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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逆向投资(001729)

银华逆向投资: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银华逆 向投资 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重要提 示 
1. 银华逆 向投 资 灵活 配置 定期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的募集 已 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 获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 【2015 】1670 号文 准予
注册。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的注册 并不代 表其对
本基金 的风 险和 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 推 荐或 者保 证。 中 国证 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及市
场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保 证。 
2. 本基 金为 契约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类别 为混合 型。 本基 金以 定期 开放 方 式运
作,即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作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定 期开 放的 运作 方式 。 
3.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为 银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本公 司” 、 “ 基金 管理人 ”
或“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为 中 国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中国 建设银
行” ) , 登记 机构 为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4. 本基 金的 募集 对象 为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个 人投 资者 、 机 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 、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5. 本基 金自2015 年 11 月9 日起至2015 年 11 月 11 日 通过 基金 管 理 人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包括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 心、 网上 直销 交易系 统和 各销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 公开发 售 。 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仅对 机构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业务 ; 其 他销售 机构 具体 名单 详见 本公告 “ 一、 基
金认购 的基本 情况 ( 十五 ) 销售 机构” 。 各 销 售机构 认购业 务的办 理网点 、办 理日期 和时间
等事项 参照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募 集情 况, 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在募 集期 限内 适当 延长或 缩短 基金 发售 时间 ,并及 时公 告。 
6. 投资 人认 购本 基金 应首 先办理 开户 手续 , 开 立本 公司基 金账 户 ( 已 开 立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 账户的 投资 人无需 重新开 户) 。 本基金 发售期 内, 本 基金 直 销机 构和指 定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同时 为投 资人办 理开 立基 金账 户的 手续 。 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可 同时 办
理。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本公 司 基 金账 户。 2 
 
7.投资 人不 得非 法利 用他 人账户 或资 金进 行认 购 , 也 不得违 规融 资或 帮助 他人 违规进 行
认购。 投资 人应 保证 用于 认 购的资 金来 源合 法, 投资 人 应有权 自行 支配 , 不 存在 任 何法律 上、
合约上 的瑕 疵或 其他 障碍 。 
8. 本基 金为 发起 式基 金, 发起资 金提 供方 认购 基金 的金额 不少 于 1000 万 元人 民币,且
持有认 购份 额的 期限 自 《 基金合 同 》 生效 日起 不少 于 3 年 。 期 间份 额不 能赎 回。 认 购份 额的
高级管 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员 在上 述期 限内 离职 的,其 持有 期限 的承 诺不 受影响 。 
9.基金 按 照 1.00 元 份额 初 始面值 开展 认购 。 本 基金 基金代 码 为 001729 。 
10.《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有效认购 款项 在募集 期间 产生的利 息将 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计入 基金投 资人 账户 ,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 有效 认购 款项利 息折 算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募 集结 束之日 起 10 日内 聘请 法定 验资机 构验 资, 自收 到验 资报告 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提交 验资 报告 ,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自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
日起, 基金 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基 金合 同 》 生效 。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 返
还 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 税后 ) 。 
11. 在 本基 金其 他销 售机 构的销 售网 点及 网上 直销 交易系 统进 行认 购时 , 投资 人以金 额
申请, 每个 基 金 账户 首笔 认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每 笔追 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为1000
元。 直 销机 构 的 直销 中心 仅对机 构投资 者 办理 业务 ,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或 各销 售 机构 对最
低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 其他规 定的 , 以其业 务规 定为准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调
整本基 金首笔 认 购和 每笔 追加认 购的 最低 金额 并及 时公告 。 
12.认 购原 则 
(1) 基金 认购 采用 “金 额 认购、 份额 确认 ”的 方式 ;


(2)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款;


