信 息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采用加 密方 式传输 数据 。数据 执行 异地 同步灾备, 同时, 每日实时对托管业务数据库进行备份, 托管业务数据每日进行备份, 所有 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 )客户 资 料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对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 调用登记。 (5 )信息 技 术系统 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对 信息 技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 责、 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 禁 管理、电 脑 密码设置 及 权限管理 、 业务网和 办 公网、与 全 行业务网 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 资 源控制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通过 建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 训、 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运作基 金 进 行监督 的 方 法和程 序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83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上述 监 督 内容的约 定 和其他有 关 法律法规 的 规定,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整 改 ,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 合 法 规 允 许 的 投 资 比 例 调 整 期 限。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 指令违反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 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十 九部分


境 外 托管 人 一 、 基 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84 法定代表人:


Douglas A. Donahue 组织形式:合伙制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BB H” ) 是全球领先 的托管银行之一。BBH 自 1928 年起已 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BBH 开始 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是 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 约 5 千人,在全球 17 个国家和地区 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 期评级为 A+ ,短期评级为 F1。 二 、 托 管业务 及 主 要人员 情 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 在全 球范围内, 该 部 门由本行合伙人 William B. Tyree 先 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及 William Rosensweig 先生 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 拥有服务 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 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 个市场。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4 万亿美元,其中约百分之七十是 跨境投 资的 资产。 亚洲 是 BBH 业务增长最 快的 地区之 一。 我们投 身于 亚洲市 场, 迄今已逾 25 年,亚洲 服务管理资产近 6 千亿 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 38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 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在 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 ,包括∶ 1. : 《全球托管人》 ? Global Custodian - 2014 Agent Bank Survey : 《全 球托管人 》2014 代理银 行调查 ? #1 Asset Servicing among US Agent Banks :BBH 被评为美 国 代理行资 产服务第 一 名 ?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BBH 在 该机构 过去 20 年的评比 中已 19 年获此殊荣


? Global Custodian - 2014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 《全球托管 人》 2014 全球 共同基金行 政 服务 调查 ? Roll of Honor in four categories (max. numbers awarded) : BBH 在 4 个 类别中名 列 前茅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85 ? #1 in four of eight categories; #2 in the remaining : 在 8 个类别 中获得 4 个第一名 , 在另外 4 个 类别中获 得 第二名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全球 托 管人》2013 年 证券借贷 业 务调查


?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 :全球类别第二名 2. : 《全球投资人》 ? Global Investor - 2015 Sub-custody Survey : 《全球投资人 》- 2015 年次 托管 调查 ? #1 - US Market (weighted by AuM and unweighted categories) : 美国市 场第一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4 Global Custody Survey : 《全 球投资人》 - 2014 年全球 托管调查 ? #1 - Client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Global : 30 亿美元管 理资产以 上的全球 基 金管理人 服 务第一名 ? #1 - Client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 30 亿美元管 理 资产以上 的 欧洲、 中 东、非洲 地 区基金管 理 人服务第 一 名 ? #1 - Clients with Americas Mutual Fund Managers : 美国共同 基 金管理人 服务第一 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 全球投资 人 》-2013 年 外汇服务 调 查 ?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总体 排名第一 名 (按资产 规 模) 3.


: 《ETF Express 》 ? ETF Express - 2014 etfexpress Awards :《 ETF Express 》-2014 年 ETF 基金 服务评比 调 查 ? BBH named Best North America ETF Fund Administrator : 荣获 ‘ 北美 ETF 基金最 佳 服务商 ’ 4.


: 《R&M 调查》 ?


R&M Surveys - 2014 Global Custody.net Global Custody Survey ? #1 Americas : 美国市 场 第一名 5.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86 ?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 2015 长期业绩最佳财 富 管理人 6.


: 《World Finance 》 ?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 2014 年美国最佳 私 人银行( 东 部) 7.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 2014 年美 国最佳私 人 银行 三 、 境 外托管 人 的 职责 1 、安全保管 受托财产; 2 、计算境外 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 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 定 和所适用 国 家、地区 法 律法规的 规 定,开设 受 托资产的 资 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 、按照相关 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 、保存受托 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 、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 二十 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 售 机构 ( 一 ) 场内销 售 机 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 二 ) 场外销 售 机 构 (1 )诺 安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 直 销中心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87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 、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 、申购、 赎回等业务: 1 、深圳直销 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 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刘倩云 2 、北京分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 14 号 诺安大 厦 8-9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 、上海分公 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 中心大厦 903 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 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温乐珣 4 、广州分公 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 心 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黄怡珊 5 、西部营销 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16 号喜年广 场 2407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586052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88 传真:028-86586055 联系人:裴兰 (2 )基 金 代销 机 构 (排名 不 分 先后) 1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兰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 -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89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贺坚 联系电话:025-84544135 传真:010-84544129 客户服务电话:025-96400 、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7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8 )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 ?碧玉蓝天大厦 16 至 23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周睿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9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hrcb.com 9 )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 432 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凤起路 43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江苏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联系人:田春慧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098 、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1)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 -58351666 传真:010 -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91 13) 爱建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14)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5 )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 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6) 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92 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7) 东海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基金业务对外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 -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9)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 -888 -666


