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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收益宝(000602)

富国收益宝: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1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五 年 十一 月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 重 要提 示 】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 日证监许可【2015】2445 号 文 注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投资 价值 、 收益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资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投 资 者 在获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同 时 , 亦 自行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可 能 包 括 : 证 券 市 场 整 体 环 境 引 发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大 量 赎 回 或 暴 跌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经 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以 及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等 。 另 外 , 本 基 金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对 于 选 择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交易的 投 资 者 而 言 , 其 投 资 收 益 为 买 卖 价 差 收 益 , 交 易 费 用 和 二 级 市 场 流 动 性 因 素 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风 险 揭 示 ” 章 节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行负责。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购 买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者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35 七、基金的募集............................................................................................................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九、基金份额折算与上市交易.................................................................................... 4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十一、 基金的投资........................................................................................................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6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6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八、风险揭示............................................................................................................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8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 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5 号< 货 币市场 基 金 信息披 露 特 别规定> 》 和其他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 以 及 《 富国 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富 国 收 益 宝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资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资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 同:指《富 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富国收益宝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富 国 收 益 宝 交 易 型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港口 法> 等七部 法 律 的决定 》 修 改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运 用 来 自 境 外 的 人 民 币 资 金 进 行 境 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的合称 2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4 、 场 内 :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5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 、 销 售 机 构 :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 27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8、 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代 理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通 过 场 外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 (即指 A 类、B 类基金 份额, 即指 “场外份额” ) 记录在该 账 户下 32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 上 海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 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即指 H 类基金份额,即指“场 内份 额” )记录在该账户下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5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39 、T 日 :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 定 时间 受 理 投 资者 申 购 、 赎回 或 其 他 业务 申 请 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4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或赎回对价的行为 47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场 内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48 、 申 购 对 价 : 指 投 资 者 场 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9 、 赎 回 对 价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场 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0 、 现 金 替 代 : 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场内 销 售 机 构 之间实施 转指定的操作 53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 元:指人民币元 56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 、 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8 、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现收益 59 、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百 份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日已实现收益 60 、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指 以 最 近 七 日 ( 含 节 假 日 )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61 、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5 、 收 益 账 户 : 指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者 分 配 的 虚 拟 账 户 , 用 于 登 记 投 资 者 场 内 基 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6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媒介 67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5 年 10 月 31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 司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专 业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运 作 的 风 险 控 制 和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 司 目 前 下 设 二 十 二 个 部 门 、 三 个 分 公 司 和 二 个 子 公 司 , 分 别 是 : 权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董事会办公室、 综合管理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计 划 财 务 部 、 人 力 资 源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运 营 部 、 北 京 分 公 司 、 成 都 分 公 司 、 广 州 分 公 司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富 国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权 益 投 资 部 : 负 责 权 益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 括 公 司 自 有 资 金 等 )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固 定 收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 理 ; 固 定 收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和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公 募 产 品 的 债 券 部 分 的 研 究 管 理 等 ;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 : 负 责 量 化 权 益 投 资 、 量 化 衍 生 品 投 资 及 境 外 权 益 等 各 类 投 资 的 研 究 与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专 户 投 资 部 : 负 责 社 保 、 保 险 、QFII 、 一 对 一 、 一 对 多 等 非 公 募 权 益 类 专 户 的 投 资 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保等) 及 类 养 老 金 专 户 等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 权 益 研 究 部 : 负 责 行 业 研 究 、 上 市 公 司 研 究 和 宏 观 研 究 等 ; 集 中 交 易 部 : 负 责 投 资 交 易 和 风 险 控 制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履 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工 作 职 责 , 暂 与 综 合 管 理 部 合 署 办 公 ; 综 合 管 理 部 : 负 责 公 司 董 事 会 日 常 事 务 、 公 司 文 秘 管 理 、 公 司 ( 内 部 ) 宣 传 、 信 息 调 研 、 行 政 后 勤 管 理 等 工 作 ; 机 构 业 务 部 : 负 责 年 金 、 专 户 、 社 保 以 及 共 同 基 金 的 机 构 客 户 营 销 工 作 ; 零 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华南营销中心 (广州分公司) 、 北 方 营 销 中 心 ( 北 京 分 公 司 ) 、 西 部 营 销 中 心 ( 成 都 分 公 司 ) 、 华 北 营 销 中 心 , 负 责 共 同 基 金 的 零 售 业 务 ; 营 销 管 理 部 : 负 责 营 销 计 划 的 拟 定 和 落 实 、 品 牌 建 设 和 媒 体 关 系 管 理 , 为 零 售 和 机 构 业 务 团 队 、 子 公 司 等 提 供 一 站 式 销 售 支 持 ; 客 户 服 务 部 : 拟 定 客 户 服 务 策 略 , 制 定 客 户 服 务 规 范 , 建 设 客 户 服 务 团 队 , 提 高 客 户 满 意 度 , 收 集 客 户 信 息 , 分 析 客 户 需 求 , 支 持 公 司 决 策 ; 电 子 商 务 部 : 负 责 基 金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趋 势 分 析 , 拟 定 并 落 实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策 略 和 实 施 细 则 , 有 效 推 进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业 务 ; 战 略 与 产 品 部 : 负 责 开 发 、 维 护 公 募 和 非 公 募 产 品 , 协 助 管 理 层 研 究 、 制 定 、 落 实 、 调 整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 建 立 数 据 搜 集 、 分 析 平 台 , 为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 销 售 决 策 、 业 务 发 展 、 绩 效 分 析 等 提 供 整 合 的 数 据 支 持 ; 监 察 稽 核 部 : 负责监 察 、 风 控 、 法 务 和 信 息 披 露 ; 信 息 技 术 部 : 负 责 软 件 开 发 与 系 统 维 护 等 ; 运 营 部 : 负 责 基 金 会 计 与 清 算 ; 计 划 财 务 部 : 负 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与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部 : 负 责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与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证 券 交 易 、 就 证 券 提 供 意 见 和 提 供 资 产 管 理 ; 富 国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 经 营 特 定 客 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有员工 323 人, 其中 62% 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薛 爱 东 先 生 , 董 事 长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交 通 银 行 扬 州 分 行 监 察 室 副 主 任 、 办 公 室 主 任 、 会 计 部 经 理 、 证 券 部 经 理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扬 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兴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组 组 长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黑 龙 江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党 委 书 记 、 公 司 机 关 党 委 书记兼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陈 戈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研 究 生 学 历 。