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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现金宝(000773)

万家现金宝: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万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五 年 十一 月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79 号文注册 募集, 注册 日期为 2014 年 7 月 28 日。基金合同生效 日期为 2014 年 9 月 23 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接 受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险等。 本 基 金 是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和 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行负 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9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2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2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3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1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43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8 第二十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4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 文件 ...................................................................................... 105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2 第一部 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万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万家 现金宝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3 第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万家现金宝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 合 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 : 指 《 万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万家现金宝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 万家现金宝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 万家 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 201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8 次主 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4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 售 机 构 : 指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5 28、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 规 则 》 : 指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6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 余 成 本 法 : 指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47、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指 按 照 相 关 法 规 计 算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的 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 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 53、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 站 及其他 媒介 55、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7 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总经理: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 正式成立,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目前管理二十一 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增 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万家行业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万家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和 谐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双 引 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基 金 、 万 家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万 家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万家中证创 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万家信用恒利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日 日 薪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强 化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新利灵活配置混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8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瑞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瑞 兴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和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 事 长 方 一 天 先 生 , 大 学 本 科 , 学 士 学 位 , 先 后 在 上 海 财 政 证 券 公 司 、 中国 证监会系统、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任职, 2014 年 10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2015 年 2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董 事 马 永 春 先 生 , 政 治 经 济 学 硕 士 学 位 , 曾 任 新 疆 自 治 区 党 委 政 策 研 究 室科 长 , 新 疆 通 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新 疆 对 外 经 贸 集 团 总 经 理 , 新 疆 天 山 股 份 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 事 袁 西 存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工 商 管 理 学 硕 士 , 曾 任 莱 钢 集 团 财务 部 科 长 , 副 部 长 ,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独 立 董 事 陈 增 敬 先 生 ,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成 员 , 博 士 研 究 生 , 教 授 , 曾 任 山东 大 学 数 学 院 讲 师 兼 副 教 授 , 法 国 国 家 信 息 与 自 动 化 研 究 所 博 士 后 , 加 拿 大 西 安 大 略 大 学 保 险 系 访 问 学 者 、 兼 职 教 授 , 山 东 大 学 金 融 研 究 院 ( 现 更 名 为 山 东 大 学 齐 鲁证券金融 研 究 院 ) 常 务 副 院 长 兼 教 授 , 现 任 山 东 大 学 齐 鲁 证 券 金 融 研 究 院 院 长 兼数学院副院长、教授。 独 立 董 事 骆 玉 鼎 先 生 , 中 共 党 员 , 研 究 生 , 经 济 学 博 士 , 副 教 授 , 曾 任 上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银 行 系 讲 师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证 券 期 货 学 院 副 教 授 、 副 院 长 , 美 国 国 际 管 理 研 究 生 院 ( 雷 鸟 ) 访 问 研 究 员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证 券 期 货 学 院 副 院 长 兼 副 教 授 , 新 疆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支 教 教 师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常 务 副 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独 立 董 事 黄 磊 先 生 , 中 国 民 主 建 国 会 成 员 , 经 济 学 博 士 , 教 授 , 曾 任 贵 州财 经 学 院 财 政 金 融 系 教 师 、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 山 东 省 政 协 常 委 , 现 任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山 东 金 融 产 业 优 化 与 区 域 管 理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副 主 任 、 山 东 省 人 大 常 委 、 山 东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委 员 、 教 育 部 高 校 金 融 类 专 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9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硕士学位,经济师。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 艺路营业部客户主管、公司投行部项目经理,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张浩先生, 中共党员, 现任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综合部 (党 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 监 事 李 丽 女 士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 中 级 讲 师 , 先 后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济南 分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 事 蔡 鹏 鹏 女 士 , 本 科 , 先 后 任 职 于 北 京 幸 福 之 光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 北 方 之星 数码技术 (北京) 有限 公司、 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 200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 监 事 陈 广 益 先 生 , 硕 士 学 位 , 先 后 任 职 于 苏 州 对 外 贸 易 公 司 、 兴 业 全 球 管理 有限公司。2005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总经理:方一天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副总经理:李杰先生,硕士研究生。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行政管理、 机构客 户开发等工作;2003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营 销管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 经理等职。 2011 年加入本公司, 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 至 2015 年 2 月代任公司总经理。 督 察 长 : 兰 剑 先 生 , 法 学 硕 士 , 律 师 、 注 册 会 计 师 , 曾 在 江 苏 淮 安 知 源 律师 事务所、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08 年 1 月进入万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工作,2015 年 4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高翰昆,男,硕士研究生,基金经理。2009 年 7 月加入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 历 任 研 究 部 助 理 、 交 易 员 、 交 易 部 总 监 助 理 、 交 易 部 副 总 监 , 现 任 公 司 万 家 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双 引 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0 万 家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瑞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和 万 家 瑞 兴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信息: 孙驰,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


任:方一天 副主任:黄海、陈工文 委


