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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货币A(550010)

信诚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信 诚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5 年第2 次更新)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1 年1 月7日 证监 许可[2011]21 号 文核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和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规 定 募集 , 并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中 国 证 监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的 核 准 , 并不 表 明 其 对 本基 金 的 价 值和 收 益 做 出 实质 性 判 断 或保 证 ,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已实现收 益 会 因为 证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
人 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的 产 品 特 性, 并 承 担 基 金投 资 中 出 现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 社会 等 环 境 因 素对 证 券 价 格产 生 影 响 而 形成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人 连 续 大 量赎 回 基 金 产 生的 流 动 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基 金运 作风险 等等 。 
投资人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 同》。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
长期持 有。 投资 人购 买本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并 不等于 将资 金作 为存 款存 放在银 行或 存
款类金 融机 构。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若 无特 别说 明 为 2015 年 9 月 23 日,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值 表现 截止 日 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未 经审 计) 。 
 
基金管 理人: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 类 .................................................................................................. 2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 效 .................................................................................................. 2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2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5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 算 ....................................................... 5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6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7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8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 露事项 .......................................................................................... 8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84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 以 下 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信诚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第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 称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信诚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信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信 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 书: 指《 信诚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告 :指 《信诚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 通过,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 10.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7 日 颁 布、同 年 8 月8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年满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 时有 效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居民 身份证 、军 人证件 等有 效身 份证 件的 中国公 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注 册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中国 证券 市场 并取得 国家 外汇管 理局 外汇 额度 批准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 管理人 或代 销机 构宣 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 额, 办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信诚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 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 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务 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信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 账户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人 向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算完 毕,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 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合 法存 续的 期 限 。本 基金的 存续 期间 为不 定期 34. 日/ 天: 指公 历日 35. 月 :指 公历 月 36.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7.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 定时间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工 作日 38.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不 包含T 日) 39.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40. 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1. 《 业务 规则 》: 指《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注册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42.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3. 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内,销 售机 构向 投资 人销 售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4.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5.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兑 换为现 金的 行为 46.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7.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的操 作 48.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 投资人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销 售服 务费 :指 本基 金 用于持 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 该笔 费用从 基金 财产中 扣除 ,属 于基 金的 营运费 用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 50. 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 金 分设两 类基 金份 额:A 类 基金份 额 和 B 类 基金 份额 。两类 基金 份额分 设不 同的 基金 代码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费 并分别 公布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51.A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25%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2.B 类基 金份 额: 指按 照0.01% 年费 率计 提销 售服 务 费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3. 升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A 类基 金份额 达 到 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份额 要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基 金 账户 保留 的A 类基 金份 额全部 升级 为 B 类基金 份额 54. 降 级: 指当 投资 人在 单 个基金 账户 保留 的B 类基 金份额 不能 满足 该类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份额要 求时 ,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投资 人在 该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B 类基 金份额 全部 降级 为A 类 基金 份额 55. 摊 余成 本法 :指 估值 对 象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益 56.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指按 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份 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益 57.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 最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所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58.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 个开放 日,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 元 :指 人民 币元 60. 基 金利 润: 指基 金利 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关 费用 后的余 额 61.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6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3.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过 程 64.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媒介 65.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克服、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签 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本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无 法全 部或 部分履 行本 基金 合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于 洪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府 征 用、没 收、 恐怖 袭击 、传 染病传 播、 法律 法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事 件、证 券交 易所 非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 第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基金管 理人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汇丰 银行 大 楼9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心 汇丰 银行 大 楼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


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 】142 号 注册资 本:


2 亿元 人民 币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





唐 世春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 人民 币)


出资比 例 (%)


中信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 诚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


9800


49


中新苏 州工 业园 区创 业投 资有限 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 董事 会成 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硕士学位。历任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综合计划部总 经 理,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 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 总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 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 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中国 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 同部主任,现任 中 信 信 托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中 信 信 诚 资 产 管 理有限 公司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之子 公司 )监 事 。 陈一松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信实业银行资金部科长、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 司总裁办主任、长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 书、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行 长 秘 书 兼 行长办 公室 副主 任 、 中信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中信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信 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董 事会 秘书 、固 有业 务审查 委员 会主 任兼 天津 信唐货 币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 生 , 董 事 , 商 科 学 士 。 历 任 瀚 亚 投 资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英 国 保 诚 集 团 亚 洲 区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投 资 总 裁 、 瀚 亚 投 资 ( 新 加 坡 )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现 任瀚 亚投 资集 团首 席执行 官兼 瀚亚 投资 (香 港)有 限公 司首 席执 行官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 黄慧敏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经济学学士。历任花旗银行消费金融事业部业务副理 、 新加坡大华银行业务开发 副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 营销企划经理、瀚亚投资 (新加坡)有限 公司营销部主管、瀚亚投 资(台湾)有限公司市场 总监。现任瀚亚投资(台 湾)有限公司总 经理。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 合 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 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 亚投资首席风 险官。 何德旭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研 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数 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副所长、金融研究中心副 主任等职。现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金融 研究 所副所 长、 研究 员、 博士 生导师 。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部 副 处 长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天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首 席 合 伙 人。现 任 致 同会 计师 事务 所管委 会副 主席 。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 现任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 院经济 系副 教授 。 注:原 “英 国 保 诚集 团亚 洲区总 部基 金管 理业 务” 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 正 式更名 为瀚 亚投 资,其 旗下 各公 司名 称自 该日起 进行 相应 变更 。瀚 亚投资 为英 国保 诚集 团成 员。 2. 监事 於乐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电 气 金融财 务( 中国 )有 限公 司人力 资源 经理 。现 任信 诚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 人力资 源官 。 3. 经营 管理 层人 员情 况 吕涛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中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全 资子公司,2009 年2月已与 华夏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合 并 ) 总 经 理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 中 信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 首席 执行 官。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 中 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 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 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 首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信 诚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经理 、首 席财务 官。 唐世春先生,副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监察部 总 监 、 总经 理 助 理 兼 董 事 会秘书;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 书、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现 任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首席 市场 官。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 隋晓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经 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首 席市场官、首席 运营官 。现 任信 诚基 金管 理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中 信信诚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4. 督察 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 。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科员、公职律师、 副 调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 总 监,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5. 基金 经理 曾丽琼女士,金融学硕士。拥有丰富的债券投资和流动性管理经验。曾任职于杭州银 行 和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2007 年 2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 间, 担任华 宝 兴业现 金宝 货币 市场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9 年 2 月至 2010 年 6 月期 间, 兼任 华宝 兴业 增强 收益债 券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0 年 8 月 加 入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总 监、信诚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双盈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信 诚新双盈分级 债 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信 诚季 季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及 信 诚 月 月 定 期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 历任基 金经 理: 张倩 女士 ,工商 管理 学硕 士。2003 年 7 月至 2007 年 4 月 曾 任职于 申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担任固 定收 益部 交易 员;2008 年 11 月至 2013 年 4 月于信 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担任 交易 员。2013 年5 月至 2015 年 9 月 担任此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6.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胡喆女 士, 副首 席投 资官 、特定 资产 投资 管理 总监 ;