(3)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 以多次认 购基 金份额 ,但 已受理的 认购 申请不 允许 撤销, 认 购费率 按每 笔认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4)认 购期间 单个投 资人 的累计认 购规 模不设 上限 ,但须受 到本 基金 募 集规 模 上限 和 基金备 案条 件 等 限制 。 13.对于 T 日 交易时 间内 受 理的认 购申 请 , 登 记机 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3 认,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 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方 式查 询 认购申 请有 效性 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 收 到认购 申请 。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认 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认 情况 ,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 此产生 的任 何损 失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14.本公 告仅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有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说 明。 投资 人 欲 了解本 基金 的详细 情 况, 请 阅读 本公 司于2015 年11 月5 日在 《 证券 日报 》 上刊 登的 《银华 逆 向投 资 灵活 配置 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称 “ 《 招募说 明书 》 ” ) 及 《银华 逆向 投资 灵 活配 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摘 要》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摘 要》 ” ) 。 《 银华逆 向投 资 灵 活配置 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基 金 合同摘 要》 、 《 银华逆 向投 资 灵活 配置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 招募 说明书 》 及本 公告将 同时 发布在 本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 上,投资 人 亦可 通过 本公 司网站 下载 有关 申请 表格 和了解 基金 募集 相关 事宜 。 15.销售 机构销 售本 基金的 城市名称 、网 点名称 、联 系方式以 及开 户和认 购等 具体事 项 请详见 各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业务公 告。 在募集 期间 , 除本公 告所 列的销 售机 构外 , 本 基金 还有可 能新 增销 售机 构, 如增加 其 他 销售机 构 , 本 公司将 及时 公告 , 请 留意 近期本 公司 及各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 或 拨打本 公司 及 各 销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 16.投资 人 可拨 打本 公司 的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3333 或010-85186558 咨询 认 购事宜 , 也可拨 打中国 建设 银 行客 户服务 电 话 95533 及 其他 销售机 构的 客户 服务 电话 咨询认 购 事 宜 。 对 于 未 开 设 销 售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人 , 请 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或 010-85186558 咨询 认购 事 宜 。 17.基金 管理人 可综 合考虑 各种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内 对本 基金募 集安 排做适 当 调整 并 及时 公告 。 18.个人 投资者 还可登 录本 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 , 在与本 公司达 成网 上交易 的相关 协议 、 接受本 公司 有关服 务条 款 、 了解 有关 基金网 上交 易的 具体 业务 规则后 , 通过 本 公司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办 理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 19.风 险提 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人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 几个方 面: 4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证券价 格受 整体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的影 响会产 生 波 动,从 而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产生潜 在风 险, 导致 本基 金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 动。 1 )政 策风 险 政策风 险是 指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宏观经 济政 策发 生重 大变 化而导 致 的本基 金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波动, 从而 给投 资 人 带来 的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随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动 而变 动, 本 基金 所投资 的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和股权 相关 的投 资工 具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 风 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不仅 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 还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益 水平 可 能 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的 一部 分收 益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的 购买力 可能 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响 而 下降, 从而 给投 资人 带来 实际收 益水 平下 降的 风险 。 5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6 )债 券发 行人 提前 兑付 风 险 当利率 下降 时 , 拥有 提前 兑付权 的债 券发 行人 往往 会行使 该类 权利 。 在 此情 形下 , 基 金 经理不 得不 将兑 付资 金再 投资到 收益 率更 低的 固定 收益证 券上 , 从而 影响 投资 组合的 整体 回 报率。 7 )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金 融工 具的 一方到 期无 法履 行约 定义 务致使 本基 金遭 受损 失的 风险 。 基 金5 在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 收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 发行人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 期本息 等情 况 , 从而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9 )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10 )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些 市场 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 基金 运作 风险 1 )管 理风 险 在本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本 基金 收益 水平 。 此外 ,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业 操守 和道 德标 准同样 都有 可能 对本 基金 回报带 来负 面影 响。 