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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001677)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5]1552 号 文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 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 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 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 揭示 ” 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4 十、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十六、风险揭示 ............................................................................................................................. 63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0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及其 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中银 战略 新兴 产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中银 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中银 战略新兴产 业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 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 《中银 战略 新兴产业股 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 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 《中银 战略 新兴产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 说 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中银 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记机 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中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证 券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业 务规则》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 巨 额 赎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 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 白志中 设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白志中 (BAI Zhizhong ) 先 生, 董事长。 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综合计划处处长及办公室主任,中国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行 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任 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具有 15 年基 金行业从业经验。 赵春堂 (ZHAO Chuntang ) 先生, 董事 。 南开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 历任中国银行国 际金融研究所干部, 中国银行董事会秘书部副处长、 主管, 中国银行上市办公室主管, 中国 银行江西省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银行个人金融总部副总经理等职。 现任 中国银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宋福宁 (SONG Funing ) 先生, 董事。 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中国银行福 建省分行资金计划处外汇交易科科长、 资金计划处副处长、 资金业务部负责人、 资金业务部 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 金融市场总部助理总经理, 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助理 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葛岱炜 (David Graham ) 先生, 董事。 国籍: 英国。 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主要负责管理贝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 葛岱炜先生于 1977 年—1984 年供 职于 Deloitte Haskins & Sells (现为普华永道) 伦敦和悉尼分公司, 之后, 在拉扎兹 (Lazards ) 银行伦敦、香港和东京分公司任职。1992 年, 加入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LIM ) ,曾担 任欧洲、中东、非洲 、太平洋地区客户关系部门的负责人。2006 年贝 莱德与美林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合并后, 加入贝莱德。 现任贝莱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主要负责管理贝 莱德合资企业关系方面的事务。 荆新 (JING Xin ) 先生, 独立董事。 国籍: 中国。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 会 计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博士后合作导师, 兼任财政部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 国 会计学会理事、 全国会计专业学位教指委副主任委员、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事、 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副主 任,中国人民大 学审计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党委书记等职。 赵欣舸(ZHAO Xinge ) 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在美国威廉与 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 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 (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 提供咨询。 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 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 任, 并在 中国的数家上市公司和金融投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雷晓波(Edward Radcliffe )先生,独立董事。法国 INSEAD 工商管理硕士。曾任白狐 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仍担任该公司的咨询顾问。 在此之前, 曾任英国电信集团零 售部 部门经理, 贝特伯恩顾问公司董事、 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总经理, 中 英商会财务司库、 英 中贸易协会理事会成员。现任银硃合伙人有限公司合伙人。 2 、监事


赵绘坪(ZHAO Huiping )先生,监事。国籍:中国。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人 力资源管理师、 经济师。 曾任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信息团队主管、 中国银行人力资源部综合 处副处长、处长、人事部技术干部处干部、副处长。


乐妮(YUE Ni )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工商管理硕士。曾分别在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友邦华泰基金管理公司工作。2006 年 7 月加入 中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具有 14 年证券从业年限, 11 年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3 、管理层成 员


李道滨(LI Daobin )先 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 )先生, 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 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 (MBA ) 和经济学硕士。 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 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英大证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融通 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 )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 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 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 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4 、拟任基金 经理 钱亚风云 (QIAN Yafengyun ) 先生,2010 年加入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研究员。 具有 5 年证 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 陈军 (助理执行总裁) 、 杨军 (资深投资经理) 、 奚鹏洲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李建(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 理 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 律 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 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 )玩忽职 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 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 )不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管 理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 (以下称为 “ 公司” ) 为 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护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经营活动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 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 、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 司所有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 及时、准确、合规。 2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机构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 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 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 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基 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以 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 的盲点。


(6 )成本效 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 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 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 )合法合 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 管规则。