王 旭巍 先生 ,副 首席 投资官 ; 董越先 生 , 交易 总监 ; 张光成 先生 ,股 票投 资 副 总监; 王睿先 生, 研究 副总 监、 基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8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证 券法》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规 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法违 规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 行为: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3)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 金管理 人内 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总 体目 标和 原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指 公司为 了保 障业 务正 常运 作、实 现既 定的 经营 目标 、防范 经营 风险而 设立 的各 种内 控机 制和一 系列 内部 运作 程序 、措施 和方 法等 文本 制度 的总称 。内 部控 制的总 体目 标是 :建 立一 个决策 科学 、营 运高 效、 稳健发 展的 机制 ,使 公司 的决策 和运 营尽 可能免 受各 种不 确定 因素 或风险 的影 响。 内部 控制 遵循以 下原 则: 全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渗 透到公 司的 决策 、执 行和 监督层 次, 贯穿 了各 业务 流程的 所有 环节, 覆盖 了公 司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各 级人 员。 有效性 原则 :各 项内 部控 制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主 管机关 所制 定的 法律 法规 和规章 ,不 得与之 相抵 触; 具有 高度 的权威 性, 是所 有员 工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相互制 约原 则: 在公 司的 各个部 门之 间、 各业 务环 节及重 要岗 位体 现相 互监 督、相 互制 约,做 到公 司决 策、 执行 、监督 体系 的分 离以 及公 司各职 能部 门中 关键 部门 、岗位 的设 置分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9 离(如 交易 执行 部门 和基 金清算 部门 的分 离、 直接 操作人 员和 控制 人员 的分 离等) ,形 成权 责分明 、相 互牵 制的 局面 ,并通 过切 实可 行的 相互 制衡措 施来 降低 各种 内控 风险的 发生 。 及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 应 随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 境的变 化而 不断修 正, 并随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 策等 外部 环境 因素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将充 分发挥 各机 构、 各部 门及 广大员 工的 工作 积极 性,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 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防火墙 原则 :公 司基 金投 资、基 金交 易、 投资 研究 、市场 开发 、绩 效评 估等 相关部 门, 应当在 空间 和制 度上 适当 分离, 以达 到防 范风 险的 目的。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 内幕信 息的 人 员,应 制定 严格 的审 批程 序和监 管措 施。 2. 风险 防范 体系 公司根 据基 金管 理的 业务 特点设 置 内 部机 构, 并在 此基础 上建 立层 层递 进、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 险防 范体 系: (1) 一级 风险 防范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董事会 层面 对公 司的 风险 进行的 预防 和控 制。 董事会 下设 风控 与审 计委 员会,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与 基金运 作的 合规 性进 行全 面和重 点的 分析检 查, 发现 其中 存在 的和可 能出 现的 风险 ,并 提出改 进方 案。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对 董事会 负责 ,组 织、 指导 公司监 察稽 核和 风险 管理 工作, 监督 检查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和公 司的 内部 风险控 制情 况, 并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向 董事 会或者 董事 会下 设的 相关 专门委 员会 报告 工作 (2) 二级 风险 防范 二级风 险 防 范是 指在 公司 风险 管 理委 员会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监察 稽核 部和 风险管 理 部 层次对 公司 的风 险进 行的 预防和 控制 。 总经理 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对 公司 在经 营管 理和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进 行全 面的研 究、 分析、 评估 ,制 定相 应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并 监督 制度 的执行 ,全 面、 及时 、有 效地防 范公 司经 营过程 中可 能面 临的 各种 风险。 总经理 下设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研 究并 制定 公司 基金 资产的 投资 战略 和投 资策 略,对 基金 的总体 投资 情况 提出 指导 性意见 ,从 而达 到分 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基 金资 产的 安全性 的目 的。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在督察 长指 导下 ,独 立于 公司各 业务 部门 和各 分 支 机构, 对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中 的风 险控 制情 况实施 监督 。 (3) 三级 风险 防范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指公 司各 部门对 自身 业务 工作 中的 风险进 行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公司各 部门 根据 经营 计划 、业务 规则 及本 部门 具体 情况制 定本 部门 的工 作流 程及风 险控 制措施 ,达 到: 一线 岗位 双人双 职双 责, 互相 监督 ;直接 与交 易、 资金 、电 脑系统 、重 要空 白支票 、业 务用 章接 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 负责 ;属 于单人 、单 岗处 理的 业务 ,强化 后续 的监 督机制 ;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0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声明 本公司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 系 统、 维持 其有 效性 以及 有效执 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董事 会承担 最终 责任 ;本 公司 特别声 明以 上关 于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并 承诺 根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公 司的 发展不 断完 善风 险管 理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第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 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 于1954 年10 月 ,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于2005 年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股 票 代 码939) ,于 2007年9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 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于2014 年末,中国建 设银行市值约 为2,079 亿 美元 ,居 全球 上 市银行 第四 位。 于2014年末,本集团资 产 总 额167,441.30 亿元 ,较 上年增长8.99%;客 户贷款 和垫款总额 94,745.23 亿 元 , 增 长10.30% ; 客 户 存 款 总 额128,986.75 亿 元 , 增 长5.53% 。 营 业 收 入 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12.16% ; 其 中 ,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12.28%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 (NIM)2.80% ;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占 营 业 收 入 比 重 为19.02% ; 成 本 收 入 比 为28.85% 。 利 润 总 额2,990.86 亿 元 , 较 上 年 增 长6.89% ; 净 利 润2,282.47 亿 元 , 增 长6.10% 。 资 本 充 足 率 14.87% ,不 良贷 款率1.19% ,拨备 覆盖 率222.33% 。 客户基础进一步夯实,全年公司机构有效客户和单位人民币结算账户分别新增11 万 户 和 68万户,个人有效 客户新 增1,188 万户 。网点“三综 合”覆盖面进一步 扩大, 综合性网点达 到 1.37万个,综合 柜员占比 达到80% ,综合营 销团队1.75 万个,网点功能 逐步向 客户营销平台、 体验平台和产品展示平台转变。深化网点柜面业务前后台分离,全行超过1.45 万个营业网点 30类柜面实时性业 务产品 实现总行集中处理 ,处理 效率提高60%。 总分行之间 、总分行与子 公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1 司之间、境内外以及各分 行之间的业务联动和交叉 营销取得重要进展,集团 综合性、多功能 优势逐 步显 现。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3,989.83 亿 元 , 承 销 额 连 续 四 年 同 业 排 名 第 一 。 以 “ 养 颐 ” 为 主 品牌的养老金融产品体系进一步丰富,养老金受托资产规模、账户管理规模分别新增188.32 亿元和62.34 万户。投资托 管业务规模增幅38.06% , 新增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只 数和首发份额市 场 领 先 。 跨 境 人 民 币 客 户 数 突 破1 万 个 、 结 算 量 达1.46 万 亿 元 。 信 用 卡 累 计 发 卡 量6,593 万 张,消费交易额16,580.81 亿元,多项核心指标 同业 第一。私人银行业务 持续 推进,客户数量 增长14.18% ,金 融资 产增 长18.21% 。 2014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 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 构 授予的100余项重 要奖项。 在英国《银行家》杂 志2014 年“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 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 ;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 强排名第29 位 , 新 兴 市场500 强排名第3 位;在美国《福布 斯》杂 志2014 年全球 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 美 国《财富》杂 志 世界500 强排名 第38位。此 外,本集团还荣获 国内外 重要媒体评出的诸 多重要 奖项,覆盖公 司 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 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 、投资托管、债券承销、 信用卡、住房金 融和信 息科 技等 多个 领域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理财信托股权 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 管处、清算处、核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9 个 职能处室,在上海 设有投 资托管服务上海备 份中心 ,共有员工220余 人。自2007 年起,托管 部 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 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 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 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 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 计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 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 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 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 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 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 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张 力 铮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 信 贷 二 部、信贷部、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 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 和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 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2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 管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 , 不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 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 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 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 、 企 业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5 年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514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 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 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 年 至今 连 续 五 年 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二 、基 金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 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 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 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 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 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一) 监督 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 系统——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 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并定期编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3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 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 (二) 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 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 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 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 容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 合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 和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 评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第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及 本公司 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 :钱慧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 回 等 业 务,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或 www.xcfunds.com 2.代销 机构 (1)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 楼长 安兴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4 公司网 站:www.ccb.com (2)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常 振明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3)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010-66594977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电话:0755 -83077960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21-5262999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1