网址:www.gtja.com 20) 华融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9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客户服务电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21) 华安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22) 江海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3) 南京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20066 联系人:胥春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24)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94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5) 日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张利军、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26) 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 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 A 座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7) 申万宏 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95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whysc.com 28) 申万宏 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邮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 )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 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18-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18-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9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31 )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 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中信建 投证券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3 ) 中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网址:www.ccnew.com 34 )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97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 网址: 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 网址:www.jjm.com.cn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678 35 )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6 )德邦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 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7 )第一创 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代广场 B 座25 、2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代广场 B 座25 、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98 38 )广州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9 )国都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 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0)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成证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86690206 传真:028-86695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1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99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2 )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3 )浙商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区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2080 联系人:吴颖 客户服务电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 44 )方正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5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00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46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950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7 )华龙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48 )新时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 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人代表: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01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9 )国海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 全国) 、95563 (广西 ) 网址:www.ghzq.com.cn 50)湘财证 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51) 中航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02 52)大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 大连期 货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客户服 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53)华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4 ) 上海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5 )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人代表人:马令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8399099 网址: www.new-rand.cn


56 )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03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7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 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8)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59)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60)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04 61)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2)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63)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华严北里 2 号民 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4) 大同证 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 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5) 上海汇 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 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05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址:fund.bundtrade.com 66) 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 赵 沛然 联系人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5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5-6355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67) 浙江金 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 1 幢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陈峥 联系人: 周 立枫 联系人电话: 0571-8833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68) 一路财 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 大楼 C 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 基金 登记 结算机构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06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 出 具法律 意 见 书的律 师 事 务所和 经 办 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7 号光华长安 大厦 2 座1910 室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四 、 审 计基金 财 产 的会计 师 事 务所和 经 办 注册会 计 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 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联系人:余志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明静、洪锐明 第 二十 一 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和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 行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07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08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 律法规 及登 记结算 机构 相关业 务规 则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冻结、 收 益分配等 方 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决定 本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 得基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在本 合 同的有 效期 内,在 不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 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 《基 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 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选择 适当的 基金 代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 担 任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登 记结 算机构 ,办 理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 请; (10)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1)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09 (16)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 购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如 认为基金 代 销机构违 反 《基金合 同》 、基金销 售 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7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 己 及任何第 三 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10 (15)按规 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 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21)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4) 公平对 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及资源分配;


(25)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选择 、 更换境 外托 管人, 可授 权境外 托管 人代为 履行 其承担 的受 托人职 责。 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11 (7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准时 将公 司行为 信息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 确保 基金及 时收 取所 有应得收入;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5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以基 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 )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7 )确保基 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 (8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 )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执行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 清算、交割事宜;


