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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可转债(000536)

前海开源可转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 第2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5 年9 月 25 日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4 年1 月20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下发 的证 监许 可[2014]108 号文 注 册 募集 ,基 金合 同已 于 2014 年3 月 25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 金募集 的注册, 并 不表 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 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 包 括但 不限 于 : 市 场风 险 、 信 用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 管 理风险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大额 赎回 风险 、本 基金 特有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 基金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管 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资 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 值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投 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25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2015 年6 月 30 日(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2015 年 10 月14 日 复核 了本 次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 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42 十、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 值 ......................................................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61 十六、风险揭示 ............................................................ 65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6 (一)交易对账单邮 寄服 务 ................................................. 106 (二)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 106 (三)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 106 (四)网上查询服务 ....................................................... 107 (五)投诉受理服务 ....................................................... 107 (六)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 107 (七)定期投资计划 ....................................................... 10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8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1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 及《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编 写。 本招募说 明书阐述 了 前海 开源可转 债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策略、风 险、费率 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必要 事项,投 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 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二 、释 义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前 海开源可 转债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前海开源 可转债 债券型发 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 指《前海 开源可转 债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 期 的 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指 《 前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 8、法律法 规: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 行 政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大 会 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 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 自 2013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 并经2015 年4 月 24 日 第十二 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等 七 部法律 的决 定》 修改 的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1 日 起 实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 起实 施 的《公 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金 合同当事 人:指 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19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份 额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2 、 销售 机构 :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 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3 、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 放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4 、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 、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6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 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金 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0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3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前 海开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 同 遵 守 37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的行为 39 、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 的行 为 40 、基金 转换: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本基 金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 机构的 操作 42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3 、巨额 赎回:指 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基金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 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息 、 债 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 约 46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4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9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 程 50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51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52 、 发起 资金 : 指 基金 管 理人 的 公司 股东 资金 、 公 司固有 资金 、 公司 高级 管 理人员 或基 金经 理等人 员的 资金 。发 起资 金认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不低 于 1000 万元 ,且 发起 资金 认购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不低 于三 年。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 有限公 司) 3、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 22 楼 8、电 话:0755-88601888





传 真:0755-83181169 9、联 系人 :曾 季平 10、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 出资 1/4 , 北 京市中 盛金 期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出 资 1/4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出资 1/4 ,深圳 市和 合投 信资 产管 理合伙 企业 (有 限合伙 )出资 1/4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南 管理总部 党委书 记兼总经 理、华夏 证券总 裁助理兼 重庆分公 司党委 书记、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现 任开源 证券 总经 理 、 前 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王宏远 先生 , 联席 董事 长 , 西安交 通大 学 经 济学 硕士 , 美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 理硕士 , 国籍 : 中 国。 曾任 深圳 特 区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投资 总监 、 副 总经理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首席 投资 官 、 自 营 负责人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联席董 事长 。 蔡颖女 士 , 董 事、 公司 总 经理 , 硕 士研 究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 州分公 司营 业部电 脑部 主管 、 经纪 业 务部主 管 、 电 子商 务部 副 经理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广 州代 表处 首席代 表 、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 级经理 ,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华 南营 销中 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广州分 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会董事、 公司 总经理 、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荣誉 主 席、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荣誉 主席 ,前 海开 源资产 管理 (深 圳)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Yan Charles Wang ( 王岩 先 生 ) , 董事 ,学 士学 位, 国 籍:加 拿大 。 从1993 年 起 ,曾任 职加拿 大美 林证 券, 美国 Clemente Capital 董 事、 大中国 区主 管, 美国 纽约 州立养 老金 另 类投资 部主 管 , 美 国磐 石 基金大 中国 区主 管 、 董 事 总经理 , 美国 橡树 资本 中 国区主 管 、 董 事 总经理,长安街资本 合伙 人,现任美国米尔斯 坦中 国总裁。曾是美国机 构有 限投资者协会 (ILPA )创 始会 员, 中国 风险协 会(CVCA )顾 问。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 刘新华 先生 , 董 事, 高 级经 济师, 博士 后, 国 籍: 中国 。 历任 广东 证券 研究 中心 负责人 、 泰阳证 券研 究中 心负 责人 、 广 东省 广业 资产 经 营 公 司规划 部副 部长 、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机构产 品部 副总 监( 主持 工作) 、广 东金 海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范镭先生 , 董 事, 本科 学 历, 国籍 : 中 国。 曾任 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 华安保 险北 京分公 司、 交通 银行 天津 分行、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向松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教授 , 高 级经 济师 , 国 籍 : 中 国。 著名 经济 学家 、 国际金 融战 略专家 ,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 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 际关系 学院 国际 事务 硕士 , 英 国剑 桥大 学 经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 问学者 。 现任 中国 农业 银 行首席 经济 学家 、 中国 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教 授 、 国 际货 币研 究所 理事 兼 副所 长 、 美 国约 翰霍 普金斯 大学 应用 经济 研究 所高级 顾问 、 国际货币金 融机构官 方论 坛(OMFIF )顾问 委员会副 主席、世界 经济论坛 (World Economic Forum )国 际货 币体 系改 革 分论坛 咨询 顾问 。 申嫦娥女士 ,独立 董事, 博士,教 授,博士 生导师 ,中国注 册会计师 (非执 业会员) , 国家税 务总 局特 邀监 察员 (2003-2010 )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 助 教、 讲师 、 副 教 授,北 京师 范大 学副 教授 、教授 。 Shujie Yao ( 姚树洁 先 生) ,独立董事 ,教授 ,国籍 :英国。英 国诺丁 汉大学 当代中国 学学院 院长 、 教 授, 西安 交 通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 重 庆大学 、 华 南师 范大 学、 华 南农业 大学 、 华 中农 业大 学 、 渭 南师 范 学院等 大学 的特 聘教 授 、 海南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荣 誉院长 ; 英国 皇 家经济学 会会员、 英国中 国经济协 会会员、 美国比 较经济学 协会会员 、美国 经济协会 会员 ; 全英专 业团 体联 合会 副主 席; 《 经济 研究》 、 《 西安 交 通大学 学报 社科 版》 、 《当 代 中国》 (英 文) 等科学 杂志 的编 委 。 曾 任 华南热 带农 业大 学助 理教 授, 英国 牛津 大学 研究 员 , 英 国朴 茨茅 斯 大学教 授、 主任 ,英 国伦 敦米德 尔塞 克思 大学 教授 、系主 任。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 监 事会 主席, 经济学 硕士 , 经 济师, 国籍 : 中国。 曾任 民政 部外 事处 处长 、 南方证 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长 、 监事 会主 席。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监 事会 主席 。 李匆先 生 , 联 席监 事会 主 席,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 理博士 ,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 学公共 管理 硕士,中 国注册会 计师, 国籍:中 国香港。 曾任职 华银国际 信托投资 公司上 海证券营 业部 、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经理、 香港亨茂 投资集 团基金经 理、韩国 未来资 产环球投 资( 香 港)有限公 司高级 基金经理 、中国股 票投资部 主管、 公司首席 投资官 兼 亚太区 投资部主 管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公司投 资委 员会 主席 。 现 任香港 泽源 资本 创始 人 、 投资总 监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联席 监事 会主 席。 李东骞 先生 , 监事 , 美 国 注册金 融分 析师 (CFA) , 工学硕 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 国 籍: 中 国。 历任 美国 前沿(FORE)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高 级经 理,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交易 与衍 生产 品业务 部副 总裁 、 投资 经 理助理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联席 投资 总 监、 前海 开源 可转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中证 军 工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任福利 先生 , 监事 , 大 学 本科学 历 , 国 籍: 中国 。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运 营部 、 方正 富邦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运营 部,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部 总监 。


张学玲 女士 ,监 事, 会计 师,国 籍: 中国 。历 任武 汉大学 财务 部副 部长 。 3、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 董事 长, 本 科学历 , 国籍 : 中 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 国工商 银行 西安 市开 发区 支行副 行长 、 分行 信贷 处 处长 ,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 部总经 理 、 华 夏 证券济南 管理总部 党委书 记兼总经 理、华夏 证券总 裁助理兼 重庆分公 司党委 书记、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总 裁助 理 , 开 源 证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现 任开源 证券 总经 理 、 前 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 公司 总 经理 , 硕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 州分 公 司营业 部电 脑部主 管 、 经 纪业 务部 主 管、 电子 商务 部副 经理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级 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华南 营销 中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 广 州 分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前 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会董事、 公司 总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荣誉 主 席、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荣誉 主席 ,前 海开 源资 产管理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李志祥 先生 , 首席 运营 官 , 本 科学 历, 经济 师, 国 籍: 中国 。 历 任湖 北省 黄 冈市体 改委 副科长 , 深圳 市农 产品 股 份有限 公司 秘书 科科 长 , 大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业 务秘书 , 南方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 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督 察长 。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首 席运 营官 、董 事会 秘书、 前海 开源 资产 管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董 事。 傅成斌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研究 生 , 国 籍 :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 件开发 工程 师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 监助理 、 监察 稽核 部副 总监 、 执 行总 监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督察 长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主席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李东骞 先生 , 美国 注册 金 融分析 师 (CFA) , 工学 硕 士、 工商 管理 硕士 , 国 籍 : 中 国。 历 任美国 前沿(FORE)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易与 衍生产 品业 务 部副总 裁 、 投 资经 理助 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董 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资 总监 、 前 海开源 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中 证军 工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 基金经 理 。 