公司网 址:www.cib.com.cn (7)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21 号东 莞银 行大厦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21 号东 莞银 行大厦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5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丽群 电话:0769-22117710 传真:0769-2211773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0769-96228 公司网 站:www.dongguanbank.cn (8)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528 (上海 地区962528 ) 公司网 站:www.nbcb.com.cn (9)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马 旭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0)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 邮 编 : 518048 )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路8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邮 编: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755-23835888 、010-60838888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公司网 站:www.cs.ecitic.com (11)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 广场1 号楼20 层(266061)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 际金融 广场20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6 (12) 中信 建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13)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层至21 层 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栋第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 站:www.china-invs.cn (1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A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15)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 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十六 层至 二十 六层 法人代 表人:何如 基金业 务联 系人:齐 晓燕 联系电 话:0755-82130833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1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联系 人 :金 芸、 李笑 鸣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7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 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黄 莹 联系电 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邓颜 联系电 话:010-6656845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168 号上 海银 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 95521 (2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187 号大 都会 广 场43楼(4301-4316 房)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广 州 天 河 北 路 大 都 会 广 场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电 各地 营业 网点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 )87555305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www.gf.com.cn (2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8层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8 办公地 址: 福 建 省福 州市 五四路157 号新 天地 大厦7 至10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 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96326 (福建 省外 请先 拨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22) 西藏 同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永 和路118 弄24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统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23)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24)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28 层A02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5)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19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6)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 务网 站 :www.95579.com (27)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318 号2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 客服电 话: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28)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注 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 办 公地 址: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8 号卓 越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 层法定 代表 人: 张皓 联系人 :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29)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简称 “天 相投 顾”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28 号C 座5层





邮 编: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1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http://jijin.txsec.com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0 (30)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高 冠江 联系人 : 鹿 馨方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31)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32)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邮编:830002 )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 :李 巍 (33)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网址: www.pingan.com


(34)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1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5)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36)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37)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道555 号裕 景国 际B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 单 丙烨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38)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 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海曙 路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39)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4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2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41)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8楼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42)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3)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8 号保 利广 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44)上 海汇 付金 融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336 号1807-5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电





话:021-33323998 传





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19 45)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7 号电 子商 务 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





话:0571-88911818 传





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 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46)上 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钟路658 弄2号楼B 座6楼 法定 代 表人 :燕 斌 电





话:021-51507071 传





真:021-62990063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要 求,根 据实情 ,选 择其他 符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 基金或 变更 上述 代销 机构 ,并及 时公 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汇 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联系电 话:021- 68649788 传真:021-50120888 联系人 :金 芬泉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4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 毕 马威 华振 会计 师 事务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 京市 东长 安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八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号 东方 广场 东二 办公 楼 八层 法定代 表人 : 姚 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 王国 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黄小 熠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分 类 一 、基 金份额 分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本基 金的 份额 数量 进行基 金份 额等 级划 分, 若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份 额数 量小 于500 万份, 则所 持有 基金 份额 归为A 类基 金份 额; 若持 有 人持有 本基 金 份额数 量大 于或 等于500 万 份,则 所持 有基 金份 额归 为B类 基金 份额 。 两级基 金份 额单 独设 置基 金代码 ,按 照不 同的 费率 计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并单 独公布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日 年 化收益 率。 本基金A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代码为550010 ,B类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代 码为550011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等级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二 、基 金份额 限制 投资人 可自 行选 择认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等级 ,不 同基金 份额 等级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但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因 认(申 )购 、赎 回而 发生 基金份 额自 动升 级或 者降 级的除 外。 本基金 两级 基金 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如下 表: 类别 最低认/申购 金额( 元)








追加 认/ 申购 最低金 额( 元) 基金账 户最 低保 留 基金份额 余 额( 份) 销售服 务费 A 类 1 1 500 0.25% B 类 1 1 5,000,000 0.01%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5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调整 认( 申) 购各级 基金 份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 则,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开 始调整 之日 前2 日至 少在 一家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三 、基 金份额 的自 动升降 级 1 、若A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500 万 份 时,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 将其 在该基 金账 户持 有的A类 基 金份额 升级 为B 类基 金份 额 。 2 、若B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于500 万份 时,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户 持有 的B 类基 金份 额 降级为A类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在 履行 相关程 序后 ,调 整基 金份 额升降 级的 数量限 制及 规则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前2日 至少 在一 家指 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 4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最终 获 得的是A类 还是B 类基 金份 额,以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上 述规则 确认 的结 果为 准。 第七部 分


