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富100A(150135)

国富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 



1 富 兰 克林 国 海 中证100 指 数 增强 型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5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2 重 要提 示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100 指 数 增 强 型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426 号文核准 , 机构部函[2015]248 号文确认,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3月26日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 书 的 内 容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以下简称 “ 中 国 证监会 ” ) 核 准, 但 中 国证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 值和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 断或保 证 , 也 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是 股 票 指 数 增 强 型 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 较 高 预 期 风 险 的 证 券 投 资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 预 期 收 益 高 于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从 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具有 低风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均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份 额 初始 面 值1.00 元 发 售, 在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的 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 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因 为 证 券市 场 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持 有 份 额享受 基 金 的 收益 , 但 同时也 要 承 担 相应 的 投 资风险 。 投资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 基 金 投资 中 出 现的各 类 风 险 ,包 括 市 场风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风 险 、 合规性 风 险 、 操作 和 技 术风险 、 本 基 金的 特 定 风险( 如 指 数 化 投 资 风 险 、 投 资 替 代 风 险 、 跟 踪 偏 离 风 险 、 杠 杆 机 制 风 险 、 折/ 溢 价 交 易 风 险 、 份 额 配 对 转换 业 务 及基金 份 额 折 算等 业 务 办理过 程 中 的 特有 风 险 等)和 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风 险。 巨 额 赎回风 险 是 开 放式 基 金 所特有 的 一 种 风险 , 即 当单个 开 放 日 本 基金 份 额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包 括 国 富 中 证100 份 额 、 国 富 中 证100 A 份 额 和 国 富 中证100 B 份 额 )的10% 时,投资者 将可 能 无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的 全 部国 富 中 证100 份额。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3 投资者在 进 行投 资 决 策前 , 请 仔 细 阅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 说 明 书及 基 金 合同 ,了 解 本 基 金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 并 根 据自 身 的 投资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资经 验 、 资 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 金 管 理 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 诚 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 金资 产 , 但 不 保证 本 基 金一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低收 益 。 本 基金 的 过 往业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示 其 未 来业绩 表 现 。 基金 管 理 人所管 理 的 其 它基 金 的 业绩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表 现 的 保证。 基 金 管 理人 提 醒 投资者 基 金 投 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决 策 后 ,基金 运 营 状 况与 基 金 净值变 化 引 致 的投 资 风 险,由 投资者 自 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5 年9 月26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3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 值计 算规则 ................................................... 4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 售 ...................................................................................................... 4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48 第九部分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4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配 对转换...............................................................................................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财产估 值 ...................................................................................................... 8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9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99 第十八部分 分级运作期 内 基金份额折算 ................................................................................. 103 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 届满与基金份额转换..................................................................... 11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119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风险揭示 ........................................................................................................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 清算 ..................................................... 13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 摘要 ................................................................................................ 138 第二十五部分


托管协议 摘要 ................................................................................................ 158 第二十六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170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172 第二十八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75 第二十九部分


备查文件 ........................................................................................................ 176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4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富兰 克林 国海 中证100 指数增 强 型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 包 括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形 成 的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 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6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 结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办 理 非 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 办 理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文 件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二 部 分 之 规 定 召 集 、 召 开 并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 人 进 行 表 决 的 会 议; 基金募集期 指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募 集 结 束 ,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募 集 金 额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 基 金 法 》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备 案 手 续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告的日期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业务规则》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 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认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照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间 ,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的 规 定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购 回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转 出 基 金 )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已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指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8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 包 括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和 系 统 内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标的指数 中证 100 指数;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场外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业务的场所; 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本 基 金 的 基 础 份 额 。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认 购 、 申 购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不 进 行 自 动 分 离 或 基 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将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分 离 ; 投 资 者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 可 选 择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所自动分离或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 本金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 对 于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而言, 指 1.00 元 ; 巨额赎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分级运作 期内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的 10% 时的情形;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9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 申 购 或 买 入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方式买卖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的行为 及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结 束 后 买 卖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行 为;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分 级 证 券 投 资基金之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 及 《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在发 售结束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1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本 基 金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与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之间按 约定的 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基金份额折算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所 规 定 的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 包 括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和 不 定 期 份额折算)确定 ; 分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 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 1 份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0 合并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与 1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申请转换成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对应日( 分 级 运 作 期 到期日) 止 , 如 果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分 级 运 作 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约 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约 定 年 收 益 率 为 “ 同 期 银 行 人 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 同期银 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是指当年 1 月 1 日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同期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 每 份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年 基 准 收益均以 1.0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 益,如在 分 级 运 作 期 某 一 会 计 年 度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收 益 的 风 险 甚 至 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约 定收益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依据约定年收益率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应 得资产及收益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的 份 额 转换 基金份额转换日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 及约定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本 基 金 在 五 年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和 国 富 中 证 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为基础,按照国 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转换为同 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的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转换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五 年 后 对 应 日 , 即 分 级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同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 则 顺 延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1 到下一工作日。 指令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时 , 向 基 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直销机构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其 他 基 金 业 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本基金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投 资 者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帐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帐 户 ;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 场 内 认 购 、 场 内 申 购 和 场 内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需 持 有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记 录 在 该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 基金交易账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务 申请 的工作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 数 ; 指 投 资 者 向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基金收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以 及 其 他 已 实 现 的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合法收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2 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 金 持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项以及以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 资产净值 指基金 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 计 算 、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地 方 法 规 、 地 方 规 章 、 部 门 规 章 及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 补 充; 不可抗力 指 任 何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克 服 、 无 法 避 免 的 事 件 和 因 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疫 情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 公 众 通 讯 设 备 或 互 联 网 络 故 障 以 及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等。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3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总 部 路1 号 中 国 - 东 盟 科 技 企 业 孵 化 基 地 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沈增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 权 结 构: 国海 证 券 股份 有 限 公司 持有51% 股权 , 邓普 顿 国 际股 份 有限 公 司 持有49%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现 任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


