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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欣鑫A(001903)

光大欣鑫: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光 大 保 德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兴业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注册文件名称: 关于 准予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167 号) 
注册日期:2015 年9 月21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 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 
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市场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
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 基金的募集 ................................................. 2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九、 基金的投资 ................................................. 41 十、 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六、 风险揭示 ................................................... 68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一、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三、 备查文件 ................................................ 111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治理准则》 ” ) 、 《光大保德信欣 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 认 和 接受 ,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光大保德信 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光 大保德信 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光大保德信 欣 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光大保德信 欣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光大 保德信 欣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机构 : 指 中 国人 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21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2 、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5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 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6、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7、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和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48 、A 类基 金 份 额 :在 投 资 者 认购/ 申 购时收 取 前 端 认购 费 或 申 购费 的 , 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 49 、C 类 基 金 份 额 :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 申 购 费 , 而 从 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及其他媒介


6 55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56 、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 就基 金 合 同 而言 , 不 包 括香 港 特 别 行政 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7、 养老金客户: 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 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 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8、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7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概 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46-48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33074700 传真: (021)63351152 客服电话:4008-202-888 网址:www.epf.com.cn 联系人:殷瑞皞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长,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美国西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现任保德信金融集团 业务管理部总裁兼首席 投资官。 陶耿先生, 董事、 总经理,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 中国国籍, 曾任职于中国银 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证 8 监会上海监管局。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 长 , 联 鼎法 律 事 务 所( 中 国 台 湾) 、 泰 运 法律 事 务 所 (中 国 台 湾 )律 师 。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 经理,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副行长、 行长、 党委书记,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现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四级行员。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 志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华 东 政 法 学院 ( 现 华 东政 法 大 学 )法 律 史 专 业硕 士 。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 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 、 监 事 会成 员 孙佚先生, 监事长, 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DBS 9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 监事,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 监事, 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 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 先后 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市场销 售(总)部总监,并兼任券商 业务 部总监。 3 、 公 司 高级 管 理 人 员 林昌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同上。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简历同上。 李 常 青 先 生 ,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EMBA 。 历 任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化 学 系 教 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高级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等职务,2010 年 7 月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 、战略发展部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国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 交 易 部 经理 , 光 大 证券 资 产 管 理总 部 总 经 理,2003 年参 加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4 月 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曾任深圳蛇口安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 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客户服 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10 张弛先生,CFA,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 (Lancaster University ) 金融学硕士 。 曾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 战略策划 部总监助理。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 先后担任产品总监、 市场与 产品总监、 代理首席市场总监、 首席市场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 席市场总监。 4 、 本 基 金拟 任 基 金 经理 蔡乐女士, 金融投资学学士,2003 年7 月至2005 年2 月任方正证券固定收 益部项目经理;2005 年3 月至 2014 年8 月历任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研究员兼交易员、投资经理助理、自有账户投资经理。 2014 年 8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添盛双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鼎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耀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5 、 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成员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总经理。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总监兼光大保德信红利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承诺 1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 按照 招 募 说 明书 列 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 基 金管理 人 承 诺严格 遵 守 《证券 法 》 、 《 基金 法 》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3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严格 遵 守 法 律法 规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 露因 职 务 便 利获 取 的 未 公开 信 息 、 利用 该 信 息 从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 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促 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 泄 漏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 违 反证 券 交 易 场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的 原 则 为 基金 份 额 13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 公 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制 概 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 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基 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 保 证基 金 管 理 人的 经 营 运 作严 格 遵 守 国家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行 业监 管 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和 化 解 经 营风 险 , 提 高经 营 管 理 效益 , 确 保 经营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 确 保基 金 管 理 人成 为 一 个 决策 科 学 、 经营 规 范 、 管理 高 效 、 运作 安 全 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 金管理公司。 2 、 内 部 控制 的 五 个 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 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 为此, 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 14 一个好的控制环境。 首先, 从 “硬控制” 来看,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 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 和 授 权 分 工, 操 作 相 互独 立 。 