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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鑫运灵活配置(001465)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国 金 鑫 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公 告 
 
 一 、 召 开 会议 基 本 情 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和《 国金 鑫 运 灵 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国金 鑫运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 ” )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国金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以 下 简称“ 基 金 管理人 ” ) 决定以 通 讯 方 式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5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17: 00 止 (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3、会议 纸质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11 层1113 室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 4、电话表决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10-58073628 二 、 会 议 审议 事 项 《 关 于 终 止 国金鑫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 议 案》 (见附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关于终止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见附件四) 。 三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权 益 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5 年11 月11 日, 即在2015 年11 月11 日下午2 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 、 表 决 票的 填 写 和 寄交 方 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 本 次 会 议 纸质 表 决 票 见 附 件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从 相 关 报 纸 上 剪 裁 、 复 印 表 决 票 或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http://www.gfund.com) 下 载 并 打 印 表 决 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 个 人 投 资 者 自 行 投 票 的 , 需 在 表 决 票 上 签 字 , 并 提 供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正 反面复印件; (2 ) 机 构 投 资 者 自 行 投 票 的 , 需 在 表 决 票 上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可的其他印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 或 登 记证书 复 印 件等) ;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自 行 投票的 , 需 在表决 票 上 加 盖 本 机构 公章( 如 有 )或由 授 权 代表在 表 决 票上签 字 ( 如无公 章 ) ,并提 供 该 授 权 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所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者 证 明 该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该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签署 表 决 票的其 他 证 明文件 , 以 及该合 格 境 外机构 投 资 者的营 业 执 照 、 商 业 登 记 证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注 册 登 记 证 明 复 印 件 和 取 得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资 格 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 个 人 投 资 者 委 托 他 人 投 票 的 , 应 由 代 理 人 在 表 决 票 上 签 字 或 盖 章 , 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参照附件 三 ) 。 如代理 人 为 个人, 还 需 提供代 理 人 的身份 证 件 正反面 复 印 件;如 代 理 人 为 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 (4 ) 机 构 投 资 者 委 托 他 人 投 票 的 , 应 由 代 理 人 在 表 决 票 上 签 字 或 盖 章 , 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 位 可 使用加 盖 公 章的有 权 部 门的批 文 、 开户证 明 或 登记证 书 复 印件等 ) , 以 及3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 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 登 记 证书复 印 件 等) 。 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 资者委 托 他 人投票 的 , 应由代 理 人 在 表 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 ) 以上各 项 中 的公章 、 批 文、开 户 证 明及登 记 证 书 等 , 以 基 金管理 人 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5 年11 月 12 日起, 至2015 年12 月11 日17: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 或 邮 寄 挂号信 的 方 式送达 至 公 证机关 的 办 公地址 , 并 请在信 封 表 面注明 : “ 国金 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送达时间以 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即: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 为准; 快递送达的, 以 公证机关 签收时间为准; 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 挂 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证机关 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联系人:王顺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11 层1113 室


联系电话:010-58073628 邮政编码:100044 (二 )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于会 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 2015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17 : 00 以前 )可拨打公证机关录音电话(010-58073628)进行电话投票。 4 基金管理人 也将通过公证机关 录音电话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在 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意 愿向其征集表决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计票 1 、 本 次 通 讯 会 议 的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督和律师事务所的见证 下于本 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 后第 1 个 工作日(即 2015 年 12 月 14 日)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 意见效力的认定如下: (1 )纸质表决票 1 ) 纸质 表决 票 填 写完整 清 晰 ,所提 供 文 件符合 本 会 议通知 规 定 ,且在 规 定 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 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 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纸质 表 决 票 上 的 表 决 意 见 未 填 、 多 填 、 表决意见模 糊 不 清 、 无 法 辨 认 或 意 愿 无法判 断 或 相互矛 盾 , 但其他 各 项 符合会 议 通 知规定 的 , 视为弃 权 表 决 ,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纸质 表 决 票 上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部 分 填 写 不 完 整 、 不 清 晰 的 , 或 未 能 提 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 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重 复 提 交 纸质 表 决 票 的 , 如 各 表 决 票 表 决 意 见 相 同 , 则 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 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5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2 )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能够核实身份并且可以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票; 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 效表决票; 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 视为弃权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复进行电话表决 的, 以基金管理人在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电话表决内容为准。