(2 )全面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和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因此,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 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 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条件等外部环 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 善。 4 、内部控制 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 制度; 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次是部 门规章制度。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 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 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 制制度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 控原则, 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 是公司经营运作和 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3 )公司基 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制度、 法律合规与稽核制度、 反洗钱制度、 基金运营业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 理 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行政管理 制 度等。 (4 )部门业 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 将内部控制落 实 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 、内部控制 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完善。 (1 )控制环 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等内 容。


(2 )风险是 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风险评估就是确定公司经营 管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3 )控制措 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 (4 )信息沟 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 在内部进行沟通。 (5 )内部监 控完善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和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及适应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评估,不断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 6 、内部控制 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 宏观控制是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 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 治理机构设计、 总体风险识别、 内控制度完善 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 微观控制则是在宏观控制之下, 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 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 制。 从业务的角度划分, 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 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 制。 从组织的角度 来看,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 公司 内部组织包括执行总裁、业务主管、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 、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 )董事会 层面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和 稽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 责为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公司风险取向及风险管理的原则、 政策和指 导方针, 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稽核 委员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公司经 营管理中的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跟踪分析并提出改 进方案。 (2 )公司经 营管理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执行总裁负责,协助执行总裁在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确定、 调整业务权限,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司的风险状 况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定期和不定期 (如遇特殊事件) 的汇报; 公司经营管理层还于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框架下针对公募基金、QDII 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分别设立专门的投 资委员会,作为各业务领域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或审议基本投资策略和原则, 制定或审批重要投资项目方案,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理有关的重要事项。 (3 )公司设 立独立的督察长,负责 对公司各项业务(含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的合法合规 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含管理制度) 的健全有效性进行监察、 稽核, 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 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 定期 和 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 督察长 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调查档案资料, 及时报告违规行为或事件, 并有权根据公司相关 制度和相关细则,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 )公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合规部与稽核部,分别通过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 和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和更新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健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 )公司设 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通过检查、评价和控制各项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特别是投 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 执行。 (6 )公司其 他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部门规章 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 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线业 务、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前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流程、投资授权制度、 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交易监 测 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交易记录制度、特殊 交易制度、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 险承受水平、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定期检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理、 市场推广与 媒介关系维护、 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 )中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 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 流程、 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管行的互相监督、 信息披露规则等 ; ⅱ)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规定 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和评估、 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 全 面 推行责任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等;


ⅲ) 内部稽核控制: 包括制定并维持稽核政策和有关的监察职能、 设立独立的内部稽核部门、 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确保相关人员具备专业技能及经验、 确保相关工 作有充分的计划、控制及记录及报告等;


ⅳ)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度、 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 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界定 相 关部门与岗位职责、紧急事件处理、系统备份、贯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设立专门 的 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vii )风险管 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险识别及评估及 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 )后线业 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印制度、 会 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 财产登记 保 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 办法等; ⅱ)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 入职和持续培训、 绩效评估体 系 等。 9 、内部控制 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 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 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 、基金管 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兴业 银行 ”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190.5233675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 二 ) 发展概 况 及 财务状 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 ) ,注册 资本 190.52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 真诚服务 , 相伴成长 ” 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 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 三 ) 托管业 务 部 的部门 设 置 及员工 情 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运营管理处、 稽核监察处、 科 技支持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 , 业务岗 位 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四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兴业银行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 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33 只, 托管基金财产规 模总计 1297.73 亿元。 ( 五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 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 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全面性 原则:风险 控制必须覆 盖基金托管 部的所有处 室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 过 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 原则:资产 托管部设立 独立的稽核 监察处,该 处室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 和 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 约原则:各 处室在内部 组织结构的 设计上要形 成一种相互 制约的机制 , 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 原 则:建立 完备的风险 管理指标体 系,使风险 管理更具客 观 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 原则:托管 部自身财务 与基金财务 严格分开; 托管业务日 常操作部门 与 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 原则:内部 控制体系同 所处的环境 相适应,以 合理的成本 实现内控目 标 ,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 原则:内控 与风险管理 必须以防范 风险,审慎 经营,保证 托管资产的 安 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 内 控优先 ”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 究原则:各 业务环节都 应有明确的 责任人,并 按规定对违 反制度的直 接 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 六 ) 内部控 制 制 度及措 施 1 、制度建设 :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 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 的 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 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 与评估:稽 核监察处指 导业务处室 进行风险识 别、评 估, 制定并实施 风 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 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 :进行定期 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 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 并 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案 :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 证业务不中断。 ( 七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 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 制、费用 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 法 规 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21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金份 额 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 )38834999 传真:(021 )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宋亚平


