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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红利(360005)

光大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1月)查看PDF公告

 
光大保 德信 红利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重 要提 示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05 年 12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206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本基金份额于2006 年2 月9 日至3 月17 日发售, 本基金合同于 2006 年3 月24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15 年 9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5 年6 月30 日。 
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复核了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1 三、 基 金管 理人 .............................................. 5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六、 基 金的 募集 ............................................. 46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6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46 九、 基 金的 投资 ............................................. 61 十、 基 金的 业绩 ............................................. 72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73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74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79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80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83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84 十 七、 风 险揭 示 ............................................... 88 十 八、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 91 十 九、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93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7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7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20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1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 121


1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治 理准 则 (试行) 》 、 《 光大 保德 信 红利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 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二、 释义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 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 金或 本基金 : 指光大 保德信 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指 《光大保 德信 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合同的任何 修订和 补充; 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指 《光大保德信 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更新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光 大 保 德 信 红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2 告》 ; 托 管协 议: 指 《光大保 德信 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协议的任 何修订和补充; 销 售代 理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和各基金代销机构签订的 《光大 保德信 红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对该协 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 国证 监会: 指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 国银 监会: 指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 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合同 法》 :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运作 办法》 : 指《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法 律法 规及相 关规 定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地方 性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定 的不时修订 和补充;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 理人 或 本基 金管理 人、 本公司 : 指光大 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指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销 售机 构: 指光大保德 信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直 销机 构: 指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中心; 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注 册登记 人: 指办 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 金销 售业务 : 指基金 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3 务; 注 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 建立管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及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指依 法取得和持有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 基 金投 资人 : 指个人投 资人 、 机构投资人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 及相 关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个 人投 资人 : 指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投资 人; 机 构投 资人 : 指在中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 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人; 基金 募 集期: 指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 : 指基 金募集期满, 基金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 集份额总额,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 金管理人依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 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 金合 同终止 日: 指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存 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 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 放日 : 指为投资人 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 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 易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 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N 日: 指T 日起( 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为自然数; 日/天:指公历日;


4 月: 指公历月;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 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 申购: 指 在开放式基金 成立后 的基金存续期间 , 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通过 基金销售机构 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 回: 指在开放式基金 成立后 的基金存续期间 , 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通 过基金销售机构申 请 将 手 中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一 定 价 格 卖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收 回 现金的行为 ; 巨 额赎 回: 指在开放式 基金 的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 金总 份额的10% ;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 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 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 为;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 指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 期扣款日、 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 金账 户: 指注册登记 人 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人持有基金份额余 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 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投 资指 令: 指基金管理 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 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 金资 产总值 : 指基金 购买的各类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5 基 金资 产净值 :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 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 金份 额净值 :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当日的基金 份额总数所得的基 金资产价值; 指 定报 刊: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 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网 站: 指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指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 可抗 力: 指任何无法 预见、 无 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 于: 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的变更; 国际、 国内金 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自然或人 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 作;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乱、 动乱、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收、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办公地 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法定代表人: 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6 亿元 股权结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 )持 55%的股权 保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 45%的股权 电话: (021)33074700 传真: (021)63351152


6 客服电话:4008-202-888, (021)53524620 联系人: 张弛 网址:www.epf.com.cn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 事会成 员 林昌先生, 董事 长, 北 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 部总经理 、 投资银行一部总经理 、 南方总部副总经理 、 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 、 光 大证券助理总裁。 现任本 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 Glenwyn P. Baptist 先生, 副董事长, 美国西 北大学管理系硕士学位,CFA, 美国国籍。 历任保德信金融集团企业金融部助理副总裁、 保德信金融集团研究部 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业务管理部首席运营官、 保德信金融集团市场及业务管理 部共同基金总监、 保德信金融集团投资管理部首席投资官。 现任保德信金融集团 业务管理部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 陶耿先生, 董事、 总经 理, 华东师范大学博士, 中国国籍, 曾任职于 中国银 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国证 监会上海监管局。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 总经理。 葛新元先生, 董事, 北 京师范大学博士、 南京大学博士后, 中国国籍。 历任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湘财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研究员,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 工程首席分析师、 衍生品部副总经理, 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 副 所长。现任光大富尊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俞大伟先生, 董事, 同 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江苏东华期货 有限公司苏州办交易部经纪人,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交易部经理, 河 南鑫福期货有限公司苏州代表处经理, 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副 经理、 经理, 上海中期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 王俪玲女士, 董事, 美 国波士顿大学硕士, 曾任荷兰银行 (中国台湾) 的法 务长,联 鼎法 律事务 所 (中国台 湾) 、泰运 法 律事务所 (中 国台湾 ) 律师。现任 保德信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兼区域顾问(中国台湾) 。


7 夏小华先生, 独立董事, 复旦大学政治经济学系学士, 中国国籍。 历 任交通 银行研究开发部经济研究处处长、 研究开发部副总经理 , 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常务 副行长、 行长、 党 委书记 、 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 现任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四级行员。 金德环先生, 独立董事,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教授, 中国国籍。 曾任 上海财 经大学财政金融系教研室主任、 财政系副主任、 证券期货学院副院长。 现任上海 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证券研究中心主任。 郑志先生,独立董事,华东政法学院(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 曾任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国浩律师集团 (上海) 事务 所律师、 上 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现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 师。 2 、监 事会成 员 孙佚 先生, 监事 长, 复 旦大学博士研究生 。 历任交通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产 品策划经理 ,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 光大证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兼 综合处处长 。现任光大国际营运总监 。 颜微潓女士, 监事, 新 加坡国立大学经济和数学双学士, 马来西亚国籍, 香 港证券业协会会员。 历任新加坡 Farenew Mondial 投资私人有限公司分析员 , DBS 唯高达亚洲有限公司合规经理 , 香港交易所上市部副总监 , 富通集团亚洲区域合 规总监。现任香港保德信亚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首席合规总监。 王永万先生, 监事, 吉 林财贸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士。 曾任海口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 海南省国际租 赁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财务主管,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营业部及南方总部财务经理,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 计主管,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本基金 管理人运营部总监。 郁疆先生, 监事, 澳大 利亚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长沙新民路营业部营销部经理、 市场总部经理及董事会办公室秘书, 诺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等职务。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后, 先后担任销售部高级经理、 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市场销 售(总)部总监兼券商 业务部总监。 3 、公 司高级 管理 人员