员:罗毅、张军、莫海波、白宇、卞勇 方一天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海先生,公司投资总监。 陈工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 罗毅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 张军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 莫海波先生, 投资研究部总监、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万 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行 业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 白宇先生,公司交易部总监。 卞勇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 万家 18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上证 3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1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2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14 )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法合规、 全面 、 审慎、 适时” 的要求 , 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组 织 方 式 和 运 作 方 式 , 坚 持 基 金 运 作 “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 效 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 贯 穿 于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工 作 岗 位 和 风 险 点 , 不 能 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各 种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法 律 、 法 规 及 规 章 , 必 须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成 为 全 体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公 司 的 经 营 运 作 要 真 正 做 到 有 章 必 循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3 违章必究。 (3) 独立性原则。 公 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固 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 作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制 衡 的 原 则 , 合 规 稽 核 部 门 具 有 其 独 立 性 , 必 须 与 执 行 部 门 分 开 , 业 务 操 作 人 员 与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适 当 分 开 , 并 向 不 同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 在 存 在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交 叉 的 情 况 下 , 要 为 负 责 监 控 的 人 员 提 供 可 以 直 接 向 最 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 ) 多 重 风 险 监 管 原 则 。 公 司 为 了 充 分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做 好 事 前 风 险 控 制 , 建 立 了 多 重 风 险 监 控 架 构 。 即 由 各 机 构 及 业 务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自 我 风 险 控 制 的 第 一 层 级 的 控 制 ; 由 合 规 稽 核 部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成 的 公 司 监 察 系 统 的 第 二 层 级 的 风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 进 行 有 效 的 业 务 组 织 的 风 险 控 制 , 公 司 设 立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 相 应 的 后 续 监 督 机 制 , 各 岗 位 应 当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 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 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 部门, 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 合 规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总 体 执 行 情 况 , 各 职 能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4 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 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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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5 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12 月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4.04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 叶忆红 电话:021 -68475888 传真:021 -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年12 月29 日, 是一家由国有股份、 中资法人股份、 外 资股份及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


近 年 来 , 上 海 银 行 以 “ 精 品 银 行 ” 为 战 略 愿 景 , 以 “ 精 诚 至 上 , 信 义 立 行 ” 为 企 业 核 心 价 值 观 , 以 “ 总 体 形 成 特 色 、 区 域 兼 顾 差 异 、 局 部 凸 显 亮 点 ” 为 指 导 思 想 , 持 续 推 进 专 业 化 经 营 和 精 细 化 管 理 , 经 营 实 力 和 发 展 能 力 明 显 提 升 。 根 据 市 场 和 自 身 优 势 , 上 海 银 行 形 成 了 “ 中 小 企 业 综 合 金 融 服 务 ” 、 “ 城 市 居民财富 管理和养老金融服务” 、 “金融市场领先交易 服务” 、 “两岸三地跨 境金融服务” 以 及 “ 最 佳 在 线 金 融 服 务 ” 等 特 色 定 位 , 通 过 培 育 和 塑 造 经 营 特 色 , 推 动 结 构 调 整和转型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目 前 , 上 海 银 行 在 上 海 、 宁 波 、 南 京 、 杭 州 、 天 津 、 成 都 、 深 圳 、 北 京 、 苏 州、无锡、绍兴、南通等地拥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311 个,设有自助银行 211 个, 布放自助服务类终端设备 2167 台, 初步形成了覆盖长三角、 环渤海、 珠三角、 中 西 部 重 点 城 市 的 网 络 布 局 框 架 。 上 海 银 行 还 发 起 设 立 闵 行 上 银 、 衢 江 上 银 、 江 苏 江 宁 上 银 和 崇 州 上 银 村 镇 银 行 , 发 起 成 立 上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在 香 港 地 区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6 设立上海银行 (香港) 有限公司, 并与全球 130 多个国家和地区近 1600 多家境内 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成立20 年来, 上海银行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不断提高, 在英国 《银行家》 全 球前 1000 家银行中排 名持续提升,2014 年位列全球银行业第 130 位,较 2013 年 排名上升28 位。 多次被 《亚洲银行家》 杂志评为 “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 , 先 后 荣 获 “ 上 海 市 著 名 商 标 ” 、 “ 小 企 业 优 秀 客 户 服 务 银 行 ” 、 “ 全 国 再 就 业 先 进 单 位 ” 、 “ 全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优 秀 交 易 成 员 ” 、 “ 全 国 敬 老 模 范 单 位 ” 、 “ 最 佳 企 业形象奖”、“银团贷款最佳机构奖”等荣誉称号。 截至2014 年底, 上海银行资产总额 11874.52 亿元; 存款总额 7246.18 亿元, 贷款总额4845.21 亿元;资本充足率为 12.57%;拨备覆盖率 260.55%。 2、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银行总行 下设资产 托管部,是从 事资产托 管业务的职能 部门,内 设 产品 管 理 部 、 托 管 运 作 部 ( 下 设 托 管 运 作 团 队 和 运 行 保 障 团 队 ) 、 稽 核 监 督 部 ,平均 年龄30 岁左右 ,10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 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截至2015 年9 月30 日, 上海银行已托管 15 只证券投资基金, 分别为天 治成 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 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双债增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季 季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双 债 保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鹏 华 丰 信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前 海 开 源 事 件 驱动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 安 心 回 报 半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浦 银 安 盛 月 月 盈 安 心 养 老 定 期 支 付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申 万 菱 信 中 证 申 万 传 媒 行 业 投 资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华 安 添 颐 养 老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瑞 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万 家 瑞 兴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托 管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合 计 94.93 亿元。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7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有 关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 海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是 由 总 行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和 资产 托 管 部 共 同 组 成 。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纳 入 全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资 产 托 管 部 配 备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稽 核 工 作 , 各 业 务 部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监 督 制 约 必 须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 独立性原则: 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 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审慎性原则: 内 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前提, 保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必 须 按 照 “ 内 控 优 先 ” 的 原 则 , 在 新 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 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 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 控 目 标 , 内 部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当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 完 善 ;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不 受 内 部 控 制 约 束 的 权 力 ,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当 能 够 得 到 及 时 反 馈和纠正。 4、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施 (1) 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 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 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 、 评估, 制定并实施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8 风险控制措施。 (4)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并签 订承诺书。 (6) 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灾备, 保证业务 连续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费 用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方 式 、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和 基金净 值 的 计 算 、 收 益 分 配 、 申 购 赎 回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和 运 作 的 事 项 , 对 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9 第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该公司 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联系人:李忆莎 电话: (021 )38909770 传真: (021 )386199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95538 转 6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回 等业务 ,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代销机构 (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4 公司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二)基金 登记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20 电话: (021 )38909670 传真: (021 )38909608 联系人:尹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大成 (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24 层(200120) 负责人:王汉齐 经办律师:夏火仙、华涛 电话: (021 )3872 2416 传真: (021 )5878 6866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100738)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 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200120 ) 联系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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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21 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4]779 号文核准。 实际募集期限为自 2014 年 9 月 11 日至 2014 年 9 月 18 日止,本基金 募集期共募集 322,826,130.02 份基金 份额(含有效认购资 金利息 折转的基金份额 ) 。有效认购户数为 5,694 户。 基金类别: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22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23 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人 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24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4、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发 生 申 购 、 赎 回 损 害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应 当 及 时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不 成 立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赎 回 申请不成立。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 成 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发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暂 停 赎 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25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0.01 元。 2、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 4、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限 , 具体规定参 见相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个基金交易账 户单日 累计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上限 、单 笔 申购 金额 上 限, 具体 规 定请参 见相关 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例 1: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投资 10,000 元 申 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00 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额的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26 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50,000.00 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 =50,000.00 (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本基金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为: 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赎回金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为: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最 迟 于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27 6、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 单一 基金交易 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 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1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对于 上述第 8、9、10 项拒绝申购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 上 公 布 相 关 申 购 上 限 设 定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 不 含 利 息 )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28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 赎回公告。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29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由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通 知 等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 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30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转让及 其他业务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金 份额 转让、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31 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央 行 票 据 ” ) ;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组 合 的 管 理 中 , 将 通 过 市 场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 类 属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 同 业 存 款 投 资 策 略 、 回 购 策 略 、 套 利 策 略 和现 金 流 管 理 策 略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谋 求 在 满 足 流 动 性 要 求 、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实 现 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1)市场 利率预期策略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 财 政 与 货 币 政 策 、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等 因 素进 行跟踪分析,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的动态变化。 (2)久期管理策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科 学 、 合 理 的 短 期 利 率 预 测 的 基 础 上 决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平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32 均 剩 余 期 限 。 如 果 预 期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 将 增 加 组 合 的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 反 之 , 如 果 预期市场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3)类属 资产配置策略 在 满 足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市 场 规 模 、 收益 性 和 流 动 性 , 确 定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在 保 证 投 资 组 合 高 流 动 性 和 低 风 险 的 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4)个券选择策略 本 基 金 将 优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 优 先 选 择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在 个 券 选 择 上 , 本 基 金 将 对 影 响 债 券 定 价 的 主 要 因 素 , 包 括 信 用 等 级 、 流 动 性 、 市 场 供 求 、 票 息 及 付 息 频 率 、 税 赋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选 择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的 债 券品种进行投资。 (5)同业存款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全面研究 GDP 、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 量 ,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可 能 情 景 , 并 预 测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取 向 , 分 析 金 融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变 化 趋 势 及 结 构 。 在 此 基 础 上 , 预 测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变 动 趋 势 , 以 及 金 融 市 场 收 益 率 曲 线 斜 度 变 化 趋 势 , 通 过 投 资 同 业 存 款 为投资者带来高于活期存款利率的稳定收益。 (6)回购策略 1) 息差放大策略: 本基金将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 通过正回 购 将 所 获 得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以 放 大 债 券 投 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充 分 考 虑 市 场 回 购 资 金 利 率 与 债 券 收 益 率 之 间 的 关 系 , 选 择 适 当 的 杠 杆 比 率 , 谨 慎 实 施 息 差 放 大 策 略,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水平。 2) 逆回购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 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7)套利策略 1) 跨市场套利策略: 由于其中的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 使得 交 易 所 市 场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的 资 金 面 、 短 期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流 动 性 都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别 。 本 基 金 将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 机 会 可 行 性 的 基 础 上 , 寻 找 合 理 的 介 入 时 机 , 进 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2) 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对期限相近的交易品种同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33 样 可 能 因 为 存 在 流 动 性 、 税 收 等 市 场 因 素 的 影 响 出 现 内 在 价 值 明 显 偏 离 的 情 况 。 本基金将在保证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跨品种套利操作,以增加超额收益。 (8)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对 市 场 资 金 面 分 析 以 及 对 申 购 赎 回 变 化 的 动 态 预 测 , 通 过 回购 的 滚 动 操 作 和 银 行 存 款 、 债 券 品 种 的 期 限 结 构 搭 配 , 动 态 调 整 基 金 的 现 金 流 , 在 保持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规 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 代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34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7)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 8)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9)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 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 均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生 巨 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 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35 (II ) 国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12)、 13)、 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 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遵 循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36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类 资 产 ( 含 银 行 存 款 、 清 算 备 付 金 、交 易 保 证 金 、 证 券 清 算 款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债 券 、 逆 回 购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买 断 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回 购 债 券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附 息 债 券 成 本 包 括 债 券 的 面 值 和 折 溢 价 ; 贴 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 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交 收 日 的 剩 余 交 易 日 天 数 计 算 ; 买 断 式 回 购 履 约 金 的 剩 余 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 下 情 况 除 外 :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允 许 投 资 的 含 回 售 条 款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回 售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37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小 数 点 后 四 舍 五 入 。 如 法 律 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为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率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和 转融 通 业 务 。 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和 转 融 通 业 务 的 相 关 规 定 颁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改 变 本 基 金 既 有 投 资 策 略 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参 与 融 资 融 券 业 务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及 进 行 风 险 管 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 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 用 收 支 、 信 息 披 露 、 估 值 方 法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及 其 他 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21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38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9.1 报 告 期末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固定收益投资 39,981,558.60 18.37 其中:债券 39,981,558.60 18.3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7,000,283.50 39.97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40,133,166.91 18.44 4 其他资产 50,537,775.92 23.22 5 合计 217,652,784.93 100.00


9.2 报 告 期债 券回 购融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 融资余额 0.27 其中: 买断式回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 - -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39 融资余额 其中: 买断式回购融 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 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情况。 9.3 基金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 9.3.1 投 资 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基本情 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最高值 9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最低值 1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 情 况说 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9.3.2 报 告 期 末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分 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63.12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40 2 30 天(含)-6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3 60 天(含)-9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4 90 天(含)-180 天 18.39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18.38


- 其中:剩余存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合计 99.89 -


9.4 报 告 期末 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 中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9,981,558.60 18.38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41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9,981,558.60 18.38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9.5 报 告 期末 按摊 余成本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 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 1 0115992 45 15 温 公用 SCP001 100,000 9,997,24 1.79 4.60 2 0415590 32 15 佰 利联CP001 100,000 9,995,99 6.31 4.60 3 0115990 78 15 北 方水泥 SCP001 100,000 9,994,48 6.08 4.60 4 0115992 58 15 中 材泥 SCP001 100,000 9,993,83 4.42 4.60


9.6 “ 影 子 定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 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 含)-0.5% 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92%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4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3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 简单平均值 0.0240%


9.7 报 告 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8 投 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9.8.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 元。 9.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9.8.3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的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8.4 其 他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126,591.12 3 应收利息 409,624.70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1,560.10 7 其他 -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43 8 合计 50,537,775.92 第十部 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收 益率① 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5 年上 半年 1.2587% 0.0048% 0.1736% 0.0000% 1.0851% 0.0048%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0.9530% 0.0028% 0.0959% 0.0000% 0.8571% 0.0028%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2.2237% 0.0044% 0.2695% 0.0000% 1.9542% 0.0044%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44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4 年 9 月 23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注: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9 月23 日,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 生效未满一年; 2、 本基金于 2014 年9 月23 日成立,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 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45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46 第十一 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4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目的 本 基 金 通 过 每 日 计 算 基 金 收 益 并 分 配 的 方 式 , 使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保 持 在 人 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非交 易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48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 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并 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 的计价导致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49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50 (1) 基金估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如果行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 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估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51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 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且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 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 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若 当 日 已实现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当日 已 实 现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则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小于零 时, 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52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见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5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0、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5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 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率 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55 行。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56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57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介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58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 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 当日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 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59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7 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 规则计算。