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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逆向投资(001729)

银华逆向投资: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银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银华 逆 向 投资 灵活配置 定 期 开 放 混合 型
发起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银 华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五年 十一 月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 分


前言 ............................................................................................................................... 2 第二部 分


释义 ............................................................................................................................... 4 第三部 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 9 第四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 11 第五部 分


基金 备案 ..................................................................................................................... 13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 开 放期、 封闭 期 、 申购 与赎 回 ............................................................. 15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权 利义 务 ..................................................................................... 23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30 第九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 38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托 管 ................................................................................................................. 41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 4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4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2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53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58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1 第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3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70 第二十 部分


违 约责 任 ................................................................................................................. 76 第二十 一部 分


争议 的处 理和适 用的 法律 ................................................................................. 77 第二十 二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效力 ................................................................................................. 78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他 事项 ............................................................................................................. 79 第二十 四部 分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80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人 及相关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为必要条件。 三、 银华逆向投资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并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 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 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 或本基 金:指 银华逆向 投资 灵 活配置 定期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指 《 银华 逆向投 资 灵活配 置定期 开放 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银华 逆 向投资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银华逆向 投资 灵 活配置 定期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银华 逆向 投资 灵 活配置定 期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 补充和有 权解释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 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 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 试点办 法》 ( 包括其不 时修订 )及相 关法律法 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及转托管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间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 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1,2,3,4,5… … 36、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7、 封闭期: 本基金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 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38、 开放期: 指 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 每个开放期所在 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 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 5 个工作日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 与赎回业 务,或 依据基 金合同需 暂停申 购或赎 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39、 开放日:指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 指 《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及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 及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规 定 的 手 续 要求将本基金基金 份 额 兑 换 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 他 开放式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不设 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8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提取评价日: 指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5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价 值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8、 发起式基金: 指符合 《运作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9、 发起资金: 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 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参与认购 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0、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1、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采用逆向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挖掘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各类行业或 主题得以 产生和 持续的 内在驱动 因素, 重点投 资于市场 预期不 充分的 上市公司, 同时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来追求绝对收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 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且 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不少于 3 年。 期间份额不能赎 回。 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 其持有期 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不定期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 二、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承担 。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计入基金投资人的基金 账户,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 投资 人自行承担。 四、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人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4、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但已受 理的认 购申请 不允许 撤销。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 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 提供方 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 基金管理人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满 3 年后 ,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 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自然 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 若届时的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 3 年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同一类别的其他 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发生上述情形时, 如届时基金管理人已管理多只同一类别基金, 基金管理人 可选择其中任意一只基金进行合并。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开 放期 、封 闭期 、 申 购与 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 每个开放期所在 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 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 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 5 个工作日。 本 基金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 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 与赎回业 务,或 依据基 金合同需 暂停申 购或赎 回业务 的, 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 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 购、赎 回时除外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 不办理 申购、 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 所交易时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6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但若投资人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受理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在当日 业务 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 持 有 份 额登 记 日期 的 先后 次 序 进行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 资人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 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 ,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银行账 户,但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时除 外 。