8 林昌先生,现任本 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简历同上。 陶耿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总经理 ,简历同上。 李 常 青 先 生 , 中欧 国 际工 商 学 院 EMBA 。历任中国科学技术 大学化 学系教 师,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同 (万 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 高级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北京办事处主任,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等职务, 2010 年7 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监察稽核部总监、战略发展部总监,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 盛松先生, 北京大学硕士, 中国国籍。 历任中 国光大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交易 部经理 ,光大 证 券资产 管理 总 部总经 理 ,2003 年 参加光 大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 ,2004 年 4 月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 梅雷军先生, 吉林大学机械系博士, 武汉大学机械系学士。 基金从业人员资 格。 曾任深圳蛇口安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电脑部总经理 、 光大证券电子商务一部总经 理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2004 年 7 月加入光 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基金管理 人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总监。 张 弛 先生 ,CFA , 英 国兰 卡 斯特 大 学(Lancaster University ) 金 融 学硕 士 。 曾任建设银行上海分行信贷员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 、 战略策划 部总监助理。 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 先后担任产品总监、 市场与 产品总监、 代理首席市场总监、 首席市场总监, 现任 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 席市场总监。 4 、 本 基金 基 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


吴娜女士,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06 年 3 月 24 日至 2006 年 7 月 8 日。 许春茂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06 年 7 月 8 日至 2010 年 4 月 9 14 日。 钱钧先生,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为 2010 年 4 月 15 日至 2011 年 6 月 1 日。 现任基金经理: 于进杰先生,CFA , 经济学硕士,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 职于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6 年 6 月 加盟光 大保德 信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任投 资 部研究 员,高 级研究 员 ;2007 年 12 月至 2009 年 9 月 兼任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09 年10 月至2010 年12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2 年2 月至 2014 年2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总监、 光大保德信红利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成员 陶耿 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董事、总经理。 盛松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总监。 戴奇雷先生, 现任本基金管理人 权益投资部总监 兼光大保德信中小盘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光大保德信均衡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光 大保德信动态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于进杰先生, 现 任本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总监兼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上述人员无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6、 编制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 和基金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按照 招募说 明 书列明 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证券 法 》 、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保 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法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防止以下禁止 性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11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 基金管 理 人承 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 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有误导、欺诈成份;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 度 1 、 内 部控制 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12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 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 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 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 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 公司内部控 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确保公司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2 、 内 部控制 的五 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和内部 监控。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 其他要素的基础, 它决定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基调, 并影 响着公司员工 的内控意识。 为此, 本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 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 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 操作相互 独立 。其次 , 公司更注 重“ 软控制 ” ,公司管 理层 牢固树 立 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 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 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 行: 一, 全公司各部门进行风 险的自我评估和分析, 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 二, 公司管 13 理层下的风险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 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 建 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 辨认和识别公司内外部的重大风险, 评估和分 析风险的重大性、 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 风险管理工作委员 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风险评估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控和评价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 作,并决策重大的风险管理事项。 (3) 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 项规章制度, 通过各种预防性的、 检查性的和修正性 的控制措施, 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 与公司资产、 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严格岗 位分离,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明确授权控制; 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 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 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 以确保识别、 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 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公司的规章 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 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 公司内 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 各部 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公司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 并 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 按照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 实现一线业务岗位、 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 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 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3 、 公 司的内 部控 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 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 14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 内 部控制 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机制 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 健全、 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公司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 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 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 “决策系统” 、 “执行系统” 、 “ 监 督系统” 三个方面。 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 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 关系。 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公司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 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办公会的直接领导下, 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投 资运作和内 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公司的决策系统、 执行系统进行全程、 动态的监控, 监 督 的对象 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 公司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 大致分为三个层 次: (1) 监事会—— 对董事、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 的 经营活动进 行监督; (3) 监察稽核部 ——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 对公司经营活动及各职能 部门进行内 部监督。 5 、内部 控制 层次 (1) 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 。公司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 签署自律承诺书, 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以及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保证良好的 职业操守; 保证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等。 公 司 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 对其 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15 监管规定、 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则, 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负 直接责任; (2) 公司管理层 的控制。 公司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 管理和监督 公司各 个 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 以确保公司 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 。 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 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 。 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 董事会 及其 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 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 理建议应予采纳, 公司规定的风险控 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 最终责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 合理性和有 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6 、 内 部控制 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 是公司内 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 《公司章程》 —— 指经股东会批准的 《公司章程》 , 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基本依据;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 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是公司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 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监 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财务制 度、 档案管理制度、 印 章管理办法、 行政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业绩评 估考核制度、 员工对外兼职管理办法、 员工行为规范、 纪律程序和应急情况处理 与业务连续制度等; (4) 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 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 的具体说明。 它不仅是公司业务、 管理、 监督 的需要, 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 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 16 订、 修改, 经总经理办 公会批准后实施的。 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7 、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内部 控制 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持、 完善、 实施和有效执 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 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完备, 并承诺将 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7 月20 日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张志永 电话:021-62677777 -212004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托管业务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 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 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 稽核监察处、 运营 管理处 、 期货业务管理处、 期货存 管结算处和养老金管理中心 等处室,共有员工 9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兴 业银行已托 管开放式基金53 只,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2093.37 亿元。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说 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 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18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制订、 调整可持续健康发展 的风险管理战略、 政策和目标, 定期评估 全行风险状况, 评价 全行风险管理部门 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 并提出完善 全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为 全行业 务战略的实现提供风险控制保障。 为加强高级管理层对全行内部控制的领导, 有 效防范风险, 该行还成立了在行长领导下的内部控制委员会, 由分管风险管理的 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 总行办公室、 计划财务部、 研究规划部、 审计 部、 风险管 理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内部控制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也 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其主要职责是审查、 批准落实董事会风险管理政策的具体 措施,审议部门提交的风险管理政策建议,审批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等。 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专职内控监督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内部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风 险控制覆盖资产托管业务的所有处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 内 部处室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 相对独立。 内部控制 的监督、 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 执行部门, 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 核监察处, 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工作 进 行指导和监督 ;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墙原则: 托 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常操作 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19 (6) 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 权威性, 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 (7) 审慎性原则。 内 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 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 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 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 风险识别与评估: 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 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 监控 ; (5) 人员管理: 进行 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 (6) 应急预案: 制定 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 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本基 金管 理人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基 金法 》 、 《 运 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费用的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违 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基金 合 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20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 定,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 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 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 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一) 直销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电话: (021)63352934,63352937 传真: (021)63350429 客服 电话:4008-202-888, (021)53524620 联系人: 刘佳 网址:www.epf.com.cn ( 二) 代销机 构 1. 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2. 中 国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 国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2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全 国) 网址:www.boc.cn 4. 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 国邮 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www.psbc.com 6. 中 国光 大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3636150 传真:010-63639709