副董事长阮博文(William Y. Yun ) 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CFA 。阮 先生 担 任Franklin Resources, Inc. 的 管 理 人 员 , 亦 是 该 公 司 的 投 资 管 理 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成员。他也是Fiduciary Trust Company International (「Fiduciary Trust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 于1992 年 加 入Fiduciary Trust 担 任 基 金 经 理8 年 , 之 后 成 为 执 行副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4 总裁,负责Fiduciary Trust 的全球权益类部门,并在2000 年至2005 年期间担任 Fiduciary Trust 的 总 裁 。 他 于2002 年 又 担 任Franklin Templeton Institutional 的总 裁,负责富兰克林邓普顿全球业务发展团队的机构业务,其职责还包括负责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养 老 金 固 定 收 益 计 划 和 投 资 固 定 缴 款 业 务 , 以 及 负 责Franklin Templeton Portfolio Advisors 通 过 投 资 顾 问 和 咨 询 人 员 为 个 人 和 机 构 客 户 提 供 专 户管理。在2008 年,他开始担任目前于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的职务。现任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执行副总裁,并负责特定和另类投资团队,同时兼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财 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 员、机关党委书记 , 广 西 北 部 湾 股 权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现 任 广 西 投 资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 ,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国 海 创 新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国 海 富 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 麦 敬 恩 (Gregory E. McGowan )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以 及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 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 深律师。现任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同时 担 任 多 个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公 司 董 事 , 其 中 包 括 :Templeton Investment Counsel, LLC ,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 ( 卢 森 堡 ) , 富 兰 克 林 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港),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 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 ( 毛 里 求 斯 )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 ( 爱 尔 兰 ) 以 及Franklin Templeton Asset Strategies, Inc. ( 美 国 ) 。 麦 敬 恩先生于1986 年 加 入 富 兰 克 林 邓 普 顿 投 资 集 团 , 并 担 任 Templeton Global Advisors Limited (巴 哈马)执行副总裁。 董事胡德忠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经济师。历任广西区人民银行 计划处科员,广西证券公司国债交易部办事员,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5 南中路证券营业部出市代表、清算部经理、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 经理 ,广 西证券 (2011 年 10 月 增资 扩股并 更名 为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公司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经纪 业务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凯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事 业 总 部 总 经 理 、 常 务副总裁,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资产管理分公司总 经理,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同时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并 先 后 兼 任 总 裁 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意志银行(香港)副总 裁。2000 年7月 加入 富 兰克林 邓普顿 投 资 ,先 后担任 机构业 务拓 展董 事、香 港区 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 ( 亚 洲 ) 有 限公司 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张忠国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广 西柳州地区财政局副局长,广西鹿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柳州地区行署副秘书 长、财办主任,广西财政厅预算处处长,广西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享受 正厅级待遇),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陈伟力女士,大学本科学历。历任美国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中 国新技术创业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国 际 技 术 智 力 合 作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现已退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6 独立董事洪荣光先生 ,MBA 商 学 硕 士 。 历 任 台 湾 亚 洲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及第一大股东(后与元大京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H&Q (Hambrecht & Quist Group )汉茂风险投资公司董事,越南国家投资基金公司 董事,邓普顿新兴市场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普顿开发中国投资信托基金 (卢森堡)董事,台股指数基金公司(英国)董事,菲律宾信安银行董事,富 兰克林邓普顿国际基金董事,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 现 任 兴 亚 置 业 集团(中国)董事长,亚洲环球证券公司(香港)董事长,菲律宾信安银行独 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现任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 资服务 代 表 ,Asiabondportal.com 营 销 助 理 , 富 达 基 金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亚 洲 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 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 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 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 事 刘 俊 红 女 士 , 博 士 研 究 生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历 任 太 原 师 范 学 校 教 师,太原市人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法律顾 问,中国证监会南宁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主任科员,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任督察 长、督察长,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国海良时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合规总监 。 现 任 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国 海 良 时 期 货 有 限 公 司董事,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7 职工监 事张志 强先 生,CFA,纽 约州立 大学 ( 布法罗 )计算 机科 学硕 士,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数 学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美 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 件 工 程 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 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 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 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 指数 增强分级基金 基金经理 、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 , 香港大学MBA 。 历 任 淄 博 矿 业 集 团 项 目 经 理 , 浙 江 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 富弹性 市值混 合基 金和 国富潜 力组合 混合 基金 的基金 经理助 理, 国富 沪深300指 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国 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和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职工监事 。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副 总 经 理 徐 荔 蓉 先 生 ,CFA ,CPA ( 非 执 业 ) , 律 师 ( 非 执 业 ) , 中 央 财 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基金和国 富研究精选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副 总 经 理 李 彪 先 生 , 硕 士 研 究 生 , 副 研 究 员 。 历 任 内 蒙 古 大 学 经 济 系 讲 师、中国证监会海南证监局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处处长、证券机构监管处处长、 稽查处处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助理、督察长。现任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胡昕彦女士,工商管理硕士。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会 计 科 科 员,汇丰数据处理(上海)有限公司共同基金部高级专员,2004 年加入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事务部副总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 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8 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 律 师 ( 非 执 业 ) , 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 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 理 , 李 宁 体育 ( 上 海)有 限 公 司 法律 顾 问 。2005 年 加 入 国海 富 兰 克林 基 金 管 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经 理 、 监 察稽核部总经理。自 2006 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 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 同 时 兼 任 国 海 富 兰 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 基金经理 张志强 先生,CFA , 纽 约州立 大学( 布法 罗) 计算机 科学硕 士, 中国 科学技 术 大 学数 学专 业硕 士。历 任 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 工程师 , 海通 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 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 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 指数增强基金及国富中证100 指数增强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吴显玲女士(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 职责);徐荔蓉先生(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刁晖宇 先生 (固 定收益 投资总 监、QDII 投 资 总监 、基金 经理 );张 志强 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储 丽莉女士(督 察长); 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 、职工监事)。 (七)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9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 基金管理人不 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雇 人或任 何其 他第 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 不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20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 包括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 环境 。具体 包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略 、目标 ,设 置相 应的组 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 识组 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 中存 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 存在 和发生 的原因。 3、 分 析风险 。检 查存 在的控 制措施 ,分 析风 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 其引 起的后 果。 4、 度 量风险 。评 估风 险水平 的高低 ,既 有定 性的度 量手段 ,也 有定 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 风险 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 相对 比,对 级别较 低的 风险 加以监 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 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 对已 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 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 建立 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 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 董事 会、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 见。 (二)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21 (1 )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 独立性 原则 。基 金管理 人设立 独立 的督 察长与 监察稽 核部 门, 并使它 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相 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 重要性 原则 。 公 司的发 展必须 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完善和 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 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 )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 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 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 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 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 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 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 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 ; 本 公 司 制 作 基 金 的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应 符 合 《销售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 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公 司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基 金 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 公 司 负 责 基 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 具复核意见,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根 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适 用 性 指 导 意 见 》 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 将 注 重 根 据 基 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 基金投资人。 为 此 公 司 已 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 评价 并 定期更新 , 对 基 金 投 资 人 进 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同时 做 好 销 售 人 员 的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22 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 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 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 投资分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 资 决 策 业 务 控 制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投 资 决 策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组 合 和 投 资 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 投资决策审批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 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 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 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 )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 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 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 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 )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 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 务组织和账务处理 体 系 , 正 确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 有 效 控 制 会 计 记 账 程 序 ; 基 金 管 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23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 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 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 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 法》、《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 式 准 则 和 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 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 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 )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 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章 程 规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 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 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 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 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 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 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 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 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 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24 (8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 要 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 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 票的现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 交 易 的 明 确 规 定 限 制 买 卖 的 股 票 , 对 限 制 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 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实 行 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 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25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管人 一 、基 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 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 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 基 金托管 部门 及主要 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一 对多 、 一对一 )、 社保 基金 、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 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 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情 况 截至2015 年6 月30 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382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 内 基 金 356 只,QDII基金26只 ,覆盖 了股 票型、 债券 型、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型 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 前列。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26 四 、托 管业务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 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 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 银 行 同 时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 、托 管人对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2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壮 族自 治区南 宁市总 部路1号 中国- 东盟科 技企 业孵 化基地 一期C-6栋二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联系人: 王蓉婕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二)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2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29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8)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 -83709350


传真:0755 -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30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0)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1)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357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1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31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152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站:www.jjm.com.cn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32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162212 联系人:黄英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33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3207 室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2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34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联系人:徐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全国)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35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6)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6877811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36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389328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徐松梅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加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2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021-68777877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3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37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洪诚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38 (3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 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 www.ehowbuy.com (35) 深圳众禄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39 (3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52703350-6006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3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魏亚斐 电话:021-20835776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8)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 联系人:付少帅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40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楼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2069 183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0)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16 楼 邮编:200127 邮箱:service@fundhaiy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 www.fundhaiyin.com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人: 陈文祥 联系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41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联系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 海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沈兆杰 联系人: 沈兆杰 电话:021-6123 8888 传真:021-6123 8800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42 第 六部 分


分 级运作期 内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与净 值计 算规则 一 、基 金份额 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 富兰克 林国 海中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之基础份额(即“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富兰克林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强 型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稳健收 益类 份额( 即“ 国富中 证 100 A 份额 ”) 与 富兰 克林国 海中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之 积极 收益类 份额 (即“ 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 其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分离 与分 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本 基 金将投 资者 在场 内认 购 的全部 国富 中证 100 份额 按 照 1: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为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种 份 额 类 别 , 即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根据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国富中 证 100 A 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在场内基金 初 始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为 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 并运作。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国 富 中证 100 份额 设置 单 独的基 金代 码, 只可 以 进行 场 内与场 外的 申购和 赎回 ,但不 上市 交易。 国富 中证 100 A 份 额和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 赎回。