在 发生巨 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 购、赎 回申请, 申购与 赎回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 的确认 结果为准 。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 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首笔申 购和 每 笔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投资人将所 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投资人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人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或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8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附 加 管 理 费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次 日 披露 提 取 评 价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份额的 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本基 金申购份 额的计 算 和处 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 赎回 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 金额的计 算 和处 理方式 详见招 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由 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9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因特殊原因 (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 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 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 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 办 理 期 间 并 予 以 公 告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 内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因特殊原因 (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 期货 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基金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 回,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发生 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20% 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 个 工作 日继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处理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 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时限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依法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增加次数。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 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 期与封闭期基金 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开放期与封 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信息披露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 益为 现金红利部分,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 十七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在 履行相 关程序后, 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 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 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4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 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5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 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 自依据 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9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0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1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2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 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3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 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表决截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4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的程 序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5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6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7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8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 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选任 新任 基金 管理人的 决议须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 原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妥善 保管基金 管理业 务资料 ,及时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9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 : 原基 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 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 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公告 :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6、交接 :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妥 善保管基 金财产 和基金 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7、审计 : 原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 应当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 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0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接收基金管理 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 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 害 的行为 。 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 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1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2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 以明确 基金管 理人和代 理机构 在 投资 人基金账 户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 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 规则 进行调 整 ,并 依照有 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 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3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按 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 人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4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采用逆向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挖掘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各类行业或 主题得以 产生和 持续的 内在驱动 因素, 重点投 资于市场 预期不 充分的 上市公司 , 同时通过优化风险收益配比来追求绝对收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 权 证、 股 指期货、 债券( 国债、 金融债、企 业(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 具(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开放期内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在封闭期内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 开放期 内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 “自上而下” 的分析视角, 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 国 内股票市场的估值、 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CPI 与 PPI 变 动趋势、 外 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 分析研判货币市场、 债券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5 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建, 合 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 债券、 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 并随着各类金融工 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坚 持“自 下而上 ”为主、 “自上 而下” 为辅的投 资视角 ,在实 际投资 过程中充分体现 “逆向投资” 这个核心理念。 所谓逆向投资, 本质上是价值投资 的 一种实 现方式 ,其 核 心是寻找 自己与 市场主 流投资者 之间的 “预期 差” ,具体 而言, 就是避开热门股, 深入挖掘不被市场 主流关注和认同、 股价被严重低估的 股票。 在投资市场中, 投资 人往往存在过度反应的问题。 在市场情绪高时, 投资 人 经常过分高估了市场当下追捧的所谓 “最好” 的股票, 在市场情绪低时, 投资 人 经常过分低估了市场当下抛弃的所谓 “最差” 的股票。 任何希望获得持续绝对 回报的投资 人都必须警惕市场上的种种噪音,挖掘市场盲点。 (1 )行业或主题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策略主要是基于宏观经济的动态变化, 全面分析行业竞争格局、 行业固定资产投资、 行业产能结构和行业的上下游变化及行业外部政策环境变化, 前瞻性地挖掘即将或正在进入景气周期的行业。 由于景气周期会带动行业内大多 数企业经营状况的持续改善, 因此景气行业投资将给本基金带来良好的投资选择 机会。 本基金所 谓“主 题” , 是指国内 外实体 经济、 政府政策 、科学 技术、 社会变 迁、 金融市场等层面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将导致行业或企业竞争力提升、 盈 利水平改善的驱动因素。 本基金综合要素、 驱动力和投资逻辑三个角度, 重点跟 踪产业政策、 区域振 兴、 科技进步、 经济结构转型、 社会结构变迁所带来的长期 投资主题。 由于这些 “投资主题” 有着深刻的基本面基础, 且将导致相关行业或 企业经营状况的持续改善,因此主题投资将给本基金带来 良 好 的 投 资 选 择 机 会 。 本基金认为即将进入景气周期的行业和即将发生的主题, 特别是市场长期未 关注的行业和主题, 它们的积极变化都是悄然开始, 都没有被市场预期, 所以这 些行业和主题是本基金最重点关注的投资机会。 