23 网址:www.cebbank.com 7. 招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9. 上 海浦 东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24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 中 信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兴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北 京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宁 波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25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 银行大楼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宁波 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 (上 海、北京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4. 中 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15. 上 海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客服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26 16. 平 安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pingan.com 17. 华 夏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8. 广 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9. 上 海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3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969 网址: www.srcb.com 20. 东 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27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客服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谭少筠 电话:0769-22118343 传真:0769-22320896 网址: www.drcbank.com 21. 浙 江稠 州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客服电话:(0571)96527 、4008096527 联系人:董晓岚、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网址:www.czcb.com.cn 22. 洛 阳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客服电话:96699 联系人: 王军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8 23. 光 大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24. 海 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金芸 网址:www.htsec.com 25.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100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网址:www.newone.com.cn


29 26.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27. 山 西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人:郭熠 网址:www.i618.com.cn 28. 平 安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 (0755 )22626172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0 29. 中 信证 券(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传真: (0571 )8578377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30. 广 发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 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 (020)87555305 网站:www.gf.com.cn 31. 申 万宏 源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021-33388211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1 32. 中 信建 投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 www.csc108.com


33. 中 信证 券(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 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 www.citicssd.com 34. 东 方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7888 客服电话: (021 )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32 35. 湘 财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 -68865680 联系人: 钟康莺 网址:www.xcsc.com


36. 国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46298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飞 客服电话: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37. 兴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 www.xyzq.com.cn 38. 中 国银 河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33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9. 安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2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号楼 7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 -82558305 客服电话: 400 -800 -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40. 上 海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 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电话:021-51539888 联系人:张瑾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全国 ) 41. 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站:www.qlzq.com.cn


34 42. 浙 商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963 联系人:吴颖 客服电话:0571-87902079 网址:www.stocke.com 43.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4. 华 泰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 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5.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3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755 )83073087 传真: (0755 )83073104 联系人:陈忠 网址: www.cs.ecitic.com 46.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47.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站: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48. 华 福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36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49. 中 国中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11 、12 、13、15 、16、18 、19 、20、 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50. 江 海证 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联系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 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1. 财 富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37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52. 方 正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联系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3. 上 海好 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www.ehowbuy.com 54. 上 海天 天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8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分机 7019


传真:021-6438379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5. 深 圳众 禄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6. 杭 州数 米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 021-60897869 、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7.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39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58.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刘艳妮 (运营部)


电话: 021-38509606 传真: 021-38509777 网址:www.noah-fund.com 59. 北 京展 恒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服电话:


400 888 6661 联系人:


张晶晶 电话:


010--62020088--8105 传真:


010--62020088--8802 地址:


www.myfund.com 60. 包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包商银行


40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客服电话:96016 (内 蒙、北京) ,967210 ( 深圳、宁波) ,65558555 (成 都) 联系人: 刘芳 电话 :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网址:www.bsb.com.cn 61. 和 讯信 息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周轶 电话: 021-20835789 传真: 021-20835885 网址:licaike.hexun.com 62. 上 海利 得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宝山区蕰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 广场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 程毅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63. 万 银财 富(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41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客服电话:400-808-0069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www.wy-fund.com 64.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65. 晋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上官永清 客服电话:95105588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公司网址:www.jshbank.com 66. 北 京增 财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42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 孙晋峰 电话: 010-6700098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公司网址:www.zcvc.com.cn 67. 一 路财 富(北 京) 信息科 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德胜园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卜石红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68. 北 京钱 景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联系人: 魏争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43 69. 深 圳市 新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刘宝文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公司网址: http://8.jrj.com 70. 上 海联 泰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金钟路 658 号 2 号楼 B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客服电话:021-51507071 联系人: 凌秋艳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71.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京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代表人: 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 宋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 010-85894285 公司网址: www.yixinfund.com


44 72.


申 万宏源 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73. 上 海汇 付金融 服务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陈 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74. 浙 江金 观诚财 富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 市拱墅区 登云路 45 号( 锦昌大厦 )1 幢 10 单元 1001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拱墅区 登云路 55 号 ( 锦昌大厦)1 号楼 1 楼金 观诚财富 大厅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068-0058 联系人: 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45 传真:0571-88337666 75. 上 海陆 金所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 陆家 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www.lufunds.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 点) ,并另行公告 。 ( 三)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光大保德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法定代表人: 林昌 电话: (021)63350651 传真: (021)63352652 联系人: 杨静 ( 四)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办公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580 号南证大厦 45、46 层 负责人 :倪俊骥


46 电话: (021)52341668 传真: (021)62676960 联系人: 宣伟华 经办律师: 宣伟华、屠勰、孙翀 ( 五)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公司全称:安永 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 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 蒋燕华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募集期为 2006 年 2 月 9 日至 2006 年 3 月 17 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 额为 532,277,760.80 元人民币, 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 共计 193,313.81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4,061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 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 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共计 532,471,074.6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3 月 24 日正式生效。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3 月 24 日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一) 申购、 赎回 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机构及基金 47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进行。 若发生 销售机构变 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销售机构变更 后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申购、 赎回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 最迟在开放 申购和赎回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明示。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等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 日及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 整并 最迟 在调 整前 2 日在至少 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 投资理财中心 每个账户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3、 本 基金对 单个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比 例或数 量不设 限 制,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 余 额部分 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5、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市场情 况,调 整申购 金 额和赎 回份额 的数量 限 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 最迟在 调 整前 2 日在至 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刊 登 公告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 。