网址:www.bo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 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 大厦4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 楼、45 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乐妮 22 ( 三 )出 具法 律 意 见书的 律 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 四 ) 审计基 金 财 产的会 计 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 金融中心 50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徐艳、汤骏 六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2015]1552 号 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 ( 一 ) 基金的 类 型 及存续 期 间


1 、基金类型 :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 3 、存续期间 : 不定期 ( 二 ) 募集方 式 和 募集场 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3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若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销 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 了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 三 )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四 )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基金的 最 低 募集份 额 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 六 ) 基金份 额 初 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 七 ) 基金份 额 的 认购 1 、认购时间 本 基 金 发 售 募 集 期 间 每 天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销 售 机 构 相 关 公告。


2 、认购的确 认


当日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认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通常可在 申请日 (T 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T+2 ) 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 其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24 认购费率 客户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M≥5 00 万元 1000 元/ 笔 4 、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后 2 位以后 部分 舍去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5 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5 )/1.00=9,886.4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如 果 认 购 期 内 认 购 资 金 获 得 的 利 息 为5 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 份基金份额。 5 、基金份额 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6 、认购金额 的限制


25 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电子直销平台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追 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 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 首次认 购金额为10000 元,追加 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各销售机构 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八)募集期 利 息 的处理 方 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 九 ) 募集资 金 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26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金备 案 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之 日起, 《基 金 合同》生 效 ;否则《 基 金合同》 不 生效。基 金 管理人在 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 同 不 能生效 时 募 集资金 的 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 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 续 期 内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数 量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并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7 八 、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和 赎 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 赎 回 的开放 日 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 赎 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 价格 以 申 请 当日 收 市 后 计算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8 ( 四 ) 申购与 赎 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登 记机 构可根 据《 业务规 则》 , 在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前提下,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 赎 回 的金额 限 制 1 、投资者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 电子 直销 平台 或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他 销售 机构申 购本 基金 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 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投资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者 可 将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基 金管理 人不 对投资 人每 个基金 交易 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 整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9 4 、基金管 理 人可与 其他 销售机 构约 定,对 投资 人委托 其他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申购 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 用 和 赎回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1.2%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


M≥5 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赎回费用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不低于 0.75% 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 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应当将不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中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之 余 的 费 用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注:上表中,1 年按 365 天计算,2 年按 730 天计 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 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 、 本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30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 七 ) 申购份 额 与 赎回金 额 的 计算 1 、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 人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 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得 到 46,915.31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 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1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八)拒绝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之一的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 回 或 延缓支 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 受 赎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时,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因 支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 申 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 开 放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33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基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 三 )基金 份 额 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过 户 登 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十四)基金 的 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基金 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定期 定 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 的 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4 九 、 基 金 的投 资