李东 骞先 生具 备基金 从业 资格 。 倪枫先生 ,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国 航天科工 集团公司 财务部 主任科员 , 航天科工 资产管理 有限公 司证券投 资部总经 理 ,航 天科工财 务有限公 司资产 管理部总 经理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投资 总监 、 前 海 开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 倪枫 先生 具备 基金从 业资 格。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蔡颖女 士, 公司 总经 理, 硕士研 究生 , 国 籍: 中 国 。 历任 南方 证券 广州 分公 司营业 部电 脑部主 管 、 经 纪业 务部 主 管、 电子 商务 部副 经理 , 南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广 州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南方 区域 总部 高级 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华南 营销 中心 ( 广州 ) 副总经 理 、 广 州 分公司 总经 理 , 现 任前 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 事会董事、 公司 总 经理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荣誉 主 席、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荣誉 主席 ,前 海开 源资 产管理 (深 圳)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王厚琼 先生 , 工程 学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南 方证 券武汉 分公 司证 券部 副经 理, 南方 证 券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交 易管 理部 主管 、 交 易管理 部总 监助 理兼中 央交 易室 主管 、 交 易管理 部副 总监 兼中 央交 易室主 管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赵雪芹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研究生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山东 财经 大学 讲师 、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首 席分 析师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首席 分析师 。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 资总 监。 侯燕琳 女士 , 工程 硕士 、 管理学 硕士 , 国籍 : 中国 。 历 任泰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研 究部 高级研 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 理、 基金 经理 ; 益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投 资总 监 、 基金经 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经 理、 联席 投资 总监。 刘静女 士 , 经 济学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长 盛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债券 高级 交易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长盛 货币 市 场基金 基金 经理 、 长盛 全 债指数 增强 型债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长 盛积极 配置 债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 资 总监、 前海 开源 睿远 稳健 增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丁骏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国 建 设银行 浙江 省分 行国 际业 务部本 外币 交易员 、 经济 师,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企业 融资部 业务 经理 、 高级 经 理, 长盛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 机构理 财部 组合 经理 助理 , 基 金同 盛、 长盛 同智 基 金经理 。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理 、 联席 投资 总 监、 前海 开源 大海 洋战 略 经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前 海开 源新 经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罗大林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国籍 : 中国 。 历 任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 专户 部投 资 经理 ,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自 营部 高级 投资 经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付柏瑞 先生 , 硕士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分析 师 ; 农银汇 理基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金 经理。2009 年4 月至 2014 年4 月 担任 农 银汇理基 金管理公 司农银 平衡双利 基金经理 。现任 前海开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总 经理 、 联席投 资总 监。 李东骞 先生 , 美国 注册 金 融分析 师 (CFA) , 工学 硕 士、 工商 管理 硕士 , 国 籍 : 中 国。 历 任美国 前沿(FORE) 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交 易与 衍生产 品业 务 部副总 裁 、 投 资经 理助 理 , 现 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总 经理 、 联 席投资 总监 、 前 海开源 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中 证军 工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曲扬先 生 , 博 士研 究生 , 国籍 : 中 国 。 历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员 、 基金经 理助 理、南 方全 球精 选基 金经 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 月 担任 南方 基金 香港 子公司 投资 经 理助理 、 投资 经理 。 现 任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执行 投资 总监 、 前海 开 源优势 蓝筹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前海开 源国家比 较优势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中 国稀 缺资 产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徐立平 先生 , 工商 管理 硕 士, 国籍 : 中国 。 历 任泰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 中 邮创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基金 经理 助理 。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投 资 总监 、 前 海开 源中 国成 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 一带一 路主 题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薛小波 先生 , 流体 力学 硕 士, 国籍 : 中 国。 历任 中信 证券机 械行 业和 军工 行业 首席分 析 师、 高级 副总 裁。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投 资总 监 、 前 海开 源 中证军 工指 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源 大安全核 心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海开 源高 端装 备制 造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工 业 革命 4.0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中 航 军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前 海开源 一带 一路 主题 精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邱杰先生 ,经济学 硕士, 国籍:中 国。历任 南方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部行 业研究员 、 中小盘 股票 研究 员 、 制 造 业组组 长 ; 建 信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员 。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执 行投 资总 监 、 研究负 责人 、 前海 开源 股 息率 100 强 等权 重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前海 开源 再融 资 主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 前 海开 源 清洁能 源主 题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霞女士 ,会计学 硕士, 注册会计 师,国籍 :中国 。历任南 方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商业 、 贸易 、 旅 游行 业研 究员 、 房地产 行业 首席 研究 员 。 现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投资 总监 、 前 海开 源沪 深300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前 海开 源事 件驱 动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亚超 先生 , 数学 科 博 士 后, 国籍 : 中国 。 历 任爱 建证券 研究 所创 新发 展部 经理 、 高 级 研究员 ; 光大 证券 理财 产 品部量 化产 品系 列负 责人 ; 齐 鲁证 券机 构部 创新 业 务研究 总监 。 现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 任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执 行投 资总 监 、 产 品 二部负 责人 ; 前海 开源 中 证大农 业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前海 开源 中证 健康 产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 前 海 开源中 证大 农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谢屹先 生 , 金 融与 经济 数 学、 工程 物理 学硕 士, 国 籍: 德国 。 历 任汇 丰银 行 (德 国) 股 票研究 所及 投资 银行 部分 析师 、 高 级分 析师 、 副 总 裁。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执行 投资总 监 、 前海 开源 金银 珠宝主 题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中期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基金管 理人承 诺不从 事 违反《证 券法》 、 《 基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露 因职务便 利获取 的未公开 信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 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反 证券交易 所业务 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非法手段 操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 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 合法权 益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 营、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营 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 各项业 务、各个 部门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适时 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具有 前瞻性, 并且必 须随着公 司经营战 略、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制 度等外 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相 应的 修 改和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备 、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 层面的 制度 构成 。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一 个层 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 度、 投资 管理 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 资 料档 案 制度 、 业绩 评估 考 核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 度 ; 第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 务规 章, 是在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各 部 门的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 、 岗 位责 任 、 操 作守 则等 的具体 说明 ; 第 四个层 面是 业务 操作 手册 , 是 各项 具体 业务 和管 理 工作的 运行 办法 ,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 流 程进行 的描 述和 约束 。 它 们的制 订 、 修 改 、 实 施、 废止应 该遵 循相 应的 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 容不得 与其 以上 层面 的内 容相违 背 。 公 司重 视对 制 度的持 续检 验 , 结 合业 务 的发展 、 法规 及 监管环 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控 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增 强公 司制 度的 完备 性、有 效性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 员会负 责批 准公 司风 险管 理系统 文 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 门都有 合适 的系 统来 识别 、 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 险, 负责 批准 每 一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 责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 3)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 直 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 按 季向 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 议。 4)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 部门的 风 险管理 系统 的发 展提 供 协 助, 使公 司在 一种 风险 管 理和控 制的 环境 中实 现业 务目标 , 负责 建 立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制度 与流 程 , 组 织实 施 公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 分析工 作 , 确 保 公司各 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督 与控 制。 5)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 部门 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 负 责 履行公 司的 风险 管理 程序 , 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 系统的 开发 、 执行 和维 护 , 用 于识 别、 监 控和降 低风 险。 4、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东 会、 董 事会 、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分 履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全 公司 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保 公司 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 各项经 营业 务和 管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 制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人 员 的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 务授权 范围 内 进行 。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 授 权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 权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授 权 要适当 , 对已 获授 权的 部 门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机 制 , 对 已不 适 用的授 权应 及时 修改或 取消 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受 任何 部门 及个 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 建 立严 密 的研究 工作 业 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充 分研 究的 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考 核制度 。 建立 严格 的投 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 性 。 建 立投 资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重 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 对 于投 资结 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 投 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警 系 统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善相关 的安全 设施;交 易部应对 交易指 令进行审 核,建立 公平的 交易分配 制度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 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 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真实 、 完整 、 及时 地记 载 每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 计核算 和业 务 核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 案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 实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完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 使 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时 加强 对信 息 披露的 检查 和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 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根据 公司 监察 稽核 工 作的需 要和 董事会 授权 , 督察 长可 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 调 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 就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执 行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建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 并 保证 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格 制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 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 过定 期或 不定 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 使 公司各 项 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运 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公 司内 部控制 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本基 金管理人 承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 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体 系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林葛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 的重要 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 中国 农业 银行 整体 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2009 年1 月15 日依法 成立 。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 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业 务、机 构网点和 员工 。 