其 次, 基 金 管 理人 更 注 重 “软 控 制 ” ,基 金 管理人 的 管 理 层 牢固 树 立 内 部控 制 和 风 险管 理 优 先 的理 念 和 实 行科 学 高 效 的运 行 方式,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 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 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 一, 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 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管 理层下属的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立科学严 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析 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 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风 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 理工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 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 别核算; 严格岗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 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 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15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协助 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 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 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 内 部 控制 原 则 (1 ) 健 全性 原 则 : 内部 控 制 应 当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性 原 则 : 通过 科 学 的 内部 控 制 手 段和 方 法 , 建立 合 理 的 内部 控 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性原则: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 内 部 控制 机 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 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 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监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 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 之间的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 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 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 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督 的对象覆盖 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 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6 (1 )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 董 事会 专 门 委 员会 及 督 察 长 —— 根 据 董事 会 的 授 权对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经 营活动进行监督; (3 ) 监 察稽 核 部 ——根 据 总 经 理及 督 察 长 的安 排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 经营活 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 、内部控制 层次 (1 ) 员 工自 律 和 部 门主 管 的 监 控 。 所 有 员 工上 岗 前 必 须经 过 岗 位 培训 , 签 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 良好的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基金管理人的 各部门主管在权限 范围之内, 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和控制, 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 家法律、 法规、 监管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规章制度,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 管理负直接 责任; (2 ) 管 理层 的控制 。管 理 层 采 取各 种 控 制 措施 , 管 理 和监 督 各 个 部门 和 各 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 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 董 事会 及其专 门委 员 会 的 监控 和 指 导 。所 有 员 工 应自 觉 接 受 并配 合 董 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建议应予采纳,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 检查和评价。 6 、 内 部 控制 制 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 《 公司章 程 》 —— 指 经 股 东 会批 准 的 《 公司 章 程 》 ,是 基 金 管 理人 制 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 ) 内 部控 制 大 纲 —— 是 对 《 公司 章 程 》 规定 的 内 部 控制 原 则 的 细化 和 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17 (3 ) 公 司基 本 管 理 制度 —— 是 基金 管 理 人 在经 营 管 理 宏观 方 面 进 行内 部 控 制的制度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 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与业 务连续制度等; (4 ) 部 门规 章 制 度 以及 业 务 流 程 ——部 门 规章 制 度 以 及业 务 流 程 是在 公 司 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管理、 监督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 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 进 行 拟 订、 修 改 , 经总 经 理 办 公会 批 准 后 实施 的 。 制 定的 依 据 包 括法 律 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 基 金 管理 人 关 于 内部 控 制 的 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维持、 完 善、 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基金管理 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 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8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1 、 基 金 托管 人 概 况 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联系人: 刘峰 联系电话:(021) 52629999 2 、 主 要 人员 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运营管理处、 稽核 监察处、 科技支持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 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 基 金 托管 业 务 经 营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 33 只--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长盛货币市场 基金、 光大保德信红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新趋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天 弘 永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双 引 擎 灵 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有机增 19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民生 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战略新 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领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沪深 300 成长增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金融 地产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 鑫 盈 货 币 市场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裕 惠 回 报定 期 开 放 式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 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工银瑞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 币市场基金、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华福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 市场基金、 中银薪钱包货币市场基金、 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 场基金、 广发中证百 度百发 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1292.93 亿元。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性 原 则 : 风险 控 制 必 须覆 盖 基 金 托管 部 的 所 有处 室 和 岗 位, 渗 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 独 立性 原 则 : 资产 托 管 部 设立 独 立 的 稽核 监 察 处 ,该 处 室 保 持高 度 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 相 互制 约 原 则 :各 处 室 在 内部 组 织 结 构的 设 计 上 要形 成 一 种 相互 制 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 定 性和 定 量 相 结合 原 则 : 建立 完 备 的 风险 管 理 指 标体 系 , 使 风险 管 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 防 火墙 原 则 : 托管 部 自 身 财务 与 基 金 财务 严 格 分 开; 托 管 业 务日 常 操 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 有 效性 原 则 。 内部 控 制 体 系同 所 处 的 环境 相 适 应 ,以 合 理 的 成本 实 现 20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 ) 审 慎性 原 则 。 内控 与 风 险 管理 必 须 以 防范 风 险 , 审慎 经 营 , 保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与 完 整 为 出发 点 ; 托 管业 务 经 营 管理 必 须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 责 任追 究 原 则 。各 业 务 环 节都 应 有 明 确的 责 任 人 ,并 按 规 定 对违 反 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 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 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 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4、 内部控制制度 (1 ) 制 度建 设 : 建 立了 明 确 的 岗位 职 责 、 科学 的 业 务 流程 、 详 细 的操 作 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 险识 别 与 评 估: 稽 核 监 察处 指 导 业 务处 室 进 行 风险 识 别 、 评估 , 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 对独 立 的 业 务操 作 空 间 :业 务 操 作 区相 对 独 立 ,实 施 门 禁 管理 和 音 像监控。 (5 ) 人 员管 理 : 进 行定 期 的 业 务与 职 业 道 德培 训 , 使 员工 树 立 风 险防 范 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21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托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对 象和 范 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 和 基 金 净 值的 计 算 、 收益 分 配 、 申购 赎 回 以 及其 他 有 关 基金 投 资 和 运作 的 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和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重 大违 规 行 为 ,立 即 报 告 中国 证 监 会 ,同 时 ,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2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 直 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46-48 层 电话: (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 (021)63350429 客服电话:4008-202-888 联系人: 刘佳 网址:www.epf.com.cn ( 二 ) 代 销机 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三)登 记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46-48 层 法定代表人:林昌 电话: (021)63350651 传真: (021)63352652 联系人:杨静 (四)律 师事 务 所 和 经办 律 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23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五)会 计师 事 务 所 和经 办 注 册 会计 师 公司全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 册 地 址 :中 国 北 京 市东 城 区 东 长安 街 1 号东 方 广 场 东方 经 贸 城 安永 大 楼 (东三办公楼)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 边卓群、蒋燕华