基金的 募集 信诚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经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2011]21号文 批准,于2011 年2 月22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1 年3 月21日,基金募集 工作已 顺利 结束 。 经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3,010,111,289.31 元人 民 币 , 其 中A 类 ( 基 金 代 码 :550010 )993,335,683.31 元,B 类 ( 基 金 代 码 :550011 ) 2,016,775,606.00 元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143,096.80 元人 民币,其中A类66,551.36 元,B类76,545.44 元。上 述资金已于2011 年3月23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 金托管 专户 。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 数 为3,542 户。按 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1.00元 人民币计 算,募集发 售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3,010,111,289.31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A 类993,335,683.31 份,B 类 2,016,775,606.00 份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143,096.80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A 类66,551.36 份,B 类76,545.44 份 。 两 项 合 计 共3,010,254,386.11 份 基 金 份 额 , 已 全 部 计 入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归 投资 者所 有。 第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已于2011 年3月23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连续 二十 个工作 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满 二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报 告 中 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6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进 行表 决 。 法律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九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 申 购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中列 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代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上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二、 申 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交易 日(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 除 外)。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于 2011 年 4 月 6 日 开始办 理基 金日 常申 购赎 回业务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或者 转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并被 受理 的,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 定价 ”原 则, 即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投资 人在 全部 赎回 其持 有的本 基金 余额 时, 其账 户内待 结转 的基 金收 益将 全部结 转,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部 分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账户 未付收 益为 正时 不兑 付账 户未付 收益 ;账 户未付 收益 为负 时,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必须 足以 弥补 其当前 累计 收益 为负 时的 损益 , 否则 将自 动按部 分赎 回份 额占 投资 人 基金 账户 总份 额的 比例 结转当 前部 分累 计收 益, 再进行 赎回 款项 结算;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7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依法 更改 上述 原则 ,但 应在新 原则 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注册 登记 机构代 为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注 册登 记机 构应 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请 。申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根据 业 务规 则, 对上 述业 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于开 始实 施前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公 告。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代销 机构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指 示基 金托 管人按 有关 规定 将赎 回款 项于 T+1 日 从基金 托管 账户 划出 ,销 售机构 原则 上 在 T+3 日 内 划往投 资者 账户 ,最 晚不 超过 7 个 工作 日,具 体划 款时 间可 到各 销售机 构咨 询。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 购和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投 资人 首次 申购A 类 基 金份额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首次 申 购B 类 基金份 额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500 万元;A 类 基金 份额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 元,B 类基 金 份额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 币10 万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份 额赎 回, 单笔 赎回 最低份 数 为 1 份,若 某投 资人 在该 销售 网点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不 足1 份或 某笔 赎回 导致 该持 有人在 该销 售网 点托管 的基 金份 额少 于1 份,则 全部 基金 份额 必须 一起赎 回。 3 、投 资人 在 单 个基 金账 户 保留 的A 类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 500 万份 时,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构 自动 将其 在 该 基金 账户持有的 A 类 基金 份额 升级 为 B 类 基金 份额 。投 资人在 单个 基金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8 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 份额 的最低 余额 为 500 万 份, 低于500 万 份的 ,本 基金 的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其在 该基 金账 户 持 有的 B 类基 金份 额降 级 为A 类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 述规 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以 每份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的基 准进 行计 算 。 (2)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 额的处 理方 式: 本基 金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基金 份额净 值人民币 1.00 元 ,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有 或承 担。 (3)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 理方式 :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单位为 元。 赎回 金额 的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和 赎回费 率均 为 0%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 电话交 易等)等 进行 基金 交 易的投 资人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七 、申 购份数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 币1.00 元。 1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人民币 1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1.00 =1,000,000.00 份 2 、本 基金 赎回 支付 金额 的 计算 (1) 部 分赎 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 照 1.00 元人民 币为基准计算 的价值足以弥补其 累计至 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 赎回金额按如 下 公式计 算: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1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人民币 1,000 元,T 日该投 资人 赎 回500,000 份,所 以: 赎回金 额=500,000 ×1.00 =500,000.00 ( 元) 例 2 :投 资人 持有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1,000,000 份,未 付收 益为-1,000 元 人民币 ,T 日 该 投 资 人 赎 回 500,000 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500,000 份 ,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 T 日的 未付 收益-1,000 元 人 民币 ,所 以: 赎回金 额=500,000 ×1.00 =500,000 元 投资人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如 其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的 基金 份额 按 照 1.00 元人民 币为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29 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 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 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 例结转当前未付 收益, 赎回 金额 按如 下公 式计算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 回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未付 收益 例 3: 投资 人持 有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1,000,000 份,未 付收 益为-10,000 元人民 币 ,T 日该投 资 人 赎 回 999,000 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1,000 份 , 按 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10,000 元 人 民币 ,则 :按 照赎回 份额 占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比例 ,结 转累 计至 T 日的 未付 收益 赎回份 额对 应的 未付 收益 =-10,000 ×(999,000/1,000,000)=-9,990 元 赎回金 额=999,000 ×1.00 -9,990=989,010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 与 赎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 资人 ,赎回 金额 包括 赎回 份额 和未付 收益 两部 分, 具体 的计算 公式 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该 等份 额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例 4 :某投 资人 持有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 1,000 元人民 币 ,T 日该投 资人 全部 赎回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为: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 +1,000 =1,001,000.00 (元) 3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净 申购 金额除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人民 币 , 有效 份额 单 位为份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4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人民 币 , 赎 回金额 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人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投 资人 自T+2 日 (含 该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 资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得实 质影 响投 资人 的合 法权益 ,并 于调 整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 指定 媒介公 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0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 人合 理判 断认 为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5.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形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或者 因不 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回 款 项。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已 受理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支付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由 基金 管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 定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 开放日 予以 支 付。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期支 付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在 指定媒介 上 公告 。投 资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十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份额 总数 及基 金 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超 过前 一开 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的10% , 即为巨 额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序 执行。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1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 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 已 受理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按照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事先选 择的 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区别 处理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理。 (3) 暂 停赎 回: 连续2 日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指 定媒介 上 进行公 告。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 定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包 括2 周),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近1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暂 停 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连续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1 个开 放日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 十三 、 基金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四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2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 的 非交 易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七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 投资收 益率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 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如下 :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 短期 融资 券; 4.1 年 以内 ( 含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 5.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3 6.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债券 回购 ; 7.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下简称 “央 行票 据 ” ); 8.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9.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 其它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对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各 类投 资品种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和风险 特征 ,在 保证 基金 资产的 安全 性和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争 为投资 人创 造稳 定的 收益 。同时 ,通 过对 国内 外宏 观经济 走势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 策的 研究 ,结合 对货 币市 场利 率变 动的预 期, 进行 积极 的投 资组合 管理 。 1.整体 资产 配置 策略 整体资 产配 置策 略主 要体 现在:1) 根据 宏观 经济 形 势、央 行货 币政 策、 短期 资金市 场状 况等因 素对 短期 利率 走势 进行综 合判 断;2) 根据 前 述判断 形成 的利 率预 期动 态调整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 (1) 利率 预期 分析 通过对 通货 膨胀 率、GDP 增长率 、货 币供 应量 、国 际利率 水平 、汇 率、 政策 取向等 跟踪 分析, 形成 对基 本面 的宏 观研判 。同 时, 结合 微观 层面研 究, 主要 考察 指标 包括: 央行 公开 市场操 作、 主流 机构 投资 者的短 期投 资倾 向、 债券 供给、 货币 市场 与资 本市 场资金 互动 等, 合理预 期货 币市 场利 率曲 线动态 变化 ,据 此决 定整 体资产 配置 策略 。 (2) 动态 调整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结合利 率预 期分 析, 合理 运用量 化模 型, 动态 确定 并控制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 120 天以内 ,以 规避 较长 期限 债券的 利率 风险 。当 市场 利率看 涨时 ,适 度缩 短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即减 持剩 余期 限较 长投资 品种 增持 剩余 期限 较短品 种, 降低 组合 整体 净值损 失风 险; 当市场 看跌 时, 则相 对延 长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增持 较长 剩余 期限 的投 资品种 ,获 取超 额收益 。 2.类属 配置 策略 类属配 置指 组合 在各 类短 期金融 工具 如央 行票 据、 国债、 金融 债、 企业 短期 融资券 以及 现金等 投资 品种 之间 的配 置 比例 。作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货 币市 场基 金类 属配 置策略 主要 实现 两个目 标: 一是 通过 类属 配置满 足基 金流 动性 需求 ,二是 通过 类属 配置 获得 投资收 益。 从流 动性的 角度 来说 ,基 金管 理人需 对市 场资 金面 、基 金申购 赎回 金额 的变 化进 行动态 分析 ,以 确定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目标 。在此 基础 上, 基金 管理 人在高 流动 性资 产和 相对 流动性 较低 资产 之间寻 找平 衡, 以满 足组 合的日 常流 动性 需求 ;从 收益性 角度 来说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过 分析 各类属 的相 对收 益、 利差 变化、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险等 因素 来确 定类 属配 置比例 ,寻 找具 有投资 价值 的投 资品 种, 增持相 对低 估、 价格 将上 升的, 能给 组 合 带来 相对 较高回 报的 类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4 属;减 持相 对高 估、 价格 将下降 的, 给组 合带 来相 对较低 回报 的类 属, 借以 取得较 高的 总回 报。 3. 个券 选择 策略 在个券 选择 层面 ,本 基金 将首先 安全 性角 度出 发, 优先选 择央 票、 短期 国债 等高信 用等 级的债 券品 种以 回避 信用 违约风 险。 对于 外部 信用 评级的 等级 较高 (符 合法 规规定 的级 别) 的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等 信用类 债券 ,本 基金 也可 以进行 配置 。除 考虑 安全 性因素 外, 在具 体的券 种选 择上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正 确拟 合收 益率 曲线的 基础 上, 找出 收益 率出现 明显 偏高 的券种 ,并 客观 分析 收益 率出现 偏离 的原 因。 若出 现因市 场原 因所 导致 的收 益率 高 于公 允水 平,则 该券 种价 格出 现低 估,本 基金 将对 此类 低估 品种进 行重 点关 注。 此外 ,鉴于 收益 率曲 线可以 判断 出定 价偏 高或 偏低的 期限 段, 从而 指导 相对价 值投 资, 这也 可以 帮助基 金管 理人 选择投 资于 定价 低估 的短 期债券 品种 。 4. 现金 流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作为 现金 管理 工具 ,必须 具备 较高 的流 动性 。基金 管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基金的 申购 赎回情 况、 季节 性资 金流 动情况 和日 历效 应等 因素 ,对投 资组 合的 现金 比例 进行结 构化 管 理。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遵循 流动性 优先 的原 则下 ,综 合平衡 基金 资产 在流 动性 资产和 收益 性资 产之间 的配 置比 例, 通过 现金留 存、 持有 高流 动性 券种、 正 向 回购 、降 低组 合久期 等方 式提 高基金 资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也可 采用 持续 滚动 投资 方法, 将回 购或 债券 的到 期日进 行均 衡等 量配置 ,以 满足 日常 的基 金资产 变现 需求 。 5. 套利 策略 由于市 场环 境差 异、 交易 市场分 割、 市场 参与 者差 异,以 及资 金供 求失 衡导 致的中 短期 利率异 常差 异, 使得 债券 现券市 场上 存在 着套 利机 会。本 基金 通过 分析 货币 市场变 动趋 势、 各市场 和品 种之 间的 风险 收益差 异, 把握 无风 险套 利机会 ,包 括银 行间 和交 易所市 场出 现的 跨市场 套利 机会 、在 充分 论证套 利可 行性 的基 础上 的跨期 限套 利等 。无 风险 套利主 要包 括银 行间市 场、 交易 所 市场的 跨市 场套 利 和 同一 交易市 场中 不同 品种 的跨 品种套 利。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保证 基金 的安全 性和 流动 性的 前提 下,适 当参 与市 场的 套利 ,捕捉 和把 握无 风险 套利 机会, 进行 跨市 场、跨 品种 操作 ,以 期获 得安全 的超 额收 益。 四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期存款利 率 (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 存款利率或利息 税发生 调整 ,则 新的 业绩 比较基 准将 从调 整当 日起 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权重比例,在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5 五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高 流动性 、低 风险 品种 ,其 预期收 益和 风险均 低于 债券 型基 金、 混合型 基金 及股 票型 基金 。 六 、投 资决策 与投 资管理 流程 1.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作 为最 高准 则。 2. 投资 决策 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 投 资的整体策略和原则,审 定基金定期投资检讨报告 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 项等。基金经理 负责投 资组 合的 构建 、调 整和日 常管 理等 工作 。 3. 投资 管理 流程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主要 依据 下述因 素决 定基 金资 产配 置、期 限配 置和 具体 证券 的买卖 : ? 符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最大化 的原 则; ?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及公 司章 程的 有关 规定; ? 国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微 观经济 环境 和证 券市 场走 势; ? 财政政 策和 货币 政策 变化 、利率 走势 、通 货膨 胀预 期; ?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水平 、预 期收益 率和 风险 情况 ; ? 影响证 券市 场未 来走 势的 其他因 素;