48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 即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价 格以受 理申请 当日收 市 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 购,份 额 赎回” 原则, 即本基 金 申购以 金额申 请,基 金 赎回以 基金份额申请; 3、在 分级申 购限制 的 情况下 ,申购 费用单 笔 申购确 认金额 对应的 费 率及单 笔确认的申购金额按照外扣法计算公式计算; 4、 当 日的申 购和赎 回 申请可 以在当 日交易 结 束时间 前 撤销 ,在当 日 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5、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 基金运 作的实 际情况 在 不损害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的 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2 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申 购与赎 回的 申请方 式 基金投资人须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 、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的确 认与 通知 对在 T 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 T+ 2 个工作日到其办理申请业务的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3 、 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额到 账, 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 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49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 T+7 日内划往赎回人预 留的银行 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 理。 若投资者进行申购申请后, 基金管理人发生灾害导致无法对申购人及其份额 进行准确确认时, 基金管理人会将所有申购款项退还至各 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在 基金管理人相 关能力恢复后再次提交申购申请。 ( 六) 申购与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 、 申 购数额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 所有。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 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 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 以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 归基金资产所有。 2 、 基 金申购 份额 的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 申 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按采用比例费率。 投资人 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 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500 万元 0.9%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例:某 投资人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 ,申购 当日的 基 50 金份额 净值为 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5,000/ (1+1.5% )=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 -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20 =4,105.0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4,105.09 份基金份额。 3 、 基 金赎回 金额 的计算 :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5% ,由赎回人承担。具 体费率如下: 持 有期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 2 年(含 2 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例:某 投资人投资赎回 5000 份本基金, 持有时间为 1 年以内,在 对应费率 为0.5%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5,000 ×1.2=6,000 元 赎回 费用=5,000 ×1.2×0.5% =30 元 赎回 金额=6,000 -30=5,970 元 即投资人 赎回5,000 份本基金,可得到5,970 元。 4 、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公式 申请日 (T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 并在下一交 易日(T +1 日)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可以 适 当延迟计 算或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51 T日 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份数。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费用 及其 用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及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记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中25% 归入基金资产, 其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登记费等手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 调低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在招募说明 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 最迟在调整实施新的费率之日 前 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 投资人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八) 申购和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可以 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交易时间之前可以 撤销。 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2日 (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 +1 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2日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52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 办理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1) 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 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4) 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时; (6)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至(4) 项或 (6) (7) 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 刊登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5)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全额退还申购申请人。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 暂 停接受 和办 理赎回 申请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或办理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最迟 在2 日内刊 登暂停 赎回的 公 告 并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 支付的, 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53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 支付。 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转出 申请份额-申 购申请 份 额-转入 申请 份额) 超 过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时 ,为 巨额赎回。 2 、 巨 额赎回 的处 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 回、部分延期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 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 部分延期赎回: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并以 下一个开放日当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 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暂停赎回: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 (含 2 个开放日)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4 ( 十一 ) 其他 暂停 申购和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经批准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2日内 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 上刊 登 暂停公告 。暂 停期间 , 基金管理人 将每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1次。 ( 十二 )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 间超过1 天但 少于2 周, 基金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回日的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报刊和网站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果 发生 暂停的 时 间超过2 周, 基金管 理 人应在暂 停期 间每2 周 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1次。 暂 停结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最迟提 前2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 报刊和网 站上 连续刊 登 基金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 转换 1. 基 金转 换 业务 适用 投资者 范围 已持有本公 司管理的基金中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2.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55 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 江) 有限责任公司、 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技 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 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 司 、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 。 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与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 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 3. 基 金转 换 办 理 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 务办理时间相同。


4. 基 金转 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56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 用=转 出金额 × 转出基 金赎回 费率+ 转 出金额 ×(1 -转出 基 金赎回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股票型 、 混合型 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 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 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 基金 的申购费率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 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基 金转 换规则


1)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 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基 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2) 基金转换采取 “未知价” 法, 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 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基金转换遵循 “份额转换” 的原则, 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当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100 份时 ,必须一次性申请转换。 4) 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转换费用实行内扣法收取,基金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57 6. 基 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 交 易时间结束后即不得撤销。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进行确认, 确认成功后为基金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 册登记手续。 3) 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按规定 予以公告。 7. 暂 停基 金转换 的情 形及处 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 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已载 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 理人应按规定予以公告。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 定每月申购时间 和申购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 定 期定 额申购 业务 适用投 资者 范围 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办 理时 间


58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3. 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 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稠 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 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 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 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和讯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万银财富 (北京 )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 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路财富(北京) 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 上海汇付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营业网点办理本 基金的定期 定额申购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会选择其他 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并将按有 59 关规定予以公告。


4. 办 理方 式


1. 申 请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的 投 资 者 须 拥 有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放式基金账户,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规定;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凭证到指定的各销售 机构网点申请办理 光大保德信 开放式基金的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具体办理程序请 遵循 各销售机构的 有关 规定。 5. 扣 款金 额


光大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与代销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 款金额, 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含100 元), 不设金额级差。 光大 保德信红利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投资者可与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平 台 约定每月 固定扣款金额,每月扣款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 元( 含 1 元) ,不设 金额级差。 6. 扣 款日 期


1. 投资者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日期; 2. 如果在约定的扣款日前投资者开办定期定额业务的申请得到成功确认, 则首 次扣款日为当月,否则为次月。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月固定扣款日和扣款金额进行自 动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到下一基金开放日;


2. 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月固定扣款账户;


3. 投资者账户余额不足则不扣款, 请投资者 于每月扣款日前在账户内按约定存 足资金,以保证业务申请的成功受理。


8. 申 购费 率


目前 光大保德信红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业务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故定期定额申购也只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如无另行公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 计费方式等同于一般的申购业务。


9. 交 易确 认


每月实 际扣款 日与基 金 申购申 请日为 同一日 , 以该日( T 日)的基 金 单位资 产净值为 基准 计算申 购 份额 ,申 购份 额将在 T+1 工作 日确认 成功后 直接计入 投 60 资者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自 T+2 工作日起查询 定期定额申购成交情况。


10. 变 更与 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月 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 可提出变更申请; 如果投资者 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可提出解除申请,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相关销售机构 的规定。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转托管 、冻 结 和解 冻 1 、 非 交易过 户 非交易过 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 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 或合格 境外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 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 、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 (认购) 基金份额, 但在赎回的情况下, 必须向原申购 (认购) 的 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 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 申购 (认购) 基 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 (认购) 基 金的销售机 构发出 转托管指令, 缴纳转托管手续费, 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 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 赎回其基金份额。 3 、基金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61 与解冻, 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办理基金份额的 其他冻结业务, 相应的业务规则及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实施, 但相关的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 对高分红 类股票及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 股票进行投资, 为基金资 产 获取稳定的当期收益 和长期增值。 ( 二) 投资理 念 投资收益的短期实现和长期稳定相结合。 ( 三) 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股票资产占基金净资产不少于 60% , 最高可达基金净 资产 90% ,其余资产除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外 ,还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包括债券、 可转债、央行票据、回购、权证等。 ( 四) 投资策 略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强调收益的当期实现与资产的长 期增值。 高分红类股 票及 其他 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力量, 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各种数量模型 工具,采用科学的投资策略,发现和捕捉市场的机会,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1 、 总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1) 基金经理在公司开发的多种数量工具支持下, 结合市场中各项分析研究 结果, 对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相关因素进行归纳和总结, 以求最大可能地预测未 来市场的整体变化方向; (2) 根据对市场变化预测的结果,对 各子市场平均收益率进行分析和预测, 如股票市场平均股息率、 市净率、 不同久期的 国债收益率等, 最终形成投资者的 平均收益预期;