24 六、 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 金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照 《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9 月21 日证监 许可 【2015】2167 号 《关于 准予光大保德信欣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 文件注 册募集。 ( 二 ) 基 金存 续 期 间 不定期 (三)基 金份 额 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 份 额 分 为 不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者 认购/ 申 购 时收 取 前 端 认购 费或 申 购费 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 不收取前后端认购 费或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 金类 型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五 ) 基 金的 运 作 方 式


25 契约型开放式 ( 六 ) 募 集安 排 1 、 募 集 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 、 募 集 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 、 募 集 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 、 募 集 场所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的代销网点。 上 述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开 放式 基 金 业 务的 城 市 ( 网点 ) 的 具 体情 况 和 联 系方 法 , 请参见本基金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5 、 募 集 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基 金募集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 、 基 金 的面 值 、 认 购价 格 及 计 算公 式 、 认 购费 用 (1 )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 民币1.00 元。 (2 )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前端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 26 取认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06% 50 万元(含50 万元)到 100 万元 0.03% 100 万元(含1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02%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60% 50 万元(含50 万元)到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含1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 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 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数=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 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 例1:某 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费率为 0.60% ,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 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1+0.60% )=4,970.18 元 认购费用=5,000-4,970.18=29.82 元


27 认购份额=(4,970.18+5)/1.00=4,975.18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4975.18 份基金份额。 例2:某 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 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 5 元,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 元 认购份额=(5,000+5)/1.00=5,005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5,005 份基金份额。 7 、 投 资 人对 基 金 份 额的 认 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2015 年11 月12 日 至2015 年12 月11 日 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 构公告。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 开立基金账户 (已开立光大保德信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账 户 的 客 户无 需 重 新 开户 ) , 然 后办 理 基 金 认购 手 续。投 资 人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以 上 手 续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请 参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各销售机构公告。 (3 )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须在发行期内将足额资金存入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种类和数量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待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机 构打印交易确认单。 (4 )基金的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 投资人可至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 每 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 。投资人 也可至本基金直销 机构认购,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 投资人在设立募 28 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 除每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限制外, 认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其他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多次 认购的, 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则不可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 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 迟在调整前 两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 募 集 资金 利 息 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募 集的 资 金 存 入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行 为 结 束 前,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29 七、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一 ) 基 金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时 募 集 资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销 售 机构 不 得 请 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30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31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 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第五部分 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 上 述方 式 进 行 申购 与 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或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 间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32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 2、直销网点 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3、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最高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基金份额将由登记机构发起强制赎回 ; 5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 法律 法 规 允 许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定 申 购 金 额和 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人 认 购 、 申购 的 先 后 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五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33 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 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登 记机 构 可 以 在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允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 六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前端 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08% 50 万元(含50 万元)到 100 万元 0.05%


34 100 万元(含1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03%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0% 50 万元(含50 万元)到 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含100 万元)到 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见下表 : 持续持有期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含7 天)到30 天 0.75% 30 天(含30 天)到6 个月 0.5% 6 个月以上(含6 个月) 0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续持有期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30 天以内 0.5% 30 天以上(含30 天) 0 3 、 赎 回 费用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 份额 时 收 取,赎回费用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4 、 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不 违 反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情 形 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 ( 七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和 价 格 1 、 申 购 份额 余 额 及 赎回 金 额 的 处理 方 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5 赎回金额的处理 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 、 基 金 申购 份 额 的 计算 : 基金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3: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在T 日投资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0.80%,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1+0.80%)=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额=4,960.32/1.200 =4,133.60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4,133.60 份基金份额。 例 4: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在T 日投资5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 元 申购份额=5,000/1.200=4,166.67 份 即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T 日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可 得到4,166.67 份基金份额。 3 、 基 金 赎回 金 额 的 计算 :