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放 日 的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 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 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60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61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当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62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 众查阅、复制。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63 第十七 部 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制 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 ,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 展政策等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 从而影 响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表 现 。 本 基金主要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债 券 回 购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 信用风险。 主要指企业 (公司) 债、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 品 种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也 包 括 证 券 交 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 违约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 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 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因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 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64 (三)流动性风险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管 理 措 施 ,满 足 流 动 性 的 需 求 。 但 如 果 出 现 较 大 数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则 使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基 金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五)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1)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每个开放日 对本基金的累计申购或对单一基金交 易 账 户 的 累 计 申 购 设 定 上 限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接 受 后 将 使 当 日 申 购 相 关 控 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2) 特定条件下, 如 基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 基金可能暂停 申购,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本基金的风险。 (3) 特定条件下, 如 基金收益为负、 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 基金可能暂停 赎回,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4) 本基金可能出现节假日集中赎回量较大, 而本基金在短时间内无法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导致本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2、机会成本风险 由 于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 高 效 率 使 本 基 金 对 流 动 性 要 求 更 高 , 本 基 金 必 须 保持 一 定 的 现 金 比 例 以 应 付 赎 回 的 需 求 , 在 管 理 现 金 头 寸 时 , 有 可 能 存 在 现 金 过 多 而 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 3、系统故障风险 本 基 金 每 个 自 然 日 进 行 清 算 和 收 益 分 配 , 系 统 实 现 要 求 更 高 , 可 能 出 现 系统 故障导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 在制度建设、 人员 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 完善产生的风险;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65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 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 投 资 人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 是 , 本 基 金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代 销 机 构 担 保 或 者 背 书 , 代 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则,在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66 第十 八 部分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67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68 第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 、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69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前 提 下 , 决 定 和 调 整 除 调 高 管理 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7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持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71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72 2) 依 《基金合同》 约 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的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73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按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 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74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 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 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75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76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到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3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77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若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 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3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7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79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资人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人 ,表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80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 支付 ” 。 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份基金 已 实 现 收 益 为 基 准 , 为 投 资 人 每 日 计 算 当 日 收 益 并 分 配 , 且 每 日 进 行 支 付 。 投 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正 收 益 ; 若 当 日 已 实 现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为 投 资 人 记 负 收 益 ;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 益计算并分配时, 收益 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 即 红 利 转 基 金 份 额 )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现 金 收 益 ; 若 投 资 人 在 当 日 收 益 支 付 时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大 于 零 , 则 增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 若 当 日 净 收 益 等 于 零 时 , 则 保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不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尽 量 避 免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 若 当 日 基 金 净 收 益 小 于 零 时 , 缩 减 投 资 人 基 金份额 ;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81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原 则 和 支 付 方 式 , 不 需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个 开 放 日 公 告 前 一 个 开 放 日 每 万 份 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 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 合同 “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 四、基金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 仲裁费 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82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登 记 机 构 , 由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1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 中 第 (4 )-(10 ) 项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83 应协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央 行 票 据 ” ) ;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 (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84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规 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 7)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 8)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9)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 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85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 均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生 巨 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 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 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II ) 国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12)、 13)、 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86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87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争议的处理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 争 议 所 涉 内 容 之 外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其 他 部 分 应 当 由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继续 履行。 