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所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理、 副总经理, 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 事, 文学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 ’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 荣 义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总 监 。 历 任 北 京 用 友 电 子 财 务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信 息 中 心 副 主 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 心副教授,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深圳市 中 心 支 行) 会 计 处 副 处 长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深 圳 市 中 心 支 行 非 银 行 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财 务 会 计 处 处 长 、 国 有 银 行 监 管 处 处 长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裴 长 江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上 海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部 研 究 员 、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总 经 理 ,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公 司 闸 北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浙 江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经 纪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宝 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 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加入加拿大 BMO 银 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蒲 冰 先 生 , 董 事 , 本 科 学 历 , 中 级 审 计 师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营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历 任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 评 估 部 员 工 , 山 东 省 鲁 信 置 地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 理 ,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计 财 部 业 务 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副总经理。 张 克 均 先 生 ,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总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厦 门 分 行 电 脑 部 副 经 理 、 计 划 部 副 经 理 、 证 券 部 副 经 理、 杏林支行副行长;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营业部副经理、 经理、 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厦门夏禾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经纪总部总经理。 黄 平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盛 源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常 务 副 院 长 、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金 融 学 院 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授。1976 年加入加拿大 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 司担任审计工作,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 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 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 李 宪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岳 增 光 先 生 , 监 事 长 ,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山 东 省 国 际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书 记 、 风 控 总 监 。 历 任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济 发 展 总 公 司 会 计 , 山 东 正 源 和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室 主 任 , 山 东 鲁 信 实 业 集 团 公 司 财 务 , 山 东 省 鲁 信 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沈 寅 先 生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现 任 申 银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及 公 司 律 师 。 历 任 上 海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夏 瑾 璐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上 海 代 表 处 首 席 代 表 。 历 任 上 海 大 学 外 语 系 教 师 ; 荷 兰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结 构 融 资 部 经 理 ; 蒙 特 利 尔 银 行 金 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 仇 夏 萍 女 士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杨 浦 支 行 所 任 职 ; 在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东 方 路 营业部任职。 孙琪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副总监。 历任杭 州 恒 生 电 子 股 份 公 司 职 员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职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系 统 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CFA 。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策略研究员。 历 任 上 海 夏 商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助 理 、 助 理 研究员。 王 旭 辉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营 销 中 心 总 经 理 。 历 任 职 于 郏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职 员 , 郏 县 国 营 一 厂 厂 长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陆 运 天 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 生 学 历 。 现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商 务 部 电 子 商 务 总 监 助 理 。 历 任 汇 添 富 基 金 任 电 子 商 务 经 理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资 深 电子商务经理。 3、督察长 范 伟 隽 先 生 , 督 察 长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 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始 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 志 松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大 学 本 科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在 漳 州 商 检 局 办 公 室 、 晋 江 商 检 局 检 验 科 、 厦 门 证 券 公 司 投 资 发 展 部 工 作 。 曾 任 富 国 基 金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察长。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 文 佳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在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历 任 分 支 行 职 员 、 经 理 。 曾 在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市 场 业 务 一 部 投 资 顾 问 、 上 海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监 助 理 、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上 海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市 场 部 总经理、 公司副营销总裁。 2014 年 6 月 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国 家 教 委 外 资 贷 款 办 公 室 项 目 官 员, 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 司 (MSCIBARRA )BARRA 股票 风险评估部高 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 大 中华主动股票 投 资 总 监 、 高 级 基 金 经 理 及 高 级 研 究 员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与 海 外 投 资 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1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历 任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主 管 、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基 金 经 理 、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研 究 部 总 经 理 兼 基 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王颀亮, 硕士。 曾任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经纪人, 自 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员; 2013 年 7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交易员兼研究助理; 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富国 7 天理 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目 标 齐 利 一 年 期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富 国 富 钱 包 货 币 市 场 基 金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构 成 如 下 : 公 司 总 经 理 陈 戈 先 生 , 主 动 权 益 及 固 定 收 益 投资副总经理朱少醒先生和量化与海外投资副总经理李笑薇女士。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 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 规 定 ,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 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 倒仓等手 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按 时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 对 上 述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具 体 包 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 风险管理环境。 具体包 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 织 机 构 , 配 备 相 应 的 人 力 资 源 与 技 术 系 统 , 设 定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间 范 围 与 空 间 范 围 等内容。 (2) 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 分析风险。 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 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 度量 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 量 手 段 。 定 性 的 度 量 是 把 风 险 水 平 划 分 为 若 干 级 别 , 每 一 种 风 险 按 其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与 后 果 的 严 重 程 度 分 别 进 入 相 应 的 级 别 。 