36 (1)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 5: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10 天, 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75 %=86.25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86.25 =11,413.75 元 例 6: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 回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10 天, 该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5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15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5%=57.50 元 净赎回金额=11,500-57.50 =11,442.50 元 4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算 公 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 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T日 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37 4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接受 某 笔 或 某些 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 响或 损 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 资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销 售 机 构或 登 记 机 构的 异 常 情 况导 致 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38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 投 资 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回 。 选 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39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暂停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告和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的公 告 1 、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况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 十 二 ) 基金 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之 间 的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以 收 取 一 定的 转 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 十 三 ) 基金 份 额 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 十 四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40 人。 继 承 是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由 其 合法 的 继 承 人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 十 五 ) 基金 的 转 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七 ) 基金 的 冻 结 、解 冻 与 质 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允 许 基金 管 理 人 办理 基 金 份 额的 质 押 业 务或 其 他 基 金业 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41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力争在股票、 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 获取 长期、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含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上 市 的股 票 ) 、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 含 可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 、货 币市场工具、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存款等) 、 权 证 、 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 的银行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 的债券回购和央行票据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 — 95%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 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 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基本面及证券市场双层面的数据进行研究, 并通过 定性定量分析、风险测算及组合优化,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1 ) 宏 观经 济 运 行 的变 化 和 国 家的 宏 观 调 控政 策 将 对 证券 市 场 产 生深 刻 影 42 响。 本基金通过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 国家财政政策、 央行货币政策、 物价 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构建宏观经济分析平台; (2 ) 运 用历 史 数 据 并结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的定 性 和 定 量分 析 模 型 ,确 定 影 响各类资产收益水平的先行指标, 将上一步的宏观经济分析结果量化为对先行指 标的影响,进而判断对各类资产收益的影响; (3 ) 结 合上 述 宏 观 经济 对 各 类 资产 未 来 收 益影 响 的 分 析结 果 和 本 基金 投 资 组合的风险预算管理,确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重。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自上而下行业分析与自下而上研究入库的投资理念, 在以整个 宏观策略为前提下, 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 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 寻找 出表现优异的子行业和优质个股,并将这些股票组成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1 )行业分析 在综合考虑行业的周期、 竞争格局、 技术进步、 政府政策、 社会习惯的改变 等因素后,精选出行业地位高、行业的发展空间大的子行业。 (2 )个股选择 本基金将在核心股票库的基础上, 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 从价值和成 长等因素对个股进行选择, 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与市场估值水平, 精选 估 值 合 理 且成 长 性 良 好的 上 市 公 司进 行 投 资 。同 时 , 本 基金 关 注 国 家相 关 政策、 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值产生的重大影响, 本基金将在深入挖掘这 类政策、事件的基础上,对行业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1)定量分析 本基金结合盈利增长指标、 现金流 量指标、 负债比率指标、 估值指标、 盈利 质量指标等与上市公司经营有关的重要定量指标, 对目标上市公司的价值进行深 入挖掘, 并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财务质量和经营效率进行评析, 为个股选择 提供依据。 2)定性分析 本基金认为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并非完全由其财务数据决定, 还必须结合企 业学习与创新能力、 企业发展战略、 技术专利优势、 市场拓展能力、 公司治理结 构和管理水平、 公司的行业地位、 公司增长的可持续性等定性因素, 给予股票一 43 定的折溢价水平, 并最终决定股票合理的价格区间。 根据上述定性定量分析的结 果, 本基金进一步从价值和成长两个纬 度对备选股票进行评估。 对于价值被低估 且成长性良好的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对于价值被高估但成长性良好, 或价 值被低估但成长性较差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深入的调研和缜密的分析, 有选择 地进行投资;对于价值被高估且成长性较差的股票,本基金不予考虑投资。 3、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使 基金资产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 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 为此, 本基金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投资将在限定的投资范围内, 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实施情 况 、 市 场 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 情 况 、 市场 流 动 性 情况 来 预 测 债券 市 场 整 体利 率 趋势, 同时结合各具体品种的供需情况、 流动性、 信用状况和利率敏感度等因素进行综 合分析,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在确定固定收益 投资组合的具体品种时,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对于个券的市场成交情况, 对各个目 标投资对象进行利差分析, 包括信用利差, 流动性利差, 期权调整利差 (OAS), 并利用利率模型对利率进行模拟预测, 选出定价合理或被低估, 到期期限符合组 合构建要求的固定收益品种。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 的 分 析 , 充分 考 虑 股 指期 货 的 风 险收 益 特 征 ,通 过 多 头 或空 头 的 套 期保 值 策略, 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实现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国债期货, 以提高投资效率。 本基金在国债期货投资中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利 率 风 险 ,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性 。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整 体 流动性相对较差, 而且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 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对 44 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并综合考虑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行业、 资产 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 流 、 经 营 稳 定 性 等 关 键 因 素 , 确 定 最 终 的 投 资 决 策 。 7、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 行人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以及债券 流动 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 偿 还 率 等 多种 因 素 影 响。 本 基 金 将在 基 本 面 分析 和 债 券 市场 宏 观 分 析的 基 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 析, 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 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9、权证及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 进行研究, 结合期权定价量 化模型估算权证价值, 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有: 价值挖掘策略、 杠杆策略、 双向 权证策略、获利保护策略和套利策略等。 同时,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若认为有 助 于 基 金 进行 风 险 管 理和 组 合 优 化的 , 可 依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 四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 股 票 资 产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范 围为 0% —95% , 债 券 、 货币 市 场 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100% ; (2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5 (4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基金 持 有 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 超过 该 证 券的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上 一 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同一 原 始 权 益人 的 各 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7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46 (18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 定; (21 )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2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23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24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 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47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 率×50% 。 业绩比较基准选取的理由为: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可以 灵活调整在权益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 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 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 A 股市场代表性。中证全债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 限 公 司 编制 并 发 布 ,该 指 数 样 本具 有 广 泛 的市 场 代 表 性, 涵 盖 主 要交 易 市场、 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 是中国目前较权威、 应用较广的指数。 基于上述指数的主 要特征,我司认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 全债指数收益率×50% ” 能够真实、 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48 基准。 本基金力争在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与稳健投资下, 获取长期、 持续、 稳定 的合理回报,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又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 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七 ) 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相关 权 利 的 处理 原 则 及 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相 关权 利 , 保 护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 不 通 过关 联 交 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9 十、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50 十一、 基 金 资 产 的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 易 所 上 市的 非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包括 股 票 、 权证 等 ) , 以其 估 值 日 在证 券 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或挂 牌 转 让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含 证 券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 取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上 市 交 易 的可 转 换 债 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减 去可 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挂 牌 转 让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和 私 募 债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在 证 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51 (2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未上 市 的 股 票和 权 证 ,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 次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同一 股 票 在 交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 对 在交 易 所 市 场发 行 未 上 市或 未 挂 牌 转让 的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 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对 银行 间 市 场 未上 市 , 且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未 提 供 估值 价 格 的 债券 , 按 成本估值。 4 、 银 行 间市 场 交 易 的固 定 收 益 品种 , 选 取 第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应 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5 、 同 一 债券 同 时 在 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市 场 交 易的 , 按 债 券所 处 的 市 场分 别 估 值。 6 、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合 约 、 国债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值 当 日 结 算价 进 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四 ) 估 值程 序