投资者 可选 择在 场 外或场 内申 购和 赎回 国 富中证 100 份 额, 场 外申购 的 投 资者可 将其 持有的 场外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跨 系统转 托管 至场内 。投 资者可 选择 将其场内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 分拆成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也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后赎回。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43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 第 十七 部分 、 基金份 额折 算” ),其 所产生 的国 富中 证 100 份 额不进 行自动 分离 。投 资者可 选择将 上述 折算 产生的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三 、基 金的分 级运 作期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含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五年后 对应日止 , 如 果 该 对 应 日 (分级运作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分级运作期到 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分级运作期满后,满足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条件,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以各自的份额净值 为基础,按照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 金 名 称 为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四、 国 富中证 100 A 份 额和 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 的 参考 净值 计算规 则


根据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具有不同的 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


分级运作期内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 算规则如下:


1. 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约定年收益率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一年期 定期存 款利 率(税 后)+3.5%”, 同期 中国人 民银行 人民 币一年 期定 期存款 利率 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 准 ,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基金 合同生效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约定年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按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参考净值计 算规 则对 国富 中 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净值 分别进行计算,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44 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本金及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为 高风险 且预 期收益 相对 较高的 基金 份额, 本基 金在优 先确 保国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的本 金及约 定收 益后 ,将剩 余净资 产分 配予 国富中 证 100 B 份 额 。国富 中证 100 A 份 额约 定收 益按 依据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约 定年 收益率 计算 的每日 收益 率和截至计算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确定; 3.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或 存 续 的 某 一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内,若 未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则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在 净值 计算日应计约定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 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 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每 2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 定收益 ,如 本基金 资产 出现极 端损 失,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 、基 金份额 的上 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 在五 年分 级运 作期内 , 场内 的国 富中证 100 A 份 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将同时申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参考 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 净值。分级运作期结 束后本基金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净 值计算公式与国富中证 100 份额相同。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45 1.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 日 公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 作期 内 ,T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为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 、 国富 中 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 当年实际天数 国富中证 t NAV ? ? ? R 1 100A 0.5 * 0.5 - 100A 100 100B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NAV NAV NAV ?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 T=1,2,3 ……N ;N 为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 折算日至 T 日}; 100 国富中证 NAV 为T日每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00A 国富中证 NA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100B 国富中证 NAV 为 T 日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R 为国富 中证 100 A 份额约 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46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如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国 富中证 100 A 份 额与 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 的 提前 终止 运作 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 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 可申 请 提前 终止 运作。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 中证100 B 份额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47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3 月 2 日至 2015


年 3 月 20 日,本次募 集的净销 售额为 675,295,672.74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59,895.68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91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 , 本 基 金 在 募 集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认 购 份 额 为 675,295,672.74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份额为 159,895.68 份,两项 合计 共 675,455,568.42 份基 金份额 ,已全部 计入 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生效。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48 第 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正式 生效。 二 、 基金 存续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49 第 九部 分


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 和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 、上 市交易 的基 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 五 年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分别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及深 圳交 易所规 则转 换为国 富中 证 100 份 额, 本基金 转型为 富兰 克林国海 中证 1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 、上 市交易 的地 点 分级运作期内,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 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后, 本 基金转 型为 富兰 克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 数增 强 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 、上 市交易 的时 间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三个月内开 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 作期 届满 后, 本 基金转 型 的 富兰 克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 数增 强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份额将在分 级运 作期结 束 后 30 日 内在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 、上 市交易 的规 则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50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分 级运 作期 内, 国 富中证 100 份 额所 分 离的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和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以 不同的 交易 代码上 市交 易,两 类基 金份额 上市 首日的 开盘 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 净 值 ;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 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 分级运作期届满, 本基金 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上市首日 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 基金 分级 运作 期 内, 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与 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分级运作期届满 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份 额 也 实 行 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分 级运 作期 内, 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 和 国富中 证 100 B 份 额 买入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 富兰克林国海 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 买入申报 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分 级运 作期 内, 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 和 国富中 证 100 B 份 额 申报价格 最小变 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分 级运作 期届满 后转 型的 富 兰克 林国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6、分 级运 作期 内 , 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 、 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 及分级运 作期届满后转型的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的 上市交易遵循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 市交易 的费 用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51 分级运作期内,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与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转型的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上市交 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 市交易 的行 情 揭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转 型 的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七 、上 市交易 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定执行。 分 级 运 作期届 满 后 转 型的 富 兰 克林国 海 中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LOF ) 的 停 复 牌 、 暂 停 上 市 、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52 第 十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不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 与赎回;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投资者 可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两种方式对国富中证 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除特别 说明 外, 在分 级 运作期 结束 后, 富兰 克 林国海 中证 100 指 数 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份额申购赎回规则与本部分约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相 同。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投资者 办理 国富 中证 100 份额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 使用深 圳证 券账户 ,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国 富中证 100 份额 场内 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 办理 国富 中证 100 份额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国富中 证10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 本 招募说明书 、 发 售 公 告 或 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53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 日为国 富中 证 100 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场 内 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 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期限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视为下一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请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54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 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经 基金 销售机 构同 意,当 日的 申购与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结束前撤销; 5、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6、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运 作的 实际情 况并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申购 国富 中证 100 份额 ,须 按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全 额交 付 申购款 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注册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对 投资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55 者在 T 日开放 时间 结 束前提 交的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 者 可 在 T+2 日 后( 含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否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者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通过 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理。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分 级运 作期内 , 在 本基金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直销 网上交 易以 及直销 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直 销柜台 基金 投资 者首 次 申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 购费) , 追 加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含申 购费) , 已在直 销柜 台有该 基金 认购记 录的 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 资 者 欲 转 入 直 销 网 点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各 代 销 机 构 对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及 交 易 级 差的规定高于此限额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首次申购 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56 分级运作期内,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位 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申购时,每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00 元(含申购 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 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每笔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 500 元(含申购 费)。 直 销 柜 台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为 500 元 (含申 购费) ,已 在直销 柜台 有该基 金认 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 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的规定高于此限额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员单位 办 理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份额申购 时,每 笔申 购的金 额不 得低于 500 元 (含申 购费) ,同 时申购 金额 必须是 整数 金额。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 过 场 外 赎 回 国富中证 100 份额 或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分 级 运作期 满后 ) ,每 笔赎 回申请 的最 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场内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或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单笔交易类业务(如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 转 托 管 等 ) 导 致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500 份 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57 3 、 投资者 将 场 外 申 购 的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分级 运作 期 满后)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 或富兰克林 国海中 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分级运作期满后) 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 整 上 述 规 定数量或比例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费用及 其用 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40%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1,000 元/笔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应 按 照 场 外 申 购 费 率 设 定 投 资 者 的 场 内 申 购 费 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 不高于 0.5% , 随基 金 份额持 有期 限的 增加 而 递减 ; 本基金 的场 内赎回 费率 为固定 赎回 费率 0.5% ,不按 份额 持有时 间分 段设置 赎回 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 外赎 回费 持 有时 间 (年 )