定 量 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 ,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 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 则 承 担 它 , 但 需 加 以 监 控 。 而 对 较 为 严 重 的 风 险 , 则 实 施 一 定 的 管 理 计 划 , 对 于 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6) 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 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管理 的报告系统, 使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会、 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设 立 独 立 的 督 察 长 与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并 使 它 们 保 持 高 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牵 制 , 并 通 过 切 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 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 重 要 性 原 则 : 公 司 的 发 展 必 须 建 立 在 风 险 控 制 完 善 和 稳 固 的 基 础 上 , 内 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重 视 建 立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与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董 事 会 下 设 立 有 独 立 董 事 参 加 的 风 险 委 员 会 , 负 责 评 价 与 完 善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公 司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阅 外 部 独 立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报 告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 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 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等 委 员 会 , 分 别 负 责 公 司 经 营 、 基 金 投 资 、 风 险 管 理 的 重大决策。 此 外 , 公 司 设 有 督 察 长 , 全 权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与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与 监 督 , 参 与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投 资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可 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 司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方 面 ,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运 作 、 市 场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 各 业 务 部 门 之 间 相 互 核 对、相互牵制。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分 工 合 理 、 职 责 明 确 , 形 成 相 互 检 查 、 相 互 制 约 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 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 明 确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基 础 上 , 设 置 科 学 、 合 理 、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每 项 业 务 操 作 有 清 晰 、 书 面 化 的 操 作 手 册 , 同 时 , 规 定 完 备 的 处 理 手 续 , 保 存 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 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内 部 稽 核 人 员 具 有 相 对 的 独 立 性 ,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 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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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 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 一对 多、 一 对一 ) 、 社 保基 金、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 类 机 构 银 行 间 债 券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 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是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32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303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业前列。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包 括 风 险 识 别 , 风 险 评 估 , 工 作 程 序 设 计 与 制 度 建 设 , 风 险 检 视 , 工 作 程 序 与 制 度 的 执 行 , 工 作 程 序 与 制 度 执 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和“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 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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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发售主协调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场外发售代理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人代表: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6594946 传真电话: (010)66594946 联系人员:陈洪源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法人代表:牛锡明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联系人员:曾里南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唐小姐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杨德红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芮敏琪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周杨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人代表: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林生迎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人代表: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1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人代表:李梅 联系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电话: (021)33388224 联系人员: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1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兰荣 联系电话: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夏中苏 客服电话: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027-85481900 联系人员: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1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人代表:牛冠兴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传真电话: (0755)82558002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杜庆平 联系电话:022-28451991 传真电话:022-28451892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吴万善 联系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孔晓君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17 层 法人代表: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深圳) 、400-6666-888(非深 公司网站:www.cgws.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薛峰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电话:021-22169134 联系人员: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9)东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站:www.nesc.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人代表: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员:张瑾 客服电话: (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1)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表:田德军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传真电话:010-83561001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员:田芳芳 客服电话:95399 公司网站:www.xsdzq.cn 22)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人代表:董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电话:0351-4130322 联系人员:薛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 2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电话:95511-8 传真电话:95511-8 联系人员:吴琼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stock.pingan.com 2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0327 法人代表:李工 联系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电话:0551-65161600 联系人员:甘霖 客服电话:96518(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公司网站:www.hazq.com 2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刘化军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传真电话:021-50498825 联系人员: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人代表: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电话:0531-68889185 联系人员: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2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人代表: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电话:021-68767880 联系人员:朱磊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 ://www.tebon.com.cn 2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张宗锐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2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李晓安 联系电话: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3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联系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电话: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刘爽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3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法人代表:祝献忠 联系电话:010-85556012 传真电话:010-85556053 联系人员: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3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9 号华远企业号 D 座 3 单元 法人代表:李长伟 联系电话:010-88321818 传真电话:010-88321763 联系人员:王璇 客服电话:400-665-0999 公司网站:www.tpyzq.com 3、场内发售代理机构 场 内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情 况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增加或调整本基金 销售机构, 并 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1、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总经理:陈 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联系人:雷青松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839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孙睿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设 A 类、B 类和 H 类三类基金份额,A 类和 B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H 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和 B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 H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 。