52 1 、 两类基金 份 额 净 值是 按 照 每 个工 作 日 闭 市 后,该类基金 资 产 净 值除 以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对 基 金 资产 估 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53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值 错 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当 事 人 , 并根 据 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错 误 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算 出 现 错 误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54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交 易 市场 或 期 货 交易 市 场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因 其 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 八 ) 特 殊情 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 由 于 证券 、 期 货 交易 所 及 登 记结 算 机构发送 的 数 据 错误 , 有 关 会计 制 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5 十二、 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间账户维护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6% 年费率计 提。 基金管 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的年费率计提。 基金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56 H =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 用。 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 基金份额 每日应计提的 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57 目。 ( 四 ) 基 金费 用 的 调 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 此项调整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五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58 十三、 基金的收益 与 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可 供 分 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0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 金 分 红 与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选 择 现 金红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后 两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不 能 低于 面 值 , 即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准 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A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 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 益 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 益 分配 方 案 的 确定 、 公 告 与实 施


59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 金 收益 分 配 中 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60 十四、 基 金 的 会 计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61 十五、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 站 ” )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 证基 金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时 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2 (1 ) 基 金合 同 是 界 定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的 各 项权 利 、 义 务关 系 , 明 确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是界 定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63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64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65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 指 定 媒 介披 露 所 投 资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券 的 名称 、 数 量 、期 限 、 收 益率 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 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4、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信息, 并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66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 基 金 投资 所 涉 及 的证 券 、 期 货交 易 所 遇 法定 节 假 日 或因 其 他 原 因暂 停 营 业时; 2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他情 形 致 使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法 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产价值时;