中国农业 银行网点 遍布中 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 多、业务 辐射范围 最广, 服务领域 最广 , 服务对 象最 多 , 业 务功 能 齐全的 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 在 海外 , 中 国农 业 银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 功 能齐 备的 大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 , 中 国农 业银 行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 的经营 理念 , 坚持审 慎稳 健经 营 、 可 持 续发展 , 立足 县域 和城 市 两大市 场 , 实 施差 异化 竞 争策略 , 着力 打 造 “ 伴你 成长 ” 服 务品 牌, 依托覆 盖全 国的 分支 机构 、 庞 大的 电子 化网 络和 多 元化的 金融 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 经验 丰富 , 服 务 优质 , 业 绩 突出 ,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 评 为中 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 了美 国SAS70 内 部控 制审 计, 并获 得无 保留 意见 的 SAS70 审计 报 告 , 表 明了 独 立公正 第三 方 对中国 农业 银行 托管 服务 运作流 程的 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制 的健 全有 效性 的全 面认可 。 中国 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 首届 “ ‘金 牌理 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 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管 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 获《首席 财务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更 名为 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 托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 资产托 管处 、 保险 资产 托 管处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处、 境外 资产 托管 处 、 综 合管理 处 、 风 险 管理处 ,拥 有先 进的 安全 防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工 程 师、律 师等 专家 10 余名 ,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务 素质 好、 服务 能力 强,高 级管 理 层均 有20 年以 上金 融从 业 经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国内 外证 券市 场的 运作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到 2015 年6 月30 日 ,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287 只 ,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夏 平稳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积 极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景 阳领 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 同 德主题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汉盛 证券 投 资基金 、 裕隆 证券 投资 基 金、 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鸿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 价值 证券 投资 基 金、 久嘉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成 长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宝盈 鸿利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值 增长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银河 稳健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河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中 信全 债指 数增 强型 债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 收益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长 盛动 态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 值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利 精 选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 区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鹏华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分红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股 票 证券投 资基 金 、 泰 达宏 利 货币市 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资 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沪 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 诚 四季红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弹性 市 值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益民 货币 市场 基 金、 长城 安心 回报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内 需增 长贰号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首选 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价 值成 长双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盈 策略 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益民创 新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邮 核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复 兴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成 红 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双 利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深化 价值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万 巴 黎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新华 优选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金元 惠理成长 动力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天治 稳健双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中海蓝 筹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信利 丰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丰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先 锋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收 益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 华内需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 理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富兰 克林国海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南 方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LOF) 、 景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核 心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工银 瑞信中 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创 业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商 信用 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 国汇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兴 全 沪深300 指 数增 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 深证红利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 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富国可 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深 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深证 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泰 达宏 利领 先 中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信 用添 利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东吴 中证新兴 产 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工 银瑞信四 季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招商安 瑞进 取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汇 添富 社会 责 任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消 费服 务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 达黄 金主 题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中邮 中 小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浙 商 聚潮产 业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领 先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 南方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先进 制 造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投摩 根新 兴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金元惠理 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南方中 国中小盘 股票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LOF)、 交银施 罗德 深 证300 价值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富 国中 证 500 指数 增 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长信内 需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中 证内 地 消费主 题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海 消费 主 题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瑞 中证20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核 心竞 争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添富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光 大 保德信 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林 国 海亚洲 ( 除日 本) 机会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逆 向投 资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新 锐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 小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金 刚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汇 添富 理财 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元 惠理新 经济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新 社会责 任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兰 克林 国海 恒久 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 成月 添利 理财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目标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国7 天理财 宝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银 施罗 德理 财 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中债 新 综合指 数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工银 瑞信 信 用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现金 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 景顺 长 城支柱 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月 月利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0 资基金 、摩 根士 丹利 华鑫 量化配 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东方 央视 财经 5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纯 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鹏华 理财 21 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国 泰民 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 14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华 安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招商 双债 增强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品 质投 资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海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融通 标普 中 国可转 债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现金宝 场内 实时 申赎 货币 市场基 金 、 交 银施 罗德 荣 祥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中国 企 业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焦点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沪 深 300 等 权重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 源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景安 短融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华 行 业轮换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目标 收 益一年 期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 富高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 群混 合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 稳利 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四 季金 利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夏 永福养老 理财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 丰益信用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国泰国 证医 药卫 生行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 施罗德 定期 支付 双息 平衡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光大 保德 信现 金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方 达 投资级 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润元 大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双 月红 一 年期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国 有企 业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安达 信用 主题 轮动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景顺 长城 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安信 永利 信用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信 息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成景 祥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 岁岁恒 丰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顺长 城景 益货 币市 场 基 金、 万家 市政 纯债 定期 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信 稳定 添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上 投 摩根双 债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 活期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融 通通源 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信用 增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品牌 传 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泰 浓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添 富恒 生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 航天海 工装 备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吴 阿尔 法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天 天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前海 开 源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 新 华鑫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中 小板创 业板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邮 双动 力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改革 红利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周 期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 积极收 益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万菱 信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裕隆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寿安保 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前海 开源 沪 深300 指数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天弘 季加 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新 华鑫安 保本 一号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1 诺安永鑫 收益一年 定期 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景益 平稳收益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南方稳 利1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申 万 菱信中 证军 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可转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宝盈 科技 30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润元 大 医疗保 健量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融 通月 月添 利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 海惠 祥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稳 定添 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 方新兴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华 双月 定期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天 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 招 商招 利 1 个 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工银瑞 