( 一 )投 资 目 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股票, 通过自上而下的研究分析和精选个股, 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 证、 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权益 类品种,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 持 证券、 次 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 货 币 市场工具) ,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投资股票期权及其他新增投资品种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 核算估 值、系统支持等方面确认一致,确保双方均准备就绪方可投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主题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 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和持续跟踪基本面、 政策面、 市场面等多方面因素, 研究宏观经济运 行的规律, 判断经济周期的位置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并结合证券市场的特点和各类证券风险 收益特征的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合适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重点关注以下指标: 35 1 、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PMI 、 工业增加值、 进出口数据、 CPI 、 PPI 走势、 M2 的绝对水 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2 、微观经济 指标,包括各行业企业营业收入变化、投资变化、盈利变化及预期等; 3 、国家政策 ,包括国家的财政、货币、税收、汇率、产业政策等; 4 、证券市场 基本指标,包括整体估值水平、市场资金变化、市场情绪等因素。 同时, 本基金将通过对上述指标的分析, 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等类别 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 策略 (1 )战略新 兴产业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定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在中国经济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 涌现出 的一大批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 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 带动作用, 知识技术密集、 高附加值、 被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产业。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特征, 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 产业基础, 现阶段的战略新兴产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保 、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 新材料、 新能源汽车、 新兴服务业、 体育、 传媒等产业。 同时, 战略新兴产业是一个动态调整、 持续更新的概念, 一方面,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 踪影响战略新兴产业的各项因素, 包括国家相关政策、 最新技术进步和前沿科技发展、 新产 品和技术工艺的重大突破、 市场需求、 商业模式创新等, 将与之相对应的变化更新的新类型 的战略新兴产业纳入投资范畴。 另一方面, 将部分传统产业中由于技术进步、 商业模式创新 等实现转型升级从而获得可持续增长的行业纳入其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专注于战略新兴产业主题投资, 对其相关行业的发展进行密切跟踪, 充分把握 战略新兴产业企业的投资机会,发掘与战略新兴产业主题相关的上市公司中商业模式独特、 竞争优势明显, 具有长期持续增长模式、 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优质上市公司, 分享企业成长 及变革带来的资本增值。 (2 )行业配 置策略 战略新兴产业所包含的子行业众多, 但各个行业由于所处的商业周期不同, 面临着不同 的发展模式和景气周期, 行业表现也并不同步。 根据战略新兴产业各子行业的特征, 本基金 将从行业发展生命周期、 行业成长潜力、 行业景气度、 行业竞争格局、 技术水平及其发 展趋 势等多角度,综合评估各个行业的投资价值。 36 考虑到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战略新兴产业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在充分结 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的基础上, 重点配置中国市场在细分领域实现跨越式发展, 在市场空间和 技 术 创 新 应 用 上 具 有 独 特 优 势 和 广 阔 发 展 前 景 的 子 行 业 , 并 通 过 相 关 的 产 业 调 研 和 个 案 研 究,验证和修正之前的研究观点进而指导投资决策。 (3 )个股投 资策略 在对战略新兴产业主题相关行业进行识别和配置之后, 对战略新兴产业主题相关的上市 公司使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1 )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是从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 研发能力、 市场前景以及治理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 司进行基本面评估,挑选优质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①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是决定企业成败和投资价值的关键,企业在管理、品牌、资源、 技术、 创新能力中的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从 而能够获得超越行业平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速度, 本基金将从市场、 资源、 产品三个方面对 上市公司当前和未来的竞争优势加以评估。 创新是新兴产业有别于传统行业的重要特征, 本 基金将特别关注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 并将根据行业、 企业特点, 分析创新对企业成长的贡 献, ②研发能力对于以新技术作为驱动因素而诞生的新兴产业或行业,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其 研发能力。 本基金对公司研发能力的考察集中于分析其过往的研发投入, 研发团队的稳定性, 及已市场化的研发成果对利润的贡献度等。 ③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的广度、 深度、 产业政策导向以及上市公司自身进行创新并拓 展市场的潜力,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行业竞争格局良好、 有潜力成为所在相关行业龙头地位 的优势公司。 ④治理结构分析包括对公司管理层、 战略定位、 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评价。 本 基金将主要选择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相对稳定、具有清晰的长期愿景与企业文化 、 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上市公司。 2 )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是利用公司的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估值评估, 主要包括对成长能力、 盈利 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指标的考察。 本基金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 考察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 考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ROE ),毛利率,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 37 本基金通过每股收益 (EPS ) 增长率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指标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 能力。 为了避免投资估值过高的股票,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 业务模式以及公司 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等特征, 综合利用市盈率法 (P/E ) 、 市净率法 (P/B ) 、 市 盈率-长 期成长法 (PEG ) 、 折现 现金流法 (DCF ) 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分析比较, 筛 选出估值合理或具有吸引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3 )投资组合 的构建与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对上市公司定量和定性分析的结果形成最终的股票组合进行投资。 