赎 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1 年)至2 年














0.25% 2 年(含2 年)以上

















0 场内赎回费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 率。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730 天。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58 3、本 基金 申购费 在 投 资者 申 购基 金份额 时收 取。本 基金 的赎回 费在 投资者 赎回金额份额时收取。投资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算。 4、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由投资 者承 担,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其 中 25% 的 部 分 归 入 基 金 财 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范围 内调 整申购 费率 和调低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 回费率。 7、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与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并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并另行公告。 8、对 于短 期交易 的 投 资者 , 在不 提高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适用 的费 率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 收取不 低于 赎回 金额 1.5% 的赎 回费; (2)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者 , 收取不 低于 赎回 金额 0.75% 的 赎回费。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59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开始收取短期赎回费时,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本基金国富中证 10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国富中证10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 足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 投资者 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地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一:投资者 通过场内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其对应的 场内申 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60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 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22=592.8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60=46,610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从场内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国 富中证100 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46,610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 例二:投资者 通过场外申购国富中 证100 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 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为 1.06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 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 元 申购份额=49,40.71/1.060=4,661.05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000 元从场外申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国 富中证100 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 4,661.05 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 2、本基金国富中证 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国富中证 100 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61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国富中证 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 通过场内赎回 某 投资者 从 深 交 所 场 内 赎 回 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 10,000 份 ,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 ,480 ?0.5%=57.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0 元 即:投资者 从深交所场内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 10,000 份,假设赎 回当日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净 值 为 1.148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422.60 元。 例四:国富中证 10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 通过场外赎回 某投资者赎回国富中证 100 份额 10,000 份 ,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5%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 净值是 1.148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某投资者 持有 10,000 份国富中证 100 份 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62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为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经 基金 销售机 构同 意,投 资者 提出的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 (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 5、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 的 场内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业务 ,按 照 深圳 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 、巨 额赎回 的认 定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 额 ) 超过上 一日 全部基 金份 额( 分 级运 作期内 包括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63 当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接受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兑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兑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包括国富中证 100 份 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的 价格。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权 ,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相 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届时开展转 换业务的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 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国富中证 100 份 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国富 中 证 100 份额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64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 证券 交易场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机 构或 注册登 记机 构的技 术保 障等异 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 行 ; (5)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某 笔或 某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 财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找到合 适的 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发 生上 述第(5)项 情形 的除 外)。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 以下 情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65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 交易场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财产净值; (3) 基金 连续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回 ,根 据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国富中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十一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 供国 富中证 100 份额 与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服务 。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 、 基金转 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66 (1) 本基 金的份 额采 用分系 统登 记的原 则。 分级运 作期 内, 场 外认 购或申 购的国 富中 证 100 份 额登记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账户 下; 场内认购、申购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或 上市交易买入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 登记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深圳 证券 账户下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后, 场外 申购的 富兰 克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份 额登记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 金账户 下; 场 内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 (2)分级运作期内,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可以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 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 并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后再申请场 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富中证 100 份 额既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 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 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拆为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本基 金分 级运作 期内 的国富 中证 100 份额 赎回业 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须办理已持有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场内赎回或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 市交易 的会 员单位 (交 易单元 )时 ,须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67 (2) 分级 运作期 届满 后, 基 金份 额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富 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的国富 中证 100 份额或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之 间进 行转托 管的 行为。


(2) 本基 金 跨系 统转 托管的 具体 业务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 、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 基 金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投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 行 为 ,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注册登 记机构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 其他方式处分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 交 易 过 户 ,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办 理 该 项 业 务 。 对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68 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 基金的 解冻 与冻结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 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 十五 、 基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在 各 项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可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 、 基金份 额质 押及其 他基 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 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69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配对 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两 份国 富 中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 份额 申 请转换成一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一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将其持 有的 每一 份国 富 中证 100 A 份 额和 每 一份 国 富中证100 B 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 应 当 在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 超过 6 个月的 时间 内 开始办 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开 始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的 具体 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上 公告。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70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 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 可 对 份 额 配 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国富 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国富中 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托管为国富 中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 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异 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71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刊 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时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办理 机构 可酌情 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72 第 十 二部分


基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基金投资组 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差,同时采取适当的增强策略,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 险的基础上,力争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收 益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增 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力 争 使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投 资于中 证 100 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不低 于股 票资产净值的 80% ;债券、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10%。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被动复制的指数化投资方法 , 在 严 格 控 制 跟 踪 误 差 风 险 的 基 础 上,适度运用资产配置调整、行业配置调整、指数成份股权重优化等主动增强 策略,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73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指数增强策略。为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资产配 置将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基本一致,只在股票、债券(主要是国债)、现金等 各大类资产间进行小幅度的主动调整,追求适度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目 标。 本基金在投资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小幅主动调整的主要投资决策依据是对 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资产估值水平、市场投资者情绪等因素 及其对于股票市场 、 债 券 市 场 的 影 响 的 分 析 和 判 断 。 此 外 , 在 实 际 投 资 管 理 过 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限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因素的影 响,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也可能发生小幅波动,基金经理将对此进行密切监 控,必要时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为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被动复制跟踪标的指数为 主,辅以适度的增强策略。 (1)指数复制策略 ① 定期调整 本基金 将根 据中 证 100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定期 调整 ,及时 对股 票投资 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控制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离,从而实现对跟踪 误差风险的控制。 ② 不定期调 整


根据指 数编 制规 则,当 中证 100 指 数成 份股 因增发 、送 配等股 权变 动而需 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方 案,及时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控制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 离,从而实现对跟踪误差风险的控制。 ③ 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如有标的指数成份股由于停牌、市场流动性、法律法规等原因的限制,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依照标的指数权重买入该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从上市公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74 司的行业归属、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特征、股票风格特征、股票价格收益率的相 关性、市场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寻找合适的替代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选 择 替代股票将遵循以下原则: ? 替 代 股 票 优 先 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中 挑 选 , 如 不 能 在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中 挑 选 出 较 合 适 的 替 代 股 票 , 再 考 虑 从 非 指 数 成 份股中选择; ? 替 代 股 票 的 上 市 公 司 应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上 市 公 司 属 于 同 一 行 业 , 经 营 业 务 相似度较高; ? 替代股票应与被替代股票的市值规模等风格特征差异较小; ? 替 代 股 票 或 股 票 组 合 与 被 替 代 股 票 在 考 察 期 内 收 益 率 序 列 的 相 关 度 较 高,二者表现出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替代股票应具有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 进 行 股 票 替 代 后 , 被 替 代 成 份 股 所 在 行 业 在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组 合 中 的 权 重 应与标的 指数中该行业权重基本一致; ? 如 在 同 行 业 中 无 法 找 到 替 代 股 票 或 者 同 行 业 的 替 代 股 票 无 法 配 置 到 应 有 权 重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优 化 方 法 选 择 其 他 替 代 股 票 或 股 票 组 合 , 以 控 制 股 票组合的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风险。 (2)增强策略 本基金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增强的主要依据是国内股票市场的 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及其调整方法的局限性。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 差风险的基础上,采取调整股票仓位、行业配置、个股权重等方法力求获取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① 股票仓位调整 当结合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资产估值水平、市场投资者 情绪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比较明确地判断市场将经历一段较长时间的下跌过程 时,本 基金 将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内 下调 股票 投资仓 位 , 以适 度规避 股票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② 行业配置调整 通 过 比 较 不 同 行 业 的 景 气 周 期 、 盈 利 增 长 、 相 对 估 值 和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特 征,在严格控制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适 度 超 配 具 有 较 高 投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75 资价值的行业,低配投资吸引力较低的行业,以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收益。 ③ 个股权重调整 本基金基于对个股的深入研究,结合量化风险管理方法,在严格控制投资 组合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适度调整个股在股票投资组合中的配置比 例。通过比较同一行业内不同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成长性、估 值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特征等因素,判断个股的投资价值,适度超配投资价值 较高的个股、低配投资价值较低的个股,优化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力求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剔除或者低配具备以下特征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 上市公司基本面恶化,经营业绩严重下滑; ? 股价涨幅已严重透支其现有业绩或未来成长性的股票; ? 本 基 金 将 定 期 评 估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 剔 除 或 者 低 配 流 动 性 较差的个股; ? 存 在 其 他 严 重 负 面 因 素 的 成 份 股 。 例 如 发 生 严 重 生 产 事 故 的 上 市 公 司 个 股 、 面 临 重 大 不 利 行 政 处 罚 或 司 法 诉 讼 的 上 市 公 司 个 股 、 市 场 价 格 被 操纵的个股等。 ④ 其它辅助增强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跟踪误差风险的前提下,适 度 运 用 其 它 增 强 策 略,力求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 分 析 指 数 调 整 期 间 的 调 入 调 出 个 股 的 市 场 价 格 特 征 , 在 控 制 跟 踪 误 差 风 险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选择基金组合调整时机,以获取超额收益; ? 选 择 替 代 股 票 时 , 考 查 替 代 股 票 的 投 资 价 值 。 在 满 足 作 为 替 代 股 票 的 标 准的前提下, 选择具备较高投资价值 的个股; ? 适 当 参 与 新 股 发 行 、 增 发 或 配 股 在 内 的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机 会 的 股 票 , 增 强 基金的投资收 益; ?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等 工 具 管 理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股 票 仓 位 和 现 金 头 寸 , 避 免 由 于应对频繁申购赎回产生交易费用,降低基金 的 管理成本。 3、债券投资策略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76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的政府债券、金融 债、企业债等。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组合管理中,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 国 家 财 政 货币政策动向 、 市 场 资 金 流 动 性 等 方 面 的 分 析 , 对 利 率 、 信 用 利 差 变 化 的 趋 势 进行判断,综合考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等因素,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 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主 要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策 略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提高投资管理 效率,降低跟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以高效调 整股票仓位。此外,在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额分红等情形发生时,本基金可 以通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进行有效的现金头寸管理,同时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 本 基 金 管 理人制定 的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事 前 将 交 易 方 案 提 交 本基金管 理人的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决 策 小 组 审 核 通 过 ,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决 策 小 组 核 定 的 范 围 内进行。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 指数。 中证 100 指 数是 从沪 深 300 指数 样本 股中 挑选规 模最 大的 100 只股票组 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 深 证 券 市 场 中 最 具 市 场 影 响 力 的 一 批 大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状况 。中证 100 指 数具有 市场代 表性 好、 历史业 绩表现 突出 、编 制规则 透明 度高、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等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 100 指 数 被 停 止 编 制 及 发 布 , 或 中 证 100 指 数 由 其 他 指 数 替 代 (单纯 更名除 外) ,或 由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更 导致中 证 100 指数不 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77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 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正 式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 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从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 基金收 益分 配的安 排, 国富中 证 100 A 份额 将表现 出低 风险、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特征;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 、投 资禁止 行为 与限制 1、为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 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活 动: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78 ⑤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⑥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证券;