67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 出 现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属 于 会 导致 基 金 管 理人 不 能 出 售或 评 估 基 金资 产 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8 十六、 风险揭示 ( 一 )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 (4 )信用风险 当 证 券 发 行人 不 能 够 实现 发 行 时 所做 出 的 承 诺, 按 时 足 额还 本 付 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


69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 发 、 竞 争 加剧 等 风 险 。如 果 基 金 所投 资 的 上 市公 司 基 本 面或 发 展 前 景产 生 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 基 金 可 能因 为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管理 水 平 、 手段 和 技 术 等因 素 ,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 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 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 投资人大额赎回 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 券 市 场 的流 动 性 受 到价 格 、 投 资群 体 等 诸 多因 素 的 影 响, 在 不 同 状况 下 , 其 流 动 性 表现 是 不 均 衡的 , 具 体 表现 为 : 在 某些 时 期 成 交活 跃 , 流 动性 非 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 和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70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 4、 股指期货的风险 (1 ) 杠 杆风 险 : 因 股指 期 货 采 用保 证 金 交 易而 存 在 杠 杆, 基 金 财 产可 能 因 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 ) 基 差风 险 : 在 利用 股 指 期 货对 冲 市 场 系统 风 险 时 ,基 金 资 产 可能 因 为 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 因存在基差风险, 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 而遭受展期风险。 (3 ) 股 指期 货 展 期 时的 流 动 性 风险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股 指期 货 头 寸 需要 进 行 展期操作, 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 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 当股指期货 市场流动性不佳、 交易量不足时, 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 交易成本增 加,从而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 ) 期 货盯 市 结 算 制度 带 来 的 现金 管 理 风 险: 股 指 期 货采 取 保 证 金交 易 制 度, 保证金 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资金管理要求高。 当市场持续向不利 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 被强制平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 ) 到 期日 风 险 : 股指 期 货 合 约到 期 时 , 本基 金 的 账 户如 仍 持 有 未平 仓 合 约, 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因此无法继续持 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 ) 对 手方 风 险 : 资产 管 理 人 运用 基 金 资 产投 资 于 股 指期 货 时 , 会尽 力 选 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 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 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 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7 ) 连 带风 险 : 为 基金 资 产 进 行结 算 的 结 算会 员 或 该 结算 会 员 下 的其 他 投 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 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 失。


71 (8 ) 未 平仓 合 约 不 能继 续 持 有 风险 : 由 于 国家 法 律 、 法规 、 政 策 的变 化 、 中金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 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5、国债期货的 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国债期货, 经济周期变化、 市场利率波动、 缺乏合约交易 对手等因素都会影响国债期货市场, 因此本基金还需要承担期货市场的系统性风 险和价格波动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 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7、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投资者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为资产配置风险、 股票投 资风险以及其他证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收益会受宏观经济、 市场偏好、 行业波 动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 现与其他未投资的股票不同, 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其它基金; 另外, 由于本基 金还可以投资债券等其它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 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 8、 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 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 (2 )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72 量现金; 或由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 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本 基 金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直 接 办理 销 售 。 基金 并 不 是 销售 机 构 的 存款 或 负 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 或 者 背 书 , 销 售 机 构 并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


73 十七、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 变 更 基金 合 同 涉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 定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须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案 ,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 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74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5 十八、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 、 基 金 管理 人 的 权 利与 义 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 管理 基 金 财产; 3 ) 依 照 基金 合 同 收 取基 金 管 理 费以 及 法 律 法规 规 定 或 中国 证 监 会 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及 有关 法 律 规 定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 基 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 任 或委 托 其 他 符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办理 基 金 登 记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76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 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77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 1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 依 法律 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安 全 保 管基 金 财 产;


78 2 )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 获得 基 金 托 管费 以 及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 门 批准 的 其 他费用; 3 )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对本 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 如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违 反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 相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设 证 券 账 户、 为 基 金 办理 证 券 交 易资 金 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 托管 部 门 , 具有 符 合 要 求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 险控 制 、 监 察与 稽 核 、 财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 财 产 相 互独 立 ;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的 基 金 分 别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 他账 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各类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9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 托 的 登 记 机 构 处 接 收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权利及义务 同一类别内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80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 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 了 解 所投 资 基 金 产品 , 了 解 自身 风 险 承 受能 力 , 自 主判 断 基 金 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 其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损 或 者 基 金合 同 终 止 的有 限 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同一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1 、 召 开 事由 (1 ) 除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合 同 另有 规 定 之 外, 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 81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的 报 酬 标 准( 根 据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金合同 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 况 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 调 整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或在对现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收费方式或者增 设新的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或 修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在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人 、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82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 在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推 出新 业 务 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 会 议 召集 人 及 召 集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 同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 管 人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 托 管 人 自行 召 集 , 并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 之 日 起六 十 日 内 召开 并 告 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 上( 含 百 分 之十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5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 上( 含 百 分 之十 )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就 同 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 责 选 择确 定 开 会 时间 、 地 点 、方 式 和 权益登记日。