(11)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办理 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4)按规 定从基金管理人处取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5) 复核 、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确保基 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 (17)确保 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12 (18)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按照 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开持有人大 会; (22)确保 基 金按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申购 、认 购、赎 回等 日常 交易; (23)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 免除; (24)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5)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7)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8) 基金 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 售汇、 收汇、 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9) 基金 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30)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以及中 国证 监会和 外管 局根据 审慎 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13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 事 任何有 损基 金、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及其 他《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动; (5 )执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 )返还 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管理 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 本 《基金合同》 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 《基金合同》 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但 当基金规模小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90% , 基 金管理人有权终止 《基金合同》 而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14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 基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本《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降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除按照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15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四)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 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16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委 托书 委派其 代理 人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 50% ,下 同) ; 2)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 料相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 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 本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 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 同称为 “监督 人”) 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17 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 、 授权委托 书 等文件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6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也可 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发 出召 开 会议 的通知 后, 如果需 要对 原有提 案进 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 时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18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 特 别决议通 过 事项以外 的 其他事项 均 以一般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须 经出席会 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及更 换 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 作 方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19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对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大 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 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关 于本 章第( 二) 条 所规定 的第(1)-(8) 项召开事由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生 效后方可 执 行,关于 本 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 第(9)、(10) 项 召开事由 的 基金份额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20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 金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 金合同》 ; 但 当基金规模小于 5000 万 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 或前十大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90% , 基 金管理人有权终止 《基金合同》 而无需召开 份额持有人大会;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标 准 , 但法律 法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 基金合 同》 ,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规和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降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21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7) 除按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 《基 金合同 》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生效后 执行 , 自 《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 责终 止,在 六个 月内没 有新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3 、 当基金规 模小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基金持有人数小于 200 人或前十大 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 90% ,基 金管理人有权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使请求给付报酬、 从基金资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 同》 终止, 应 当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 自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 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22 (3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 产清算 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 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 算报告; (6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7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 税款;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 ) 、 (3 )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 争 议的处 理 和 适用的 法 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 解释。 (二) 本 《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之间因本 《基 金合同》 产 生的或与本 《基金合同 》 有 关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23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 议未能以 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 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 本 《基金合同》 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继续履行。 五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本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 二 十二 部分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内容 摘要 一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 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时间:2003 年12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2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 汇 汇款; 外币 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 售汇; 同 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 外 汇 借 款; 外汇担保;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 ,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拟投 资的 股票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根据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 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 人应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对基金 的投 资和 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基金合同 》 约定的监督基 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6 个 月后开始) 、 单一投资 类别比例限制、 融资限制、 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不 符合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及基 金合同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若基金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3 、对基金 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为对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易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司名单,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有责任保证该名单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性, 并及时将 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25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 《通知》 及 《基金合同》 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进行金融衍生品、 证券借贷、 回购交易时, 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人 对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 、基金如 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 、对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中实际 可以 监控事 项约 定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现金差额的计算、 预估申购价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10 个交易日 内纠正 , 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时间为 30 个工作 日 ;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如基金管理人未 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五)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26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由基金托管人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六) 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 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 暗示或 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 资 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1 、在本协 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合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相 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 理 人发现 基金 托管人 擅自 挪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包 括但 不限于 :提 交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就基金 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四、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金财 产 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 管 人 可将 基金 财产安 全保 管和办 理与 基金财 产过 户有关 的手 续等职 责委 托给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27 第三方机构履行。 6 、除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和 本协 议约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人 不得 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 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 损失的赔偿责任。 7 、基金托 管 人自身 ,并 尽商业 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境外 托管 人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托管证券; 8 、除非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书面同 意,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在 任何 托管资 产上 设立任 何担 保权 利, 包括但不 限于抵押、 质押、 留置 等, 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 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 质押、 留置等, 但根据有关 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 、对于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本 协议 项下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二 ) 基金募 集 期 间及募 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当存 入基金 管理 人开立 的募 集专户 ; 该 账户由 基金 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 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 3 、若基金 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的生 效条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三 )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基金托 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金 的托 管账户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或收取现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28 金差额款、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 账户进行。 3 、本基金 托 管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 四 ) 基金证 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 人或境 外托 管人在 基金 所投资 市场 的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机 构处按 照该 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 、基金证 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 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 券 账户 相关证 明文 件 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 五 ) 其他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因业务 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投资 市场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 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 投资市场 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 六 ) 基金财 产 投 资的有 关 有 价凭证 等 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 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七 ) 证券登 记 1 、境外证券 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 管 人应确 保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始终 是所有 证券 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 的方式 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29 3 、基金托 管 人应该 :(a) 在其账 目和 记录中 单独 列记属 于本 基金的 证券 ,并且(b)要求 和 尽 商 业 上 的 合 理 努 力 确 保 其 境 外 托 管 人 在 其 账 目 和 记 录 中 单 独 清 楚 列 记 证 券 不 属 于 境 外 托管人, 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而且, 若 证券由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 式实际持有, 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 托管人、 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 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托 管人 存在过 失、 疏忽、 欺诈 或故意 不当 行为, 基金 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 (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 5 、存放在 证 券系统 的证 券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的指 示为 基金的 实益 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 由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 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 应按本 协议约定登记。 7 、基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 应就 其为基 金利 益而持 有证 券的市 场有 关证券 登记 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 金管理人。 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 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 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 八 ) 与基金 财 产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或加盖公司印 章的复印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 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 年。 五、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 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一)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30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企 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每个工作日 12: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 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5 :00 之前盖 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 基金月末、 季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 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 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 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 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 任何 基金净 值数 据错误 ,导 致该基 金财 产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 担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 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 分配。 7 、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 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31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 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 与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存 在差异 ,且 双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托管人予以免 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份 额 净 值错误 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金 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三位 (含 第三位 ) 内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关于差错 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 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 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 本协议的当事 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如采用 本 协议或 基金 合同中 估值 方法进 行处 理,若 基金 管理人 净值 计算出 错, 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管理费和托 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基金 管 理人采 用规 定估值 方法 外的方 法确 定一个 价格 进行估 值的 情形并 已告 知基 金托管人的情形下,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32 出异议,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双方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 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 向监管机构报告, 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托管 人故意或过失没有尽到复核义务的,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 4 )如基金 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单 方面 对外公 告基 金净值 计算 结果应 该在 公告 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 (最终) 复 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5 ) 由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市场及注册登记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 经纪商/ 交易对家未能及时确认交易及详细交易资料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净值计 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6 )由于一 方 当事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另一 方当 事人在 采取 了必要 合理 的措施 后仍 不能 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 损失,由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 7 )法律法 规 或者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如 果行 业有通 行做 法,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8 )差错已 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时, 差错责 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9 )差错的 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10) 因差错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 任方应赔 偿 受损方的 损 失,并在 其 支付的赔 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33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11)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12)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 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 13) 如果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14)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差 错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 的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差 错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结算机 构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延迟 估值有 利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保护; 4 、《基金合 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34 ( 四 ) 基金会 计 核 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 金的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由此产生的后果基金托管人予以 免责。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境 外 次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托管 人法定报告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 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 )自开设 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 5 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 )每月结 束后 7 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投 资指令 或资 金汇出 违法 、违规 的,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或外 管局 报告;