H 类基 金份额通过 上海证券交 易所场内交 易平台办理 认购、申购 和 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规则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目前设定为 5,000,000 份) 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 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 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 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某 类 基 金 份 额 满 足 升 降 级 条 件 后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自 动 为 其 办 理 升 降 级 业 务 ,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升 降 级 业 务 办 理 当 日 按 照 新 的 基 金 份 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 根据 《业务规则》 , 如果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基 金 转 换 转 出 、 转 托 管 等 交 易 申 请 将 确 认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损失;从 T +1 日起,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份额升 降级的相关 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登 记机构制定 。H 类基 金份额不 适用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 ( 三 ) 在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增 加 、 减 少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对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办 法 及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并 在 调 整 实 施 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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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37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1 月 2 日 证监 许可【2015】 2445 号文注册 。 ( 一 ) 基 金类 型 货币市场 基金 ( 二 ) 基 金运 作 方 式 契约型开放式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限 不定期 ( 四 ) 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时 间 、 发 售方 式 、 发 售对 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认购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 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公告)或按各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场内认购 H 类基金份额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网上现 金 认 购 方 式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上 系 统 以 现 金 进 行 的 认 购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方 式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以 现 金 进 行 的 认 购 。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 五 ) 基 金的 最 低 募 集份 额 总 额 及募 集 目 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六 ) 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面 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 七 ) 认 购安 排 1、认购时间:201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7 日。 场外认购的发售日 期为 201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7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15 年 11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7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 销售 机构 相关公告。 2、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所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具 体 办 理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或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已 经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4、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 八 ) 认 购开 户 1、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时,需具有 富国基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 若 已 经 在 富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2、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时, 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已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 不必再办理开 户手续: (1)如 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 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 建议 投资 者 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4、 尚无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 投资者 , 需在认购前 持 本 人 身 份 证 到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的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立上海证券交 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开户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咨询 有关规定。 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 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 开户手续。 ( 九 ) 场 外基 金 认 购 1、 场外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份额确认” 的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该笔认购 金额在募 集期 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50)/1.00 =100,050.00 份 2、 场外认购份额的 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 场外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 场外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 场外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0.01 元, 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5,000,000 元,追加认购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如各基金 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 准。 5、基金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 确认不得撤销。 6、基金份额的 场外认购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 场外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 十 ) 场 内基 金 认 购 I .网上现金认购 1、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 投资者, 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认 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 例:某 投资者通过网上现金认购 1,000 份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计 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1,000 元 即投资者 通过网上现金认购方式申请认购 1,000 份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认 购金额为 1,000.00 元。 2 、 认 购 限 额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 单 一 账 户 每 笔 认 购 份 额 需 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 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 可以多次认购, 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认购申 请: 投资者 在认购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 场内发售代理机 构 的 规 定 , 备 足 认 购 资 金 ,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提 交 后 , 投资者 可以 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 清算交收:T 日通过场内 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 由该 场 内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冻 结 相 应 的 认 购 资 金 ,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清 算 交 收 , 并 将 有 效 认 购 数 据 发 送 发 售 协 调 人 , 发 售 主 协 调 人 将 实 际 到 位 的 认 购 资 金 划 往 其 预 先 开 设 的 基 金 募集专户。 5、 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 购确认情况。 II. 场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 者 基金份额 。 ( 十一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动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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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1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税后) ; 3、 如基金 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九 、 基金份额折算与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H 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不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下述为 H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H 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H 类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 , 但 调 整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H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 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拥 有同等投票权。 由于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 H 类基金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00 元,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剩 余 资 产 分 配 等 事 项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 每 100 份 A 类或 B 类基金份额等 同于 1 份 H 类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延 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折算前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100 折算后 H 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00 元。 H 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二)H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H 类基金份额上 市。