因此, 本基金 可能 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2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 失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 等导 致本基 金资 产损 失, 例如 , 越权 违规 交易 、 会 计部 门欺诈 、 交 易错 误等。 在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 为 或 者后台 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响交 易 的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 投资 人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销售机 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 证 券登 记结算 机构 、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等 等。 (3) 其他 风险 1 )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导 致 基金在 开放 期内 的申 购赎 回无法 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 争、代理 机构 违约、 托管 行违约等 超出 本基金 管理 人自身 直 接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可能导 致本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3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素 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响证 券市 场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6 4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行 为等产 生的 风险 ; 5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6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4)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1 )坚 持“ 逆向 投资 ”可 能 带来的 投资 风险 ① 陷入 “价值 陷阱” 。 “逆 向投资” 寻找 的投资 标的 往往是市 场主 流投资 人不 看好、 估 值水平 很低 的标 的。 如果 仅是因 为 估 值低 而买 入, 往往容 易陷 入价 值陷 阱, 买入基 本面 在 持 续恶化 进而 导致 股价 持续 下跌的 标的 。 ② 坚 持 “ 逆向投 资” 可能 使组合 在牛 市后 期和 熊市 末期跑 输市 场。 “ 逆向 投资 ” 必然 要 求 组 合 在 市 场情 绪 极 度 高涨 的 牛 市 后 期卖 出 股 票 ,在 市 场 情 绪 极度 低 迷 的 熊市 末 期 买 入股 票。但 投资 大众 极端 情绪 的程度 是很 难精 确预 判的 ,因此 ,在 市场 情绪 极端 超调的 情况 下 , 组合可 能跑 输市 场。 2 )基 金合 同终 止的 风险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在特 定情 况下可 能终 止,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面临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风险 。 本基金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满3 年后, 在任一 开放 期的最后 一个 开放日 日终 , 有下 列 情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终 止基 金合 同: ①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的 ; ②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基金 合同 终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年 后的对应 自然 日,若 基金 资产规模 低于2 亿元, 基金 合同自 动 终止,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 金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发 生变化 , 上述 终止规 定被 取消 、 更 改或 补充时 , 则 本基金 可以 参照 届时 有效 的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3 )定 期开 放机 制存 在的 风 险 ① 本基 金每三 个月开 放一 次申购和 赎回 ,投资 人 需 在开放期 提出 申购赎 回申 请,在 非 开放期 间将 无法 按照 基金 份额净 值进 行申 购和 赎回 。 ② 本基 金每三 个月开 放一 次申购和 赎回 ,并且 每个 开放期的 起始 日和终 止日 所对应 的 日历日 期并 不相 同, 因此 , 投 资人 需关 注本基 金的 相关公 告 , 避 免因错 过开 放期而 无法 申 购 或赎回 基金 份额 。 ③ 开放 期内, 基金规 模将 随着投资 人对 本基金 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7 于 投 资 人 的 连续 大 量 赎 回而 导 致 本 基 金管 理 人 被 迫抛 售 所 持 有 投资 品 种 以 应付 本 基 金 赎回 的现金 需要 , 则 可能 使本 基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本基 金面临 流动 性风 险或 需承 担额外 的冲 击成 本。 4 )混 合型 基金 存在 的风 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 在 类别资 产配 置中可 能会 由于 市场 环境 、 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 因素的 不同 影响 , 导 致资 产配置 偏离 优化 水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 险。 5 )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风险 ① 基 差风 险 在使用 股指 期货 对冲 市场 风险的 过程 中 , 基 金财 产可 能因为 股指 期货 合约 与标 的指数 价 格波动 不一 致而 遭受 基差 风险。 ② 系 统性 风险 组合现 货的 β可 能不 足或 者过高 , 组 合风 险敞 口过 大, 股 指期 货空 头头 寸不 能完全 对冲 现货的 风险 ,组 合存 在系 统性暴 露的 风险 。 ③ 保 证金 风险 产品的 期货 头寸 , 如 果未 预留足 够现 金 , 在市 场出 现极端 情况 时 , 可能 遭遇 保证金 不 足 而被强 制平 仓的 风险 。 ④ 合 约展 期风 险 组合持 有的 主力 合约 交割 日临近 , 需 要更 换合 约进 行展期 , 如 果合 约的 基差 不利或 流动 性不足 ,展 期会 面临 风险 。 20.本 基金 管理 人拥 有对 本 份额发 售公 告的 最终 解释 权。 8 一 、基 金认购 的基 本情况 (一) 基金 名称 、简 称及 代码 基金名 称: 银华 逆向 投资 灵活配 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简 称: 银华 逆向 投资 灵活配 置定 期开 放混 合发 起式 基金代 码:001729 (二) 基金 类别 混合型 发起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本基金 以定 期开 放方 式运 作, 即 采取 在封 闭期 内封 闭运作 、 封 闭期 与封 闭期 之间定 期开 放的运 作方 式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五)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 和认购 价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为 1.00 元人 民币 ; 本基金 认购 价格 为 1.00 元/份。 (六)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将采 用逆 向投 资策 略, 深入 分析 挖掘 社会 经济 发展进 程中 各类 行业 或主 题得以 产 生和持 续的 内在 驱动 因素 , 重点 投资 于市 场预 期不 充分的 上市 公司 , 同 时通 过优化 风险 收益 配比来 追求 绝对 收益 ,力 求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七)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 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具体包 括: 股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权 证、 股指期 货、债 券(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可 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超短期 融资 券、 中 期票 据 等)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 券回 购、 银行 存 款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现金 ,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9 以将其 纳入 投 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开放期内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 0%-95 %,在封闭 期 内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 %-100% ; 权 证投 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开放期 内的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变更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比 例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八) 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九) 销售 方式 本基金 将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及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 点发售 。 本基 金认购 采取 全额缴 款认 购的 方式 。 基 金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多 次认购 , 认购 申 请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十) 销售 场所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 本 基金 将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发售 (具 体名单 详见 本公 告 “ 一、 基 金认购 的基 本情 况 ( 十五) 销售机 构” )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 另行公 告。 (十一 ) 认 购账 户


投资人 认购 本基 金应 首先 办理开 户手 续, 开立 基金 账户 ( 已开 立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账 户的投 资人无 需重 新开户) 。本基 金直 销机构 和 其他 销售机 构的销 售 网 点同时 为投资 人办理 开立 基金 账户 的手 续。投 资人 的开 户和 认购 申请可 同时 办理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一个投 资人 只能 开设 和使 用一个 基金 账户 。 (十二 )募集 规模 本基金 为发 起式 基金 ,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认 购基 金 的 金额不 少于1000 万元 人民 币, 且 持有 认购份 额的期 限 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 起 不少 于3年 。期间 份额不 能赎回 。认 购份额 的高级 管理人 员或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在上 述期 限内 离职 的, 其持有 期限 的承 诺不 受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售情况 对本 基金 的发 售进 行规模 控制 。 敬请 投资 者关 注基金 管 理人发 布的 有关 发售 规模 控制的 公告 。 10 (十三 ) 认 购申 请的 确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认购 申请 ,登 记机 构将 在 T+1 日就 申请 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式查 询认 购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 收到 认购申 请。 认购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于 认购 申请 及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 行使合 法权 利 , 否则 , 由 此产生 的任 何损 失由投资 人 自行 承担 。 (十四 ) 认 购时 间安 排 根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本基 金的 募集 期为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3 个月。 本基金 认购 时间 为 2015 年11 月 9 日至2015 年 11 月 11 日。 如遇 突发 事件 , 发售 时间 可适当 调整 。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 金发 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 体业 务办理时 间可能 不同 ,若 本公 告没 有明确 规定 ,则 由各 销售 机构自 行决 定每 天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规定 与《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如果 达到《基 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基 金 合同》 经备 案后 生效 。 如 果未达 到前 述条 件, 基金 可在募集 期 限内 继续 销售 , 直到 达到 条件 并经备 案后 宣布 《基 金合 同》 生 效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募 集情 况, 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本 基金的 募集 期限 并及 时公 告 。 (十五 ) 销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开 户和 认购 手续 , 具体交 易 细则请 参阅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 工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 交 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招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证券 股份 有 限11 公司 、 大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华龙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华融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泰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新时代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信 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中 国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信 建投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 中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 中 信证券 (山东 ) 有 限责任 公司 、 