本基金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 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 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 适时卖出证券。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 综合分 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 采取久期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 债券类别配置和个券配 置等积极投资策略, 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 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 以获取稳健的投资 收益。 1 、久期配置 本基金根据利用宏观经济模型分析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 判断债 券市场的未来走势, 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 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 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 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 移时, 适当降低组合 久期, 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本基金还将结合货币政策、 财政政 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根据一定的收益率模型为各种固定收益投资品种进行风险评 估,最终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配置。 2 、期限结构 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 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 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模型对各期限段的 风险收益情况进行评估, 对收益率曲线各个期限的骑乘收益进行分析。 通过模型选择预期收 益率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组合, 从而在子弹策略、 哑铃策略组合和梯形策略合中选择风险 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一般而言,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 本基金将采用子弹策略; 当 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将采用哑铃策略;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 则采用梯 形策略。 3 、债券类别 配置 38 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 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根据各类债券 品种之间的相对价值, 以其历史价格关系的数量分析为依据, 同时兼顾特定类别收益品种的 基本面分析, 综合分析各个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化。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高时持有金融债、 企业 债、 短期融资券、 可分离可转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债券, 在信用利差水平较低时持有国 债,从而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投资比例。 4 、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 基础上, 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 重点考察各券种 的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等级, 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在短期资金运用上,如果逆回购利率较高,选择逆回购融出资金。 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 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 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 进行动态调整。在短期资金运用上,如果逆回购利率较高,选择逆回购融出资金。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 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 型企业, 扩大了 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 企业管理体 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 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 普通上市公司, 且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 方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评级体系, 对个券进行信用分析, 在信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 追求合理回报。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 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 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 分和投资价值评估, 选择发行主体资质优良, 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 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39 1.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 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 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2.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 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3 .权证投资 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 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 有限损失 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4. 股票期权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 本基金 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 权合约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基于 对证券市场的预判, 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 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建 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确保投资、 风控等核心 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 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 的投资审批事项。 ( 四 ) 投资决 策 依 据、机 制 和 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 济发展环境、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2 、投资决策 机制 40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 分管投资领导领 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研究报告, 负责制定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 审定季度资产配置调 整计划和转持股份产品的投资方案; 参考投资报告, 审定核心投资对象和范围, 并定期调整 投资原则和投资策略。 投资经理: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 参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资产配置建议、 行 业投资比例和整体组合的绝对和相对风险控制水平, 关注整个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 增 值性、 稳定性、 分散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确定具体 的投 资品种、 数量和买卖时间, 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 并进行日常分析和管理。 为有效控制组合 风险,投资经理只有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才可以超越权限超配个别证券。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投 资 分 析 员 : 通 过 内 部 调 研 和 参 考 外 部 研 究 报 告 , 定 期 提 出 宏 观 分 析 、 行业分析、 公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或建议, 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作为投资决策 的依据。