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 》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3、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4、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 金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 基 金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6、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 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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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4 十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 购和 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 A 类和 B 类 基金份额通 过场外方式 办理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 ;H 类基 金份额通过 场内方式办 理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它 销 售 机 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 通 过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 具 体 的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名 单 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销售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开放 日 及 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规 定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指定媒介指定媒介 ( 三 ) 场 外申 购 与 赎 回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 投 资 者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 款 项 。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了 业 务 流 程 , 则 赎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本 基金 B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 5,000,000 元,追加申购 B 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 基 金 不 对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进 行 限 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额赎回, 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 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 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投资者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设 置 单 日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 单 个 账 户 单 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3 )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1.00 元。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 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 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 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按比例结转的待支付收益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 : 假定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 且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按比例结转的未支付收益为 5.00 元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1.00+5 =10,005.00 元 ( 四 ) 场 内申 购 与 赎 回 H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人民 币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5) 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 准,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计 入 投资者 收 益 账 户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其 对 应 比 例 的 累 计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以 现 金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 若 累 计 收 益 为负值,则从 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收益账户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 元 收 益 将 兑 付 为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投 资 者 的 证 券 账 户 , 投 资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收益账户明细; (6) 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须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备 足 相 应 数 量 的 现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的 申 请 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 款 项 。 如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他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了 业 务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项 划 付 时 间 相 应 顺 延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 投 资 者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 则 申 购 申 请 失 败 。 如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 则 赎 回 申 请 失 败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海 证 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申购、 赎 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 赎回 单位的整数倍。 本 基 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份。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具 体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或 相 关 公 告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 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 额和赎 回 份 额 进 行 控 制 并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布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要求对当日的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更新)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更新)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资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交 收 适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登 记机构的结算规则。 登 记 机 构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清 算 交 收 和 登 记 的 办 理 时 间 、 方 式 进行调整。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00 元。 (3)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赎 回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交 付 给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替 代 及 其 他 对 价 。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根 据 申 购 赎 回 清 单 和 投 资 者 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4)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6、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 告内容包括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 对应的申赎 现金 、申 购限额、 赎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申赎现金 本 基 金 采 用 现 金 申 购 、 赎 回 , “ 申 赎 现 金 ” 的 现 金 替 代 标 志 为 “必须 ” ,每一 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 (3) 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申赎现金。 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 0。 T 日现金差额在 T +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申赎现金。 一般 情况下现金差额为 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5-12-20 基金名称: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511901 T-1 日信息 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单 位:元)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申购上限 无 赎回上限 无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1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 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固定替代 金额 SSXJ 申赎现金 1 必须


100.00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 五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场外和/ 或场内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 申购业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8、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情形。 9、 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至 6、8、9、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对 于 上 述 第 10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 定。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六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场外和/ 或场内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 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 赎回业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 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9、当日场内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0 、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发 生 损 害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 可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至 8、10、11 项 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9 项暂停接受赎回的 情形,基金管理人 将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赎 回 上 限 设 定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七 )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 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应将每一份 H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通 知 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八 ) 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九 )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 基 金的 非 交 易 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情形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可补 充 其 他 情 况 )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 一 ) 基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二 ) 定期 定 额 投 资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 三 ) 基金 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四)基金 份 额 的 转让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且 条 件 具 备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的 , 将 提 前 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五 ) 其他 业 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十 一 、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在 保 持 基 金 资 产 的 低 风 险 和 高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3)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大 额存单; (4)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 债券、 中期 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 ; (5)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 将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 以 内 , 在 控 制 利 率 风 险 、 尽 量 降 低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并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前 提 下 , 提高基金收益。