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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001677)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基金合同摘要查看PDF公告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五 年 十一 月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 金财 产; 3 ) 依照 《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 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如 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 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 担任基金登 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 ) 选择 、 更 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5 ) 在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管人; 20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 运作,如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 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 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门,具有 符合要求的 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和期货账 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让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服务机构 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 讼或 仲裁;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 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 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受能 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 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 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立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本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 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 管理人; 3 )更换基金 托管人; 4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 类别;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金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 并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 合同规定、 并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 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日 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 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 并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 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到会者在 权益 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通讯开 会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 议召集 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 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 情况下,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 议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 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 、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将 对 上 述 基 金 收 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4 、收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 、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6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四 、 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用 有 关费用 的 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 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 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8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 )证券账 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 开户费自本 基金成立一 个月内由基 金托管人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划 付 , 如 资 产 余 额 不 足 支 付 该 开 户 费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本 基 金 成 立 一 个 月 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上述 “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3 ) 《基金 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相关股票, 通过自上而下的研究分析和精选个股, 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80-95% , 其中投 资于战略新兴产业主题相关主题的上 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 需缴纳的交 易 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9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3 )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 )本基金 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在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 ;在 任 何 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基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 18 ) 本 基 金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本基金未平仓 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 计算; 19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 金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不 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1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基金 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 《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 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 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7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 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 ,按 照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届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 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 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