信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添 益快 线货 币市 场基 金、 国泰 国证 食 品饮料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证 500 医药 卫 生指数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 鹏华先 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华 惠增 利货 币 市场基 金 、 华 润元 大富 时 中国 A50 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现 金 增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南 方 理财金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银 瑞信 创新 动力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添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富 国中 证国 有 企业改 革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夏 沪 港通恒 生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产 业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华 夏 沪港通 恒生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前 海开 源股 息率100 强 等权重 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国 开泰富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高新 技术产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大 中华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 夏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战 略转 型 主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弘云 端生 活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安 信 消 费 医 药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国 泰 深 证 TMT50 指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策 略精 选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证500 工业 指数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融 新锐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证500 原 材料 指数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华安 智能 装备 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宝盈转 型动 力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明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国 中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穗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 稳健 添利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申万 菱信 新 能源汽 车主 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英 大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融中证 一带 一路 主题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邮 信息产 业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南方改 革机 遇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融 通 新区域 新经 济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景鹏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 银 瑞信农 业产 业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中 证海外中 国互联 网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国寿 安保 中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寿安 保 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多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顺 安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医药 科 技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长盛国 企改 革主 题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份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国企 改 革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邮 乐 享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前海 开源 清 洁能源 主题 精选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2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弘 鑫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菱信 中证 申万 医药生 物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瑞 享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证 500 信息 技术指 数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 章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员 会 总 体负 责中 国 农 业 银行 的 风 险管 理与 内 部 控 制工 作, 对 托管 业务 风 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工 作 进行 监督和评 价 。托管 业务部 专门设置 了风险管 理处,配 备了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 督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建立 了管 理 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可以 保证 托管 业务 的 规范操 作和 顺利 进行 ; 业 务人员 具备 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实行 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 检 查制 度 ,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 保管 、 存放 、 使 用, 账 户资料严 格保管, 制约机 制严格有 效;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置 ,封闭管 理,实施 音像监控 ;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防止 泄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 将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规 定的投 资 比例和 禁止 投资 品种 输入 监控系 统 , 每 日登 录监 控 系统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并通 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 警示 。 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接近 超标 、 资 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 面方 式对基 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 报告 。 对 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 资金 透支 以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 书面 提 示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3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308 联系人 :曾 季平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网上 交易 网址:www.qhkyfund.com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2 、代 销机 构: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农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刘 士余 联系人 :牛 峰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杨 菲 传真:(010)66107910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深圳市 新兰 德 证券投 资咨 询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1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联系人 :张 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300 客服电 话:400-11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4 5 和讯信 息科 技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6 诺亚正 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 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 深圳众 禄金 融 控股股 份有 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 上海好 买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 杭州数 米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生 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徐 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 上海长 量基 金 销售投 资顾 问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东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 浙江同 花顺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2 北京展 恒基 金 销售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2020088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5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3 中期资 产管 理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法定代 表人 :朱 剑林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14 万银财 富( 北 京)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斐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059-8888 网址:www.wy-fund.com 15 北京增 财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南礼士 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 表人 :罗 细安 联系人 :李 皓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 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6 北京恒 天明 泽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A 座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马 鹏程 电话:010-57756084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7 深圳前 海汇 联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福田 区金 田 路2028 号皇 岗商 务中 心4 楼 法定代 表人 :丁 海 联系人 :张 誉腾 电话:(0755)32938888-6200 客服电 话:(0755)36907366 网址:www.flyingfund.com.cn 18 一路财 富( 北 京)信 息科 技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外大 街 2 号万 通新 世界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段 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9 北京钱 景财 富 投资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联系人 :高 静 电话:010-59158282 传真:010-57569671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6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20 北京新 浪仓 石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9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906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82625657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1 深圳市 锦安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门 街 1 号 前海 深港 合 作区管 理局 综合 办公 楼 A 栋 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中 心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联系人 :柯 冬植 电话:0755-88914685 客服电 话:0755-84669000 网址:http ://tz.goldann.com.cn 22 上海联 泰资 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 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钟 路 658 弄2 号楼 B 座6 楼 联系人 :汤 蕾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91fund.com.cn 23 泰诚财 富基 金 销售( 大连 ) 有限公 司 地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 口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李 春光 电话:18640999991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24 上海汇 付金 融 服务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电话:021-33323999-8318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25 深圳富 济财 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驻 深 圳市前 海商 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高新南 七 道 12 号惠 恒集 团 二期418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小贺 联系人 :马 力佳 电话:0755-83999907-815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 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26 上海陆 金所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7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7 中国国 际期 货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 11 层、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电 话:(010)59539999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28 中信期 货有 限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 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磊 联系 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9 国泰君 安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张 颢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1 广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5、18 、19、36 、38、39、 41-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32 中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 北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联系电 话:(010)6083869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8 33 中国银 河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4 海通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联系电 话:(021)23219000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5 申万宏 源证 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 (021 )33388224 电话委 托:(021)962505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6 安信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 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 A02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万联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F 座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8 渤海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958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9 山西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0 中信证 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第 20 层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9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1 东兴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2 信达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43 长城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4 光大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081 客服电 话:95525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5 大同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世 贸中 心A 座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 (0351 )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46 华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 合 肥市 蜀山 区南 二环 路 959 号财 智中 心华 安证 券B1 座 0327 室(230081 )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47 国海证 券股 份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0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国 海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服电 话:95563 电话委 托: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8 东莞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 区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49 申万宏 源西 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0 齐鲁证 券有 限 公司 地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1 中国国 际金 融 股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27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2 华鑫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地址 : 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A01、B01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64316642 客服电 话: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53 中国中 投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客服电 话:95532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4 中山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扬录 联系人 :刘 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1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55 华融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 中国 人 保寿险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李 慧灵 联系电 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153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56 开源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付 琦 电话:(029)81887087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合( 深圳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深 圳发 展银行 大厦 20C 负责人 :姚 文平 经办律 师: 张建 伟、 胡义 锦 电话: (0755 )25870765