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基 于 “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 保 守 与 积 极 相 结 合 ” 的 原 则 , 根 据 短 期 利 率 的 变 动 和 市 场 格 局 的 变 化 , 采 用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限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具体包括: 1、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1)利率预期分析 基 于 对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包 括 :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 的 深 入 研 究 以 及 对 央 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 资 金 供 求 、 资 金 流 动 性 、 货 币 市 场 与 资 本 市 场 的 资 金 互 动 、 市 场 成 员 特 征 等 因 素 的 客 观 分 析 , 合 理 预 期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并 据 此 确 定 投 资 组 合 的 总体资产配置策略。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控制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预 期 分 析 , 在 合 理 运 用 量 化 模 型 的 基 础 上 , 动 态 确 定 并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具 体 而 言 , 在 预 计 市 场 利 率 上 升 时 , 适 度 缩 短 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在预计利率下降时, 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以 短 期 金 融 工 具 作 为 投 资 对 象 , 基 于 对 各 细 分 市 场 的 市 场 规 模 、 交 易 情 况 、 各 交 易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 相 对 收 益 、 信 用 风 险 以 及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要 求等重要指标的分析,确定(调整)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比例。 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 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 397 天以内的债券, 并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3、明细资产选择和交易策略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 据 债 券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动 态 变 化 以 及 隐 含 的 即 期 利 率 和 远 期 利 率 提 供 的 价 值 判 断 基 础 , 结 合 对 当 期 和 远 期 资 金 面 的 分 析 , 寻 求 在 一 段 时 期 内 获 取 因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而 导 致 的 债 券 价 格 变 化 所 产 生 的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比 较 分 析 子 弹 策 略 、 哑 铃 策 略 和 梯 子 策 略 等 在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的 表 现 , 构 建 优 化 组 合 , 获 取 较 高 收益。 (2)套利操作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短 期 资 金 市 场 由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构 成 。 由 于 其 中 的 投 资 群 体 、 交 易 方 式 等 市 场 要 素 不 同 , 使 得 两 个 市 场 的 资 金 面 、 短 期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流 动 性 都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别 。 本 基 金 将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 机 会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寻 找 合 理 的 介 入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 于 投 资 群 体 存 在 一 定 的 差 异 性 , 对 期 限 相 近 的 交 易 品 种 同 样 可 能 因 为 存 在 流 动 性 、 税 收 等 市 场 因 素 的 影 响 出 现 内 在 价 值 明 显 偏 离 的 情 况 。 本 基 金 将 在 保 证 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3)正回购放大操作策略 当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下 跌 或 者 利 率 走 势 平 稳 时 , 通 过 将 剩 余 期 限 相 对 较 长 的 短 债 券进行正回购质押,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在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券收益率时,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该投资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4)滚动配置策略 根 据 具 体 投 资 品 种 的 市 场 特 征 , 采 用 持 续 滚 动 投 资 方 法 , 以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的 整体持续变现能力。 (5)债券相对价值判断策略 基 于 量 化 模 型 的 分 析 结 果 , 识 别 出 被 市 场 错 误 定 价 的 债 券 , 进 而 采 取 适 当 的 交 易 以 获 得 收 益 。 一 方 面 , 可 通 过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分 析 , 在 现 金 流 特 征 相 近 且 处 于 同 一 风 险 等 级 的 多 只 债 券 品 种 中 寻 找 更 具 投 资 价 值 的 品 种 ; 另 一 方 面 , 通 过 对 债 券 等 级 、 债 券 息 票 率 、 所 在 行 业 特 征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评 估 判 断 短 期 风 险 债 券 与 无 风险短期债券间的合理息差。 (6)波动性交易策略 根 据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性 特 征 , 利 用 关 键 市 场 时 机 ( 例 如 : 季 节 性 因 素 、 突 发 事件)造成的短期市场失衡机会进行短期交易,以获得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国 内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具 体 政 策 框 架 下 , 采 用 基 本 面 分 析 和 数 量 化 模 型 相 结 合 , 对 个 券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和 价 值 评 估 后 进 行 投 资 。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控 制 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8)流动性管理策略 根 据 对 市 场 资 金 面 分 析 以 及 对 申 购 、 赎 回 变 化 的 动 态 预 测 , 通 过 现 金 库 存 管 理 、 回 购 的 滚 动 操 作 和 债 券 品 种 的 期 限 结 构 搭 配 , 动 态 调 整 并 有 效 分 配 基 金 的 现 金流,在保持本基金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确保稳定收益。 ( 四 ) 投 资决 策 与 交 易机 制 1、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 组 合 基 准 久 期 、 回 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 金 经 理 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内 制 定 并 实 施 具 体 的 投 资 策 略 ,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 中 交 易 室 设 立 债 券 交 易 员 , 负 责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就 指 令 执 行 过 程 中 的 问 题 及 市 场 面 的 变 化 对 指 令 执 行 的 影 响 等 问 题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 并 可 提 出 基 于 市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场 面 的 具 体 建 议 。 集 中 交 易 室 同 时 负 责 各 项 投 资 限 制 的 监 控 以 及 本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2、投资程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负 责 决 定 基 金 投 资 的 重 大 决 策 。 基 金 经 理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 (1) 基金 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 运行的格局和特点, 并 结合基金合同、 投 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 组合基准久 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五)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 基 金 定 位 为 现 金 管 理 工 具 , 注 重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和 安 全 性 , 因 此 采 用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 如 果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或 利 息 税 发 生 调 整 , 则 新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将 从 调 整 当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或 停 止 该 基 准 利 率 的 发 布 , 或 者 市 场 中 出 现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是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预 期 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七)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不含 AAA 级);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有 存 款 期 限 , 但 根 据 协 议 可 以 提 前 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 失 的 银 行 存 款)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 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 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3 )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投 资组 合 平 均 剩余 期 限 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债 券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 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 券清算款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售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 金管 理 人 代 表基 金 行 使 债权 人 权 利 的处 理 原 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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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三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方 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 编 制 并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 至 少 披 露 发 生 日 期 、 偏 离 度 、 原 因 及 处 理 方 法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 ,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更 能 公 允 地 反 映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确 保 以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 估 值程 序 1、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 基金的 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 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金资产净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资 产 的 计 价 导 致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数 点后 4 位或 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 损 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估 值 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 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估 