本基金 的货 币市 场投 资工 具研究 和投 资组 合确 立过 程图 示 如下 : 图: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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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构 建流程 为: 步骤一 、货 币市 场投 资工 具的整 体配 置。 根据 对利 率水平 、通 货膨 胀率 、GDP 增长 率、 货币供 应量 、国 际利 率水 平、汇 率等 宏观 经济 指标 和宏观 调控 政策 的分 析, 决定基 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和 期限 分布比 例; 步骤二 、货 币市 场投 资工 具的类 属配 置。 根据 不同 类别资 产的 市场 存量 和流 量、日 均成 交量等 流动 性指 标决 定各 资产的 配置 比例 。并 根据 不同类 别资 产的 到期 收益 率、票 面利 率、 利息支 付方 式等 收益 率水 平决定 不同 类别 资产 的目 标配置 比例 ; 步骤三 、货 币市 场投 资工 具的具 体选 择。 根据 研究 员和基 金经 理对 投资 工具 的风险 收益 分析、 流动 性分 析和 平均 剩余期 限管 理等 选择 主要 投资的 个券 ; 步骤四 、由 基金 经理 决定 具体投 资执 行计 划并 由交 易部门 实行 投资 ; 步骤五 、对 所有 投资 过程 进行风 险监 控, 并对 投资 结果进 行绩 效评 价, 其评 价结果 均将 作为重 要的 反馈 信息 反馈 到投资 团队 ,以 对投 资策 略进行 调整 。 七 、投 资限制 1.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 (3) 剩 余期 限超 过397 天 的债券 ; (4) 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 以 定期 存款 利率 为基 准 利率 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但 市场条 件发 生变 化后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6) 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7 (7)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2.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得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 债券的 摊 余成本 总计 不得 超过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5) 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本 基金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8)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10% ;本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9)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外,本 基金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 因发 生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20%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5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9) 条 外, 因基 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 上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上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3.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 内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定 的 A-1 级 或相 当于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 据有 关规 定予 以豁 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踪 评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 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例 如, 若中国 主权 评级 为A- 级, 则低 于中 国 主权评 级一 个级 别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8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 信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 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5.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或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投 资限 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6.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或 者债券 ; (6) 买 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本 基金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 人的股 东进 行交 易, 不得 通过交 易上 的安 排人 为降 低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的真 实天数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相 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39 八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计 算方法 1.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负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剩余期限 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





其 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生 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 付金、 交易 保证 金、证 券清 算款 、买 断式 回购履 约金)、 一年 以内( 含一年)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的 债券 、期 限在 一年 以 内( 含 一年) 的逆 回购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券 、 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 待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贴 现式 债券成 本包 括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息 。 2. 各类 资产 和负 债剩 余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数 计算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协 议到 期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2)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银 行 定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组 合中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是指计 算日 至债 券到 期日 为止所 剩余 的天 数, 以下 情况除 外: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 算。 (4)回购(包 括正 回购 和逆 回购)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5) 中 央银 行票 据的 剩余 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中 央银 行票 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6)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 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返 售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以 计算 日至回 购协 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2.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0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益 。 十 、基 金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一、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未 经审计 ) 本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及 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本 报告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于2015 年7 月16 日 复 核 了本招募更新的 投 资 组合 报 告 的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的 财 务数 据截止 至2015年6月30日。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 益投 资 926,229,491.03 46.53 其中: 债券 926,229,491.03 46.53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7,000,775.50 9.9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35,199,307.94 41.96 4 其他资 产 32,094,434.54 1.61 5 合计 1,990,524,009.01 100.00 2. 报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3.4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09,999,745.00 5.8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日 融资 余额占 资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货币 市场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超 过资 产净 值 的20% 。 3. 基金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2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46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1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本 基 金管理 人将 动态 确定 并控 制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 120 天以 内, 以 规避 较长 期限 债券 的 利率风 险。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120 天情 况说 明 序号 发生日 期 平均剩 余期 限 原因 调整期 1 2015-06-23 123 发生大 额赎 回 1 2)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20.88 5.86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2 30 天( 含) —60 天 14.38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1.06 - 3 60 天( 含) —90 天 33.0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 —180 天 10.1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5 180 天(含) —397 天 (含 ) 25.85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率 债 - - 合计 104.27 5.86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20,954,636.88 11.7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20,954,636.88 11.76 4 企业债 券 19,984,656.27 1.0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85,290,197.88 36.49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926,229,491.03 49.32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19,984,656.27 1.06 5. 报告期 末 按 摊余 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40230 14 国开 30 800,000 80,207,877.02 4.27 2 130302 13 进出 02 500,000 50,290,062.48 2.68 3 150202 15 国开 02 500,000 50,281,406.50 2.68 4 041562010 15 盐 城东 方 CP001 500,000 50,045,960.49 2.66 5 041559013 15 桑德 CP001 500,000 49,985,169.10 2.66 6 041561020 15 华 信资 产 CP001 500,000 49,979,702.08 2.66 7 041551016 15 瓮福 CP001 400,000 40,001,200.49 2.13 8 011581003 15 淮 南矿 SCP003 400,000 39,988,003.95 2.13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2 9 041564025 15 宁 钢铁 CP002 400,000 39,968,049.03 2.13 10 041460106 14 海 沧投 资 CP002 300,000 30,005,177.03 1.60 6.