传真: (0755 )2587078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 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2 联系人 : 胡 立新 经办会 计师 : 洪 祖柏 、胡 立新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3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 经 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1 月 20 日证监 许可[2014]108 号 文注册 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4 年 3 月 3 日 至 2014 年 3 月 21 日 ,共 募集 有 效认 购份 额 147,769,483.56 份 ,利 息结 转份 额 22,975.39 份,合 计147,792,458.95 份,募 集户 数 为4,445 户。 本基金 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 债 券型 基 金 , 基 金存 续期 限 为不定 期 。 本 基金 为发 起 式基金 , 发 起资金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少 于3 年。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于2014 年3 月25 日正 式生 效 。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 本 基金 管 理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 解决 方案 ;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三 年后 的对应 日 , 若 基 金资产 规模 低 于2 亿 元, 基金合 同自 动终 止。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5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本基金 已 于2014 年6 月6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原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6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购 申请 即为 有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可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收 到 申请 。 申 购的 确认 以登 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 投 资人 应及 时 查询并 妥善 行使 合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 生的投 资人 任何 损失 由投 资人自 行 承 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设 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 2、投资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的直销柜 台、基金 管理人 的网上交 易系统( 目前仅 对个人 投 资者开 通) 和代 销机 构申 购本基 金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各销售 机构对 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 准。 3、 本 基金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 额为人 民 币1,000 元 (含 申购费 ) , 具体 申购 金额 以 各基金 销 售机构 的公 告为 准。 4、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可申 请将其持 有的部 分或全部 基金份额 赎回; 账户最 低 余额 为100 份基 金份 额, 若 某笔赎 回将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单只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 100 份 时, 该笔 赎回 业务 应 包括账 户内 全部 基金 份额 , 否则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剩余 部分 的 基金份 额强 制赎 回。 5、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7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2、申 购费 率 (1) 本基 金对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柜 台申 购的 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 1)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申 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 M (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0.08% 100 ≤ M <500 0.06% 500 ≤ M <1000 0.03% M ≥1000 每笔 1,000 元 2)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网上交 易系 统申购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M(万元) (含申购费) 网上交易系统支付渠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汇付天下 天天盈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招商 银行 M <100 0.60% 0.64% 100 ≤ M <500 0.60% 500 ≤ M <1000 0.30% M ≥1000 每笔 1,000 元 (2) 投资 人通 过 代 销机 构 申购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 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 M (万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0.80% 100 ≤ M <500 0.60% 500 ≤ M <1000 0.30% M ≥1000 每笔 1,000 元 注: 投资 者通 过基 金管 理 人 直销 柜台 和 网 上直 销系 统申购 本基 金实 行优 惠费 率, 详见 基 金管理 人公 告; 部分 代销 机构如 实行 优惠 费率 ,请 投资 者 参见 代销 机构 公告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投资人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笔申 购 ,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要 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 各项费 用。 3、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8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在某 代销 机构网 点投资 8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份额 , 对 应费 率 为 0.8%,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8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0.8% )=79,365.08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9,365.08 =634.92 元 申购份 额=79,365.08/1.080 =73,486.19 份





即 :投 资人 投 资 8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80 元 ,则 其可得 到73,486.19 份基 金份额 。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期限D (天 ) 赎回费率 D<366 0.10% 366 ≤D <731 0.05% D≥731 0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赎 回费 总额 的 25%归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5、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如: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时间 为 30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1%,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08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 0,00 0×1 .088=10,880 元 赎回费 用=10,88 0×0 .1%=10.88 元 净赎回 金额=10,880-10.88=10,869.12.元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9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 为 3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088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10,869.12 元。 6、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7、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 动期间 ,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0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 份额 净赎回申 请(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 择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1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2 个月 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于2014 年9 月10 日起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 金管理 人旗 下其 他基 金之 间的转 换 业务, 具体 内容 详见2014 年 9 月 5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 公司网 站上 发布 的《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开 通转换 业务 并在 直销 机构 实行申 购补 差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2014 年6 月6 日 起开 通本 基金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具 体内 容 详见2014 年6 月5 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公司网 站上 发布 的 《 前海 开 源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开 放日常 申购 、赎 回及 定投 业务的 公告 》。 (十五)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2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主要 利用 可转 债品 种兼具 债券 和股 票的 特性 , 在 合理 控制 风险 、 保持 适 当流动 性 的基础 上, 力争 取得 超越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所投 资的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包括 可 转债(含 分离交易 可转债) 、公司债 、金融债 、企业 债、国债 、央行票 据、地 方政府债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 次级 债、 债 券回购 、 银行 存款 等。 本 基金同 时投 资于 A 股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品种,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 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投资 于 可转 债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三 方面 内容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 本 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 在 充分 研究 宏 观经济 因素 的基础 上 , 判 断宏 观经 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和 未来 发展 趋势 。 本 基金 将依 据经 济 周期理 论 , 结 合 对证券 市场 的研 究 、 分 析 和风险 评估 , 分析 未来 一 段时期 内本 基金 在大 类资 产的配 置方 面的 风险和 收益 预期 , 评估 相 关投资 标的 的投 资价 值 , 制定本 基金 在固 定收 益类 、 权 益类 和现 金 等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2、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将主 要采 取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 同时 辅之以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 骑 乘策略 、 息差策 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 针 对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标 的的 可 转债 , 在投 资策 略 上将根 据 可 转债 自身特 点 , 分 析发 行主 体 赋予其 可转 债的 各项 条款 , 结 合分 析市 场行 情, 在 转股期 内做 出合 理的投 资决 策。 (1) 组合 久期 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 采用自上 而下的 组合久期 管理策略 ,从而 有效控制 基金资产 的组合 利率风险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3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宏观 经济 周期所 处阶 段和 法定 及市 场利率 变化 趋势 进行 研究 判断, 同时 结 合 债券收 益率 水平 来确 定组 合目标 久期 。 基本 原则 为 : 如 果预 期利 率上 升, 本 基金将 缩短 组合 的久期 ,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 下降带 来的 风险 ; 反之 , 如果预 期利 率下 降 , 本 基 金将增 加组 合的 久期,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券 价格上 升带 来的 收益 。 (2) 收益 率曲 线策 略 本基金将 通过对收 益率曲 线变化的 预测,适 时采用 子弹式、 杠铃或梯 形策略 构造组合 , 动态调 整组 合长 、中 、短 期债券 的搭 配, 以期 在收 益率曲 线调 整的 过程 中获 得较好 收益 。 (3) 骑乘 策略 本基金将 通过骑乘 策略来 增强组合 的持有期 收益。 该策略首 先对收益 率曲线 进行分析 , 当债券 收益 率曲 线比 较陡 峭时 , 也 即相 邻期 限利 差 较大时 , 在可 选的 目标 久 期区间 买入 期限 位于收 益率 曲线 较陡 峭处 右侧的 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 平处于 相对 高位 的债 券。 在 收益率 曲线 不 变的情 况下 , 随着 持有 期 限的延 长 , 其 剩余 期限 将 发生衰 减 , 债 券收 益率 将 沿着陡 峭的 收益 率 曲线 产生 较大 幅的 下滑 ,债券 价格 将升 高, 从而 获得较 高的 资本 收益 。 (4) 息差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回购 利率 低于 债券收 益率 的情 形下 , 通 过 正回购 将所 获得 的资 金投 资于债 券 , 从而利 用杠 杆放 大债 券投 资的收 益。 (5) 可转 债投 资策 略 1)可 转债 套利 策略 由于受 各种 市场 因素 的影 响, 可转 债价 格与 转股 价 格会出 现偏 离 , 使 得可 转 债投资 存在 一定的 套利 空间 。 基金 管 理人将 通过 深入 的分 析研 究和实 时跟 踪 , 挖 掘出 可 转债与 正股 价格 之间的 定价 失衡 并加 以利 用, 当处 于转 股期 内, 可 转债市 价低 于转 股价 值 , 即转股 溢价 率为 负时 , 在 买入 可转 债同 时 卖出标 的对 应正 股以 获 得 套利价 差 ; 反 之, 当可 转 债市价 高于 转股 价格, 卖出 可转 债同 时买 入标的 股票 以实 现反 向套 利价差 。 2)转 股投 资策 略 转股期 内 , 当 正股 价格 显著 低于转 股价 格时 , 本基 金将 持有可 转债 获取 稳定 的投 资收益 , 与此同 时 , 跟 踪把 握可 能 发生的 发行 人向 下修 正转 股价所 带来 的期 权价 值提 升的机 会 ; 当 正 股价格 在转 股价 格附 近波 动, 本 基金 将精 选投 资具 有 较好基 本面 的且 未来 股价 有较大 上涨 空 间的可 转债 , 力求 获得 正 股价格 上涨 带来 的超 额收 益; 当正 股价 格显 著高 于 转股价 格时 , 可 转债价 格波 动的 特征 与正 股的波 动日 益趋 近。 3)条 款获 利策 略 可转债 一般 均设 有修 正 、 赎 回 、 回 售等 不同 于普 通 债券的 特殊 条款 。 本基 金 将基于 对上 述条款 属性 深入 研究 的基 础上 , 结 合公 司调 研和 信 息跟踪 , 及时 地了 解发 行 人实施 特殊 条款 的意愿 。 同时 , 根 据对 条 款实施 方案 的情 景分 析 , 预测上 述条 款执 行给 可转 债投资 价值 带来 的可能 影响 ,从 而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 把握 可转 债进入 转股 期后 可能 出现 的套利 机会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4 此外 , 在 可转 债筛 选过 程中 , 本 基金 还将 综合 分析 可转 债自身 包括 股性 特征 、 债性 特征 、 摊薄率 、 流动 性等 基本 面 要素 。 同 时, 本基 金还 将 通过对 可转 债对 应正 股基 本面的 分析 , 形 成对对 应正 股的 价值 评估 。 基金管 理人 结合 可转 债自 身的基 本面 评分 和 其 对应 正股的 基本 面 评分, 最终 确定 投资 品种 。 4)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投资 策 略 分离交易 可转债是 一种附 认股权证 的公司债 ,上市 后可分离 为纯债和 认股权 证两部分 。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是债 券和 股票的 混合 融资 品种 , 它 与 传统可 转债 的本 质区 别在 于上市 后债 券 与期权 将各 自单 独交 易。


本基金分 离交易可 转债投 资可以采 取与传统 可转债 类似的投 资策略。 此外,本 基金也 将 通过调整纯债和认股 权证 或标的股票之间的比 例来 组合成不同风险收益 特征 的类可转债产 品 ,从 而应 对不 同的 市场 环境。 3、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精 选有 良好 增值 潜力的 股票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股票 投资 策略 将从 定 性和定 量 两方面 入手 , 定性 方面 主 要考察 上市 公司 所属 行业 发展前 景 、 行 业地 位、 竞 争优势 、 管理 团 队、 创新 能力 等多 种因 素 ; 定 量方 面考 量公 司估 值 、 资 产质 量及 财务 状况 , 比较分 析各 优质 上市公 司的 估值 、 成长 及 财务指 标 , 优 先选 择具 有 相对比 较优 势的 公司 作为 最终股 票投 资对 象 。 (四)投资决策依据 及程 序