⑦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②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③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净 值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⑤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⑥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回购)等;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79 ⑦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⑧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⑨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10%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 定。 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七 、投 资组合 比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八 、基 金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 券 所产 生的其 他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80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 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7 月 17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5 年6 月30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 审计。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4,963,576.26 90.44 其中:股票 224,963,576.26 90.44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81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8,424,080.27 7.41 7 其他资产 5,358,365.91 2.15 8 合计 248,746,022.44 100.00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2.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401,169.00 4.31 C 制造业 64,947,211.13 26.9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8,043,522.72 3.33 E 建筑业 11,858,548.15 4.91 F 批发和零售业 2,212,165.80 0.92 G 交通运输、仓 储和邮政业 5,682,528.00 2.3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4,674,619.00 1.94 J 金融业 106,676,691.00 44.19 K 房地产业 7,749,926.46 3.2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05,680.00 0.6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82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3,752,061.26 92.69 2.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 行业分 类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05,475.00 0.4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06,040.00 0.0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11,515.00 0.50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83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3.1 期末 指数 投资按 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72,800 14,159,232.00 5.87 2 600036 招商银行 559,470 10,473,278.40 4.34 3 601766 中国南车 439,780 8,074,360.80 3.34 4 600016 民生银行 740,400 7,359,576.00 3.05 5 601166 兴业银行 387,600 6,686,100.00 2.77 6 600030 中信证券 239,201 6,436,898.91 2.67 7 600000 浦发银行 379,500 6,436,320.00 2.67 8 601328 交通银行 665,400 5,482,896.00 2.27 9 600837 海通证券 246,000 5,362,800.00 2.22 10 000651 格力电器 73,800 4,715,820.00 1.95 3.2 积极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353 杰瑞股份 22,100 980,135.00 0.41 2 601211 国泰君安 6,000 206,040.00 0.09 3 603589 口子窖 1,000 25,340.00 0.01 4. 报告期 末按 券种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 明细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8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 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未持 有 股指期货 。 10.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11.1 本 基金 本期投 资的 前十 名证券 中, 报告期 内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证 监会 、证券 交易 所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说 明如 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于2015 年1月19日公告因存 在未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 个月), 中信证券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 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此, 中信证券 已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暂停新开立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


2、自2015 年1月16日起,中信证券 将不允许新增任何新的合约逾期,距合 约到期两周前将反复提醒客户及时了结合约,对于到期未了结的合约将强制平 仓。


3、在监管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完成旧的逾期合约。


4、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开户条件由客户资产满人民币30万元提高到客户资 产满人民币50万元。 本基金对中信证券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 上述事件仅对中信证券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中信证券 长期投资价值。同 时由于本公司看好证券行业整体的发展前景向好,行业杠杆度的提升带来盈利能 力的上升,因此买入中信证券。本基金 管理人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 资决策制度。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8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于2015 年1月20日公告2015 年1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 务现场检查情况。 中信证券因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到暂 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 海通证券存在为少 数融资融券六个月到期并提出逾期负债暂缓平仓申请的客户,在维持担保比例 处于150%以上的前提下暂缓平仓的行为,这部分客户数占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 总客户数不到1% 。


目前中信证券 已经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暂停新开立客户信用账户三 个月;二是不允许有任何新的合约逾期,合约到期前将按合同规定提醒客户及 时了结合约,到期未了结将会执行强制平仓;三是按监管要求限定的期限内完 成违规逾期合约的清理;四是认真整改融资融券业务,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 本基金对海通证券投资决策说明:本公司的投研团队经过充分研究,认为 上述事件仅对海通证券短期经营有一定影响,不改变中信证券 长期投资价值。同 时由于本公司看好证券行业整体的发展前景,行业杠杆度的提升带来盈利能力的 上升,因此买入海通证券。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股票的 投资决策遵循公司的投资决 策制度。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中, 没有 投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选 股票 库 之 外的 股票。 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4,418.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04.02 5 应收申购款 5,111,043.2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58,365.91 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 转股期间的可转债。 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期 末指数 投资前 十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86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期 末积极 投资前 五名 股票中 存在 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 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353 杰瑞股份