八、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88 第二十 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 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金煜 成立日期:1995 年12 月29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1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54.04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贷款等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89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 ;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 央 行 票 据 ” ) ;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1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 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 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规 定的限制。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90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 ; 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5)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有存款期 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除外; 8)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存放 在不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9)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评 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91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 均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因发生 巨 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 债券 正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 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 )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 用级别; (II ) 国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1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12)、 13)、 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开始。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后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托 管 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申 请 , 对 基 金 拟 进 行 的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审 核 关 联 交 易 申 请 过 程 中 , 可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拟 进 行 之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的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92 公 允 性 等 事 项 进 行 说 明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根据法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93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托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94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 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9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 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专户的名称: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账户开户行:上海银行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 行 存 款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96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协 议 正 本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签 订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代保 管库 ,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 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复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97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 于 每 个 交易日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资 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 益率 的非交易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和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 率 或 协 议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 在 其 剩 余 存 续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 每 日 计 提 损 益 。 本 基 金 不 采 用 市 场 利 率 和 上 市 交 易 的 债 券 和 票 据 的 市 价 计 算 基 金 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 价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发 生 重 大 偏 离 , 从 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稀 释 和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一 估 值 日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 对 基 金 持 有 的 估 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 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参 考 成 交 价 、 市 场 利 率 等 信 息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价 值 重 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98 如基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 率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估值 错误处理。 (三)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错误;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 每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年 化 收益率 计 算差 错给 基 金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书面说明,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99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地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00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托 管 人 得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持有人名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01 册 后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进 行 保 管 。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 保 存 期 不少于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 人 因 编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等 合 理 原 因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02 第二十 一 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投资 记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应 根 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万 家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已全面开通了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子邮件账单 (季度) 和短信账单 (月 度)两类,均免费发送。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wjasset.com ) 、 客户服务中 心提交信 息 订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或 手 机 短 信 定 期 发 送 所 订 制 的 信 息 。 可 订 制的内容如下: 1、电子邮件: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日净值播报等。 2、 手机短信: 短信对 账单、 账户交易确认、 基金交易确认、 所有基金周末净 值、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生日祝福等。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可 通 过 自 动 语 音 或 人 工 座 席 获 得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95538 转 6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03 客户服务传真:021-3890977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人 也 可 登 录 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 , 在 “客服” —> “服务中心” —> “留言咨 询”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人 还可 以 直接 登录基 金 管 理人 的 网站 (www.wjasset.com ) 查 阅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账 户 查 询 、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 投 诉 建 议 等 服务 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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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04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1、2015 年 4 月 22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万家现 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 2、2015 年 7 月 22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万家现 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 3、2015 年 8 月 26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万家现 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 4、2015 年 8 月 26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万家现 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5、2015 年 9 月 1 日, 本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发布 “ 万家现金 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 6、2015 年 9 月 25 日 ,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发布“ 万家现 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 第二十 三 部分招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时 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 资 人 还可 以 直接 登录基 金 管 理人 的 网站 (www.wjasset.com ) 查 阅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万家 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502 105 第二十 四 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许可万家现金宝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募集的文件 (二) 《万家 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万家 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律意见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 日