正在进入景气周期的行业和已经 开始发生影响的主题, 市场或多或少地已经注意到相关信号和迹象, 本基金会结 合行业复苏力度 (主题影响范围和幅度) 来判断 市场已有预期的高低, 进而选择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6 市场预期还不充分的行业和主题进行投资。 (2 )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精选策略包括两部分内容。 其一是基于上述行业和主题投资的 个股精选,其二是完全基于个体层面的个股精选。 本基金在行业和主题投资策略的基础上, 在各行业和投资主题内配置相应的 投资标的。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 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 具体而言, 首先根据定量指标进行初选, 主要依据盈利 能力、 成长性、 现金流 状况、 偿债能力、 营运 能力、 估值等。 在定量 初选的基础 上, 定性方面首先考虑公司的主营业务对 于本基金拟重点配置的行业和主题之切 合程度与敏感性。 然后考虑公司与资产市场的利益是否一致; 公司的发展是否得 到政策的鼓励; 公司的发展布局和战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公司管理层的领导能 力和执行能力; 公司在资源、 技术、 品牌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公司企业文化、 治 理结构度等。 最后由基金经理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 筛选出市场占 有率不断提升、 基本财务数据健康、 和资本市场良性互动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 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还会关注因各种原因被市场抛弃或低估的各种公司。 这里的原因包括 管理层诚 信问题 、核心 业务变化 和突发 负面事 件等。本 基金认 为在这 类公司中, 具有 “三低一改善” 的 个股会有较明显的投资机会。 “三低一改善” 具 体含义是: 市场关注 度低, 市场预 期低,估 值水平 低,市 场看空的 因素已 有连续 改善。 “三 低”代表 了足够 的安全 边际, “ 一改善 ”代表 了向上的 预期差 。我们 最看重的基 本面上的 改善: 如果导 致公司“ 三低” 是基本 面原因, 那么基 本面的 持续好转, 将带来持续的、显著的超额正收益。 3、债券投资 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 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 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 采取自上而下的策 略构造 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 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 原则。 (1 )本 基金采 用目标 久期管理 法作为 本基金 债券类证 券投资 的核心 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 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7 依据。 (2 )结 合收益 率曲线 变化的预 测,采 取期限 结构配置 策略, 通过分 析和情 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3 )收 益率利 差策略 是债券资 产在类 属间的 主要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充分 考虑不同 类型债 券流动 性、税收 以及信 用风险 等因素基 础上, 进行类 属的配置, 优化组合收益。 (4 )在 运用上 述策略 方法基础 上,通 过 分析 个券的剩 余期限 与收益 率的配 比状况、 信用等级状况、 流动性指标等因素, 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 为投资对象, 并形成组合。 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 针对市场定价错误 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 )根 据基金 申购、 赎回等情 况,对 投资组 合进行流 动性管 理,确 保基金 资产的变现能力。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 提前偿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 证券发行 条款, 预测提 前偿还率 变 化对 标的证 券平均久 期及收 益率曲 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 股指期 货的投 资中主要 遵循避 险和有 效管理两 项策略 和原则 : (1) 避险。 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计时的避险操作, 减小基金投资组合因市场下跌 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 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等特点, 通过股指期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8 (2 )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9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0%; (16 )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 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放 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日终 ,本基 金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和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和 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其 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20%; 5)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7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第 (1)- (18) 项进行变更的 , 本基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0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 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年化收益率 6% 。 本基金追求绝对收益,因此以年化收益率 6%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比较准确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 基准,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1 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 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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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5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3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或估值全价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 减 去债券 收盘价 或估值全 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4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股票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本基 金持有 的回购 以成本列 示,按 合同利 率在回购 期间内 逐日计 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 金持有 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 额以本 金列示, 按相应 利率逐 日计提 利息。 7、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5 的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 担。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估值 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 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 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6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 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7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 理。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资 产净值计 价出现 重大错 误或者估 值出现 重大偏 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 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 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 、 诉讼 费 和仲 裁费等法律费用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6、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 账户维护费用; 8、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为 基金管理 人的基 本管理 费 和附加 管理费 之和。 其中, 基金管理人的 基本管理费 和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 基本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 基本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基本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本 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9 附加管理费是在 每个提取评价日计算并提取。 提取评价日为每个封闭期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1)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 在每个提取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 提取附加 管理费: ①当 期封闭期收益率超 过 1.5% ; ②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 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 2)提取方法 ①计算当期封闭期基金收益 率超过 1.5% 的部分。 ②计算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超过以往提 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部分。 ③取①和②的 孰低者,按照 20% 的比率提取附加管理费。 3)计算公式 附加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附加管理费=Min{(Pb/Pa-1-1.5%) ×Pa ,Pb+M-Pmax} ×20% ×Q 其中,Pa= 当期 封 闭期 首日前一 工作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的 首个封闭期,Pa 为 1.000) ; Pb= 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M 为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 Pmax 为以往提取评价 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Pmax=1.000;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历次分红金额之和。 Q 为当期封闭期首日总份额。 如果上述附加管理费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 则基金管理人当次不予提取附 加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在 每个提取评价日计算并计提。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0 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附加管理费划款指令, 由基金托管 人于提取评价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1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 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 具 体 分 红 方 案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届 时 不 定 期 发 布 的 相 关 分红公告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 ,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2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3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 证券 期货业 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4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 法律法 规关于 信息披露 的披露 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5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 人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 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 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在附加管理费提取评价日的次日披露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 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6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中分 别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8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十)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9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一)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二)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0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 3 年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将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同一类别的其他 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发生上述情形时, 如届时基金管理人已管理多只同一类别基金, 基金管理人 可选择其中任意一只基金进行合并。