“影 子定 价” 与“ 摊余 成 本法”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26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749%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374% 7.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名 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投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即 估值 对象 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 率或协 议利 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 均 摊销, 每日 计提 损益 。 2)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不 存 在持有 的剩 余期 限小于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券 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20% 的情况 。 3)


本 基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证券 的 发行 主体 本 期未 出现被 监 管部 门立 案 调查, 或在报 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 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4)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9,526,691.89 4 应收申 购款 12,567,742.65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2,094,434.54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作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业绩 数据截 至 2015 年6 月30 日。 (一) A 级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 3 月23 日至 2.9065% 0.0035% 0.3859% 0.0001% 2.5206% 0.0034%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3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3423% 0.0098% 0.4210% 0.0002% 3.9213% 0.0096%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0202% 0.0048% 0.3506% 0.0000% 3.6696% 0.0048%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7034% 0.0083% 0.3500% 0.0000% 4.3534% 0.0083%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2.0617% 0.0072% 0.1736% 0.0000% 1.8881% 0.0072% 2011 年 3 月23 日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19.3560% 0.0073% 1.6789% 0.0002% 17.6771% 0.0071%











B 级 基金 份额 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1 年 3 月23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0999% 0.0035% 0.3859% 0.0001% 2.7140% 0.0034% 2012 年 1 月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5927% 0.0098% 0.4210% 0.0002% 4.1717% 0.0096% 2013 年 1 月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4.2700% 0.0048% 0.3506% 0.0000% 3.9194% 0.0048% 2014 年 1 月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9555% 0.0083% 0.3500% 0.0000% 4.6055% 0.0083% 2015 年 1 月1 日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2.1837% 0.0072% 0.1736% 0.0000% 2.0101% 0.0072% 2011 年 3 月23 日至 2015 年 6 月30 日 20.5885% 0.0073% 1.6789% 0.0002% 18.9096% 0.0071% (二) A 级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图