值 错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误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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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0 十 四 、基金的收益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 益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 配收益: 本 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 益全部分配, 若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正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者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 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且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者 当 日 收 益 分 配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 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 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投资 者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则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若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小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 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 投 资 者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计 入 投 资 者 收 益 账 户 , 投 资 者 收 益 账 户 里 的 累 计 未 付 收 益 和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一 起 参 加 当 日 的 收 益 分 配 。 收 益 账 户 高 于 100 元 以 上 的 整 百 元 收 益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到 投 资 者 的 证 券 账 户 。 投资 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 比 例 的 累 计 收 益 将 立 即 结 清 , 以 现 金 支 付 给 投 资 者 ; 若 累 计 收 益 为 负 值 , 则 从 投 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投资者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 不支付对应的 收益; 但投资者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者结清;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 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三 ) 收 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 ) 收 益分 配 的 时 间和 程 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应 于 节 假 日 结 束 后 第 二 个 自 然 日 , 披 露 节 假 日 期 间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 五 ) 本 基 金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的计算见 招募说明书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章节 。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十 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8% 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服 务 等活动。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01%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 一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 年基 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工作日起享受 B 类 基金份额的费率。H 类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基 金 份 额 升 降 级 规 则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 四 ) 费 用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按 照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关费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基 金 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十 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 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 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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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76 十 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披 露 方 式 、 登 载 媒 介 、 报 备 方 式 等规 定 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金 从 其 最 新规 定 。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或 H 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 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和 B 类 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H 类基金 份额的每百 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1)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 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总额×10000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七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100%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 H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总额×100 其 中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包 括 截 至 上 一 工 作 日 ( 包 括 节 假 日 ) 未 结 转 份 额。 七日年化收益率= { 7 365 7 1 )] 10000 1 ( [ ? ? ? i i R -1}× 100%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第 4 位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如果 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节 假 日 最 后 一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以 及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工 作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 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6、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H 类基金 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 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5% 时;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 )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28 )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29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澄清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 停或 延 迟 信 息披 露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七)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 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八 ) 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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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3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市 场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 信 用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务 人 的 违 约 风 险 , 若 债 务 人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 抵 债 ,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二 ) 管 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 动性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视 为 一 种 综 合 性 风 险 , 它 是 其 他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和 公 司 整 体 经 营 方 面 的 综 合 体 现 。 中 国 的 证 券 市 场 还 处 在 初 期 发 展 阶 段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某 些 投 资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不 佳 , 由 此 可 能 影 响 到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的 实 现 。 开 放 式 基 金 要 随 时 应 对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 或 者 变 现 为 现 金 时 使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时 ,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 可 能 会 产 生 基 金 仓 位 调 整 的 困 难 , 导 致 流 动 性 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收益。 ( 四 ) 特 有风 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 )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对 本 基 金 的 累 计 申 购/ 赎 回 或 对 单 一 账户的累计申购/ 赎回设定上限。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 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 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 特定 条件下, 如 基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 申购, 投资者 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定 条件下, 如 基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 假期休市等情况, 基金 可能暂 停 赎回, 投资者 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如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 可能影响 投资 者 的申购赎回申请,损害 投资者 利益。 (5) 基金管理人可能调整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 投资者按原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能 无 法 按 照 新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全部赎回。 2、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有 效 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但 基 金 份 额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价 格 受 诸 多 因 素 影 响 , 存 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基金收益分配风险 (1) 作为货币基金, 大多数情况下, 每日收益为正, 但在极端情况下, 当基 金 卖 出 债 券 所 得 收 益 及 利 息 收 入 在 扣 除 相 关 费 率 之 后 可 能 为 负 , 基 金 当 日 出 现 负 收益。 (2) 本基金场外 A 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 元, 若 投资者 申购份额较少,由于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可能出现当日基金收益无法显示的情况。 (3)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的每日收益分配计入 投资者收益账户, 当收益账户 高于 100 元以上时,整百元收益才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 投资者 的证券账户。投资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者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收 益 账 户 明 细 。 投 资 者 卖 出 部 分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支 付 对 应 的 收 益 ; 但 投 资 者 份 额 全 部 卖 出 时 , 以 现 金 方 式 将 全 部 累 计 收 益 与 投资者 结清。 