62 (3)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上述研究分析结果, 积极灵活地配置各 战略资产的投资比例, 同时及时跟踪和深度分析国家的各项政策, 对可能出现的 特别投资机会领先布局。 2 、 股 票投资 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基金经理将通过树状集群评价体系对整体行业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 评价 体系中包括短期因素指标和长期因素指标, 这些指标中特别强调行业的盈利模式 和盈利程度、 盈利的可持续性、 行业平均市盈率、 市净率、 行业处于 的生命周期 阶段、 行业的可替代性、 基金经理与市场普遍看法的不一 致性等。 通过上述分析, 形 成本基金投资的重点考虑行业。 (2) 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为投资高分红类股票的基金, 高分红类股票为 实际或预期现金股息率 (税后) 大于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的股票。 研究团队根据上述 总体资 产配置和行业配置 结果, 利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可投资股票进行初步选 择, 形成本基金投资的备选股票池。 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必须是高分红或具有 投 资 价值的 股票,以求实现基金资产的短期收益与长期增值的目标。 入选股票必须满足以下至少 1 个指标的个股, 其中满足第一个条件的个股不 少于所有备选股票的 80% : ? 实际或预期 现金股息率 (税后) 大于 当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 ? 投资团队在公司模型支持下认为具有特别投资价值的股票。 预期 现金股息率 将采用以下步骤确定: ①对备选股票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 对其盈利质量进行评估, 在其财务 状况健康的前提下对利润分配等历史信息进行归纳, 了解该公司的利润 分配倾向和历史现金分红比例,并以此作为预测该公司未来分红的基 础; ②对备选股票的未来盈利水平、 扩张投资计划、 现金流变化以及管理层 分红意愿等多项内容进行分析, 预测 公司未来的每股收益和现金分红, 确定其预期现金股息收益率; ③ 对于那些没有或较少分红的股票我们也会进一步分析其盈利模式和 63 增长潜力。 对那些增长稳定、 并可能进行高分红的股票进行股息率预测, 并选入备选股票池。 在上述备选股票池建立完成后, 基金经理通过数量模型的支持和公司基本面 研究,对备选股票的价值进行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① 根 据 资 本 市 场 状 况 和 公 司/ 行 业 板 块 的 未 来 发 展 前 景 , 获 取 市 场 对 备 选股票价值判断的情报; ②对备选股票在市场中的各项分析研究结果进行归纳和总结, 应用 P/E、 P/B、PEG 和现金流折现等多种评估工具对股票进行估值分析; ③对积极参与中国金融市场改革和创新的备选股票 进行分析, 重点关注 那些具有良好现金收益的个股, 如: 股权分置 改革中具备较好补偿方案 的股票, 以较大现金补偿的股票, 采用合理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的股票 等。 通过上述的工作, 基金经理将在备选股票库中最终选定估值合理、 公司持续 性发展可以保证其长期分红趋势的股票进行投资,并构建投资组合。 3 、 债 券投资 策略 基金管理人采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作为本基金进行国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可转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方面自上而下的分析及 债券市场方面自下而上的分析, 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 并作为债券组合 久期选择的 主要依据。 在利率预期调整方法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备选 投资品种的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度等因素的 分析评估, 并灵活地采用收益率曲线方法、 市场和品种 选择方法等以组建一个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 4 、其他 品种 投资 策略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 将部分资产投资于 央行票据、 正、 逆回购 等 短期货币市场工具或保留为现金。 同时基金经理将通过 适时的投资于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 另外, 本基金 被动持有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 也将根据基金管理人 对权证价值的判断, 在进行 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 上,适当投资于权证,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收益,减少风险。


64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 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 非实质性的 调整, 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业绩比较基准 =75% × 上证红利指数+20% × 中 证 全债指数+5% × 银行活 期 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出现 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核准后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 公告 。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主动操作的 混合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 本 基金力争在 科学的风险 管理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 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 (七) 投资 决策 1 、 投 资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 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 的影响; ?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 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 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环境、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 、 投 资管理 程序 本基金强调团队式的投资管理机制, 是国际成熟投资理念及本土长期投资经 验的有效组合。 在强调团队式管理机制的同时, 各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各司其职, 明确权限设置及分工,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