B 级 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4


注: 本基 金建 仓期 自2011 年3 月 23 日至 2011 年9 月 22 日, 建仓 期结 束时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本基 金基 金合 同规 定。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的基 金财 产 以 基金 名义开 立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交 易清 算资金 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处 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基 金财产 的债 权不 得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固有 财产的 债务 相抵 销,不 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以 其自有 资产 承担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和其 他权 利。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除依据 《基 金法 》、 本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 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业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二 、估 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 即估 值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均 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 债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 算基 金资产 净值 。在 有关 法律 法规允 许交 易所 短期债 券可 以采 用“ 摊余 成本法 ”估 值前 ,本 基金 暂 不投 资于 交易 所短 期债 券。 2. 为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影 子定 价”。 当“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影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达到 或超 过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 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 到或 超过0.5% 的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参 考成 交价 、市 场利率 等信 息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价 值重 估 ,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映 基金 资产 价值 。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本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6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 、估 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 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 收益 , 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 本 基金 的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 额的,7 日 年化 收 益率是 以最 近7 日( 含节 假 日)收 益所 折算 的年 资 产 收 益率, 精确 到 0.001% , 百 分号内 小数 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后,将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 行。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错 误。 基金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第3 位)发 生差 错 时,视 为7 日年 化收 益率 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差 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 偿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若系 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 错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经 积极 协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7 调,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未 更正 ,则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 偿时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 追偿 过程 中产 生的有 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 行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直接损 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差 错处 理的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1)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8 (2) 估 值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3) 因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计算 错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的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 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 金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日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 用于 基金 信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收 益率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公布 。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未能 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49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 金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 权;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 日分 配、 按月 支付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益情 况, 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为基准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每月 集中支 付。 投资 人当 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按去 尾原 则处 理,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进 行再次 分配 ,直 到分完 为止 ; 4. 本基 金根 据每 日收 益情 况,将 当日 收益 全部 分配 ,若当 日已 实现 收益 大于 零时, 为投 资人记 正收 益; 若当 日已 实现收 益小 于零 时, 为投 资人记 负收 益; 若当 日 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当 日投 资人 不记 收益 ; 5. 本基 金每 日进 行收 益计 算并分 配时 ,每 月累 计收 益支付 方式 只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即红 利 转基金 份额)方 式, 投资 人 可通过 赎回 基金 份额 获得 现金收 益; 若投 资人 在每 月累计 收益 支付 时,其 累计 收益 为正 值, 则为投 资人 增加 相应 的基 金份额 ,其 累计 收益 为负 值,则 缩减 投资 人基金 份额 。若 投资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 其对 应收 益将立 即结 清; 若收 益为 负值, 则从 投资 人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享 有基 金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 不享有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权 益;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 日进 行收 益分配 。每 个开 放日 公告 前一个 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应 于节 假日 结束后 第二 个自 然日 ,披 露节假 日期 间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节假日 最后 一日 的7 日年 化收益 率, 以及 节假 日后 首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每月 例行 对上 月实 现的收 益进 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假 日顺 延) ,每 月例 行 的收益 结 转不再 另行 公告 。 五、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计 算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收 益 / 当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总 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节 假日)未 结转 份额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是以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0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4.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5.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 律 师费 ; 8.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9. 依法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参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1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或 不可 抗 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付 。 3.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 金A 类 基金 份额 的年 销售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于 由 B 类 降级 为A 类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 自其降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 日起适 用 A 类基 金份 额的 费率。B 类 基金 份额的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为0.01% ,对 于由A 类 升级 为B 类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应自 其升 级后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起享 受B 类基 金份 额的费 率。 两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计 算公 式相 同, 具体 如下: H =E×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注册 登记机 构, 由注 册登 记机 构代付 给销 售机 构。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 付的 , 支 付日 期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4. 除管 理费 、托 管费 和销 售服务 费之 外的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其他 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的 规定 ,按 费用 支出金 额支 付, 列入 或摊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 金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 费 率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协商 一致 后, 可根 据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和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五 、基 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2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果 基金 募集 所 在的会 计年 度,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度 ;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确 认。 二 、基 金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事 务所 ,经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人)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就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和 其他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 规定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披 露事 项在 规定时 间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 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网 站”) 等媒介 披露 。 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3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 生不 一致 或有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 关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容 的 截 止日 为 每6 个 月的最 后 1 日。 ( 二)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 将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登 载在各 自网 站上 。 ( 三)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基金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生 效公 告中 将说 明基 金募集 情况 。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 年化收 益率 公告 1.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在 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收 益 / 当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总 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节 假日)未 结转 份额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以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按 每日 复 利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计算 公式 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4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采 用四舍 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第 4 位,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当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截 止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合同 生效 至前 一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前一 日 的7 日 年化收 益率 。 3.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 年化 收益 率。 4. 基金 管理 人将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 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 上。 ( 六)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销 售网 点查 阅或者 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 金季 度报 告(合 称“ 基金 定期 报告 ”)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基 金年 度报 告需 经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5.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按有 关规定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或 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影 响的事 件时 ,有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 内编 制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 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5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资产 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代销机 构;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影子 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偏离 度绝 对值达 到或 超 过0.5 %的 情形; 27. 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九)澄 清公 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30 日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义 务。 ( 十一)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 十二)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或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 和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公告 等文 本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金 托管 人所 在地, 供公 众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第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在 一般 情况下 ,其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均低 于一 般债 券型 基金 ,也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与股 票型基 金。 1 、市 场风 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 险,主 要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和证 券市 场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生 一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 2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利息 收益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同时 直接影 响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3 )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者上 市公 司信 息披露 不真 实、 不完 整, 都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和收益 变化 。 4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 )再 投资 风险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7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 资的 固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 的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 以前 少的收 益率 。 6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信 息的获 取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因 此,本 基金 可能 因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管理 水平 、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因素 影响 基金收 益水 平。 3 、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赎回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 迫抛售 持有 投资 品种 以应 付基金 赎回 的现 金需要 ,则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具 体表现 为: 1 )当 发生 巨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由 于不 能顺 利买 进, 使得本 基金 的持 仓比 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可 能导 致行 情上 涨时 不能实 现预 期的 投资 收益 目标, 影响 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2 )当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 果市场 流动 性较 差, 本基 金为了 兑现 持有 人的 赎回 ,必须 以较 高的代 价卖 出, 从而 影响 基金的 投资 业绩 。 4 、其 它风 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通 讯系 统、 交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注 册登 记系 统 瘫痪 、核 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显 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 投资 交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2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3 )金 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 争、代 理机 构违 约、 托管 行违约 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受损 。 5 、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基 金收 益受 货币 市场 流动性 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影 响较 大,一 方面 ,货 币市 场利 率的波 动影 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另 一方 面, 在为 应付基 金赎 回而 卖出证 券的 情况 下, 证券 交 易量 不足 可能 使基 金面 临流动 性风 险, 而货 币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也 会影响 证券 公允 价值 的变 动及其 交易 价格 的波 动, 从而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因此 ,本 基金 可能面 临较 高流 动性 风险 以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 二 、声 明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8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募 集,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 已 实现 收益 会因 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分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 包 括:因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基金 运作 风险 等等。 投资 人在 进行投 资决 策前 ,请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人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并且 中长 期持有 。 投 资人 购买 本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并不 等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 本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金 投资人 自愿 投资 于本 基金 ,须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基 金代 销机 构代 理销 售,但 是,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款 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基金代 销机 构担 保收 益, 代销机 构并 不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 对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应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同意 。 (1)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 更基 金类 别; (3)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4)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59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出 具无 异议 意见后 生效 执行 ,并 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介 公 告。 二 、本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0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或 仲裁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 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1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提供 基金 管理 人和 监管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信息 ,以 及不时 的更 新和 补充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3.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4.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5.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7.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中 因任何 原因 ,自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代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决定 和调整 基金 的除 调高托 管费 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的 相关 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式 ; 6.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对 于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 担任 或选 择、 更换 注册登 记机 构, 获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对注 册登记 机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换 代销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2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四) 基金 管 理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所管理 的基 金财产 和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9.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依 据《 基金 法》 等的 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3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和 直接 管理 ;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五)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 基 金资 产;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及 有关 规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 于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对 基金资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六)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4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 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7 日年化 收益 率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 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 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七)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变更 而 有所改 变。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设 立日 常机 构。 (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授 权代 表在授 权范 围内有 权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中行 使权 利。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 的投 票权。 ( 二)召 开事 由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5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下同)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4)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法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变 更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可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 或其他 相关 法律文 件,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 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基金 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托 管人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6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 四)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 称“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必 须于 会议 召开 日 前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 于 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有 效 期限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召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经通 知而 拒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7 (2) 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 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现场 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 事项 的投票 以召 集人 通知 的非 现场方 式在 表决截 止日 以前 提交 至召 集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 统。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召 集人 通知 的非 现场 方式进 行表 决。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式 召开。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 1) 对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份 额应 占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含 50% , 下同) ; 2) 到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 理人 身份 证明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 备, 到会 者出具 的相 关文 件符 合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 册登记 资料 相 符。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 管理人(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 人在 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如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 力; 4)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5)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 与注 册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 六)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8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由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合 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案提 交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释 和说 明。 程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其 提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同 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 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 就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4)单独 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 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 及时 公 告。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30 日 的间隔 期。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 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确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见 证后形 成大 会决 议。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 的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后第2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关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决 议。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 督,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 形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69 ( 七)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 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50% 以 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之二)通 过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终 止基 金合同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 在 通 过之 日起 五 日内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4.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 则表 面符合 法律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逐项 表决。 ( 八)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员 共同 担任 监票人 ;但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 则大 会主 持人 可自行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 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大会 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有 异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0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 九)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时 间、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五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 2.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 全体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2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公 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公 证员 姓名 等一同 公告 。 ( 十)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 月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 构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情况。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财 产清算 程序 主要 包括 : (1) 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1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或 仲裁 ; (9)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得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 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 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2 基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第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名称: 信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层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张 翔燕 成立日 期:2005 年9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5]1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 务。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3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和 交易 对手 库,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如下: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 短期 融资 券; 4.1 年 以内 ( 含1 年) 的 银行定 期存 款 、 大额 存单 ; 5.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债 券; 6.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债券 回购 ; 7.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的 中央 银行 票据 (以 下简称 “央 行票 据 ” ); 8. 剩余 期限 在397 天以 内 (含 397 天) 的资 产支 持 证券; 9.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 其它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对于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1.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3) 剩余 期限 超过397 天的债 券; (4) 信用 等级 在AAA 级 以下的 企业 债券 ; (5)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但市场 条件 发生 变化 后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6) 非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交易市 场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7) 中国 证监 会 禁 止投 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 限制 。 2.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 过 120 天; (2)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0%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4 (3) 本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 限不超 过 397 天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券 的 摊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4) 本基 金买 断式 回购 融 入基础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397 天; (5) 本基 金存 放在 具有 基 金托管 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存 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30%;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6)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公 司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及 短期融 资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7)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10% ; (8)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外,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在每 个交 易日 均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20% ;因 发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9)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8) 条外 ,因 基 金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 比例限 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3. 本基 金投 资的 短期 融资 券的信 用评 级应 不低 于以 下标准 : (1) 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 定的 A-1 级或 相当 于A-1 级的短 期信 用级 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 以豁 免信用评级的短期 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 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 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 当于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 国 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低 于 中 国 主 权 评 级 一 个 级 别 的 信 用 级 别 ( 例 如 , 若 中 国 主 权评级 为A-级 ,则 低于 中 国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 的 为BBB+ 级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以 国内 信用 级别 为准 。 本基金 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20 个 交易 日内对 其予 以全 部减 持。 4.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且其 信用评 级应 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的 信用 级 别。 本基金 持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 月内 对其予 以全 部卖 出。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5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将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本 托管 协议第 十五 条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 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关 联方 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 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只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 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照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 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 前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 易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的,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律 责任及 损失 。若 未履 约的 交易对 手在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 间前 仍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进 行监 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本基 金存款 银行 的评 估与 研究 ,建立 健全 银行 定期 存款 的业务 流 程、岗 位职 责、 风险 控制 措施和 监察 稽核 制度 ,切 实防范 有关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对 本基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6 金银行 定期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账 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 证实 书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 托管职 责。 (1)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信用风 险。 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银 行的 信用 等级 、存款 银行 的支付 能力 等涉 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 面的 风险 。因 选择存 款银 行不 当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控 制 流动性 风险 ,并 承担 因控 制不力 而造 成的 损失 。流 动性风 险主 要包括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全 部提前 支取 、部 分提 前支 取或到 期支 取而 存款 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的 风险、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不能满 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 务的风 险、 因全 部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 及的 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等 涉及 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的 风险 。 (3) 基金 管理 人须 加强 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的建 设。 如因基 金管 理人 员工 的个 人行为 导致 基金财 产受 到损 失的 ,需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4)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银 行 存款时 ,应 就相 关事 宜在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中予 以披 露,进 行风 险揭示 。 2.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银行 存款之 前, 需与 存款 银行 总行或 其授 权分 行签 订总 体合作 协 议。如 将资 金存 放于 存款 银行总 行, 则应 与其 签订 具体存 款协 议; 如将 资金 存放于 其授 权分 行书面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 则存款 银行 总行 应出 具承 诺函确 认对 存款 承担 偿付 义务, 承诺 函中 需明确 定期 存款 的金 额、 期限、 利率 、具 体存 款银 行名称 等与 基金 定期 存款 有重要 关系 的事 项,并 由存 款银 行签 订具 体存款 协议 。具 体存 款协 议应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 (1) 存款 账户 必须 以基 金 名义开 立, 并加 盖本 基金 公章和 基金 管理 人公 章, 账户名 称为 基金名 称。 (2) 协议 须约 定存 款类 型 、期限 、利 率、 金额 、账 号、起 止时 间, 存款 银行 经办行 名 称、地 址及 进款 账户 。 (3) 协议 须约 定基 金托 管 人经办 行名 称、 地址 和账 户,且 本基 金账 户为 唯一 回款账 户。 (4) 资金 汇划 须通 过人 民 银行支 付结 算系 统, 存款 银行经 办行 须满 足基 金托 管人的 查询 要求, 在查 复内 容中 须明 确资金 到账 时间 、金 额、 所入账 户名 称、 账号 。 (5) 定期 存款 存续 期间 , 存款银 行经 办行 须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实时 查询 定期 存款余 额的 途径并 确保 查询 。 (6) 未支 取存 款受 损责 任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 (7) 如办 理定 期存 款凭 证 挂失, 须由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分 别授 权的 人员持 授权 委托书 共同 办理 。 (8) 为防 范特 殊情 况下 的 流动性 风险 ,存 款银 行须 提供部 分提 前支 取时 的支 付保证 承诺 和利息 计付 等具 体安 排。 3. 办理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开户 、全 部提 前支 取、 部分提 前支 取或 到期 支取 ,需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持授 权委 托书 共同 全程办 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还要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7 将授权 委托 书的 复印 件交 由对方 备份 。基 金管 理人 上述事 项授 权人 员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洽谈 存款事 宜并 签订 存款 协议 的人员 不能 为同 一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单 独申 请存 款凭证 挂失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后,基 金管 理人 全部 提前 支取、 部 分 提前 支取 或到 期支取 时, 需提前 发送 投资 指令 到基 金托管 人处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有 足够 的时 间履 行相 应的业 务操 作程 序。如 基金 管理 人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定 期存 款,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补足 已提取 资金 部分 的息差(即 本基 金已 计提 的 资金利 息和 提前 支取 时收 到的资 金利 息差 额) 。 5. 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应符合 以下 规定 : (1) 本基 金的 存款 银行 应 当是具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人资 格、 证券 投资 基金 代销业 务资 格或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人 托管人 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2) 本基 金定 期存 款的 期 限不得 超过 一年(含 一年) ,且到 期后 不得 展期 。 (3) 存放 在具 有基 金托 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三十。 (4)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百分 之五。 (5) 本基 金投 资于 定期 存 款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十。 基金托 管人 将据 此监 督。 6. 本基 金投 资于 银行 存款 时,应 本着 便于 基金 的安 全保管 和日 常监 督核 查的 原则, 尽量 选择基 金托 管人 营业 地址 所在地 的分 支机 构。 7. 法律 法规 或者 监管 部门 对上述 业务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8 (九)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 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 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79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应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开立 的“基 金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 2 名 以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 何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 户,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结 算互 保基 金、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执 行。 5. 若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 使 用的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 基金 托管 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开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80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 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 公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 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 办理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 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计 合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基金 投资 业务 中产 生的 重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是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 额的 日 已 实现 收益 ,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人 民币 ,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是指 以最 近 7 日(含 节假 日) 收益 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基 金7 日 年化 收益率 的计 算精 确 到0.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日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的已 实现收 益 / 当 日该 类基 金 份额总 额× 10,000 其中, 当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总额包 括截 至上 一工 作日( 包括节 假日)未 结转 份额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81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是以 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 每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按每 日复 利折 算出的 年收 益率 。计 算公 式为: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按 规定 公告 。 六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在 6 月30 日及12 月31 日结 束 后的 30 个 工作 日内 或发 生 对投资 人 有重大 影响 的事 项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得 无故 拒绝或 延误 提 供,并 保证 其的 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除非 法律 、法 规、 规章另 有规 定, 有权机 关另 有要 求。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能 解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82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 二部 分