数量分析人员通过数量模型发现潜在投资机会, 运用组合业绩评估系统, 定期对投资组 合中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 风格轮动、 个股选择、 个券选择、 买卖成本等对整体业绩 的 贡献进行归因分析。 风险管理人 员对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分析、 监控和报告。 根据反馈结果 , 投资经理及时对组合进行必要的调整。 3 、投资决策 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 )研究支 持


研究人员从基本面对宏观经济、 行业、 个券、 和 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 数量小组利用 集成市场预测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券进行分析和预期收益测算。


(2 )投资决 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 定期 (月)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 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 建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和资产配置原则下,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人员和数量小 组的投资建议, 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制定大类资产配置、 行业配置及个股投资 策略, 结合优秀企业主题的投资特点, 在严格贯彻投资流程和投资纪律的基础上, 严格控制 风险构建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组合优化。


41 (4 )交易执 行


基金经理直接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经理的指令, 制定交易 策略, 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 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确认。 交 易执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 基金经理确认后交给基金行政人员存档。


(5 )业绩评 估 数量小组和风险控制小组利用公司开发的业绩评估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 投资组合、 个股选择、 个券选择、 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献进行分析。 该评估结果 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供依据。


(6 )组合维 护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 结合行业、 个股的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 五 ) 业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80% + 中债 综合指数收率× 20% 中证 800 指 数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其成份股由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份股共 同构成, 较好的反映了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 适合 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 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 市场等) 、 不同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等) 和期限 (长期、 中期、 短 期等) , 能 够很好地反 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 或者更科 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 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 ( 六 ) 风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属于高预期风险和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七 ) 投资限制与禁止行 为 1 、组合限制 4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80-95% , 其中 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主题相关主题的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 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和股 票期 权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43 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购) 等;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18 ) 本 基 金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本基金未平仓 的 期 权 合 约 面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其 中 , 合 约 面 值 按 照 行 权 价 乘 以 合 约 乘 数 计算; (19)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4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 八 ) 基金管 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 使 股东 权 利 和 债权 人 权 利的处 理 原 则及方 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权 利,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3 、基金管 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债 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4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不通过 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45 十 、 基 金 的财 产 ( 一 ) 基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46 十 一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 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 、估值依据 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 《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 国证监 会[2008]38 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 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 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 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2 、估值的基 本原则: (1)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 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 应反映估值日 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尽可 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 并应通过定期校验, 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 性。 (3)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三 ) 估值方 法 47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 行协商约定。 ;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全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8 6 、股指期 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 、国债期 货 合约以 估值 日的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当日无 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8 、 本基金投 资股票期权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 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 金 合 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值错 误 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49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 值 错误 遭受 损 失当 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损 失按 下 述 “ 估值错 误 处理 原则 ” 给 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原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 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0 (6 )如果 责 任方未 按规 定对受 损方 进行赔 偿, 并且依 据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向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 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当基 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差错 给基 金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1 ④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 金 额等) ,进 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4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由于 各自技 术系 统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如 果行业另 有 通 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六 ) 暂停估 值 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金净 值 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2 十 二 、 基 金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金利 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 基金可 供 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 基金收 益 分 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 或 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 四 ) 收益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 收益分 配 方 案的确 定 、 公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收 益 分 配中发 生 的 费用 53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4 十 三 、 基 金的 费 用 与 税收 ( 一 ) 基金费 用 的 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 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 基金费 用 计 提方法 、 计 提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55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 户费自本基 金成立一个 月内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 金 财 产中划付, 如资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三 ) 不列入 基 金 费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 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 四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56 十 四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金会 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 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的 年 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 事 务 所 需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7 十五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 信 息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 ( 二 )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 信 息 披露义 务 人 承诺公 开 披 露的基 金 信 息,不 得 有 下列行 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 开 披露的 信 息 应采用 中 文 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 文 文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 内 容 一致。 两 种 文本发 生 歧 义的, 以 中 文文本 为 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 露 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58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5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60 (12)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股 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权 证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权 证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权证交易对 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61 12、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投资资 产 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 细。 14、投资股 票期权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5、投资国 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6、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 露 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6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披 露 文 件的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3 十六、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策风 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 、经济周 期 风险: 随着 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 也呈现 出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引起债券价格波动,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 、利率风 险 : 当金 融市 场利率 水平 变化时 ,将 会引起 债券 的价格 和收 益率变 化, 进而 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 、信用风 险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的发 行人如 果不 能或拒 绝支 付到期 本息 ,或者 不能 履行 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 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 5 、购买力 风 险:基 金投 资于债 券所 获得的 收益 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 、再投资 风 险:该 风险 与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当市场 利率 下降时 ,基 金所持 有的 债券 价格会上涨,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 收益率,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 格会下降, 利 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 经 营 风 险: 它 与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引 起 的 收 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有关。 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 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 经 营风险就越小。 ( 二 ) 管理风 险 64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管理风险。 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 三 ) 流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 二是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 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 四 ) 特定风 险 1 、股指期货 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 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金风险等。 具体为: (1 )市场 风 险是指 由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动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的风险 。市 场风险 是股 指期 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流动 性 风险是 指由 于市场 流动 性差或 合约 交易活 跃性 差,交 易参 与者少 ,买 卖意 愿不高,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的成交所产生的风险。 (3 )基差 风 险是指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指 数价 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风 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 金 风险是 指由 于保证 金交 易的杠 杆性 ,当出 现不 利行情 时, 股价指 数微 小的 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而且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 算制度, 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 、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五 ) 其他风 险