4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5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70 日内, 基 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 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月 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35 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由此产生的后果 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36 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 有保密义务。 除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及 其 中 的 信 息 限 制 在 为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之 目 的 而 需 要 了 解 该 等 信 息 的 人 员 范 围 之 内。 七 、 争 议的处 理 和 适用的 法 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 基 金托管 协 议 的 修改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 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二十 三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37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 开信息 披 露 服务 1 、披露公司 (基金管理人)信息; 2 、披露基金 信息; 3 、其他信息 的披露。 二、对 账服务 1 、对账信息 ; 2 、其他资料 。 三、查 询服务 1 、账户信息 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客户服务 账户及初始密码。 为了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服务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对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服务账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 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 基金份额、 基金投资 收 益率等。 2 、客户账户 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系地址、 电 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 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 客户的利益,客户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 、信息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理人新闻、 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定期 或不定期 向客户发送信息, 客户也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 如果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 也可以直 接在线修改和调整。 四、基 金投资 的 服 务 1 、免费红利 再投资服务; 2 、定期定额 计划服务: 基金管理人 通过直销网 上交易系统 以及 中国工 商银行、中 国 建 设银行、 中国银行、 南京银行、 兴业银行、 华融证券、 信达证券、 渤海证券、 爱建证 券 、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光大证券、 国海证券、 国泰君安证券、 南京证券、 中泰证券、 申 万宏源证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 天相投资、 浙商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38 华龙证券、 深圳新兰德、 长量基金、 天天基金、 增财基金 、 数米基金 、 众禄基金、 好买 基金、 和讯信息 、 展恒基金、 一路财富、 利得基金、 浙江金观诚、 同花顺 为投资者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确定。 五、投 诉管理 服 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设定投诉管理人具体处理投诉, 市场 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第 二 十四 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日期 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调 整 交 易 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3-27 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会 成 员 任 职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2015-03-28 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继 续 参 加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3-31 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 4 月 3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5-04-01 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通基金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4-02 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董 事 会 成 员 任 职 的 公告 《证券时报》 2015-04-04 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通 联 支 付 业 务 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5-04-08 8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告 《证券时报》 2015-04-21 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众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5-0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39 10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更新)摘要 2015 年第 1 期 《证券时报》 2015-05-11 11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更新)2015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5-11 12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大 同 证 券 为 旗 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5-14 13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5 年 5 月 25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5-05-21 14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基金定投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6-03 15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自 助 式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6-17 1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基金定投、 转换 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6-18 1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6-25 1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交通银行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6-30 1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 7 月 3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7-01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 上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及份 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7-02 21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平安证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7-20 22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第 2 季度 报告 《证券时报》 2015-07-20 23 诺安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8-25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40 24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 摘要 《证券时报》 2015-08-25 25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5-08-25 26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8-31 27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诺 安 油 气 能 源 股 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5 年 9 月 7 日暂停申 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5-09-01 28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江 苏 银 行 开 通 定 投 业 务 并 参 加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9-02 29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基金定投、 转换业务及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9-16 30 诺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 2015-09-16 第二十 五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 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 六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诺安油气能源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 集的文件 二、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三、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2015 年第 2 期) 141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