65 (1 ) 投资决 策委员 会 是公司 负责宏 观投资 决 策和投 资监督 的机构 , 确定投 资原则、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及权限设置; 决定业绩 比较基 准的变更; 决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授权并审核批准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 项目;定期对投资流程及投资决定进行审查。 投资决策委员会 将通过定期决策, 确定资产的战略配置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 会 由总经理、 首席投资总监、首席运营 总监 、基金经理、交易总监等 人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 的主席由首席投资总监担任, 一般每 月召开例会, 如发生重 大事宜, 投资决策委员会 召开临时会议做出相应决策; (2 ) 首席投 资总监 负 责投资 组合委 员会的 日 常管理 ,投资 组合委 员 会每周 召开例会, 决定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方案, 对日常投资流程和投资决 策进 行审查; 评估投资流程中的各个因素以便进一步优化整个流程, 及时适应市 场环境的变 化。 投资组合委员会由 首席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人 员组成; 投资组合委员会根据资产配置建议, 对于各类短期市场因素 (如: 政 策、 人 气等等) ,进 行评估 , 通过投票 的方 式对于 定 性指标得 出结 论,从 而 对资产配置 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资产配置所需的风险收益的测算工作和资产配置建议由资产配置经理及资 产配置小组负责; (3 ) 基金经 理主要 负 责投资 组合的 日常管 理 ,使投 资组合 的风险 收 益特征 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经理着重关注行业景气状况及未来变动趋势, 对 行业进行评 级, 为投资组合优化提供行业选择的投资建议。 此外, 基金经理还负 责研究新股 及股票增发策略,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对于需要重点投资的个股进行估值定 价,向投资组合委员会提出建议; (4 ) 高级债 券经理 侧 重于宏 观经济 研究及 债 券研究 ,负责 投资组 合 中债券 部分的构建及日常管理; (5 ) 数量分 析员着 重 关注量 化研究 ,关注 证 券估值 及预期 收益率 预 测,每 日将股票基本数据导入多因素数量模型, 由数量模型预估股票预期收益率, 作为 投资组合构建的重要依据; (6 ) 研究员 着重评 估 数据质 量及可 靠度, 通 过走访 公司, 对上市 公 司商业 66 运营模式, 公 司治理情况, 盈利状况及成长性, 管理者能力和诚信度等基本面因 素进行综合评估, 并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评级, 为投资组合 优化提供个股选择的建议; (7 ) 数量分 析员将 多 因素数 量模型 估算的 股 票预期 收益率 及投资 团 队设置 的投资组合优化参数导入投资组合优化器, 产生经优化的投资组合备选方案, 报 投资组合委员会审议批准; (8 ) 投资组 合方案 经 首席投 资总监 负责的 投 资组合 委员会 批准后 , 由基金 经理制定具体的建仓平仓计划, 并决定买卖时机, 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 交易室。基金经理还应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 动性风险; (9 ) 集中交 易室依 据 投资指 令制定 交易策 略 ,统一 执行投 资交易 计 划,进 行具体交易,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投资组合决定权必须与交易 下单权严格分离; (10 )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 施。 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投资组合方案 执行完毕, 基金经理负责向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组合委 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11 ) 数量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 并 提供相关报告, 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 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 资策略实施效果, 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 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使其 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 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 八) 投资限 制 依照《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 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 金额 不得 超过 本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7 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不 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有 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 权 证的10% ; 7、 本基金投资于 高分红类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9、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上述受限 于法律法规的投资比例将依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范性的不时修 改而同步修改 并予以公告 ; 11、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因证券市场 变化、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2、4、5、6 、7、8 项规定的 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 毕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九) 禁止行 为 依照 《基 金法》 、 及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卖 与其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 的股 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68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9、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 十)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股东 和债 权人 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护基 金 投 资人的利益;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 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 金 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十一 ) 基金 的融 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报 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788,889,390.19 82.24 其中: 股票 1,788,889,390.19 82.2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80,000,000.00 3.68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 计 302,973,409.41 13.93 7 其他资 产 3,465,052.99 0.16 8 合计 2,175,327,852.59 100.00


69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46,579,930.00 2.34 B 采矿业 28,801.10 0.00 C 制造业 458,420,748.54 23.05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265,795.00 0.01 E 建筑业 41,969,251.58 2.11 F 批发和零售业 92,363,763.22 4.64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8,420.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5,591.00 0.0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227,438,518.91 11.44 J 金融业 598,516,816.96 30.10 K 房地产业 100,856,752.88 5.0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71,400,896.42 8.6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 22,748,633.60 1.14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265,395.68 0.01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722,458.50 0.34


70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21,287,616.80 1.07 S 综合 - - 合计 1,788,889,390.19 89.96 3.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 票 名 称 期末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 1 002400 省 广 股 份 6,785,467 171,400,896.42 8.62 2 600000 浦 发 银 行 7,556,592 128,159,800.32 6.44 3 601318 中 国 平 安 1,280,000 104,883,200.00 5.27 4 000002 万


科 A 5,999,994 87,119,912.88 4.38 5 601628 中 国 人 寿 2,499,896 78,296,742.72 3.94 6 601988 中 国 银 行 16,000,000 78,240,000.00 3.93 7 601169 北 京 银 行 5,499,904 73,258,721.28 3.68


71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 票 名 称 期末数量(股) 期末市值(元) 市值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 8 601166 兴 业 银 行 4,000,000 69,000,000.00 3.47 9 601877 正 泰 电 器 2,148,640 67,510,268.80 3.39 10 300016 北 陆 药 业 1,500,000 64,065,000.00 3.22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债券。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的构成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82,767.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7,802.08 5 应收申购款 1,054,483.70


7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65,052.9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可转债。 (5) 报告期内本基金无 权 证投资。 (6) 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 资资产支持证券。 (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投资股指期货交易。 (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 投资国债期货交易。 (9)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 投资贵金属。 (10)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1877 正泰电 器 67,510,268.80 3.39 重大资 产重 组 十、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 金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 其未来表 现。 投资有 风 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59.91% 1.23% 57.93% 1.15% 1.98% 0.08% 2007 年 175.07% 2.02% 108.62% 2.01% 66.45% 0.01% 2008 年 -58.10% 2.56% -56.69% 2.40% -1.41% 0.16% 2009 年 83.01% 1.71% 66.77% 1.62% 16.24% 0.09%


73 2010 年 -4.82% 1.47% -16.55% 1.09% 11.73% 0.38% 2011 年 -18.73% 1.05% -13.25% 0.88% -5.48% 0.17% 2012 年 16.26% 1.08% 6.22% 0.86% 10.04% 0.22% 2013 年 1.99% 1.19% -8.04% 1.15% 10.03% 0.04% 2014 年 29.78% 1.07% 39.85% 0.86% -10.07% 0.2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6 月30 日 48.41% 2.20% 28.79% 1.82% 19.62% 0.38%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2015 年6 月30 日 495.96% 1.62% 200.42% 1.47% 295.54% 0.15%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注: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 2006 年3 月 24 日至 2006 年9 月23 日。 建 仓期结束时本基金 各项资 产配置比例符合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比 例 限制 及 投 资组 合 的 比 例 范 围。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1 、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 74 款项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 、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 和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 于 基金的 资金清算业务 ,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 “光大保德信 红利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光大保德信 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1、 本 基金财 产独立 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注册 登记人 和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因基金 财产的 管 理、运 用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和基 金 代销 机构 以 其 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被 依法宣 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 6、除 依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处 分外, 基金财 产 不得被 处分。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75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 价格 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三)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 76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 本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 四) 估值对 象 本 基 金 按 照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的 估 值 原 则 ,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进行估值。 ( 五) 估值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 加密传真 报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签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七)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1、 差错处理原则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 错误。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 差错已 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 失 时,差 错责任 方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 77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 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 错已得到更正 ; (2 ) 因基金 估值错 误 给 投资 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先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 (3 )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 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 而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给基金 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 (4 ) 因差错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 方”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5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6 ) 差错责 任方拒 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 基 金管理 人过错 造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7 ) 基金管 理人计 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 告的, 由此给基金 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就实际向 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8 ) 由于托 管协议 一 方当事 人提供 的信息 错 误,另 一方当 事人在 采 取了合 理必要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计算错误造成基金 投资人或 78 基金的损失的,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 (9 ) 由于证 券交易 所 或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 的 数据错 误以及 不可抗 力 因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 (10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11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差错处理的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差 错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 人,并 根据差 错发生 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 根据差 错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 由差错 的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 根据差 错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的 交易数 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公告、 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 重 大转变 ,而基 金管 理 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 果出现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属于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导 致基金 管 理人不 79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 九)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仍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1、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 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 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 式分为 两种: 现金分 红 与红利 再投资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3、 在符合基金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至多 5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 。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 ,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80 4、 基金当期收益须先弥补上 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 期收益分配; 5、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 红 利分配 时所发 生 的银行 转账或 其他手 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自行承 担 ; 8、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益的分配对象、 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 理人应在2 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 收益分 配中 发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十 四、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 、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 、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式、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81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托管费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3) 上 述“1、 基 金费 用 的种类 ”中 第 (3 ) -(7) 项费 用由基 金 托管人根 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 、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 会计师费、 律师费、 信息 披露费 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4 、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及基金托管费,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过 。 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公告。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 、 认 购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记入基金资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 设立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认购费率 设置如下表所示:


82 认 购金 额(含 认购 费) 认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0%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500 万元 0.6%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2 、 申 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 不记入基金资产,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及销 售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申 购费 率 50 万元以下 1.5% 50 万元(含 50 万元)到500 万元 0.9%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3 、 赎 回费 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 费及注册登记费后, 余额部分全部 归入基金资产, 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费比例 为 赎回费总额的25% 。 本 基金赎回费 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持 有期 赎 回费 率 1 年以内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 2 年(含 2 年)及以上 0%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4 、 转 换费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 定。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办理该项业务的基金投资者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金额=转出 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2) 转换费用: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 用=转 出金额 × 转出基 金赎回 费率+ 转 出金额 ×(1 -转出 基 金赎回 83 费率)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1+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差)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各股票型 、 混合型 基金在转换过程中转出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或转入基金申 购费用为固定费用时, 则该基金计算补差费率时 的转出基金的原申购费率或转入 基金 的申购费率视为 0; 基金在完成转换后不 连续计算持有期; 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为基金转换当日转出金额对应得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之差。 具体赎回费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差请参照相应的基金合同或相关公告。 3) 转入金额与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5、 经 报中国 证监会 批 准,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 上述范 围内调 整申购 费 率和赎 回费率, 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如果调高申购或赎回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三) 其他费 用 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 易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诉讼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 四)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十 五、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84 1、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 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 基 金管理 人为本 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 , 基金管 理人也 可以委 托 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 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 6、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 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的 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8、 上 述规定 因国家 法 律、法 规或政 策变化 而 发生调 整时, 经中国 证 监会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本 基金管 理人聘 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基金 年 度财务 报表及 其他规 定 事项进 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并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的资格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 的同意; 3、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 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更换。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 告。 十 六、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一) 信息披 露的 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 《基金法》 、 《信息 披 露办法》 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85 露的信息资料。 ( 二) 信息披 露的 内容及 时间 1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基金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 ,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2)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86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 、 基 金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 的主要 业务人 员在一 年 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人及 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他 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87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 、 基 金资产 净值 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 澄 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查阅。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将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 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投资人 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88 十 七、 风 险揭 示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 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 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 风险收 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 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 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 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 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 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 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 购买力风险 基金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 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89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 产品研 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管理风险 (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 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 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例 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理 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流动 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 效不高; 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或变现成本高; 在 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 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 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 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 基 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 申购 和 大额赎回 时表现尤为突出。 (2) 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 情况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 在进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卖出行 90 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 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4、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分红类股票的混合型基金,投资人面临的风险主要 为: (1) 投资品种风 险 由于股票市场的热点是在不断变化的, 高分红类股票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表现 与 其他类型股票有所不同, 造成本基金的收益低于 其他类型的股票基金; 高分红 类股票可能对该公司的分红方案尤其敏感, 如果未达到市场预期, 可能会造成该 公司股票较大幅度的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另外, 上市 公司分红情 况和其成长性有着一定的关联关系, 过高的分红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经营及其成 长性。 (2) 股票市场的整体风险 本基金是 混合型 基金, 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 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 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 当股票市场收益变动、 波动提高时, 本基 金 的收益可 能会受到影响。 5、其他风险 (1) 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险。 (2) 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 投资人 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 断变化, 若是由于 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 量现金; 或由于 投资人 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 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91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4)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影响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 除 基金管 理人直 接 办理本 基金的 销售外 , 本基金 还通过 兴业 银 行 等代销 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基 金的 终止与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 、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组, 清算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清算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 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 92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的职责是: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 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 金清算 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 金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 若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 基 金清算 的公 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6 、 基 金清算 账 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 财产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3 十 九、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1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 还在 基金交 易过 程中因 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3)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制 订、 修改并 公布 有关基 金募 集、认 94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 基金转换、 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 解冻、 收 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成 立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独立 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5)收取基金管理费,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6)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收取基金认购费、 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7)自 行担 任本基 金的 注册登 记人 ,或选 择、 更换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依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 护本基金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 择、 更换适 当的 基金 代 销机 构 ,并 有权 依照销 售与 服务代 理协 议对基 金代销机构的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2)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代表 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6)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7)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95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 他权利。 (2) 基金管 理人 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 以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配 备足 够的专 业人 员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或委 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9)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 格按 照《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本基金合同 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6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15)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16)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按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保 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2)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包括因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活动; 2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 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97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并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如 认为基 金管 理人违 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以及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8)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或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 使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等事项 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98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份 额和赎回金额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 16)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20)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参加基金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5)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6)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99 28)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1 、召 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高 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 (4) 更换基金管 理人; (5) 更换基金托管人; (6)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 他 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情形。 2 、以 下情况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3 、 召 集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100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基 金 托管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 开的,应 当 自行 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该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日提请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之比例计算,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5)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时间、 地点、 方式及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 择确定。 4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01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 通知中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时间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5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 的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应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应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 参 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已经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了会议通知;


102 2)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3) 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包括其授权代表)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50% ) ; 4)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6 、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节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对 于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提 案,大 会召 集人应 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案 进行审议: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103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得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大会审议的, 其时间间隔不 少于6 个月,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 1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 第 2 个工作日 在公 证机构 的 监督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 部有效表 决 并形成决议,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7 、 决 议形成 的条 件和表 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2) 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 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份数 ; (3) 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 数 ;