1 .随着符 合 本基金 投资 理念的 新投 资工具 的出 现和发 展, 如果投 资于 这些工 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65 3 .因基金 业 务快速 发展 而在制 度建 设、环 境控 制、人 员素 质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4 .因人为 因 素而产 生的 风险、 如上 市公司 治理 结构问 题、 内幕交 易、 不公正 披露 等欺 诈行为、上市停止交易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66 十七 、 基 金的 终 止 与 清算 ( 一 ) 《 基金合 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 决 议 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 基金合 同 》 的终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 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67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金财 产 清 算剩余 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 基金财 产 按 下列顺 序 清 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 产 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八 ) 基金财 产 清 算账册 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68 十八 、 基 金合 同 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独 立运 用并管 理基 金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机构 办理 基金登 记业 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9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机构代 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分析 、决 策,以 专业 化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70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 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合 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账 户、 资金账 户 和 期货账 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71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 金 财产为自 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 商业秘密 ,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另 有 规定外, 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72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权利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服务 机构 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义务包 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 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自 主判 断基金 的投 资价值 ,自 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73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本基 金 合 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程序; 10)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 的74 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 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 率 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 及 《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 前 提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符合法 律法规及本 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 的 前 提 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 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 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 人应当自 收 到书面提 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75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 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 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76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 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证及 委 托人的代 理 投票授权 委 托证明符 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 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 金 份 额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 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 式 在 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不 小于在权 益 登记日基 金 总份额的 二 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 接 出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77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及委托人 的 代理投票 授 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和会 议 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 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 其 他 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 权 的基金份 额 、委托人 姓 名(或单 位 名称)和78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 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 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 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 票 结 果。 79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 在 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 不 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 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三)基金合 同 解 除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80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 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81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8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 , 按 照上海国 际 经济贸易 仲 裁委员会 ( 上海国际 仲 裁中心)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82 十九、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协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金管 理 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 银大厦 26、45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成立时间: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 从事 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83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行监 督 。 1 、本基金将 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 经中国证 监 会核准上 市 的股票) 、 权 证、股指 期 货、股票 期 权等权益 类品种,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次 级债、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 货 币 市场工具) , 国债期货 以 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 监 会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投资股票期权及其他新增投资品种前, 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 核算估 值、系统支持等方面确认一致,确保双方均准备就绪方可投资。 托管人系统暂不支持国债期货交割, 待托管人系统实现功能后再行办理国债期货交割业 务。 2 、 本基金不 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84 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80-95% , 其中 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主题相关主题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事 先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战 略 新 兴 产 业 相 关 主 题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池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一 年 度 对 股 票 池 中 的 股 票 调 整 一 次, 并在不迟于调整前的 2 个工作 日, 将更新后的股票池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 此对基金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主题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进行监督。 )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合 约和股票期 权需缴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85 的 40% ,本 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5)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支 持 证券、买 入 返售金融 资 产( 不含 质 押式回购 ) 等;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18 ) 本 基 金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本基金未平仓 的 期 权 合 约 面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其 中 , 合 约 面 值 按 照 行 权 价 乘 以 合 约 乘 数 计算; (19)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86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 第 (九) 条规 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 监督。 1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 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 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 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 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基金 管理人有 责 任 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中的交易对手, 以约定87 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监督 。