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 合并的 其他基 金(以下 简称“ 其他基 金” )的 基金合 同约定 ,其他 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则基金 管理人应当发布本基金 拟与 其他 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 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合并方案, 同时需披露其 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 间。 (2 )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 他基金 的基金 合同约定 ,与本 基金合 并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 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 明确实 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1 2)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预公 告发出 后或合并实施前 (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 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公 告中, 说明对现 有基金 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 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 “指 定期限” )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 、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 他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本基 金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选择行 使上述 任意一项选择权。 4)除以 下 5) 所述情 形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指定期 限内因 行使选 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 同)等交易费用。 5) 在指定期限内, 本 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购 及/ 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内的巨额赎回 指定期限内的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2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实现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 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6、 基金合并完成后, 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并失败, 本基金应当提前终止, 并进入清算 程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 ) 指定期限内, 扣减应赎回款项,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元,基 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150 人; (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8、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合并 引起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本基金 财产可 不予变 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3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 后方 可执行 , 并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 化后的规定为准。 三、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4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或基金 资产清算 小组认 为有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 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5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 合 同终止 的,本 基金财产 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 据届时 有效的 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6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 成损害 的,应 当承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 仅限于 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行使 或不行 使其投 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7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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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签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供投资 人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9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协 商 解 决 。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0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 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 ]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取 基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 管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1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 诚实信 用、谨 慎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2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3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 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 金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 他费用;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4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 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别 设置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等投资 所需账 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5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人 自依据 基 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6 (3 )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 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7 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但因涉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的除外;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 基金与 其他基 金的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 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变 更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且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 调低赎回费率,或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8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9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 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及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0 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按 照本基 金合同 的相关规 定以召 集人通 知的非 现场方式 (包括邮寄、 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 召 集 人 通 知 的 非 现 场 方 式 在表决截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1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 程序比 照现场开 会和通 讯方式 开会的程 序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2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 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3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 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人,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4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 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在符 合基金 法定分红 条件的 前提下 可进行收 益分配 , 每次 收益分 配比例 等 具 体 分 红 方 案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届 时 不 定 期 发 布 的 相 关 分红公告 ;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5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并于变更实 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利自 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 师费、 审计费、 律师费 、 诉讼 费 和仲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6 裁费等法律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6、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 证券/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 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为 基金管理 人的基 本管理 费和附加 管理费 之和。 其中,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和附加管理费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本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本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是在每个提取评价日计算并提取。 提取评价日为每个封闭期的最 后一个工作日。 