83 3 、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通知 时 间 、 通知 内 容 、 通知 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 不 限 于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和 代 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 讯 开 会 方式 并 进 行 表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集 人 决 定 在会 议 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 还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4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出席 会 议 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基金合同约定的 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须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 ) 现 场开 会 。 由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本 人 出 席或 以 代 理 投票 授 权 委 托证 明 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席 会 议 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席 会 议者 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84 2 )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者 出 示 的 在权 益 登 记 日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显示 , 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2 ) 通 讯开 会 。 通 讯开 会 系 指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将 其 对 表决 事 项 的 投票 以 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按 基 金 合 同约 定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 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4 )上述第 3 ) 项 中 直接 出 具 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受 托 代 表他 人 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 款第2) 项、 第(2 ) 款第 3 ) 项 规定 比 例 的 ,召 集 人 可 以在 原 公 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 在 不与 法 律 法 规冲 突 的 前 提下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可 通 过 网络 、 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等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85 (5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授 权 他 人 代为 出 席 会 议并 表 决 的 ,授 权 方 式 可以 采 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 议 事 内容 与 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关 系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重 大 事项 ,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点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 表决 , 并 形 成大 会 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86 (1 ) 一 般决 议 , 一 般决 议 须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二分 之 一 以 上( 含 二 分 之一 ) 通 过 方为 有 效 ;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 议 , 特 别决 议 应 当 经参 加 大 会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或 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或 本 合 同另 有 约 定 外, 转 换 基 金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理 人 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管 理人 或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 三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担任 监 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应 当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表 决 后 立 即进 行 清 点 并由 大 会 主 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 计 票 过程 应 由 公 证机 关 予 以 公证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大 87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 生 效 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 本部 分关 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 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合 同 解 除 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组 成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成 员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职 责 :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 的 保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 会计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进 行 外 部 审计 , 聘 请 律师 事 务 所 对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89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90 十九、 基 金 托 管 协议 的 内 容 摘要 ( 一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1 、 基 金 管理 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4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48 层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林昌 设立日期: 2004 年4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 、 基 金 托管 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 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吸 收 公 众 存款 ; 发 放 短期 、 中 期 和长 期 贷 款 ;办 理 国 内 外结 算 ;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 91 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 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 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联系电话:(021) 52629999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与 基金 管 理 人 之间 的 业 务 监督 、 核 查 1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 金 合 同 关于 证 券 选 择标 准 的 约 定进 行 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 中小 板 、 创 业板 及 其 他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上 市 的股 票 ) 、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公司债、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企业债、 地方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可 转 换 公 司债 券 ( 含 可分 离 交 易 可转 债 ) 、货 币市场工具、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 行 存 款 等 ) 、 权 证 、 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 货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 的银行 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中期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期限在 一年以内( 含) 的债券回购和央行票据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0% —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如 法 律 法 规 92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 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2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 —95% ,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 —100% ; 2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以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 不 超 过该 证 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在 任 何 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8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3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19)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21)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 24 ) 基 金 所持 有 的 债 券( 不 含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市 值 和买 入 、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94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 协 议第十五 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 供 的 关 联交 易 名 单 的真 实 性 、 完整 性 、 全 面性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 任保 管 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4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95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提醒 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5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算、 各类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与 存 款 银 行建 立 定 期 对账 机 制 , 确保 基 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按照 有 关 法 规规 定 ,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款 机 构 签订 相 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96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 ) 基 金 投资 银 行 存 款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7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 应 遵守 《 关 于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等 流 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 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包括 由 《 上 市公 司 证 券 发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 的 非公 开 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 在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之 前 , 基金 管 理 人 应至 少 提 前 一个 交 易 日 向基 金 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 相关信息, 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 商 签 订 的销 售 协 议 复印 件 、 缴 款通 知 书 、 基金 拟 认 购 的数 量 、 价 格、 总 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 整。 5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本基 金 投 资 非公 开 发 行 股票 后 两 个 交易 日 内 , 在中 国 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97 6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对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遵 守 法 律法 规 、 投 资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8 )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 资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基 金 在 投 资中 期 票 据 、中 小 企 业 私募 债 前 , 基金 管 理 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 如 未 来有 关 监 管 部门 发 布 的 法律 法 规 对 证券 投 资 基 金投 资 中 期 票 据、中 小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 基 金 托管 人 有 权 监督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相 关 基金 投 资 中 期票 据 、 中 小企 业 私 募债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 情况,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 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的 上 述 事 项及 投 资 指 令或 实 际 投 资运 作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98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 以书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2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业务 核 查 (1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履行 托 管 职 责情 况 进 行 核查 , 核 查 事项 包 括 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管 理 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 用 基金 财 产 、 未对 基 金 财 产实 行 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 协议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99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 金 财产 保 管 的 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规 定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及 投资 所 需 的其他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财 产 的 完整与独立。 (5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本 协 议 的 约定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如 有特 殊 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 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 以 下 简称 “ 中 登 公司 ” ) 结 算数 据 完 成 场内 交 易 交 收、 托 管资产 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 对 于因 为 基 金 投资 产 生 的 应收 资 产 ,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基 金 财 产 造成 损 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 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100 (7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因为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 产 生的 存 放 或 存管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外机构的基金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 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 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 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 除 依据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委 托 第三 人 托 管基金财产。 2 、 基 金 募集 期 间 及 募集 资 金 的 验资 (1 ) 基 金募 集 期 间 募集 的 资 金 应存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专 户 ”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募 集 期 满 或基 金 停 止 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 金 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本基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金 募 集 期 限届 满 或 基 金停 止 募 集 时 , 未 能 达 到基 金 合 同 生效 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 基金银行 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 人 以 基金 托 管 人 的名 义 开 设 本基 金 的 基 金托 管 专 户 ,也 称 为 资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 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 基 金托 管 人 可 根据 实 际 情 况需 要 , 为 本基 金 开 立 资金 清 算 辅 助账 户 , 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 基金 托管专户 的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 金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101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 在 符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条 件下 , 基 金 托管 人 可 以 通过 基 金 托 管专 户 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 、 定 期 存款 账 户 基 金 财 产 投资 定 期 存 款在 存 款 机 构开 立 的 银 行账 户 , 包 括实 体 或 虚 拟账 户 ,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 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该 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定期存款, 若产生息差 (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 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 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 款 : “ 存 款证 实 书 不 得被 质 押 或 以任 何 方 式 被抵 押 , 并 不得 用 于 转 让和 背 书;本 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 (明确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等) ,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 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5 、 债 券 托管 账 户 的 开设 和 管 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资金结算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 、 基 金 证券 账 户 和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102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 执行。 (5 ) 若 中国 证 监 会 或其 他 监 管 机构 在 本 托 管协 议 订 立 日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 、 期 货 结算 账 户 的 开立 和 管 理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 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8 、 其 他 账户 的 开 立 和管 理 (1 ) 因 业务 发 展 需 要而 开 立 的 其他 账 户 , 可以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9 、 基 金 财产 投 资 的 有关 有 价 凭 证等 的 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 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10、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103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 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 复 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 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 、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基 金 会 计 核算 的 义 务 由基 金 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 一致 意 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至少 应 包 括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名 称 和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104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六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 上海市,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 托 管协 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 、 托 管 协议 的 变 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终 止出 现 的 情 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 金托 管 人 接 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 或由 其 他 基 金管 理 人 接 管基 金 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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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二十、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1 、