980,135.00 0.41 重大事项停牌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8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的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 值增 长率 ① 净 值增 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 绩比 较 基 准收 益 率 ③ 业 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 ④ 2015 年 3 月 26 日 - 2015 年 6 月 30 日 4.90% 2.42% 11.87% 2.41% -6.97% 0.01%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88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财产 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1、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的固 有财 产,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管。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 的管 理、运 用或 者其他 情形 而 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注 册登记 机构 和代销 机构 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 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4、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89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财产 估值 一、 估 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 四、 估 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90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净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 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未上 市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交易 所以大 宗交 易方式 转让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91 (6) 同一 债券同 时在 两个或 两个 以上市 场交 易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别 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 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 确认 日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认 沽/ 认购权 证按 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 价格; 未上 市交 易的认 沽/认 购权 证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 基金 持有的 回购 以成本 列示 ,按合 同利 率在回 购期 间内逐 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 基金 持有的 银行 存款和 备付 金余额 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 率逐 日计提 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6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 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92 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 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 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 双 方 约 定 的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并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3、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分级运作期内 ,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参考 净 值计 算规则 依据 下列公 式分 别计算 并公 告国富 中证 100 份额 净值、 国富 中证100 A 份额 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93 1.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分 级 运 作 期 结 束 后 本 基金转为LOF 的净值计算公式与下述国富中证 100 份额相同: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公 告。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 作期 内 ,T 日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总数 为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 、 国富 中 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参考 净值的计算 当年实际天数 国富中证 t NAV ? ? ? R 1 100A 0.5 * 0.5 - 100A 100 100B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国富中证 NAV NAV NAV ?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日 , T=1,2,3 ……N ;N 为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 t=min{ 自年初至 T 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 折 算 日 至 T 日} ; 100 国富中证 NAV 为 T 日 每 份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A 国富中证 NAV 为 T 日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 值 ; 100B 国富中证 NAV 为 T 日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R为国富 100 中证A 份额约定年收益率。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94 T 日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 T+1 日公 告。如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 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 财产的 估 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95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当错 误偏 差达 到 或超过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当 错误偏 差达 到或超 过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 第 7 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96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97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收益 与分 配 一 、五 年分级 运作 期内的 基金 收益分 配原 则 在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 包括 国富 中 证 100 份 额、 国富 中 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本 基金 转型为 富兰 克林国 海 中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后的 收益 分配原 则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 ) 对 于 登 记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份 额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对于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深圳证券账户下的份额,其分红方式仅为现金红利一种。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98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五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99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 、 因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或 结 算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经 手 费 、 印 花 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所用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用及银行账户的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 他 费 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 运作 期内 , 基 金 管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财 产净 值的 1.0% 年费 率 计提。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调 整 为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85%年费率计提。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00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财 产 净值的 1.0% 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核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 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的 0.22% 年 费 率 计 提 。 在 分 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托管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核对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 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许可使 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01 用 ,不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是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点费,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一个季度 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 人 民 币 伍 万 元 (5 万元)(即不足人民币 5 万元时按照人 民币 5 万元收取)。 指数许可使用 基 点 费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16% 的 年 费 率 每 日 计 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 用 基 点 费 的 支 付 方 式 为 每 季 度 一 次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 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 管理 费、托 管费 和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费 之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 金 额 列 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02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管理 费和 基金托 管费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行。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03 第十 八 部分 分级 运作期 内 基 金份额 折算 一、 定 期份 额折算 在 分级运作 期 内 的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除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外 ) 第 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国 富中 证 100 B 份额不 参与 定期折 算, 除非定 期折 算期间 时同 时满足 不定 期折算的条件。 (三)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按照基金 合同“基金份额的分 类与净 值计 算规则 ”进 行净值 计算 ,对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 的应得 收益进 行定 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国 富中证 100 份额将 按 1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获得约定 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期末的约定收益,即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国富 中证 100 份额分配给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国富中证 100 份 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 2 份国富中 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国 富 中证 100 A 份额获得 新增国富中 证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04 100 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外国 富中 证 1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按前述 折算 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按 前述 折算方 式获 得新增 场内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的 分配。 经过 上述份额计算,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计算。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第一 个 工作日 进行 国富 中证 100 A 份 额上 一年 度应 得收益 额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为1.000 元。 前 国 富 中 证 前 国 富 中 证 后 国 富 中 证 ) 值 份 额 上 年 度 期 末 资 产 净 ( 每 份 国 富 中 证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国 富 中 证 100 100 100 NUM NUM 000 . 1 100A 5 . 0 - 100 ? ? ? ? NAV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A ) 000 . 1 ( NAV NAV N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国富中证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2、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的折算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05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 额折算 不改 变国 富中 证 100 B 份额 的参 考 净值及其 份额数。 3、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折算 前 国 富 中 证 前 国 富 中 证 后 国 富 中 证 ) 值 份 额 上 年 度 期 末 资 产 净 ( 每 份 国 富 中 证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国 富 中 证 100 100 100 NUM NUM 000 . 1 100A 5 . 0 - 100 ? ? ? ? NAV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 人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每份国富中证 100 100 000 . 1 100A 2 NAV N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AV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国富中证100 NUM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 持有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 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 数 +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新 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数。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 的 场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 额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点后两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 部 分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归 基 金 所 有 ; 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保 留至 整数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不 足 1 份 的零碎 份, 按 各个零 碎份从 大到 小排 序,依 次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计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二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360 元 。当天场外国富 中证 100 份额、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06 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基金份额 的份额数分别为 20 亿 份、5 亿份、10 亿份、10 亿份。前一个 会计年度末每份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68 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定期份 额折 算的对 象为 基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国富 中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即 10 亿份和 25 亿份。 (2)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折 算 后 持 有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 =





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10 亿份





? 后 国富中证100 NAV ) 000 . 1 - (NAV 0.5 - 100A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 NAV =1.360-0.5 ? (1.068-1.000)=1.326 元 新 增 的 场 内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A ) 000 . 1 ( NAV NAV NUM ? ? =1,000,000,000 ?(1.068-1)/1.326=51,282,051.28 份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 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新增国富中证 100 份 额为 51,282,051 份;持 有的国富 中证 100 A 份额为 10 亿份。 (3) 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 场外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 000 . 1 2 NAV NAV NUM ? ? =2,000,000,000/2 ?(1.068-1)/1.326=51,282,051.28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国富 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场外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 =2,000,000,000+51,282,051.28=2,051,282,051.28 份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07 场 内 新 增 的 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100 100A 100 000 . 1 2 NAV NAV NUM ? ? =500,000,000/2 ? (1.068- 1.000)/1.326=12,820,512.82,取整后为 12,820,512 份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内国富 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 =500,000,000+12,820,512=512,820,512 份 (五) 基金份额折算 折算期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 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七) 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 着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具 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 算。 二、 不 定期 份额折 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分级运作期内, 本 基 金 还 将 在 发生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的任一 种情 况时 进 行份 额折算 ,即 :当国 富中 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大于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08 或等于 2.000 元 ; 当 国 富 中 证 1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 (一) 当国富中 证 100 份 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大 于或 等于 2.000 元 时,本 基 金将 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2.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和国富中证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 元时,本基金将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 进行 份额 折算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将 确保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的比例 为 1:1。份额折算后将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以及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额、 国 富 中 证 1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值超出 1.000 元的部分均折算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分别分配给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 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持有人。 当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2.000 元 时,国富 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三类份额 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 份额折算: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09 (1)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与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的 份 额 数 , 即 超 出 1 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A 100 A 100 NUM NUM ?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000 . 1 000 . 1 A 100 A 100 ) (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 ? NAV NUM 其中: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国富中证 A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2)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 额 折算 后国 富中 证 100 B 份 额 与国 富中 证 100 A 份 额的 份额 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 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持有人在 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与新增场内 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后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A 100 B 100 NUM NUM ?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持 有人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000 . 1 000 . 1 B 100 B 100 ) (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 ? NAV NUM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10 其中: 后 国富中证 B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国富中证 A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3)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 场 内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持 有 人 份 额 折 算 后 获 得 新 增 场 内 国 富 中 证 100 份 额。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100 NA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前 国富中证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 的 场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 额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保 留至 整数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不 足 1 份 的零碎 份, 按 各个零 碎份从 大到 小排 序,依 次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计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净值,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11 (4)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 10,000 份,在 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下表所示,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100 份额 2.02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 份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1.05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新增 500 份国富 中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3.01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新增 20,100 份 国 富 中证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当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时,本基 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12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国富中证10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 元后,本基 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和国 富中证 10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净值以及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国 富 中 证 100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 值 均 调 整 为 1.000 元。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份额数将得到相应的缩减。 (1)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 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 算前 国富 中证 100 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额 折算 后国 富中 证 100 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000 . 1 B 100 B 100 B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 B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13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B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2)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始终 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新增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后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B 100 A 100 NUM NUM ? 000 . 1 000 . 1 A 100 A 100 A 100 100 ? ? ? ? 后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场内 国富中证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国富中证 A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国富中证 B 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份额数 场内 国富中证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 证 100 A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份 额 折 算 后 所 持 有的新增的场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 A 100 NA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3) 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折算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资产净值相等。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14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国富中证 前 国富中证 后 国富中证 NAV NUM NUM ? ? 其中: 后 国富中证100 NUM :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100 NUM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前 国富中证100 NAV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 的 场外份 额经 折算 后的 份 额数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 折算后 的份 额数保 留至 整数位 (最 小单位 为 1 份) , 不 足 1 份 的零碎 份, 按 各个零 碎份从 大到 小排 序,依 次向相 应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计增1 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 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 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 10,000 份,在 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下表所示,折算后,国富中证 100 份额 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净值、 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额 国富中证100 份额 0.627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270 份国富中证100 份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 1.036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180 份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 新增 8,180 份 国 富 中 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15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0.218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180 份国富中证 100 B 份 额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 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16 第 十 九部分