1)附加管理费提取条件 在每个提取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可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 提取附加 管理费: ①当期封闭期收益率超过 1.5% ;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7 ②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必须超过以往提 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 2)提取方法 ①计算当期封闭期基金收益率超过 1.5% 的部分。 ②计算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超过以往提 取评价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部分。 ③取①和②的孰低者,按照 20% 的比率提取附加管理费。 3)计算公式 附加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附加管理费=Min{(Pb/Pa-1-1.5%) ×Pa ,Pb+M-Pmax} ×20% ×Q 其中,Pa= 当期封 闭期 首日前一工作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基金合同 生 效后的 首个封闭期,Pa 为 1.000); Pb= 当个提取评价日提取附加管理费前的基金份额净值; M 为每份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 Pmax 为以往提取评价 日的最高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以往开放期期间最高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和 1 的孰高者,其中首次封闭期的 Pmax=1.000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历次分红金额之和。 Q 为当期封闭期首日总份额。 如果上述附加管理费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 0, 则基金管理人当次不予提取附 加管理费。 附加管理费在每个提取评价日计算并计提。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附加管理费划款指令, 由基金托管 人于提取评价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8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 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 股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权 证、股 指期货、 债券( 国债、 金融债、企 业(公司 )债、 次级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短期融 资券、超 短期融 资券、 中期票据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9 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开放期内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在封闭期内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 开放期 内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 在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 (2 )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0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值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0%; (16 )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基 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放 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日终 ,本基 金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和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期 货合约 价值和 有价证券 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0%,其 中,有价 证券指 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价 值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4)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1 5)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7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 应根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 及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第 (1)- (18) 项进行变更的 , 本基 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2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在附加管理费提取评价日的次日披露提取评价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满 3 年后,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 将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同一类别的其他 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于 5000 万元。 发生上述情形时, 如届时基金管理人已管理多只同一类别基金, 基金管理人 可选择其中任意一只基金进行合并。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3 基金合 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 吸收合并等方式。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其他基金终止, 本基金存续; 本 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1 )合并预公告 根据涉及 合并的 其他基 金(以下 简称“ 其他基 金” )的 基金合 同约定 ,其他 基金的合并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本基金 拟与 其他 基金进行合并的预公告, 公告应包括本次基金合并方案, 同时需披露其 他基金的名称以及其他基金将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合并事项的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尽快召开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与本基金进 行合并的事项。 公告预公告的时间不得晚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的发布时 间。 (2 )基金合并公告 1)若其 他基金 的基金 合同约定 ,与本 基金合 并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或者与本基金合并的事项已经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且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具体合并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修正案, 明确实 施安排,说明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 管理人 应 在合 并实施前 至少提 前二十 个工作日 就基金 合并相 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 保障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基 金管理人 可在合 并预公 告发出 后或合并实施前 (若无需发布合并预公告的) 的合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 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3 )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1)基金 管理人 应在有 关基金合 并的公 告中, 说明对现 有基金 份额的 处理方 式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 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 (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 以下简称 “指 定期限” )可行使选择权。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4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 、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 、 将其持有的本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 他基金份额; C 、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D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就其持有 的本基 金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 选择行 使上述 任意一项选择权。 4)除以 下 5) 所述情 形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在指定期 限内因 行使选 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 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应 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 (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 同)等交易费用。 5) 在指定期限内, 本 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购 及/ 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6)指定期限内的巨额赎回 指定期限内的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实现要求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指定 期限届 满,基 金份额持 有人没 有作出 选择的, 视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基金份额。 3、基金 合并导 致本基 金终止并 清算时 ,由此 产生的清 算费用 由本基 金财产 承担。 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 并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不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5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5、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就基金 合并事 宜协商一 致,并 按照本 基金合 同的约定具体实施,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6、 基金合并完成后, 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就合并后的基金情况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合并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并失败, 本基金应当提前终止, 并进入清算 程序,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通过合并方案的; (2 ) 指定期限内, 扣减应赎回款项,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元,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150 人; (3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基金合并失败的。 8、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合并 引起基 金合同 终止的, 本基金 财产可 不予变 现和分配, 并入其他基金资产中。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按照基金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自生 效后方 可执行 ,并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则以变 化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6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 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日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4、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7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或基金 资产清算 小组认 为有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更为有利的清算方法, 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 并及时公告,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按相关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 合同终止的,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估价,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本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银华 逆向投资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8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