1、决 策依 据 以《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为决策依 据,并以 维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制 定 整体投 资战 略。 (2)研究 部根据自 身以及 其他研究 机构的研 究成果 ,构建股 票备选库 、精选 库,对 拟 投资对 象进 行持 续跟 踪调 研,并 提供 个股 、债 券决 策支持 。 (3)基金 经理根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投资战 略, 设 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 。设计 和调整 投 资组合 需要 考虑 的基 本因 素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 赎回净 现金 流量 ; 基金 合 同的投 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员的 投资 建议; 基金 经理 的独 立判 断;绩 效与 风险 评估 小组 的建议 等。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基 金经理 提交 的方 案进 行论 证分析 ,并 形成 决策 纪要 。 (5) 根据 决策 纪要, 基金 经理小 组构 造具 体的 投资 组合及 操作 方案 , 交 由交易部 执行。 (6) 交易 部 按 有关 交易 规 则执行 ,并 将有 关信 息反 馈基金 经理 。 (7)基金 绩效评估 岗及风 险管理岗 定期进行 基金绩 效评估, 并向投资 决策委 员会提 交 综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 方案 。 (8)风险 控制委员 会对识 别、防范 、控制基 金运作 各个环节 的风险全 面负责 ,尤其 重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5 点关注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状况 ; 基 金绩 效评 估岗 及 风险管 理岗 重点 控制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市 场风险 和流 动性 风险 。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 基准为 :中证可转 换债券 指数收 益率×70% +中证 综合债 指 数收益率 ×20% +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 率×10% 。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中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 是由 中证指 数公 司编 制发 布、 表 征可转 换债 券市 场走 势的 权威指 数 。 该指数 的样 本由 在沪 深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可转 换债 券组成 , 以 反映 国内 市场 可 转换债 券的 总 体表现 。 该 指数 基日 为 2002 年 12 月31 日, 基 点为100 点 , 指 数代 码为000832 , 指数 简 称 为中证 转债 。 由于 本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可转 换债 券 , 所以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本 基金可 转换 债券 投资的 绩效 。 中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综合 反映银 行间 和交 易所 市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央 票及短 融 整体走 势的 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其选 样是 在中 证全 债 指数样 本的 基础 上 , 增 加 了央行 票据 、 短 期融资 券以 及 一 年期 以下 的国债 、 金融 债和 企业 债 。 该指数 的推 出旨 在更 全面 地反映 我国 债 券市场 的整 体价 格变 动趋 势, 为债 券投 资者 提供 更 切合的 市场 基准 。 本基 金 选择该 指数 来衡 量除可 转 换 债券 外其 它债 券投资 的绩 效。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 表征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 该指数 是由 上海和 深圳 证券 市场 中选 取 300 只A 股作 为样 本编 制而成 的成 份股 指数 。 其 样 本覆盖 了沪 深 市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 本 基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股 票投资 部分 的绩 效。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约 束, 设定 本基 金 的基准 为中 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收 益 率×70% + 中证 综合 债指 数 收益率 ×20% +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 率×10% ,该 基准 能 客观衡 量本 基金的 投资 绩效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 更 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协 商基 金托 管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 但 不需 要 召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其 预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 低于 混合 型 基金 、 股 票 型基金 。 (七)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6 (1 ) 本 基金 对债券 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 投 资于 可转 债 ( 含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20%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4 ) 一 只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三; 一只基金 持有的 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百分之 十五 ; 经基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整 ; (15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7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修 改或取 消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 相应调 整投 资禁 止行 为的 规定, 不受 上述 规定 的限 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管 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 独立行 使 股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 九)基金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 (十)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5 年10 月14 日复核 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 合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867,770.00 11.65 其中: 股票


2,867,770.00 11.65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8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7,371,676.90 70.55 其中: 债券


17,371,676.90 70.5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235,366.56 17.20 7 其他资 产


150,027.99 0.61 8 合计





24,624,841.4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13,770.00- 10.57-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654,000.00 3.12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业 -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9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67,770.00 13.7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241 歌尔声 学 20,000 718,000.00 3.43 2 600837 海通证 券 30,000 654,000.00 3.12 3 000651 格力电 器 9,500 607,050.00 2.90 4 600060 海信电 器 24,000 590,160.00 2.82 5 000800 一汽轿 车 12,000 298,560.00 1.43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上 述股 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7,371,676.90 82.97 8 其他 - - 9 合计 17,371,676.90 82.9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08 电气转 债 41,150 7,449,796.00 35.58 2 132001 14 宝钢 EB 24,090 4,454,963.70 21.28 3 113501 洛钼转 债 26,610 3,710,498.40 17.72 4 113007 吉视转 债 7,500 929,175.00 4.44 5 128009 歌尔转 债 5,210 827,243.80 3.95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8,874.8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8,809.10 5 应收申 购款 92,344.0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0,027.9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1 1 113501 洛钼转 债 3,710,498.40 17.72 2 113007 吉视转 债 929,175.00 4.44 3 128009 歌尔转 债 827,243.80 3.95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 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前海开 源 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 - (3 ) (2) - (4) 2014.3.25-2014.12.31 51.40% 1.09% 47.21% 0.92% 4.19% 0.17% 2015.1.1-2015.6.30 -9.51% 2.84% -4.90% 2.33% -4.61% 0.51% 2014.3.25-2015.6.30 37.00% 1.96% 40.00% 1.61% -3.00% 0.35% 注: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为: 中 证可转换 债券指 数收益率 ×70%+ 中证综 合 债指数收 益率 ×20% +沪 深300 指 数收 益 率×10%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2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3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 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4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5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6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果复 核确 认 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7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基金 收益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6 次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 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 (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 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8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 (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年费 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下 : H=E×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9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 金托管 费率 。 降低 基金 管 理费率 以及 降低 基金 托管 费 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必 须依 照有 关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0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1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 特性等 涉及 基 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 的法律 文件 。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2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金合 同 》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到中 国证监会 确认备案 文件的 次日在指 定媒体上 登载《 基金合同 》 生效公 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3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发 起资 金的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公司 、 基 金管 理公 司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等 投资 管 理人员 以及 基金 管理公 司股 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限 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发 起资 金赎回 后 2 个交 易日 内, 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披露 发起资 金 赎回的 份额 及持 有期 限。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4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核准 或者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5 复制 。 十 六、 风险揭 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基金投 资风 险、 基金 运作 风险和 其他 风险 。 (一)基金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证券价 格受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的 影 响会产 生波 动,从 而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产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策 风险 政策风 险是 指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而导 致 的本基 金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波动, 从而 给投 资带 来的 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随 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动 而变 动, 本基 金 所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和股权 相关 的投 资工 具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 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收 益 水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的 一部 分收 益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 现金 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给投 资者 带来 实际收 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5)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 与利 率上 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6) 债券 发行 人提 前兑 付 风险 当利率 下降 时 , 拥 有提 前 兑付权 的债 券发 行人 往往 会行使 该类 权利 。 在此 情 形下 , 债 券 基金经 理不 得不 将兑 付资 金再投 资到 收益 率更 低的 固定收 益证 券上 , 从 而影 响 投资组 合的 整 体回报 率。 (7)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 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 技 术更新 、 财务状 况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 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 的 利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 益下降 。 上市 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 但 不 能完全 避免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6 2、信用风险 信用风 险是 指金 融工 具的 一方到 期无 法履 行约 定义 务致使 本基 金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基 金 在交易过 程中可能 发生交 收违约或 者所投资 债券的 发行人违 约、拒绝 支付到 期本息等 情况 ,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 在履 行与 金融负 债有 关的 义务 时遇 到资金 短缺 的风 险。 本基 金 的流动 性 风险主 要来 源于 开放 式基 金每日 兑付 赎回 资金 的流 动性风 险, 以及 因部 分投 资 品种交 易不 活 跃而出现的变现风险 以及 因投资集中而无法在 市场 出现剧烈波动的情况 下以 合理价格变现 投资的 风险 。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 过一 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范 和 控制 ,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4、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 对债券 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投资 于 可 转债 ( 含分 离 交易可 转 债)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80% 。因 此 ,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可转 债品种, 需要 承担企 业因 经营 不善 导致 的一系 列对 可转 债缺 乏偿 还能力 、 对 可转 债赋 予条 款 不予履 行等 违 约风险 。 另外 , 本 基金 投 资的 可 转债 需要 承担 可转 债市场 的流 动性 风险 、 由 可转债 对应 正股 价格波 动带 来的 可转 债价 格波动 风险 , 以 及在 转股 期 内由于 可转 债正 股价 格低 于转股 价而 导 致不能 获得 转股 收益 的风 险等。 同时,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 这 虽然提升 了预期 收益 水平 ,也 增加 了一定 的预 期风 险水 平。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技能 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 此 外, 基金 管 理人的 职业 操守 和道 德标 准同样 都有 可能 对本 基金 回报带 来负 面影 响 。 因 此 ,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导 致本基 金资 产损 失 , 例 如 ,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 门欺诈 、 交易 错 误等。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 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 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 或者导 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 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 能来自 基金管理 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 销 售机 构 、 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 证券 交易所 、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 构、 中央 国债 登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7 记结算 中心 等等 。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 金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本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断 变 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 续大 量赎回而导致本基金 管理 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 品种 以应付本基金 赎回的现 金需要, 则可能使 本基金资 产变现困 难,本 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 险或承 担额外的 冲 击 成本。 (三)其他风险 1、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 争、代理 机构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本基 金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2、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 运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3、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4、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8 十 七、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备 案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合 同 生 效三年 后, 若基 金资 产规 模低 于2 亿元 的, 基 金合 同自动 终 止; 4、《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9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0 十 八、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 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1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 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务 的规 则;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2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告 义 务;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 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3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 不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 间在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4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5 (11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托 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6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权 委托证明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通 讯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会 议 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集 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 出席会议 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 和 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7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 对,汇总 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通讯开 会。