爱建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安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城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 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 第 一创业 证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 国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广州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金 元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平 安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上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申 万宏 源证 券 有限公 司 、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 兴业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五矿 证券 有限公 司 、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浙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深圳 众禄金 融控 股股份 有限 公司 、 上 海长 量基金 销售 投 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 北京 展恒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杭州 数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好 买基 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 诺亚正 行 ( 上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 万 银财 富 (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 宜 信普 泽投资 顾问 (北 京) 有 限公 司 、 深圳 市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北 京增 财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一 路财 富(北 京)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 、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 中国 国际期 货有 限公司 、 北京 创 金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 上 海联 泰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 北 京微 动利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 北 京君德 汇富 投资 咨询 有限 公司 、 北京 乐融 多源 投资 咨询有 限公 司 。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和 《 基金合 同》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他 符合 要求 的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 金, 并及时 履行 公告 义务 。 (十六 ) 基 金的 存续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满3 年后 , 连 续20 个工 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本基金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满3年 后,在 任一 开放期的 最后 一个开 放日 日终,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终 止 《 基金 合同 》 : 12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200 人的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 由上述 情形 导致 《 基 金合 同 》终 止,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自然 日, 若基 金 资产规 模低 于2 亿元, 《 基 金 合同 》 自动终 止 , 且不 得通 过召 开基金 持有 人大 会的 方式 延续 。 若届 时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发生 变化 , 上述终 止规 定被取 消 、 更 改或补 充时 , 则 本基 金可 以参照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执 行。 《 基金合 同 》 生效 之 日起 满3 年后 ,出现 以下 情 形之 一的,本 基金 将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同一 类别 的其 他基 金合 并,而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60个 工作 日达 不到200 人; 2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60 个 工作日 低于5000 万元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如 届时 基金管 理人 已管 理多 只同 一类别 基金 , 基 金管 理人 可选择 其中 任意一 只基 金进 行合 并。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十七 )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 构及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认 购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 其他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认 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运 营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将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客 户指 除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 资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机 构及网 上直 销交 易系 统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 所 适用的 特定 认购 费率 按认 购金额 的大 小分 档, 如下 所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0.36% 50 万 元≤M <100 万元 0.3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24%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15% 1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除前述养老金客户以 外的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 金基 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 费率按认购金 额的大 小分 档, 如下 表所 示: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 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8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由 提 出认 购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 人承担 。 