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站、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 供 信 息 资讯 服 务 , 投资 人 如 果 想了 解 申 购 和赎 回 等 交 易情 况 、 基 金账 户 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传真: (021)63352654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2 、 红 利 再投 资 本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时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 红 利再 投 资 于 本基 金 , 登 记 结 算 机构 将 其 所 获红 利 按 分 红权 益 再 投 资日 ( 具 体 以届 时 的 分 红公 告 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3 、 定 期 定额 投 资 计 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 额 投 资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我 公 司 发 布 在 指 定 信 息披露媒 介 及公司网 站的公告。 4 、 基 金 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介及 107 公司网站的公告。 5 、 资 料 寄送 服 务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 )账户 查 询 系 统查 阅对账单。 4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也可 拨 打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服热 线 索 取 订阅 电 子 、 短信 对 账 单,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6 、 在 线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 投 资者 可 登 录 本公 司 网 站 账户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基 金账 户 情 况 、交 易 明 细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 (3 ) 投 资者 可 通 过 本公 司 网 站 获取 基 金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各类 信 息 , 包括 基 金 108 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7 、 网 上 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业务办 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8 、 投 诉 处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客 服 电 话 人工 服 务 、 客服 电 话 语 音留 言 、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109 二十一、 其 他 应 披 露事 项 暂无。


110 二十二、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制件。


111 二十三、 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基金合同 (三)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