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本人 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 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如果参 加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持有人的 基金份 额低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则召 集人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 后、六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有代 表三 分 之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 持有 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8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方 式 下,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 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表 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持 大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决 议,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过 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决 议,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应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9 (1)如大 会由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票 人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果 会议主持 人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或备 案 (视 届 时 有效适 用的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而定 )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 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或法 律法规 增加 新的 持有 人大 会机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 调整或 补充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0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执行方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30% , 若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满3 个 月可不 进行 收 益分配 ;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配利 润计算 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 金收益 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 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 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金 登记 机 构可将 基金 份额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1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银 行账户 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 H=E×1.0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管理 费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 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E×0.2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管 费每日计 算,逐日 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 的 种类中 第 3 -9 项费 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2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根据基 金发展情 况,履行 适当程 序后调整 基金管理 费率和 基金托管 费率。降 低基金 管理费率 以及降低 基金托 管费率, 无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 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包 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 票、债 券、 权证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包 括可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公司 债 、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国债 、 央行 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 本基金 同时 投资 于A 股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种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 法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对债券 资 产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投 资 于可转 债 ( 含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80% ; 股 票等权 益类 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如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二)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3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本 基金对 债券 资产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投资 于可 转债 ( 含分离 交 易可转 债 ) 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不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20%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本 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4)一 只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 的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百分之 三 ; 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之 十五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整 ; (15 ) 本 基金 投资 单只 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 且不 得超过 基 金净值 的10%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4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如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 或取消 上述禁止 性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相应 调整 投资 禁止 行为 的规定 ,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金的 估值日为 本基金相 关的证 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 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5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券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方 法、程序 及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 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6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 基金运 作过程中 ,如果由 于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或 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 过 错的 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 人 (“ 受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 则 ” 给予赔 偿,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 述估值 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 括但不 限于:资 料申报差 错、数 据传输差 错、数据 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7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原则 或 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估 值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行 评 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认 用 于基金 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基 金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 人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布 。 七、基金合同变更 、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经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生效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8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发起 式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三年 后 , 若 基金 资产 规 模低 于 2 亿元 的, 基金 合 同自动 终 止;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 是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金 财产清算 的分配方 案,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 产清算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9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 算过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告;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 计并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 基金财 产清 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 法律 各 方当事 人同意, 因《基金 合同》 而产生的 或与《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 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 按 照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争 议处理 期间,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 基金合 同》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销 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0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前海 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日 期: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基 金销售 、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中 国证 监 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刘 士余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 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 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业 务 ;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业 务 ; 代 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国 政府 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款承 诺 ; 组 织或 参加 银 团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 信调 查、 咨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1 询、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年 金 托管业 务 ; 产 业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 代 理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 行 、 网 上银 行业 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 对 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 的事项 进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 权证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包 括可转 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 公司 债 、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国债 、 央行 票据 、 地方政 府债 、 中期票 据 、 短 期融 资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 次 级债 、 债券回 购 、 银 行存 款等 。 本基金 同时 投资 于A 股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 类品种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 为:本 基金对 债券 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可转债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股 票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本 基金 对债券 资 产的 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80%; 投资 于可 转债 (含 分离交 易 可转债 )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股票等 权益 类资 产 的 投资 比例不 超过 基 金资产 的20%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2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8、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期 ; 14、 一只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行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分 之三 ; 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之 十五 ; 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15、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 票据的 额度 不得 超过 其发 行总额 度 的 10% , 并且 不得 超过基 金 净值 的10% ; 16、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3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经慎重选 择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选择 存 款银行 。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3、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 率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 项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六)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4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不包 括由于发 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 避 免基 金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至少提 前一个交 易日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 依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与 承 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 复印件、 缴款通 知书、基 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 号、划款 金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金托 管人在监 督基金 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做 出书 面说 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 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 投资的受 限证券登 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并 确保基 金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 因 基金 管 理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 登记存 管问 题 , 造 成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或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未按照 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 金托管 人报送相 关数据或 者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 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5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 与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相应 的风 险控 制补 充协 议,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和补充 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中 期票 据或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投资 管理制 度。