104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 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6)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人 为召集 人授 权出席 大会 的代表 ,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 105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 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9 、 生 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 内由召 集人或 其他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认真验票, 由公证机构全程 予以公证, 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及公 证员姓名。 10 、 不可抗 力 由于地震、 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按时 或按 规定方式召开或会议中断, 大会召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采 取必要措施及时通知或尽快召开。 ( 三)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及 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106 (3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清算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在清算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 金清算 组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从事 相关业 务 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 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的 职责是 :负责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制作清算报告; 7)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 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07 (4 )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后 若有余额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 、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 (6 )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 处理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 可以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 决或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由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五)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点 和查 询办法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 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8 住所: 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46 层 法定代表人: 林昌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6 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 年4 月22 日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 号 2 、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 二)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 的投资对象、 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财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费用的开支、 基金收益分 配、 基金信息披露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 109 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4)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有权利行使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 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 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 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 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 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是否将基金财产与 其他基金的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 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 是否按时将 赎回资金 和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基金清算账户等事项, 对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 财产、 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 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 态的, 基金 110 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有权利行使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 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 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就更 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 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 执行监督、 核查。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 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 有效地持有 并保管基金 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购 置 并 保 持 对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所 必 要 的 设 备 和 设 施 (包括硬 件和 软件) , 并对设备 和设 施进行 维 修、维护 和更 换,以 保 持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运行 ;


111 (4)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 (5)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 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认 (申) 购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资产,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 (7)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 (8)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 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 用。该账 户由 基金管 理 人开立并管 理。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由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具有从事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并予以公告。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受报告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112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 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 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 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 资 人 赎 回 的 资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进 行 划 拨 。 基 金 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专 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 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 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 进行;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业务无关的任何银 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结 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关 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 113 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5)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 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 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的名义签署的, 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 (含有效授权内 容) ,合 同原 件由基 金 托管人保 管, 但基金 托 管人应将 该合 同原件 的 复印件加盖 基金托管人公章 (骑缝章) 后, 交基金管理人 一份。 如该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 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 (4) 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 114 况下, 用于抵 (质) 押、 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 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 管人予以免责; (5 )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自 己 保 管 的 本 基 金 重 大 合 同 在 未 经 管 理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 四) 资产净 值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负 债 后的余 额。基 金份额 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 估值原 则应符 合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的, 在 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 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份额净值差错的处理 (1)差 错处理的原则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由此造 成或扩大的损失, 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115 2) 因 基金估 值错误 给 投资人 造成损 失的应 先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不 能达成 一 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 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 而基金托管人有 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由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 赔 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 错责任方; 5)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 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 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 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已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 告 的,由 此给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8) 由 于本托 管协议 一 方当事 人提供 的信息 错 误,另 一方当 事人在 采 取了合 理必要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计算错误造 成基金投资人或 基金的损失的,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9) 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或 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 据错误 以及不 可抗力 因 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116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予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 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10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11 )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2)差错处理的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 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 和赔偿 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 法,需 要修 改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保管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 为基 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 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 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 六) 适用法 律与 争议解 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2、本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发生纠 纷时, 可以首 先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调解 解 决。托 117 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协商、 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 方当事人有 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由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上 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协议的修改,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发生 以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或由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 十一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 加、 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资讯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公司网 站 、 电话语音等方式为投资者 提供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20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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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 )63352654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 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可通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提供定期 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 定额投 资, 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 定期定 额 投资 具 体 实 施 时 间 和 业 务 规 则 详 见 我 公 司 发 布 在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及 公 司 网 站 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 规则。 基金转换 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 公司网站 的公告。 (五)、资料寄送服务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公司网站、 客服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 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包括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 箱、 邮寄地 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送出的除外。 对账单形式及服务方式具体如下: 1) 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 方式 , 向当月进行基金交易或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 电子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 119 有概况及当月交易明细。 2) 月度短信对账单: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手机短信方 式, 向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并成功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投资 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月度末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参考市值。 3) 季度及年度纸质 对账单: 每年一、 二、 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本 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方式 , 向季度内有基金交易 , 并成功定制纸质对账单 的投资 者邮寄季度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本公司将以纸质对账单 方式 , 向第四季度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基金份额 , 并成功 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内容包括: 截至季度末或年度末 的基金份额持有概况及当期交易明细。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epf.com.cn) 账户查询系统查 阅对账单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电 子或纸质对账单, 亦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以不定期的方式向投资者 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 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 相关材料、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六) 、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投 资者可 登录本 公 司网站 账户查 询 系统 , 查询基 金账户 情况、 交 易明细 情况 、设置 对帐单寄送方式、 更改个人信息、 订制邮件短信发送等服务。 2、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进行咨询或留言。 3、 投 资者可 通过本 公 司网站 获取基 金和基 金 管理人 各类信 息,包 括 基金法 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epf.com.cn 电子信箱:epfservice@epf.com.cn (七)、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快速便捷的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 行基金开户、 认购、 申 购、 赎回、 基金转换、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业务办 120 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八)、投诉处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客服电话 人工服务、客服电话 语音留言、 在线客 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一) 2015 年3 月24 日至2015 年9 月23 日 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二)2015 年3 月 24 日至2015 年9 月23 日 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 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 三)2015 年3 月 24 日至2015 年9 月23 日 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 下列公告 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5 年3 月30 日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年度报告 2015 年3 月31 日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 年4 月1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4 月15 日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 年4 月18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务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4 月20 日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通 过 网 上 直 销 进 行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转 换 费 率 优 惠 的公告 2015 年4 月20 日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1 季度报告 2015 年4 月22 日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5 年4 月23 日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兴 业 银 行 电 子 渠 道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的公告 2015 年4 月28 日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21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5 年5 月6 日 光大保德信 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2015 年5 月6 日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5 年6 月29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继 续 参 与 交 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 告 2015 年7 月17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光 大 保 德 信 红 利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 年7 月21 日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2 季度报告 2015 年8 月20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 年8 月27 日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平台 (含移动终 端)快捷支付基金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5 年8 月28 日 光大保德 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 年8 月28 日 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 年8 月31 日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参 与 其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告 二 十三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可印制成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 供投资人查阅; 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印制件或 复印件。 二 十四 、 备 查文 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 集的文件 (二) 基金合同 (三) 销售代理协议


122 (四) 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 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