4、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 基 金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对 于 选 择 通 过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而 言 , 其 投 资 收 益 为 买 卖 价 差 收 益 , 交 易 费 用 和 二 级 市 场 流 动 性 因 素 都 会 在 一 定 程 度上影响 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1) 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将豁 免征收交易佣金。 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将被收取交易佣金, 交易佣金会减少 投资者的买卖价差收益。 (2)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 级 市 场 的 交 易 价 格 。 即 在 其 他 条 件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 当 本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差 时 , 本 基 金 可 能 出 现 折 价 交 易 或 溢 价 交 易 。 特 殊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也 可 能 出 现 平价 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 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溢 价 交 易 时 , 买 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需 要 承 受 溢 价 买 入 的 损 失 。 当 买 卖价差收益为负值时,期间 投资者 的投资收益为负。 (五)操 作或 技 术 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 销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构等等。 ( 六 ) 合 规性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其 他风 险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金融市 场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八)声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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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7 十 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其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类 别 内 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每 100 份 B 类 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 。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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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等 业 务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调高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款项或对价;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由于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值为 1 元,H 类基金份 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 元,因此在本部 分 中 , 在 计 算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议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提 案 和 表 决 等 事 项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H 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 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2)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减 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整 或 修 改 《 业 务 规 则 》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基 金 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 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或 系 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 其 他 书 面 或 非 书 面 方 式 授 权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每 100 份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 份 H 类基金份额。 每基金类别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对应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在 上 述 规 则 的 前 提 下 , 具 体 规 则 以 召 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为 准。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 议事程序 、 表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 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制作清算报告; e.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f.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类 别 内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拥有平等的分配权。 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每 100 份 B 类 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但 若 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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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 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 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 立相关 的 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 3)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和大额 存单; 4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 的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以 及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人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定 期 存 款 ( 不 包 括 本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 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级别; ii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低于 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 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③ 本 基 金 持 有 短 期 融 资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调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2、 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 基金托 管人在上述第 (一) 、 ( 二) 款的监 督和核查中 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 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 人 收 到 提 示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提 示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视 情 况 暂 缓 或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效的 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规定的,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及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人并改正。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另有规定,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 或 账 户 变 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 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 收 到 合 同 正 本 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 五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 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类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每 类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4、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 同》 订明的 估值方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资 产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 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者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每 万 份 或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登 记与 保 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 八 ) 托 管协 议 的 修 改与 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二十 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者应在 T +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 印确认单; 在第一、 二 、 三季度结 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 者 寄送季度对账单。 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末所有持有基金管理人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 或 在 第 四 季 度 有 交 易 、 年 末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为 零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年 度对账单。 (二) 网上交易服务 投 资 者 除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及信息查询外, 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享受网上交 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通 过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间另行公告。 (四) 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 周基金净值、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富 国 周 刊 、 公 告 信 息 、 月 度 、 季 度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手机短信、E-MAIL 定期为投资者 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账 户 号 和 查 询 密 码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客 户 服 务 ” 栏 目 , 可 享 有 账 户 查 询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 投 资 刊 物 查 阅 , 在 线 咨 询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账户交易情况、 基 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 座席服务,投资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者 可 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投 诉 栏 目 、 自 动 语 音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 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20361544 基金管理人 网址: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 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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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 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二十 四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准予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富国收益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之法律意见书 (七) 注册登记协议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 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