基金 认购 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 售、 登记 等募 集期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募集期 间发 生的 信息披 露费 、 会计师 费和 律师费 等各 项费 用, 不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若 投资 人重复 认购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时, 需按 单笔 认购金 额对 应的 费率 分别 计算认 购费 用。 (十八 )认购 份额 的 计算 方式 认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 本基金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净认 购金 额=认 购金 额-固 定认 购费 金额)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认购费 的认 购, 认购 费用= 固定认 购费 金额 )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利息)/基 金份 额发售 面值 例: 某 投 资人 (非 养老 金 客户 ) 在 认购 期内 投资1,000,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认购费 率 为0.80%, 假定 认购 期产 生 的利息 为295.00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基 金份 额数 计算 如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00.00/(1+0.80%)=992,063.49 元 认购费 用=1,000,000.00-992,063.49=7936.51 元 认购份 额= (992,063.49+295.00 )/1.00=992,358.49份 即:某 投资 人(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 1,000,0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假定 认购期 内 产生的 利息 为295.00 元 , 在认购 期结 束时 ,该 投资 人经确 认的 基金 份额 为 992,358.49 份。 14 (十九 ) 认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方式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计入 基金 投 资人 的 基金 账户 , 其 中利 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有效 认购款项 利 息折 算的份 额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归 基金 所有 。15 二 、个 人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的 程序 1. 业务 办理 时间 基金份 额认 购 日 24 小时 全 天认购 , 工 作日 15:00 后提 交的申 请按 下个 工作 日交 易结算 。 募集期 内 节 假日 提交 的申 请按节 假日 后第 一个 工作 日交易 结算 。 募 集期 末日 仅受 理 15:00 之 前提交 的申 请。 2. 开户 和认 购程 序 2.1 开 立基 金账 户 (1) 办理 相应 的银 行支 付 卡。 支持本 公司 旗下 基金 网上 交易的 银行 有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易 购通 账户 、 支 付宝 账户、 天天 盈账 户 、 通联 渠道以 及银 联通 支持的 银行 卡。 (2) 登陆 本公 司网 站开 户 。 本公司 网站 :www.yhfund.com.cn 。 (3) 选择 客户 类型 。 (4) 选择 银行 卡。 (5) 通过 银行 身份 验证 或 开通基 金业 务。 (6) 阅读 《投 资者 权益 须 知》并 签订 网上 交易 委托 服务协 议。 (7) 填写 《风 险调 查问 卷 》 。 (8) 开户 成功 。 2.2 提 出认 购申 请 (1) 进入 本公 司网 站 www.yhfund.com.cn ,登 陆网 上交易 。 (2) 选择 认购 基金 。 (3) 通过 银行 支付 渠道 支 付认购 金额 。 投资人 可同 时办 理开 户和 认购手 续。 投资 人 应 在办 理认购 申请 日 (T 日) 后的 第 2 个工 作日 (T+2 日) 起 在本 公司 网站网 上直销 交 易系 统中 打印认 购业 务确 认书 。 但 此次确 认是 对16 认购申 请接 受的 确认 , 认 购的最 终结 果要 待认 购期 结束后 才能 够确 认, 对于 本基金 的 已 经受 理 认购 申请 不能 进行 撤单 交易 。 以 上网 上直 销开 户与 认购程 序请 以本 公司 网站 最新的 说明 为 准。 特别提 示: 如果投资 人 在开 户时 没有 填写过 《风 险调 查问 卷》 , 在首次 办理 认/ 申购 手续 时 需要填 写 《风险 调查 问卷 》 。 (二) 个人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 机 构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该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17 三 、机 构投资 者办 理认购 的开 户与认 购流 程 (一) 通过 直销 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办理 开户 和认 购的 程序 1. 本公 司的 北京 直销 中心 受理机 构投 资者 的开 户和 认购申 请。 2. 认购 业务 办理 时间 认购日 的9 :30-15 :00 ( 周六、 周日 及法 定节 假日 不办理 认购 业务)。 3. 机构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与 认购手 续 3.1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交易账 户和 基金 账户 开户 申请时 须提 交的 材料 : (1) 填妥 并加 盖预 留印 鉴 的《直 销账 户业 务申 请表 》 ; (2)工 商行政 管理机 关颁 发的有效 法 定 代表 人 营业 执照复印 件加 盖单位 公章 、组织 机 构代码 证副 本和 税务 登记 证副本 复印 件 ( 事业 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提供 民政部 门或 主 管部门 颁发 的注 册登 记证 书复印 件) ; (3)指 定银行 账户的 银行 《开户许 可证 》复印 件加 盖单位公 章( 或出示 指定 银行出 具 的开户 证明 复印 件) ; (4) 《 基金 业务 授权 委托 书》一 式两 份( 加盖 公章 及法 定 代表 人/ 负责 人 章) ; (5) 《 预留 印鉴 卡》 一式 三份; (6)法 定代 表 人/负 责人 及经办 人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加盖单 位公 章 (如是 二代 身份证 , 请 提供正 反两 面的 复印 件) ; (7) 《 传真 交易 协议 书》 一式两 份( 加盖 公章 及法 人章) ; (8) 《 机构 投资 者风 险承 受能力 测试 问卷 》 ( 加盖 预 留印鉴 ) ; (9) 《 证券 投资 基金 投资 者权益 须知 》 ( 加盖 公章 及 法 定代 表 人/负 责人 章) 。


(10)机 构 投资 者如 有控 股股东 或实 际控 制人 , 还 应核对 并留 存控 股股 东或 实际控 制人 的身份 证件 或者 身份 证明 文件。 特别提 示: (1)其 中指定 银行账 户是 指 投资人 开户 时预留 的作 为赎回、 分红 、退款 的结 算账户 , 银 行账 户名 称必 须同 投资 人基金 账户 的户 名一 致。 (2) 本公 司可 根据 具体 实 际情况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的申请 资料 进行 调整 。 (3) 如果 投资 人 在 开户 时 没有填 写过 《 投资者 风险 承受能 力测 试问 卷》 , 在 首 次办理 认18 /申 购 手续 时需 要填 写《 投 资者风 险承 受能 力测 试问 卷》 。 3.2 机 构投 资者 办理 认购 申请时 须提 交填 妥的 《直 销认/ 申购 申请 表》 ( 加盖 预留交 易印 鉴) 、 银行 付款 凭证 复印 件 。 4. 认购 资金 的划 拨 投资人 办理 认购 前应 将足 额认购 资金 通过 银行 转账 汇入本 公司 指定 的直 销专 户。 直销专 户一 :中 国建 设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建 国支 行 银行账 号:11001042500059261889 直销专 户二 :中 国工 商银 行 账户名 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开户银 行: 中国 工商 银行 北京东 长安 街支 行 银行账 号:0200053429027302269 在办理 认购 业务 时, 需要 按照 《 直销 业务 办理 指南 》 的要 求提 供划 款凭 证, 并且建 议在 “汇款 用途 ”中 注明 款项 的用途 。 