分级 运作 期届 满与基 金份 额转换 一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后基 金的 存续形 式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 五 年 后 , 满 足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 型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基金名 称改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和 国富 中 证 100 B 份额 将以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为基础 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份 额 后 , 基 金 份 额 仍 将 在 深 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后的 份额 转换规 则





1、分级运作期末转换日的确定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的分级运作期末转换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日 起 五 年 的 对 应 日 , 即 为 分 级 运 作 期 到 期 日 。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则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转换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 理人公告。 2、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份额转换方式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 末的转 换日 日终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额 和 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 按届 时各自 份额 参考净 值与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 净值 之比折 算 为国富 中证 100 基金 份额 。无 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单 独持有 或同时 持有 国富中 证 100 A 份额 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 100 基金份额数= (转换前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数×T 日国 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考 净值)/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 值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 100 基金份额数= (转换前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数×T 日国 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 净值)/T 日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 值 其中,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转换后的国富中证 100 基金份额数,场内份额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不足 1 份的零碎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17 份,按 各个零 碎份 从大 到小排 序,依 次向 相应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计 增 1 份 ,直 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


3、基金转换日当日及后续申购与赎回的计算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全部转换为场内国富中证 100 基 金 份 额 后 ,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中 证 100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本基 金将 在 转换期 间暂停 申购 、赎 回。 份 额转换 日及 后续 本基金 开放 份额申购、赎回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在转换日后,基金份额净值将在转换日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上变动,投资者 申购、赎回价格将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的具体操作办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三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的公 告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 基 金继续存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 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终止运 作日前 2 日,就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分级运 作期届满及 份额 转换事宜,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与 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届满 份额转换 结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后基 金的 投资管 理 本 基 金 分级 运作 期 届满转 换 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LOF ) 后, 本基 金 的投 资 目 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等 将 保 持 不 变。 五 、 分 级运作 期届 满后基 金的 费率 本基金 分级 运作 期届满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后,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费率不变,管理费率调整为 0.85% ,托管费率调整为0.15% 。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18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1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 金管 理人应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 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独 立的 、具有 从事 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20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一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 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 、《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 上 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21 五 、基 金财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公告 (一)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国 富中 证 100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财产 净值 和国富 中证 100 份额 净值、 国富 中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考净值。 在开始 办理 国富 中证 100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国 富中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财产净值、国 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参 考净值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参 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财产净 值、国 富中 证 1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及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国富 中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累 计参考 净值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二)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六 、定 期报告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22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颁 布 的 有 关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股 指期货 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八 、临 时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23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24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国富中证 10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 转换申请; 27、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30、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 止上市; 31、分级运作期届满时依据本基金合同应予公告的事项; 3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公开澄 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25 ( 十)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 的 注册地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注 册 地 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26 第 二十 二部分


风险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 金 、 混 合 型 基金、债券 型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应当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 基 金 ,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 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 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中 证 100 指 数成 份股 及 其备选 成份 股 , 并采 取 适度增强 的投资策略 , 同 时 适 度 参 与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 本 基 金 面 临 的 风 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风险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27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 因 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发生变化 , 可能导致 证券市场 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影 响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能所投资的股票 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而相应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 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 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 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 资 产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 长。 (二)信用风险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28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1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如 果 基 金 持 有 的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交 易 量 不 足,将会导致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 者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从而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 基金 的运作 方式 为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规模将 随着 基金 投 资者 对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 到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如 果基 金管 理人对 经济形 势和 证券 市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完全、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 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29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 金,投 资标 的为 中证 100 指数 ,在 基金 的投 资运作 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标的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不低于 80% 的 股 票 资 产 净 值 将 用 于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 业 绩 表 现 将 会 随 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 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2) 指数增强效果不佳的风险 本基金的指数增强策略可能出现阶段性失效甚至整体失当,导 致 指 数 增 强 组合的累计收益率低于标的指数的累计收益率。 (3) 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 变更标的指 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者 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 跟踪偏离风险 以 下 因 素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无 法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收 益 率: ① 基金有 投资 成本 、各 种 费用及 税收 ,而 指数 编 制不考 虑费 用和 税收, 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 度。 ② 指数成 份股 派发 现金 红 利、新 股市 值配 售收 益 等因素 将导 致基 金收益 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 当标的 指数 调整 成份 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 生配股 、增 发等 行为导 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 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30 ④ 投资者 申购 、赎 回可 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 现需求 ,在 遭遇 标的指 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⑤ 在基金 进行 指数 化投 资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能 力, 例如 跟踪指 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 其他因 素产 生的 偏离 。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 的限制 ,基 金投 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 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 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本基金 分级运作期内的特有风险 (1) 上市交易风险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国 富 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 对手不足导致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 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 的 股 票 型 基 金 , 具 有 较 高 风 险 、 较 高 预 期 收 益 的 特 征 。 从本基 金所 分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来 看,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 具有 低 风险、 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净值 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国富中证 100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净值的变动幅度, 即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 折/溢价交易风险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31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 求关系 的影响 ,基 金份 额的交 易价格 与基 金份 额净值 可能出 现偏 离并 出现折/溢 价风险 。尽 管份额 配对 转换套 利机 制的设 计已 将国富 中证 100 A 份 额与国 富中 证 100 B 份额的折/溢 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 存在。 (4) 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国富中证 100 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2.000 时 后,本 基金 在分级 运作 期内 将 进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原国 富中证 100 B 份 额持 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因此原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 计,在 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 净值 小于 或等 于 0.250 元 时, 本基 金将进 行份 额不定 期份 额折算 。原 国富中 证 100 A 份额 持有人 将会 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因此,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对 国富 中证 100 A 份额 在会 计年 度初 , 把约定 收益 折算 为场 内 国富 中 证 100 份额的设计,使原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将获得一定比例的国富中 证 100 份额,因此,原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 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 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 赎回的 风险 是指 在场 内 购买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 或 国富中 证 100 B 份额 的一部 分 投 资者 可 能面 临的风 险。 由于在 二级 市场可 以做 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 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因 此 , 如 果 投资者通 过不具 备基 金代 销资格 的证券 公司 购买 国富中 证 100 A 份额 或国 富 中证 100 B 份额, 在其 参与份 额折 算后, 则折 算新增 的国 富中证 100 份 额并不 能被赎 回。 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或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通过转托管 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 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产生的风险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32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办 理国富中证 100 份额与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之间的份额 配对转 换。 一方面 ,份 额配对 转换 的办理 可能 改变国 富中 证 100 A 份额和 国富 中证 100 B 份 额的市 场供求 关系 ,从而 可能 影响其 交易 价格; 另一 方面, 份额 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 资 者 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 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本基 金分 级运 作期 内 ,本基 金( 包括 国富 中 证 100 份 额、 国富 中 证 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 分级运作期内的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 除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会 计 年 度 外 )的 第一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本基 金国富 中 证 100 份额 和国富 中证 100 A 份 额实施 定期 份额折 算。 基金份 额折 算后, 如果 出现新 增份 额的情形,投资者 可 通 过 卖 出 或 赎 回 折 算 后 新 增 份 额 的 方 式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 但 是,投资者通 过 变 现 折 算 后 的 新 增 份 额 以 获 取 投 资 回 报 的 方 式 并 不 等 同 于 基 金 收益分配,投资者 不 仅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交 易 成 本 , 还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卖 出 或 赎 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八)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 指期 货交易 采取 保证金 交易 方式, 潜在 损失可 能成 倍放大 ,具 有杠杆 性风险。 2、股 指期 货合约 到期 时,基 金账 户仍持 有未 平仓合 约, 交易所 将按 照交割 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 期日风险。 3、持 仓组 合品种 变现 时,由 于市 场流动 性严 重不足 或头 寸持有 集中 度过大 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 、 股 指 期 货 设 置 了 涨 跌 停 板 限 制 , 基 金 账 户 中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可 能 无 法 平 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5、交 易所 设置了 持仓 限制, 基金 账户中 股指 期货持 仓超 过限制 比例 ,会被 交易所或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 ,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33 6、交 易所 设置了 强制 减仓限 制, 基金账 户中 股指期 货持 仓符合 交易 所强制 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7、基 金托 管人调 拨资 金不及 时, 无法向 期货 公司缴 足交 易保证 金, 会被期 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 、声 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 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34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 更基 金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应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备案, 并自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 如因 相应的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动并属 于基 金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修 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或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 同终止 的情 形发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按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35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止 情形发 生之 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 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36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 产未按 前款 (1 )、(2)、 (3 )项 规 定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内终止,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 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富中证 100 份 额 、 国 富 中 证 100 A 份 额、国 富中 证 100 B 份额各 自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根 据其 所持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配。 如基金 合同 于分 级运 作 期结束 本基 金转 为 LOF 后终 止, 依据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1 号) 137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38 第 二十 四 部分