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 资 人 更 改 个 人 信 息 资 料 , 请 利 用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修 改 : 到 原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销 售 网 点, 登录信诚基金网站进行或 投资人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 的客户地址和邮 编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将负责 寄送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年(1月 份) 向所有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书面或电子文件 形式寄 送一次对账 单。对 账单 在每 年(12月 份)结 束后 的7 个工 作日 内 寄出。 (二) 网上 交易 服务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信 诚 基 金 网 站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撤 单 、 转 换、修 改分 红方 式等 业务 。


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合作,面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持卡人、 农 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 准贷记卡)持卡人和招商 银行一卡通持卡人、上海 汇付数据服务有 限公司开通天天盈账户的 投资者, 以 及 在 支 付 宝 (中 国 ) 网 络 技 术 有 限 公 司开 通 支 付 宝 基 金 投资账户的投资者 , 推 出基 金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持 有以 上 银 行 卡 或 账 户 的 投 资人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站(www.xcfunds.com 或www.citicprufunds.com.cn )登陆 网上交易,按照网上交易栏目 的 相关提 示即 可办 理开 放式 基金的 开户 、交 易及 查询 等业务 。有 关详 情可 参见 相关公 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 基金网 上交 易平 台或 用于 交易支 付的 银行 卡种 类, 敬请投 资人 留意 相关 公告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本 基 金 可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服 务 , 即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 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 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时 间和业 务规 则将 在本 基金 开放申 购赎 回 后 公告 。 (四)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 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五) 电话 查询 服务 信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 线400-6660066 ,可提供安 全高效自动电话语音查询 ,或转接专 人服务 。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83 (六) 在线 服务 基金管理 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xcfunds.com 或www.citicprufunds.com.cn )为基金 投 资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 网上 资讯 、 网上 留言 等服 务。 (七) 资讯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持有 人不 定期寄 送资 讯刊 物。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 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 过代销机构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第二十 三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本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 机构 设置 、职能 划分 可能 会发 生变 化,但 不会 影响本 基金 的投 资理 念、 投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运作 。 自2015 年3 月24 日 以来 ,涉及 本基 金的 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 报纸 为: 中国证 券 报、上 海证 券报 、证 券时 报): 1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告 ,2014 年 9 月 26 日 ; 2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年度 报告 摘要 ,2014 年 9 月 30 日; 3 、 信诚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网上 直销 平台 停止 支付 宝渠道 申购 、转 换转 入及 定期定 额投资 服务 的公 告 ,2015 年 3 月30 日; 4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清明 ” 假期 前 暂停大 额申 购、 转换 转入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5 年4 月1 日 ; 5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第一 季度 报告 ,2015 年 4 月 22 日; 6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五一 ” 假期 前 暂停大 额申 购、 转换 转入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5 年4 月28 日; 7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基金 经理 暂停 履行 职务 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30 日 ; 8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2015 年第 1 次更 新) ,2015 年5 月6 日; 9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5 年第 1 次更 新) ,2015 年5 月6 日; 10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与上 海银 联电 子支 付服 务有限 公司 合作 开通 “银 联通 ” 直销网 上交 易和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5 年2 月 13 日; 11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暂停 大额 申购 、转 换转 入和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2015 年6 月5 日;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84 12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与 天天 基金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 6 月6 日; 13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端午 ” 假期 前 暂停大 额申 购、 转换 转入 和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的公 告 ,2015 年6 月17 日; 14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证券 投资 基 金2015 年6 月30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公告 ,2015 年7 月1 日; 15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汇付 天下为 销售 机构 及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 年7 月20 日; 16 、 信诚货 币市 场 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第二 季度 报告 ,2015 年 7 月 20 日; 17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取消 大额 申购 等业 务限 制的公 告 ,2015 年8 月 21 日; 18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中信 期货为 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2015 年 8 月 22 日; 19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 天天 基金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5 年8 月 25 日; 20 、 信诚货 币2015 年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2015 年8 月 26 日; 21 、 信诚货 币2015 年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2015 年 8 月26 日; 22 、 信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5 年 反法 西斯 战争 胜 利 70 周年 纪念 日前 暂停 大 额申 购、转 换转 入和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的 公告 ,2015 年8 月 28 日; 23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联泰 资产为 销售 机构 及申 购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5 年8 月28 日; 24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增加 同花 顺为销 售机 构及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5 年8 月 28 日; 25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变更 公告 ,2015 年9 月 14 日; 第二十 四 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 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网站 上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第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信 诚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次更新 ) 85 (二) 《信 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信 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信诚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信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 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基金 投资人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信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年11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