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 紧 急 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制定相 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 控 制 等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至 少提前一个 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 提 供 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 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 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法 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 金管理人 提 供 的 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88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 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 本基金投资 除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 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 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和 中 小 企业私 募 债 进行监 督 1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基 金在投资中 期票据和中 小企业私募 债前,基金 管理人须 根 据 法 律、 法规、 监 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 度、 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 关监管部门 发布的法律 法规对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 和中小企 业 私 募 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 人有权监督 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基金 投资中期票 据和中小企 业私募债 时 的 法 律法规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 例 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 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 并及时改 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89 ( 八 )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有 关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金宣 传 推 介材料 中 登 载基金 业 绩 表现数 据 等 进行监 督 和 核查。 ( 九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业务 执 行 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十 一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他有 关 规 定,或 者 违 反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 知 基金管 理 人 。 (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限 期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 果 报告中 国 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 联 交 易 进行监 督 。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90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发 送 对方,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 内电话或 回 函确认已 知 名单的变 更。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 期 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交收 、 相 关信息 披 露 和监督 基 金 投资运 作 等 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无故 延 迟 执行基 金 管 理人资 金 划 拨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 资 信息等 违 反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本托 管 协 议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时 , 应及时 以 书 面形式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限期纠 正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 期 纠正, 并 将 纠正结 果 报 告中国 证 监 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金财 产 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 用 、 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 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 所 需 账 户; 91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 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的 约定保管 基 金 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 到 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 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 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财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二 ) 基金募 集 期 间及募 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 “ 基金 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人 数 符合《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 金 合同等有 关 规定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 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 办 理 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 三 ) 基金银 行 账 户的开 立 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设基金托 管专户,保 管基金财产 的银行存 款 。 该 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 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92 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 户, 以办理相 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 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仅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 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 人以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 监会或其他 监管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 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 五 ) 债券托 管 专 户的开 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 六 ) 股指期 货 、 国债期 货 的 相关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 期货资金账户, 在 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结算账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 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93 ( 七 ) 其他账 户 的 开立和 管 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 基 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办理。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八 ) 基金财 产 投 资的有 关 有 价凭证 等 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九 ) 与基金 财 产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的 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及时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 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复 核 ( 一 ) 基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二 ) 复核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94 经 基 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 人 按照规 定 对 外公布 。 ( 三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按 国 家 最新规 定 估 值。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登 记与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 提交下列日 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 合 同 》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 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 、 托 管协议 的 终 止与修 改 ( 一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程 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二 ) 基金托 管 协 议终止 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95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三 ) 基金财 产 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 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96 (3 )清偿基 金债务; (4 )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7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8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97 二 十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资 料 寄 送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在电子对账单、短信对账单以及纸质对账单三种形式的对账单中选择一种,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发送。 电子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发送。短信对账单每月 1 日发送,数据截至前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选择按月度、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发送。 纸质对账单每半年结束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寄出,数据截至寄送周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按半年度发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定制: 1 ) 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助修改或转人工服务) 定制;2 ) 登录基 金管理人官网 (www.bocim.com ) 点 击 “ 基金 账号查询” 按钮 , 进 入" 账 户 信 息 修改" 栏 目 进 行自 助 定 制 ;3 ) 发 送 电 子邮 件 至 基 金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 邮 件 中 注 明 开户证 件 号 码、姓 名 、 持有基 金 名称及持有金额或份额、E-mail 地址、手机号码、定制对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短 信 对 账单、纸质对账单) 、寄 送周期(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 。 如投资者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将不向其发送对账单。 ( 二 ) 定期定 额 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 网上交 易 服 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可利用自己 公司的网站 (www.bocim.com ) 为直 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 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四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份额净98 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期刊物等。 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电话 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 400-888-5566 ,提供 全天 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 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 六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请 确 保 投资前 , 您/ 贵 机构 已 经 全面理 解 了 本招募 说 明 书。 99 二十 一 、 其他 应 披 露 事项 无。100 二十二、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101 二十三 、 备查 文 件 ( 一 ) 本基金 备 查 文件包 括 下 列文件 :


1 、中国证监 会 准予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 、《中银战 略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中银战 略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 募集 注册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 备查文 件 的 存放地 点 和 投资者 查 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处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