(3 )如 果 同 一基金 份 额 存在 有效纸质 表决 意 见 和其他 有 效 非纸质 表 决 意 见 的,以有效的纸质 表决意见为准。 六 、 决 议 生效 条 件 1 、 直 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 持 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之和不小于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有效召开 ; 2 、 本 次议案 应 当 经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 或 其代理 人 ) 所持表 决 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3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二 次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及 二 次 授 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不少于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 一) 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本基金 管 理 人可在 规 定 时间内 就 同 一议案 重 新 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授 权 期间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作 出的各 类 授 权依然 有 效,但如 果 授 权 方 式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重 新 作 出 授 权, 则 以 最 新 方 式 或 最 新 授 权 为 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 本 次 大会 相 关 机 构 6 1、召集人: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传真:010-88005816 2、基金托管人:中国 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 北京市方正 公证 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 、 重 要 提示 1 、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纸质 表 决 票 时 , 充 分 考 虑 邮 寄 在 途 时 间 , 提 前 寄出表决票。 2 、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有 关 公 告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指定披露媒体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2000-18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终止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 《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附 件 四 : 《关 于 终 止 国金 鑫 运 灵活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有 关 事 项 议 案的说明》 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十一月十日


7 附件一 关于终止 国金鑫 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的议案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国金鑫运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光大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 提 议 终 止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终止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四 《关于终止 国金 鑫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十一月十日


8 附件二 国金鑫 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国金 鑫 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5 年 月 日 说明: 1 、 请就 审议 事 项表 示“ 同 意” 、 “反 对 ”或 “弃 权 ” , 并在 相 应栏 内画 “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填、 多填、 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 、 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其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表 决 的基金 份 额 总数; 如 表 决票上 的 签 字或盖 章 部 分填写 不 完 整、不 清 晰 的 ,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 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公证机关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 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2 、 本 表 决票 可 从 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http://www.gfund.com) 下载 并 打印 表 决 票 , 或从报纸上剪裁、复印。 9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 全 权 委 托 先 生 / 女 士 或 机 构 代 表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参 加 表决 截 止 日 为 2015 年 12 月 11 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 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 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相同议案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 (签字/盖章) :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5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 、 此 授权委 托 书 剪报、 复 印 或按以 上 格 式自制 , 在 填写完 整 并 签字盖 章 后 均 为 有效。


10 附件四 关于终止 国金鑫 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议 案 的 说 明 国金 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国金 鑫运灵活配置”或 “本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国金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具体方案如下: 一 、 方 案 要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审议 通过 《关于终止 国金 鑫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 本基金仍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和基金 管 理人的公告 申请办理国金鑫运灵活配置 的申购、 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 《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 回 ”的规 定 为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办 理 申 购 或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请, 具体规 定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 ) 审议 通 过 《 关 于 终 止 国金鑫 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生 效 并 公 告 的 当 日 起 , 本 基 金 即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基 金 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 赎回 及转换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 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11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按照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的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7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本基金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3、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 《基金合 同》终止。 二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可 行 性 (一)法律方面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终止 《基金合同》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 直接出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之 和 不 小 于 权益登 记 日 本基金 总 份 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 分 之一 ) 时 , 会议有 效 召 开 ;1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 在会议有效召开的前提下, 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 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并公告的当日起, 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本 基 金 将 根据《 基 金 合同》 中 有 关基金 财 产 清算的 规 定 ,成立 基 金 财产清 算 小 组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管理人、 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 分准备, 技术可行。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报贵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的 主 要 风 险及 预 备 措 施 经我司慎重分析, 终止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是 议案未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 过的风险 。 在提议终止 《基金合同》 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 我司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 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 并在拟定议案时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要求。 议案公告后, 我司将积极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 邀请其参与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表决 。 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预留出足够的时间, 以 做 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 将 在规定时间内, 按 照有关规定重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就终止 《基金合同》 议案 进行二次审 议。 特此说明。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1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