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十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 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 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6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 未经基 金管理 人依据合 法程序作 出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 集期间的 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 开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7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基金托 管人可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设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 , 均需通 过 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 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 条件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人专 用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 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基金 管 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5、在本托 管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 业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用 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 使 用并 管 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债券 托管 与结 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算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同时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8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务 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 由 基金 托管 人 负 责妥善 保 管,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 的损坏 、 灭失 , 由此产 生 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 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券 不承 担 保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除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 产。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及 负债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9 2、估 值方 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如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所 上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债 券和权证 ,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据 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0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应 立即通知 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估 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1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5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抗 力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 未 能发现 该错 误而 造成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 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5、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 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或 其他情 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2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作 日内 完 成; 招募 说 明书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6 个月 更新 并 公告一 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 满后 45 日 内公 告 。 季 度报 告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 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年 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 有关 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 密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 , 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业 务专 用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按照 其 编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 情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 制 结果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保管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3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由注 册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金 管理人审 核并提交 基金托 管人保管 。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4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在基金 财产清 算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各自履 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 金清算 小组可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公 告 基 金清 算报告 ;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5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6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务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增 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 一)交易 对账单邮 寄服 务 1、基金 管 理人 可免 费为 投 资人 提 供基 金持 有证 明和 交易对 账单 邮寄 服务 。 投 资人可根 据需要 ,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客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 订制 、修改 或取 消该 服务 。 2、为 保障 基金 管理 人 能 及 时准确 地向 投资 人 提 供交 易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投资 人 务必 预 留准确 的通 讯地 址等 联系 方式, 若有 变更 须及 时更 新。 3、由 于交 易对 账单 记录 信 息属于 个人 隐私 或商 业机 密,因 此除 邮寄 方式 外, 基金管 理 人 不提 供传 真方 式, 但投资人 可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或 公司 网站 等方 式查 询相关 账户 信 息。 4、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资 料 邮寄服 务原 则上 采取 邮政 平信邮 寄方 式, 委托 第三 方公司 寄 出, 基金 管理 人 不 对邮 寄 材料的 送达 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也不 对因 邮寄 资料 出 现遗漏 、 泄露 而 导致的 任何 直接 或间 接损 害承担 任何 赔偿 责任 。 ( 二)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投 资人 提供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 息定制 服务 , 投资 人 可 根 据需要 , 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热 线或 官方网 站订 制、 修改 或取 消该服 务。 1、手机短 信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 基金 周末净 值、 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2、电子邮 件服务可 提供的 定制内容 包括 基金 周末净 值、 基金 交易确认 、分红 确认、 月 末账户 余额 等信 息。 3、除发送 份额持有 人定制 的上述信 息外, 基 金管理 人 会不定 期向留有 手机号 码和电 子 邮箱地 址的 投资 人 , 发 送 节日及 生日 问候 、 产品 推 广等信 息 。 若 投资 人 不 需 要接收 到该 类信 息,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客 服热线 取消 该项 服务 。 4、手机短 信息发送 依托于 外部通讯 服务商, 电子邮 件通过互 联网进行 信息传 送,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服务 规则 发送 相关信 息, 但不 对信 息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 三)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 金产 品 与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9 :00-17 :00 ) 为投 资人提 供服 务 , 客 服热 线 服务内 容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7 包括 业 务咨 询 、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 息定 制 、 资料修 改等 专项 服务 。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四)网上查询服务 投资人 可通 过前 海开 源基 金公司 网站 的“ 账户 查询 ”平台 完成 基金 账户 的查 询业务 。 公司网 址:www.qhkyfund.com (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 可以 拨打 前海 开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客 服热 线 或以 书信 、 电子 邮件 等 方式 , 对 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网点 所 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对于工作 日期间受 理的投 诉,以“ 及时回复 ”为处 理原则, 对于不能 及时回 复的投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在3 个工 作日之 内对 投资 人的 投诉 做出回 复 。 对 于非 工作 日 提出的 投诉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顺 延到下 1 个工作 日进 行回 复。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 六)网上开户与交 易服 务 投资人 可以 登录 前海 开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站 www.qhkyfund.com 进行 网上 交易。 适 用业务范 围包括: 基金账 户开户、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账户资料 变更、 分红方式 变更 、 信息查 询等 业务 。 网 上交 易 的有 关事项 另 行公 告。 ( 七)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代 销网 点为 投资 人提 供定期 投资 的服 务。 通过 定 期投资 计 划,投 资人 可以 通过 相关 渠道, 定期 申购 基金 份额 。定期 投资 计划 业务 规则 以公告 为准 。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8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 监事 、 高 级管 理人 员 以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前海 开源 资产管 理( 深圳 )有 限公 司(以 下简 称“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 )兼 职及 领薪 情 况如下 : 本基金 管理 人总 经理 、董 事蔡颖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董 事长 、法 定代 表人; 本基金 管理 人首 席运 营官 、董事 会秘 书 李 志祥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基金 管理 人滕 大江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本基金 管理 人联 席投 资总 监付柏 瑞先 生兼 任前 海开 源资管 公司 联席 总经 理; 本基金 管理 人专 户投 资部 员工龚 自勇 、 张卫 华、 陈 新、 李隽 、 黄 锦良 兼任 前 海开源 资管 公司投 资经 理。 上述人 员 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基金 管理 人除 上述 人员 以外未 有其 他董 事 、 监 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 前海开 源资 管公 司兼 任职 务的情 况。 (二)2015 年3 月 25 日至 2015 年9 月25 日 登载 于指定 报刊 和公司 网 站上 的公告 : 时间 公告 2015-09-25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陆金 所资管 为代 销机 构并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9-23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新浪 仓石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9-09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富济 财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9-09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锦安 基金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9-07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渤海 证券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2015-08-25 前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 2015-08-25 前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2015-08-18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中金 公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07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数米 基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8-06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钱景 财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8-03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长城 证券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7-20 前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2015-07-20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在安 信证 券开通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5-07-20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恒天 明泽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7-14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新兰 德为代 销机 构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7-09 前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第 一次 收益分 配公 告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09 2015-07-03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中期 资产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业务 并参 与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07-01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 金 2015 年 半年 度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 金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及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公告 2015-06-26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泰诚 财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6-24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汇付 金融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6-12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增财 基金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6-12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中信 期货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5-06-12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联泰 资产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6-10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中信 建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6-10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一路 财富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6-02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中国 农业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05-27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诺亚 正行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5-08 前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摘 要(2015 年第1 号) 2015-05-06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诺亚 正行为 代销 机构 并开 通定 投业务 的公 告 2015-05-06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与 开源 证券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4-23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参加 众禄 基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04-22 前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2015-04-18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增加 展恒 基金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转 换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5-04-04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转换 业务 实行 申购 补差费 率在 直销 机构 新增 支付渠 道优 惠的 公告 2015-03-30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 调整交 易所 固定 收益 品种 估值方 法的 公告 2015-03-30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继续 参与 中国工 商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5-03-27 前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报 告摘 要 2015-03-27 前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报 告 2015-03-25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金 在申 万宏 源证券 、 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 开通定 投业 务并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前海开源可 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等 的办 公 场所 , 投 资 人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 理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 书复制 件或 复 印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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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可转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3、《 前 海开 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 4、法 律意 见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存 放地 点 :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查 阅方 式 :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五 年十一 月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