基金合 同摘 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39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 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40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41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42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43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 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 、账册 、 报表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 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44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 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 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 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投资 者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分 级运作期内, 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 益 ;分级 运作期 结束后 ,每一 份 富兰克 林国海 中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45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46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本基金合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分 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 益;分级 运作期 结束后 ,每一 份 富兰克 林国海 中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 有 本基金 份额( 分级运 作期内指 单独或 合计持 有 国富中 证 100 份 额 、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47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 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7、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以外的 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48 2、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本 基金份额 (分级 运作期 内指单独 或合计 持有国 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 基 金 份 额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指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 要召开 的,应当 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本 基金份额 (分级 运作期 内指单独 或合计 持有国 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 基 金 份 额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指 单 独 或 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 份额)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 自行召 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49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1 、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 人应 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 媒 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以及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 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 的 本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指 单 独 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 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 50%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两个工 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分 级 运 作 期 内 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均不少于各自类别总份额的 50%); 4、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51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 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 至少应在 25 个 工 作 日 后)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述第 (二) 款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 单独 或合计 持有 本基 金份额 (分级 运作期 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大 会召集 人发出 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项与 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52 b、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以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 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或合 计持有 本基金份 额(分 级运作 期内指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国富中 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 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53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 )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分级运作期内需经参加大会的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 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份额50%以上通过) 。 除上述(1) 所规 定的须 以特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 外的其他 事项 均以一 般 决议的 方式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席 大会的 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督 员(如果 基金管 理人为 召集人, 则监督 员由基 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 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 由单独 或合计持 有 本基 金份额 (分 级运作 期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 各自份 额)10%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或 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54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大会 主持人 对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异议,可 以对所 投票数 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持有人应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下 ,如果 在计票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若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监督 人为托管人;若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监督人为基金管理人)派出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 拒绝到场 监督, 则大会 召集人可 自行授 权 3 名监票人 进行计 票,并 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十)生效与公告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按 照 《 基 金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召集 人应当 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55 2、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 异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没 有新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 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合同终 止的情 形发生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法 律法规 和本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 基金 合同终 止 情形发生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内 由基 金管理 人 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56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 未按前 款(1 )、(2 )、(3)项 规 定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57 如基金合同于分级运作期内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务后,分别计算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额、国富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由国富中证 100 份额、国富中证 100 A 份 额、国富 中证 100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根据 其所持 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如基金合 同于 分级运 作 期结束本 基金 转为 LOF 后终止 , 依 据基金 财 产清算 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照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7、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仲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注册地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58 第 二十 五 部分


托管协 议摘 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西壮 族自 治区南宁 市总部路 1 号中国- 东盟科技 企业 孵化基 地一期 C-6 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 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 年1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4]14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50 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59 注 册 资 本 : 人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应将 拟投资 的股票 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月 将 本 基 金 的股 票 库以 及 中证 100 指 数成 分 股和备 选 成 分股 的 股票 库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60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2)本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 计(轧 差计算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为 90%-95%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 产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投 资于中 证 100 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 产不低 于股 票资产净值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和 有价证 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6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 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不包括 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 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行就股指期货清算、 估值、交割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61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再受相 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为对 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 4、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其银 行间 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库,交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 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 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 、 基 金 如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 监督 。 7、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62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 首次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之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 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8、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63 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 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本 协议的 有效期 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 及不妨 碍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64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人 的合法 合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 产分别 设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除依 据《基 金法》 、《运作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理人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以上 (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基金 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在 基金托 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户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65 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 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基金 ,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基 金联名 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 ,限 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名义 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 法规等 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 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66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 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复核 1、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每 个开放日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 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 关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的估 值方法不 能客观 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 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67 达到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 到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的同时 并及时进行 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 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布的 任何基 金净值 数据错误 ,导致 该基金 财产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 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 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交易所 或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结果 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结 果存在 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和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68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 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会核准。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69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70 第 二十 六 部分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 、资 料寄送


1 、每次申购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者应 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2 、每次认购交易结束后,基金投资者应 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询交易情况,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3、本公 司默认 的对账 单方式为 月度电 子邮件 形式对账 单,基 金投资 者也可 选择 月度 短信对 账单 。 我司将在 每期结 束后 的 5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 投资者 发送 基金账户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基金投 资 者 , 须 在开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 95105680 (免 长途 费) 和 021-38789555 ) , 我们在 核对 基金 投资者 联系方 式完 整无误后,可为基金投资者 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


二 、定 期定额 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 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三 、资 讯服务


1、手机短信提醒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可预留手机号码,由此可获得本公司 手机短信提醒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新产品、基金新服务、基金资讯信息及 交易 确认情况等。 2、 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 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 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71 四 、客 户服务 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 天、每天24 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 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 余额信息、交易确认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在工作时间提供人工应答服务。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 流的平台。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 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 户资 料,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


五 、客 户投诉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所提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的 服 务 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六 、服 务渠道


1 、 咨 询 电 话 :4007004518 ( 免 长 途 费 ) 、95105680 ( 免 长 途 费 ) 和 021- 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


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 5、其他,如邮寄等。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72 第 二十 七 部分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1、2015 年 2 月 26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基金 之 份 额 发 售公告; 2、2015 年 2 月 26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摘要; 3、2015 年 2 月 26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4、2015 年 2 月 26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5、2015 年 2 月 26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6、2015 年 3 月 2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上网发售 提示性公告; 7、2015 年 3 月 27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_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8、2015 年 3 月 27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 调 整 交 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9、2015 年 4 月 7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之国富 100A 与国富 100B 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 10、2015 年 4 月 8 日,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国富 100A 与国富 100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信息更正 ; 11、2015 年 4 月 8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参加部分销售机构电子渠道、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12、2015 年 4 月 8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 投 资 基 金 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 13、2015 年 4 月 8 日, 关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 14、2015 年 4 月 8 日, 关于开通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 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 15、2015 年 4 月 10 日,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73 16、2015 年 4 月 18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17、2015 年 6 月 11 日 关于增加海银基金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8、2015 年 7 月 7 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 高 级 管 理 人员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 19、2015 年 7 月 17 日 ,关于增加农业银行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015 年 7 月 17 日 ,关于增加中信期货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1、2015 年 7 月 21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2、2015 年 7 月 31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浦发银行网上 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2015 年 8 月 1 日,关于增加交通银行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旗下 部 分 基 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24、2015 年 8 月 7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迁移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 的公告; 25、2015 年 8 月 10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 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2015 年 8 月 15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迁移并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 的补充公告; 27、2015 年 8 月 25 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 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28、2015 年 8 月 28 日, 富兰克林国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 29、2015 年 9 月 1 日,关于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迁 移 并 入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相关基金业务影响的第三次公告 ;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74 30、 国海 富兰克 林基金 旗下部分 基金参 加华宝 证券开放 式基金 申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75 第 二十 八 部分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 的 注册地址、基金托管人 的 注册地址、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基金投资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投资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兰克 林国 海中 证 100 指 数增强 型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号) 176 第 二十 九 部分


备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富兰克林 国海 中证 100 指数增 强型 分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兰克林国海 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兰克林国海 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 于申 请募集 富 兰克林国 海中证 100 指数增强 型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1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