5. 注意 事项 (1) 投资 人认 购时 要注 明 所购买 的基 金名 称或 基金 代码。 (2) 投资 人 T 日 提交 开户 申请后 ,应 于 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查 询 确认结 果 , 或 通过本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 、 网上 直销 交易系统 查 询 。 本公 司将 为开户 成功 的 投 资 人寄 送开 户确 认书 和基 金账户 卡。 (3) 投资 人 T 日 提交 认购 申请后 ,应 于 T+2 日 后( 包括该 日) 到本 公司 直销 中心查 询 认购接 受结 果, 或通 过本 公 司客户 服务 中心 、 网 上 直 销 交易系 统 查 询。 认购 确认 结 果可于 《基 金合同 》 生效 后 到本 公司 直销中 心查 询 , 或通 过本 公司客 户服 务中 心、 网上 直销交 易系 统 查 询。 (4) 基金 认购 期结 束, 以 下将被 认定 为无 效认 购: ① 投 资人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开 户手 续或 开户 不成功 的; ② 投 资人 划来 资金 ,但 逾 期未办 理认 购手 续的 ; ③ 投 资人 划来 的认 购资 金 少于其 申 请 的认 购金 额的 ; ④ 在 认购 期截 止日 下午5 :00 之前 资金 未到 指定 基 金销售 专户 的; ⑤ 本 公司 确认 的其 它无 效 资金或 认购 失败 资金 。 19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详 见 本 公 司 网 站 www.yhfund.com.cn 。 (二) 机构 投资 者在 其他 销售 机 构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以 该 销售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20 四 、清 算与交 割 本基金 募集 行为 结束 前 , 投资人 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募集 账户 ,任 何人 不得 动用。


投资人 有效 认购 款项 在基 金募集 期间 产生 的利 息归 投资人 所有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 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计入 基金 投 资人 的 基金 账户 ,其 中利 息 转份 额的 具体 数额 以登 记机构 的记 录为 准。 21 五 、退 款 投资人 通过 销售 机构 进行 认购时 产生 的无 效认 购资 金, 将于 认购 申请 被确 认无 效之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向 投资 人的 指定银 行账 户或 指定 券商 资金账 户划 出 。 通 过直 销 机构进 行认 购时 产生的 无效 认购 资金 在被 确认无 效之 日 起3 个 工作 日内向 投资 人的 指定 银行 账户划 出。


基金募 集期 届满 , 若 未达 到基金 备案 条件 , 则 基金 募集失 败。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其 固有 财产 承担 因募集 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用 ,在 基金 募集 期届 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 人已 缴纳 的认 购款 项,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 。 22 六 、基 金的验 资 认购期 结束 后, 由登 记机 构计算 投资 人认 购应 获得 的基金 份额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日 内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认购款 项的 验资 。 23 七 、 《基 金合 同 》的 生效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3 个月内 , 在 使用 发起 资金认 购本 基金 的金 额不 少于1000 万元、 且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承诺其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不少 于 3 年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及 招募 说明 书可以 决定 停止 基金 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 定验 资机构 验资 , 会计师 事务 所提 交的 验资 报告需 对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及其持 有份 额进 行专 门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 自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 告,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 自 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否 则 《基 金合 同 》不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 生 效事宜 予以 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24 八 、本 次认购 当事 人及中 介机 构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 是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金 字 [2001]7 号文 )设 立的 全国 性资产 管理 公司 。公 司注 册资本 为贰 亿元 人民 币, 公司的 股权 结 构为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 49% ) 、 第 一 创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比 例 21%) 及山 西海 鑫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资 比例 1%) 。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 公司 注册 地 为广东 省深 圳市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 :2004 年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青 联系电 话:010-67595096 25 (三)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详见 本公 告“一 、 基 金认 购的 基本 情况 ( 十五 ) 销 售机 构” 。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本基金 其他 销售 机构 详见 本公告 “一 、基 金认 购的 基本情 况 ( 十五 ) 销 售机 构” 。 (四) 登记 机构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 大道6008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五)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孙睿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黎明、 孙睿 (六)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德勤华 永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北京 分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西 二办公 楼 8 层 10 室 法定代 表人 崔劲 联系人 吕静 电话 010-85207331 传真 010-8518121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吕静、 姜金 玲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11 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